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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选举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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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政治制度之三——选举制度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浦兴祖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8。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导论》杨光斌李月军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象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因此,显而易见,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

——马克思

第一节概述

一选举和选举制度

(一) 选举

1、概念

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国家层面上的政治选举就是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2、选举的意义:

(1)选举使公民直接参与了政治权力的分配,使政治权力获得了最大的合法性。我们知道,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政权,其政治统治的成本才最小化;

(2)选举不一定选出最优秀的政治家,但是不会选出最平庸的人;

(3)选举是公民政治学习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技能。

3。选举的基本要素:

(1)主体(选举人)

(2)客体(被选举人)

(3)目的(产生管理者)

(4)方式(投票、举手、海选等)

(5)程序(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流程)

(6)结果(宣布选举结果)

4。选举的根本特征:

是实现选举人的意志,是公民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选举制度

1、概念:

选举制度是指规范选举活动的各类制度。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其含义包括:

(1)广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

(2)从中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组成人员的制度;

(3)狭义上说,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

2、选举制度的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

(2)选举所遵循的原则

(3)选举的组织机构

(4)选举的方式和程序

(5)代表与选民关系等内容。

这些内容一般都在各国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

3、选举制度的本质

选举是人民进行权力委托的行为,是国家机关(包括代议机关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获得合法性的途径,是现代代议民主政治的基础。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三)选举的功能

1、对选民的意义:

(1)选举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机构,从而实现国家权力的转换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选举制度是近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基本途径。

(2)选举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

(3)选举是公民政治学习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技能。

2、对国家的意义:

(1)选举不一定选出最优秀的政治家,但是可以选出比较有能力的适合的人;

(2)选举使公民直接参与了政治权力的分配,使政治权力获得了最大的合法性,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政权,其政治统治的成本才最小化。

3.对社会的意义:

民主的选举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

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原始社会,氏族首领由议事会选举产生。奴隶社会,奴隶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有君主制和共和制两种。中世纪的欧洲,市议会是由市民通过选举产生的。12—15世纪欧洲的许多国家先后召开过由不同等级的代表参加的全国性会议,城市市民的代表由选举产生,但是没有形成近代意义的选举制度。

中国的选举最早起源于清朝末期开明地主的改革思想,戊戌变法前后,选举思想得到了大量的广泛的传播。清朝末年实行修律变革,推行宪政民主试验,提倡地方自治,颁行了《谘议局章程》,这是中国社会由民众选举地方民意机构最早的法律依据。后来,清廷颁布的《资政院章程》对资政院议员的选举办法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是中国具有近现代意义的选举制度的萌芽。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临时政府时期、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政府时期,均有关于立法机关和地方民意机构成员选举办法的法律规定。尽管民国的选举制度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各个时期的选举制度和选举办法有许多出入,但是他们的确是吸收了西方选举制度的要意,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的一种积极探索,为不平衡的庞大中国国土实施民主选举制度在可行性上作了有益的试验。其在选举人和被选举人资格上做出有关年龄、财产、纳税、知识和经验方面的限制,这种做法直至今天值得我们去思考和研究,为中国社会再次实行民主选举制度提供了

经验和教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一)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

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发展而来的。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建了革命根据地和革命政权,实行了革命政权的选举制度,为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先后颁布了它的《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选举细则》(1931年11月)、《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1931年12月)、《苏维埃暂行选举法》(1933年8月)等,这些法规确定了当时工农民主政权的选举制度。

革命根据地的选举虽不完善,但当时已采取了一些重要原则和方式,如坚持男女平等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对少数民族的选举权利给予特殊照顾;实行差额选举;尽可能追求选举权的普遍性;还有候补代表制。

1、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先后颁布了它的《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选举细则》(1931年11月)、《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1931年12月)、《苏维埃暂行选举法》(1933年8月)等,这些法规确定了当时工农民主政权的选举制。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有:

其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给劳动群众(如工人、雇员、贫农、中农独立劳动者、城市贫民等),不给剥削者和反革命分子(如地主、富农、资本家、豪绅、高利贷者、国民党政府及其他反动政府的警察、侦探、宪兵、官僚、军阀及一切反对工农利益的反动分子)。

其二,保证了妇女和青年平等地享有选举权。

其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乡等基层行政单位的苏维埃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区以上各级苏维埃由下一级苏维埃代表大会和红军所选出的代表组成。

其四,实行候补代表制。由于战争环境下,代表的流动性大,并时有代表牺牲,而补选代表有困难,因此在选举正式代表的同时,即加选候补代表,每5名正式代表增选候补代表1名。

其五,选举一律举手表决,获得过半数人赞同者当选。

其六,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有权监督和撤换代表。

2、抗日战争时期

抗日民主政权实行的选举制度,比起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有所发展,其基本精神是团结抗日,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建立、巩固和发展抗日民主政权,争取抗战胜利。1940年8月,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发布了《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后又颁发了《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和《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等重要法规。基本特点为:第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比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更为普遍。不仅工农劳动群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一切愿意抗日、拥护抗日民主政权的人,包括赞成抗日的地主、富农、资本家、开明绅士等,也享有这个权利。只剥夺有卖国行为,经政府缉办在案的,经军法处或法院判决剥夺公民权又尚未恢复的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采用直接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三,对以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妨害选举自由者,依法惩处。

第四,对边区境内少数民族的选举权利给予特殊照顾。在产生代表的人口比例上采取了

有利于少数民族的措施。

第五,各抗日政党和团体均有竞选自由。

3、解放战争时期

解放战争时期的选举制度继承和发展了上述两个时期的历史经验,在各解放区实行民主的选举制度。

在战争初期,老解放区的政权组织形式仍为参议会,边区、县、乡参议会的参议员仍按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随着解放战争转入战略反攻,在已经解放的城市普遍地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成这种会议的代表主要是由地区、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部队和少数民族等方面推选的,也有部分代表是特邀的。

这一时期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法规,规定人民享有普遍的、平等的选举权利,采用直接的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政府人员,各级政府向各级人民代表会议负责,各级代表向选民负责。

4、新中国成立后

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选举的历史经验基础上,中国在确定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的《共问纲领》中规定,新中国实行普选制度。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当代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选举法》对中国实行普选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从而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这一制度继承了革命根据地民主选举的历史传统,吸取了解放初期新中国政权建设的新鲜经验,也借鉴了国外选举制度的某些有益因素。

(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变迁

选举制度的“二”、“五”、“一”变迁

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了两部选举法(1953年与1979年),作过五次修改(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对第二部选举法的修改)、一次补充(1983年)。经过“二”、“五”、“一”变迁,中国的选举制度在民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方面逐步有了发展,从而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充分行使国家权力。大致如下:

1、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当代中国第一部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的正式形成。

2、“文革”十年,中国的选举制度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全国几乎没有进行过真正的选举。

3、1979年7月,第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中,在对1953年选举法修订的基础上,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

4、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具体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职权、选区的大小、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限额,并提出了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候选人名单而不得增减。

5、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6、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7、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8、2 0 0 4年1 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9、2 0 1 0年 3 月1 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第一,普遍性原则。全国各族人民普遍获得了选举权。

第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原则。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全部实行直接选举,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各级人大代表中,

不存在“特邀”代表。

第三,无记名投票和举手投票并用,在基层政权选举中,一般是举手表决;在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实行无记名投票。

存在的问题有:

在县以下的选举中并没有完全实行直接选举和无记名投票原则;候选人与应选代表等额;选民不知道候选人的背景。根据当时的政治环境,选举法根据阶级和政治特征列举了很大比例的不具有选举权的人。

①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

②规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

③将原规定的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改为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④将原规定的按选民居住情况划分选区,改为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

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⑤将原规定的只有不属于党派、闭体的选民或代表才能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

单,改为任何选民或代表只要1人提出,3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

⑥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难以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可以进行预选;

⑦将原规定的候选人以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改为须获全体选民

或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

⑧规定每个少数民族至少要有1名全国人大代表;

⑨规定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等等。

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宪法、《选举法》的基本

又一次对《选举法》作了修改与补充。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①规定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总名额由“基数”与按人口情况而定的“增数”构成,

并具体规定了各级的“基数”与“增加数”的标准;

②规定未来的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均应选出全国人大代表,应选代表的名额

和代表产生的办法,由全国人大另定;

③调整了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的比

例;

④规定各级人大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应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⑤调整了选民名单与(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的日期;

⑥恢复了间接选举中的“预选”;

⑦完善了“另行选举”、“代表辞职”及“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

⑧调整了乡级选举委员会的隶属关系。

月27日,在总结与分析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经验、新情况的基础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再次作出修改。主要是:

①重新规定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

②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③将原选区选民联名提出罢免县级人大代表的要求的联名人数由“30人以上”修改

为“50人以上”。

④进一步完善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的规定。

月14日对选举法的修改:

主要内容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1:1选举人大代表。

第二节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一、普遍原则

1、概念: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精神病患者外,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务、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2、条件限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2)年龄限制:必须年满18周岁;

(3)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PS: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中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具有极大普遍性,与西方国家相比较,这种普遍性的限制条件是最少的。

二、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是指每个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不允许任何选民有任何特权,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受到任何歧视。

2、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就被选举权而言,在选票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按照得票情况决定当选者。

3、在某些问题上,中国的选举制度并不强调形式上的绝对平等,而是从本国实际出发,作了一些变通规定:

我国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中都有一定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从而保证各民族都能通过各级人大平等地讨论、决定和管理国家事务。当然,随着民族差异的缩小,这种规定也会逐渐撤销。

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规定,对中国民主发展的现状而言是一种合理的选择。这也是对少数人权利保障所必需的,从宪政民主的角度来看,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规定也是必要的。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1、直接选举:指由选民直接通过投票等方式,选举产生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

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代表机关代表选民的意志,选举产生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

直接选举是人民意志的直接表达,后者是选民意志的间接表达。理论上讲直接选举的民主程度更高。

从我国国情出发,一直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

2、我国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适用范围的变化

1979年选举法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规定县(自治县)人大代表也由直接选举产生,意义有:

(1)广大选民直接选举县人大代表,扩大了我国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

(2)县、乡镇人大代表直接对选民负责、接受选民监督。

(3)有利于加强县一级政权的建设,推动了乡、镇政权建设。

(4)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至县一级,是我国政治体制改的重要成果。

3、直接选举范围受到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交通、通讯等各方面的实际条件影响

现阶段中国还不具备直接选举全国乃至省级人大代表的条件。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方向应该是直接选举的层级越来越高,直至全国人大代表都直接选举产生。

四、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原则

1.秘密投票即无记名投票,是指选举人采取不公开的方式,在选票上注明自己选中的候选人,而不签署自己的姓名,并亲自将选票投入密封的票箱。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

2、同无记名投票相对的,是记名投票或者以起立、欢呼、举手等公开方式代替投票。这种投票方式,只在少数情况下使用。

3、新修订的《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的投票方式”。

4.无记名投票能解除选民自由表达自己意志的顾虑

一般在投票站设有秘密“写票间”;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票,投票站设有“代写选票处”;秘密投票虽只是一种投票方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能否自由表达自己意志。

五、差额选举制度

差额选举是指参加选举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数的一种选举方式。现代民主国家一般都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有利于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增强“接受选民选择”、对“选民负责”的观念。

六、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选举按照以上原则实施,选举法在选举经费和司法方面对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做出了保障:

1、经费保障: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经费,由国库支出。这为广大选民和代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物质条件。

2.司法保障:

对下列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

报复的。

第三节我国选举的程序

选举程序主要包括选举机构、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差额选举、选举授票、代表辞职和罢免代表等方面的内容。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1、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选举的都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2、选委会就其性质而言,是主持和办理选举工作的临时机构。选举工作一旦完成即撤销。

根据我国《选举法》第七条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3、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规定选举日期;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4)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5)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候选人的名单;

(6)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

(7)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此外,还有拟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宣传《选举法》、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等。

4、选举委员会可以设立办事机构

一般选举委员会在实际操作中都设立办公室,由有关部门派人参加。办公室通常含有秘书组、联络组、宣传组、组织组、选民登记及选举事务组等,各族负责办理选举中的某项具体事务。有些地方的选举委员会还设立派出机构。各选区则成立选举工作小组,负责本选区内的有关选举事务。

二、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在直接选举中,选委会建立后,即应拟定选举工作计划、规定选举日期,并划分选区。

1、选区是指选民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基本单位,也是代表联系选民,开展经常性工作的基本单位。根据《选举法》规定:

(1)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2)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2、选区类型:

A. 在农村:

(1)在农村选县级人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或人口少的乡,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2)选举乡级人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民小组合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B. 在城镇一般出现3类选区:

(1)由1个生产(工作、事业)单位或1个居民区单独建立的选区,称为独立选区(2)由几个生产(工作、事业)单位联合组成的选区,称为联合选区

(3)由1个居民区与该地区内若干生产(工作、事业)单位联合组成的选区,称为混合选区。

C. 选民小组:一个选区又可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举产生小组长。选举活动中的有些内容,如学习文件、提出与介绍候选人等,一般都在选民小组中进行。

3、选民登记

选举委员会培训各选区的选举工作人员向选民宣传《选举法》;并进行选民登记。我国《选举法》规定:

(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一次性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3)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4)根据法律规定,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发挥原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这些人不进行选民登记,不列入选民名单。

(5)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a)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b)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

使选举权利的;

(c)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

(d)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e)正在受拘留处罚的。这些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所述的原选区,应把他们

登入选民名单。

(6)选民资格审查:

a.主要审查国籍、法定年龄(年满18周岁)、法定权利。

b.不能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被错误的剥夺应有的权利,也不能让依法被剥

夺政治权利的人登入选民名单。

三、提出、确定与介绍候选人

提出与确定代表候选人,是整个选举工作中极为重要的环节,是进行投票选举的基础。在代表候选人提出、确定环节须充分注意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1、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主要内容包括:

(1)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2)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3)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4)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5)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样可以使一些中央领导人分派到各个代表团。

2、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四、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

投票是一种非常庄严的行为,它将最后决定谁当选人民代表,由谁来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从选举工作来说,投票是决定性的环节;从选民来说,投票是行使选举权的直接表现。

选举结束后,主持选举工作的选委会需要对整个选举工作作一总结,并做好有关文书材料的立案归档。然后,选举委员会即告撤销。

1、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民根据选委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在各自选区设立的投票站进行投票。对接受刑事处罚的、享有投票权的公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委托由选举权的亲属投票。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2、选民在选举期间不能亲自投票,经选委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3、各选区计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4、按照现行《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在任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代表资格终止的,缺额代表另行补选。

5、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即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即等额选举)

6、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五、间接选举的程序

1、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实践中,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主席团在间接选举中发挥重要作用。

2、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产生途径主要有3种:

(1)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

(2)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

(3)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

推荐者(包括政党、人民团体)必须向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印发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3、如果政党、人民团体、代表依法提出的候选人人数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则进行预选,再进行选举。

4、在间接选举中,人大主席团应向代表介绍候选人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5、在间接选举中,由人大主席团主持间接选举投票

(1)根据法律规定,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各该级人大全体代表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

(2)投票前,应宣布到会的代表人数,当众检查票箱,组织代表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3)投票一律采取无记名方式。

(4)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5)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有效。

(6)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不是到会代表)过半数的选票,使得当选。

6、代表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资格终止的,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闭会期间,可以由其常委会补选。补选可以差额也可以等额选举。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第四节港澳台地区及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

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

自1997年以来,为保持选举办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港澳地区代表名额、选举方式和选举程序等总体上不作改动。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12人,代表必须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成立选举会,组成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二、台湾省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的协商选举办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台湾省出席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1、台胞中选出全国人大代表,一般采用协商选举的方式。

2、根据台胞分布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三、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的办法

1、根据选举法,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2、该《办法》对参加军队选举的范围、军人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委员会、代表的产生、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3、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一般由下而上各级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复选产生。连队和基层单位召开军人大会选举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团与相当于团的单位、军分区、师级警备区、省军区、军与相当于军的单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各该级出席上级军人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委、国防工业办公室、军事科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

第五节继续完善我国选举制度

一、有关选举诉讼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存在问题:

现行《选举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关于选举诉讼问题的法律法规不够全面,表现在:对选举诉讼的范围规定过于狭小,只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的申诉、起诉、审理程序和破坏选举的犯罪案件,对于诸如选区划分、候选人提名、选民投票、当选计票等纠纷和违法行为,则无明确的规定;而关于选举违法行为及制裁,则规定得过于概括,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制裁手段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也过于简单,法律的权威得不到保障。

解决措施思考:

根据当前存在的诸多问题继续修改和完善选举法相关内容,针对上述问题制定更加明确清晰的规定。

二、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存在问题

存在问题:

1、提名候选人时,有关党组织和上级机关单方面追求形式的“广泛”性,把一些缺乏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士“选进”人大,如这个选区要选一个女性,那个选区要选一个民主党派人士;这个选区要选一个年轻的代表,那个选区要选一个年老的代表。这类代表在开会时往往成为“哑巴代表”、“观风代表”或“举手代表”,未能适应人大代表的角色。

2、在候选人的确定方面也存在问题,尽管选举法规定候选人可以由选民自主提名,但在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时候往往存在党组织和上级机关把关,代表名额有计划地分配等现象,候选人的确定缺乏民主真实性。

3、在候选人的宣传方面,虽然采取“三结合”的候选人介绍办法(即由选举委员会介绍、由推荐者(政党、团体、选民或代表)介绍、由候选人自我介绍相结合),但对候选人的宣传明显不到位,广大的选民根本不能全面了解候选人的状况。

解决措施思考:

(1)鼓励更多公民自主提名,增加提名候选人的人数,减少对名人和”观风代表“的提名,使人大代表的提名更加民主科学;

(2)把预选的程序普遍化,制定合理的规章保证预选过程的真实有效性,减少预选过程中的行政干预等问题;

(3)通过安排候选人与选民或代表直接见面、对话,运用媒体对见面和对话做公开报道、宣传等方式使选民更全面的了解候选人。

三、直接选举的范围相对狭小

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地级市及其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产生,直接选举仅限于县级及其以下的人大代表选举。也就是说,人们只能直选村长和县乡人大代表。真正行使投票权的是经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但他们未必比普通民众更熟悉候选人的具体情况,也未必充分了解民意,往往仅凭个人好恶或囿于朋友面子行事,这导致了由他们所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并非真正代表民意的代表,而仅仅是徒有人大代表的虚名。

解决措施思考:

结合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现状,直接选举的范围要逐步扩大,最终实现全国范围的直选。

四、选举过程中存在贿选、假选等现象

存在问题:

选举中暗箱操作、拉票、贿选等问题在基层人大选举中层出不穷,选票明码标价、请客送礼、空头许诺甚至雇佣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势力帮忙已大量出现。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最终影响了人大作用的发挥。

解决措施思考:

(1)建立常规的有效的选举执行和监督机制,规范选举的程序。

(2)完善法律法规对贿选、拉票、暗箱操作等现象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五、选民和代表对民主选举的认识不足

(1)加强对选民的教育:增强选民意识,提高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教育、动员公民正确使用自己的选举权,选出最适合的代表。

(2)强化候选人的竞争意识:借鉴国外的竞选模式,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增强竞争压力以选出更优秀的人才。

2018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材料 (选择题1)

一、单项选择题:10题(1′×10=10′) 1、国家政体形式千变万化,纷繁复杂,但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君主制和(A )。 A 、共和制 B 、民主制 C 、联邦制 D 、单一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C )。P4 A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B 、人民政治协商制度 C 、人民民主专政 D 、单一制 3、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B )中,第一次提出中国未来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要建立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 A 、《论十大关系》 B 、《新民主主义论》 C 、《矛盾论》 D 、《实践论》 4、全国人大代表的总额不超过(B )。P16 A 、2500 B 、3000 C 、3500 D 、4000 5、我国宪法规定,如果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C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国人大会议。 A 、1/3 B 、1/4 C 、1/5 D 、1/6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幕需达到法定人数,全国人大会议需要有(B )以上的代表出席,才可以举行。P21 A 、1/2 B 、2/3 C 、3/4 D 、4/5 7、宪法修正案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C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才有权提出。P23 A 、1/3 B 、1/4 C 、1/5 D 、1/6 8、在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在全国人大补选之前,由(B )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P26 A 、总理 B 、全国人大委员长 C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D 、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9、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为(C )年。P27 A 、3 B 、4 C 、5 D 、6 10.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由(B )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P25 A 、国务院总理 B 、国家主席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D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1.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为(C )。P27 A 、3年 B 、4年 C 、5年 D 、6年 12、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每年举行(A )次会议。P20 A 、1次 B 、2次 C 、3次 D 、4次 1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B )。P7 A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B 、民主集中制 C 、首长负责制 D 、层级制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复习资料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被通过的时间是 A.1949年 B.1953年 C.1954年 D.1956年(C ) 2.国务院组成人员中,除总理外,其他人员的提名权属于 A.全国人大主席团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总理 D.国家主席(C ) 3.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其派出机关的是 A.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B.市辖区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D.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A ) 4.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 A.法律 B.行政法规 C.行政规章 D.地方性法规(B ) 5.我国各省设置的人民法院称为 A.最高人民法院 B.高级人民法院 C.中级人民法院 D.基层人民法院(B )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二年(C ) 7.邓小手指出我国实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符合 A.马克思主义观点 B.精兵简政原则 C.市场经济要求 D.中国实际(D ) 8.1953年2月通过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的是 A.中共中央委员会 B.政务院 C.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D.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D ) 9.乡镇每届政府任期是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二年( A ) 10.我国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主要标志是(C ) A.多党合作 B.政治协商 C.民族区域自治 D.基层民主 11.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 A.中央委员会 B.中央政治局 C.中央政治局常委会 D.中央书记处(B ) 12.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法规的前提是 A.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B.本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10名代表提议 C.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D.本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名代表联名提议(C ) 13.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渊源于

中国领导人选举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领导人选举制度 篇一:浅析中国与美国元首选举制度差异原因 浅析中美两国领导人的选举制度 差异的原因 摘要:中美两国作为当今世界上的两个大国,在国家选举制度上的相同和差异是值得关注的,而两国的国家领导人选举制度更是值得浅析的。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和保障,政治选举在西方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体系已趋于完善,中国历经了上下五千年的封建专制王朝,一直以家族血统传承政治职务,而政治选举制度始于近代,时间相对短暂,所以还不完善,美国臻于完善的选举制度无疑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美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构建的符合自己国情的制度,他们的这种先进制度需要我们选择性的学习。 关键词:领导人、选举制度、差异、原因 选举制度,顾名思义就是指一个国家选举其国家领导人或各级政权代表的,由有关程序、法律、规则等构成的一整套体系。一国的选举制度既是该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与该国的其他政治制度有密切关联,还与该国的历

史传统、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息息相关。 一、中美两国领导人选举制度的概述 (一)美国的领导人选举方式 美国总统并不是直接民选,而是(中国领导人选举制度)由各州按照人口的比例委任选举人团代表选出。获得一个州相对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其所属政党可推选该州所有的选举人作为团代表,各州选举人团代表皆为民选。另外值得一提的还有选举团制度,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由间接选举产生。拥有投票权的人称为“选举人”,由各州分别推派,再由各州选举人组成“选举团”,集中在本州的州府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各州选举人的人数等于该州派出的参议员人数和众议员人数之和。美国宪法规定,各州不论大小,每州各有两名参议员,国会众议员依据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美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依普查结果重新分配众议院议席。美国的国会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采取多数选举制度,美国人称作“相对多数制”,即在应选名额只有一名的情况下,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得票数不要求超过有效选票的半数,也被称作“领先者当选”制度。 (二)中国的领导人选举方式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家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选举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程序,包括推荐候选人、讨论酝酿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等几

2018年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电大复习试题及答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C.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中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是(C. 工农联盟) 3.构成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的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的宪法、法律,以及1953年初颁布的(D. 《选举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D. 成文宪法)。 5.我国的制宪机关是(A全国人大)。6.除中国共产党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法地位的政治党派总共有(D.8个)。 7.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构是(A. 中央委员会)。8.宪法规定的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9.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是(D.5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年龄上的要求是(B. 18岁以上)。 11. 我国目前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是(D. 邦联制)。 12.中国共产党目前有党员大约(C.6700万)。 13.现代国家和政府的基本政治理念是(C. 主权在民)。 14.人民民主专政的集中体现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5.我们把中层和外层的具体政治制度称为(D.政治体制)。 16.决定和制约着我国其他一切政治制度的是(C.人民民主专政)。 17.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C.《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8.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C.民定宪法)。 19.在我国行使制宪权的是(A.全国人大)。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共制定了(D.五部宪法)。 21.我国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A.单一制)。 22.宪法和法律上最基本的权利主体是(B.公民)。 23.在我国的政治制度体系中具有“根本性”的权力渊源地位的是(C.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 24.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是(A.人民代表大会)。 25.负责新一届的全国人大会议的准备工 作的主要是(B.全国人大常委会)。 26.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 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B.大会主席 团)提名。 27.按照修宪通常的程序,首先提出修宪 建议的是(B.中共中央)。 28.我国拥有最高的监督权的机构是(B. 全国人大)。 29.在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 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人大代表 是(A.县级以上代表) 30.凡直接选举产生的县、自治县、不设 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代表大会,每届任期(B.三年)。 31.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B.民 主集中制)。 32.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实行常任制, 每届任期(D.五年)。 33.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均需 具备党龄(A.5年以上)。 34.除中共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 法地位的政治党派总共有:(D.8个) 35.中国最大的参政党是:( C. 中国民 主同盟) 36.以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为主组成 的民主党派是( D.中国致公党) 37.宪政的前提是(B民主) 38.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除了宪法和少 量的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以外, 大量的法律的制定者是( C.全国人大常 委会) 39.我国的宪法解释属于( D. 专门机 关解释制) 40.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省、自治区、 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 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C.人大及其常 委会) 41. 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 席候选人名单的是(B.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主席团) 42.中国国家主席的任职年龄要求是年满 (C. 45周岁) 43.国家主席、副主席连选连任不得超过 (A. 不得超过10年) 44.国家主席第二顺位补缺候选人是(B. 全国人大委员长)。 45.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的是(A. 国家主席)。 46.在我国所授予的勋章和称号中,具有 最高荣誉等级者的授予人是(D. 国家主 席)。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最早设立于(D. 1954年)。 48.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B.国务院)。 49.国务院每届任期为5年,总理任职年 限为(B.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5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 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的是(C. 全国人大常委会)。 51. 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D. 不定期召 开)。 5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属于(B. 国 务院直属机构)。 53.地方性法规与国家部门规章之间对同 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时,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 的,应当由(C.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4.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所 编制和汇编的本级年度总预算草案,经本 级政府审定后,报财政部的时间是(B. 下 一年1月10日前) 55.我国目前地方政府的层级设置最多有 (D. 五级) 56.从城市功能和能力的角度看,目前我 国城市的主体是(C.地级市) 57.我国的省作为一级政区的行政地位基 本成形于(C. 元代) 58.目前我国的副省级市有(D.15个) 59.最晚设立的自治区是西藏自治区,最 早设立的则是(D. 内蒙古自治区)。 60.自治州主要是设立在省行政区域内的 民族自治地方。目前设有自治州的省有7 个,其中设立自治州最多的省是(B. 四 川) 61.自治县(旗)可以设立在一般行政地 方,也可以设立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 治县最多的省是(C. 云南) 62.我国政府机构数量众多、规模庞大, 其中地级市、行署一般有(C. 40-50个左 右) 63.目前全国被正式确认并予以公布的少 数民族有(C. 55个) 64.我国少数民族分布广泛,其居住的区

浅谈中国的选举制度

《浅谈中国的选举制度》 摘要:由于我国历史上民主传统的缺乏、社会主义在前进途中出现的曲折,以及一段时期对建设民主政治的忽视,目前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程度还不够高,已确立的制度还没有完全贯彻落实,整个选举制度也显得不够健全和规范。因而完善和改革选举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直接选举监督平等 引言:在我国改革的大潮下,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领域都有所突破,民主政治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的政治权利也受到尊重和保障。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来,学术界也提出了,要尊重广大人民的尊严权和发言权,而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推动民主发展的强大动力。作为民主政治生活的一种重要形式,作为民主支柱之一的选举制度仍有不足,需要去改进和完善。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 正文 1选举与选举制度比较 现代社会里,大多数国家宣布“主权在民”,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能行使国家权力,但是鉴于中国国情的复杂性和统治的需要,人民不可能事事亲为,因此必须通过选举选出代表,将属于全体国民的国家权力委托给代表组成的国家机关去行使,从这一意义上讲,选举是人民进行全力委托的行为,是国家代表机关,从而也是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获得合法性的途径,是现代代议民主政治的基础。没有选举便没有了代议制,便没有了现代民主制度。那么作为规范和完善选举过程的选举制度对于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意义不言而喻,首先我们必须分清选举与选举制度。 广义的选举,是指一切社会组织中由有资格的组织成员或其代表依据一定的制度规则以投票形式选择组织的代表或领导人以及有关决策决议的活动及过程。而狭义的选举则仅指政治组织特别是国家组织上述内容的选举,也即“政治性选举”如国家首脑的选举、各级民意代表的选举、各级政府首脑的选举以及政党内部的各种选举等。① 从选举的形式上又可以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选举制度作为选举的规范和标准,我国有学者认为,选举制度可以从三个不同的层面上加以了解。从广义上讲,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从中义上讲,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人员的制度;从狭义上讲,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②但是我个人觉得这种说法不够全面,鉴于选举内容的广泛性,既包括人的选举,同时也包括政策、决议等的选举,所以应该再引申为按照法律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机关对国家的重大的决议决策作出的相应选择的制度。 2我国选举制度的现状分析 当代中国的民主选举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苏维埃政权的选举,但是作为一项制度存在是在新中国建立以后,1953年随着我国第一部选举法的颁布,正式确立了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1979年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对选举制度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并在1982、1986、1995年先后三次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对选举制度进行了局部的调整,由此形成了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历史 上民主传统的缺失、社会主义在前进中出现的曲折,以及一段时期对民主政治的忽视,目前我国选举制度还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落实,整个选举制度也显得不够健全和规范。比如在提出和确定候选人的程序上,重视政党团体的提名,忽视选民的资格;选民的“厌选”情绪的增长,“贿选”案件时有发生;选民与候选人、代表之间缺乏交流和沟通渠道;选举程序上存在暗箱操作;选民代表缺乏应有的监督;等等。因而,完善和改革选举制度,是我

浦兴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笔记 第三章 选举制度)【圣才出品】

第三章选举制度 一、概述 1.选举与选举制度 (1)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这一定义包括五层含义: ①“社会群体”,包括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组织等; ②“全体或部分成员”,涉及到在一个社会群体中哪些人有资格参加选举,亦即选举主体问题; ③任何选举都必须预先设定某种方式(如投票、举手、鼓掌、起立等)和某种程序(如划分选区、提出候选人、投票、计票、宣布投票结果等); ④选举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有被选举权的人员中的任何人,这是任何选举的必要条件和关键所在; ⑤任何选举都是有目的的行为,即为了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 选举的基本要素是主体(选举人)、客体(被选举人)、目的、方式、程序、结果;选举的根本特征是实现选举人的意志,从而实现公民的选举权这一现代民主社会中基本的政治权利。 (2)选举制度的涵义,可以从三个不同的层面上加以理解: 从广义上说,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 从中义上说,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人员的制度;

从狭义上说,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 本章讲的是狭义上的选举制度,其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选举所遵循的原则、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的方式和程序、代表与选民的关系等,这些内容一般都在各国的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法律中得以明确的规定。 2.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 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发展而来的,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建了革命根据地和革命政权,实行了革命政权的选举制度,为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1)1949年9月,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建国大纲——《共同纲领》中规定,新中国实行普选制度。 (2)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当代中国第一部选举法,《选举法》对中国实行普选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从而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的正式形成。 (3)形成于1953年的中国选举制度,有个明确指导思想,即既强调发扬民主,又坚持从实际出发。选举制度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与保障,自然必须强调发扬民主,然而,民主的实现程度又离不开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历史的条件,无视诸条件的制约,急于追求“高度的民主”,只能流于形式而于实质无益,甚至会陷于形式主义而有碍民主实质的体现。 3.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 自1953年选举法实施后的最初十余年间,中国选举制度的贯彻还比较正常,总的来说,各级人大尚能按期改选,但在“文革”时期,中国的选举制度受到了严重破坏,全国几乎没有进行过真正的选举,人大制度亦名存实亡。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以实现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的一种政治制度。 2.议行合一:国家权力机关统一掌管立法、行政等全部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规范选举活动的各类制度。其含义包括:(1)广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2)从中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人员的制度;(3)狭义上说,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 4.行政组织体制:指国家行政组织内部的各层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权责配置关系和结构体系的各种制度规范的总和。 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 6.政党制度:指国家通过政党行使国家权力、干预政治、进行政治活动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的总和。指政党执掌政权或参与政治的方式以及各政党之间的关系。 二、简答: 1.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①国家xx: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具体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②法律xx: 1978年宪法第一次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 凡关于宪法、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加以补充。这种解释或者补充规定与原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③监督权: 1982年宪法第一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④决定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⑤任免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⑥参与全国人大的组织工作: 包括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大会;决定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主持全国人大预备会议;审查代表资格;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等。 ⑦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2.选举制度主要原则: ①普遍原则:是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的权利。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如何合理的运用这一权利,如何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对每一个公民,乃至对于国家来说都至关重要。 新中国成立后,选举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为发展民主政治的基本任务与重要形式。1953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全国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与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1953年选举法,于1953年3月到1954年8月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主的普选。全国进行直接选举的基层单位共214798个,共有人口571 434511人,登记选民323 809684人,占选举地区18岁以上的人口总数的97%多,实际参加投票约有278093100人,参选率为86%。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1953年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与经验,通过了新的《选举法》。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根据国家政治生活的变化,曾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改(1982、1986、1995)。 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确立有其客观必然性。它也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1953年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是: 1、选举权的普遍性。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

中国的选举制度课件

中国民主政治制度之三——选举制度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浦兴祖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8。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导论》杨光斌李月军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象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因此,显而易见,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 ——马克思 第一节概述 一选举和选举制度 (一) 选举 1、概念 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国家层面上的政治选举就是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2、选举的意义: (1)选举使公民直接参与了政治权力的分配,使政治权力获得了最大的合法性。我们知道,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政权,其政治统治的成本才最小化; (2)选举不一定选出最优秀的政治家,但是不会选出最平庸的人; (3)选举是公民政治学习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技能。 3。选举的基本要素: (1)主体(选举人) (2)客体(被选举人) (3)目的(产生管理者) (4)方式(投票、举手、海选等) (5)程序(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流程) (6)结果(宣布选举结果) 4。选举的根本特征: 是实现选举人的意志,是公民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选举制度 1、概念: 选举制度是指规范选举活动的各类制度。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其含义包括: (1)广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 (2)从中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中国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 选举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 (1)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普通地方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在军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同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会议的成员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选举会议的成员。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协商选派,享有被选举权的人是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 2、暂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直接选举中,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直接选举中选民资格的确认 1、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每一个选民所进行的法律上的认可。

中国选举制度的意义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选举制度的意义 篇一:中国的选举制度课件 中国民主政治制度之三——选举制度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浦兴祖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8。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导论》杨光斌李月军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 “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象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因此,显而易见,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 ——马克思 第一节概述 一选举和选举制度 (一)选举 1、概念 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国家层面上的政治选举就是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

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2、选举的意义: (1)选举使公民直接参与了政治权力的分配,使政治权力获得了最大的合法性。我们知道,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政权,其政治统治的成本才最小化; (2)选举不一定选出最优秀的政治家,但是不会选出最平庸的人; (3)选举是公民政治学习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技能。 3。选举的基本要素: (1)主体(选举人) (2)客体(被选举人) (3)目的(产生管理者) (4)方式(投票、举手、海选等) (5)程序(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流程) (6)结果(宣布选举结果) 4。选举的根本特征: 是实现选举人的意志,是公民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选举制度 1、概念: 选举制度是指规范选举活动的各类制度。选举制度是规

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其含义包括: (1)广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 (2)从中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组成人员的制度; (3)狭义上说,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 2、选举制度的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 (2)选举所遵循的原则 (3)选举的组织机构 (4)选举的方式和程序 (5)代表与选民关系等内容。 这些内容一般都在各国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 3、选举制度的本质 选举是人民进行权力委托的行为,是国家机关(包括代议机关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获得合法性的途径,是现代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题2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练习题2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5题共15分) 1.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名单的是() A.宪法制度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C.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中国国家主席的任职年龄要求是年满() A.25周岁 B. 35周岁 C. 45周岁 D.55周岁 3.国家主席、副主席连选连任不得超过() A. 不得超过10年 B.不得超过15年 C.不得超过20年 D. 无限制 4.国家主席第二顺位补缺候选人是()。 A. 国家副主席 B. 全国人大委员长 C.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 D.国务院总理 5.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的是()。 A. 国家主席 B. 全国人大委员长 C. 国务院总理 D.外交部长 6.在我国所授予的勋章和称号中,具有最高荣誉等级者的授予人是()。 A.中共中央总书记 B. 全国人大委员长 C. 国务院总理 D.国家主席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最早设立于()。 A. 1951年 B. 1952年 C. 1953年 D. 1954年 8.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 A.中共中央书记处 B.国务院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大常委会 9.国务院每届任期为5年,总理任职年限为()。 A.只能任职一届 B.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C.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 D.无限制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的是()。 中共中央政治局 B. 中共中央书记处 C. 全国人大常委会 D. 国务院总理 11. 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 )。

A.一季度召开一次 B. 两个月召开一次 C. 每月召开一次 D. 不定期召开 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属于()。 A. 国务院组成部门 B. 国务院直属机构 C.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D.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13.地方性法规与国家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由()。 A.全国人大裁决 B. 地方同级人大裁决 C.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D.国务院裁决 14.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所编制和汇编的本级年度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报财政部的时间是() A.当年12月30日前 B. 下一年1月10日前 C. 下一年1月30日前 D. 下一年2月1 5日前 15.我国目前地方政府的层级设置最多有() A.二级 B. 三级 C. 四级 D. 五级 16.从城市功能和能力的角度看,目前我国城市的主体是() A. 镇 B.县级市 C.地级市 D.副省级市 17.我国的省作为一级政区的行政地位基本成形于() A.唐代 B.宋代 C.元代 D.明代 18.目前我国的副省级市有() A,12个 B.13个 C.14个 D.15个 19.最晚设立的自治区是西藏自治区,最早设立的则是()。 A.广西自治区 B.宁夏自治区 C.新疆自治区 D.内蒙古自治区 20.自治州主要是设立在省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目前设有自治州的省有7个,其中设立自治州最多的省是() A.云南 B.四川 C.贵州 D.甘肃 21.自治县(旗)可以设立在一般行政地方,也可以设立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县最多的省是()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而且,根据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这样,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员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将会更加减少,从而充分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从理想的角度来说,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然而,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应绝对化。比如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因而在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的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便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因此,这种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差别的日益缩小,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选举制度将会被完全平等的选举制度所代替。此外,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这也是为了保证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成为我国各个民族平等、友好、团结的大家庭。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们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问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毫无疑问,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理想的一种选举方

中国选举制度的利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选举制度的利弊 篇一:选举制度的弊端和改善 第一,选举的平等性没有完全实现。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虽然规定了一人一票制,每一票有相同的权利,但在不同的群体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量不同。 第二,直接选举的范围过窄。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设想,我们社会主义的选举应当实行直接选举。但从建国后,直到20xx年选举法的修改,也只有在县级以下(包括县级)实行了直接选举。目前,我国选民与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关系不够密切,不能不说与我国的直接选举范围过窄有着密切关系。直接选举范围的过窄,已显然成为我国选举制度的一大缺陷。 第三,人大代表的选举存在非法操作、行政干预等违法、违规现象在我国,候选人目前主要由党组织和上级机关提名,代表名额有计划地分配,直接由谁当代表,谁不当代表都是事先计划好的。 第四,选举缺乏合理的竞争机制选举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在竞选候选人中究竟是否存在积极的竞争。民主的国家可

能有这样的为公职而进行的竞争,但在不民主的政权下就不可能有这样的竞争。 第五,有关选举诉讼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现行《选举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关于选举诉讼问题 的法律法规不够全面,。 二、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的方向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我们国家在有关选举的普遍性和秘密性方面做得比较彻底和到位,但在平等选举和直接选举方面做得不是很好。实现选举的平等性和直接选举,也正是我国选举制度改革所要坚持的方向。 第一、关于实现选举权的平等性 建国初期,鉴于我国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数量上的巨大悬殊性,国家做出了对城市人口在选举权上进行照顾的制度安排。这在当时,处于巩固新生政权和统一战线的需要,也许是必要的,但我们不能理直气壮的认为我们的做法是符合法治精神和民主原则的。我们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一样是新生政权的缔造者,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理所当然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民主权利,特别是作为民主权利之基础的选举权利。五十多年来,这种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选举权的不平等性,导致了我国城乡发展上的失调。城乡居民选举权的不平等性也为我国“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最终形成埋下了伏笔。如今,我国的城市的繁荣在一定程

2012年4月自学考试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2年4月自学考试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试题 课程代码:0031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国家中实行联邦制的是() A.加拿大B.英国 C.法国D.意大利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制的批准权属于()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家主席D.国务院 3.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的是() A.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D.国家监察部 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始于() A.1949年B.1954年 C.1955年D.1956年 5.将“人民公社”改为“乡、民族乡”的是() 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 6.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其组成人员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质询案的法定联名人为() A.5人以上B.10人以上 C.15人以上D.20人以上 7.199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的意见》提出省级党政工作机构设置数量最多的是() A.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的省B.经济比较发达、人口较多的省 C.经济不太发达、人口较少的省D.直辖市 8.中共中央候补委员名额的决定权属于党的() A.全国代表大会B.中央委员会 C.中央政治局D.中央书记处 9.主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机构是本级() A.人民代表大会B.人大常委会 C.人大主席团D.选举委员会 10.省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任免() A.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B.省人民法院院长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模拟试题一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不同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的西方与非西方对垒(冲突)的第一个原因是权力、军事、经济的争夺斗争,第二个根源是( B ) A.经济上的差异 B.文化上的差异 C.政治上的差异 D.外交上的差异 2.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为( B ) A.国体 B.政体 C.体制 D.制度 3.由共和国、州、省、邦等成员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属于( A ) A.复合制 B.单一制 C.共和制 D.君主制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C )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5.在君主制国家,国家元首一般经( C ) A.选举产生 B.禅让产生 C.世袭产生 D.考试产生 6.1982年宪法规定,中国国家主席的任期是( C )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7.依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每届的任期是( C )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8.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的工作不受政府部门的管辖干涉,直接对( C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B.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负责 D.特别行政区法院负责 9.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结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的制度被总称为( C ) A.司法制度 B.劳改制度 C.审判制度 D.执法制度 10.将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提交法院,并向法院陈述起诉理由,由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和量刑的工作称为( B ) A.起诉 B.公诉 C.诉讼 D.终审 二、名词解释(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国体: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即一个国家的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表现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统治阶级内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 2.君主制:是指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事实上或在象征意义上掌握在君主手中,君主一般是世袭并没有任期限制的政治制度。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直接体现。这是由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决定的。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掌握和行使全部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对全部国家权力的掌握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等权力,这些国家机关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4.联邦制:指由若干相互独立的成员(邦、州、省)组成统一国家的制度,联邦的组成成员国的权力不是来自中央政府,而是来源于宪法的授予。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有5小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1.政治制度的基本含义及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说明:学生的回答不必与本参考答案文字一致,只要意思基本相同即可。 1.答:按照传统的看法,政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从更为宽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它具有如下一些特征:第一,历史性。第二,阶级性。第三,权威性。第四,层次性。第五,稳定性。 2.简述宪法的基本原则。 答: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3.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有哪些? 答:(1)民主集中制原则。<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3)群众路线的原则。(4)精简和效率的原则。(5)责任制原则。 4.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立法权。<2)变通执行权。(3)财政经济自主权。(4)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权。(5)地方公安部队组建权。(6)社会事业自治权。(7)自治机关组织和工作规则设定权。(8)民族语言文字使用优先权。 5.什么是一国两制? 答:"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就是在国家的部分地区,实行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这些地区的政府虽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性质仍然是国家的地方政府,不具有主权国家的性质和地位,不能行使国家主权。"一国两制"的核心主要有以下两点:"一国两制"制度的实施,首先必须保证国家的统一。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就是在国家的部分地区,实行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这些实行不同制度的地区,是国家的组成部分,是统一国家的不可分隔的一部分;其次,邓小平说"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10亿人口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四、案例分析题(20分) 32.案例: 直选乡、镇长合法吗?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在一些地方的乡、镇长选举中,个别地方采取由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的做法,并把这种做法当作扩大基层民主选举干部的一种尝试。 请联系乡、镇长选举产生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我国哪些法律规定了乡、镇长的选举办法? (2)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乡、镇长产生方式的? (3)你对由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的做法有何看法? 答案:(1)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了乡、镇长的选举办法。(2)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候选人,通过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3)个别地方采取由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的做法,是新时期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尝试,体现和贯穿了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但这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有关地方应及时进行纠正。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还有待增强,尤其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亟待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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