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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论

程序公正论

「内容提要」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为标志,我国的诉讼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为了实践这一世纪主题,深入研究程序公正在我国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价值,改革与健全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采用比较法学、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指导,对程序公正的构成要素进行了概括,即法官的中立性、当事人的平等性、程序的科学性、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参与性、程序的及时性、程序的安定性、程序的保障性。接受程序公正具有必要性。但程序公正作为一项法治原则,具有某种局限性,与其所面临的社会现实存在一定的矛盾。文章的结论为:我们需要确立程序公正的理念并以此作为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程序公正的实现是一场渐进性的改革,今后诉讼制度改革仍需将重点放在程序的合理设计和遵守上。论文代写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为标志,我国的诉讼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由于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学理论与实务界更侧重于强调令行禁止,定分止争的实体合法性方面,对程序合法性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没有或没有完全认识

程序公正在法治中的重要地位。为了实践这一世纪主题,深入研究程序公正在我国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价值,改革与健全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程序公正的内涵与界说

(一)程序公正的概念

公正也称正义,与英文的Justice一词相对应,是自古至今法学家们极力推崇的法律所追求的最大价值,但要给公正或正义下一个完整的定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换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正义的理论文献、学说可谓纷繁复杂,但这些正义观念所关注的多是所谓“分配的正义”、“均衡的正义”以及“矫正的正义”,重视的是各种活动结果(result,effect)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process)的正当性。因此这些观念基本上属于“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substantivejustice)的范畴。这种局面从上世纪60年代以来发生了变化。1971年,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出版了著名的《正义论》一书,在该书中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并着重对纯粹的程序正义进行了论述。2差不多在罗尔斯的理论出现前后的一段时期,在法哲学领域内,一些英美学者从揭示传统上的“自然正义”和“正当法

律程序”的理念的思想基础出发,对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和正当性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探讨,提出了一系列的程序正义(proceduraljustice,dueprocess)理论。这些理论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都认为法律程序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proceduralvalues)而设计的,这些价值有参与、公平以及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等;一项符合这些价值的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实施过程固然会形成正确的结果,但是这种程序和过程的正当性并不因此得到证明,而是取决于程序或过程本身是否符合独立的程序正义标准。换言之,确保法律程序自身价值的实现是法律实施过程的关键所在,只要遵循了公正、合理的程序,结果就被视为是正当的3.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为从法学的角度看,公正分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从价值论的角度看,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运作过程中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实体公正主要是指立法在确立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如果进一步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程序公正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实体公正是指诉讼的结果在正确的事实认定基础上产生并且符合实体法的要求。总之,可以这样认识程序公正:相对于法律规范中体现的“实体公正”,它强调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操作规程的公平;相对于审判所达到的“结果的公正”,它强调的是审判过程的严格和平等;相对于纠纷解决中情理与规则的综合平衡所追求的“实质公正”,它所强调的是规则所体现的形式合理性。因此,程序公正理念就是在不否认实质公

正或实体公正的价值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说是以程序为本位。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均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作出明示或暗示的判断与取舍。一种极端的作法是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一言以敝之,无论程序如何,只要结论是公正的,就是司法公正。这曾经是大陆法系国家诉讼制度的传统之一,学者称之为“结果公正观”。我国的诉讼制度也曾深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另一种极端做法是片面强调程序公正,甚至以牺牲实体公正也在所不惜。这是普通法系国家在重视程序规则的司法传统上发展起来的 4.如何阐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学者们在理论上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对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缺乏程序公正的法治是失却理性选择自由的法治,是难以协调运作的;缺乏实体公正的法治是失去灵魂的法治,同样是不可能实现的。毕业论文

(三)程序公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因为程序公正的兴起是尊重人的尊严的原则及公民权利在司法领域内的反映,并且程序公正存在的目的在于以正当的程序解决社会纠纷。因此以程序公正为重要内容的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体制的核

心内容和根本标志之一。我们在理解上要坚持以下两点,以避免片面性的错误。第一,程序公正与司法公正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程序公正隐含了司法公正的目的;第二,程序公正与司法公正存在着高度依存关系,司法公正的实现有赖于程序公正。司法公正除了特别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外,对程序的结果也是非常关心的。虽然程序公正隐含了司法公正的目的,但是程序公正本身只是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前提条件,司法公正的实现还需要其他一些条件的配合,例如司法独立、高素质法官群体、一套完整、有效的监督机制等。

二、程序公正的构成要素

我国学者对程序公正的构成要素的理解是分别以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程序为出发点的,且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三要素说。有学者主张,“程序公正的实现决定于这样三个要素:A.冲突事实的真实回复;B.执法者中立的立场;C.对冲突主体合法愿望的尊重。”5(2)四要素说。有学者提出,程序公正与否的评断标准有四:A.当事人地位的平等;B.权利义务相当;

C.排除恣意专断;

D.程序合理。6(3)五要素说。有学者认为,为了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性,民事诉讼程序应当符合五项要求:A.程序规则的科学性;B.法官的中立性;C.当事人双方的平等性;D.诉讼程序的透明性;

E.制约与监督性。7另有学者认为,确定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最低标准应当从两个方面、五个原则入手:一是实现一般公正的

诉讼构造,这方面的标准有法官中立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原则;二是实现一般公正的动态过程,这方面的标准主要有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公开原则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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