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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标准(doc 10页)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标准(doc 10页)

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第4.1.1条科学实验建筑应由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其设计应合理安排各类用房,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4.1.2条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其结构选型及荷载确定应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适应性。

第4.1.3条窗

第4.1.3.1条设置采暖及空气调节的科学实验建筑,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外窗面积。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及隔热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1/3的可开启窗扇。

第4.1.3.2条底层、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外窗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第4.1.4条门

第4.1.4.1条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10m。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第4.1.4.2条有特殊要求的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4.1.4.3条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4.1.4.4条外门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第4.1.5条走道

第4.1.5.1条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5.1的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m)

表4.1.5.1

走道形式

走道最小净宽

单面布房双面布房

单走道 1.30 1.60双走道或多走道 1.30 1.50

第4.1.12.2条产生噪声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否则应采取隔声及消声措施。

第4.1.13条隔振

第4.1.13.1条产生振动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且宜设在底层或地下室内,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4.1.13.2条设在楼层或顶层的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等,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4.1.14条室内净高

第4.1.14.1条通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的室内净高:当不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宜低于2.80m;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应低于2.40m。

第4.1.14.2条专用实验室的室内净高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检修的要求确定。

第4.1.14.3条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4.1.15条室内装修

第4.1.15.1条实验用房、走道的地面及楼梯面层,应坚实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应光洁、无眩光、防潮、不起尘、不积尘;顶棚应光洁、无眩光、不起尘、不积尘。

第4.1.15.2条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性能;用水量较多的实验室地面应设地漏。

第4.1.15.3条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防尘要求高的实验室,其地面、墙面和顶棚应做整体式防水饰面。墙面与墙面之间,墙面与地面之间、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不小于0.05m的半圆角。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道。

第4.1.15.4条通用实验室不宜设吊顶。

第4.1.15.5条需设吊顶且无严格密封要求的空间,宜采用活动板块式吊顶。

4.2 通用实验室

第4.2.1条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应满足使用要求,并与通风柜、实验台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结构选型以及管道空间布置紧密结合。

第4.2.2条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开间应由实验台宽度、布置方式及间距决定。实验台平行布置的标准单元,其开间不宜小于6.60m。

第4.2.3条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进深应由实验台长度、通风柜及实验仪器设备布置决定,且不宜小于6.60m;无通风柜时,不宜小于5.70m。

第4.2.4条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当靠一侧墙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另一侧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

第4.2.5条由一个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与房间中间布置的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当靠侧墙或房间中间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岛式实验台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6.60m。

第4.2.6条按第4.2.4条和第4.2.5条规定布置的通用实验室,如一侧墙或两侧墙靠近外墙部位开设通向其它空间的门时,其相应的净距应增加0.10m。

第4.2.7条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实验台之间或实验台与实验仪器设备之间的净距应符合第4.2.4条、第4.2.5条和第4.2.6条的规定。当连续布置两台及以上岛式实验台时,其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

第4.2.8条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不宜与外窗平行布置。必须与外窗平行布置时,其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0m。

第4.2.9条不宜贴靠有窗外墙布置边实验台,不应贴靠有窗外墙布置需要公用设施供应的边实验台。

第4.2.10条靠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中央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当实验室设置向室内退进的门斗时,则实验台端部与退进门斗的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20m。

第4.2.11条当通风柜的操作面与实验台端部相对布置时,其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第4.2.12条通用实验室宜由一个或一个以上标准单元组成。

第4.2.13条通用实验室宜集中靠建筑物外墙布置。设置空气调节的通用实验室宜布置在北向。

4.3 专用实验室

第4.3.1条由标准单元组成的专用实验室,其开间和进深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维护检修的要求确定。布置通风柜和实验台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第4.2.11条的相应规定。

第4.3.2条对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的专用实验室,建筑设计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4.3.3条生物培养室

第4.3.3.1条生物培养室由前室、准备间、生物培养间、器械消毒及清洗间组成。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2,前室内应设家庭服和工作服分开的更衣柜和换鞋柜。

第4.3.3.2条由几个生物培养室组成的生物培养区,亦可在入口处设置集中式更衣换鞋柜。

第4.3.3.3条生物培养室应防止人流交叉感染。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尽端,不宜开设外窗。有外窗时,应做双层密闭窗及遮光百叶。

第4.3.3.4条生物培养室或生物培养区与非生物培养区之间,应设置实体砖墙。生物培养室各功能房间之间,宜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断墙分隔。玻璃隔断墙的骨架宜采用不易变形及耐清洗的材料制作。

第4.3.3.5条生物培养室与各功能房间玻璃隔断墙上的门,宜采用推拉门。

第4.3.3.6条生物培养室宜留有设置灭菌器的位置。

第4.3.4条天平室

第4.3.4.1条天平室应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天平室宜布置在北向,外窗宜做双层密闭窗并设窗帘。

第4.3.4.2条天平室与前室之间应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断墙分隔,并宜采用推拉门。

第4.3.4.3条天平台台面和台座,应做隔振处理。天平台沿墙布置时,应与墙脱开,台面宜采用平整、光洁、有足够刚度的台板,并不得采用木制工作台。设在楼层上的天平台基座,应设在靠墙及梁柱等刚度大的区域。

第4.3.4.4条高精度天平室除满足上述天平室的要求外,应布置在实验楼底层北向,天平台基应设独立基座(不宜设在地下室楼板上面)。外窗应做双层密闭窗。

第4.3.4.5条高精度天平室其天平台独立基座的允许振动限值,应按制造

部门提供的数据选用,无资料时应符合现行的《机器动荷载作用下建筑物承重结构的振动计算和隔振设计规程》的规定。

第4.3.5条电子显微镜室

第4.3.5.1条电子显微镜室应按所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和防磁要求,远离振动源及磁场干扰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

第4.3.5.2条电子显微镜室由电镜间、过渡间、准备间、切片间、涂膜间及暗室组成。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3.5.3条电镜间不宜设外窗。

第4.3.5.4条电镜间的室内净高应按设备高度及检修要求确定。

第4.3.5.5条电镜基座应采取隔振措施。与电镜配套使用的有振动的辅助设备及室内空气调节设备等,应设隔振装置。

第4.3.5.6条电镜间、切片间及涂膜间的空气应过滤。人员出入口必须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3.6条谱仪分析室

第4.3.6.1条谱仪分析室应远离振动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必须布置在楼层时,应采取相应的隔振措施。

第4.3.6.2条谱仪分析室由谱仪间、过渡间、样品制备间、化学处理间、暗室、数据处理间及工作间组成。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3.6.3条谱仪间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通风柜。光源区应设排风罩。

第4.3.6.4条谱仪间内不宜设水盆。

第4.3.7条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第4.3.7.1条本节规定适用于科研用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放射医疗单位的乙、丙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和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建筑设计。

第4.3.7.2条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1)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等效年用量分为三类,即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各类工作单位的等效年用量应符合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规定。

(2)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最

大等效日操作量分为三级,即甲、乙和丙级。各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符合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3)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属类别,在其周围应划出防护监测区。防护监测区的范围应符合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规定。

(4)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的放射医疗单位,可设在市区内。

(5)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的放射医疗单位的乙、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可设在一般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同一层或一端,与非放射工作场所隔开。

(6)布置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时,应根据污染情况,可将其分成若干区域:

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可分为三区,即设白区、绿区和红区。

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可分为二区,即设白区和绿区。

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小于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规定的下限值时,可不分区。

白区、绿区和红区的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定。

(7)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各区的布置,应按白区绿区

红区布置。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应按白区绿区布置。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白区与绿区之间应设卫生出入口。卫生出入口内应设家庭服衣柜、专用工作服衣柜和淋浴设备,并配以表面污染监测仪器。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白区与绿区之间,应设换鞋、更衣、洗手和表面污染监测用的过渡间,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2。

卫生出入口的规模,应根据进入绿区的总人数确定。淋浴器按最大班人数每5~8人设一具。

(8)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布置,白区与白区、绿区与绿区应相对集中,避免相互穿插。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排列,原则上以放射性活度的低、中、高依次排列。

(9)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绿区应设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间。暂存间的室内装修标准不应低于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10)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室内装修力求简洁,应防止积尘和积聚放射性物质。各种管线宜暗敷,灯具宜采用嵌入式。地面、墙面、顶棚的阴角应做成半径不小于0.05m的半圆角。

(11)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门、窗应便于清洗和去污。绿区应设密闭窗,少设开启窗扇。

(12)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室内装修材料应表面光滑,对放射性物质吸附性差,易于去污,并具有良好的耐酸、碱腐蚀和耐辐照性能。宜采用聚氯乙烯塑料卷材整体式地面及踢脚板,其接缝应采用热焊,踢脚板高度不应低于0.25m。墙面和顶棚应涂以油漆。

(13)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所)的室内装修标准可适当降低。可采用现制水磨石地面,但必须打蜡,局部加塑料覆面。并可采用油漆墙面及不起尘的涂料顶棚。

(14)有关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工艺设计、通风设计、给排水设计、辐射屏蔽设计、辐射监测设计及放射性三废处理等应合现行的《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3.7.3条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

(1)有关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设计要求,可参照现行的《60Co辐照站的辐射安全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2)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可设于市区。实验室的辐照装置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并应使周围公众所受的照射不超过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定》的相应剂量当量限值。

(3)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围护墙、顶棚和门、观察窗洞口等均应符合防护要求。有关60Co辐照站的辐射安全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的《60Co辐照站的辐射安全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定。

(4)密封型放射源的贮存室必须符合防护要求,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贮存放射源容器的贮源坑应防止地下水渗入,并应保持干燥。贮存室应设有防火、防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4.4 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

第4.4.1条研究工作室

第4.4.1.1条研究工作室设置数量应按使用要求确定,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第4.4.1.2条研究工作室应靠近实验室或与实验室结合布置。

第4.4.2条学术活动室

第4.4.2.1条学术交流展示厅的使用面积应按使用要求确定。该场所宜与公共交通空间连通,并应留有布置坐椅或沙发的空间。

第4.4.2.2条小型学术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m2;中型学术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m2。中、小型学术活动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m2;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m2。

第4.4.2.3条学术报告厅的规模应按使用要求确定,并宜设讲台、书写板、幕布,并留有放置放映设备的空间。容纳人数超过180人时,宜采用台阶式地面,台阶高度应按不遮挡视线的要求确定。宜设固定坐椅及记录台板。当坐椅自带记录台板时,排距不应小于 0.95m;当设独立式记录台板时,排距不应小于1m。

第4.4.3条图书资料室

第4.4.3.1条图书资料室应由藏书部分、采编部分、阅览部分、出纳及目录部分等组成。

第4.4.3.2条图书资料室应布置在环境安静并与实验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

第4.4.3.3条图书资料室宜采用开架阅览室。

4.5 公用设施用房及管道空间

第4.5.1条公用设施用房

第4.5.1.1条公用设施用房包括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给排水及水处理用房、变配电室、电讯室、气体供应室等。

第4.5.1.2条公用设施用房宜靠近相应的使用负荷中心布置。

第4.5.1.3条公用设施用房布置于地下室时,应采取防潮、防水及通风等措施。

第4.5.2条管道空间

第4.5.2.1条管道空间分为管道井、管道走廊和管道技术层三种,其尺寸及位置应按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公用设施系统设计、安装及维护检修的要求确定。

第4.5.2.2条建筑物内管道不多时,宜采用管道井。集中式管道井应设检修门;分散式管道井设检修门有困难时,应在管道阀门部位设检修口。

第4.5.2.3条建筑物内管道多且设管道井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管道走廊或管道技术层,并均应设检修门。

4.6 实验室建筑设备

第4.6.1条通风柜

第4.6.1.1条通风柜宜采用标准设计产品。

第4.6.1.2条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宜采用节能型通风柜。

第4.6.1.3条通风柜内衬板及工作台面,按使用性质不同应具有相应的耐腐、耐火、耐高温及防水等性能。应采用盘式工作台面并应设杯式排水斗。通风柜外壳应具有耐腐、耐火及防水等性能。

第4.6.1.4条通风柜内的公用设施管线应暗敷,向柜内伸出的龙头配件应具有耐腐及耐火性能。各种公用设施的开闭阀、电源插座及开关等应设于通风柜外壳上或柜体以外易操作处。

第4.6.1.5条通风柜柜口窗扇以及其它玻璃配件,应采用透明安全玻璃。

第4.6.1.6条通风柜的选择及布置应与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紧密结合。

第4.6.1.7条通风柜应贴邻或靠近管道井或管道走廊布置,并应避开主要人流及主要出入口。不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通风柜应远离外窗布置;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通风柜应远离室内送风口布置。当两者矛盾时,应调整室内送风口的位置。

第4.6.2条实验台

第4.6.2.1条实验台宜采用标准设计产品。

第4.6.2.2条实验台台面按使用性质不同应具有相应的耐磨、耐腐、耐火、耐高温、防水及易清洗等性能。

第4.6.2.3条各种公用设施管线及龙头、电源插座及开关等配件,宜与实验台体的公用设施支架或与实验台体靠近的独立公用设施支架或管槽结合在一起。实验用水盆亦宜与实验台体结合在一起。

第4.6.2.4条实验台的选择及布置应与建筑标准单元组合设计紧密结合。

第4.6.3条物品柜(架)

第4.6.3.1条通用实验室的内墙上宜设置嵌墙式或挂墙式物品柜(架)。物品柜(架)底距地面不应小于1.20m。

第4.6.3.2条物品柜(架)自身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并应与墙体牢固连接,物品柜(架)横隔板应上下位置可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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