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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守则图文稿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守则图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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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

估制度守则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规范医院抗菌药物品种管理,保证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一、抗菌药物遴选

1、医院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1.1、抗菌药物品种总数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不超过2种;

1.2、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2个品规;

1.3、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

1.4、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

1.5、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

1.6、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1.7、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2、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3、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4、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二、抗菌药物定期评估

1、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2、不良反应发生率频率高、安全性低、效价低的品种,根据临床医师或临床药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经调查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3、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对耐药率较高的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进行效价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4、违规使用抗菌药物,如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等,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在全院通报警示,防止再次发生。

5、医院应定期组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感染专业临床药师、临床微生物技术人员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评估,同时结合国内外先进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经验,提出适合本院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持续改进意见,并在全院推广实施。

6、定期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报、信息。共享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理论知识。

7、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地促进和提高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水平。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1、医院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国国家处方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技术规范,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2、医院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2.1抗菌药物品种总数不超过35种; 2.2、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不超过2种; 2.3、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 2.4、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 2.5、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 2.6、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2.7、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3、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4、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

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5、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定期评估制度 1、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2、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对纳入《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的采购品种要进行临床评价,由临床医师、药师填写抗菌药物临应用床评估表,反馈意见。内容包括该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结果,临床疗效评价结果,临床用量等情况。 3、不良反应发生率频率高、安全性低、效价低的品种,根据临床医师或临床药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经调查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4、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对耐药率较高的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进行效价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5、违规使用抗菌药物,如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等,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在全院通报警示,防止再次发生。 6、医院应定期组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感染专业临床药师、临床微生物技术人员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评估,同时结合国内外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桦甸市第三人民医院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 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四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六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

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 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 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 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七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院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 次。如果超过5 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医院抗菌药物管理、监测、评价制度

**医院抗菌药物管理、监测、评价制度 一、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我院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二、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不得采购。 三、严格控制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四、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 五、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六、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

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七、抗菌药物应当由医院药品采购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八、因特殊治疗需要,需使用本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品采购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每半年(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九、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我院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

20-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新蔡同安医院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规范医院抗菌药物品种管理,保证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一、抗菌药物遴选 1、医院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1.1、抗菌药物品种总数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不超过2种; 1.2、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2个品规; 1.3、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 1.4、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 1.5、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 1.6、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1.7、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2、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

物管理工作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3、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4、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二、抗菌药物定期评估 1、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2、不良反应发生率频率高、安全性低、效价低的品种,根据临床医师或临床药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经调查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3、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对耐药率较高的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进行效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2020年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每题5分,共30分) 1.抗菌药物品种总数不超过▁种。 A.35 B.34C.36 D.33 2.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个品规; A.5,7 B.5,8 C.4,8 D. 4,7 3.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个品规; A.2 B.3 C.4 D.1 4.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个品规; A.2 B.3 C.4 D.5 5.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个品规。 A.2 B.3 C.4 D.5 6.根据临床需要,需变更已列入医院采购目录内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和生产企业者,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剂科提出意见后,报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议。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上成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医院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但要保持采购供应目录内的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变; A.2/3 B.3/4 C.1/2 D.3/5 二、填空题(每空3分,总分40分) 1.按照▁▁▁▁▁、▁▁▁▁▁▁、▁▁▁▁▁▁▁▁▁▁▁、▁▁ ▁▁▁▁▁、▁▁▁▁▁▁▁▁▁▁▁、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 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技术规范,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2. 抗菌药物新品种是指我院▁▁▁▁的抗菌药物或现有抗菌药物的▁▁▁。 3.拟引进的抗菌药物新品种必须是▁▁▁▁▁▁▁▁▁▁▁▁▁▁▁内的品种。 4.对作用机理相同、抗菌谱相似的抗菌药物新品种,必须优先选择▁▁▁▁▁▁▁、▁▁▁▁▁▁▁▁和▁▁▁▁▁▁▁▁▁▁▁▁▁▁▁内的品种。 5.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种; 三、简答题(1题10分,总分30分) 1.2016年国际化学疗法协会抗菌药物优化管理和耐药监测工作组有关住院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十大共识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规范医院抗菌药物品种管理,保证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一、抗菌药物遴选 1、医院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1.1、抗菌药物品种总数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不超过2种; 1.2、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2个品规; 1.3、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 1.4、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 1.5、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 1.6、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1.7、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2、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

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3、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4、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二、抗菌药物定期评估 1、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2、不良反应发生率频率高、安全性低、效价低的品种,根据临床医师或临床药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经调查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3、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对耐药率较高的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进行效价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四、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市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六、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七、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院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守则图文稿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 估制度守则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规范医院抗菌药物品种管理,保证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一、抗菌药物遴选 1、医院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1.1、抗菌药物品种总数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不超过2种; 1.2、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2个品规; 1.3、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 1.4、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 1.5、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 1.6、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1.7、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2、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3、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4、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二、抗菌药物定期评估 1、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2、不良反应发生率频率高、安全性低、效价低的品种,根据临床医师或临床药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经调查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3、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对耐药率较高的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进行效价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价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技术规范,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一、医院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种;101、抗菌药物品种总数不超过2、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种;1-2复方制剂3、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注射个品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24个品规;45、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6、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7二、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三、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6种原则上四、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的抗菌药物每年不得超过五次。加强对临时购进的抗菌药物进行不良反应和治疗效果的监测,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对不良反应严重,疗效不明显的药品限制使用范围或者限制采购;对疗效确切,不良反应少,临床需求大的品种,可以申请新品种的引进。.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价制度守则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技术规范,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一、医院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1、抗菌药物品种总数不超过10种; 2、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3、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 4、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2个品规; 5、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 6、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7、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二、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三、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

药物管理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四、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的抗菌药物每年不得超过五次。加强对临时购进的抗菌药物进行不良反应和治疗效果的监测,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对不良反应严重,疗效不明显的药品限制使用范围或者限制采购;对疗效确切,不良反应少,临床需求大的品种,可以申请新品种的引进。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与持续改进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为加强抗菌药物安全、规范、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一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二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对纳入《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的采购品种要进行临床评价,由临床医师、药师填写抗菌药物临应用床评估表,反馈意见。内容包括该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结果,临床疗效评价结果,临床用量等情况。 三不良反应发生率频繁高、安全性低、效价低的品种,根据临床医师或临床药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经调查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四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对耐药率较高的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进行效价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五违规使用抗菌药物,如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等,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在全院通报警示,以防止再次发生。 六医院应定期组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感染专业临床药师、临床微生物技术人员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评估,同时结合国内外先进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经验,提出适合本院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持续改进意见,并在全院推广实施。 七定期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报、信息。共享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理论知识。 八利用信息化手段,系统及合理用药软件,不断地促进和提高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水平。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 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四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六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 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以上委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价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 价制度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技术规范,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一、医院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1、抗菌药物品种总数不超过10种; 2、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3、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 4、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2个品规; 5、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 6、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7、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二、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三、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四、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的抗菌药物每年不得超过五次。加强对临时购进的抗菌药物进行不良反应和治疗效果的监测,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对不良反应严重,疗效不明显的药品限制使用范围或者限制采购;对疗效确切,不良反应少,临床需求大的品种,可以申请新品种的引进。

医院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实施办法

医院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豫卫医(2012)158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遴选应该在《河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医院抗菌药物使用申请表》,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初步拟定我院抗菌药物候选供应目录,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并报省卫生厅备案后实施。《目录》应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目录》的遴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二)充分尊重临床科室的经验用药习惯。 (三)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

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 第四条根据《目录》,我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内选择并制定我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品种、规格、生产厂家等。 第五条建立抗菌药物修订和定期评估制度 (一)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厅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二)定期分析各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和细菌耐药情况一是参考抗菌药物监测网的有关监测指标,对非手术病人和手术病人分别进行评价,评估抗菌药物适宜性;二是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按月或季度进行环比、同比分析,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与该科的疾病谱是否相符,分析抗菌药物的使用趋势。 第六条应用《目录》以外的药品,应填写《医院抗菌药物使用申请表》应用《河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以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使用前应当按抗菌药物品规逐一填写《医院抗菌药物使用申请表》和《河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经我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报卫生厅备案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发件部门:药械科 版本修订状态:修订稿 制定/修订日期:2012-5-1/2013-3-20抗菌药物遴选和定 期评估制度 生效日期:2013-3-20 运用范围:全院各科室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一、医院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国国家处方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与技术规范,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二、医院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1、抗菌药物品种总数不超过35种; 2、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3、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 4、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 5、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 6、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 7、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三、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危机、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从头进入我院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五、因分外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我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购入的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适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一次性购入使用。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六、定期评估制度 1、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2、不良反应发生率频率高、安全性低、效价低的品种,根据临床医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药事管理委员会经调查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3、违规使用抗菌药物,如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等,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在全院通报警示,防止再次发生。 4、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地促进和提高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水平。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xx第三人民医院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四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六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

医院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剂科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 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四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卫生行政部门(县卫生局)备案。 五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六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剂科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 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 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剂科、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 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七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一次性购入使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一、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抗菌药物的遴选。 (一)医院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选择《陕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中的抗菌药物,并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不采购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 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四)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

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六)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 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 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 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七)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

医院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院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院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一、抗菌药物新品种引进管理制度 1.抗菌药物新品种是指我院未使用过的抗菌药物或现有抗菌药物的新剂型。 2.拟引进的抗菌药物新品种必须是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内的品种。 3.对作用机理相同、抗菌谱相似的抗菌药物新品种,必须优先选择《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品种。 4.对拟引进的抗菌药物新品种,首先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审查符合遴选条件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二、抗菌药物淘汰和更换管理制度 (一)抗菌药物淘汰和更换的范围: 1.在临床治疗中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性严重、性价比差的抗菌药物; 2.临床使用量小、并可以被替代的抗菌药物; 3.在临床使用中严重违反医院行风管理规定所涉及的抗菌药物; 4.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淘汰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淘汰的程序 1.对我院目前在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淘汰或者更换意见。抗菌药物淘汰或者更换意见首先报药学部门,经审查符合淘汰或者更换标准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经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淘汰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医院机构药品采购供应目录。 2.按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二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因此在抗菌药物品种满员的情况下,临床科室在提交引进抗菌药物新品种申请报告时,必须同时提交对另一种在用抗菌药物的淘汰或者更换的报告。 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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