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包头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包头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包头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颁布部门】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6-07-27

【实施时间】1996-07-27

【时 效 性】失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职业介绍机构

第四章择业求职与招用员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保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秩序,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与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对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进行调控管理和监督。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交流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机构)是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服务组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交流、确立劳动关系提供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择业求职和招聘员工,应当经过职业介绍机构中介,确立劳动关系。

第四条劳动力市场必须遵循自由择业、平等竞争、自主用人、双向选择、公正服务的原则,促进劳动者和各类专业人才合理流动。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中介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旗县(区)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劳动、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劳动力供求关系;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计划、工商、公安、物价、财政、税务、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业介绍机构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择业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提供服务。

旗县(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可以开办综合性和专业性职业介绍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业可以开办以调剂本行业和企业内部劳动力为主的职业介绍机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开办与自己工作职能有关的职业介绍机构。

公民个人可以开办或者联合开办具有特定内容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九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机构名称、工作章程、业务范围和工作制度;

(二)有二名以上具有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接受过职业介绍业务知识培训的专职人员;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四)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程序:

劳动、人事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批准后按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企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属于非盈利性的,须持章程和单位(街道办事处)证明,向所在地旗县(区)以上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职业介绍;属于盈利性的,除按上述程序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外,还要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职业介绍。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收集、整理和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

(二)进行劳动就业、人才交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开展职业指导工作;

(三)办理择业求职和用人登记,介绍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四)为择业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接洽场所;

(五)为择业求职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合理流动提供信息和服务;

(六)接受择业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委托,保管人事档案,接转人事关系;

(七)指导择业求职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八)根据需要对择业求职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其他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涉外职业介绍活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经批准后,由市职业介绍机构承办具体手续。

第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合理收取服务费。收费的标准和办法,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更名、变动服务场所、变换主要负责人、扩大服务范围,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报;审批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答复。

歇业半年以上或者停业,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批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停业的,应当刊登停办公告,并缴回职业介绍许可证,工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章择业求职与招用员工

第十六条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择业求职者应当持身份证和反映本人技能及有关证明材料,到相应的职业介绍机构登记。

第十八条劳动者择业求职,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对招用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择业求职者,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或者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选择国家实行职业资格标准的工作岗位的,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本行政区域外劳动者择业求职,应当持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有关证件,到务工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并到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许可证手续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择业求职登记。

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各类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到本市择业求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必须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应当到相应的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并且提供有关证件和招工数量、招用岗位、待遇、社会保障等基本情况。刊播招用员工广告,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用人单位到本行政区域外招用员工,应当经旗县(区)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本行政区域外用人单位在本市招用员工,应当持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人事部门的许可证明和营业执照等必要证件,到当地旗县(区)以上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择业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依法签订和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手续。

招用临时工或者招聘退休技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至二倍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涉外职业介绍的,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撤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给未成年人或者童工出具假证的;

(二)介绍女性劳动者或者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职业的;

(三)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进行职业介绍或者从事其他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劳动力市场管理人员,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补办手续,并按照每招用一个每月处以单位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本人一至三个月工资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的一倍罚款。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

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文化市场领域的监督检查权,开展日常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中事业性质的还应当进行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第四条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前,执法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携带有效执法证件; (二)携带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及行政强制等所需的执法文书、设备装备(主要包括执法车辆、通讯工具、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便携式打印机、录音录像设备、封条等);(三)事先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必要时还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人员、时间、线路(区域)、方法、要求和分工等,分析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条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 第六条开展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检查当事人是否持有相关行政许可证、备案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核查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逐项检查规定的日常检查项目; (三)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拍照、录音或者摄像; (四)填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五)开展其它日常检查工作。 第七条在文化市场日常检查中,发现正在发生的涉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停止,并采取下列措施进行调查取证: (一)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证人等相关人员; (二)依法进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或者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依法采取其它调查取证措施; (四)填制相关执法文书。 第八条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各家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日常检查次数不得低于2次,每年对辖区内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平均检查次数不得低于12次。 第九条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文化市场日常检查情况,逐步建立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实行分级警示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予以警示,重点加强日常检查,每月检查次数不得低于2次:(一)1年内有1次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或者按照简易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

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欢迎来到网规章制度栏目,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太原市城区(迎泽区、小店区、万柏林区、杏花岭区、晋源区、尖草坪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开发区、不锈钢园区)。 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与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 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住宅物业服 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指导价管理;非住宅、住宅中的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和特 约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企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产品、服务,属于《山西省定价目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其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 主管部门制定。前期物业服务与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标准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按此标准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物业服务与收费,由业主大会参照规定标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与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 服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社会文化市场情况工作汇报

社会文化市场情况工作汇报 第一篇:社会文化市场情况工作汇报 为净化我街出版物市场环境,严防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和境内非法出版物的流传,营造健康和谐的文化环境和舆论氛围,近期,我街开展了以联合行动和日常巡查结合的社会文化市场整顿大行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召开街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为积极做好全街性扫黄打非活动,街党工委、办事处于12月29日召开了街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上,街领导制定了扫黄打非的工作方案,并将于近期对我街文化市场进行清查整顿专项行动,以营造和谐文化健康环境。 二、开展多项联合专项清查整顿行动 12月30日,街文化站联合街城管、城监中队、工商所、文化站、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对我街辖内净慧路90号书报摊、人民北路594号书报摊、人民北路602号书报摊进行专项行动,共收缴翻版书刊80份,并根据市、区、文件精神,对经营者提出一些合法合理的要求。1月2日,街文化站再次联合街派出所、工商所、综治办、文化站、出租屋中心、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对辖内越富广场进行专项行动,共收缴翻版vcd、dvd碟800张和翻版书刊300本。 三、以勤巡勤检为主,以突击清查为辅

街每天出动不少于10人次对辖内文化市场进行巡查,对每一摊书报摊逐一进行检查。通过行动,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遏制了“黄毒”现象的抬头,净化了社会风气和治安环境。 第二篇:上海市开展文化市场统计工作的情况汇报 上海市开展文化市场统计工作的情况汇报 自1996年7月,文化市场统计被纳入文化部“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以来,文化市场统计制度已经实施15年。随着我国文化市场不断发展和繁荣,文化市场统计工作要求不断提高,文化市场统计制度经历了多次修订,形成了目前比较完整、科学的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在文化部统一部署和指导下,上海市文广局积极开展各年度的文化市场统计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清晰地认识到文化市场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统计工作成果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下面汇报一下我们在贯彻文化部要求,完成文化市场统计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和体会: 首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是搞好文化市场统计工作的前提 在新的形势下,文化市场统计任务繁重,既要保证数据的全面、真实,又要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加工,为领导与社会提供具有一定深度、广度的统计分析报告。只有充分认识并适应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新要求,才能做好文化市场统计工作: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有关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运用市场机制,对人才交流和人才流源优化配置实行社会化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人才服务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流向合理、流动有序、保证重点和自愿、公开、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人才市场的发展规划与管理规划则; (二)审批、核发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对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进行审批; (四)监督、指导人才市场业务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调解、处理人才流动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物价、公安、税务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监督人才市场。 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人才供需双方提供双向选择服务的组织。 第七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申请的业务范围符合申办单位的性质、特点和有关法规政策;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四)有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有3名以上熟悉人才交流服务工作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 (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报经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综合性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同级政府人事行政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九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收到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按照国家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核发证书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每年审验一次。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与解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与解读 【发文字号】:天津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 【执行时间】:2008120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章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政策解读 问题解答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八条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 第十条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

文市函[2010]458号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经过多年发展,文化市场已成为人民群众文化消费的主渠道,管理工作也取得显著成效,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秩序不断规范,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管理工作仍不适应文化市场发展和新形势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要求繁荣城乡文化市场,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努力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为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研判文化市场发展管理的形势与任务 (一)全面把握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文化建设的战略地位日益凸显。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

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出发,提出要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随着国家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全面推进,文化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文化市场由分头管理、多头执法向统一领导、综合执法转变,管理范围迅速扩展。文化与信息网络技术深度融合,打破了传统的文化市场分类方式和管理模式,在促进文化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对文化市场管理理念、思路、方法和手段进行及时调整创新。 (二)清醒认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全国范围看,大市场、小队伍的状况普遍存在,文化市场管理任务日趋繁重、难度逐步加大与管理投入相对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长期滞后,人员编制、经费投入、设备装备、综合素质等难以适应现代文化市场管理需要。由于监管薄弱、效率不高等原因,一些地区文化市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含有色情淫秽、反动内容的非法文化产品时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扰乱市场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文化安全。亟需加大政府投入,提高保障能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太原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附件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三级 1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 2 ?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 8小时,其它时间有值班人员,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3 ?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 ?建立住户档案。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按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 维修记录。 5 ?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6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且有1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 7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 8 .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社区文化活动。 9 .每年公开征询1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问卷率应达到已入住业主的70%以上, 满意率应达到问卷率的85%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公示整改情况。 10 ?每年第四季度应制定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11 ?根据业主需求,可提供物业服务合冋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格。业主需要特别服务的价格由双方约定执行。 二级 1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 2 ?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值班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8小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3 ?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 ?建立住户档案。工作时间内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按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 ?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6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 7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 8 .每年公开征询1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问卷率应达到已入住业主的70%以上, 满意率应达到问卷率的80%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公示整改情况。 9 ?每年第四季度应制定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10 ?根据业主需求,可提供物业服务合冋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格。业主需要特别服务的价格由双方约定执行。 一级 1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 2 .值班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8小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3 ?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 ?建立住户档案。工作时间内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按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 ?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 6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 7 .每年公开征询1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 8 ?有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项目

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

兖州煤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 关于印发《内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管理办法》的 通 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推进内部市场化建设,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经矿党政研究、矿职工代表团(组)长与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 2015年2月2日 -1-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滩煤矿 内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推进内部市场化建设,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新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市场运行原则: (一)坚持双向选择、平等交易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人尽其才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东滩煤矿内部人力资源市场运行、交易、流动管理(具体办法见附件1)。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 第四条为加强我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领导,矿成立由矿长、党委书记任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副总、人力资源科(组织科)、经营管理科、内部市场办、党委工作科、综合办公室、纪委监察科、工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领导小组,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的全面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科(组织科),人力资源科(组织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他成员由相关 -2-

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组建,制定相关管理培训制度,建立人力资源市场培训、交易平台,办理人力资源相关手续,提供政策咨询结算服务。负责人力资源交易需求信息发布和市场内人员管理、培训、考核,制定市场价格指导线和市场日常运行管理、综合协调和各级市场人力资源定员需求审核工作。 第六条各基层单位成立内部人力资源市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单位定编定员标准制定及人员管理、培训、考核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本单位人力资源需求上报,单位内部人力需求信息发布,负责制定实施本单位人力资源交易、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章 市场主体与客体 第七条市场主体 我矿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共设四级市场主体:矿(包含各职能部门)为一级市场主体、各基层单位为二级市场主体、班组为三级市场主体、个人为四级市场主体。 第八条市场客体 各市场主体间提供的劳务服务。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矿设立内部人力资源市场再就业中心,日常挂靠矿职工培训中心,负责富余人员转岗培训和再就业指导工作(具体办法见附件2)。 第十条矿设立人力资源市场交易服务大厅,地点设在人力资源科(组织科)4楼407室,配备业务精干、思想作风端正、工 -3-

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

【标题】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容分类】物业管理【颁布日期】2008-12-10 【实施日期】2008-12-10 【失效日期】 【文号】津政办发〔2008〕168 号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监督管理和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推动、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新建物业项目内有市区级规划道路穿越的,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物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单个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总体规模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 30万平方米。 第七条原有建筑规模较小的相邻物业项目,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可以将几个物业项目整合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原有物业项目内,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同一个地基基础上的多业态物业,其共有的部位、设施设备和场地,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九条与住宅物业项目相邻的新建单幢商住楼宇或者非住宅物业,具有独立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由市国土房管局在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最终认定。 原有物业项目规模较小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整合,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推动、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市房管局印发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津房物〔2003〕32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2017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7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17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公安、质监、市政公用、水务、环境保护、民政、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健康发展。 第七条鼓励业主大会或者其委托的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文化市场管理情况汇报

文化市场管理情况汇报 篇一:文化市场管理情况汇报 全南县文化市场管理情况汇报 2014年上半年,我县的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根据市局和市支队 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情,按照“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 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文化 市场的管理,以规范求繁荣,以创新求发展,努力健全文化市场 管理体系,积极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了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情 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文化市场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文化市场经营户共51家,从业 人员约250多人。其中,歌舞娱乐场所6家(县城5家、乡镇1家),音像制品经营单位5家,网吧经营场所21家(县城16家、乡镇5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0家,演出团体2家,出版物零售店(书店)5家,打字复印店7家,印刷企业5家。 二、主要工作工展情况 1.认真开展了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排查治理专项整 治工作。为切实加强春节和“两会”期间的安全防范,及时消除 各类事故隐患,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度过 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春节、“两

会”期间安全生产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排查治理范围,即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各乡(镇)文化站、各文化市场经营场所。重点检查全县经营性娱乐场所、网吧、印刷企业,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企业和重点单位。 2.开展了2013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自查。一年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并未因违法行政行为而引发恶性事件或较大安全事故,也未因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公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严格执法,未成年进入网吧、歌厅等娱乐场所的现象取得了一定成效。更好的净化了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大环境。尤其是将寒暑假间对各种娱乐场所的排查工作定为重点工作。为广大群众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市场环境。 3.举办了全县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广系统机关和各二级单位相关人员消防安全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为配合党的群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宣传工作,着力创建我县平安单位、平安文化市场,营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社会氛围,增强干部职工和业主忧患意识,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文广系统、文化市场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知法、守法和消防安全工作水平,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全县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相关通知精神,我县于7月1日聘请赣州市居安防火宣传中心教官及县法制办人员授课,有全县各文化娱乐经营单位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家庄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1997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办法所称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职业介绍、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的场所和行为。 第四条动力市场的职业介绍、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必须遵循自主、平等、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动者择业求职,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受歧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六条府鼓励发展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职业介绍机构,发展职业培训事业,鼓励和扶持特困企业职工开辟第二就业渠道,从事钟点工和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七条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局(含劳动服务公司,下同)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劳动力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职业介绍机构 第八条本法所称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服务组织。 第九条劳动就业服务局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设置的综合性或专项性职业介绍机构,属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 劳动行政部门应采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服务。 第十条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章程、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一定劳动业务知识和职业介绍工作经验并持有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和《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有当地常住房口; (五)非法人资格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具有法人资格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筑设计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 —1 —

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一)上下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2 —

企业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人力资源市场(以下简称“内部市场”)建设,促进人 力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市场是指在公司范围内, 以盘活存量、优化配置、集约提效为目标,通过构建人力资源供需平台,运用组织行为或模拟市场机制开展员工流动,促进人力资源高效利用,实现供需平衡的内部机构、场所及相关活动的总和。 第三条内部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政策规定,坚持“集约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公开、双向选择;统筹规范、流动有序;优化配置、双效提升”等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单位,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内部市场建设运营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市场管理制度。 (二)负责协调解决内部市场建设运营中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建设、维护、完善公司内部市场信息平台。 (四)负责组织实施跨单位管理、技术和技能岗位人才 帮扶;负责公司系统内员工跨单位调入省公司、省公司所属

非在京单位员工调入在京单位、公司系统外人员调入省公司的审批等具体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公司系统单位内部市场的 建设运营。 (六)负责公司安排的内部市场建设运营等其他工作。 第六条公司人事董事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总(分)部的岗位竞聘工作;组织 实施直属单位员工的跨单位岗位竞聘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总(分)部的挂职、挂岗锻炼工作;组织实施直属单位员工的跨单位挂职、挂岗锻炼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处级及以上干部的跨单位人才帮扶 工作。 (四)负责总(分)部及直属单位人员借用的审批,以 及公司系统员工借用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审批。(五)负责公司系统内员工调入总(分)部和直属单位、直属单位所属非在京单位员工调入在京单位、公司系统外人员调入总(分)部和直属单位的审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相应干部的退出管理工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力公司(以下简称“省 公司”)和直属单位(省公司和直属单位统称“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10-28 ]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5万平方米,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设计进行控制监督。

文化市场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

文化市场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 一、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网吧能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2、如何鉴别未成年人? 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发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5] l0号)指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鉴别以身份证上载明的生日是否满18周岁为准。 3、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或未悬挂末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等九部委《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国办发[2004]19号)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规定如何处罚? 该《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意见》第二条规定,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一经发观,立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2005年4月12日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规定如何处罚? 该《通知》明确提出,文化行政部门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行为要坚持严管重罚。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或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网吧,要责令停业整顿,时间不得少于15天;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一次接

关于加强文化旅游市场管理工作的讲话(1)

关于加强文化旅游市场管理工作的讲话 (1) 加强文化旅游市场管理,规范文化旅游市场秩序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文化旅游市场专项整治百日会战动员会议,对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旅游市场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文化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前段时间,我们组织人员就如何规范整顿我市文化旅游市场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举行这次百日会战活动。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文化旅游市场整治工作会议和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安排部署我市文化旅游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动员各级各部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进一步净化文化旅游环境,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和规范社会文化旅游市场秩序营造有利条件。根据会议安排,我先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百日会战集中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文化旅游市场管理工作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繁荣的方针,注重正面的引导和扶持,促进了文化市场的繁荣,使我市文化旅游市场形成了包括网吧文化娱乐市场、旅游市场、图书报刊市场等在内的综合型市场体系。文化旅游市场的发展繁荣,

不仅使人们群众文化生活得到了极大的丰富,而且优化了投资环境,增加了就业岗位,带动了文化产业的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在发展和繁荣文化旅游市场过程中,针对文化旅游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文化旅游市场管理部门认真贯彻上级管理工作部门的部署,充分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在文化娱乐市场方面,今年以来,我们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城区网吧整合专项行动,使我市网吧经营场所由家,压缩到家,压缩比例达以上,显示了前所未有的整治力度,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在图书报刊市场方面,深入开展了扫黄打非专项行动,对各类非法出版物进行了有效清理,对印刷企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查缴非法盗版书刊万余册。另外我们还开展了乡镇非法电视台专项整治工作和旅游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工作。这些整治行动,打击了文化旅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我市文化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以网吧为代表的文化旅游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好转,有的问题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比较混乱,一些网吧业主为了自身利益违规经营,未成年人上网和超时经营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危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二是贩卖非法出版物,私设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注】《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劳动者就业,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求职择业、招用人员、职业介绍等劳动力市场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力市场运行应当遵循平等竞争、双向选择、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劳动力市场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六条工商、财政、物价、税务、公安、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求职择业 第七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八条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力交流洽谈会或者直接向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求职等合法渠道求职择业。 第九条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手续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渠道求职择业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提供相应有效证件和材料,并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 从事技术工种或者特殊工种的求职者,还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资格证书。 第十条劳动者求职择业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如实提供与其择业有关的情况。 第十一条在职人员转换用人单位的,应当依法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离职。 第十二条境外人员来本省求职择业,本省劳动者出境求职择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求职择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招用人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招用人员的自主权。 用人单位应当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原则招用人员,自主确定招用人员的数量、条件和方式,自愿选择职业介绍机构或者人才流动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一)通过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会;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四)利用劳动力供需信息网络;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途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公布招用人员简章。招用人员简章包括用人单位的性质、地址,招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