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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8.22

•【字号】豫人社办函〔2019〕185号

•【施行日期】2019.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药师职业资

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44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2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重新核定我省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

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

(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以上各考试科目均为客观试题,每人每科收取61元(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考务费11元,留省人事考试中心50元)。

二、我省人事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国办发【2001】93号文件规定,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三、收费单位在收费中对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收费单位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等违规行为。

四、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须在本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及收费地点公示考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行有效期、监督电话等内容,并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44号)

3.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214号)

略。

2019年8月22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3.19 •【字号】豫人社办〔2020〕17号 •【施行日期】2020.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实施我省2020—2021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20—2021年,完成“2818”线上培训目标:征集遴选20家以上优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出覆盖80个以上职业(工种)的数字培训资源,平台注册人数达100万人以上,开展补贴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8万人次以上(任务分解见附件1),构建线上培训资源充足、线上线下融合衔接、政策支持保障有力、监管有序到位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推进,注重质量。坚持政府建设免费线上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与引导企业、职业培训机构等开发自有线上培训平台同步,着眼河南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为劳动者提供高端化、专业化、精细化、便捷化服务。 (二)资源共享,互利共赢。遵循市场规律,对企业或机构等开发的自主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给予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引导线上培训平台免费开放。 (三)提升能力,良性发展。健全线上培训平台技术升级、课程更新机制,加强与公共就业服务、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等对接,拓展平台功能,做好线上培训管理监管与服务,实现平台发展与劳动者技能提升相互促进。 三、组织实施 (一)大力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把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技能河南”建设新的增长点。运用数字化信息手段,通过部门官网、移动APP、微信等多种渠道,引导企业职工、职业院校师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各类群体注册“河南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平台”等线上培训平台,推行职业院校师生、企业在职职工全员注册,不断扩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规模。将职业道德规范、通用职业素质、工匠精神、法律知识、安全消防常识及卫生健康等内容纳入线上课程开发和培训内容。面向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等高技能人才征集开发绝招绝技、先进工艺操作等高质量微课,打造“河南技能大师公开课”线上培训品牌,强化高端供给。2020年、2021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新增注册人数分别达到50万人以上。 (二)加大对企业和劳动者的支持力度。对企业依托符合条件的自有线上培训平台或第三方线上平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经贸摩擦等因素影响的企业开展项目制培训,可按规定预拨一定比例的培训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8.22 •【字号】豫人社办函〔2019〕185号 •【施行日期】2019.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药师职业资 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44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2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重新核定我省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

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 (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以上各考试科目均为客观试题,每人每科收取61元(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考务费11元,留省人事考试中心50元)。 二、我省人事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国办发【2001】93号文件规定,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三、收费单位在收费中对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收费单位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等违规行为。 四、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须在本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及收费地点公示考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行有效期、监督电话等内容,并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44号) 3.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214号) 略。 2019年8月22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9.24 •【字号】豫人社办函〔2021〕154号 •【施行日期】2021.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申报条件 1.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160号),自2021年起,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2020年按原规定4年已进行了过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对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任职年限有明确要求。作为过渡,今年中专、大专以及博士研究生学历任职年

限仍按豫人社职称〔2016〕25号、26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评审条件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鉴于我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未修订,经业内专家论证,作为过渡,今年评审工作实行现行评审条件和过渡评审条件并行的办法,申报人符合豫人社职称〔2016〕25号、26号文件的能力业绩条件仍可继续申报评审,或者符合下列能力业绩过渡条件也可申报评审。 能力业绩过渡条件为,申报全省正高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条以上,申报全省副高职称、基层正高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条以上,申报基层副高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1条以上: 1.具有自主创新标志性的专业技术成果、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或引进新技术、填补区域内标志性技术空白并获得广泛认可(申报全省职称需填补省内空白,申报基层职称需填补县区地域内空白)。 2.为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包括临床救治、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流行病学调查、药物疫苗研发、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心理治疗等在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疫情防控一线人员。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原始发明人)。 4.在二类及以上推荐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5.获本专业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第1名)。 6.获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河南省医学会授予的医学科普奖1项(限第1作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 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改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计划备案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管理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通知》(豫人社〔2019〕18号)等文件精神和年度职称工作安排,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结合单位岗位实际情况复核,现将2019年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备案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8日 2019年度省直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评审计划 主管单位单位正高副高中级省交通厅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3 8 25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0 1 2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航务局0 0 3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0 0 2 河南省交通高级技工学校 2 5 10 省发改委河南省节能监察局0 0 2 河南省宏观经济研究院0 1 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研究所0 0 2 河南省信息中心 1 4 6 河南省工

程咨询中心 1 1 3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0 0 2 省工信厅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 2 8 8 郑州工业安全职业学院0 3 1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 2 5 4 河南省煤炭总医院 2 2 5 郑州工业技师学院1 2 5 郑州煤矿机械制造技工学校0 3 3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0 0 0 河南省煤炭行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0 0 0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中心 1 2 0 河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0 0 0 河南省义马煤炭高级技工学校 2 5 9 河南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备份中心 1 0 2 河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1 1 1 河南信息工程学校 2 5 8 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1 2 5 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总院0 5 5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一地质大队 4 7 12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 2 8 10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 3 5 6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四地质大队 2 10 15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 2 9 7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 5 7 6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七地质大队 5 20 10 机关服务中心0 0 2 省粮食局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0 0 2 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 1 8 15 河南经济贸易技师学院 1 8 10 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 2 7 5 省科技厅河南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1 0 0 河南省科学器材供应中心0 0 1 河南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所0 1 0 河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0 2 3 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 1 0 1 河南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0 0 1 省水利厅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0 2 2 河南省水利宣传中心0 0 1 水利厅机关服务中心0 0 2 河南省水利厅幼儿园0 0 0 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 6 19 7 河南省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推广站 1 2 2 河南省水利信息中心0 0 3 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站0 1 3 河南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中心0 0 1 河南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0 1 1 河南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0 0 1 河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0 0 1 省水利厅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5 10 10 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13 25 15 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15 30 43 河南省水下救助抢险队0 0 1 河南省豫东水利工程管理局 4 8 2 河南省豫北水利工程管理局0 1 3 河南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 3 6 10 河南省沙颍河流域管理局 2 4 3 河南省白沙水库管理局 4 5 4 河南省白龟山水库管理局 1 4 5 河南省陆浑水库管理局7 10 5 河南省石漫滩水库管理局0 2 1 河南省燕山水库管理局 1 2 5 河南省水利水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07.28 •【字号】豫人社[2010]152号 •【施行日期】2010.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2010]152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首次聘任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统筹安排,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从严控制,逐步到位。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要求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规定核准,各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数量要在核准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总体数额内确定。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时不得突破审核后的职务数额和层级岗位数量。未经审核的,不得开展新的评聘工作,不得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评聘分开的系列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省辖市、省直各单位在安排年度职称评审时,必须依据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合理确定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各省辖市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 附件: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6.07.05 •【字号】豫人社办〔2017〕99号 •【施行日期】2016.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7〕9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现就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申请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累计缴费月数的计算以证书标注日期的上个月为准;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二、申领材料 申领人员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申领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表样附后)。 三、审核拨付程序 (一)职工应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所属企业到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职工个人或企业集体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2019396570.html,、河南省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2019396570.html,)、失业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比对和参保年限确认等工作。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通过的职工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上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职工数据按月汇总,并向统筹地区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入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财政拨付资金到帐后,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者本人的银行账户。 四、补贴使用条件及标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5.04 •【字号】豫人社办〔2018〕46号 •【施行日期】2018.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8〕4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推进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就业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 33号)及《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 8号)等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工作实际制

定了《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2018年5月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点培训机构及定点培训专业(项目) 第三章培训实施 第四章培训合格证 第五章培训补贴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七章附则 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目标,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及《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培训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12.25 •【字号】豫人社办函〔2018〕352号 •【施行日期】201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18〕352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77号)要求,我厅编制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做好我厅主动公开工作。 2018年12月25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60号)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77号)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 【责任主体】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12.15 •【字号】豫人社〔2017〕100号 •【施行日期】2017.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 人才发展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2017〕10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畅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新渠道,促进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同步发展、同步提升,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依据中央和我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技能工作且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

员。 (二)申报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技能工作且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互通申报范围 从事工程技术领域工作的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可互通申报。 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不在职称申报范围之内。 三、申报评审原则 (一)自愿申报。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和工作性质,可自愿申报相应系列(专业)和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二)专业一致。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资格,本人从事的专业须与申报的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及职业(工种)专业相同或相近。为促进“一体化”教师发展,鼓励院校的专业教师申报相应级别的技能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三)类型适用。技能人员参评专业技术职称,应按应用型人才对待,使用应用型人才评价标准进行衡量与考察,可用技术总结、操作手册等替代论文论著,基层一线技能人才对论文论著可不作要求。 (四)等级对应。技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须符合应用型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及业绩要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能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须按照技能人才评定程序及要求进行。 (五)单证互报。技能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互报职称和技能资格,须在本人仅有单一的技能资格证和职称证的条件下互报。互报后取得相应的职称和技能资格后不再享受互通政策。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各类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各类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3.10 •【字号】豫人社办〔2020〕19号 •【施行日期】2020.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各类企业开展职业 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0〕1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豫政办﹝2019﹞50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企业职工素质,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各类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标准、范围及对象

(一)评价标准。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技能等级标准或企业制定的技能评价规范。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但实际上依据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技能评价规范开展评价的,企业应保证并承诺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技能评价规范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二)评价职业(工种)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准入类职业(工种)不纳入企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三)评价对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象应为本企业和委托企业在岗职工、长期劳务用工。 二、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应具备条件 (一)在豫依法设立,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相结合制度; (三)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机构;有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有相应的场地、设备、工(量)具和视频监控等硬件设施。 三、评价内容和方式 (一)评价内容 1.职业能力。重点考核本职业及本岗位相关必备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 2.工作业绩。主要考核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要重点考核完成主要工作项目、解决技术难题、技术改造创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业绩。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报名考试资格及考后核查有关情况说明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报名考试资格及 考后核查有关情况说明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报名考试资格及考后核 查有关情况说明 一、为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国家设置执业药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欢迎支持药学相关工作者报名执业药师,热诚为大家搞好服务。 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在中国人事考试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019396570.html,/testCondition/507.html)公布(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条件)。 三、执业药师是指符合报考条件、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四、河南省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及考后核查依据在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2019396570.html,/testCondition/507.html)公布(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2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核查和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20〕40号))。 五、河南省执业药师考试资格核查机构严格执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及考后核查工作流程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中国人事考试中心发布考生成绩合格标准后,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将成绩合格人员花名册及报名时上传的电子照片传送到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省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通知形式为发布公告、电话通知、短信通知等形式进行。 咨询服务电话:*************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6.06.21 •【文号】发改价格[2016]1350号 •【施行日期】2016.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 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1350号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审计署、国资委、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国管局、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外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促进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工作顺利进行,2015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对中央考试单位收取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考试费标准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已不适应管理要求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政策性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等40个文件(见附件)。 二、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中有关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的规定。 三、中央考试单位联合地方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或地方考试单位单独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地方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发改价格[2015]1217号文件有关规定及组织报名等考试成本从严核定。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依据本通知废止文件制定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本地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性文件。 五、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中央考试单位于2016年9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部门相关考试收费标准的,文件执行之日,同时停止执行附件《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目录》中有关文件。 附件: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6年6月21日附件 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目录 教育部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5.14 •【字号】豫人社规〔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 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规〔2019〕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一)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为“职业中介活动”,有效期限为自发证之日起5年。 (二)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2、有明确的机构章程;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场所面积不低于50㎡;4、有一定数量在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专职工作人员,省级5名以上,省辖市级3名以上,县级2名以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许可证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更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定期信息推送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为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夯实基础。 二、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管理工作 (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备案事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营业地址、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业务范围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备案表、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送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回执。 三、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便民化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贯彻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要求,加强指导和服务,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和进行备案提供便利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1.01 •【字号】豫人社规〔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日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设立,负责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具体实施的单位,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和其它实施部门(单位)设立的鉴定机构。 第三条鉴定机构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备案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考核鉴定二级国家职业资格/技师(含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初、中、高级工)及以上级别的鉴定机构的备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含五、四/初、中级工)的鉴定机构的备案,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及以下级别的鉴定机构的备案。 省属单位和其它实施部门(单位)设立的鉴定机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备案。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对鉴定机构实施监督和检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指导监督全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09.18 •【字号】豫人社规〔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规〔2023〕6号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行业组织,有关单位:《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第1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18日河南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质量,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评价机构包括用人单位评价机构、院校评价机构、社会评价机构等。 第三条评价机构管理以质量为导向,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健全事中事后全链条相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相配套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评价机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属地评价机构行使管辖权。管辖权不明确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 属地是指评价机构备案地或所在地。 第五条评价机构一般不得跨省辖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活动。跨省辖市开展评价活动的,由跨出地和跨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六条评价机构须在备案的职业(工种)、级别范围内开展评价活动。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的评价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评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加强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的质量监管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评价资源管理 第八条评价机构应具备满足评价活动需要的办公、考核场所和设施设备。考核(含理论、技能、综合评审)场所应配置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考核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询。 评价活动应在备案的考核场所内进行。办公和考核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向原备案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九条评价机构应配备熟悉技能人才评价政策、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09.21 •【字号】豫人社办函〔2018〕272号 •【施行日期】2018.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18〕27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为做好2018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规定 (一)从2018年开始,成立郑州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郑州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焦作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焦作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包括原所辖省直管县市)卫生系列副高

级职称评审(含基层和全省),两市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仍由全省评委会负责。 郑州市和焦作市2018年度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计划自行制定,需在10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二)2018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进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6号)进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可以选择申报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或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但不能同时申报,所取得的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证书仅限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离开基层单位,可在流入单位转评,转评通过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民营医院、企业医院等非公单位级别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发证机关界定,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三)为进一步体现向基层倾斜的政策,2018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44号)规定“对长期扎根在农村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或执业范围为全科专业的临床医生,取得中级职称后,继续在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除按正常程序晋升高级职称外,连续工作满10年者,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取得的副高级职称原则上要限定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要取得全省统一的高级职称”。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 (四)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和“放管服”要求,简化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查程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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