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第6章 多数当事人

第6章 多数当事人

第6章 多数当事人
第6章 多数当事人

第六章多数当事人

一、单项选择题

1、老大、老二兄弟因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他们的弟弟老三要求参加诉讼,认为父母所遗留的遗嘱写明该房屋由其一人继承,在这种情况下,老三属于()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2、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送到乙处修理,某日,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将该电视机卖给丙某,甲发现后为此向区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乙返还其电视机。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丙可以()的身份参加诉讼。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D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参加诉讼的被告是()

A、本诉讼的原告

B、本诉讼的被告

C、被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D、本诉讼的诉讼参与人

答案:C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在诉的合并的类型上属于()

A、诉的主体合并

B、诉的客体合并

C、诉的主、客体的合并

D、诉的主张的合并

答案:C

5、在必要诉讼中,如果其中一人发生了特殊情况,需要中止诉讼时,其他共同诉讼人()

A、可以同时终止诉讼

B、必须同时中止诉讼

C、无须中止诉讼

D、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中止诉讼

答案:B

6、甲、乙、丙、丁合租一间三室一厅的住房。后与房主因租金问题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在案件中作为共同原告,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A、甲要求撤诉,则对其他三人有效

B、乙因重病暂时不能参加诉讼,其他三人可继参加诉讼

C、丙提出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应回避,对其他三人有效

D、丁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仅对其一人有效

答案:C

7、某县72户农民因与县种子供应站发生纠纷而提起共同诉讼并推出3户农民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则他们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⑴进行和解;⑵提供证据;⑶进行辩论;⑷承认对方诉讼请求

A、⑴⑵⑶⑷

B、⑵⑶

C、⑴⑵⑷

D、⑴⑶

答案:B

8、甲、乙、丙三人合伙在新新家园生活小区开办一家送奶站,并登记字号为“顺心奶站”。后顺心奶站与小区内20户居民因牛奶质量发证争议,20户居民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当以谁为被告?()

A、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顺心奶站”的字号

B、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或者以“顺心奶站”为被告

C、以甲、乙、丙与“顺心奶站”为共同被告

D、以“顺心奶站”为被告

答案:A

9、甲到大西北挂职1年,遂将自己的小面包车托同事乙保管,一日乙的好友丙因其急送一份文件,向乙借用此车,途中被一货车撞坏。甲回家后,起诉乙要求赔偿损失。丙在本案中地位如何?()

A、与乙共同为被告

B、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是与本案无关的案外人

答案:B

10、下列哪些诉讼权利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诉讼时享有的?()

A、委托诉讼代理人

B、对本诉讼案件管理管辖权提出异议

C、放弃、变更本诉讼的诉讼请求

D、申请撤回本诉讼

答案:A

11、甲、乙二人协议合伙经营电子配件,考虑到对外的信誉,挂靠某企业并以其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后因与丙厂发生合同纠纷,丙诉至法院,丙应以谁为被告?()

A、甲和乙

B、甲或乙

C、某集体企业

D、甲、乙和某集体企业

答案:D

12、甲家三兄弟共同继承房屋15间。2002年1月老三出国讲学,老大和老二因为三人共有房屋产权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老大败诉。老大上诉,上诉期间,老三回国,发现老大与老二的纠纷侵犯了他的继承权,于是向二审法院申请参加了诉讼,法院调解未果,请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B、裁定驳回老三的申请

C、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反复调解

答案:C

13、甲原在A市柴油机厂工作,2000年1月辞职,开了一家贸易公司。甲与丰华公司副经理谈了一笔价值30万元的买卖,但该机电公司总经理嫌其信誉不够,一直拖欠不办。甲于是找到在其原工作单位当副厂长的哥哥乙帮忙弄了一张盖有A市柴油机厂合同章的空白合同书一份,并凭此合同书与丰华公司做成了买卖,但却在收到双方预付款后迟迟不发货。丰华公司欲起诉,应以谁作为被告?()

A、A市柴油机厂

B、甲

C、甲与A市柴油机厂

D、甲与乙

答案:C

14、甲乙二人签订了一购销合同,其中约定由丙作为乙的保证人,除此,在未就保证做任何约定。后甲与乙发生纠纷。甲将丙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A、予以受理,将丙作为被告进行审理

B、驳回起诉,要求原告将被告更换为乙后再重新起诉

C、通知乙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D、予以受理,将被告直接更换为乙后进行审理

答案:C

15、某化工厂排出的污水,污染了附近的农田,使几十户农民的庄稼颗粒无收,这几十户农民准备推选代表人起诉化工厂,这会形成()

A、普通的共同诉讼

B、必要的共同诉讼

C、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D、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答案:C

16、下列哪一情形,不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

A、甲驾车不慎将停在路边的乙、丙共同拥有的一辆载货卡车撞毁,乙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甲请求其赔偿损失

B、某贸易公司借用一机械厂的合同专用章与某商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后贸易公司因未能履约而被商场诉至人民法院

C、因一般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

D、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合伙成立一家生产家具的工厂(合伙企业),因与广大公司发生合同纠纷,该工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广大公司。

答案:D

17、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

A、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B、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C、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D、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答案:A

18、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一审中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提出上诉,上一级法院应该

A、判决驳回上诉

B、裁定驳回上诉

C、决定驳回上诉

D、通知不予受理

答案:B

19、某地一工厂因排泄有毒废水,导致周围70余户的水稻因污水死掉,收成无望。众农户推选村民石某为诉讼代表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石某的下列哪项诉讼行为无须经众农户同意?()

A、申请审判长回避

B、变更诉讼请求

C、进行和解

D、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

答案:A

20、海龙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刘某是该公司的业务员。2002年刘某被公司解聘,后其单独开办了长鼓电脑公司。2002年6月,刘某欲与西门子公司进行交易,但是西门子公司认为刘某的长鼓公司信誉不佳,因此未同长鼓公司交易。刘某找出其担任海龙公司时未使用的盖有海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一份,并凭借该空白合同书,同西门子公司签订了电子原件买卖合同。西门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长鼓公司未按约交付货款,因此西门子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则本案中,被告是()

A、海龙公司

B、刘某

C、长鼓公司

D、海龙公司和刘某

答案:D

21、张大、张二、张三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2001年,张大到深圳打工,期间张二和张三就房屋产权问题发生了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房屋为张三所有。张二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之前,张大得知这一消息,认为张二和张三侵犯了他的房屋所有权,因此向二审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则二审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应当()

A、将张大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继续进行审理

B、裁定驳回张大参加诉讼的申请,告知其另行起诉;继续审理张二的上诉并作出判决

C、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未果,则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反复进行调解,直到调解达成协议为止

答案:C

22、李福寿是我国知名制笔人,14岁学艺,后任李福寿毛笔店经理,1966年9月死亡。后北京制笔厂将“李福寿”申请为注册商标。2001年,制笔厂更名为北京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9月,李福寿的5个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诉北京李福寿笔业有限责任公司擅自用李福寿的名字作为公司名称注册,同时还用李福寿的名字为产品注册商标,侵害了5个子女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B、本案属于普遍共同诉讼

C、因死者的姓名权不能继承,所以,5个子女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D、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答案:A

23、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2010.3.41)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讼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讼行为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答案:A

24、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2010.3.46)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答案:D

25、甲与乙对一古董所有权发生争执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丙声称古董属自己所有,主张对古董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2009.3.39)

A、如丙没有起诉,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丙起诉后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C、如丙起诉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撤诉

D、如丙起诉后,甲与乙达成协议经法院同意而撤诉,应当驳回丙的起诉

答案:C

26、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3间住房。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2007.3.37)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27、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报社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二审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司考2007.3.43)

A、报社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和丙列为原审原告

B、报社是上诉人,甲、乙、丙是被上诉人

C、报社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甲列为原审被告

D、报社甲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

答案:B

28、张某将邻居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司考2008.3.42)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29、田某和陈某合伙经营一打印社,由甲公司负责供应耗材。田某发现甲公司送的一批货质量存在问题,经协商无果,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接受退货并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受理后,陈某得知此事,也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2008.3.40)

A、本案属于诉的客体合并,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B、法院应当受理陈某提起之诉,并作为另案处理

C、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田某提起之诉,告示田某与陈某共同提起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陈某提起之诉,但应追加陈某为共同原告

答案:D

二、多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所作出的裁定,其效力()

A、可以及于亲自参加诉讼的诉讼代表人

B、只能及于亲自参加诉讼的诉讼代表人

C、及于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

D、及于虽然未登记权利,但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答案:ACD

2、在下列诉讼中,哪些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A、老张去世后,其四个儿子发生遗产继承纠纷,为此,张二、张三与张四共同诉张大多占遗产形成的纠纷

B、孙某被互不相识的赵某与李某共同殴打,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孙某分别起诉赵某与李某,请求损害赔偿形成的纠纷

C、陈某与刘某均购买了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后因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交房义务,陈某与刘某分别起诉房子地产开发公司形成的纠纷

D、个体服装户蔡某将其开办的服装店交给其表妹杨某实际经营,在经营过程中,该服装店因拖欠市服装厂的服装款,市服装厂因此提起的诉讼

答案:ABD

3、甲在参加贸易洽谈会时,因未带自己的合同专用章,于是借用乙的合同专用章与丙签订了电子仪器购销合同,丙预付货款后,发现甲后来所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是,由于供货后,甲分立为丁与戊,因此,货物质量问题未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根据上诉案情,丙可以谁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甲

B、乙

C、丁

D、戊

答案:BCD

4、甲在北京开了家“旺旺拉面馆”,登记业主为甲。2002年甲到上海另开了一家拉面馆,就把旺旺拉面馆交给其弟弟乙经营,但未去登记部门变更营业执照。乙雇丙当服务员。一天顾客丁从拉面中吃出了三只蟑螂,一气之下,欲打官司,应以谁为被告?()

A、甲

B、乙

C、旺旺拉面馆

D、丙

答案:AB

5、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其左臂骨折,住院只开了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了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司考2008.3.84)

A、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B、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C、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

D、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答案:BC

6、甲要砌一堵墙砸坏,委托给丙丁两人。当时约定,工料费若干元,属承包性质。但完工后三天,墙倒砸坏邻居乙的财物,乙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A、乙为原告,甲为被告

B、乙为原告,丙丁为被告

C、乙为原告,甲为被告,丙丁为第三人

D、乙为原告,丙丁为被告,甲为第三人

答案:AC

7、在A案中,甲、乙是普通共同诉讼人,在B案中,丙、丁是必要共同诉讼人,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后,向甲、乙、丙、丁都送达了判决书,甲收到判决书日期为3月20日,乙为3月18日,丙为4月2日,丁未4月3日,则:()

A、甲乙的上诉期均自3月20日起算

B、甲、乙的上诉期前者自3月20日起算,后者自3月18日开始起算

C、丙的上诉期自4月2日起算,丁的上诉期自4月3日开始起算

D、丙、丁的上诉期均自4月3日开始计算

答案:BD

8、某生产企业宣传自己制造的质量好价格便宜,引来众多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事后许多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于是许多人分别向同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这是一个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B、这些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所有诉讼行为对代表的消费者都发生效力

C、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还需要经过原告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D、这些起诉的消费者可以推选2—5人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答案:CD

9、海龙公司因到期无法偿还银行贷款,而被银行起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海龙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贷款,但在海龙公司注册登记时,作为投资方的甲、乙、丙等三人均出资不足。则本案的被告应当是:()

A、海龙公司

B、股东甲

C、股东乙

D、股东丙

答案:ABCD

10、海洋公司与天然机械厂发生民事纠纷,海洋公司系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没有设立董事长,授权股东赵某为负责人,赵某由于精力有限,聘请王某为公司经理,管理公司的全部业务。天然机械厂的前厂长因车祸死亡,新厂长尚未任命。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由赵某作为海洋公司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

B、由王某作为海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

C、由机械厂主持工作的副厂长作为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

D、由于机械厂法定代表人空缺,法院中止诉讼,待新厂长任命后再开始诉讼

答案:AC

11、下列情况中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哪些?()

A、债权人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丙后,债务人乙与受让人丙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及纠纷诉至法院,乙对甲的权利提出抗辩,则将甲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甲、乙因产品质量纠纷诉至法院,丙是供货人乙的供货方,虽然乙对丙提供的产品质量已经认可,仍应将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甲、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丙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虽然丙与乙已经约定了仲裁条款,仍应将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甲是A公司的员工,在未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现A公司与甲发生劳动争议,则可将B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AD

12、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司考2007.3.87)

A、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

B、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

C、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

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

答案:AB

13、关于当事人的诉讼处分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司考四川.2008.3.80)

A、必要共同原告中一人或多数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其他共同原告的承认,才对其他共同原告发生效力

B、诉讼代表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撤诉

D、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答案:AB

14、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签订化工产品买卖合同。后来乙公司把从甲公司买到的一批化工产品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化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下列关于能否将甲公司作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家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中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则不能将甲公司作为无独立的请求权的第三人

B、如果甲公司有证据证明提供的化工产品符合合同的质量,则不能将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应当将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该批化工产品是甲公司卖给乙公司的

D、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时,乙公司已认可该批化工产品的质量的,则甲公司不应作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ABD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王平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有儿子王大、王二和女儿王三。王平立一遗嘱交给其女王三。遗嘱中列明,其遗产房屋全部由王二继承。后来,王平死亡,死后丧葬费均由王大承担。王大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李大。王二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海淀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王三也外地赶来,在海淀区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海淀区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法院将该房屋判给自己。很据以上情况,请回答⑴─⑹题所列问题。

⑴王三在本案中处于何种地位?()

A、原告

B、被告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D

⑵李大在本案中处于何种地位?()

A、被告

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不能参与本案

答案:B

⑶如果王平未有上述遗嘱,王二起诉时仅要求与王大平分遗产。则王三要求同其兄长一起继承遗产,她的诉讼地位是?()

A、原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共同原告

答案:B

⑷如果玩王平有上述遗嘱,而王三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

A、通知王三参加诉讼

B、如果王三表明放弃继承权,则就追加王三为共同原告

C、如果王三表明不放弃继承权,则就追加王三为共同原告

D、如果王三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放弃诉讼权利,则还要追加王二为共同原告

答案:ACD

⑸如果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后,王三才得知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B、以王大、王二为被告重新提起诉讼

C、如果王大、王二提起上诉,王三就可以参加二审

D、要求原审法院再审

答案:BC

⑹如果王三在王二诉王大一案进入二审时才闻讯请求参加诉讼,二审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该案进行调解

B、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C、对该案进行审理

D、直接对该案进行改判

答案:AB

2、香山公司(住所位于甲市A区)与红叶公司(住所位于乙市B区)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由红叶公司承建香山公司丙市分公司的办公楼(位于丙市C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或者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办公楼建成后,因办公区的附属设施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香山公司与红叶公司协商无果,香山公司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双方主动申请法院调解,在调解中红叶公司承认工程所用水泥不合要求,因而影响了工程质量,但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些选项正确的是:()(司考四川2008.3.98)

A、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

B、香山公司及其丙市分公司是共同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

C、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香山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香山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A

四、名词解释

1、诉讼代表人

2、第三人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5、必要的共同诉讼

五、简答题

1、简述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特点

2、简述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被告人有何种区别?(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考研真题)

4、简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西南政法大学255年考研真题)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主要有哪些区别?(中国政法大学2006考研真题)

6、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7、诉讼代表人的条件。

六、论述题

1、论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异同。

2、试述集团诉讼。(中国人民大学2005年考研真题)

3、试述我国的代表人人诉讼制度。(华东政法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

七、案例分析题

1、2000年12月13日,张某到其同事李某家催要已到期的欠款3万元,为此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并且李某的哥哥不慎将张某的“劳力士”手表砸坏。因此,张某向李某及其哥哥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分别起诉,要求李某归还拖欠的3万元,要求李某的哥哥赔偿因砸坏手表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

请问:法院受理张某的请求后,能否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为什么?

2、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改造的危楼和平街4号的120户居民入住后一个月,均陆续发现该新建房屋内散发着一种令人难以忍受的气味,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发现,该批新房屋内的氮气和甲醛成分严重超标,而这两种有害成分对人体的健康产生严重伤害。在与开发商协商无法

解决的情况下,其中48名住户联名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⑴此案是否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如果适用,属于哪一种类的代表人诉讼?为什么?⑵若众多当事人之间无法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应如何处理?

3、A省的甲公司于2000年1月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金太阳”电脑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其操作系统M软件的使用权,批量组装“金太阳”电脑。2001年7月,甲公司与A省的乙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销售100台“金太阳”电脑,销售价格为每台3000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300元。同年9月,乙公司向B省的丙大学以每台3000元的价格出卖70台“金太阳”电脑,合同约定丙大学当日支付15万元,提货50台,另20台电脑由丙大学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丁公司收货并付款,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同年10月初,丁公司收到乙公司发运的20台“金太阳”电脑,并将该批电脑进行赢利性出租,但丁公司多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乙公司的付款要求。2002年3月,乙公司将尚未出卖的30台电脑商标的“金太阳”商标清除,更换为戊公司的注册商标“银河”,并以每台4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李某2台,李某将其中一台赠送给好友胡某。(司考2003.4.四)

问题:

⑴如果丙大学使用的50台电脑出现质量问题,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

⑵丁公司出租电脑的行为是否侵犯了M软件的出租权?为什么?

⑶乙公司如果起诉请求支付20台电脑货款,应以谁为被告?怎样确定管辖法院?

⑷乙公司更换商标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哪些主体是可以作为合适的原告起诉乙公司?

⑸如李某购买的2台电脑没有质量问题,能否向卖方双倍索赔?为什么?

⑹如胡某接受赠与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李某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什么?

4、于淑兰有二子一女,长子李辉,次子李健,女儿李艳。于有房6间,她与次子一家住三间其余三间租给王春凯。于死亡,次子独自料理于的丧事,并将全部遗产房6间,卖给王春凯。李辉得知后以李健为被告,要求兄弟二人平分遗产。诉讼进行中李艳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遗产房。

问:本案中上述人各处于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5、南京市鼓楼区“长运”运输公司的一辆东风牌货车于1994年7月2日承运杭州市西湖区“富仕”服装公司的一批布匹,车行至浙江省长兴县内,因司机吴辽违章驾驶,发生事故,撞坏长兴县不锈钢厂的广告牌,同时所运货物也受到损失。8月9日,“富仕”服装公司和长兴县不锈钢厂同时以吴辽为被告,向长兴县法院起诉。长兴县法院合并审理。

请问:此案可否合并审理?如可以合并审理,请确定案件当事人;如不可以合并审理,则分析各案的管辖法院和当事人。

第六章自然人

第六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国籍冲突 一、自然人国籍与国籍冲突的概念 国籍:(P111)(nationality)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 格。 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属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之一;指引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根据之一。 国籍的积极冲突(P111):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 国籍的消极冲突(P111):一个自然人无任何国籍。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1.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1)同时具有内外国国籍:内国国籍优先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 1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2当事人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籍优先 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消极冲突: 1)生来无国籍; 2)原来有国籍,后因身份变更或政治原因变为无国籍; 3)国籍无法查明

解决办法: ①当事人住所地所在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②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以其居住地为其本国法 3.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积极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消极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家法律。” 主要内容:1.自然人国籍与国籍冲突的概念; 2.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案例题); 3.中国关于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案例题)。 第二节自然人的住所冲突 一、住所的概念: 住所(P113):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居住事实&久住意思——发展为:惯常居所地。 二、住所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1.自巴托鲁斯至1804年《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仅指当事人住所地法。 2.英美法系国家至今仍采用住所地法作为当事人属人法。 3.大陆法系国家虽采用本国法作为属人法,但在解决国籍消极冲突时一般采用住所地法。 4.复合法域国家,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最终导向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⒈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发生民事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对该争议作出裁判的人及其相对人。 ?利害关系当事人概念: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如: ①死者名誉权案件:死者近亲属可成为当事人; ②死者著作人身权案件: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③失踪人财产纠纷案件:财产代管人; ④无主财产案件:无主财产的合法管理人或代管人; ⑤有关遗产的非继承性财产纠纷:遗嘱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⑥对破产财产的诉讼:破产管理人; ⑦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诉讼:债权人; ⑧股东派生诉讼:股东。 ?程序当事人概念:基于诉状、法院诉讼文书的记载,接受法院为解决具体争执而行使民事审判的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是一个程序意义上的概念,当事人身份的成立不要求他必然与争议的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只需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①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实施诉讼行为;(当事人的典型特征) ②向法院提出对其争议进行裁判、以确认某种民事权利的归属或者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 在与否的请求; ③接受法院裁判的拘束; ⒉广义与狭义的当事人: ①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以及诉讼代表人;(不包括诉讼 代理人与证人)(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②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确定谁能够成为抽象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⒈概念: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须具备的诉讼法上的能力和资格。 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与分离▲ ①一致性:保证民事权利义务有其最终的归属; ②分离性:胎儿、死者、法人的限制、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⒊民事行为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的对应关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第一百四十五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新刑诉法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新刑诉法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变更 新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附带民事诉讼”的修改是一大亮点。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法条,由原来的两条扩充为四条,其修改内容主要表现为“三个增加”:一是增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增加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是增加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章对“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做出详细解释。其中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做出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第二款采用列举式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第三款是特别条款,对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特别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这类案件主要是交通肇事罪和因醉驾构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款相当于“但书”,做出例外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新刑事诉讼法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具体案情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一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赔偿“物质损失”。 依照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之列。 二、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除包括“一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项目之外,还包括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但判决时不支持精神损失。 依照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此类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

第6章 多数当事人

第六章多数当事人 一、单项选择题 1、老大、老二兄弟因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他们的弟弟老三要求参加诉讼,认为父母所遗留的遗嘱写明该房屋由其一人继承,在这种情况下,老三属于()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2、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送到乙处修理,某日,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将该电视机卖给丙某,甲发现后为此向区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乙返还其电视机。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丙可以()的身份参加诉讼。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D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参加诉讼的被告是() A、本诉讼的原告 B、本诉讼的被告 C、被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D、本诉讼的诉讼参与人 答案:C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在诉的合并的类型上属于() A、诉的主体合并 B、诉的客体合并 C、诉的主、客体的合并 D、诉的主张的合并 答案:C 5、在必要诉讼中,如果其中一人发生了特殊情况,需要中止诉讼时,其他共同诉讼人() A、可以同时终止诉讼 B、必须同时中止诉讼 C、无须中止诉讼 D、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中止诉讼 答案:B 6、甲、乙、丙、丁合租一间三室一厅的住房。后与房主因租金问题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在案件中作为共同原告,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A、甲要求撤诉,则对其他三人有效 B、乙因重病暂时不能参加诉讼,其他三人可继参加诉讼 C、丙提出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应回避,对其他三人有效 D、丁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仅对其一人有效 答案:C 7、某县72户农民因与县种子供应站发生纠纷而提起共同诉讼并推出3户农民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则他们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确定的归纳

以业主作为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46条 以名义上业主和实际上的经营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A.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46条 B.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52条 C.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43条 以雇主作为当事人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42条 B.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45条 保证合同纠纷 一般情形 A.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民诉意见》第53条 B.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民诉意见》第53条 C.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只列保证人为被告 《民诉意见》第53条 例外情形 A.如果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民诉意见》第53条 B.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担保法解释》第128条 C.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担保法解释》第128条 D.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86482

判决: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作出裁判的一种类型。 补充判决:法院对于应当裁判的事项没有判决,而在一部分判决宣告或送达之后予以补充的判决。 判决更正:法院已经存在裁判的意思表示,但是判决书存在误写、误算以及遗漏的情形。用裁定的方式。 判决的事实效力:判决的证明效力,法院在前诉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在后诉中具有类似证明的作用,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判决的既判力: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决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中某些特殊的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使用的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公民对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公民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然没有音讯,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失踪的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督促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就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程序。 支付令: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 支付令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以后的法定期间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表明不服支付令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的诉讼行为。 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权利,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除权判决: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在无人申报权利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从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诉权: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者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其含义包括意思自治和权力制约,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处分权。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之上,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通过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审判行为。因此,适当扩大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促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基本宗旨之一。以宪法形式保护人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各国宪法一般都有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我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于2004年3月14日,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显示出我国维护人权的姿态和决心。有关人权的司法保障问题,各国亦有丰硕的研究成果。但依笔者愚陋之见,这些成果大多是从刑事司法程序上谈人权保障。因为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更直接地涉及生命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特别是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倍受重视,而很少从民事诉讼角度关注人权保障问题,从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视角研究人权保障的成果更为鲜见。笔者认为,人权是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诉讼人权是人权

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也应包含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人权的维护和实现离不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障。在权利受到侵犯而无正当程序进行救济的情况下,即使有人权规定也徒有虚名。如果不从解决纠纷的角度探讨当事人的人权保障,那么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人权保障。因此,人权保障应该是现代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中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主体,没有当事人也就没有民事诉讼。因而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理应成为研究的重点。而处分权是现代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处分权与人权有密切联系,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基础之上。人的主体性决定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且通过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的审判行为。因此,适当扩大处分权的内容,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实际上就是民事诉讼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本文正是从民事诉讼处分权的角度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希望通过分析处分权的含义及其与人权以及相关权利之间的关系,论证民事诉讼处分权的人性基础及其对人权保障的作用,并通过分析处分权的立法与实践,探讨民事司法改革的新思路,提出健全我国民事诉讼处分权的保障制度的设想,并试图以此扩展人权保障理论研究的新视野。 一、民事诉讼处分权内涵分析

第六章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第六章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 信息中心== 【答疑解惑专栏】 疑问:1.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否必须是实体法上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 解答: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这类人由于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一般都是实体法上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但是,按照法律的专门规定非实体法上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例如财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质权人等。为此,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一定条件下可以不是实体法上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 疑问:2.民事诉讼中的被告能否理解为就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 解答: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人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民事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由此可见,民事诉讼中确定原告、被告的基本标准是谁引起了诉讼程序的发生。即申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首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原告,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为被告。换言之,原告申称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是原告的一种主张,被告是否真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经过法院的审理才能确定。所以,不能把被告理解为就是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人。实践中,经法院审理最终确定不是被告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而是原告侵犯被告合法权益的案件也不乏其例。 疑问: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否必须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解答: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一般又称为当事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能力。一般又称为诉讼能力。这两者由于其实质含义不同,决定了他们在当事人成立条件上的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即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就不成其为当事人。而有诉讼权利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只是不能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实施有效的诉讼行为。但是这类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所以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同样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疑问:4.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的,应以谁为被告?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4、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当事人: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6、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诉讼代表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本身也是当事人。 8、诉讼标的: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也指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9、举证责任倒置:特殊情况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10、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1、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指法院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的判决。 12、执行根据:当事人据以申请,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13、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因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将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情形。 14、司法协助:两国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相互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行为等活动的总称。 15、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16.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17、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8原告,是指因民事使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19、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20、民事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21.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王国枢《刑事诉讼法学》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第六章【圣才出品】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 4.1复习笔记 一、诉讼参与人 1.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诉讼参与人的分类 (1)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非当事人。当事人又可以分为原告、被告;非当事人分为证人、鉴定人等。非当事人即其它诉讼参与人。 (2)诉讼参与人分为主要诉讼主体和非主要诉讼主体。有些诉讼参与人即当事人应当属于主要诉讼主体,有些诉讼参与人即证人、鉴定人等应当属于非主要诉讼主体。 二、当事人 1.当事人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护(答辩)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我国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 (1)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职能或辩护(答辩)职能; (2)同案件事实有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直接影响; (3)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即应该是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诉讼参加人; 我国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包括公诉人,其原因在于: ①公诉人作为国家追诉权的具体执行者,同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基于私人利益受到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而是基于职责的要求。 ②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不仅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所有诉讼参与人其中也包括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③公诉人虽然在诉讼形式上是处于原告一方的地位,但其实际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同被告人是不平等或不对等的。 ④公诉人同审判人员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职责不同,而在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等根本问题上,则完全是一致的,都是在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行使国家的司法权。 3.当事人的范围 (1)被害人

第六章 当事人练习

第六章当事人(练习) 一、【案情】顾经权外出打工,2000年10月外出以后,一直杳无音信。两年多后,顾经权的姐姐顾经霞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顾经权失踪。经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于2005年底宣告顾经权失踪,并指定顾经霞为顾经权的财产代管人。2006年3月,王秀荣找到顾经霞,拿出顾经权在2000年8月借款1万元的借款条,要求顾经霞偿还,顾经霞以顾经权已经失踪为由拒绝偿还。于是王秀荣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诉讼中,顾经霞在顾经权家中发现了王秀荣借款给顾经权却以顾经权两台6千瓦的电动机为抵押担保的凭据,凭据写明还款必须返还电动机。顾经霞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原告返还电动机。 【问题】1.本案被告应当是谁?为什么? 2.本案反诉能否成立?应由谁提出?为什么? 二、【案情】2005年4月,某市公交公司司机张某在营运途中不慎将路边一电线杆撞倒形成短路。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打电话告之市供电局,要求组织抢修,但供电局没有及时出车排障,致使事故状态持续3小时,损坏了45户居民的电视机45台。45户居民推举王某为代表,与公交公司和供电局交涉,但没有结果,5月4日王某等45户居民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问题】1、本案中谁是被告?为什么? 2、在诉讼中,王某处于什么地位?他与其他受侵害居民是什么关系?为什么? 3、王某进行哪些诉讼行为须经被代表的居民同意?为什么? 三、【案情】刘向华居住在甲市A区,有一幢祖遗楼房共5间。2005年11月,刘向华去南京女儿处探亲,临行前将房屋交由自己的大儿子文学代管。2006年1月,文学家的邻居陈平向文学介绍了工商局干部王初存,并以居间人的身份要求文学将5间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初存。文学认为有利可图,便与其弟文才商量,同时征得文才的同意将其母所有的房屋5间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初存。王初存购得房屋本欲住人,后发现房屋出租更为合算,又以每间房租2000元的价格出租给陈丰收,租赁期限5年。2006年10月,刘向华从女儿处探亲归来,文学、文才向其母叙说房屋买卖经过,刘向华表示坚决不同意,于同年11月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该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 2.陈平、王初存、陈丰收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为什么?

法律 第六章

《基础第六章》 一、单选题,以下各题有多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选择正确答案 1.()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保证。 A.党的领导 B.人民当家做主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 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下列选 项中属于独立法律部门的是()。 A.民法商法 B.公司法 C.商法 D.知识产权法 3.修改宪法的权力,只能由( )行使。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国务院 4.我国立法法明文规定,限制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必须由()制定,行政 机关即政府不得制定限制公民人身或财产权利的法规。 A.国家立法机关 B.人民法院 C.省人民政府 D.国务院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多个法律部门、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统 一的整体,其中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干的是( )。 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法律 D.宪法 6.( )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其相抵触。 A.宪法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7."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这句话说明了法律具有 ()。 A.有阶级性 B.上层建筑的特点 C.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特质 D.国家强制性 8.下列程序法中,体现了"民告官"的法律救济制度的是( )。 A.行政诉讼 B.仲裁调解 C.刑事诉讼 D.民事诉讼 9.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依法治国以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为必要条件 B.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为前提,做到职权法定、有权 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C.依法治国应当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 D.依法治国依赖于法制完备,法律健全完备了,法治就实现了 10.国家的最高监督权由( )行使。 A.最高人民检察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法律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在下列社会形态的法律中,首次强调实质上的自由与 平等的是( )。 A.封建制法律 B.社会主义法律 C.奴隶制法律 D.资本主义法律 1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其中居于统帅 地位的法律部门是( )。 A.刑法 B.宪法 C.行政法 D.民法商法 13.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和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是()。 A.社会主义制度 B.社会主义公有制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特征 1、概念、特征、认定: 2、当事人的范围: (1)狭义当事人:原告、被告。 (2)广义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3 、当事人的称谓 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称谓。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 1.概念: 2.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的区别: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如果一个主体有资格成为当事人,有资格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那么这样的主体就具有当事人能力。这个概念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非常相近的。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那么同样的道理,诉讼权力能力也是说的一种资格,他有资格当当事人,但他不一定能够亲自进行诉讼事务。因此诉讼权利能力强调的是一种资格,而不是一种亲身行使的一种能力。 3.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二)诉讼行为能力 1.概念: 2.范围: (三)民法与民诉关于主体资格的重大差别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例题】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说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 A.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B.有无诉讼行为能力是决定当事人能否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惟一条件 C.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终于死亡、宣告死亡和宣告无行为能力 D.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无诉讼行为能力、限制诉讼行为能力和完全诉讼行为能力 三、正当当事人 1.概念 2.特点: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对争议案件享有诉的利益; (3)受法院裁判的约束。 3.正当当事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律专业知识》第六章:刑事诉讼法习题

《法律专业知识》第六章:刑事诉讼法习题 一、判断题 1.依照我国刑诉法,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对于任何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都可以通过上诉来启动二审程序。( ) 2.依照我国刑诉法,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实行不公开审理。( ) 3.依照我国刑诉法,陪审员可以参与刑事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审理。( ) 4.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证明责任。( ) 5.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取得法院或检察院的许可,就可以向被害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 6.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 7.为保障严肃性和准确性,在刑事诉讼中,报案、控告、举报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 8.在刑事诉讼中,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也不适用于其他诉讼参与人。( ) 9.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二者只能择一而用。( ) 10.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机关都有权决定适用取保候审,但取保候审只能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 11.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对于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只能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能做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 12.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 ) 13.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不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阶段。( ) 14.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所作做的决定。( ) 15.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对案件作出决定的,合议庭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 16.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被告人为未成年人是指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 ) 17.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当事人诉讼须知

当事人诉讼须知

诉讼须知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现将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审判人员(含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3、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4、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5、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诉讼当事人须知如下事项: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笔记(第四章 民事诉权——第六章 诉)【圣才出品】

第四章 民事诉权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权概述 1.诉权的理论模式 (1)诉权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对诉权概念的不同界定,直接关 系到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建构。 (2)在英美国家,虽然没有“诉权”的概念,有类似的一个重要术语,这就是:接近 正义。接近正义也是一种诉权性质的基本程序权利。 (3)诉权的概念在不同的诉权理论下有不同的界定。大陆法系学者对诉权的研究形成 诉权的理论模式 民事诉权概述 诉权私权说 抽象诉权说 传统诉权理论 具体诉权说 本案判决请求权说 二元诉权说 综合诉权说 宪法诉权说的基本特征 宪法诉权说:现代诉权理论 理念功能 现代诉权的基本功能 理论功能 立法功能 司法功能 诉权的人权化 诉权的“四化” 诉权的宪法化 诉权的国际化 诉权的实效化 诉权与相邻概念的辨析:诉权与民事实体权利、诉权与诉讼权利 民事 诉权

了诉权学说。原苏联学者顾尔维奇的《诉权》一书不仅评介了流行于或曾流行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舞台上的各著名学说,而且还提出了“二元诉权说”。 (4)目前最为流行的是“宪法诉权说”。以往的各种诉权学说可以概括为“传统诉权理论”,而宪法诉权说则具有完全不同的时代特征,可以称之为“现代诉权理论”。 2.传统诉权理论 传统诉权理论主要是指“近代三大诉权学说”,包括:诉权私权说、抽象诉权说以及具体诉权说。我国有学者将这三种学说又分为两大派别: 实体权益根据说,从主体所享有的实体权益中为诉讼行为寻求根据。 公法行为根据说,主张主体的诉讼行为纯粹产生于行为的公法性质。 诉权私权说属于实体权益根据说的范畴,而抽象诉权说和具体诉权说则归属于公法行为根据说的领域。 传统的诉权理论如下: (1)诉权私权说 ①诉权私权说也称实体诉权说,认为诉权是基于私法而产生的一种私权。 ②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认为,诉权并不是实体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而是实体权利在诉讼中的特定表现。 ③我国有学者将萨维尼的观点概括为“发展阶段说”,意指这种意义上的诉权是由实体权利整体地发展演变过来的,诉权就是实体权利的一种特殊阶段的表现。 ④另一种相类似的学说是“组成部分说”。 该学说认为诉权是实体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民事权利的“三要素”随之产生,民事权利是由基础权、请求权和诉权组成的。诉权乃是权利主体在诉讼中强制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或侵权人履行义务或停止侵权行为的权利。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