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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2020年(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一、总则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

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11、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13、配建设施

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14、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4、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7、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

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33、拆建比

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34、土地开发费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35、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m2)。

三、用地与建筑

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2、居住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4、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四、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组织管理;

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利安全防卫;

4) 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

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突出个性,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

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停车库等小建筑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五、住宅

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

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以下图表中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②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3) 在Ⅰ、Ⅱ、Ⅲ、Ⅵ、Ⅶ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Ⅲ、Ⅳ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 利于组织居民生活、治安保卫和管理。

4、住宅的面积指标和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为主,并应利于住宅商品化。

5、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6、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以下图表的规定;

2) 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六、公共服务设施

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

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以下图表中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各地应按以下图表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6.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以下图表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

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4) 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

5) 在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6) 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结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4、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在使用方便、综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

3) 基层服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2)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七、绿地

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2、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的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3、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4、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②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规定。

2)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第1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3) 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八、道路

1、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2) 使居住区内外联系通而不畅、安全,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4) 小区内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7) 城市旧城区改造,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 考虑居民小汽车的通行;

9)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2) 小区路:路面宽5~8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10m;

3) 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

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5)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3、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道路类别最小纵坡最大纵坡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0.3 ≤8.0

L≤200m

≤5

L≤600m

非机动车道≥0.3 ≤3.0

L≤50m

≤2

L≤100m

步行道≥0.5 ≤8.0 ≤4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4、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3) 主要道路宜平缓;

4)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3)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7) 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量小距离(m)

与建、构筑物关系道路级别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9) 居住区内宜考虑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的停放。

九、竖向

1、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2、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2)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3) 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4) 避免土壤受冲刷;

5) 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6) 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3、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4、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

2) 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

十、管线综合

1、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暖区还应增设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煤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电缆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2、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

2)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规定;

时应大于或等于3.0m;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

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③低压

煤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3) 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4) 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0.0.2-3规定;

5)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子管线或电信管线、煤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煤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6)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7)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8) 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10.0.2-4中的规定。

十一、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1.0.1规定。

2、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3)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4)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5) 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6) 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有面积计算。

7) 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本规范表6.0.5中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表11.0.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1.0.1建国以来,我国未专门制订过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统一的技术性规范。50年代基本套用原苏联的有关模式,1964年原国家经委、1980年原国家建委,虽先后在颁布有关的城市规划的文件中,对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些技术法规不完善,且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使城市规划、设计、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应有的依据及必要的法制管理准则,致使相当一部分已建居住区出现配套设施不全,或布局不合理,或密度过高,居住生活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既不能满足居民居住生活需要,更难达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同时,由于国家对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内容、有关词解和指标的计算口径无统一的标准和规定,认识比较混乱,既影响规划工作质量,又缺乏可比性。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已建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外经验,在居住区规划范围的有限空间里,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内容、统一词解涵义与计算口径等,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与可比性。体现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综合效益。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城市的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并主要适用于新建区。理由是,城市新建区的规划具有基本统一的规划前提条件,可按统一的口径与要求进行本规范的编制工作,可制定适用性强、覆盖面大的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定性及定量的有关标准,可比、可行又易于掌握,而城市旧城区的居住

街坊改造规划与新建区的居住区规划相比,就城市居民对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的要求而言是一致的,对道路及工程管线的敷设的基本要求也有许多共同点,但由于旧城区因所在城市性质、所负职能和复杂的现状条件各异,致使改造规划的前提条件悬殊,要制定全面的有关规定,难度很大。本规范限于人力和具体条件,仅在个别章节里制定了城市旧城区具有共性的若干规定。

1.0.3居住区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可行、合理、符合国情。其一,分级的主要目的是配置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相关设施;其二,配置水平的主要依据是人(户)口规模;其三,分级配套适应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其四,符合配套设施的经营和管理的经济合理性。

经对全国大中小城市已建居住区的调查分析,根据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关系,将居住区划分为居住区(30000~50000人)、小区(7000~15000人)、组团(1000~3000人)三级规模,科学合理,符合国情。主要依据是:

一、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中三个不同层次的要求,即对基层服务设施的要求(组团级),如居委会、综合服务站等;对一套基本生活设施的要求(小区级),如小学、粮油店、综合副食店等;对一整套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设施的要求(居住区级)如百货商场、门诊所、文化活动中心等;

二、能满足配套设施的设置及经营要求,即配套公建的设置,对自身规模和服务人口数均有一定的要求。本规范的分级规模基本与公建设置要求一致,如综合服务站可与组团级人口规模对应,一所小学服务人口为一万人左右,正好与小区级人口规模对应等;

三、能与城市的行政管理体制相协调。即组团级居住人口规模与居(里)委会的管辖规模1000~3000人一致,居住区级居住人口规模与街道办事处一般的管辖规模30000~50000人一致,既便于居民生活组织管理,又利于管理设施的配套设置。

从居住区规划的实践经验,其规划组织结构一般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结构、居住区-组团和小区-组团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组团等基本类型。但也有一些城市将其划分为居住区-小区-街坊-组团四级结构、居住-小区-街坊和居住区-街坊群(小区)-组团三级结构及小区-街坊两级结构等类型,特点是将街坊作为规划组织结构中的一级,或与小区相当,或与组团同级,或居于小区、组团之间。经分析,街坊目前一般出现在旧城区,是被城市道路分割、用地大小不定、无一定规模的地块。街坊的性质也随地块的使用性质而定。如商业街坊、文教街坊、工业街坊等,居住街坊仅是其中一类。由于居住街坊的用地规模大可相当小区级用地,小可不足组团级用地规模,很难将满足居民生活所需要的配套设施直接与街坊用地挂钩。因而,街坊与分级规模无直接的关系,也难将其作为规划组织结构中的某一级。

由上可知,居住区的分级规模与规划组织结构,是既相关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居住区规模分级是为了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设施,以满足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而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则是包括配套含义在内的规划组织结构形式,是属规划设计手法,因而,在满足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建设施总要求的前提下,其规划组织结构,还可采用除本规范所述的其它多种形式,使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更加丰富多彩、各具特色。

经对大中小城市已建居住区的调研,要合理选用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综合考虑城市大小、住宅建设量、用地条件与所在区位及配套设施的经营管理要求等因素后确定,切忌不顾当地情况简单套用分级规模的模式。

1.0.4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区,应配置不同层次的配套设施,才能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因而,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与指标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这是对不同规模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共同要求。在规划组织结构的手法上,则可根据居住区所处城市区位、周围环境和自身规划条件等具体情况,可采用多种规划组织结构类型。

例如,两个5万人口规模的居住区,由于所处区位不同,一个采用若干组团→若干小区→居住区的三级规划组织结构型式,一个采用若干组团→居住区的两级组织结构型式。前者的特点是,三级配套,三级结构;后者的特点是,三级配套,两级结构。即将三级应配内容与总指标统一安排、合理使用,既扩大丰富了居住区中心的内容,增强了活力与吸引力,又打破了三级规模、三级组织结构的常见模式(见图1)。

1.0.5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居住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从全局出发考虑居住区具体的规划设计。

二、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城市规划法》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三、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在一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其各种规划要素的考虑和确定,如日照标准、房屋间距、密度、建筑布局、道路、绿化和空间环境设计及其组成有机整体等,均与所在城市的特点、所处建筑气候分区及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现状条件密切相关。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利用和强化已有的特点和条件,以改变居住区千人一面和平淡、单调的面貌。

四、城市居民的一生中,约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是在居住区内度过,因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研究居民的行为轨迹与活动要求,综合考虑居民对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及确保居民安全的防灾、避灾措施等,以便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五、人口老龄化、人口年龄结构中老年人口比例逐年增长和残疾人占有一定比重,是我国在相当时期内的现实状况。老年人的活动范围随年龄增大逐年缩小,是人生的自然规律;残疾人的活动范围不如健康的人,是生理缺陷所至。因而,为残疾人就近提供工作条件,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活动、社交的场所和方便、安全的居住生活条件,使老人能欢度晚年,使残疾人能与正常人一样在工作之余同样享受国家、社会给予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的各种回报,应是居住区规划设计中不允许忽略的重要问题。

六、住宅建筑标准化,是建筑工业化和施工机械化的重要条件,也是加快居住区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但也易因此而造成住宅形体整齐划一、平淡单调。因而,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建筑标准化与施工机械化的要求,同时也要结合规划用地特点,对建筑单体的选型、体量、色调等提出要求,并通过不同的布局手法、群体空间设计等,为建筑群体多样化创造条件。

七、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方面综合效益的高低,应是衡量和评介居住区规划设计优劣的综合标准,也是居住区规划能否付诸实施、居住区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所在。而提高三个方面综合效益的基础环节,就是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也是提高三个效益的重要环节。同时,应考虑适应分期建设的要求,并为商品化经营和社会化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术语、代号

术语,是本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定本规范的前提条件之一。

本章内容是对本规范涉及的基本词汇给予统一用词,统一词解或将使用成熟的词汇纳入、肯定,以利于对本规范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一、统一用词、统一涵义。不是将尚无统一规定,而需要作有规定的术语给予确切的名称和内涵。

如对本规范的命名,即对“城市居民聚居地”的称呼有称“住宅区”的,也有称“居民区”或“居住区”的均有。几幢住宅或成片住宅,有配套设施的或无配套设施的均可用以上某一词代之,用词混乱、涵义不清。经分析,要满足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基本需要,除住宅外,还必须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建、道路和公共绿地等设施。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本规范认为,“居住区”一词较其它用词更能准确地反映以居住为主的,有相应配套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的真实涵义。因此,本规范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的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城市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统

称居住区,并对其涵义给予统一规定。

又如,对居住区用地内的“四项用地”的总称有的称生活居住用地,有的称居住区用地、居住用地、居住用地、新村小区用地等,对第一项用地(住宅建设用地)有的称居住用地,有的称住宅用地。由于称呼混乱、计算口径也不统一,造成规划方案的技术数据可比性差,对方案评审带来困难。本规范根据我国多数地区的使用习惯,并考虑体现用地性质的确切性,把四项用地的总称定为居住区用地,既具有概括居住生活所需的多项功能的涵义,又有别于包含“其它用地”在内的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居住用地,把第一项用地称为住宅用地,则具有明显的单一性,不易混淆。

再如,对反映绿化效果有关的指标用词,以往常用的是“绿化覆盖率”,也有用“绿地率”的,涵义不同,效果不一。经分析,“绿化覆盖率”仅强调规划树木成材后树冠覆盖下的用地面积,而不管其占地面积的实际用途,而所占用地与使用性质还往往不一致。因而,本规范规定统一采用“绿地率”。

此外,居住区用地、其它用地、住宅容积率、容积率等均属此类。

二、对成熟的术语纳入、肯定。如住宅建筑密度、住宅面积密度、道路红线、建筑线等属此类。

三、为便于在居住区规划设计图纸中对规划范围内不同类别用地的标注,特规定了居住区用地平衡表中各类、各项用地的代号,以利于计算和统计。

第三章用地与建筑

3.0.1 居住区是城市居民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其用地构成,按功能可分为住宅用地、为本区居民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也称公建用地)、公共绿地以及把上述三项用地联成一体的道路用地等四项用地,总称居住区用地。在居住区外围的道路用地(如独立组团外围的小区路,独立小区外围的居住区级道路或城市道路、居住区外围的城市干道)或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居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安排的非为居住区配建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修订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for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Planning&Design (2016年版)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 [46]号)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2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总则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 1.0.5.3a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条文说明】 1.0.5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术语、代号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它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城市规划原理》—完整版__考试题库

名词解释部分 1、日照间距: 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二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2、建筑后退:是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程度。 3、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和和占该用地面积的比例。 4、土地使用兼容性: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往往涉及到多种用地性质在地块内混合布置问题,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为了协调处理性质不同的各用地的关系而采取的一种方法。(不确定,见《控制性详细规划》P38-39 5、城市蓝线:河流水域用地边界线。 6、城市紫线:历史保护区域边界线。 7、城市绿线: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边界线。 8、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9、CBD:中央商务区(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简称:CBD)指一个国家或大城市里主要商业活动进行的地区。 10、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11、建筑平均层数:指一个建筑地段内所有建筑各层面积总和除以这些建筑总面积的总和 12、CIAM:国际现代建筑协会。 13、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14、配建设施: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15、竖向设计: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石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16、环境容量:在保证人群健康和生态系统不受危害的前提下,环境系统或其中某一要素对污染物的最大容纳量。 17、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8、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它强调规划设计与管理及开发相衔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引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19、日照标准:为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建筑外窗获得满窗日照的时间。 20、服务半径:指居民到达公共服务设施的最大步行距离 21、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或城市群中,在建筑实体之间存在着的开放空间体,是城市居民进行公共交往,举行各种活动的开放性场所,其目的是为广大公众服务.城市公共空间主要包括山林、水系等自然环境。 22、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3、“雷德朋”系统

同济城市规划原理整理版知识讲解

17 第一章 复习课时所提重点: 1.什么是城市?特征?内涵? 2.不同阶段城市的发展特征 3.什么是城镇化?定义、内涵、S型曲线3阶段 1.城市的概念: 城:防御性的构筑物;市:交易的场所; 字面意思:防御和交易的场所 2.城市的内涵:一定数量的非农人口和非农产业的集聚地,一种有别于乡村的居住和社会组织形式;人口数量、产业结构、职能(城市是有着商业交换的居民点) 3.城市的特征: 1)非农业的(第二、三产业)职能 2)高度密集的生活居住空间 3)较为确定的领域界限 4)公共的人工环境和人工景观 4.城市发展不同阶段特征及影响因素 城市发展两阶段:农业社会(前工业化时期、古代的城市)---工业社会(工业化时代、近代的城市) 1)古代城市的发展: 城市与防御要求; 社会形态发展(社会的阶级分化与对立)与城市的布局; 政治体制对城市的影响: 中国:中央集权,政治统治中心; 欧洲:封建城邦,神权统治 经济体制对城市的影响; 2)近代城市的发展: 城市工业的发展与人口的聚集:工业化吸收大量的农业人口工业化初期城市发展的典型形态:圈层式向外扩张

城市布局变化; 城市与环境; 居住条件恶化; 卫生条件差; 环境污染; 交通问题; 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和人口的聚集——生产力的聚集; 3)二战后的城市的发展: 城市/城镇化进程加快; 生态环境问题凸显; 城市空间布局结构变化; 城镇群/城镇密集区的发展:城市群——有核心城市; 城市发展的主要形式:城市的外延扩展 城市发展的主要形态:大城市----中心向外圈层式扩展; 单中心----沿交通干线放射发展 中心城与周边卫星城发展形式 多中心开放组合式发展 以中心城为核心的城镇群 城市:集聚效应----第三产业的集中造成 辐射效应----强大的经济实力带动 小汽车进入家庭会造成城市蔓延,市中心的衰退 建新城的优点:与大城有关联,疏解城市人口,集聚效应大于卫星城 5.城镇化 1)定义: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镇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镇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2)内涵:农业劳动力转移;人口地域空间积聚;城市物质和环境的改善;城市文明和城市生活方式的传播和完善 型曲线: 3)“S”

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

第一章 1、两次劳动大分工:农业与畜牧业的分工;商业与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 2、城市:“城”是以武器守卫土地的意思,是一种防御性的构筑物;“市”是一种交易场所。 3、按照行政区划的标准,我国的城镇可以划分为直辖市、市和镇;其中,按行政管辖的不同,还可以把市进一步划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建制镇无可争议的是城镇的一种类型。 4、城市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大的社会发展阶段,即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也可以称前工业化时期、工业化时代,或称为古代的城市和近代的城市。 5、春秋战国之际,各诸侯之间攻伐频繁,也正是这个时期形成了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筑城的高潮。 6城市化的定义:农业人口和农用土地向非农业人口和城市用地转化的现象及过程。 7城市化进程的表现:1城市化是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2城镇化是产业结构转变的过程;3城市化水平高。 8世界城镇化的历史过程:城市化-郊区城市化-逆城市化-再城市化 9、1989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城市规划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而在2007年通过的《城乡规划法》中已经废除了这一条。 第二章 1中国古代的城市规划思想:买一个朝代最显著地特点 2西方古代的城市规划思想:希波丹姆的布局形式 3田园城市的理论 4卫星城镇规划的理论和实践 5城市规划面临的城市发展趋势:1城市全球化;2区域一体化;3信息网络化;4全球城镇化。 6当代城市规划思想方法的变革:1由单向的封闭型思想方法转向符合开放型的思想方法;2由最终理想状态的静态思想方法转向过程导控的动态思想方法;3由刚性规划的思想方法转向弹性规划的思想方法;4由指令性的思想方法转向引导性的思想方法。 7思想方法的变革对工作的冲击和影响:1对工作方法的冲击和影响;2对工作中的传递方式的影响。 第三章 1、190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城市规划法,而中国是在2007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主干法。 3(了解)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改性详细规划。 第四章 1城市规划的定义:p62 2城市规划的任务:p64 3永续发展的概念:p67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永续发展包括需要和限制两个重要的概念。 4、p70 5、和谐城市:应该是建立在可持续发展基础之上的合理有序、自我更新、充满活力的城市生命体,应该是生态环境友好、经济集约高效、社会公平和睦的城市综合体。 6、三个和谐:即人与自然的环境和谐、人与人的社会和谐以及历史与未来的发展和谐。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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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原理 名词解释部分 1、日照间距: 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二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2、建筑后退:是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程度。 3、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和和占该用地面积的比例。 4、土地使用兼容性: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往往涉及到多种用地性质在地块内混合布置问题,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为了协调处理性质不同的各用地的关系而采取的一种方法。(不确定,见《控制性详细规划》P38-39 5、城市蓝线:河流水域用地边界线。 6、城市紫线:历史保护区域边界线。 7、城市绿线: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区域边界线。 8、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9、CBD:中央商务区(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简称:CBD)指一个国家或大城市里主要商业活动进行的地区。 10、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11、建筑平均层数:指一个建筑地段内所有建筑各层面积总和除以这些建筑总面积的总和 12、CIAM:国际现代建筑协会。 13、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14、配建设施: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15、竖向设计: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石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16、环境容量:在保证人群健康和生态系统不受危害的前提下,环境系统或其中某一要素对污染物的最大容纳量。 17、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8、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它强调规划设计与管理及开发相衔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引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19、日照标准:为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建筑外窗获得满窗日照的时间。 20、服务半径:指居民到达公共服务设施的最大步行距离 21、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或城市群中,在建筑实体之间存在着的开放空间体,是城市居民进行公共交往,举行各种活动的开放性场所,其目的是为广大公众服务.城市公共空间主要包括山林、水系等自然环境。

城市规划原理重点

城市规划原理重点 第二章城市规划学科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古代城市规划】 1、中国古代城市规划理念的演变 ?我国古代城市规划思想最早形成的时代--周代 ?我国古代城市规划思想的多元化时代—春秋战国时期 ?(1)儒家提倡的礼制思想-皇权至上-《周礼.考工记》-统治中国长达3000年-规矩 结构布局:以宫殿为中心组成中轴线构成城市的骨架; 平面布局:以宫城的内城为中心,其外再建外城。 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齐整的道路系统。 ?(2)以管子、老子为代表的自然观-自然至上-"因天材,就地利"-变通 2、案例:1)长安城规划布局特点: 总体布局:总体平面为规整的长方形,中轴对称;宫城居中偏北,宫城之南的皇城,集中布置官府机构及官办手工业作坊与军营。宫城、皇城东西南三面为居住坊里,用城墙分隔,以体现“官民不相参’’的思想。 道路系统: 完整的方格网的棋盘式道路。 宽度极大,纯交通性道路。

分为全市性的干道及坊里内部的地区性道路。 里坊 管制严格,面积大; 在建城时巳划定,然后逐步填满; 坊里中有很多大的府第及寺庙。 商肆 集中设置东市和西市,对称布置。 大小与附近的坊里相同,但内部呈井字形,宽度不大。 市中设有管理机构,管平价、收税及治安。同样的商店,往往集中在一条街上。 2)开封规划布局特点:总体布局 总平面为正方形,但不甚规整,三套城墙。 宫城居正中,为皇室办公、居住服务,城南正门为宣德门是城市中轴线的起点。 内城又称里城,呈不规则方形,主要布置衙署、寺观、民居、商店、作坊等。 最外为罗城,又称外城,呈不规则的方形,主要作防御之用 道路系统 城市道路系统基本上是方格网形,但不对称、不规整。 道路宽度小,主要街道宽40—50m。 道路与商业街相结合。 居住区

城市规划设计规范指标大全

规划设计规范常用指标 居住区教育配套建筑指标: 居民量幼儿园小学中学 4000居民以上●● 8000居民● 配比数量40名/千人80名/千人80名/千人 最低面积配比(平方米) 幼儿园班数4班6班9班12班 用地面积1800 平方米2700 平方米3700 平方米4700 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 平方米1800 平方米2500 平方米3200 平方米 小学班数12班18班24班30班用地面积9700 11800 13600 15700 建筑面积2900 4300 5100 6200 班数18班24班30班36班用地面积15500 18100 31700 37000 建筑面积6300 8200 9100 11700 居住区人口分区控制规模: 居住区小区组团 户数10000-15000 2000-4000 300-700 人数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 1 住宅用地(R01)50-60 55-65 70-80 2 公建用地(R02)15-25 12-22 6-12 3 道路用地(R03)10-18 9-17 7-15 4 公共绿地(R04)7.5-18 5-1 5 3- 6 居住区用地(R)100 100 100 停车位配置比例 名称单位自行车机动车公共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7.5 0.3 商业中心车位/100㎡营业面积7.5 0.3 集贸市场车位/100㎡营业场地7.5 --- 饮食店车位/100㎡营业面积 3.6 1.7 医院、门诊所车位/100㎡建筑面积 1.5 0.2 居住区用地指标 项目平均每居民用地(平方米) 小区用地14.5-22.0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5-2.0 居住区级道路用地 1.5-2.0 居住区级公共绿地 1.0-2.0 其它用地 1.0 合计19.5-29.0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40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 编者按:创新、生态、人文!响应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展望2040年,上海将成为一座怎样的城市?目前正在编制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已经形成了一些初步设想。下面我们节选了《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的部分内容为您一一展现。 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 Striving for the Excellent Global City 城市愿景: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一座创新之城、生态之城、人文之城。城市性质:在2020年基本建成“四个中心”的基础上,到2040年将上海建设成为综合性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 1、城市目标 The Primary Objective 1.1更具竞争力:一座繁荣创新之城GlobalCompetitiveness: a City of Prosperity and Innovation 以建设国际经济、金融中心为支撑,以建设国际贸易、航运中心为基础,以建设自由贸易区为契机,提升上海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的能力和影响力,建立上海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领先地位。 进一步提升上海作为国际门户和国家交通枢纽的功能,强化综合交通的服务能力,提高对内对外两个扇面的辐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上海在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中的支点作用,更好地促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 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集聚创新资源,吸引创新人才,建立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使上海成为全球创新网络中的重要枢纽和主要科技策源地之一,并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城市的全面创新。 依托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生活、出行、交流交往模式,促进城市生活的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智能化和城市管理的精细化,建设高效互联的智慧城市。 打造新型产业体系和良好创新体系,充分发掘传统行业、创新经济的增长潜力,实现经济多样化发展,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机会,建设适合各类人才成长创业的宜业城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城市规划原理课后习题及答案第四版112章

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课后习题解答 第一章 1.城市由哪些基本要素构成? 产业构成、人口数量、职能。(当然,还有一些非基本要素:市政与公共设施、人造与自然景观、建筑数量等) 2.工业前城市与工业城市各自的特征就是什么? 工业前城市: ①城市规模小②依赖风力与水力天然能源③以马车为主要交通工具 工业城市: ①城市圈层式向外扩张 ②出现城市仓储用地 ③出现商务贸易活动区 ④火车、轮船成为城市对外运输的主要工具,汽车成为城市运输的主要工具 ⑤城市类型增加 3.中国城市化面临的主要挑战就是什么?依您的推测,2030年中国城市化的水平将达到多少? ①城市化进程分为三个阶段:起步、加速与稳定三个阶段,我国正处于加速发展阶段。 ②中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与环境条件存在巨大差异,以统一的标准衡量中国城镇化发展,并以此制定政策,不能满足需求。 ③城镇化就是一种现象,不就是人类社会的发展目标,实现城市及区域的永续与谐发展就是重点。

60%以上,官方预测为70%(8月27日发布的《2013中国人类发展报告》预测,到2030年,中国将新增3、1亿城市居民,城镇化水平将达到70%。届时,中国城市人口总数将超过10亿。),进入城市化的稳定阶段。 4.城市化有哪些基本规律?城市化发展与全球气候变化有哪些关系? ①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②产业结构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变。③农业人口剩余推动城市化发展。 ①城市用地增加,农业用地、森林、湿地等非城市用地减少。 ②城市化耗费大量煤、石油等非天然能源,造成环境污染。 ③城市化同时促进科技发展,产生电池、塑料、建筑垃圾等人造污染物。 第二章 1.中国古代的城市格局反映了哪些重要的城市规划思想? ①整体观念与长远发展(《管子》提出功能分区)、(《商君书》提出从城乡关系、区域经济、交通布局考虑) ②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与谐【道家】(战国时代,吴国国都阖闾城建设,伍子胥提出“相土尝水,象天法地”)、(秦统一中国,规划时,也提出“象天法地”,强调方位)、(三国时期,吴国国都选址金陵,“以石头山、长江险要为界,依托玄武湖防御”) ③严格有序的城市等级制度:中轴对称,道路分等级等【儒家】(周礼考工记,周王城建造,按封建等级)、(曹邺魏城、隋唐长安城、元大都皆就是依据周王城而建) 2.您认为哪些古代经典城市的规划案例,对未来的城市发展仍然有重要意义? ①曹魏邺城,采用功能分区布局。②隋初,长安城建设,强调建设时序。③元大都建设,结合政治、经济、文化及地形地貌特点----整体观念、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相结合。④米列都城,采用希波丹姆模式,以方格网道路系统为骨架,以城市广场为中心。 3.您认为哪些城市规划理论深刻影响了城市的发展? 田园城市、卫星城镇、马丘比丘宪章、邻里单位与小区规划、有机疏散、理性主义、城市设计、社会学与新马克思主义、永续发展与全球化理论。

城市规划原理复习题

城市规划原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学科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古代城市规划】 1、中国古代城市规划理念的演变 我国古代城市规划思想最早形成的时代--周代 我国古代城市规划思想的多元化时代—春秋战国时期 (1)儒家提倡的礼制思想-皇权至上-《周礼.考工记》-统治中国长达3000年-规矩 结构布局:以宫殿为中心组成中轴线构成城市的骨架; 平面布局:以宫城的内城为中心,其外再建外城。 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齐整的道路系统。 (2)以管子、老子为代表的自然观-自然至上-"因天材,就地利"-变通 2、案例:1)长安城规划布局特点: 总体布局:总体平面为规整的长方形,中轴对称;宫城居中偏北,宫城之南的皇城,集中布置官府机构及官办手工业作坊与军营。宫城、皇城东西南三面为居住坊里,用城墙分隔,以体现“官民不相参’’的思想。 道路系统: 完整的方格网的棋盘式道路。 宽度极大,纯交通性道路。 分为全市性的干道及坊里内部的地区性道路。 里坊 管制严格,面积大; 在建城时巳划定,然后逐步填满; 坊里中有很多大的府第及寺庙。 商肆 集中设置东市和西市,对称布置。 大小与附近的坊里相同,但内部呈井字形,宽度不大。 市中设有管理机构,管平价、收税及治安。同样的商店,往往集中在一条街上。 2)开封规划布局特点:总体布局 总平面为正方形,但不甚规整,三套城墙。 宫城居正中,为皇室办公、居住服务,城南正门为宣德门是城市中轴线的起点。 内城又称里城,呈不规则方形,主要布置衙署、寺观、民居、商店、作坊等。 最外为罗城,又称外城,呈不规则的方形,主要作防御之用 道路系统 城市道路系统基本上是方格网形,但不对称、不规整。 道路宽度小,主要街道宽40—50m。 道路与商业街相结合。 居住区 是由街巷联系的一群院落,在街巷入口处设牌坊。 商肆 东京的商市成商业街形式布置,城内还有一些瓦子,集中着饭馆、旅店、杂耍、游艺等,沿着通航的河道也有商业街,还有晓市及夜市。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完整版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附条文说明] 防洪标准GB 50201-9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附条文说明)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CJJ 46-91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83-99(附条文说明)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附条文说明)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附条文说明)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2002(附条文说明)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 65-95(附条文说明)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 67-95(附条文说明)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00(附条文说明)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条文说明]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011版城市规划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以国家和安徽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并结合亳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 (一)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二)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四)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按照住建部门颁布实施的建设用地分类标准采用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一)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特殊用地(D)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规定。 (二)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表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二)凡表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1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四)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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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城市居住区规 划设计规范 20XX年XX月 峯年的企业咨询咸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藩地执行的卓越萱理方案.值得您下载拥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002年版)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 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一小区一组团、居住区一组团、小区一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 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2007)1107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

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 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线、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因重要地区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分为技术性局部调整和一般性局部调整。 (一)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 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书后习题解答_全

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书后习题解答 第一章 1.城市由哪些基本要素构成? 产业构成、人口数量、职能。(当然,还有一些非基本要素:市政和公共设施、人造和自然景观、建筑数量等) 2.工业前城市与工业城市各自的特征是什么? 工业前城市: 1城市规模小2依赖风力和水力天然能源 3以马车为主要交通工具 工业城市: 1 城市圈层式向外扩张 2 出现城市仓储用地 3 出现商务贸易活动区 4 火车、轮船成为城市对外运输的主要工具,汽车成为城市运输的主要工具 5 城市类型增加 3.中国城市化面临的主要挑战是什么?依你的推测,2030年中国城市化的水平将达到多少? 1 城市化进程分为三个阶段:起步、加速和稳定三个阶段,我国正处于加速发展阶段。 2 中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和环境条件存在巨大差异,以统一的标准衡量中国城镇化发展,并以此制定政策,不能满足需求。 3 城镇化是一种现象,不是人类社会的发展目标,实现城市及区域的永续和谐发展是重点。 60%以上,官方预测为70%(8月27日发布的《2013中国人类发展报告》预测,到2030年,中国将新增3.1亿城市居民,城镇化水平将达到70%。届时,中国城市人口总数将超过10亿。),进入城市化的稳定阶段。 4.城市化有哪些基本规律?城市化发展与全球气候变化有哪些关系? 1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 2 产业结构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变 3农业人口剩余推动城市化发展。 1 城市用地增加,农业用地、森林、湿地等非城市用地减少。 2 城市化耗费大量煤、石油等非天然能源,造成环境污染。 3 城市化同时促进科技发展,产生电池、塑料、建筑垃圾等人造污染物。 第二章 1.中国古代的城市格局反映了哪些重要的城市规划思想?

城市规划相关规范

城市规划相关规范 目录如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02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 57-94 [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20-95 [附条文说明] 防洪标准GB 50201-9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村镇规划标准 GB 50188-93(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280-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附条文说明)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 46-91 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92(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83-99(附条文说明)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293-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02(附条文说明)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附条文说明)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35-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附条文说明)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 34-2002(附条文说明)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J 65-95(附条文说明)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 CJJ 67-95(附条文说明)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 85-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容貌标准 CJT 12-1999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00(附条文说明)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附条文说明) 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设施标志CJ 28.1-91 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设施图例 CJ 28.2-91 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机械与设备CJ 28.3-91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条文说明]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建设部体改法规司参加编制。经建设部1998年8月13日以建标[1998]1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有不够完善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办公室,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通信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 本条文说明仅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标准时使用,不得翻印。 中华人民建设部 1998年8月 2 城市和城市化 2.0.1 居民点 我国的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城市又分为市和建制镇,县城均设建制镇;乡村分为集镇和村庄,集镇是乡人民政府所在地。 2.0.2 城市(城镇) 城市是一定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城市的行政概念,在我国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国家要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均设建制镇。 2.0.3 市 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市是经国家批准建制的行政地域,是中央直辖市、省直辖市和地辖市的统称。市按人口规模又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0.4 镇 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镇是建制镇的简称。我国的镇是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和县以下的建制镇。2.0.5 市域 在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中,实行市领导县(又称市带县)的市,其市域所包含所领导县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实行县改市的市,其市含原县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 2.0.6 卫星城镇 卫星城镇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城市类型。兴建卫星城镇的目的在于防止大城市市区人口规模的过度膨胀,旨在吸引大城市市区人口前往居住,并吸引从外地准备进入大城市市区的人口。 3 城市规划概述 3.0.1 城镇体系规划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阶段,即应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和布局。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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