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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初探

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初探
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初探

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初探

【摘要】本文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这一重大主题,作了深入浅出的阐述和论证。就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提出了新的见解和思路。对于推动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深入研究,具有积极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问题与建议

一、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分析

法律价值是指人们就规则的制定、解释适用形成的一系列价值共识或法律制度的取向。关于法律实体方面的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效率、平等,正义等等;程序方面的价值包括平等与参与、公正、效率等等。效率与公平正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

在确定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时,笔者认为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是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明确的核心价值。公平价值在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主要体现在:其一,这种公平的实质是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基本养老保险的平等性和普遍性是其必然要求。其二,在基本养老保险运作过程中,必须体现公平的要求。

2.效率是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次要层次的价值目标。效率价值在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其一,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增长起推动作用,即效率性;其二,关注点在增进制度运行效率,例如: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运营机制的体系成本;打击非法挪用、侵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活动等。

(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

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在此强调的主要是三种功能: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及其他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

1.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及其他人权。其一,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必须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时生活所必需的条件;其二,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确立使老年人生活质量得以改善和提高。

2.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帮助社会成员在年老时摆脱贫困状态,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巩固是至关重要的。

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初探

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初探 【摘要】本文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这一重大主题,作了深入浅出的阐述和论证。就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提出了新的见解和思路。对于推动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深入研究,具有积极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问题与建议 一、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分析 法律价值是指人们就规则的制定、解释适用形成的一系列价值共识或法律制度的取向。关于法律实体方面的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效率、平等,正义等等;程序方面的价值包括平等与参与、公正、效率等等。效率与公平正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 在确定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时,笔者认为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是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明确的核心价值。公平价值在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主要体现在:其一,这种公平的实质是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基本养老保险的平等性和普遍性是其必然要求。其二,在基本养老保险运作过程中,必须体现公平的要求。 2.效率是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次要层次的价值目标。效率价值在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其一,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增长起推动作用,即效率性;其二,关注点在增进制度运行效率,例如: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运营机制的体系成本;打击非法挪用、侵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活动等。 (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 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在此强调的主要是三种功能: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及其他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 1.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及其他人权。其一,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必须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时生活所必需的条件;其二,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确立使老年人生活质量得以改善和提高。 2.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帮助社会成员在年老时摆脱贫困状态,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巩固是至关重要的。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 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加大,文化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因此,拥有一部能够引导文化市场健康发展,能够促进文化产业更加繁荣的健全法规显得非常必要。今年10月30日备受瞩目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对第三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由此第三次修订工作接近尾声,一部健全的著作权法规呼之欲出。 三次讨论稿收到各界人士广泛关注 第一稿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广泛讨论 对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草案群众的反映十分激烈。其争论焦点在于第11条“追续权”,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9条“避风港原则”和第72条“侵权赔偿”。 关于“追续权”广大专家学者认为此规定肯定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权和作家、作曲家的手稿权,可以规范作者与出版单位之间关于作品原件和手稿的权属,但是,此规定关于收益增加部分的再分享权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与我国物权法的精神规定相悖。 音乐界人士对修订案第一稿反应极为强烈,关于“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更像一颗音乐节的炸弹引起了音乐节人士的广泛议论,纷纷表示不满。认为草案剥夺了对自己作品的处置权,会导致盗版现象的泛滥。 其实不然,音乐人对此存在误解。此条规定主要是限制唱片公司的垄断行为,根据此规定,大唱片公司不能要求著作权人签订独家录制协议。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对录制条件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该规定既可鼓励创作,又可促进作品传播。 草案第69条“避风港原则”当时也掀起了不小的争议,草案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群众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 第二稿获得了社会较高认可度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1997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

(员工福利待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表说明精编

(员工福利待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 表说明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表说明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是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退休核准部门退休核准通过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凭证。 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分类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按照不同的退休人群分别使用不同的表式在付标题注明,共分为五种:壹次性:适用于不满足按月支付条件的,壹次性支付养老补偿金和个人帐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参加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转制单位:适用于事业单位转制进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117号:适用于1998年1月1日后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人员。 普通:适用于非上述四类以外的人员(含1998原行业移交人员)。 二、填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具体要求 由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根据申报退休人员的职工档案、《个人缴费情况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如实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项目逐项填写清楚。

申报单位在申报职工退休时,《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作为申报退休的凭证,申报单位在填写好该表后,须签署申报意见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有上级主管单位,也须有主管单位签署申报意见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经劳动保障退休核准部门退休核准通过后,劳动保障退休核准部门在《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上签署核准意见且加盖公章生效。成为职工退休的最终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壹式六份分别留存在:退休核准部门、社保经(代)办部门、医保经办部门、申报单位(俩分,其中壹份须装入退休人员本人的档案)、退休人员本人。 对退休核准结果不服的可在退休核准之日60天内,向核准部门的上壹级行政部门或同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核准部门所在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各栏目的填写 1、“单位名称”填写申报退休单位全称。 2、“姓名”应和居民身份证壹致。 3、“社会保险号”应和居民身份证号壹致。 4、“年龄”申报退休时的实际年龄。 5、“性别”如实填写 6、“民族”填写全称。 7、“出生年月”应按公历时间填写,不要填农历日期。 8、“户口性质”选择:本市城镇、本市非城镇、外埠城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学校: 专业: 年级: 班别: 姓名: 指导教师及姓名; 摘要:我国自2003年开始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2009年10月正式试点推行。试点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文献资料。文章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于新农保的焦点问题,如新农保启动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新农保启动的可行性、新农保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和新农保可持续发展思路等问题进行整理和总结,分析了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并给出了最终评价。 关键词:新农保;制度研究;老龄化 Abstract: China has been exploring to establish a new type of rur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since 2003,which pilot implementation in October of 2009.Rich experience and literature was accumulated while the pilot was introduced. Based on plenty of document resources, some focus problems of this research were summarized, such as the necessity and realistic significance, the feasibility analysis, problems exist in the Trial implementation and the feasible measure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rur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Issues need to be researched in the next step were put forward, and evaluation of the new rur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was given. Key Words: New rural endowment insurance; Studies on system; Aging of population; Literature review 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在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实行的一种福利制度,它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可以解除农民对养老送终的顾虑和担心,能有效保证老年人晚年的生活质量,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1986~2003年,我国探索性建立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旧农保”),经历了摸索期与停滞期,从2004年开始,一些地方进行了有政府财政投入的所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

养老保险制度现状研究与历史研究相结合

养老保险制度现状研究与历史研究相结合 本文试着归纳出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转型的基本特征,研究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公平与效率取向的选择,分析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在转型期的相关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对策。 第一,养老保险制度对策研究与基本理论研究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具有明显的应用性研究特点,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的目的应该是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服务,为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决策依据和政策选择。 第二,养老保险制度现状研究与历史研究相结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模式、经验和教训都具有历史性,与此同时,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也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不同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也都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养老保险制度时,既要研究当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也要研究社会保障的基本历史发展进程。 最后,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本文采用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转型时期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公平与效率研究,试着总结出转型期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制度变迁的基本特征,提出了关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中关于平等与效率协调的建议和政策主 7 转型期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公平与效率研究 张。 研究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试着归纳出转型期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基本特征,以公平与效率的视角对转型期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进行分析,试着总结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理念提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措施。 8 第一章转型期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 第一章转型期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

第一章转型期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 机制,亦被称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五大支柱之一。近年来,社会保障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04年3月,“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写入宪法。将社会保障制度写进宪法,适应了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启动了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有着重要意义。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针对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加以改革和完善。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之一,提出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把长期忽略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上日程。要求逐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①。随着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摆脱为国企改革配套和为市场经济服务的附属角色,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的相继建立在全国基本上实现了城乡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二)从效率优先向追求公平正义的理性回归 价值理念和政策取向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基础和前提,一般认为,兼顾公平与效率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应遵循的核心理念。原有制度下形成的是国民靠国家、靠单位、靠集体的传统保障观念,并且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从效率优先、公平不足到公平、正义理念的理性回归这一发展过程。 1986年国家“七五”计划提出“社会化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的目标明确了社会保障社会化的改革方向,标志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新旧的改革阶段,打破了平均主义大锅饭的传统。1994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代写教育论文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脱离于单位所有制之外的、社会化的保障体系。但是,作为国企改革的配套措施,在经济领域内追求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甚至于“效率至上、不顾公平”的原则,也逐步的成为当时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理念与政策取向。事实上,从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时,我国的改革便开始了近二十年的强化效率和弱化公① 杜飞进、张怡恬:《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与效率问题研究》,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1期。 11 转型期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公平与效率研究 平的历程。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从平均主义转向效率优先的取向,主要表现保险基金筹集时对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规模的比例安排上。这一时期,体现公平具有再分配性质的社会统筹账户规模较小,而反映效率的个人账户规模则很大。虽然养老保险制度中在进行社会统筹现收现付的同时引入个人账户机制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析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析 长期以来,我国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也相对较多,这一群体的生活与我国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近年来人口老龄化,空巢老人等现象日益突出,研究农村养老保险问题逐渐成为迫切需要。本文简要概述了养老保险制度概念的沿革,必要性及意义和现实情况,浅谈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推进过程中的阻碍,并在此基礎上从健全立法、设计合理执法方式、引资等方面提出建议。 标签: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议 一、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曾经承载了中国9亿人口的农村也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如何让农村强起来,农民富起来不仅仅是每一个农民内心的真切盼望,更是领导长期以来重视的问题。近年来人口老龄化,空巢老人,农村空心化等现象日益突出,为了保障农民老年生活,研究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也成为时代发展的迫切需求。 1.概念的沿革及其重要意义 1.1概念的沿革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作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征收保险费并形成养老基金,当劳动者退休后,可以获得退休金,以此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我国最早的养老保险制度起于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旨在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保障体系。而农村的养老问题研究则明显相对落后,经过40年时间,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在1991年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方案中对养老保险的指导思想、投保对象、保险资金的筹集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历史的发展总不是一蹴而就的。由于实施过程中的诸多问题,1999年该方案停止接受新业务,并按要求整顿规范。经过几年的摸索,汇聚了众多领导和学者智慧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于2009年出台,标志着中国开启了农村养老保险的新篇章。 1.2必要性及意义 我们搜索国内外信息发现,最早在1951年德国就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养老保险的法律——《农民养老保障法》。次年,法国专门为农民建立了相应制度。美国在1954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法修正案》把老年保险扩大到农场主、农场雇员等,日本也在五年后,采取类似的做法,把广大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入社保体系。由此可见,经济越是发展,农民生活问题越得到关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越早。截止2014年末,我们人口数达到13.6亿人,其中老年人口占10%,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而随着青壮年人口流出,空巢老人、失独老人不断

著作权转让的法律制度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关于著作权转让法律制度,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所作出的规定有所不同。 英、美等国视著作权为著作财产权,主张著作权可以全部转让。 如美国《著作权法》第201条规定:“版权所有权可以全部或部分通过任何转让方式或法律的实施来转移。”英国《著作权法》第36条第3款规定,著作权的转让(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以书面为主,并须经著作权让与人签名盖章。 所以,在英、美等国看来,著作权无异于个人动产所有权,可以通过贸易的方式来转移。 法国、日本等国也主张著作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 如法国《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作者可全部或部分地转让对其作品所拥有的权利。” 但是,法国、日本等国理论上采取的是二元论学说,它们将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能够转让的是财产权,而著作人身权由于其不可剥夺性永远保留在著作权人手中。 突尼斯等国则主张著作权可以转让。德国是主张著作权一元说理论的国家,认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体,由于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则著作财产权亦不能转让,该国著作权的利用采取使用许可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把著作权的内容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部分。

既然著作权中存在财产权的内容,应该允许其转让,特别是我国已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录音制品公约》等,因此法律上允许著作权转让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 2001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10条和第25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转让法律制度。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汇桔网平台权威有保障,值得信任。若有版权相关疑问,欢迎登录汇桔网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进行了解。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 1、职工正常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已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以上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1、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其中: (1)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2)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其中缴费工资指数是参保人员本人月实际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执行原基本养老金减发规定,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不足1年的部分,按实际提前月数减发。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减发。

分析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现状与问题

分析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现状与问题,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20世纪80年代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开始进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开并不断深化,建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均衡单位负担;个人账户部分采取积累模式,体现个人责任,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并且个人账户规模缩小,全部归个人所有并且可以继承,具有与统筹基金不同的私有属性。 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今本养老金仍时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但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不再统一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计发,而是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尽管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但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仍然很窄,特别是对于特定人群,无法起到一种普遍,至少是较为普遍的覆盖效应。 二、我国现有养老保险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提到“立法”这个层面上,仅仅是在规章制度上体现,力度不足,基层养老保险的执行力度和操作效率大打折扣。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存在漏洞,在个人账户上仅能体现个人缴存记录,对于统筹部分现阶段透明度仍不高,有可能成为贪污腐败的暖房。 四、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仍有很大限制。 五、个人账户“空帐”的金额不断递增。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要合理划分养老金体系的三个支柱 应适当调整我国多支柱养老金体系的划分范围:第一支柱是政府经办的、强制实施的、财政兜底的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第二支柱是政府强制实施的、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养老金,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第三支柱为政府鼓励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购买的养老金,包括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年金等。 同时,针对特殊群体,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社会保险的补贴,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养老基本保险覆盖范围。 二、完善立法。 应当针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分别完善几个层次的立法,如社会保险(障)法、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等,规范筹资方式,明确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规范资金的运用与投资,加大处理违规行为的力度,统一监管标准,保障资金的安全,促进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发展。 三、加强对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应该在专门机构的指导下,通过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等管理方式实现养老保障的方便、高效。 就监管而言,首先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通过运用多种监管手段,严格执法,严肃查处恶性价格竞争、夸大投资收益和违规承诺保底收益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其次是加强资金运用监管,确保养老金的安全。最后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加大社会统筹力度。 应尽快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建立省级统筹,逐步解决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问题;进一步完善已经出台的的转移接续的办法,卫华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顺利接续和转移养老关系奠定基础。 五、加强养老金商业化运作。 在遵循商业化操作原则基础上,交给具有利益约束的专业金融机构进行商业化运作保证养老金的积累增值,而政府的责任限于法律监督,业务指导和最后担保。

论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论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发表时间:2019-03-05T11:16:22.02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上作者:罗娜 [导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名工成了我国现有国情下的特殊群体。农民工的浮出,不仅提高了他们自己的收入,也推动了我国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63)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名工成了我国现有国情下的特殊群体。农民工的浮出,不仅提高了他们自己的收入,也推动了我国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农名工这一群体在我国人口之中所占比例相当之大,而目前我国也正着力于全面发展、以及人权制度的完善,可是我国现在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却成为了实现这一伟大梦想的一个瓶颈,主要是体现在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这一方面,本文主要以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为研究主题,对完善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合理性的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建议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内涵、法律现状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内涵 养老保险也就是所谓的老年保险,它在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举足轻重,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对其内涵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其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相关的物质帮助。 (二)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相关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二元户籍制度,这形成了我国城乡的二元结构。在养老保险方面则表现为城镇以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为主,而农村是以家庭养老为主,不过,最近几年我国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地建设和发展中。但是,这并没有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得到真真的落实。因为农民工一直是作为城市和农村的边缘人,即游离于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又不能完全融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之中。由于这种特殊性,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问题,一直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部分。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去符合现实需要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表现在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务院分别于2月5日和12月22日发布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前者考虑到了农民工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以及能衔接的要求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的程序和规则做出了规定,后者将农民工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之中,并增强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延续性和便携性,使得养老保险可以一定的程序得以流转和存续。同时在2011年7月1日方能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这些举措无疑有利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同时,对于养老保险权的维权渠道方面,主要表现为2001年5月份实施的《社会保险行政处理办法》,2008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2010年2月实施的《养老保险行政复议办法》,为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的疏通保障提供了多种渠道。 二、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对象存在局限性 尽管对于农名工是否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可是覆盖范围并不是包含所有的农名工,只是将在城镇就业并且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其养老保险的范围之内,其实质上没有考虑到农民工就业形式的多样性,其实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因此需要近一步扩大适用对象的范围。 (二)缴费比例较为模糊 一方面,《办法》规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金额的比例在4%到8%之间,其规定的范围过于模糊,也就表明了农民工缴纳保险金额的浮动比例范围比较大。另一方面,《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缴纳保费比例的决定者主体,可能会使农民工自身对参保产生一种抵触感。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方式太过单一 在我国虽然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是多元化形式,可是规定的参保方式却是单一的。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工数收入水平都处于底下状态,同时又由于我国农民工大都文化程度不高,所以就出现了社会保障意识淡薄的现象,而唯一金钱给付参保方式对农民工来说无疑是增加了他们的生活负担。 (四)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困难重重 农民工群体的主要特征是总量大、流动性强、工作时间的长短不确定,这种特点在城乡、城市之间,在职业与单位之间体现的淋漓尽致,这种社会现象与养老保险的连续性特点存在矛盾。处于流动中的农民工群体,一是在我国各个地方关于养老转移接续政策不同一,并且账户转移操作的技术性更是一大难题,二是社会和城乡保险制度不相互兼容,三是相关部门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水平不完善,转移接续手续繁琐,四是对于不同地区的不同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手续和方式不同一,这些都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顺利转移遇到的严峻的问题。 三、完善其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扩大其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过狭窄,农民工同样都是雇佣者的职工,都是我国社会的劳动者,应该一视同仁,因此《办法》要扩大到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的范围,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规定明确的缴费比例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应该明确把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比例从浮动改为具体的,并且要采用从低原则,这样才可以和我国农民工低收入的现状相符合,这样也可以提高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实现社会保障法的真真价值。 (三)打破一元化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方式 以“以物养老”为参照,当出现农民工手中的金钱不能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时,可以采取“抵押财产、房产等”的方式去养老保险费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1)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期(1950~1957) 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是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此条例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各种具体的规定。 (2)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发展期(1958~1966) ①国务院在1958年2月9日和3月7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至此,养老保险从劳动保险条例中脱离出来,成为了独立的、统一的企业、机关的养老保险制度。 ②为了解决城镇集体经济中从业人员及他们的退休养老问题,1966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建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统筹制度。 ③在1958年、1959年,国务院还颁布了有关军人的退休管理的规定,在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体系。 (3)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倒退期(1967~1977) ①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原有的退休、退休制度也近似于瘫痪,造成了实际上的干部、职工的终身制。 ②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使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社会统筹的功能,职工的退休养老成了其所在单位内部的事务,使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社会保障倒退为企业保障。 (4)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期(1978~1986)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从此进入了制度恢复期,但同时也将1958年统一起来的企业和机关退休、退职制度重新分化为两个分离的制度。 (5)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期(1986~) ①从体制上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革命的标志是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②1991年6月26日,为扩大传统养老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意味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将从此得以确立。 ③1993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④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⑤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根据两年来各地方的实践,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七统一”。 ⑥1998年3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的社会保险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晚年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本文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针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特点,比较我国养老保险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对成熟的经验,从而逐步完善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 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 (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培养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目前,正在退出国际社会保障领域。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持续实施到1956年底。 第二阶段,恢复性改革阶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会制度被废除,劳动保险基金被用于其它用途。这一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办保险,其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有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doc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历经辽政发[1993]34号、辽政发[1996]1号、辽政发[1997]41号、辽劳社[2002]105号和辽劳社发[2006]81号等5次改革,目前执行辽劳社发[2006]81号文件,现将此文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说明如下,并附举例。 一、计发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 计发基数=(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本人平均指数=(a1/c1+a2/c2+a3/c3+……+a n/c n)/ N 其中:a1a2……a 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缴费工资;c1c2……c 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开始为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指数 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计发比例(1%)

(二)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上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996年1月1日前)×计发比例(1.4%)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老账户养老金+新账户养老金 二、举例说明 某女,1958年11月出生,1977年12月参加工作,2013年11月(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全部缴费年限为36年,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为15年零1个月,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为18年零1个月。截至退休当月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为42175.77元,其中:2001年6月30日前账户储存额为6846元;2001年7月1日后账户储存额为35329.77元。该人历年缴费工资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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