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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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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三批指导性案例。这些指导性案例为我国各级的审判工作提供了参考与指导。但是,直至当国案例指导制度并不完善,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案例指导制度建立的意义

一)案例指导制度弥补了成文法的缺陷,利于互补第一,成文法具有一定的不周延性和不确定性。,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无论一项法律什么

被提出来考虑,人们都没有能力预见到在实际中可能出现的多种多样的情况。”①现代社会千

现象。第二先,成文较长的时地适应国灵活性。和规则化决定了成度可以随规范审判法主体、些成文法原则,但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2批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92批全) 索引目录 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4)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6)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8)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10) 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12) 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15) 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17) 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19) 指导案例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3) 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9) 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33) 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5) 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39) 指导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42) 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46)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51)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53)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55)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58)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62)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64)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66)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68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71)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73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80)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83)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85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87)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88)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90)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 摘要:企业管理制度系指企业内一切规范员工行动、指示办事方法、规定工作 流程的规章或约定。常见的有人事管理制度、公司组织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生 产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物质管理制度、安全卫生制度以及岗位责任制等等。将制度作为基础管理的主要工具代替单纯依靠领导的口头指示、事必躬亲来构筑 管理系统的管理方式,是企业基础管理发展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现代企业;企业管理制度;创新 一、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1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创新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增张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显著地变化,经济增长和 经济结构得到了改善,各行各业都在进行了巨大的变革。企业作为市场的重要组 成部分,在面对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改变的大背景之下,必须对自 身的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首先,在市场经济机制下,企业的性质发生了较大的变换,企业内部逐渐开 始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方式被法打破,以计划生产为导向的企业管理模式已经 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因此,就需要对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行大胆的 改革创新,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管理模式。 其次,在以前,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对资源的利用效率较低,企业的经济效 益也不高,我国目前的经济增长方式已经逐渐由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向着集约 化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这就要求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高校的利用各项资源, 不断对产业结构进行优化,提高各项经济效益,做到这些就需要企业彻底的进行 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 1.2现代管理制度创新是为了在竞争中求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不断发展和进步,国内和国际的市场不断融合和衔接, 企业面对的市场竞争愈发的激烈,为了在竞争激励的国内和国际市场站稳脚跟, 企业就必须致力于研发新技术,不断扩展本企业的品种,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 扩大产品销售,这就是要求企业对内部的组织结构进行改革和创新,从新对企业 的结构进行划分,统一工作流程,完善企业管理模式,而要实现这些恰恰需要对 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行创新。 1.3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创新源于企业缺乏管理创新精神 传统的企业管理制度缺乏对员工的激励,在管理方面多是采用的压制的、限 制的管理方式,这样不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更不能有效的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我国很多的企业,尤其是很多的中小企业中,他们仍然采用传统的管理方式, 在管理过程中缺乏制度的创新精神,管理方式存在狠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企业在 市场中的竞争实力不足,缺乏强有力的后劲。 1.4企业管理过程中不科学 对企业进行管理的最终目的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但是只重视经济效益的 最大化会导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忽视了其他方面的建设,比如管理制度的创新。 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比如,在对企业进行管理过程中,企业各个部门之间权限职责划分不清晰缺乏对员工的激励和有效的控制,导致管 理过程中管理人员素质低下,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企业的发展。现代 企业只有对以往那种非科学化的管理进行革新,才能保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实力。

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为例

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为例 谈公司人格混同的危害 文:邵梅公司,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登记而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具有主体资格,独立于公司股东和成员。公司的财产独立、意志独立和责任独立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特征。而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由于公司股东或成员对经济目标的追求,以及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导致公司股东违背分离原则、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使公司人格与财产和股东人格与财产难以分辨,以此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从而形成了一系列“公司问题”,对债券权人有失公正。这种情况最突出的表现为公司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投资的企业之间或者固定人员出资设立的数个公司之间。一般的表现为组织机构混同、业务混同和财产混同三个方面。 组织机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人员混同、公司之间股东、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相一致,进行统一调配或任命。 业务混同主要表现为经营范围一致、业务实践中使用的书面合同、送货单、发票等文件形式相同等。 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地点和生产设备以及财务帐目的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使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称,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既损害了交易安全,也严重地损害公司

债权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下面笔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的第15号指导案例为例,具体分析公司人格混同所带来的危害。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公司)诉称: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工贸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而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机械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礼以及川交工贸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川交工贸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0916405.71元及利息;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及王永礼等个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査明: 川交工贸公司成立于2005年,股东为吴帆、张家蓉、凌欣、过胜利、汤维明、武竞、郭印,何万庆2007年入股。2008年,股东变更为张家蓉(占90%股份)、吴帆(占10%股份),其中张家蓉系王永礼之妻。 川交机械公司成立于1999年,股东为四川省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二公司、王永礼、倪刚、杨洪刚等。2001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李智、倪刚。2008年,股东再次变更为王永礼、倪刚。 瑞路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东为王永礼、李智、倪刚。2007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倪刚。 在公司人员方面,三被告的经理均为王永礼,财务负责人均为凌

公司创新工作管理制度

X X X X X X X X公司 编号: 创新工作管理制度 *年*月*日发布*年*月*日实施 X X X运营支持中心发布 目录

1 目的 (3) 2 适用范围 (3) 3 文件换版说明 (3) 4 工作职责 (3) 4.1 运营支持中心 (3) 4.2 其他各部门 (3) 5 工作标准 (3) 5.1 工作创新 (3) 5.1.1 工作创新定义及分类 (3) 5.2 合理化建议 (5) 5.2.1 合理化建议定义 (5) 5.2.2 合理化建议提报及评审 (5) 6 创新奖励标准 (6) 7 归档、宣传及验证 (8) 8 考核标准 (8)

创新工作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事业部创新管理工作,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员工自主创新意识,提高公司整体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事业部各中心、部门、各销售区(以下简称各单位)。 3 文件换版说明 本制度为第一次发布。 4 工作职责 4.1 运营支持中心 负责整体创新工作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发布; 负责组织创新工作的开展、评审、批复和落实验证等; 负责整体创新工作宣传和推广。 4.2 其他各部门 负责本单位内部创新的开展、宣传和落实验证等工作; 负责协助进行创新评审、宣传工作。 5 工作标准 本制度中所指的创新主要是指事业部层面的创新工作,包括工作创新和合理化建议,以下统称创新工作。 5.1 工作创新 5.1.1 工作创新定义及分类 工作创新根据其所带来的管理效果及创新出发点,设定两个等级:(1)自主创新:是指在本单位、本部门或本岗位上提出的改进工作的创新,是产生新的思路、方法、措施和工作效果、效益的一种自主创新,业内没有的且节约金额(连续三个月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定为自主创新。另一种是业内没有的,无法衡量节约金额,但其效果调查符合标准的定为自主创新。其关键要素:一是属于自己的;二是创造出来的;三是新的东西。 (2)管理改善:业内已有的或其它单位已用的,但在效果上较其它单位或行业深入到位的,或能改善或提升内部管理,且运行三个月效果卓著定为管理改善。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运作及其评析_以_最高人民法院公报_中的知识产权案例为对象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运作及其评析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知识产权案例为对象 袁 秀 挺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上海 200042)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栏目历年来共发布了90余件知识产权案例,这些案例按内容可分为5类:新类型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的案件、疑难案件和创设司法规则的案件。数据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正确适用法律为主要导向,同时注重案例的社会影响,但并未体现出着重解决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特征。考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案例在形式上逐渐规范化,但在准确、完整反映裁判内容、恰当归纳裁判摘要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调查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事实上的拘束力”为多数法官所接受。因此,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案例”的方式确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是有效的。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指导制度 事实上的拘束力 一、引言 关于案例在我国的影响和作用问题,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自20世纪80年代起,就有学者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一直延续至今。①2005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第13条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从而在司法文件中第一次出现了“案例指导制度”的提法。但是,对何谓“案例指导”,该纲要并没有下一个定义。有关研究报告指出,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往往通过总结和发布各类典型案例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如何适用法律予以一定的指导,这些做法在实践中即为“案例指导”,这是传统的“案例指导”;新的“案例指导”是在传统“案例指导”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入,虽未赋予案例在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是否参考和借鉴案例的选择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②由是观之,“案例指导”是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种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有一些具体举措,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 具体而言,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建国初期就曾通过收集、整理和研究案例,开展总结经验、规范审判工作的总结审判经验活动;改革开放以后,更是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下发案例,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③在地方人民法院层面,天津、江苏、四川、北京等地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建立了判例指导或典型案 《案例指导》等载体,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例发布制度,通过《参阅案例》、 民法院自2002年8月起就开始试行“先例判决”制度,更被称为我国先例制度的“重要出发点”。④上述这些做法,无论名称是什么,就其实质而言,应该说都具备了“案例指导制度”的“雏形”。但是,不可否认,一个清晰的“案例指导制度”的面貌并没有呈现出来。这一方面缘于立法并没有确立“案例指导”的地位,许多做法只具有探索的性质;另一方面也因为现实状态并非“全国一盘棋”,各级和各地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 居间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 38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企业创新管理制度

企业创新管理制度 1.技术创新与自主品牌战略 1.1促进公司技术创新项目立项管理工作,规范公司技术创新项目管理行为,在创新过程上和经费上充分保证创新研发及市场运作。 1.2促进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体系, 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自主品牌建设。 1.3改进和完善公司技术创新激励政策,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动力源”,通过技术创新推动公司快速发展。 2.组织机构建设

2.1技术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公司领导、技术总监、产品总监与系统架构师为主要成员组成,负责公司创新项目的整体规划与研发管理,授权新项目的研发与上线,确定开发的优先级,并决定项目资源的分配,对研发项目的生命周期进行监控与管理。技术创新项目评审委员会对公司技术创新项目的立项、奖励资金分配及验收进行评审。 2.2项目管理中心:由公司领导、技术总监、系统架构师、研发/项目经理、产品经理为主要成员组成,负责建立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并结合公司自身的业务和行业特点,为组织量身定制项目管理流程、培养项目经理团队、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提供顾问式指导、开展多项目管理等,以此确保项目成功率的提高和组织战略的有效贯彻和执行。 2.3质量部: 由技术总监、系统架构师、测试组长为主要成员组成,负责建立产品研发的规范流程与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并报告研发产品的过程与质量,并监督项目团队加以改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2.4研发团队:是创新项目研发的具体执行机构。公司指定的项目经理为团队的负责人,团队成员主要由研发经理、技术开发人员组成,负责公司创新项目的研发过程(项目计划、工程开发、项目质量监控与改进)和产品升级、维护直至最终版本的交付验收。 2.5开发协作部门(商务/运营/品牌):负责产品研发过程的顾问及业务指导,协助完成产品的需求调研、市场调研、资料收集与反馈,协助创新项目的产品转化。 3.技术创新项目立项申报及专项奖励资金 3.1 一般规定 3.1.1 技术创新项目立项要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强公司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遵守科学决策、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 3.1.2 技术创新奖励资金是公司为促进经评审立项的技术创新项目而设立的专项鼓励性资金要遵守公正透明、专款专用和符合财务制度的原则。 3.2 项目立项申报 3.2.1技术创新项目征集采取主动选项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①、主动选项:是指公司技术中心结合行业生产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通用技术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1]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 (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

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该案例确认: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

创新工作室管理制度

“动力分公司创新工作室”管理制度 组织机构 职责与任务 一、职责 1 、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察交流等活动的组织,负责项目立项决策、推荐等工作。 2、创新工作室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日常的组织管理、项目跟踪等,负责创新工作的安排、分解、实施、总结工作。 3、负责不定期召开专业会,由创新工作室指定人员负 责主持,工作室负责人参加,专业会要请工作室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针对“五小”成果、群众性创新、专业技术、教 育培训、管理提升等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推荐。 4、负责创新成果的收集、整理并上报分公司技术成果 申报室。 5、负责分公司职工的业务技能和管理知识培训。 二、任务 推广普及先进的创新理念、技术和工作方法,带动专业技能素质水平的提高,围绕降低成本、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等主题,组织开展技术攻关、技能培训、管理创新、科学研究、学习交流等活动,特别是针对分公司的发展,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最大限度地影响和带动广大职工提升技术、技能水平,培养企业发展所需的科技、生产、管理人才队

伍。 工作制度 为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向企业献计献策,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推动“创新工作室”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1、实施科技兴厂、科技兴安战略,围绕业务保安、提效、降耗进行技改攻关。 2、优化生产工艺、环节,便于员工操作,降低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 3、改进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不断增强安全可靠性,追求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 4、针对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不断创新管理的方式方法。 二、具体制度 1、创新工作室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谋划布置本月的创新工作,研究解决创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每月对创新团队成员组织一次培训,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素质。 3、建立项目日常管理档案,将每月创新项目纳入档案管理。 4、加强团队成员的日常管理,广泛吸纳创新意识强、技术素质高、肯钻研的员工加入创新团队。对不注重学习提高、不主动参与项目的创新人员,经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及时调整出创新团队。 5、注重创新成果在安全生产实践中的应用,针对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6、针对管理的薄弱环节,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管理诊断评审会议。 学习制度 一、工作室全体成员要坚持不懈地学习分公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现代科技及相关的业务技能知识,开拓知识渠道,增加知识积

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合集

目录 1、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2) 2、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4) 3、潘玉梅、陈宁受贿案-----------------------------------------------------(6) 4、王志才故意杀人案------------------------------------------------------(10) 5、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11) 6、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15) 7、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8) 8、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20) 9、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4) 10、李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26) 11、杨延虎等贪污案------------------------------------------------------(29) 12、李飞故意杀人案--------------------------------------------------------(33) 13、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35) 14、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 (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

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五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 第六条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每年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编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根据本规定清理、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17批92件指导性案例,本期将全部指导性案例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学而时习之。本期内容适合收藏,供闲暇之余浏览阅读,温故而知新。(戳案例名或号,可阅读案例全文;戳法条名,可查阅整部法条)【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点】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

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点】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裁判要点】1.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知道行政许可的期限。2.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

中小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

浅谈中小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 [摘要]中小企业发展面临很多风险,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浪潮中争取一席之地,中小企业必须立足自身发展,不断创新管理制度,适应市场需要。制度创新主要涵盖企业财产关系、治理结构、分配融资、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创新范畴,必须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注重企业外部制度创新与内部制度创新的协调运行,促使其互动共进。本文从中小企业制度创新的主要方面入手,并重点分析了分配制度创新的具体做法。 [关键词]企业发展技术创新分配制度创新 目前,我国国内中小企业的制度环境还很不完善,由于市场环境不稳定因素影响,中小企业只有坚持制度创新,积极改善现存体制和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中的各种制约因素,使中小企业的创造力和生产力与制度框架在交互作用中不断演进,才能使企业跨上新的发展平台,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制度创新的主要方面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制度创新应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企业家创新 对中小企业而言,企业家精神将极大地影响到它的经营哲学、企业宗旨、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价值理念等创新发生的“基础设施”和动力机制的形成。企业战略基础资源的独特性和不可模仿性主要来 源于企业家精神的不同所形成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积累机制,从而支撑着企业竞争优势的形成和持续不断的创新:所以,培育优秀的企业家精神,将是企业制度创新的核心内容。 2.产权制度创新 有人认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特征就是两权分离,所以中小企业的企业家应该把企业的经营权交给所谓的“职业经理企业家”,本人只做所有者享受资本收益,如此形成的中小企业制度就可以摆脱家庭血缘关系的影响,可以使“货币资本得以选择合适的经营者”。我们认为,家庭式的中小企业不应被轻易否定。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从现代大型股份公司中总结出来的,而中小企业则与大型企业有着完全不同的管理特征,如果把这些看似完美的理论硬往民营中小企业身上套,其结构无异于刻舟求剑。但有一个原则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中小企业不应只是为摆脱“家庭帽子”而改制,为现代企业制度而改制,而是应该仔细地研究家庭企业的优势和管理的效率,然后再分析它在哪种情况下需要进行什么样的改造,这样的态度才是客观、公正、合理的。 3.管理制度创新 中小企业也必须培养管理创新能力。管理创新应包括人事管理、营销管理、组织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企业可以通过这些方面的创新,提高管理透明度,健全民主管理渠道,创造一个充分发挥职工潜能、调动个人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工作环境;也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适时调整企业管理方式、经营手段,有效地抵制市场风险,增 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4.治理结构创新 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建立规模的公司治理结构,不能照搬国外固有的模式,也不能仅仅局限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框架,而应该因地因时制宜,着力塑造与民营企业自身情况相匹配的治理结构。要由家庭化管理向专业化管理过渡,实现“企业家庭化”向“家庭企业化”转变;优化自身的融资结构。提高负债意识,走自身积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的道路;重视组织文化建设;创新经营理念,建立合理科学的企业传承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汇编

最高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为什么强调大家一定要好好研读这几个案例,因为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做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无此明确、权威的裁判指导作用,更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引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 (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该案例确认: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

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企业制度是维系企业作为独立组织存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企业制度的只要作用有: 1、正常管理与危机管理的有效组合。 2、工作性管理与非工作性管理的有效组合。 3、调动积极性与有效控制的有效组合。 4、有形资产管理与无形资产管理的有限组合。 5、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有效组合。 6、管理模式的组合。企业制度:民营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全世界中小企业竞争中,只有少数私营企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并得以延续和发展。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私营企业生存和发展壮大的关键问题。对私营企业实施企业管理制度创新是其成长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企业管理制度创新将构成私营企业制度创新的主要环节。全世界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私营企业在生生灭灭,只有少数私营企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并得以延续和发展。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私营企业生存和发展壮大的关键问题。对私营企业实施企业管理制度创新是其成长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企业管理制度创新将构成私营企业制度创新的主要环节。 一、企业管理制度---我国私营企业治理模式的现实分析企业管理制度对于我国大多数私营企业而言,其治理采用的是一种典型的家族治理模式。在这种治理模式下,企业的所有权主要掌握在由血缘、亲缘和姻缘为纽带组成的家族成员手中,主要经营管理权由家族成员把持,企业决策程序按家族程序进行。家族治理模式的特点在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企业决策家长化;经营者激励约束双重化;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较弱等。 私营企业采用家族治理模式,在企业发展的初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企业的稳定性,加快企业的决策速度,因而是有效率的,对企业的成长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一旦企业规模扩大,产业资本日益社会化,家族治理模式所具有的缺陷便暴露无遗,而且这些缺陷逐渐成为阻碍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家族治理模式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管理制度---家族股东“一股独大”,损害了广大小股东的利益。在私营企业中,企业创业者或其家族作为大股东“一股独大”,控制着企业的所有权和主要经营管理权,并主导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家族外的小股东由于人数众多,人员分散,所持股份少,一般很难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进行的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就由掌握企业控制权的家族成员围绕着家族的利益展开,而很少围绕包括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利益展开。另外,在小股东不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必要的监督的情况下,家族控股大股东或其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严重地损害了广大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第二,企业管理制度---个人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不分。 在我国私营企业中,企业法人所有权深受家族个人所有权的干扰和控制。对于私营有限责任企业而言,企业组织只是一种形式,私营企业并没有按规范的法人企业来运作,没有健全的企业法人制度来保证企业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存在。私营企业个人财产所有权,在企业的经营和继承问题上,对企业法人所有权进行大量的干预和控制。第三,企业管理制度---企业主“家长制”作风严重,高度集中化的管理方式排斥人力资本的民主参与和决策。

公司创新工作管理制度

. XXXXXXXX公司 编号: 创新工作管理制度

日实施*年月***年*月日发布 * 布发心XXX中持支营运资料word . 目录 1 目 的 (3) 2 适用范 围 (3) 3 文件换版说 明 (3) 4 工作职

4.1 运营支持中 心 (3) 4.2 其他各部 门 (3) 5 工作标 准 (3) 5.1 工作创 新 (3) 5.1.1 工作创新定义及分 类 (3) 5.2 合理化建 议 (5) 5.2.1 合理化建议定 义 (5) 5.2.2 合理化建议提报及评 审 (6) 6 创新奖励标 准 (7) 7 归档、宣传及验 证 (9) 8 考核标

资料word . 创新工作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事业部创新管理工作,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员工自主创新意识,提高公司整体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事业部各中心、部门、各销售区(以下简称各单位)。 3 文件换版说明 本制度为第一次发布。 4 工作职责 4.1 运营支持中心 负责整体创新工作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发布; 负责组织创新工作的开展、评审、批复和落实验证等; 负责整体创新工作宣传和推广。 4.2 其他各部门 负责本单位内部创新的开展、宣传和落实验证等工作; 负责协助进行创新评审、宣传工作。

5 工作标准 本制度中所指的创新主要是指事业部层面的创新工作,包括工作创新和合理化建议,以下统称创新工作。 5.1 工作创新 5.1.1 工作创新定义及分类 工作创新根据其所带来的管理效果及创新出发点,设定资料word . 两个等级: (1)自主创新:是指在本单位、本部门或本岗位上提出的 改进工作的创新,是产生新的思路、方法、措施和工作效果、效益的一种自主创新,业内没有的且节约金额(连续三个月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定为自主创新。另一种是业内没有的,无法衡量节约金额,但其效果调查符合标准的定为自主创新。其关键要素:一是属于自己的;二是创造出来的;三是新的东西。 (2)管理改善:业内已有的或其它单位已用的,但在效果 上较其它单位或行业深入到位的,或能改善或提升内部管理,且运行三个月效果卓著定为管理改善。 根据事业部目前各单位工作职责,可从以下工作内容中提报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法发〔2010〕51号2010年11月26日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五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 第六条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每年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编纂。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根据本规定清理、编纂后,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胡云腾解读《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09827275.html,2011-1-11 19:49:38作者:安杰来源:东方法眼 大中小红绿蓝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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