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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重庆市江北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重庆市江北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需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并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审核、拨付采购资金以及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是我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日常管理和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并协同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是全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采购单位提供政府采购服务。

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经办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宜。

第二章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由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

第九条采购方式由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

由于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以及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等情况而废标,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报经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重新组织实施。

第十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单项或批量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需要变更公开招标事项的,应向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公管办(3+X模式)初审后,由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定。采购单位根据审议批准文件向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方式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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