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1)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1)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布小林

2020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第六条决策机关办公厅(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订和

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工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第二章决策启动

第十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或者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建议的,由决策机关办公厅(室)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议的,由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建议的,由收到建议的单位或者建议

内容涉及的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一条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和办理期限。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草案。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并对各方案的利弊进行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四条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

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十六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

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的内容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

第十八条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决策机关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举行听证会的公告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时间、地点;

(二)听证内容;

(三)听证会参加人名额和产生办法;

(四)听证会报名方法和联系方式;

(五)其他有关事项。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七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二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听证参加人另行书面提出决策草案的,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专家论证

第二十四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的研究时间。

第二十七条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对提出的论证意见负责。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五章风险评估

第二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第三十条开展风险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开展风险调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舆情跟踪、会商分析、座谈咨询、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公众意见,了解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

(三)进行风险识别。在汇总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可控程度;

(四)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一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点;

(四)风险评估结论;

(五)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处置预案。

第三十二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三条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三十四条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以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合法性审查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三十五条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合法性审查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决策草案提出审查意见:(一)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同意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二)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

依法作出调整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听证或者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建议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出具不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后再送请合法性审查;

(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三十七条合法性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八条合法性审查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九条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应当包含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或者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有关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等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

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可以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不予通过等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四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四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重大行政决策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四条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八章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五条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四十六条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催办。

第四十七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五十条承担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向决策执行单位、相关行业性组织和决策实施的相对人充分了解情况,运用文

件资料审阅、个别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网络媒体等方式采集决策实施信息。

第五十一条承担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决策机关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五)评估结果。

第五十二条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

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五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决策承办单位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将其行为纳入失信记录。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同时废止。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 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 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 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 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 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 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 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决策启动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1)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布小林 2020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第六条决策机关办公厅(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订和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简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是指在政府决策过程中,为了确保公正、 公开、透明、高效的决策结果而制定的一系列程序规定和要求。在中 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要求已经很明确, 这也是为了避免过度集中权力、降低政府决策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的 利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结合现有法律法规,详细介绍我国重大行 政决策程序制度相关的内容。 决策程序的基本原则 首先,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必须要遵守以下原则: 1.法律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同时,必须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责任。 2.程序公开原则:决策程序的各个环节,必须依照规定对公 众公开,通过公开来增加决策的透明度以及公信力。 3.民主参与原则:民主参与原则是指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民 主化,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接受正义、公正、合法、有序的建议和反馈。 4.独立客观原则: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必须客观、合理、科学地进行评估和分析,避免政治和其他因素的干扰。

决策程序的实施 针对以上原则,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中,需要遵守一定的决策程序要求,其中包括: 1. 立项决策 在决策开始前,需要进行项目区域、内容、期限、投资预算、决策方式、组成机构、相互关系等基础信息的规定,并审批确定。 2. 决策研究 决策研究是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制定决策方案,评估成本、效益、风险等重要指标,同时吸收外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决策研究过程中需要遵循科学化、民主化、公正化、透明化等原则。 3. 决策座谈会 在决策研究环节结束后,必须组织重要领导、专家和学者参与决策座谈会。座谈会必须公开、民主、科学、客观以及独立。决策座谈会的目的是收集专业意见和完善方案,有助于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4. 组织实施 决策完成后,需要制定执行方案,实施决策,同时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和改进。同时,要对决策结果与实际效果进行评估,不仅度量经济效益,也应考虑社会、环境和可持续性。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是指国家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所遵循的五项基本制度,包括法定程序、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和法律责任制。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具体来说,就是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政策决策符合法律要求,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不侵犯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二、科学决策 科学决策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必须依据客观事实和科学理论进行分析判断,并采用科学方法进行预测和评估。这样才能够保证政策决策的准确性和可行性,避免盲目决策和错误决策。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评估体系,加强对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民生状况的研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三、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参与和反馈。这样才能够确保政策制定符合广大 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并且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可。为此,行政 机关需要建立健全公开听证、征求意见、社会评估等民主程序,加强 与各方面的沟通和交流,提高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四、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接受社会监督。这样才能够促进信息公开、知情权保障和舆论监督,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决策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 的监测和评估,提高政策决策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五、法律责任制 法律责任制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够保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有 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制权威。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法律 意识教育、追究责任、惩处违法等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评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家规范性文件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现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9年4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决策启动 第十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 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主体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乡级人民政府作 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项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 重大事项。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称决策事项)的年度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决策。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的决策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科学决策原则]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五条[民主决策原则]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局长代表市局对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或局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决策启动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进

行: (1)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向市局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办公室依照职权分工拟定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报局长决定;决策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科室、直属单位职责的,应明确牵头承办科室、直属单位。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前,应当报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 作者:暂无 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5年第9期 编者按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我区 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5 年6 月1 日已 实施。按照《规定》要求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决策的质 量更高,从根本上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为便于广大读者了解《规定》,本 刊就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行政决策。 《规定》第七条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经济 和社会发展战略,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重要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土地 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安全生产、公共交 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同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可以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决策范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任免以及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 定不适用本规定;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规定》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程序确定为 自治区各级政府和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一是公众参与。地方政府想建设一些重大项目,老百姓却反对,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决策作出之前并没有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没有 向老百姓讲清楚利弊,现在请公众参与决策过程,就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二是请专家论证。充分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将采纳情况进行反馈。三是风险评估。对决策有 没有环境风险、经济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进行评估。四是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决策是否合法,决策主体有没有法定职权,决策程序对不对,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五是 集体讨论决定。 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决策要承担法律责任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 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 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这一精神,《决定》 第35 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集体讨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9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第36 条规定,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第20 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3.16 •【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施行日期】2015.06.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09号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 2015年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行政决策行为,适用本规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任免以及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行政首长依法领导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政府分管负责人依法协助政府行政首长决策。 第五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请示报告党委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决策前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2020年1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布小林 2020年2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称三项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将三项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项制度实施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区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接应用,完善全区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必需的装备和经费。 第二章行政执法公示 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行政执法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撤销和更新制度。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政务网站公开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一)执法主体、办公地点、通信地址、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二)执法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照片、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四)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受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申请材料的目录、表格等;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公布日期】2020.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审计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驻海拉尔、赤峰、乌海审计处,厅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2020年12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体现到重大决策全过程。 第三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执行法定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审计厅依照法定职责作出的关系自治区审计工作发展全局、社会影响面广、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下列活动: (一)制定审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起草报请自治区政府同意或者以自治区政府(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以自治区审计厅名义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制定涉及全区审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要审计工作安排; (五)其他对自治区审计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政府立法决策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的,不适用本办法。 人事任免、审计厅内部管理事务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厅各处(室、局)是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及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跟踪评估、调整完善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由分管厅领导协商确定承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暂行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9.04.20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施行日期】2019.09.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3号 现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9年4月20日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

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

《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制定说明

《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制定说明 为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效,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13 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4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9年4月20 0,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248 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标国务院、自治区新理念新制度新要求,制定《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上位法规定有效衔接,十分必要。 主要依据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 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248号)、《内蒙古自

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2019年12月4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20) 20号)等。 二、《实施细则》的结构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共七十四条。总则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决策原则、决策事项、目录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考核。分则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督查、决策后评估和调整及法律责任。附则包括施行时间。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坚持党的领导。《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48号)明确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实施细则》第三条、六条、五十五条中分别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的内容。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决策包括: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三)涉及到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四)其他关系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应当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第四条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工作要求。 涉及多个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五条有关执行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

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六条局纪检组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检查、督办、考核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为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重大行政措施和政策、涉及本局的项目建设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聘请专家的基本要求 根据决策需要,聘请宏观经济管理、劳动保障研究、法律工作者和人力资源管理等专家。每次聘请专家不得少于5人。聘请专家要兼顾地域性、行业代表性,科研院所和企业一线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专家为必须聘请人员。受聘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 三、聘请专家咨询论证的程序 (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具体组织实施聘请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二)重大决策文本应提前一周送交专家,并附说明和相关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