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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

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

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

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

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

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

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臵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

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关于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自查报告

关于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自查报告 某镇关于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自查报告近日,**镇纪委按照县纪委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联合镇组织办等部门,对2018年以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6名公职人员(其中一人为非党员干部)及51名非公职人员的决定执行情况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切实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是领导重视,成立工作专班。镇党委主要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临沭县纪委下发《关于开展全县纪律处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提出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确定由镇纪委牵头,成立纪律处分执行情况自查工作小组,党政办、组织办、纪检办、财税所等单位、办公室负责人为自查工作小组成员,协助镇纪委完成自查工作。 二是周密部署,明确工作任务。镇纪委及时组织召开纪律处分执行情况自查工作部署会,传达县纪委《关于开展纪律处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对各办公室人员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要求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纪律处分执行情况专项自查工作,积极配合镇纪委认真开展自查,及时有效发现问题,并认真做好整改落实。 三是严格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查采取“七查七看”的方式进行。即查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和《送达回执》,看处分决定是否执行到位;查会议记录,看处分

决定是否按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宣布;查组织人事档案,看处分材料是否及时归入受处分者的组织人事档案;查年度考核审批情况,看年度考核是否按规定确定等次;查工资核定表,看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人员是否按规定未晋级;查年度表彰情况,看是否存在违规评先评优;查有无处分决定未执行到位,看是否及时纠正整改到位。经自查后未发现问题。 四是对照学习,确保工作实效。专项自查小组通过自查和查阅档案资料,并按照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相关情况进行排查梳理,完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单制度,规范处分决定的送达、宣布、归档手续以及对职务、工资、年度考核等事项的处理情况工作流程,做到每一个环节都要签字,有迹可查,在以后的工作避免出现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六大纪律执行情况汇报

执行六大纪律自查报告 -----六大纪律执行情况汇报在全市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中,我认真学习了书记在全市纪律作风整顿活动的重要讲话,学习了新的党员干部纪律作风条例,52不准,学习了市委下发的纪律作风整顿活动读本,学习了五条禁令和六项纪律,在学习中一边做笔记,一边接受领导和同事们的教育,并为此做了详细的学习笔记,在学习活动中,通过深刻反思和认真听取别人意见,认识到自己在思想、工作、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严重不足,现就这些问题进行自我剖析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在开展整顿纪律作风活动中,片面地自我满足,自认为工作好、表现好,没有什么问题需要自查自纠。对此次活动认识片面,存有偏差,态度不够端正。 2、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只停留在一般水平上,没有进行深刻的研究和掌握。对先进文化的理解,不够深刻,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的比较少,也比较肤浅。

3、自身建设要求不严。没有严格按照党员干部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中提出的标准要求自己,廉洁自律意识不强。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攀比思想经常在头脑中存在,艰苦奋斗作风和过紧日子的思想淡化。加强思想修养,提高工作能力。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参与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不出入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场所,始终保持言行与自己身份相符;进一步加强自身素质修养建设,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做践行严守党员干部作风纪律的表率。 4、对工作责任心还不够强。在工作中,不严格要求自己。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因素所造成。在这段时间,自己结合理论学习,对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也多次进行认真反思,深刻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与危害,从主观上查找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理论学习不够,政治素养不高。对邓--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缺乏系统的学习,对科学发展观没有深刻地领会,钻研不够,联系实际不够,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因而不能准确把握形势。

【2018最新】关于对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word版本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关于对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 报告 按照县纪委办公室《关于迎接全省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驻政府办纪检组立即采取行动,要求各分管单位对党的十八大(201X年11月8日)以来已审结案件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总结上报,现将自查自纠状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安排部署,全面展开自查 此次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范围包括自201X年11月8日至今各单位全体党员、公职人员受司 法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情况,以及 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后的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 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及归档情况;对受 处分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办理 和执行情况;对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上岗考勤、确定年度 考核等次、发放考核奖金、任用晋升、奖励(评先评优) 等几个方面情况。 为确保此次自查自纠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我纪检组要求各 单位会同县纪委、党建口、财务科等部门认真组织、扎 实排查,详细查阅案件审理卷宗、个人档案、考核奖惩等 文件资料,重点检查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科级领 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党纪政纪(政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群众举报反映的人员等几类人员的处 分决定执行情况。

通过检查发现,我纪检组分管部门在此期间内未有人受到 党纪政纪(政务)处分。 二、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加强管理 (一)加强业务指导,明确处分执行规定事项 由于纪律处分执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单位往往会有接 触不多、政策不清等情况,使纪律处分未能按照规定执行。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建立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告知制度,明 确决定执行相关事项,如处分决定宣布范围及时间、公示 时间、处分期限,以及有关职务职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年度考核定档等,让受处分人员能够准确掌握并及时办理 相关事项。 (二)加强部门联动,确保处分决定落到实处 一是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调司法机关及时将国家工作人 员违法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和违法人员所在单位,以便及时落实惩戒措施,提高反腐 败综合效果。二是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 强与组织人事、财政、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之间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执行 情况,共同分析、探讨、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形成整体合力,保障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到位 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要求会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对 受处分人员党籍、职务、职级、待遇事项、处分决定宣布、年度考核、处分材料归档等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落实情况 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查清问题、分 析原因、严肃问责,切实维护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落实到位。

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汇报材料

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汇报材料 局于年月下旬开始,按照《市审计局关于转发〈省审计厅关于检查执行审计纪律八项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年月以来本局执行审计纪律的有关情 况进行自查,现报告如下: 一、自查开展情况 局领导高度重视自查工作,班子会议研究制定自查方案,由局长牵头开展、副局长具体负责,通过中层干部会、回访、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并落实专门 科室进行情况汇总和上报。 二、自查情况 (一)对照《省审计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审计纪律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审 计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通知》的要求,根据各业务科室自查和局纪检组抽查情况反映,各审计局自觉遵守审计纪律,没有发现违反八项规定的情况。经统计三 年内,我局支付审计外勤就餐费3810元。 (二)具体做法 1、建立健全廉政制度 年来,我局建立或修订了《进一步加强审计纪律的若干意见》、《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等和审计纪律相关的制度、办法,内容包括廉政承诺、审计组内监督、审计纪律告知、自查、报告和考核等。本次自查中,没有发现与“八不准”规定相违背的问题,也未收到相应的举 报和反映。 2、建立三级责任制度

实行“一岗双责”一级对一级负责,并把廉政责任制落实到审计组。一是党组书记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廉政建议负总责,二是科长对本科室廉政建设负责任;三是审计组长对审计组的廉政建议负责,不设审计组长的由审计主审负责。 3、建立监督网络体系 (1)局党组在审计组内聘请廉政监督员,廉政监督员直接向局党组负责。 (2)审计局聘请与审计工作较为密切的单位和部门七个同志作为廉政建设工作特约监督员 (3)审计期间,局党组和纪检组对审计组审计期间的廉政纪律进行巡视、抽查,并将巡视、抽查情况作为审计组廉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4、审计程序规范到位 (1)严格实际两公告制度。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 (2)审计组在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时向局纪检组提交廉政承诺书。 (3)审计结束后审计组长对审计组在审计期间的审计纪律执行情况向局纪检组提出报告。 (4)结合审计回访对审计组执行八不准进行再监督 5、建立廉政奖惩体系 (1)对审计组执行廉政纪律情况年底进行评比,评出模范执行廉政纪律审计组若干个进行嘉奖。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

纪律作风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纪律作风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按照市委五届五次全会关于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纪律作风整顿和市住建局《关于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结合自身和单位实际,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市住建局纪律作风动员会上的安排部署,通过自己查、同志帮、领导点,认真开展“五查五看”活动,积极查找自己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了详细的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仔细查摆问题,深刻剖析原因 一是存在上下班迟到早退问题。主要是对个人要求不严,认为只要工作完成就行了,迟到几分钟无所谓,忽视了党员干部的个人行为对单位职工的影响。 二是去向牌使用不规范。因为习惯意识影响,没有严格落实“精、严、细、谨”的精细化工作标准要求。 三是工作标准不高,要求不严。主要是只满足于完成工作任务,担当意识不够强,怕得罪人,存在“老好人”思想。 四是创新发展意识不强。因为缺乏自我学习、自我提高意识,思想解放程度不够,工作默守陈规,拘泥于老观念、老经验,没有完全做到具体分析和处理具体工作事务,惯于用老办法和习惯思维处理问题。 五是基础调研工作不够。主要是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意思不强,工作热情不高,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制定整改措施,用心进行整改

一是严格要求自己,切实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以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广大干部职工做好表率,切实落实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 二是养成“精严细谨”的工作作风,规范使用去向牌,做到及时调整,切实发挥去向牌作用,使去向牌准确反映在岗、公出和请休假情况。 三是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提升敬业精神,紧跟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担当意识,大局意识、职责意识、忧患意识,重点是在强化服务意识上下功夫,主动性开展工作,不断加强单位的规范管理,加大规章制度执行力度。 四是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拓宽思路,补齐短板,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加强锻炼,夯实基础,努力提高自我工作的潜力,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见贤思齐,开拓创新,用心进取,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开展工作,处理问题,努力把工作潜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五是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方法,立足单位工作特点,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加大基层调研力度,紧密联系单位实际开展党建工作,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总要求。 三、突出薄弱环节,全面落实措施 在为期一个月的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中,我对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从思想深处查找原因,并按照整改措施积极整改,取得了显著效果。一是彻底解决了上下班迟到早退、去向牌使用不规范等纪律方面的问题,为单位干部职工做出了表率。二是通过不断学习,思想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对自己工作作风方面存在问题对单位

积极开展党纪政纪处分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积极开展党纪政纪处分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为加强执纪监督工作,保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落实到位,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按照省、市纪委工作要求和部署,朝阳区近日开展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工作。 8月2日,区纪委召开班子会,听取审理室的基础情况汇报,并对自查工作任务做出了具体部署,成立了自检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信访室、案管室相关人员与审理室共同开展自查。8月3日,区纪委召开全区各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参加的 专题工作部署会,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区各纪检监察组织迅速行动,切实将自检工作作为纪律审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此次自检工作采用自查互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查找问题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本级的案卷由工作小组成员分成两个小组先行自查,然后进行互查;基层由工作小组成员指导自查,自查结束后,案卷集中起来,由审理室主任带领导工作小组成员进行统一检查。对于在本次自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不掩盖、不回避、不推脱。边查边纠,有错必纠,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确保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自检工作历时一周,检查内容上突出“六查两对照”,分别是: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看处分决定是否送达到位;查会议记录,看处分决定是否按规定在适当范围宣布;查组织人事档案,看处分相关材料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投档;查

干部任免表,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行政降级以上处分人员的职级是否按照规定变动问题;查工资核定表,看受到撤销党内及行政降级以上处分人员是否按规定降低了工资,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人员处分期间是否存在工资晋级问题;查看干部年度考核表,看年度考核是否按规定确定等次;将案卷与样板卷进行对照,看是否符合规范化标准;将处分决定与党纪条例进行对照,看处分情况量纪是否准确。通过自查自纠,全区查结的案件均符合“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和案卷规范化要求,案件审结率和党政纪处分执行率均达到100%。到8月9日,区纪委完成了2013年以来至2016年6月的案卷和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的纪律审查执行情况的自检,效果明显。 自查工作使朝阳区纪委在审理程序上更加规范、定性量纪上更加严格、证据使用上更加准确,有效地提高了审理工作水平,全区案卷的整体水平得到了一次综合提升。 积极开展党纪政纪处分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经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今年在全市开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内容 (一)检查范围:2007年6月1日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纪律审查案件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的汇报 众所周知,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开发的延续和售后服务,亦逐渐形成了一个不可替代的 新兴行业分支,并逐步在人们心目中占有一席之地,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近 年来,随着人们对物业管理服务品质的关注度不断上升,国泰南园物业企业规模的稳步发展, 客观上要求企业管理要跟上业主服务需求的变化,必须要加强物业管理规范化、物业服务标 准化。为此,从2005起,国泰南园物业即认真研究这一课题,制定长远的企业发展规划,聘 请北京国贸酒店物业的专家作指导,广泛发动员工掀起一场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为主 题的提高企业管理服务水平的运动,并适时导入iso9001:2000版和iso9001:2008版质量管理体系及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使企业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适应 规范管理要求,公司层面率先实施体制改革,首先理顺管理体制,根据现代企业管理要求, 全面贯彻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室作为经营班子,与董事会签订《年度管理经济指标责任书》 全面负责物业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并进一步完善职能部门的作用,从自身特点出发,设置市 场开发部、综合管理部及、财务部、项目管理部、行政管理部构成完备的监管体系,采用矩 阵式管理方法, 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通过公司职能部门对项目各项计划、指标、工作 状态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以横向和纵向联系的管理方式,较好解决了企业运营中分权与 集权平衡问题,使各个管理、业务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和相互监督,提高企业的快速反应机制, 大幅提升了工作效率,更加高效地实现企业的工作目标; 国泰南园物业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从公司成立之初就本着“系统、全面、适用”的原 则,在工作中调整,在实践中完善的指导思想,建立了一整套涵盖领导制度,行政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证制度及各岗位作业程序文件,并打印成分册,发至每个部门及 各作业员工手中并严格执行。从2006年开始,我司又在原有一系列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实施了《管理服务量化标准》、《管理处目标责任制》、《员工服务行为规范》、《职员年度考评方案》 等规范性制 度文件,进一步加强了制度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全面提高管理服 务水平,公司重点抓以下几项制度落实: 一、信息沟通及会议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贯彻“让我们做得比您期待的更好”的服务理念最根本的是强化内部管理,保持思想的 高度统一,根据物业公司《内部沟通规定》,公司坚持以多种形式强化信息沟通,2006年5月,公司率先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即国泰南园物业办公oa系统,网上实现公司公共信息共享、 文件传递、通知公告等功能,实现办公自动化,oa系统的投入使用,增强了信息交流,极大 的提高了物业公司工作效率;另外,公司还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办公例会,由总经理主持,研 究讨论工作运行情况及解决碰到的问题,半年召开一次全员总结大会,针对《年度目标管理 责任书》分析总结完成情况,布置工作任务;各物业管理处每周召开一次管理处工作会议, 传达公司要求,分析研究管理处工作情况;公司综合管理部每月对各管理处学习和会议情况 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并在工作例会上进行通报。另外还规定了各种质量会议, 各部门不定期专题会议的各种类型与形式,形成了良好的沟通体系和确保了信息的畅通无阻, 为保证政令畅通和集全体员工的参与管理,激发员工主人翁精神,建立了体制保障。 二、服务质量控制制度的贯彻与实施 为规范内部管理运作,细化工作流程,确保向顾客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2007年11月,国泰南园物业成功导入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2004,并顺利通过认证,获cnas证书, 2011年11月国泰南园物业成功导入iso9001:2008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2008,也顺利通过认证,获cnas证书,质量体系成功导入,为苏美物业提 供了规范化、标准化作业管理的平台,为品质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面 广量大,如何保证服务质量,如何进行过程控制是提高服务水平的首要问题,质量体系的建

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自查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党纪政务处分的执行,维护纪律处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执纪审查调查的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6月以来,xx纪委监委对201*年以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对存在问题逐一整改。本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处分决定送达、宣布、材料归档情况,处分后确定职务、级别、工资情况,影响期内受处分人员的任用情况,年度考核等次确定情况,特别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重处分人员的处分执行情况。 检查采取“六查六看”的方式进行,一查处分决定的签收情况,看处分决定是否按规定送达本人;二查本人所在单位宣布执行处分情况,看有无《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三查处分决定是否装入组织、人事档案,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职务、工资是否作了相应变动;四查单位一次性奖金发放清单,看受处分人员是否按要求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五查年度考核审批表,看年度考核是否按规定确定等次;六查工资变动审批表,看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是否按规定标准降低工资。 通过查阅组织人事档案、工资档案、考核资料,发现组织人社部门对受到撤职以上处分6名党员干部职务职级未按规定时限重新明确,工资未按规定时限进行变更,给予政务轻处分需要延期晋升工资档次的,未按规定执行到位。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退休后受到党政纪处分,需要降低退休待遇

的,纪检监察机关在作出处分决定后未及时提出降低退休待遇的相关建议,导致组织人社部门在执行职务、职级工资待遇等变动时打了折扣等问题。 针对违纪人员的级别、工资调整降低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该县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召开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联席会议,明确整改时限,并就处分决定执行的职责分工、执行标准、工作机制、监督检查等问题进行研讨,拟定了《xx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办法(审定稿》,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社、财政、编委办等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职责。建立处分决定告知报告制度,在送处分决定的同时,向相关单位送达《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告知书》。对在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执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进行追责问责。 据悉,目前该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正在积极整改,对2名应当降低岗位等级的干部重新确定了职务和工资待遇,对 4名应当降低退休待遇的干部及时扣发了退休费。对201*年以来受到重处分未执行到位的人员,严格按规定重新确定职务职级,扣回多发工资待遇。对201*年以来受到政务轻处分需要延期晋升工资档次的,下发整改通知书,坚决督促执行到位。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 篇一:司法局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司法局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自查报告 市纪委: 根据*纪(XX)23号文《关于对全市党政纪处分决定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XX年元月至XX年6月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出的党政纪处分决定的宣布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识到位、完善制度 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制定下发了《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关科室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各职能可是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从制度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执行到位。 二、做好贯彻落实 我局建立了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制度。在送达处分决定的同时,向受处分者送达《纪律处分执行告知书》,一

式两 份,一份留给个人,一份单位存档。告知书内容包括处分决定宣布送达的期限和方式、归档手续以及对职务、工资、年度考核、党员评议等事项的处理要求和政策依据。明确告知不 按《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书》的要求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 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程序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 贯彻落实。截至目前,我局受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的干 警共有1名,其处分决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了宣布, 处分决定已经及时归档,撤职和工资降级已经协调人事、财 政部门全部执行到位。 三、开展警示教育 我局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全面开展党政纪教育,认 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纪委《关于执 行党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和**市《关于严肃认真执行

(精品范文)关于对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doc

关于对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按照县纪委办公室《关于迎接全省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驻政府办纪检组立即采取行动,要求各分管单位对党的十八大(2012年11月8日)以来已审结案件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总结上报,现将自查自纠状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安排部署,全面展开自查 此次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范围包括自2012年11月8日至今各单位全体党员、公职人员受司法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情况,以及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后的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及归档情况;对受处分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办理和执行情况;对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上岗考勤、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发放考核奖金、任用晋升、奖励(评先评优)等几个方面情况。为确保此次自查自纠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我纪检组要求各单位会同县纪委、党建口、财务科等部门认真组织、扎实排查,详细查阅案件审理卷宗、个人档案、考核奖惩等文件资料,重点检查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科级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群众举报反映的人员等几类人员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通过检查发现,我纪检组分管部门在此期间内未有人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 二、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加强管理 (一)加强业务指导,明确处分执行规定事项 由于纪律处分执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单位往往会有接触不多、政策不清等情况,使纪律处分未能按照规定执行。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建立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告知制度,明确决

受纪律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现实表现情况报告

受纪律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现实表现情况 报告 中共xx县委组织部: xx乡村党组织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中受纪律处分人员1名,系xx乡xx村党组织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xx。xx年x月x 日,因其在xxx过程中收受好处费,被xx县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处分期为1年,xx年xx月xx处分期满。依照中共xx县委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村(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的通知》(x委办发xx号)要求,该同志在xx年村党组织换届中进行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时,因其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已经期满,故该同志符合提名为xx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按照县委相关要求,现将该同志在受处分后到选举前的现实表现情况报告如下: 一、讲政治、顾大局,能通过学习不断其政治理论水平,提升其政治素养

该同志在受处分后到选举前,能保持政治思想坚定,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用科学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在思想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上级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能严格执行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决议。能勤抓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注重培养和提高各方面素质,工作适应能力不断增强,实现了个人品质素质、工作能力的全面均衡发展。 二、作风正派,奉献意识浓厚 该同志受处分后到选举前,能坚持党性,为人厚道,诚实正派,敢作敢为,善于团结同志,搞好协调,能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对待得与失,能树立一颗平常心,对于分派何种工作,不斤斤计较,乐于奉献,默默无闻,无怨无悔,尽职尽责抓好落实。在工作中不搞虚情假意,不推诿扯皮。 三、求真务实,工作作风踏实 该同志在受处分后到选举前,能放下思想包袱,保持吃苦耐劳作风,能深入基层,及时了解和掌握民情动态,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责任感较强,做任何一项工作都能用高标准、严要求来约束自己,及时高质地完成产业发展、换届选举前期准备、脱贫攻坚等各项工作任务,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一致好评。 四、廉洁自律情况 廉洁自律方面,该同志能认真汲取教训,时刻用党员领导干部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用《党章》和党纪条规对照检查,

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总结

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总结 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总结 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总结怎么写?为了加强某些制度的管理以及落实 到实处的情况,那么,关于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总结写什么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市效能办《关于开展对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要求,我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在加强学习上狠下功夫,切实提高-干部职工对“三项制度”的认识 局党组充分认识到认真落实“三项制度”是建立健全行政效能制度体系的关键,是推进干部作风转变,全面提高机关效能的重点,对“三项制度”的落实高度重视,首先狠抓“三项制度”学习。局党组中心组*次集中学习“三项制度”,做到学前有安排、学习有考勤、有发言、有笔记,起到了表率作用。同时,通过组织动员会、学习讨论会以及印发学习提纲引导干部职工学习的方式,系统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学习了总书记、总理等中央领导以及自治区领导和市领导有关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逐条学习了《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认真贯彻落实“三项制度”,对于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重要性。同时,积极参加市效能办组织的“三项制度”考试,参考率达100%。其次,把

学习“三项制度”与思想教育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深入开展宗旨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思想理念,不断提高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自觉性。 二、在建章立制上狠下功夫,建立以“三项制度”为核心的机关效能建设制度体系 为了尽快建立机关效能建设制度体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几次召开党组会对“三项制度”实施办法及配套进行了研究讨论,及时印发了《贯彻〈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实施办法》、《贯彻〈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贯彻〈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围绕开拓创新、转变职能、从严管理的要求,把建章立制、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作为作风建设的核心内容,认真梳理原有规章制度,行之有效的坚持和完善,不合时宜的修订或废止,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和规程,努力形成科学完善、规范合理、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使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减少工作的随意性、随机性和盲目性。目前,已制定并印发的制度有: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公文运转和处理制度、否定报备制、考勤管理制度、禁酒令、局机关效能监察投诉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纪律的规定。与此同时,在全局开展“学法规、见行动”的活动,在机关内部大兴学习之风,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大兴遵章守纪之风,实行挂牌上岗、推行个人服务承诺,局机关每个干部职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了个人服务承诺,并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同时,设置公布监督牌、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

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汇报

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汇报 我作为分局领导班子成员,。现将今年以来廉洁自律情况作以简要汇报。 一、自觉地增强党风党纪学习和廉政教育,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廉 政建设 扎实展开党性党风党纪学习和廉政教育,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是固本奠基之策。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 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不适时机的增强廉政建设学习更为重要。今年来,本人能积极参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坚持中心组 理论学习制度,积极撰写理论调研文章和心得体会,指导下属搞好警 示教育,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持续地 增强自身修养,牢固树立起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用共产党员的高标准严格 要求自己,约束自己,练好自身内功,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二、能够做到严于律己,廉洁自律 一年来,能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 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中纪委五次全会提 出的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严的“六项规定”。凡要求下面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绝对不做。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共 产党人的政治本色。1、教育自己的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 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没有违法违纪。2、没有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 消费娱乐活动,不参加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不受礼、不送礼远离 “四条高压线”。3、没有违反通信工具配备和话费限额的相关规定。4、执行了重大事项报告、礼品登记和收入申报制度。5、没有私设小 金库、没有违反财务规定。6、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能够按照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不谋私利。7、坚持“两个务必”教育,认

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个人自查报告

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查报告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纪律何谈强国?什么是纪律?什么叫规矩?习总书记说得好:纪律是成文的规矩,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守纪律,讲规矩是国家繁荣富强的重要保障。 自参加我所组织的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自查自纠活动以来,积极认真的学习和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文件、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所里下发的各种文件,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深入细致地查找自己在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以及规范从事经营活动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名基层管理人员,除了深刻剖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外,还应该积极的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现将本人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维护党中央权威方面 本人时刻坚定的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中央指挥,对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决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在任何场合,决不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决不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二、.维护党的团结方面 本人坚定的维护党的团结,在工作中坚持团结五湖四海、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团结大多数,决不以人划线和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 三、遵循组织程序方面 本人严格遵循组织程序,对重大问题请求汇报,决不擅作主张和我行我素,决不超越权限办事,决不任何形式的先斩后奏。 四、服从组织决定方面 本人坚决从组织决定,坚持遇到问题找组织、依靠组织,决不欺骗组织、对抗组织,决不搞非组织活动或跟组织讨价还价。 五、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方面 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决不不允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当前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处分决定是对违反党政纪的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意见,处分决定能否执行到位,直接决定着违纪党员干部能否真正受到处理,其他干部能否受到教育,只有处分决定执行到位才能维护党政纪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才能体现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权威和效果,才能维护好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声誉和形象。根据笔者多年来的办案、审理工作实践,当前处分决定执行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一些单位存在着处分决定不及时执行的问题。由于好人主义思想作祟,一些单位领导不及时召会,研究处分决定的执行,不安排人员做好处分决定执行有关工作,致使处分决定一直拖着,少则半年,多则长达两三年,不能及时处理到位。 2、一些单位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着不到位的问题。表现在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只影响当年考核、评先进、十三个月奖励工资,对工资、职务等方面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3、一些单位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范围进行宣布,处分决定没有及时送达,处分决定没有让受处分人进行签字等。 4、一些单位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着畸轻畸重的问题。表现在同一案子对一般干部处理重,对领导干部处理轻,有些案子处理没有严格按照党政纪处理条规对照处理,有些案子人为的进行了减轻或从轻处理,但不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理的依据和情节。 5、处分决定执行后不能及时报告上级部门进行备案。 二、解决处分决定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处分不执行等于打白条。处分决定不能有效执行,损害了党政纪的严肃性,造成了违法违纪者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理,也导致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对涉案单位和办案部门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和危害。对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是加强纪检监察业务培训。各单位、各部门要确定专人从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要对有关人员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组织外出学习审理业务知识和经验,使其尽快熟悉案件处理的程序和要求,掌握案件审理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处分决定执行打好基础。 二是加强处分决定执行监督检查。各镇、各部门纪委纪检组对本单位受处分人员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要认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随时解决。县纪委要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对全县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予以解决,使处分决定执行不留空白,不留隐患。 三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一些部门不严格执行处分决定的问题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单位在年终考评中不能评为优秀单位。 四是要建章立制,不断规范处分决定执行,要建立健全处分决定宣布、送达、执行报告等制度。对处分决定执行后不及时报告的单位,要督促及时报告,对处分决定执行报告有关资料不健全的,要督促补齐有关资料,县纪委、各镇、各部门要确定专人抓好处分决定执行报告工作,使处分决定执行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处分决定执行的真正作用和效果,要创新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公示制度,对涉及单位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要在有关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不及时处理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要落实处分决定执行宣布、送达、执行签字制度,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各环节、各程序全面到位。对个别不重视处分决定执行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建立约谈制度,由县纪委领导定期约谈,明确认识,夯实责任,督促其认真抓好所在单位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五是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每两年对全县各镇、各部门所办案件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案卷中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要坚决进行整改,责成有关单位将处分决定执行到位。

党内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报告

党内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项法规活动,确保各阶段学习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加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重要准则。我局切实贯彻落实好新《准则》、《条例》两部法规,积极开展了学习贯彻活动,现将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及时成立学习领导小组 为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教育和掌握《中国共产党廉洁从政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项法规活动,我局为切实贯彻落实两项法规的学习,经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廉洁从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活动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XXX为组长,组织委员XXX、纪检委员XXX为副组长,全面组织我局开展深入学习《准则》、《条例》两部法规。把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作为党支部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落实到责任领导和责任股室,全面协调推进学习贯彻工作的开展,针对学习重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目标,靠实责任,确保学习贯彻推进有力。 二、周密部署,扎实开展两部法规学习活动 为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从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科学内涵、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贯彻实行《准则》和《条例》的思想

自觉和行动自觉,我局党支部召开专题学习会,学习两部党内法规,研究全局学习宣传方案,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两部法规,要求各党员干部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专题会上,党支部书记罗伟平同志从两部党内法规修订前后内涵和外延的变化,进一步传达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的特色以及战略意义,要求全体党内干部,尤其是领导党员要以身作则,自觉学习、主动学习,带头遵守党章以及两部党内法规规定,不断强化领导班子凝心聚力、团结奋进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要把学习贯彻两部党内法规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结合起来,确保各项学习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创新载体,确保学习取得实效 为保证党员干部能更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从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部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有助于开展自查自摆自纠,把《准则》和《条例》作为检身正己的“指南针”,我局创新形式,多措并举,确保学习取得成效。为巩固两部法规的学习成果,我局各党员 共进行了四个阶段的测试,各党员都能通过测试,且成绩十分理想。同时,各党员干部还充分利用微信、QQ等网络平台在全单位范围内抓好两部党内法规的宣传,让“讲政治、守纪律、守规矩”成为全体党员干部的一种自觉行动。还通过制作简报等形式,营造浓厚的学习范围,把宣传两部党内法规作为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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