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2018年7月9日,董X琳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改造,在原140平方米的村宅基地翻建成别墅。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与当地包工头傅某订立书面建筑施工合同。2018年8月间,开始地基建设,因房屋建设需要,在房屋地基四角各挖了一个长2米,宽1米,深1.5米深坑。深坑挖好后,由于经常下雨,造成被告傅某无法施工,这四个承重基脚未完工。傅某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2018年9月10日上午下大雨,魏振10岁之子魏静去小卖部玩耍路过此处。2018年9月10日晚7时,魏振发现魏静未在家,便去寻找,发现董X琳宅基地上有小孩的鞋脚印,于是拿来竹竿,在深坑处来回摆动,发现疑是小孩的尸体,马上跳入深坑打捞,发现魏静已经死亡。
这是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傅某在承建董X琳房屋时,动工开挖深坑,未设置警示标志与防护措施,造成魏静溺水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原告之子魏静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董X琳将房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交由被告傅某承建,其与被告傅某是承揽合同关系,作为定作人的董X琳是业主,未对其在建房屋安全管理和监督义务,与傅某存在混合的共同过错,对原告之子 魏静的死亡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父母应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魏振未对其尚属未成年的魏静(8岁)尽到监护责任并放任其属未成年的魏静在下雨天外出存在过错责任,宜承担一定的责任(30%为宜)。魏振之子魏静生前已达8岁,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未尽注意安全义务,受害人魏静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5%为宜)。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傅某、董X琳应共同赔偿魏振因其子死亡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约65%)。
魏振的损失有:1、魏静的死亡赔偿金XXXX元(YYYY元/年×20年,YYYY社保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为均纯收入)。2、丧葬费(金额以当地一般习惯支出为准)。3、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4、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大概一般3万-5万元,具体以在地生活水平和失子的情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加害行为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而不能查明是谁的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由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事要有加害

人为二人以上;二是加害人有意思上的共同联络或行为上具有关联性,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统一性,三是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二人以上实施了危险行为,但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每一个加害人的行为都具有致他人损害的可能。所以,任一加害人负都对全部损害负有完全赔偿的连带责任,受害人可向所有向部分或者个别加害人主张全部损害赔偿,也可全部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在部分或者个别加害人承担了全部损害赔偿的责任之后,对其他加害人有追偿权。当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了连带责任之后,就赔偿额的分担发生的争议,可另行向诉请法院解决。
二、国内外关于共同侵权行为与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规范
1、【中国】
民法通则第130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中国澳门】
民法典第483条 [行为人、教唆人及帮助人之责任]
不法行为的行为人、教唆人或帮助人有数人者,各人均须对所造成之损害负责。
民法典第490条[连带责任]
(1) 如有数人须对损害负责,则其责任为连带责任。
(2)负连带责任之人相互间有求偿权,其范围按各人过错之程度及其过错所造成之后果而确定;在不能确定各人之过错程度时,推定其相同。
3、【中国台湾地区】
民法第185条 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
4、【俄罗斯联邦】
民法典第1080条 [共同致人损害的责任]
共同致害人,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 按照受害人的申请并为其利益,法院有权依本法典第1081条第2款规定的规则确定份额后,责成共同致害人按份额负担责任。
民法典第1081条第2款 对共同致害负担了赔偿责任的致害人,有权请求其他致害人依每人的过错程度给付其应向受害人给付的相应份额。 当过错程度不能确定时份额应均等。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