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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认定工作

贫困生认定工作
贫困生认定工作

关于开展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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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学工组:

为了使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将对2012-2013学年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在做困难生认定之前,请各学院做好学工网上2012级学生分班、调整、激活及其它年级转专业调整等工作,否则困难生认定工作无法进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比例和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控制在在校学生总数的30%以内,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人数控制在15%以内。各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年级间的比例,但不能突破总的认定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按照《兰州大学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校学字〔2008〕36号)要求执行。

二、认定程序

1.各学院按照实施细则产生班级或年级评议小组,负责收集申请材料。

2.申请学生登陆兰州大学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同时向评议小组提交申请书和《高等学校(兰州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

3.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书、证明材料和学生网上申请材料,按照细则规定,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或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辅导员和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进行网上审核。

4.学校根据学院上报名单,审核并形成最终名单,发文公布。

三、时间安排

请各学院于10月20日前在学生工作办公系统在线完成审批,此次网上提交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20日24:00时,在此之后停止一切网上申请操作。学校将在

学生资助网公示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接受同学们的监督。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请各学院于10月20日前将签字盖章后的《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名单》和《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名单》(从学生资助网资助下载栏自行下载)报送至学生贷款办公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zzzx@https://www.wendangku.net/doc/1f11289946.html,,学生纸质申报材料由各学院自行保存。

四、工作要求

1.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现在实际学籍状态为准,有学籍异动的同学需在奖学金评定工作结束后将办公系统学籍调整到现在实际状态。各学院要动员学生尽快激活、更新学生工作办公系统,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及审核工作不受影响。

2.资助管理系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比例进行了自动设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超过学院总人数的30%或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超过15%系统无法进行提交。

3.对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制定年度学生资助计划,合理分配、使用资助资源的重要依据。请各学院认真按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并组织学生进行认真评定,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五、其他说明

1. 此次提交的学生纸质申报材料交至学院进行保管,不需要再报送贷款办公室;网上提交申请时不需要上传附件。

2. 学生“修改申请”提交方式。在年级辅导员进行审批之前,学生可以点击“修改申请”进行修改并“提交申请”;如果年级辅导员已经完成了审批,年级辅导员可以将需要修改信息的学生审批“驳回”后,学生再“修改申请”并“提交申请”。

3. 填写申请时请注意如下情况:

(1)“家庭人口数”、“家庭人均年收入”、“身份证”为必填内容,且输入数字时用半角;

(2)学生家庭信息应填写完整。

(3)对于少数民族学生,姓氏和名字中间的“点”用句号“。”或“.”表示。

(4)“申请理由”的字数限制在350字以内。

(5)输入信息时不应出现#、&或*等字符。

学生贷款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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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郑城镇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 组长:张加伟 副组长:马波 成员:付朋金、周启军、汪忠、丁先伟、林清刚、胡超群、苗华清 二、困难学生认定执行小组: 组长:马波 副组长:汪忠 成员:汪忠、林清刚、胡超群、苗华清、各班主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认定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认定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参照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人数。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贫困生认定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总人数的15%以内。(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2.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4.农村五保户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条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贫困生等级认定[1]

数学建模竞赛论文论文题目:贫困生等级认定问题 2011 年 5 月 2 日

贫困生等级认定问题 摘要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逐步实现,高校生源结构发生了变化,贫困学生数量急剧增加,解决就学问题已成为社会性问题。采取合理的方法对贫困生进行准确的认定是更好资助贫困大学生的关键,而当前的贫困生认定以定性为主,无具体统一的指标体系和量化标准。本文通过结合模糊数学思想和层次分析思想,综合评价贫困因素,实现了对高校贫困生进行认定的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 针对问题一,本文首先应用模糊数学统计法的思想,建立一套贫困生认定的评判标准,统一量化申请者的相关信息,即建立模糊矩阵,从而降低主观定性判断的影响,使评定结果趋于合理公平。再者,考虑到各种评定因素对造成不同等级贫困的影响不同,应用层次分析法将各评定指标设置相应的权重,建立模糊集,使评定结果更加科学。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用模糊层次分析法构建了贫困生等级认定模型,将定性与定量结合应用于贫困生认定中,并通过实例进行了验证。 针对问题二,首先对申请者的信息进行量化,即根据所建的评判标准为每个影响因素赋予分值,将每一位申请者的家庭经济情况数值化,得到体现各年级申请者的贫困情况的模糊矩阵。将该矩阵代入贫困生等级认定模型的表达式中,得到判定贫困生等级标准值Z。将Z进行大小排序,再依据题目要求从各年级选出25%的名额,将选出的这些名额按题中A、B、C等级的比例要求对其进行等级划分,由此便得到各年级申请者贫困等级认定结果如下表所示: 04级05级06级07级08级09级10级总数 A等 5 5 9 10 10 15 9 63 B等7 7 15 16 17 22 15 99 C等 3 3 7 7 7 10 6 43 合计15 15 31 33 34 47 30 205 关键词:贫困生助学金等级认定模糊统计法层次分析法

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西平县酒店小学 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是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坚持每学年认定一次和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认定贫困学生,以确保特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客观公正。主要步骤实行年级摸底调查、个人申请、学校初审、中心校及教体局审核制度,每学年申报一次。 (一)贫困生资助条件: 1、必须是已经在我校注册学籍的在校生; 2、贫困家庭、父母下岗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或农村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者及持有特困户救助证者; 3、家中父母残疾无经济收入者; 4、家中有常年病人致困者; 5、家中突发交通事故致困及因遭受自然灾害而导致家庭生活贫困,无收入来源者; 6、人口众多,无固定收入来源者。 7、无生活来源、父母离异无人照管或随爷爷、姥爷生活者;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8、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 9、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10、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主要指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单亲家庭学生、家庭成员患有重大

疾病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学生、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子女等。 (二)符合以上第1条及第2-10条中任意一条或多条者,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进步; 2、思想积极进步、道德品质良好; 3、模范遵守纪律; 4、生活节俭。 学校不定期对特贫困学生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进行核实、抽查。 符合以上条件的我校在校学生均可申请"贫困生扶贫助学基金"资助。 (三)贫困学生认定程序 每年的9月份作为贫困生认定的起始时间。每年秋季开学的第一个月内完成贫困生认定,以后每年春季开学的第一个月内复议调整一次。贫困生评定必须坚持政策告知、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校审核确认、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程序。 (1)班主任通过家校通、发放告家长书,学校通过公示栏等方式,将资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告知每一位家长。 (2)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家长带证明材料主动到班主任处申请。 (3)班主任进行资格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贫困生认定申请表。

贫困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贫困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一、贫困生资格认定国家标准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学生; 2、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家有危重病人,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学生或身患残疾的学生,须由所属乡镇或街道单位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3、除国家规定的抚恤金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烈士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须由所属乡镇或街道单位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4、家庭年收入为家庭所在地居民最低平均生活水准线以下的城市下岗职工子女,下岗职工应由所在居委会开具证明,单位效益不好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5、农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000 元的学生,须由所属乡镇出具盖章的证明方为有效; 6、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7、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二、贫困生资格认定标准分为贫困和特别贫困两个档次 (一)、贫困生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贫困的参考条件: 1)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农村学生; 2) 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3) 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 直系家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5) 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 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 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子女;

8) 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二)、特困生 1、完全无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可认定贫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1) 烈士子女; 2) 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 4) 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5) 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 6)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 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8) 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三、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或特困) : 1、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正,如: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有悖于《大学 生行为准则》者; 2、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 3、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者; 5、因个人学习不努力在学年内有 3 门以上(含 3 门)课程不及格者; 6、被学校通报批评 3 次以上(含 3 次)者; 7、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 贫困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为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育人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原则

贫困生认定工作

关于开展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24 ----------------------------------------------------------------------------------------------------------------------- 各学院学工组: 为了使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将对2012-2013学年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在做困难生认定之前,请各学院做好学工网上2012级学生分班、调整、激活及其它年级转专业调整等工作,否则困难生认定工作无法进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比例和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控制在在校学生总数的30%以内,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人数控制在15%以内。各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年级间的比例,但不能突破总的认定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按照《兰州大学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校学字〔2008〕36号)要求执行。 二、认定程序 1.各学院按照实施细则产生班级或年级评议小组,负责收集申请材料。 2.申请学生登陆兰州大学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同时向评议小组提交申请书和《高等学校(兰州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 3.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书、证明材料和学生网上申请材料,按照细则规定,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或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辅导员和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进行网上审核。 4.学校根据学院上报名单,审核并形成最终名单,发文公布。 三、时间安排 请各学院于10月20日前在学生工作办公系统在线完成审批,此次网上提交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20日24:00时,在此之后停止一切网上申请操作。学校将在

小学贫困生认定办法

小学幼儿园贫困生认定工作方案 为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贫困生的认定工作,有效规范我校贫困生的管理工作,避免通过简单、模糊的印象来认定贫困生,而影响对贫困生的有效援助。特制定本贫困生认定办法。 一、贫困幼儿条件 1、家庭主要人口无职业,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无固定收入。 2、孤儿或是单亲家庭且家庭无稳定收入。 3、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最底保障线。 4、家庭主要成员的健康状况:家庭主要成员有残疾。或近两年内,家庭主要成员或直系亲属中有患重、恶、大疾病的。 以上情况必须有镇、村两级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 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带镇、村两级开具的证明,在每学年初将申请及证明材料交班级认定小组。 申请内容如下: a本人家庭成员及其所从事的职业状况; b近两年来家庭经济收入及支出情况; c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及学习、品德等表现; d其他特殊情况。 2、班级评议

由班主任、班干部和学生代表2-3人组成评议小组,根据个人申请、证明材料等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提出贫困学生名单,报政教处。 3、幼儿园审核 对各班上报的贫困学生进行审核,确定出“拟推荐贫困生”名单,并按其困难程度排序后上报校长室;同时要将每位学生的调查情况书面一并报上。 4、领导小组审批 对上报的贫困生名单进行审查,最终确定学校需救助的贫困生名单。 三、工作要求 1、考虑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会有变化或好转,贫困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由学生处组织集中统一认定一次;贫困生资格保留一年,如要继续保留,必须第二年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申请内容要详尽真实。 3、各班级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此项工作,要提高效率,按时完成。

贫困生申请表格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院(系):专业: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身份证 号码 政治 面貌 入学前 户口 □城镇□农村家庭 人口数 毕业 学校 个人 特长 孤残□是□否单亲□是□否 烈士或优抚 对象子女 □是□否 家庭通讯信息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区号)- 家庭成员情况姓名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职业 年收入 (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家庭欠债情况:。其他情况:。 签章学 生 本 人 学生 家长 或监 护人 学生家庭 所在地乡 镇或街道 民政部门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月日 民政部门信息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区号)- 注:本表供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可复印。请如实填写,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后,交到学校。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德州学院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民族 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 家庭人均 年收入 元学院系专业 年级班在校联系电话 学 生 陈 述 申 请 认 定 理 由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学生签字:年月日 民主评议推 荐 档 次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陈 述 理 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年月日 B.家庭经济困难□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D.家庭经济不困难□ 认定决定院(系) 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 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 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学校 学生 资助 管理 机构 意见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加盖部门公章)

贫困生认定细则

电信学院贫困生认定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困难学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包括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报酬等),难以支付其在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我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家庭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校内困难补助、特困生减免学费、关工委助学金、勤工助学等。 第四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开放式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电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员包括:各年辅导员、班主任、年级委员会委员、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占学 生总人数的10%以上。 第六条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对各班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进行审查。建立各年级和整个学院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七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三档: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b)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c)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困难级别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或父母一方无工作,并不能完全缴纳学习或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1)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 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2)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 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3)父母双方下岗; (4)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 “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是指: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家庭因遭受其他灾难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下同。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 (2)父母双亲均长期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劳动能力,家庭经济 收入微薄,无其他亲友资助者; (3)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而失去全部劳动能 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者; (4)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的; (5)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 临潼区新市街办郭桥小学 2016年9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惠民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常住户口在我校的在校小学生及郭桥幼儿园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并于每学期开学后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郭桥小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郭桥小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复查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扶贫负责人构成。 第七条以班(年)级为单位,成立认定民主评审小组,负责咨询和认定的民主测评工作。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长由班(年)级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主任和部分任课教师构成。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

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城乡低保户,农村贫困户,五保户子女; (二)残疾且丧失基本劳动力,无固定收入的家庭; (三)单亲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保障的家庭; (四)军烈属困难的家庭; (五)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 (六)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家庭; (七)突发性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 (八)其他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第一款第一项并有第二至第八项之情形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向学生宣讲惠民资助政策,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表》。 第十一条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报表,并负责收集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的查验 第十二条认定民主评审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依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报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学校认定工作组将认真审核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申报的初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资金发放方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资金发放方案 蒲城县荆姚镇魏村小学 2016年11月26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及补助资金发放方案 为了适应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需要,精准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精准识别贫困学生和非贫困学生,根据蒲城县教育局转发《渭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渭南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渭教发〔2016〕31号)精神,依照渭南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中省学生资助政策相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白贫困学生条件和标准,并从今年秋季学期起开始贯彻执行。为了做好学校此项工作,现制定《蒲城县荆姚镇魏村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补助资金发放方案》如下: 一、认定范围 1、荆姚镇魏村小学的全体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简称“贫困生”)。 2、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学年首次认定和学期再次复查两类,首次认定的对象为新入学的学生,再次复查的对象为已认定的贫困学生,认定与复查时间分别在秋季学期9月和春季学期3月进行。 二、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的认定学生贫困状况,准确识别贫困生和非贫困生。 2、坚持调查评审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以客观

事实为依据,坚持调查与评审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走访群众、学生、家长或单位,并依据村(居)委会、乡镇政府、扶贫部门、民政部门、残联、医院、公安或其他机构出具的贫困证明,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真实原因,综合评议审定贫困学生资格。 3、坚持公开公示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省学生资助政策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开展贫困学生认定工作。贫困学生认定结果和复查结果应每学期在校内分别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为学生所在班级和姓名,其他学生信息不予以公开。 4、坚持信息动态管理原则。学校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通过“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对贫困学生进行管理,每学期对贫困学生信息进行一次录入和异动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无误的贫困学生信息数据及时上报本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认定机构 1、学校应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宣传、诚信教育、民主评议、公开公示、信息填报、评审上报、装订归档以及咨询投诉答复等工作。 2、班级应成立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担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主要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和复查工作。 四、认定标准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家庭贫困生资助工作认定办法

家庭贫困生资助工作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宝城街道幼儿园家庭贫困生资助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省、市制定的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身上,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园就读的3-6岁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第三条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儿童家长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幼儿园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申请认定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区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学习的3-6岁儿童。 (二)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指家庭所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园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儿童。 第五条全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档次按困难程度设置为“1、2、3”三个档次(其中3档为最困难)。对孤儿、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儿童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特别困难儿童。 第六条幼儿家长或幼儿园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一)学前教育儿童家庭租住高档社区或拥用高档交通工具。 (二)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三章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的管理工作。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具体实施工作。幼儿园负责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的具体认定工作。 第八条幼儿园成立以园长为组长,以幼儿园老师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以各班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以家长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家长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XX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各项贫困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认定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贫困生认定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客观事实为整体工作依据。学校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要认真核实,可查阅、记录、复制有关资料,询问有关单位、个人,取得确切证明材料。 (二)动态完善原则 贫困生认定是一项长期的不断完善的动态工作。受多种因素影响,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始终处在动态变化之中,认定工作要坚持做到相对稳定、动态调整、综合评定、不断完善,逐步提高贫困生认定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公平公开原则 学校认定贫困生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得随意界定、暗箱操作,认定结果,要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认定工作标准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认定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城乡低保家庭的低保学生(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在县级扶贫办建档立卡的学生; 3.孤儿、残疾学生; 4.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5.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学生; 7.父母残疾或家庭成员长期重病在身,劳动力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8.由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认定工作程序 贫困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贫困生进行资格复查。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或监护人)开具县级扶贫办提供的建档立卡证明,证明材料交到其班主任处。 (二)学校评定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贫困生进行资格核查,重点核查其家庭资产情况、家庭经济年收支情况、家庭类型等信息,并按其困难程度排序,评定出学校“拟认定贫困生”名单。 (四)学校公示 学校将“拟认定贫困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及社会的监督,对群众的异议要进一步核实,并及时做出处理。公示结束后,要作公示情况报告。 (五)上报审批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六)资金发放 按照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按时、足额地依照标准发放资金。 五、认定工作纪律 认定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贫困生资格,教育局依据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

附件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以下简称“授权人”): 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 身份证号码: 授权事项: 授权人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授予被授权人代表授权人办理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的全部事宜(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要求必须由授权人亲自办理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的要求签署、续签、修改《国家开发银行生 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国家开发银行及 其分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和 2.经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事先书面许可,依照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约 定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授权期限: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为五年,自授权人、被授权人及见证人签署本授权委托书之日起生效。 声明及保证: 授权人特此声明及保证未经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事先书面许可,不再向被

授权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授权办理本授权委托书中约定的授权事项。任何与本授权委托书内容不一致的其他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均不得对抗本授权委托书。 签署: 授权人(签字、捺印): 被授权人(签字、捺印): 见证人:重庆市酉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称生源地贷款)? 指由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入学前户籍在我县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助学贷款。 二、生源地贷款需要担保吗?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三、共同借款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共同借款人要督促学生按合同规定将贷款用于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在借款学生毕业后,督促其按期还本付息。同时,借款学生毕业后出现不按期还本付息的,共同借款人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建立健全贫困生档案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贫困生身上,进一步做好我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贫困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贫困生认定工作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愿; (二)实事求是;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民主评议与集中评定相结合; (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面领导贫困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为成员的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班级(或专业)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人数为奇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并报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备案。 第三章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对贫困生的认定需参照四川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九条贫困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条贫困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贫困生认定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一)贫困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或特别困难学生:

幼儿园精准资助贫困生资格认定办法

前卫镇第二幼儿园 ---教育扶贫精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办法 根据县局及中心校等会议精神的要求,认真做好我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教育扶贫精准资助资源,切实保证义务教育惠民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身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园领导、保教主任、村干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二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审核领导小组 组长:徐孟乐 副组长:吕占东 组员:张晓娥董可赵宇李莎徐洋张雅倩各幼儿所在村组领导二、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条件 根据规定,优先资助下列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父母持《特困职工证》、《低保证》的幼儿;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幼儿; 5.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幼儿。主要指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单亲家庭幼儿、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幼儿、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子女等。 三、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程序 (1)班主任通过班会或发放告家长书,园通过公示栏等方式,将资助

的有关政策和办法告知每一位家长。 (2)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家长带证明材料主动到班主任处申请。 (3)班主任进行资格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幼儿填写贫困生认定申请表。 (4)幼儿园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审查认定,逐项认真评分,根据评分确定申报顺序。 (5)幼儿园按困难排序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四、认定方法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采取量化评分的方法,从“家庭经济状况、家长消费情况、家长道德品质”三个方面进行,根据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排序。 (一)家庭经济状况50%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父母持《特困职工证》、《低保证》的幼儿;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幼儿。 2.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幼儿。主要指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单亲家庭幼儿、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幼儿、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子女等。 3.来自老、少、边、贫困、灾区的幼儿。 (评审小组可根据该有幼儿家庭经济状况酌情给分,家庭经济状况好的不给分) (二)家长消费情况20% 1.消费行为极为简朴(15-20分) 2.消费行为较为简朴(9-15分)

贫困学生认定办法及程序

第三章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第八条贫困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无生活来源和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 2、来自单亲家庭且单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 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4、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 5、来自农村且家庭成员中无18-55周岁的青壮劳动力; 6、来自城市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已经当地工会或民政部门认定(凭当地市、县工会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 7、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8、其他不测原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突变的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 第九条贫困学生认定标准: 根据困难程度,将贫困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等级档次和临时经济困难一个层次。 1、能支付全部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2、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4)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5)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9)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贫困生认定建档办法

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建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不足的实际问题,保证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我院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以及山东省、潍坊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关系到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基本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贫困生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得以顺利完成学业。要把做好贫困生资助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深化学校改革,维护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第三条为保障贫困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规范管理,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学生工作处)作为贫困生认定与管理部门,负责我院贫困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水平较低、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第五条申请认定贫困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父母养育、无经济来源或靠亲友有限资助的孤儿;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学生; 3、父母年事已高或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或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子女; 4、家庭主要成员中无18-55岁的劳动力; 5、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且已经民政部门认定(凭市、县民政部门相应证明文件),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家庭的子女; 6、家庭人均月收入城市低于200元,农村低于150元,本人在校消费少于150元/月; 7、残疾或重病的学生; 8、来自烈士或优抚家庭的特困子女; 9、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贫困学生评定标准: 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将贫困学生划分为三个等级:特困生(三档)、贫困生(二档)和普困生(一档)。 1、特困生: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子女、孤儿或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学生。基本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 2、贫困生:家庭较为困难,生活来源微薄的学生。例如:家住贫困地区或父母都失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学生本人在校消费少于120元/月; 3、普困生:家庭受灾,家庭成员因疾病或父母因无经济收入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家庭生活困难,生活来源较低或不稳定的学生;学生本人在校消费少于150元/月。 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调整等级。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已取得贫困生资格的,应立即取消,并停止

贫困生认定参考标准

附件1 贫困生认定参考标准 为了便于学院开展工作,提供以下标准予以参考,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而实施。 对于贫困学生的认定,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硬指标,二是软指标。硬指标包括经济困难调查表,学生家里的居住条件和地点,家庭人口具体情况,学生是否有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经济困难情况民主评议排名等,其中家庭人口的具体情况以及学生经济困难情况排名是关键。软指标则是指学生平时生活的节俭程度和穿着等。 具体参考标准如下: 一、A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完全无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特困生。特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1.除国家规定的抚恤金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烈士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 2.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4.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5.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家有危重病人,家庭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6.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7.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8.来自边远山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9.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10.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11.经济困难单亲家庭; 12.农村建档立卡扶贫户学生; 13.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二、B档——家庭经济困难 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贫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贫困的参考条件: 1.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家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一般贫困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子女; 8.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三、C档——家庭经济突然事件特殊困难 家庭及成员因遭遇突发性灾变(如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D档——家庭经济不困难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贫困学生: 1.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如拥有较高档次娱乐电脑、高档次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手表,饰物等; 2.节日假日及其经常外出旅游; 3.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娱乐场所、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5.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一般同学,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6.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

贫困生申请表格范文

贫困生申请表格范文 附件1:高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附件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以下简称“授权人”): __号码: 被授权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 __号码:授权事项: 授权人兹依照中华人民 __的相关法律法规授予被授权人代表授权人办理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的全部事宜(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要求必须由授权人亲自办理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 1. 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的要求签署、续签、修改《国家开发银行生

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国家 开发银行及其分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和 2. 经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事先书面许可,依照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约 定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授权期限: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为五年,自授权人、被授权人及见证人签署 本授权委托书之日起生效。声明及保证: 授权人特此声明及保证未经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分行事先书面许可,不再向被授权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授权办理本授权委托书中约定的 授权事项。任何与本授权委托书内容不一致的其他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均不得对抗本授权委托书。签署: 授权人(签字、捺印):被授权人(签字、捺印): 见证人:重庆市酉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 附件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称生源地贷款)?指由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入学前户籍在我县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助学贷款。二、生源地贷款需要担保吗?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 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三、共同借款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共同借款人要督促学生按合同规定将贷款用于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在借款学生毕业后,督促其按期还本付息。同时,借款学生毕业后出现不按期还本付息的,共同借款人要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四、申请贷款有些什么条件?学生及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贷款学生 1.具有中华人民 __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的全日制普通 本科、高等职业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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