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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与调整税收政策调整税

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与调整税收政策调整税
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与调整税收政策调整税

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与调整税收政策

一、WT0规则和形势发展,要求抓紧调整税收,改革税制

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0),融入世界经济发展主流,这是国家适应经济科技全球化趋势,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加快实现经济体制和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的客观必然要求和重大战略选择。加入WT0,有利于国内外资源优势互补,分享多边贸易体系长期推进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并避免在国际经济活动中遭受歧视和不公正待遇;有利于取得参与国际分工、竞争的主动权,发挥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应有的大国作用;并在有利的国际环境中,加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但是,也必须承诺市场开放的各项义务,遵循WT0各项协议规则,国内经济会遭受国际竞争的较大冲击,带有一定风险。总之是权利与义务均衡,机遇与挑战并存,有利有弊,利大于弊,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化弊为利,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健康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深化体制改革,调整结构,促进加强政府的管理能力和调控能力,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WT0实质上是由自身的规则(即《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众多协议和规则性文件组成,并按此运作的。这些协议和规则性文件,可以集中归纳为必须依循的若干指导原则,用以破除各种贸易壁垒,保障推进平等的世界贸易自由化。其中同税收关系较为密切的主要原则,一是最惠国待遇原则。指世贸组织一方成员,在货物贸易方面给予另一成员方的利益、优惠、特权、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任何成员一方。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方面,也是耍给同等待遇,只是对服务贸易允许在2005年前有例外。这是世贸组织的无歧视待遇这个根本原则,在国与国之间的无歧视待遇体现,是

WT0的一个基本原则。表面在税收上,就是要求对关税、国内税、费的优惠(含计征方法)给予另一成员的,也要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任何成员方。二是

国民待遇原则。指外国商品或服务(限于承诺的服务)或知识产权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服务或知识产权处丁?无歧视的平等待遇。这主要就是取自外国产品、服务的国内税费征收,不能高于本国;给予外国产品、服务的优惠待遇(含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规则和要求),不能低于本国。当然,这种无歧视待遇,并不是要求外国商品、服务、知识产权的待遇,与本国完全一样,给予外国商品、服务、知识产权优裕丁?本国的待遇,也就是取自外国产品的,低于本国;给予的优惠待遇,高于本国,并不是国民待遇原则所反对的(如按国别给予差别优惠,则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这是世贸组织的无歧视这个根本原则,在出口国成员方与本国在商品、服务、知识产权间的无歧视待遇体现,是WT0的另一个基本原则。表现在税收上,主要就是要求不对进口产品征收从进口到完成消费的各环节、各领域超出国内同类产品的国内税、费,以及不通过税收,搞国产化、替代化要求。至于对外国投资者的国内税收,除承诺的服务贸易外,WT0规则现尚无明确的限制规定和要求。三是关税减让原则和反倾销、反补贴原则。前者是指降低关税水平,实施约束税率和非关税壁垒关税化。后者主要是指出口国实施的禁止性补贴以及倾销、可申诉补贴造成进口国损害的,可依据裁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以维护公平的国

际贸易自由,保障世贸组织的无歧视这个根本原则的实现。这两项同税收直接关联。四是透明度原则。指各成员国(地区)要及时公布有效实施的现行有关贸易政策法规,并要统一、公正、合理地实施。表现在税收上,主要就是税收法律、法规,要提前公布,保持稳定性,在执法中也要公开、公正、统一、合理,不存在歧视。五是例外原则和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指WTO众多原则都有一些例外的特别规定,也构成一定原则,这就是原则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则。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执行各项规则中,享有某些较宽容的优惠待遇,就是一个最大的例外原则。WTO协议的许多例外条款中,都涉及到税收,同税收有密切关系。

我国1994年实施的新税制,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初步框架,是成功的,但有的改革未能到位,有的改革未能按原规划出台。特别

是当时的改革,是处在经济高速发展和通货膨胀时期,税法的制定受其影响,

随着近年经济体制下不断改革,国民经济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多年积累的

一些深层次矛盾问题显露出来,现行税收政策、制度在许多方面己不适应当前

消费、投资需求不足和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税政、税制本已亟需调整、改革,现加入WTO,各项协议原则对税收提出了多项硬性要求,更迫使税政调整、税

制改革耍加快进程,加大力度。

调整税政,改革税制,不但是要主动地清理,修改那些不符合WTO规则要求的税收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特别重要的是,更要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利益的前提下,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掌握运用好WTO各项规则, 尤其是各项规则的例外条款和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要依据公平、公正征税和贯彻国家战略决策及产业政策的要求,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调控机制,大力促进调整国内产业结构和资本结构,提高民族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积极支持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素质,使之有能力迎接竞争和挑战。

当前调整税收政策,改革完善税收制度,要依循的指导原则主要是:第一,统一税政、规范税制。税收政策和税收基本法规耍全国统一,各税种、各产业、地区的税收政策法规也要协调统一,税收制度要统一和规范化,并重视与国际

税制衔接。授权省级的税收立法要符合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要求。第二,公平

税负。国别间的征税要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没有歧视;外国产品、服务与国

内产品、服务的征税,要符合国民待遇原则耍求,没有坡视;对国内包括内、

外资企业和中外籍居民在内的各类纳税人的征税要公平、公正、合理。第三,

体现战略决策和产业政策。税政、税法要能体现和贯彻国家的战略决策(如开

发西部地区及国有企业改革等)和产业政策及地区协调发展原则,实行必耍的

税收鼓励、限制政策。第四,宏观税负适当,合理按排税制结构。要依据宏观

税负适当原则,结合清费立税的整顿改革,合理安排税制结构,开征新税种,

扩大原有税种征收范围,停征一些税种,授权省级开征地域性的地方税,建立

地方税体系,从而较大幅度提高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第五,法治、

透明、效率。要依法治税,依循税收法定主义,制定层次高的税收法律、法规,提前公布,有一定期间的稳定性,执法也要有公开、公正和对纳税人服务的应

有制度约束,并通过征管制度的改革完善,提高税收效率、征管效率。

依据以上原则,要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要改变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要

完善增值税的内部机制;要结合清费立税改革,建立地方税体系;要加大税收的调控力度,促进科学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协调地区经济平衡发展。优化税制的调整、改革要有总体规划,分步骤实施,从而逐步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竞争大环境要求的完善、高效税制调节体系。

二、调整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政策

WTO规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打破国家间的各种贸易壁垒,促进公平的世界贸易自由化。这对税收来说,首先是涉及到关税与进口环节的流转税问题。在这方面,我们既要依循WTO规则的原则规定,又要结合本国现实,善于运用原则的例外条款,并在不与原则抵触的情况下,作出税收政策选择,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保护国内民族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一)关税方面,耍进行的政策调整主要是:

第一,在逐步降低关税总体水平的同时,要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关税减让是WTO成员的基本义务,它以互惠互让为基础,旨在降低进出口关税总体

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进口的高关税,并要确定一些商品的税率最高限界,即约束税率,实际征税不能超过这个界限,以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发展。我国通过加入WTO的谈判承诺,关税的算术平均水平,己从1991年上半年的42 5%,逐步降为下半年的39 3%,1994年的35 9%,1996年的23%, 1997年以后的17%. 2000年内随同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平均税率,要由15 3%降至12 3%,我国关税平均税率也要降到15%,最后,到2005年降为10%左右。这个承诺,是要兑现的。但是,在降低关税水平和非关税壁垒关税化的情况下,仍耍重视发挥关税应有的保护民族产业作用。这就是随着关税总体水平的降低,要依据有效保护理论和关税结构理论,要利用WTO规则关于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

外条款,并与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不断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形成“从原材料一到中间产品一到最终制成品”:“比较优势明显产品一到比较优势不明显产品一到缺乏比较优势产品”的由低到高的梯级关税税率结构,以体现对产业的不同保护,使国内产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更好地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资源,在国家的比较优势中,分享国际分工的利益。

第二,要大力清理整顿和削减关税减免优惠政策措施。我国关税名义税率高,而实际征收率却是低的,1991年为5 51%, 1992年至1994年分别为

4 79%、4 28%, 3 33%, 1995—1998 年,除 1996 年为 2 6%外,均为 2 7%

左右,1999年约近4%.实际征收率占名义税率的百分比,1991年约为丨3 8%, 1994 年为 9 2%, 1996 年为 11 3%,1997 年为 15 9%, 1999 年为

23 5%. 1999年的关税实际征收水平,虽因打击走私和加强征管,有较大幅度上升,但实际征税的数额,仍不到按名义税率应征数额的1/4.这主要就是因为关税减免太多,税基过窄,虽经近年来的几次大的清理整顿,有较多缩减,但仍是过多、过宽、过滥。现行的关税减免政策措施,许多都是可以研究调整的。这不仅是可以扩大关税税基,保证关税税率下降后,不会减少收入,而且随着

进口总值增加,关税收入会有较大幅度上升,特别是可以保护国内产业在平等

竞争的环境中健康发展,并避免与WTO规则的要求抵触。这主要包括:

(1) 研究调整对重点投资项目和外商进口设备的免税优惠。现行税法规定,从1998年度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

内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随同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

增值税。这虽有利丁?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是,国内机器设备

产业部门和一般项目内资企业进口设备却因要依法缴税,而处在不平等的税收

环境,受到重大冲击,会打击国内同类产业的业务经营和发展,影响内资企业

的投资,而且该免税产品进口后,是否专作指定用途,难于管理,也多有漏洞、

弊病。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重点项目的免税,是按照不同的进口产品和

技术目录,实行不同的进口税收政策。特别是国内投资项目,许多是限于由十

多个国内试点企业集团自行批准,据以免税,是属于特定项目和企业的免税,

也同WTO反补贴协议中限制采用税收进行专向性、特定性补贴的规定不够符合,

有必要研究调整。

(2) 研究调涉嫌有违WTO原则的税收减免优惠。例如现行税法指定一

些内

资企事业单位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此种优惠,只限丁?指定的企业,其他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涉嫌

有违反补贴原则,相对于其他进口的同类外国货物来说,税负差别大,也涉嫌

有违国民待遇原则。又例如国产化轿车、轻型客车和摄录一体化国产化所需进

口的成套散件或零部件,减征关税(小轿车并减征增值税),获得优惠的,限

于指定的少数几个生产企业,涉嫌属于反补贴原则限制采用的专向性财政补贴,

对这些企业过多的优惠,也有失税负公平,并易导致受益企业的依赖性,可考

虑研究调整。

第三,要调整加工贸易的来料、进料进口的征税管理。我国进口产品中约

有半数是加工贸易进口的来料、进料,对这些产品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

税(还有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的设备也免征),并可不提供确切担保,允许分

散到全国各个地区自由地进行加工,这是世界上最宽松的开放型征税管理模式,

其漏洞和弊病很大,也不利于充分利用国内资源。要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把

加工贸易纳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指定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进行保税管理。

产品进口不进入这些地点的,应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或缴纳相

当数额的保证金,再在加工成品出口时退还所征税款或保证金。即把现行的

“不征不退”,改为“有征有退”,以利于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资源,发展加

工贸易。

第四,要建立和完善批倾销税、反补贴税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作为一

种特别附加关税,是WTO协议规定建立的促进世界贸易公平、自由的有力保障

手段。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产业出发,必须很好地掌握运用。现在

一些国家把我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是以我国内实际的市场价格,作为正

常价值,而是选择属于市场经济体系的国家,作为替代国,以其国内较高的市

场价格,作为我国的正常价值,从而判定我国是低价倾销,对我国提出的反倾

销申诉和调查多达数百起,多项出口产品被裁定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而我国从

1997年以来到现在,只3次运用了这个手段,而经终裁,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只有新闻纸一案,即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新闻纸,分别征收57 97% 至78 93%的反倾销税。这种情况值得我们重视,要在多方面的工作上,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我国现在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只是在1997年3月25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中笼统地提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更仅是见到“可以征收特别关税”一词,法制建设很不健全,应立即制定公布反倾销、反补贴税法,并认真掌握运用,以保护我国经济安全和国内产业,并促进进出口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进口环节流转税

首先是要改变现行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与进口关税同步减免的政策。这是因为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的性质和功能作用大不相同。两者在减免税优惠的方向、范围、方式方法也有所不同。关税是国境税,同进出国境的贸易密切关联,国际色彩较浓,在加入WTO后,受WTO的制约多,关税水平和税率、实施的保护和优惠,都要与国际衔接和协调,而增值税、消费税是国内税,国际色彩相对较少,完全由主权国家自主制定政策法规,在进口环节对外国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与在国内产销环节对国内产品征收的,同属一个税种,两者在税负上应当协调一致,对进口产品既不能违背WTO规则,征收歧视

性的高税,也不宜低征税,造成外货进口的税负,低于本国产品,影响本国产业的发展。特别是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免,也割裂了这个税种应有的征扣税机制的完善。今后要不断降低关税水平和实施非关税壁垒关税化。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对」?保护本国产业,将起到更大作用,我们必须把关税与进口环

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区别开来,很好地加以掌握运用。

其次,是要清理整顿和在过渡期内,取消那些有违WTO规则要求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避免形成被限制的财政补贴,遭受外国的反补贴指定、调查和报复。对那些影响国内产业公平竞争的税收减免政策,也要清理整顿和改变。例如:(1)拆船业进口废船享受进口环节的“先征后返”增值税优惠,这种优惠

只限于指定的23家拆船和钢铁公司才能享受,又对指定的几个图书进出口公司,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也属这种情况,涉嫌属于WTO反补贴协议规则中不允许的专向性、特定性财政补贴,需研究调整。(2)现在对进口某些农业产品征收

的增值税,税率高于国内同种产品的征税,这是由于国内征税适用的税种(农民是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免征增值税)和征税办法不同(对批发环节准许按10%税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造成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有违国民待遇原则,需要研究调整。

三、调整出口税收政策

WTO规则,关于税收对出口的支持,有些是允许的,有些是禁止的或限制

的。一个方面是关贸总协定和反补贴协议有一项例外的明确规定,即对出口产品免征或退还已征间接税不得视为财政补贴,允许出口国采用。此类税被视为

最终由消费者负担的税,即WT0规则所称作的“如该类产品最终用于国内消费

对所需承担的税赋”。另一个方面,WTO规则又明确规定减免与出口直接相关

的直接税以及退、免间接税超过国内类似产品应纳的税额,属于禁止性出口补贴;用税收支持使用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

入所纳税额进行更多抵扣、对此类设备的增值税予以全额抵扣、加速折旧等形式的支持,属于禁止性进口替代补贴,前者会扰乱外国市场竞争秩序,后者会阻碍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均属禁止使用的补贴。受损害的国家可以立即采用救济措施,并征收反补贴税。我们现行出口税收政策既有涉嫌违反反补贴规则的情况,也有运用税收支持出口不足之处,需要进行相适应的税收政策调整。

(一)逐步取消禁止性的税收支持

涉嫌属于禁止性出口补贴的,例如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是以出口业绩为标准进行的所得税优惠,是属于WTO协议明确列举禁止的以出口为唯一条件或几项条件之一的所得税减免补贴。涉嫌属于禁止性进口替代补贴的,例如国家1999年规定,对列举名称的钢铁企业不以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丁?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它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这是鼓励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材,其目的是以国产钢材顶替进口钢材。涉嫌属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禁止性进口替代补贴。这种通过税收优惠方式,推进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的作法,也涉嫌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以上两类属于禁止性财政补贴政策措施,都要在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期内,研究调整改革。

还有国家1999年规定,对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国内产品,视同出口予以退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之内采购国家规定的免税范围内的国产设备,

全额退还己经缴纳的增值税;销售“以出顶进”的新疆产棉花,视同出口,实

行“免、抵、退”税办法,也涉嫌属于国产化、进口替代化的税收优惠。不能

认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现在对国产设备退

还已缴增值税,两者数额相当,就不构成对外国产品的歧视。因为按照WT0规则,国民待遇原则,是要在每宗产品个案中都得到履行,不允许在影响不同的

各种方式之间、各种不同产品的待遇之间进行选择、权衡。例如欧盟向WT0投诉《美国公司国外销售法》对美国公司在国外推销美制产品减免所得税的规定,属于非法的出口补贴,损害了欧盟产品销售利益,经WT0仲裁组织于1999年10月裁定成立,美国上诉强辩称,欧盟有增值税出口退税,而美国没有,减免所得税只是把美国企业和外国企业置于同等竞争地位,与欧盟的退税减负相当,并非出口补贴,WT0受理上诉机关于2000年2月驳回上诉,再次裁决该税法确属禁止性的出口补贴性质,并责成美国必须于2000年10月10日前废止该法,打击了美国的霸道行径,这可供我们参考。

(二)用足WT0规则中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完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全额彻底退税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出口产品,一般是采取“免、抵、退”的出口退税办法,

是依据特定的出口退税率来计算实际的应退税额。前些前的出口退税率是依据

不同产品,分别确定为9%、6%、3%三档税率,近年来出于鼓励出口的需要,已把退税率逐步分别提高到17%、15%、13%、5%4档,平均约为15%,但仍低于现

行一般产品的法定税率17% (少数产品为13%)。因现是采用生产型增值税,产

品生产中消耗使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以及其中的劳动服务是缴纳

营业税,除交通运输业外,一般也不得抵扣增值税,实际的退税额,是低于已

征税额的,出口产品价格中是带有部分应退的增值税款的,这不利丁?我国产

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要依据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尽

恢复实行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出口产品零税率制度,也就是允许对出口产品在

产销全过程所缴纳的增值税,都给予退税。现行对各类企业所实行的不同退、

免税计算办法,造成实际退税差别,也要通过采用统一的退税办法,加以消除。特别是还要研究改采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彻底排除“多征

少退”现象,以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实行全额彻底退税,退税额是要增加的,特别是随着加入WTO后,出口

值大幅度上升,退税额会增加更多。但是这不会影响财政收入,因为出口总额

上升,拉动国内整个经济大发展,加以进口总值上升,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大量

减免税优惠被取消,整个增值税的征收额,会更大幅度上升,是足以抵消增加

的退税额而绰绰有余的。这从过去出口退税额占征收的流转税比例变化情况中,

也可得到了定证明。实行1994年新增值税制前的1990—1993年,产品税、增

值税采用退税率等办法,实退的退税额,由1990年的185 59亿元,逐年增为1993年的299 65亿元,其占同年度征收的流转税比例,分别为11()3%、

13 73%, 12 92%、10 44%,1994年实行按新增值税的零税率退税,增值税、

消费费退免税总额猛升为450 1()亿元,年平均增加约一倍,但由丁?同年度的

流转税额上升,所占流转税额的比例也只为11 87%,与以往年度持平。

(三)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

我国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依据WT0规则,退免

所称间接税,还包括销售税、执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等等。为

了加大税收鼓励出口的力度,我们可以把营业税列入退税范围,也可以把随同

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列入退税范围,因为后两种

税实质是增值税等的附加税,是属丁?所称的间接税,而不是所称的直接税。

(四)运用税收保护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

WT0规则原则上也不允许采用行政手段限制产品出口,只允许征收出口关税。我国加入WT0后,列名禁止出口的产品将减少,除对少数产品继续运用

口关税的手段进行限制外,也可考虑再加用国内税的手段,这就是对少数需要限制出口的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不退免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视情况差别,减少退免税,如采用低于法定税率的退税率等。

四、改变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

1994年实行新税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统一实行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

业税等多个税种条例,打破了涉外税收自成一个单独体系的局面。但是,对外商投资企业保留了许多特殊优惠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方面,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表现在进口设备等方面,也有特殊优惠,还有若干地方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尚不适用。与此同时,对特定的内资企业征收各税中,也有一些特殊税收优惠,外商不能享受。前者不符合市场经济耍求的各类企业间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后者是涉嫌有违WTO规则和税收无差别待遇的国际惯例,都要研究调整,改变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建立内资、外资和中外籍人士都统一适用的税收制度。

(一)调整不符合WTO规则的内资税收特殊优惠政策

对内资企业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表现在增值税的征收中,有列举或指定企业给以减免税优惠的,例如对列举名称的专业公司向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上述公司及其所属免税商店零售的,暂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税率为17%);对经审核确定,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还有采取列举企业、产业名称,采取“先征税、后返还”和“即征即退”优惠办法的。例如对列举名称的铸锻企业,生产的商品铸锻件,采取先征收,后返还实纳增值税额35%的办法;对指定的全国党政军机关报刊和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对黄金矿砂和冶炼企业生活销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配套环节的增值税采取“即收即退”办法(银精矿含银及成口银同);对国内80多家专业模具企业生产的模具产品,给予增值税返还优惠; 对国内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先依17%税率交纳增值税,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这些税收优惠,只限于税法列名或指定的内资企业才能享受,其他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无法享受,涉嫌属于限制性的可申诉财政补贴,因相对于进口的同类物货来说,进口货物税负高,也有违国民待遇原则,需要研究调整。各地自行制定的本地区财政“先征后返”的政策措施,更是既多又滥,遍及十多个税种,发展成为地方变相减免税的一种重要手段,破坏了统一的税收制度,扰乱了税收秩序和税收环境,更是必须依据国务院2000年1月通知,坚决予以治理。

其他税种也有以上类似情况,例如对新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教育文化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批准可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国金币总公司、全部产权属于劳改、劳教系统的企业、校办工厂、农场都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些优惠也只为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其他企业包括外商在内尚不能享受,需要研究调整。还有1999年7月1日起,各类企业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可以在比前一年新增长利润中按照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这有利于鼓励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是

一项有重大意义的政策,但是,允许享受抵免优惠的,只限于国内企业生产制

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

产制造的设备,尽管对进口机器设备大部分是免税进口的,但国民待遇原则要

在每宗贸易中都履行和体现,这还是形成对外国生产的机器设备的一定歧视,

涉嫌有违国民待遇原则,需要研究改为对进口设备统一征税,用于设备投资,

国货、外货同样给以抵免优惠。

(二)取消对外商过多、过宽的所得税优惠,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制

现在涉外企业是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征收所得税,内资

企业是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征收所得税,在许多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都享有大量的特殊优惠。过去这种对外商采取的“普遍优惠、从宽优惠”的政策,是历史的必然性,是必要的,对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设备,起过积极

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使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丁?不利地位,影响国内投资,一定程度上抑制内资企业和国产设备发展,也使税收流失,已

越来越不适应当前要加入WTO的形势发展,需要调整改革,并在这个基础上,

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制。要调整、改革的方面主要是:

1税率的差别及其调整、改革。两种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一般虽同为33%,但外商的所得税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所得税率30%,二是地方所得税

3%,该地方所得税,在许多地区都是免征的。特别是对特定地区和特定产业,

所得税是只按15%、24%税率征收,有的是按10%税率征收,比内资企业适

用的

税率低得多。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作法,采用比例税率加累进税率的税率形式,

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既鼓励扩大规模经营,便于计算征收,又照顾众多小企

业的实际困难,以利于经济发展。

2减免税优惠的差别和调整、改革。两税在税收优惠的方向、目标和范围

方面不同,对内资优惠是侧重于社会福利、劳动就业、校办企业、“老少边穷”地区等方面的扶植、照顾,而对外资的优惠则以东部地区为主,结合产业的鼓励,优惠的内容、形式和程度,也有很大差别。内资的税收优惠,在经1994年整顿后,只剩有少数项目,形式主要是减免税,以及少数的减免税率,优惠程

度也相应较低,力度较小,优惠款项只占征税款的较小比重;而涉外企业所得

税的优惠内容,则是多种多样,形式除大量的减免税和降低税率外,还有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中的优惠,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对投资采用免税法的优惠,以及

在征收管理中的某些优惠。例如对新办内资企业只有少数要扶植、照顾的情况,才可减免所得税一年、两年,而对外商投资一般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

免税,后三年减半征税,甚或是头五年免税,后五年减半征税,不但减免税范

围广,期限长,且“开始获利年度起”的规定,又进一步便利了企业采取对策,再把减免税期限延长。涉外所得税优惠程度深,力度大,优惠款项约为已征税

款的2—3倍。由于享受优惠的不同,涉外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约为7%、8%,

仅约为内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的1/3、1/4.从当前形势要求出发,要依据“以

产业为导向,兼顾外资、地区”的政策原则,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进

行调整、改革、规范,税收优惠的范围应适当缩小,基本上应放在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发展的项目和企业,主要是高科技、基础设施和亟需扶植的产业,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优惠原则上都要取消。其中只对特别需要的外商投资项目,也就是对符合规定的产业政策条件,外商投资额大、技术先进、投资回收期长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才适当给予一些特殊优惠,以利于引进先进工业国家的大额投资和高新技术,优化经济结构。地区优惠同样要建立在产业政策基础上。对东部地区过多的优惠,要缩小适用范围,原则上只限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1999年规定,给与设在

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可以再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优惠,这是贯彻西部开发战略决策的重要措施,也耍研究给与内资企业和国内投资同样优惠,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启动国内投资,更快地开发中西部地区。

3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计税的差别及调整、改革。涉外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范围和标准,放得比内资较宽,例如在①利息支出;②职工工资;③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费;④公益、救济性捐赠;⑤交际应酬费或业务招待费等的税前列支,都有不同优惠,需要研究调、统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总分支机构还可汇总纳税,而对内资企业一般是就地纳税。相比之下,外商可以少纳税,也需要研究调整、统一。

(三)取消外商和外籍人士在适用一些税种中的优惠,统一税制

现在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的规定,不缴纳这些税,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影响公平竞争,这种优惠要取消。外籍人士在计算缴纳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时,有附加费用扣除的特别规定,其数额相当于中国公民扣除费用的4倍,现我国对外籍人同对中国公民一样,按同一的市场价格提供商品和服务,更多的附加费用扣除已无必要,可以结合实行综合分类税制模式的改革,加以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士是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而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是缴纳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计算征收和税负上都有一些差别,也要加以调整,适用统一税法。

我国的税收优惠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税收优惠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摘要: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法、税收条例、国务院其它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 政策及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税收优惠存在以下一些问题:税收优惠的数量偏多,覆盖面过宽;基础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明晰;内外资企业税制不统一、税收待遇不平等;内外资企业税制不统一、税收待遇不平等;税收优惠形式单一;高新技术产业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设计不当。 关键词:税收优惠免税期税收减免出口退税 我国税收优惠的现状 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法、税收条例、国务院其它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投资优惠、产业优惠、区域优惠、技术优惠、环保优惠等优惠内容,包括免税期、降低税率、直接减免、再投资退税等直接税收优惠和税收扣除、加速折旧、税收抵免、费用扣除、延期纳税、提取特定准备金等间接税收优惠等税收优惠方式,涉及了流转税、所得税 和财产税等比较全面完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7 年6 月,行23 个税种中,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船舶吨税暂未列入政府税收体系管以及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地方管理外,其余19 个税种的优惠政策 共有409 项,其中,税法、税收条例及国务院其它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150 项,即税法规定的52 项,税收条例规定的84 项,国务院其它行政法规规定的14 项;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有259 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格局是: 一、按税种划分:增值税164 项,消费税22 项,营业税178 项,关税及进口环节税67 项,企业所得税181 项,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96 项,个人所得税82 项,契税30项,耕地占用税9 项,城镇土地使用税62 项,土地增值税14 项,房产税54 项,城市房地产税4 项,车船使用税24 项,车辆购置税15 项,资源税12 项,土地增值税14 项,印花税47 项,城市维护建设税35 项。 二、按税收优惠政策属性划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特定产业、行业及产品实行的扶持性税收优惠政策有109项,其中,体现基础产业、鼓励性行业、发展高新技术及鼓励实施科研开发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有38 项,对有关产品体现鼓励和扶持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71 项;涉及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少、边、穷”地区及其他特定区域 的税收优惠政策57 项;促进劳动就业、实现社会福利、照顾特定困难等体现社会政策目标的税收优惠政策共271 项。 三、按税收优惠的方式划分:现行税收优惠主要采取了减税、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共有368 项,采取先征后返、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方式的有29 项,采取税前扣除等间接优惠方的有12 项。 四、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待遇的主体划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适用十三个税种,相应的优惠政策有179 项;内资企业及中国公民适用16 个税种,相应的优惠政策有359 项。其中,内外资企业、中外籍人员共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129 项,单独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50 项,单独为国有企业制 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184 项。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是指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的是自然人) 二、“营改增通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专项民生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新增) 5.文化和科普类服务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个人转让著作权。 6.特殊运输相关的服务 (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7.以下利息收入

增值税政策调整后的税务管理及建议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25678335.html, 增值税政策调整后的税务管理及建议 2009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全面实施。这一重大政策调整,对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克服当前金融危机对国民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同时,在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实施中,也表现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税务机关如何强化增值税管理和积极应对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了挑战。 一、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可能将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前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扣 由于2009年1月1日是固定资产是否允许抵扣的分界点,故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有可能将2009年1月1日以前已购入但尚未索取发票的机器设备,通过让销售方开具

2009年1月1日后发票的方式进行抵扣。这种方式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如果仅凭发票开具时间来确定是否允许抵扣,而不对该项机器设备购进、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门的调查核实,很难发现问题。 (二)企业可能将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虚假退货 一般纳税人可能将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且已索取发票的机器设备,通过虚构退货业务,让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后,再重新开具发票的方式进行抵扣(此情况基层税务机关遇到较多)。而小规模纳税人则可能将2009年1月1日以前销售的货物,通过虚构退货业务,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按新的征收率3%计算税款而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三)企业可能将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扣 按照增值税转型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符合规定范围的机器、机械、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可以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抵扣。而房屋、建筑物,以及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等是不允许抵扣的。但纳税人可能将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等,通过变换开票产品名称的方式进行抵扣,或者在建造房屋、基础设施等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时,将购入的钢材、水泥等建筑用材料,通过

中国环保税收政策

中国环保税收政策 一、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税费政策现状 以下几个方面 (一)鼓励节约资源,防止污染的相关税收政策 1、资源税.我国现行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 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因自然资源和开采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征收的一种税,具体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 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实行定额税率.即使2007年以来,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和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 都实行了上调,但长期以来我国的资源税仅仅针对部分不可再生资源 所获得的收益征收,一直都被作为一种调节级差收入的手段,在政策 制定执行过程中,其环境保护功能往往被忽略,过低的资源价格驱使 企业不重视资源开采使用的效率.同时,又因为资源税收人绝大多数归 地方,过度开发、资源浪费现象受到地方政府的默许,这反而加剧了 生态环境的恶化 2、消费税.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涉及五类消费品,其中对环境造成污 染的有鞭炮、焰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2006年4月,国家对消费税作出重大调整,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扩大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将游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纳入征税范围.不过我们生活中对生态环境 有害的产品远不止这些,比如塑料袋及其它包装材料、化学溶剂、一 次性餐饮用品、洗涤用品,都会不同水准带来环境污染.所以,从抑制 对环境造成破坏的特定消费品消费角度讲,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有些 窄了 3、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近年来,国内各种交通车辆数目剧增, 排放的尾气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燃料能源.鉴 于此,我国对在境内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农用运输车和挂车征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相关数据,享受免税优惠。若有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若未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9万元以内,免征增值税 一、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季度销售额6万元至9万元的,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发票开具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在一个季度内累计开票金额(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超过9万元的,应在超过9万元的当次,一并就累计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计算预缴税款(季度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免税代开)。 三、纳税申报 (一)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 1.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同)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报;免税额根据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5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报。 (2)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报;免税额根据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6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报。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及核定销售额均不超过9万元的,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双定户纳税人)》第4栏“本期应纳税额”扣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预缴税额后的值,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双定户纳税人)》第6栏“减免税额”。 (二)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报;免税额根据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栏“本期免税额”填报。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老项目税收政策汇总

一、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总结如下:(一)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 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 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 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二)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 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分为两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为老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5月1日后的房地产项目为新项目。 二、建筑房地产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 款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7 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在该 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 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到底应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呢?肖太寿博士总结如下几方面: (一)建筑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笔者认为建筑企业老项目在实践中体现为三类:第一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双喜(喜百年)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金圣(软瑞香)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玉溪(细支庄园)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3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4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娇子(宽窄自在)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4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硬天都)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5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建筑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16-03-30 18:50:00 来源: 【字体:大中小】 第一部分?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二部分?征税范围 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第三部分?税率和征收率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020建筑行业税收调整新政策

2020建筑行业税收调整新政策 建筑业增值税文件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11-0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04-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04-28财税〔2017〕37号) 一、征税对象、征税地域和纳税人 (一)征税对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 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 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 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 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 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5.其他建筑服务。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地域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 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 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 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 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 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税率、征收率和计税方法 (一)税率、征收率

税收政策要助力“中国制造2025”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25678335.html, 税收政策要助力“中国制造2025” 作者:施文泼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2015年第10期 强大的制造业是一个国家迈进现代化的标志,也是一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根基。纵观全球,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是工业强国。 近年,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浪潮下,主要发达国家更是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制造业升级的国家战略和计划,如德国提出了“工业4.0”,力图借此在国际竞争中抢占先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制造2025”战略规划应运而生。 “中国制造2025”规划的目标是实现从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的转变。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技术创新,近年来中国虽然在高铁、装备制造等领域表现出了巨大的创新能力,但总体而言,中国制造业相关核心技术的自主产权并不多,与国外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已成为制约中国制造业发展的最大瓶颈。因此,“中国制造2025”的核心内容是培育制造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在制造业基础薄弱的前提下推进自主创新,迫切需要政府通过各种公共政策给予强有力的支持,特别是税收政策,它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具有突出的作用,因此也成为世界各国最常用的政策手段之一。 一套合意的税收支持政策,应在“中国制造2025”规划中发挥重要作用。 税收支持政策首先要能有利于降低技术创新活动的风险。企业进行自主创新面临诸多较高的风险。这种高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上的投资和发展动力。因此,如何降低与化解风险,成为自主创新面临的首要任务。 一般而言,降低与化解风险,一方面要靠企业自身通过技术手段和财务手段加以防范与化解;另一方面,需要政府采取税收等支持措施,增强企业防范与化解能力。 眼下,中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不足以降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风险,应进一步完善。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通过提取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增强企业抵御技术创新风险的能力; 通过加速折旧等措施,加快技术创新投入资金的周转及回收,减少资金方面的风险; 通过费用和投资抵免等税收措施,增加企业的收入,减少企业利润方面的风险;

装备制造业增值税税收政策

装备制造业增值税税收政策 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装备制造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a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装备制造业企业属于工业生产性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与其他工业企业一样,主要是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我国在装备制造业税收政策方面,也相应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对装备制造业增值税税收政策进行了汇总。 在增值税方面,主要是采取两项政策措施:一是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或实行先征后返,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二是对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消费型增值税政策。 一、改变设备进出口税收政策改善装备制造业竞争环境 (一)改变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关于为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286号)、《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包括: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1998年至今,我国一直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的进口设备实施免税的优惠政策。这项政策对鼓励、吸引和引导投资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

近期行业及税收政策调整的影响分析

今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一直不容我们乐观。美国经济自去年下半年开始出现衰退的迹象,并且影响到其他国家的经济增长;日本经济复苏已经停止,今年一季度GDP负增长0.2%。而日本和美国又分别是我国第一和第二大贸易伙伴,我国与日、美两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达三分之一,其中对两国出口接近我国出口总额的40%,因此日、美两国经济不景气,对我国的外贸出口影响很大。同时,随着日、美两国经济衰退对世界经济影响的不断蔓延,这种负面影响的作用还将进一步增强。从今年开始,世界经济放缓对于我国经济的影响已经开始逐渐显露出来,首当其冲便是外贸出口增势的明显减缓。去年我国外贸出口增长高达27.8%,为我国去年GDP增长依旧保持了8%的增长速度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到今年上半年,出口仅增长8.8%,进口增长14%,外贸进出口总体增长11.3%,且增幅均呈逐月下降趋势。因此,目前我们已经不仅不能指望依靠强劲的外需增长来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同时还必须提防国外经济的不断走软对国内各经济领域可能带来的各种冲击。针对这种局面,今年以来,我国继续贯彻实施以扩大内需为主的宏观经济政策,推行积极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从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自打我国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之后,尤其是出现通货紧缩的迹象之后,虽然政府一再降低存款利率,并开征利息税,同时不断扩大贷款规模,但银行里的居民存款却始终不见少,消费需求也并未被有效带动起来,投资需求则主要还是靠政府投资来拉动,货币政策的效果并不理想。从财政政策的施行情况看,除了增发国债外,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但其中大规模的普遍降税手段已很少使用,目前主要以行业政策与税收政策相结合的形式居多,在调动内需的同时力求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如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具有持续发展潜力的高科技行业以及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较为重要的医药、金融等行业都出台了相关的行业和税收政策。本文拟就这些行业、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加以进一步的分析探讨。一、软件产业——享受全方位的优惠在国家“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政策导向下,软件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组成部分,能够享受到国家从各方面对其给予的扶持。2000年6月国务院专门发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同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属又发布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过安排各项优惠措施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文件中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税收方面,对于国内的软件企业,可享有所得税、增值税以及进口关税等多项税收优惠。对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而且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empirenews.page--] 从各主要软件上市公司的中报看,增值税即征即退一般计入补贴收入,直接在利润表上予以反映,因而政策因素对这方面的影响比较直观,也相对比较容易衡量。由于2000年6月24日前的政策规定为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返还,因此这一次颁布的政策给予了各软件公司更大的优惠空间,对各公司利润的增长贡献较大。以生产教育软件为主的科利华2001年上半年这一块的收入约为543万元左右,占净利润的比例为8.8%;托普软件由此构成的补贴收入高达1160万元,占到净利润的21%;东软股份也获得增值税返还287万元,对净利润的贡献为3.7%.由于这部分退税收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无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政策中明确规定退税收入由各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所以此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不仅直接提升了软件企业的业绩,也鼓励了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积极性,并为企业的研发工作提供了较大的资金支持。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6种情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情形1 公司是一家燃油电厂,2019年6月我公司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10万元,那么,该补贴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文件规定: 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2 公司是药品生产企业,公司向患者提供后续免费使用的创新药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 )文件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情形3 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的方式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甲公司,那么,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情形4 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置换方式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乙公司,那么,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从宏观经济调整展望未来税收政策变化

从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展望未来税收政策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经济政策对财政政策的影响来预测未来财政政策的变动方向。财政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节的一种手段受目前经济状况的影响颇大,然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目前的财税政策是结构性减税,即对不同税种实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政策。未来税收的变化包括“营改增”、资源税改革等,主要体现了国家对目前经济衰退,产业转型等政策的体现,并且预计未来税收改革还会继续沿着结构性减税的方向继续进行下去。 关键词:结构性减税经济政策财税政策 一、经济与税收政策的相互作用 (一)经济增长对税收的影响 税收作为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利,强制、无偿地区的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国家通过税收的形式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经济增长越快,相应的税收增加就会越快。经济结构也对税收的结构产生影响,三种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经济中占的比例不同,决定着税收调节力度和灵活度的不同,财政政策可在第一产业调整的力度要小于第二产业,所以在第一产业产值过大,第二产业产值过小的情况下,国家很难通过增加税收来实现财政收入的增加。 经济形势同样决定了税收政策,例如,在收入差距巨大的国家,税收会更加注重公平性,从而会减少流转税,增加直接税,调高个人所得税的其增点。而在不同的经济形势需要不同财税政策来进行配合,在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需要减缓经济过度增长,则增加税赋,经济衰退时期需要减少税赋。所得税就是宏观经济的自动稳定器之一。 (二)税收政策对税收的影响 税收政策对税收的影响显著,拉弗曲线就刻画了同一税收会有两个不同的税率,而两个不同税率对应的应纳税额是不同的,或者说同一税收会有两个不同的税赋。税收政策体现了政府的经济结构调节的导向作用,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升级、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更加公平的时期,所以需要适当的税收政策来达到产业结构、经济结构调整的目的。 (三)目前的经济状况 我国目前正面临着经济政策的改革。产业结构升级,我国长期粗放式的经济增长对环境、自然生态资源带来了巨大的损害,需要向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改革;并且我国长期依赖于以地产业为核心的经济增长,拉动钢铁业,装备制造业的投资,但是地产业的上游企业已经存在严重的产能过剩,过度投资现象。并且,以地产为地方经济的主要动力造成了严重的地方腐败;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地产相关产业严重挤压了其他产业的生产空间。经济结构过于单一,经济增速减缓的风险进一步增加。

对税收政策调整的几点建议(精)

对税收政策调整的几点建议 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内容最深刻的一次改革。7年的实践证明,新税制基本适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随着经济运行的宏观背景发生新的变化,现行税制应加以调整: 一、完善增值税制度,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鼓励投资、支持技术进步、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是当务之急。及时解决生产型增值税抑制投资的问题,已迫在眉睫。 考虑各方承受能力,可在增值税税率基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结合国家产业政策,选择高新技术和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先期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再逐步扩大范围,在几年内完成增值税的转型。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法人所得税制度 基于自然人企业与法人企业在创建方式、融资方式、企业所有权等方面的不同。应对企业所得悦的纳税主体明确规定为法人企业和有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的法人实体。 由于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方而的差异较小,而在征税范围和税收优惠措施方面差异较大,因此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对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和扣除标准以及税收优惠等问题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产业政策情况并结合国际惯例来考虑。税收优惠要从区域导向转到产业导向上来,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不分内外资都可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 另外,因企业不再按行政级别进行划分,原有按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将所得税归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的作法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设 随着我国税收征管环境的不断改善,个人所得税可逐步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并以家庭收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降低名义税率,减少税率档次,简化税制。建立科学的费用扣除标准,对扣除范围和标准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家庭结构、基本生活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的需要,同时应逐步统一中国公民与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体现公平税负。 四、加快地方税制建设的步伐 适时开征遗产税,调节社会分配不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人财产的拥有量明显增加,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必要的税源。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加大和由此产生的私人财产分布的不均衡,也使遗产税的开征显得尤为重要。 改革现有财产税制度。扩大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改房产税计税依据为房产评估值,定期评估,重新设计适用税率。统一内外房产税,建立统一的财产税体系,充分发挥财产税对经济的调控作用。 五、切实推进费改税,根据国家管理职能需要开辟新的税种 从清理收费项目入手,逐步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在优化税制的前提下,

2017年税务新政策详细介绍

2017年税务新政策详细介绍 1、开发票必须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管专票或普票,定额票除外) 2、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不能笼统开办公用品、材料、日用品、食品、劳保,必须开清单) 3、2017年7月31号前所有公司必须完成三证合一换证,8月1日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停止公示企业原注册号,老版本营业执照在17年12月31号一律作废 4、税务和银行要识别所有银行账户,不论金额大小。基本户和一般户原则上都是可以查询到,只是这个权限还没下放到专管员手里,建议大家把多余的一般户注销重新开启 5、2017年7月1号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票认证期限由180日增加到360日 6、2017年6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增加到建筑业 7、取消增值税13%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8、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9、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缴纳企业所得税。

10、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0% 11、不要买卖发票,犯法的,无知者偷溜税,聪明者避税,智慧者做税务筹划 防伪税控盘清盘 税控盘每月15号必须清卡。 白色税盘清卡步骤:插上税盘——系统弹出清卡字样——点击确定。 查询白色税盘清卡是否成功步骤:报税处理——状态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看看锁死日期是次月15日表示清卡完成。 黑色税盘清卡步骤:插上税盘——报税处理——网上抄报——上报汇总——反写。 查询黑色税盘清卡是否成功步骤:报税处理——状态查询——开票截止日期是次月15日表示清卡成功。

2020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最新

2020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最新 2016年四十种免征增值税情形 2016年5月开始营改增试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 渡政策的规定》的内容,有40中免征增值税的情形。这四十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 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 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 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

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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