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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论述题汇总3

国际私法论述题汇总3
国际私法论述题汇总3

51.简述场所支配原则的适用

答: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而适用行为地法,这是最常适用于决定行为方式准据法的原则。虽然各国都采用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原则,但对其性质认识却有不同的主张。有的认为它是强制性的规范,也有的认为它是任意性规范。从当今的国际立法实践来看,倾向于认为“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是任意性规范,因而多采用相对的选择适用主义。

52.简述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答:各国立法和实践颇有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主张适用代理关系成立地法;(2)主张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3)主张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或住所地)法。

53.简述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答: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问题,实际上就是代理人与第三人在代理权限内或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法律行为是否拘束被代理人的问题,对于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所应适用的法律问题,由于保护的着眼点不同,常采取不同的立法主义:(1)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2)适用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缔结的主要合同的准据法;(3)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54.简述涉外代理法律适用的理论实践。

答。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住所在不同的国家,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住所在不同的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等。解决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应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以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分别确定其准据法。各国立法和学说并不统一、阐释时应注意全面多层次地展开来剖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5.论述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答:在通常情形下,就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而言,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本人承受,代理人并不负责任。但是,如果代理行为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时,这就发生了代理人与第三

人之间的侵权关系,因而多主张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判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但对于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如果依照支配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本人对第三人不负任何责任时,那么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应适用什么法律作准据法的问题,有的主张适用无权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有的主张适用主要合同的准据法,有的倾向于以支配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为准据法,还有的认为应适用代理人的属人法或主营业所所在地法。

56.论述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答:《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它不仅明确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而且对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和代理的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均作了较具体的规定。在最后一章即公约第四章的一般条款和最后条款中,还规定了与适用公约有关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公共秩序保留上、内国法强行性规定的优先适用等。

它的主要特点有:(1)将公约的适用范围限制于国际性商行为代理;(2)在适用该公约时,如根据与案件有重大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其强行性规范必须适用时,不得加以规避;(3)只有依公约规定应适用的外国法与自己国家

61.简述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的区别。

答:(1)单一破产制只需债务人在一国法院宣告破产,不需要再在另一国宣告破产;而复合破产制则需要重复宣告,对位于他国的财产应由当事人在有关国家分别提出破产的申请,依法宣告。

(2)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认为一国的破产宣告具有域外效力;复合破产制则认为一国法院的破产宣告的效力仅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不发生影响,除非债权人在其他国家再申请一次破产程序。

62.论述国际破产法律适用。

(1)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整个破产程序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破产申请、破产:宣

告和破产清算。在国际私法中,一般认为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应依法院地法,亦即依破产宣告国法。

(2)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对于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一般也主张适用管理地法,亦即法院地或破产宣告国法。

(3)破产财团的法律适用。破产财团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依破产法宣告破产时,为了所有债权人分配偿还财产的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关于破产财团范围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适用破产宣告国法,亦即法院地法。而对破产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加以定性或识别,应另依物之所在地法。至于有关债权人对破产财团的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而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抵销权和否认权一般依破产宣告国法。

(4)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依破产程序申请并被确认,且可以从破产财团中受到清偿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及其他债权。在国际破产案件中,在破产债权的范围以及清偿顺序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国法;另一种观点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所在地法。

63.论述信托的法律适用。

信托是指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赖的第三者,使其按照自己的意思和要求为受益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进行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的法律制度。信托也有三方当事人,即信托人(委托人)、受信托人(受托人)与享受该财产利益的受益人,由于信托财产早先为土地等不动产,故只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后来逐渐发展出动产信托,债权信托甚至知识产权信托等,法院也开始采用多种连结因素来选择法律。而且“信托自体法”理论,即首先适用委托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无此选择时,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理论也被提了出来。但对于不动产信托,物之所在地法仍是首要准据法。

此外,还有主张对信托中的不同问题采取分割方法分别定其准据法。如关于信托的有效

性及效力、信托的管理、信托的解释、不同制度国家间信托的承认等问题。其中信托的形式有效性可适用信托自体法、信托合同订立地法或(遗嘱)信托人最后住所地法。信托人已明确选择了专门支配信托效力的法律,应从其选择。不过,因为信托的核心问题是财产的管理及其利益的处理,故动产及不动产所在地法,往往起最后决定的作用。至于信托的管理,一般主张适用信托管理地法或信托自体法。即信托的解释,原则上由委托人指定的法律支配,在其未指定时,或适用委托人的最后住所地法或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64.简述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第一,因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对各种知识产权在取得、行使、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等方面作了不同的立法规定。第二,即使是受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约束的国家,相互给予对方公民或法人的也都是“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因而在权利的原始取得国的法律与被请求给予属地保护的国家的法律之间,也会因各自的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法律冲突。第三,迄今为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对许多问题仅仅作了粗线条的统一规定,具体的制度尚有赖于各国的国内法,而这些国际条约之间或同一国际条约的不同文本之间也非一致而存在着差异,受不同条约或同一条约不同文本约束和国家之间所提供的保护也会有所抵触。

65.简述关于知识产权的几种准据法制度。

答:(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国法说。采用此说的有《布斯达曼特法典》。但输入知识产权较多的国家,如果不受条约约束,一般不一定情愿去适用权利原始取得国的法律。(2)被请求保护国法律说。(3)行为地法律说。这多在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中加以采用。(4)允许一定程度的意思自治。(5)目前还有主张可分别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以及分别对以自己独立取得的知识产权和受雇于他人而产生的知识产权,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

66.《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确立了那些原则。

答:(1)国民待遇原则。公约指出,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包括法人)

在其他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而不论他们在该国是否有住所或营业所。(2)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应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人给予优先权。(3)专利(商标)独立原则。公约规定,就同一发明在不同缔约国取得的专利权是彼此独立的。一项专利申请的批准与否,完全取决于专利申请受理国的专利立法。各成员国授予或取消专利权完全是一种具有独立意义的行为,《巴黎公约》同时也确立了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的独立保护原则。(4)强制许可原则,为了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如,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其专利),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出现此种情况时可以核准强制许可。

67.《专利合作条约》在专利的国际申请方面具有哪些重要优点。

答:《专利合作条约》完全是程序性的,它的主要内容是确立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专利合作条约》的最大优点在于大大简化了缔约国范围内申请专利的手续,减轻了申请人和各缔约国专利局的重复劳动。除此之外,该条约还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其一,是延长了申请人按照《巴黎公约》原本可享有的优先权期限,而可长达20个月,如果要求进行实质审查,则优先权期限更长达25个月;其二,是条约所规定的实行专利申请案的“国际公布”,加快了国际间科技情报的交流。我国已加入该条约,并已对我国生效。

68.简述《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1)只有协定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某一成员国有住所或没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而能够享受该协定利益的人,方可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同时,该申请人还得首先在其本国取得商标注册;(2)申请人就其在本国已取得注册的同一商标进行国际注册的,应向本国的商标注册管理部门或其代理组织提出;(3)国际局收到申请案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查,若获通过,即算是取得了国际注册;(4)指定国的商标注册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文件后,有权在1年期限内声明在其领土内不能给予此种商标以保护并说明拒绝的理由。否则,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即在该国自动生效,转而成为该国的国内注册;(5)自国际注册日开始满5年时,国际注

册方具独立性。否则,该国际注册所取得的保护仍有赖于申请人所属国法律中给予的保护。我国已于1989年5月25日作出加入该协定的决定,同时声明:(1)关于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2)关于公约第14条第2款第4项,指出,该议定书只适用于中国加人生效后注册的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的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认为国际商标的,不在此例。

69.论述我国著作权方面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立法的主要规定。

答:依我国新修正的《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该法享有著作权,而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也受中国法律的保护。此外,为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规定。这一规定所保护的外国作品范围包括:(1)作者或者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2)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但是在该条约的成员国首次或同时发表的作品;(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

71.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时的处理。)

答:尽管有理论主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不受限制的,但大多数国家的理沦与实践均主张加以适当的限制,如:

(1)意思自治要受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中的强行法的限制。(2)当事人的协议选择必须“善意”、“合法”。(3)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须有合理的根据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毫无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其处理办法大致有以下几种:

(1)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改为适用依一种客观连结因素指定的法律,如日本法例的规定。

(2)按合同的不同性质和种类,分别规定适用依不同客观连结因素指定的法律。(3)规

定应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由法律或法院确定应适用的法律。(4)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各种情况推定当事人当时考虑到这个问题时可能选择的法律。在当前,越来越多的实践均主张采用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法。这两种方法尽管从表面上看似有不同,但实际上都是把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而以最密切联系作为它的补充原则。

72.简述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对于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一般不主张交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支配。主要是这多属于各国强行法的调整范畴,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出现缔约能力不确定的状况。

但是,对于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能力应适用的法律,却有以下几种不同主张:

(1)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或行为地法。如,有主张只适用当事人属人法的,有主张只适用合同行为地法的。但目前多主张在属人法和行为地法之间做选择的适用,。(2)适用合同准据法。采取这种主张,主要认为不应当把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分割开来置于不同法律控制之下,而应扩大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73.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

答:对于合同形式,一般也不主张完全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支配,因为过去一直认

为“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乃属强行法,凡合同形式遵守了行为地法的要求便足够了。但是,由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大,而交通通讯工具又十分便捷,隔地缔结合同和缔约地纯属偶然等情况大量增加,因而现代法已多不再主张合同形式必须适用行为地法,而是主张合同或符合缔约地法,或符合合同准据法对形式的要求,均应认为有效。但对不动产的合同形式,多主张必须符合不动产所在地法对形式的要求才属有效。

74.合同成立与效力的法律适用。

答:对于合同是否已有效订立,早先主要也是受“场所支配行为”的规则支配的,即大多主张适用“合同地法”。所谓合同地法,主要是指合同缔结地法,但有时也可能是指合同履行地法。不过,在现代法中,已多主张用合同准据法来对合同是否已有效订立作出判断。

合同一经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合同的效力问题。它包括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以及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后果和债权人可采取的救济方法等,这也是合同准据法调整的事项。合同的效力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即方面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欲使其发生或实现的后果,另一方面则是根据法律的作用因违反或未履行合同而可能产生的后果。

75.合同解释与合同消灭的法律适用。

合同解释蛇法律适用:合同的解释,一般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中的一切专门性的法律术语,都得用准据法中的相应术语的含义去解释,而只是说应适用准据法中的解释规则来解决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在实践中,还有允许当事人另行专门约定合同解释应适用的法律的情况,只是在无此种专门约定时,才适用合同准据法。

合同消灭的法律适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是否继续存在的问题,自当由合同准据法决定。但应该看到,债务合同消灭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涉及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对于因不同消灭方式而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并非一概而依合同准据法。例如:

(1)因履行而消灭,一般适用合同准据法。(2)因替代履行而消灭时(如债务人用提交一

辆汽车来替代支付一笔金钱的履行),这一新的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在当事人间的效力,应由这一新的合同的准据法解决。但原来的合同是否消灭,担保是否解除或抵押是否结束,仍应受原始合同的准据法支配。

(3)因国家机关提存(如法院便常采用此种措施)而消灭合同时,除提存的方式和存放的机关应由提存地法决定外,应适用合同准据法。

(4)因债权人的抛弃而消灭时(其是否消灭,尤其是债权人单方面的宣布是否已经足够而不要求债权、债务人双方的一致同意,以及抛弃是否需要对价或字据才有效等问题),均应受合同准据法支配。

(5)因抵消而消灭债务时(如关于抵消的要件、行使的方法以及禁止抵消和抵消的效力等问题),均应受合同准据法支配。

76.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

我国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和《民法通则》第145条都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表明,我国也是把“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原则。但我国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答曾进一步加以具体化为:

第一,对法律选择的方式问题,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必须是明示的,从而排除了默示选择的方式。

第二,对法律选择的范围问题,我国同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一致,也排除反致。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只指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在内。

第三,允许当事人作出法律选择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放得很宽,直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协议选择合同的准据法,但在开庭审理时,合同当事

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法律选择的,人民法院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第四,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或选择法律时达不成协议,或选择无。

77.简述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条件和特殊性。

答:(1)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时,国际贸易惯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2)对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内容,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作出变更。(3)即使当事人双方已明示选择适用某一国际惯例,但如果合同所订内容与该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内容不一致时,仍应按照合同的规定。

78.简述交货共同条件的适用条件。

答:(1)国家间以双方或多边条约缔结的交货共同条件,一般对各缔约国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必须适用于有关合同,只有共同条件未规定或不要求必须采用的规定,才由当事人另加约定;(2)大企业集团及国际经济组织制定的特定货物买卖的格式合同,对当事人不具有当然的拘束力,仅供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参考或选择适用。

79.何谓提单?提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答: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最重要的运它是承运人收到承运的货物并装上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单。

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所承运货物的收据;提单是所运载货物的物权证明。

80.《国际货协》关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的基本义务的规定。

答:托运人义务:(1)正确填写货运单,并对因不正确填写货运单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2)支付运费;(3)在到站凭货运单领取货物。

承运人义务:(1)将货运单项下的货物运至到站,交付给收货人,发站、途经站和到站所在国铁路间均负连带责任;(2)执行托运人按规定提出的变更合同的要求;(3)自签发货运

单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一段时间,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内,对货物因逾期运到,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毁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1.简述1929年《华沙公约》有关航空货物运输方面索赔和诉讼方面的主要规定。

答:(1)收货人在收受货物时如发现货物有损害,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最迟应在收到货物后?天内提出异议。如果延迟交货,最迟应在收到货物后14天内提出异议;(2)任何异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另以书面提出;(3)除非承运人方面有欺诈行为,否则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就不能向承运人起诉;(4)诉讼时效为2年,自航空器到达或应该到达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计算;(5)原告可以依自己意愿,在一个缔约国内,向承运人的住所地或其总管理处所在地,或签订合同的机构所在地或目的地法院提起诉讼。

82.简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特殊性及我国的法律规定。

答: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在国际上,和其他种类合同一样,也是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不过此种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有其特殊性,即对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的选择权常在保险人一方。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涉外保险合同属于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的,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83.简述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规定。

答:(1)允许自主选择法律。(2)但有以下限制: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的法律必须是跟协议有某种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而在事实上,多是约定适用贷方所属国的法律;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得以规避原应适用于协议的强行性法律为目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不能违背法院地国家的公共秩序;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指借贷协议缔结当时现行有效的某一国家的内国法;当事人的此种法律选择应该是明示的。(3)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对法律

适用未作明确的规定,则由受理争议的国家的法院依照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确定协议的准据法。

84.什么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其法律适用一般是怎样解决的?

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在国际工程承包关系中明确业主(也包括作为业主顾问或工程监理的工程师)与承包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对于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合同的准据法,而在当事人未选择时,一般多主张适用工程实施所在国法。

85.什么是国际劳务合同?其法律适用一般是怎样解决的?

答:国际劳务合同是指由派遣劳务人员的国家的专门劳务输出公司或有关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外国接受劳务人员一方就此所签订的合同。

对其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和实践:依意思自治原则,主张由合同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受雇人惯常进行工作所在国法律;适用雇主的营业所在国法律;依最密切联系或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准据法。

86.我国《票据法》对于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1)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依票据行为地法;(2)对出票时应记载的事项分别予以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原则上适用出票地法,经当事人协议同意,也可适用付款地法;(3)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保证等,适用行为地法,但对追索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其他则适用付款地法。

87.简述有关提单的法律问题。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因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租船运输和班轮运输。前者通常采用租船合同的法律形式进行,后者则通常采用提单的法律形式。而所谓提单,乃承运人于收到承

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证,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法律作用:

(1)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所承运货物的收据。(3)提单是所记载的货物的物权证明。谁持有提单,谁就能提取货物。

88.简述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有关油污损害赔偿范围、责任构成及免责事项方面的规定。

答: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公约规定,除另有规定以外,只要船舶逸出或排放散装油类,并污染了缔约国的领土或领海而且对缔约国造成损害,则不论这种逸出或排放发生在何处,船舶所有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构成和免责事项。公约实行的是过失责任,但为了加重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公约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应该对事件引起的漏油或排油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负责,只有在船舶所有人自己举证损害是由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才可以免责:第一,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或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

第二,完全是由第三者有意造成损害的

91.论述1973年《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中有关准据法选择的主要规定。

答:产品责任是指有瑕疵的产品,或者没有正确说明用途及使用方法的产品,致使消费者或使用者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应负担赔偿的责任。公约对涉外产品责任的准据法,考虑到既需着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又需兼顾诉讼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不厌其烦地分为四种适用顺序:

第一适用顺序即《公约》第4条规定,关于涉外产品责任的准据法,应为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只要该国同时又是:(1)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居所地;或(2)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的主营业

92.简述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答:对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做法:(1)适用婚姻举行地法。这种规定的理论根据为“场所支配行为原则”。(2)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它主要为世界上那些特别强调宗教仪式重要性的国家所采用。(3)选择适用属人法或婚姻举行地法。这种做法可避免出现“跛脚婚姻”。

93.简述我国对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该条的适用范围既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也包括结婚的形式要件;既包括在我国境内的结婚,也包括在我国境外的结婚。不过有一点需指出的是,这是一条不完全的双边冲突规范。另外,对于领事婚姻,我国也是明确承认的。“出国人员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国人员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的,可回国办理。”

94.简述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的主要内容。

答:(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该外国法院是否受理,由该外国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

(3)中国配偶间一方居住在国外(包括出国探亲、考察和学习的),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配偶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在我国境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驻外使、领馆和我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

95.简述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答:(1)主要适用法院地法。这可以英国为例。(2)适用收养人属人法。收养的成立对收养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3)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本国法。(4)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96.在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上,试比较同一制和区别制之优劣。

答:采用区别制或同一制,各有优劣。采同一制的最大优点是简单方便,易于操作,其缺陷是不动产所在地国往往会拒绝承认和执行依死者属人法作出的继承判决。采用区别制的优点是判决易于得到承认和执行,但缺陷是一个人的继承可能要分别受几个法律的支配,从而使问题变得复杂。

97.简述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答:(1)继承开始的时间及原因;(2)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3)继承的遗产;(4)被继承人遗嘱处分财产的权利。

98.简述《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1)该公约规定,凡遗嘱处分方式符合下列各国国内法的均应有效:A.立遗嘱人立遗嘱地法;B.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法;C.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D.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2)评价其对遗嘱方式法律选择方法的发展产生的影响。

99.简述遗嘱实质有效性的准据法。

答:遗嘱的实质有效性问题包括立遗嘱人是否必须给其遗孀和子女留下一定份额的遗产,遗产中可遗赠的份额以及遗赠是否有效等几方面的问题。遗嘱的实质有效性,只能由继承的准据法来支配,而不受遗嘱本身的准据法的制约。不过,新近的学说也有主张“利益分析”来选择的。

100.简述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准据法。

答:(1)主张“继承权主义”的国家大多采用被继承人本国法;(2)主张“先占权主义”的国家大多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101.对于遗嘱的解释,在法律适用上有哪几种不同的规定。

答:(1)适用立嘱人自主选择的法律;(2)适用立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3)适用遗嘱实质要件的准据法。

102.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关于遗产的法定继承,在法律适用上是怎样规定的?

答:(1)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项进一步明确规定:“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2)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此有不同规定的,则适用条约、协定的规定。(4)对我国上述条款作出总结和评价。

103.简述我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1)外国当事人既可以亲自出庭进行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诉讼;既可以委托公民代理,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但如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则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2)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国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外国使、领馆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3)又依我国1997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外国当事人寄给我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4)承认领事代理制度。

104.在国际私法关系中,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解决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1)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双方进行诉讼活动,也有利于法院的审判活动;(2)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以及国家的民事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3)关系到维护国家的主权。

105.简述直接送达的几种方式。

答:(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2)邮寄送达;(3)个人送达;(4)公告送达;(5)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回答时应对上述五种直接送达的几种方式的基本内容分别作简单介绍。

106.什么是外交豁免?我国有关立法对此有哪些重要规定?

答:(1)外交豁免主要是指根据国际法或国内法,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其理论根据或采用职务需要说,或采用代表性说。(2)我国是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并于198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了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和范围。依该条例,外交代表对下列各项不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诉讼;违反本条例第25条第3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3)外交代表一般免受强制执行,且无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4)上述豁免可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如他们主动向中国法院起诉,对本诉及与本诉有关的诉讼,均不得援用管辖豁免。放弃民事或行政管辖豁免,除非另有明确表示,不包括对判决的执行也放弃豁免。

107.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域外送达方法。

答:(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对我国公民进行送达;(4)向当事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结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在所在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邮寄送达;(7)上述方式均不能采用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视为已送达)。

108.简述当前在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上的国民待遇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根据内国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有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诉讼义务,并能在多大程度上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实际状况。

现今,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是给予外国人跟内国人同等的民事诉讼地位,即采用国民待遇原则,或称平等待遇原则。

对于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国民待遇原则,许多国际条约予以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即使没有条约的规定,依据习惯国际法,一般也都在诉讼地位上给予国民待遇。此外,国民待遇原则也及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通过有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同样及于难民和无国籍人。

我国的立法对国民待遇原则也予以了肯定,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5条明确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此外,在我国近几年来签订的许多司法互助协定中,也都明确赋予对方当事人的国民待遇。至于在互惠问题上,我国也采用推定存在原则,仅用对等原则加以控制。

109.简述国际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适用。

答:对于诉讼时效,不同国家法律的规定往往各不相同,其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时效的期间;(2)诉讼时效的终止、中断、延长;(3)诉讼时效的客体和效力。

对于诉讼时效的准据法,各国的法律规定呈现出在国际私法领域少有的统一化趋势,即通常都规定诉讼时效适用该诉讼请求的准据法,即依支配主要债务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5条也明确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110.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答:(1)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备合格的管辖权;(2)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

的;(3)外国法院的判决已生效;(4)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合法;(5)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内国法院就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冲突;(6)外国法院适用了请求国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这种条件只是为少数国家的法律所规定);(7)存在互惠关系;(8)不得与内国

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111.论述我国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主要内容。

答: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制度,其内容大致包括:(1)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得到承认和执行,既可由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也可由法院基于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向对方提出请求。(2)此种判决或裁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判决国法院有合格管辖权,判决本身合法,审判程序必须公正,不得违背公共秩序等。(3)对于需要得到我国法律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不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共同受约束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4)我国法院在接受委托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既不对其作实质性审查,也不需要申请人就原判决的执行重新提起一个诉讼,只需根据以上条件进行审查并认为符合执行条件时,即可作出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

112.简述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国内经济仲裁和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的主要区别。

答:(1)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及其基本特点;(2)分别指出国际商事仲裁与后三者的主要区别:a.国际商事仲裁的管辖权不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产生的,国际商事仲裁只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而国际民事诉讼却全然具有强制的和国家司法程序的性质。b.国际商事仲裁是涉及外国因素的一种仲裁制度,有时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需要外国的协助。而国内经济仲裁是一种只适用于同国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制度,一般只涉及国内经济贸易方面的争议。c.国际商事仲裁所解决的争议是发生于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与

国家之间的商事争议,是国际私法所涉及的一种制度。而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则是指主权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由各有关当事国选出一个或几个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根据国际公法或公平原则处理该项争端的一种仲裁制度。

113.简述仲裁程序规则的适用。

答: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仲裁程序问题,由于仲裁本身固有的性质,各国立法和实践普遍允许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程序。而在无此合意选择时,则往往适用仲裁机构自身的仲裁规则或仲裁地的仲裁规则(即仲裁法),或者由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来决定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当然,也有些学者主张,在缺乏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情况下,仲裁程序不应由仲裁法支配,而应根据他们提出的“非地方化理论”来选择仲裁规则。

113.简述仲裁中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答:在国际商事关系中,解决实体问题的准据法,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由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又称意思自治)。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可以是某一内国法,也可以是国际法规则。也可以适用“共存法”,即把国际法或一般法律原则与特定的国内法结合起来加以适用。还可以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或授权仲裁人依公平和善意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对实质问题作出裁决,从而不适用任何法律。(2)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亦可依仲裁地所在国的冲突规则选择其应适用法律。

114.什么是仲裁协议?简述仲裁协议有效的基本条件及其法律效力。

答: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商事争议,自愿提交某一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协议。它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根据。仲裁协议具体可分为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两种类型。

一般认为,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至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件:a.仲裁协议的形式合法;b.仲裁协议当事人具备行为能力;c.争议的事项具有可仲裁性(即法律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

教育学复习资料内容超全小抄----论述题

教育学-----论述题 1-1、现代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表现在哪些方面? 1-2、古代学校教育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3、近代教育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4、现代教育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5、孔子教育思想的主要观点是什么? 1-6、《学论》中表达的教育思想的主要观点是什么? 1-7、科举制j对中国古代教育的影响是什么? 1-8、苏格拉底教育思想的主要观点是什么?他的"产婆术"的特点是什么? 1-9、柏拉图教育思想的主要观点是什么?他在《理想国》中表达了什么样的教育思想? 1-10、亚里士多德教育思想的主要观点是什么? 1-11、夸美纽斯教育思想的主要观点是什么? 1-12、赫尔巴特教育思想的主要观 点是什么? 1-13、杜威教育思想的主要观点是什么? 1-14、当代教育学发展的趋势是什么? 1-15、教育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 1-16、构建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教育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1、试述教育的政治功能。 2-2、试论"经济要发展,教育需先行"。2-3、简述科技对教育的影响。 2-4、论述教育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 2-5、简述新科技革命改变人的教育观念的主要表现。 2-6、论述教育对文化的选择功能。2-7、为什么说教育具有创新文化的功能? 2-8、传统价值取向中的消极因素 对当今教育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2-9、请阅读以下案例,并运用所学的理论加以分析。 案例一:深圳市南山区绿色校园建设。 2000年6月,深圳市"绿色学校"评估组对南山外国语学校进行了全面的评估,2001年 3月,广东省"绿色学校"评估组也对该校建校六年来在创建一流学校的学习化环境,精心营造学校高品位的环境文化以及具有前卫意识的环境教育和研究的做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该校先后被评为市级、省级"绿色学校"。该校从1999年9月起,结合环境教育活动,全面实施整治校园环境的"ST。B"计划(即安全( safe)、整洁(tidy)、秩序(。rderly)、美观( beauti{u!)) ,制定近一万字的行动计划,精心策划和设计校园整体美化方案并予以实施,强化校园的管理和维护,使整个校园体现出高品位、个性化的文化和审美格调,促进"学习化校园"的形成,使该校成为南山区校园景观最优美的学校之一。 案例二:浙江省绍兴县齐贤中学的 办学理念。 育人宗旨:学会做人、学会学习、 学会生活、学会创新。 教学思路:三段定位、全程培养。 校训:务实创新、追求卓越。 校风:尚德、勤学、守纪、强身。 教风:身正、业精、情深、绩优。 学风:刻苦、踏实、有序、多问。 政风:团结、廉政、勤政、高效。 请问:案例一和案例二分别反映了 校园文化的哪些方面?校园文化对学 生的发展有哪些影响? 3-1、简述在个体活动中多因素相互作用的身心发展动因观。 3-2、试析个体身心个别差异性的表现。 3-3、个体身心发展顺序性规律的教育学意义是什么? 3-4、试述遗传素质在个体身心发展中的作用。 3-5、试述环境对个体发展的影响。3-6、试析学校教育在个体发展中的特殊功能。 3-7、简述教育对人的地位提升的具体表现。 3-8、初中教育在促进少年身心发展方面的任务是什么? 3-9、青年期典型的年龄特征是什么? 3-10、试述教育如何适应个体身心 发展的一般规律。 4-1、论述教育目的的社会制约性。 4-2、论述教育目的的功能。 4-3、论述智育在人的发展中的意义。 4-4、论述美育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意义。 4-5、试分析我国教育目的的基本结构。 5-1、论述教师职业角色的多样性。 5-2、论述教师职业专业化对教师素质的要求。 5-3、论述学生的本质属性。 5-4、试从多角度论述教育活动中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6-1、试论述制约课程的主要因素。 6-2、试分析学科中心论、儿童中心论和社会中心论的分歧。 6-3、试析学科课程。 6-4、试析我国课程计划中的"活动 课程"。 6-5、从潜在课程看学校内存在的 教育影响因素。 6-6、试述国外课程改革的基本特点。 6-7、试述我国课程改革的发展趋势。 6-8、试述我国新一轮课程改革的取向。 7-1、试述教学的意义。 7-2、如何理解教学过程是一种特殊的认识过程? 7-3、教学过程中掌握知识与发展 智力是什么关系? 7-4、试述教学过程中师生的地位与相互关系 7-5、试述教学过程中学生认识的基本阶段。 7-6、试述我国20世纪教学模式研究的成果。 7-7、教学中如何贯彻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的原则? 7-8、教学中如何贯彻循序渐进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原则? 7-9、试述现代教学模式建构的目标,理论思想和实施中关注的问题。 8-1、上好一节课有哪些具体要求? 8-2、试述教学工作的基本程序。 8-3、联系实际谈谈选用教学方法的 依据。 8-4、试述以探究为主的教学方法的 步骤和基本要求。 8-5、制约教学组织形式的条件和因 素有哪些? 8-6、试述班级授课制改革的背景及 几种主要尝试。 8-7、试述合作学习的理论基础、基 本观点及主要特征。 8-8、教学评价的功能有哪些? 8-9、试述教学评价的原则。 9-1、试论述学校德育的意义。 9-2、试述德育过程与品德形成过程 的关系。 9-3、试论述教育过程的结构和矛 盾。 9-4、为什么说学生品德是在教育性 活动和交往中形成发展的? 9-5、试述德育过程的展开顺序。 9-6、试述我国新时期德育的发展方 向。 9-7、我国新时期学校德育改革主要 表现在哪些方面? 9-8、试述马卡连柯的德育思想。 9-9、试述苏霍姆林斯基的德育思 想。 9-10、涂尔干德育思想述评。 9-11、杜威德育思想述评。 9-12、社会学习论德育思想述评。 9-13、柯尔伯格德育思想述评 10-1、试论述建设与发展班级集体的 意义。 10--2、建设和发展班级集体的基本 目标是什么? 10-3、要实现竞赛、评比在促进集 体形成中的作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0-4、试论述班主任与班级组织管 理的关系。 10-5、在班级组织管理时班主任需 要树立什么样的教育思想? 10-6、班级组织管理对班主任的教 育行为有什么要求? 10-7、课外活动有什么特点和作 用? 10-8、试论述开展好课外活动的基 本要求。 10-9、教师在组织课外活动时如何 发挥其主导作用? 参考答案 1-1、现代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表现在 哪些方面? 1-1、答:现代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 表现在:①加强学前教育并重视与小 学教育的衔接。②强化普及义务教 育、延长义务教育年限。③中等教育 中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朝着相互渗透 的方向发展。④高等教育的类型日益 多样化。⑤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 界限逐渐淡化,终身教育受到世界各 国普遍的重视。⑥教育的国际交流日 益加强。 1-2、古代学校教育的基本特征是什 么? 1-2、答:古代学校教育在具体内容 和形式上反映了社会发展水平的基本 特征,这些特征表现在教育上是:① 阶级性。统治阶级享有教育的特权, 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在教育制度上也 有所反映口贵族与平民、主人与仆人 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奴隶、 农民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②道统 性D统治阶级的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 是惟一被认可的思想,天道、神道与 人道往往合一,实质上都服从于治人 之道。③专制性。教育过程是管制与 被管制、灌输与被灌输的过程,道统 的威严通过教师、教师的威严和招生、 考试以及教学纪律的威严予以保证。 ④专制性。教育的象征性功能占主导 地位,即能否受教育和受何种教育是 区别其社会地位的象征:经典、教义 的教育处于较高的社会地位,习练与 社会生产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处于较低 的地位。⑤刻板性。教育方法和学习 方法刻板,死记硬背,机械模仿。 1-3、近代教育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形式规定以提供保证,这是西方教 育发展的一个明显特点。 1-3、答:16世纪世界进入近代社 会后引起教育的巨大变化,表现在: ①国家加强了对教育的重视和干 预,公立教育崛起,并逐步建立了 公共教育系统。②教育的世俗化, 不少国家规定宗教不得干预教育。 ③初等教育的普遍实施。工业革命 的兴起,不仅提出普及初等教育的 要求,而且为初等教育的普及提供 了物质基础。④重视教育立法,实 施以法治教。教育上的每次重大变 革,政府都以法律的 1-4、现代教育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4、答:20世纪后的现代教育具有 以下主要特征:①教育的终身化D社会 发展的加快、新的知识和信息增加的 加速,人们只有不断学习,才能适应 不断变化的社会,于是把人的一生分 为学习和工作两个阶段的观念陈旧 了,这就催生了把教育贯串人的一生 的终身教育思想。终身教育思想强调 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青少年教育与 成人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家 庭教育的一体化。②教育的全民化。 它要求所有的人都受到教育,特别是 适龄儿童受到完全的小学教育和使中 青年脱盲。③教育的民主化.它要求教 育机会(包括入学机会)、教育过程中 享有的教育资源机会和教育结果的均 等。同时要求师生关系、教育活动、 教育方式、教育内容等民主化,并为 学生提供更多的自由选择的机会。④ 教育的多元化。它要求包括教育思想、 教育目标、办学模式、教育形式、评 价标准等方面的多元化、多样化。⑤ 教育技术的现代化。它要求现代科学 技术在教育技术上得到应用,实现包 括教学设备、教育手段,以及工艺、 程序、方法等方面的现代化。 1-5、孔子教育思想的主要观点是什 么? 1-5、答: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文化对 中国的文化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他的教育思想集中体现在《论语》中, 归纳起来,其主要观点是:①在教育 目的上,宣扬举用"贤才",主张"学而 优则仕",大力创办私学,培养"贤才" 和"君子!'。②在教育对象上,宣扬" 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认为人的先 天本性相差不大,个性的差异主要是 后天习得的,所以重视后天的教育工 作。主张"有教无类",除奴隶外,不 分贫富、贵贱、贤愚、种族和地区, 任何人都可入学。③在道德教育思想 上,以"仁"为核心和最高道德标准, 并把"仁"归结到服从周礼上("克己复 礼为仁"),主张"非礼勿视,非礼勿 昕,非礼勿言,非礼匆动",强调忠孝 与仁爱。④在教学内容上,继承西周 "六艺"教育传统,教学纲领为"博学于 文,约之以礼",基本教学科目是"诗、 书、礼、乐"。⑤在教学思想上,注 意个性差异,重视因材施教;提倡启 发诱导,主张"不愤不启,不徘不发"; 强调学思结合,宣扬"学而不思则罔, 思而不学则殆";注重学习与行动结 合,"学以致用",强调把知识运用到 政治生活和道德实践中去。⑥作为教 师,他提倡学而不厌,诲人不倦 (" 敏而好学,不耻下问"、"教不倦,仁 也勺,以身作则,身教重于言教("其 身正,不令而言:其身不正,虽令不 从")。 1-6、《学论》中表达的教育思想的 主要观点是什么? 1-6、答:(学记》是战国后期《礼 记》中的一篇,它系统而全面地从正 反两方面总结了儒家的教育理论和经 验,其主要的观点是:①强调教育的 重要性,"化民成俗,其必由学";揭 示了教育同政治的关系,"建国君民, 教学为先"。②构建了从基层到中央的 教育体制("家有塾"、 "党有库"、" 术有序"、"国有学勺,提出了严格的 视导和考核制度(如每年招生人学,隔 年考查一次) ;指出了古代教育一至 九年的学习内容和程序("一年视离 (分析)经(指经的句读)辨志,三年视 敬业乐群,六年视博习亲师,七年视 论学取友,谓之小成。九年知类通达, 强立而不反,谓之大成")。认为学生 应从离经辨志开始,经过敬业乐群、 博习亲师达到论学取友,七年达"小成 ";再经知类通达,强立而不反,九年 成"大成"。③在教学思想上,揭示了 教与学的辩证关系及其原则与方法: 首先提出了"教学相长"的教学原则(" 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 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 故曰:教学相长也勺,认为好学者应 在学习中认识自己的不足,努力去学 习以补自己的不足;善教者应在教学 中遇到困难时,自强不息,积极钻研, 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其次,主张启 发诱导("君子之教,喻也。道而弗牵, 强而弗抑,开而弗达勺,认为要引导 学生但不要牵着学生走,要对学生提 出较高要求但不要使学生灰心丧气, 要指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但不提供现成 的答案。再次,主张及时施教("当其 可之谓时"),认为失之过早,就不适 合学生的接受能力和需要;失之过迟, 则学生的要求可能已经消失,也不易 使他们接受。第四,主张循序渐进(" 不陵节而施勺,认为教学应按照教材 排列的顺序(或进度)进行。第五,主 张"相观而善",认为要注意教学中的 互相观摩,以免偏颇与闭塞。第六, 主张"长善救失",正确对待学生的优 点和缺点,教师要尽量发挥学生的优 点,克服他们的缺点。此外,还主张 课内与课外结合,减息相辅,等等。 《学论》可说是我国最早的较为系统 地论述教学理论的专著。 1-7、科举制j对中国古代教育的影 响是什么? 1-7、答:隋唐以后实行的科举取士 的制度,满足了封建君主专制政治的 要求,收到了集权 中央、巩固封建统治的效果,促进 了社会的稳定。科举制有一定的客观 标准,多少要凭才学,与魏晋南北朝 时期"上品元寒门,下品无势族"的严 格等级制相比,比较公正、合理,为 广大的中小地主阶级子弟进官为吏开 辟了道路,对当时社会的发展起了一 定的积极作用。由于选才与育才的标 准和要求较为一致,科举制度促进了 学校教育的发展;但科举考什么,学 校教育也跟着注重什么,便使学校教 育完全屈从于科举要求,沦为科举的 附庸。国家只重视科举而忽视学校教 育;科举束缚思想,败坏学风;由于 科举的指挥棒作用,影响了自然科学 和技术的发展. 1-8、苏格拉底教育思想的主要观点 是什么?他的"产婆术"的特点是什么? 1-8、答:苏格拉底是古希腊著名 的哲学家和教育家。他的教育思想突 出的是提出了"智德统一论",影响深 远的是"产婆术"。①道德修养是教育 的最高目的。在他看来,道德不是天 生的,人之所以为善或不善,原因在 于对善缺乏正确的认识。行为的正确 与否,在于判断的正确与否。因此, 知识和道德密不可分,知识和道德是 统一的。所以教人道德就是教人知识、 教人智慧;反之,教人知识与智慧也 就是教人以道德。显然这个论断是不 完善的,知识不等于道德,道德还是 一个复杂的情感上的体验和行为上的 实践。②"产婆术"是苏格拉底进行讲 学过程中形成的独特的师生之间对话 的方法,一般称为"苏格拉底法",又 称"产婆术". 它由讥讽、助产术、归 纳和下定义四个步骤组成。讥讽是就 对方的问题不断提出追问,迫使对方 陷入矛盾,承认自己的无知:助产术 是帮助对方自己得出答案;归纳是从 各种具体的事物中找出事物的共性, 形成一般概念:下定义是把个别事物 归入一般概念,得出关于事物的普遍 概念。这种方法的主要特点是通过与 学生的对话来使之获得对事物的认 识。由于它不是强制性的灌输,而是 建立在共同讨论上,这有利于思维的 训练和真理的发现。当然,如果没有 学生的求知愿望和热情,以及对新讨 论问题有一定的知识积累,是难以进 行的。其实,它更适合于成人教育。 1-9、柏拉图教育思想的主要观点是 什么?他在《理想国》中表达了什么样 的教育思想? 1-9、答:国家化的教育思想是柏拉 图教育思想中的重要内容。在他看来, 理想国家的建立与稳定有赖于教育; 而教育应由国家负责,由国家为公民 举办学前教育、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 并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口同时, 他还主张教育从内容到形式都要受国 家的严密控制,这是因为教育是建立 理想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理想国》是柏拉图的代表作,它 阐述了他对理想政体和理想社会的追 求。其中也表达了他的教育观:理想 国教育的最高目标是培养哲学家兼政 治家------哲学王,强调通过教育使 理性在人的灵魂中起主导作用,使人 成为一个正义的人。他积极主张按人 的年龄分阶段地施以不同内容的教 育,注重早期教育,主张男女教育平 等,提出通过考试选拔人才等;但他 过分强调了一致性,轻视变革,忽视 个性发展,也对后世产生了消极影响。 1-10、亚里士多德教育思想的主要 观点是什么? 1-10、答: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 科全书式的学者、著名的教育家。他 的教育思想的主要观点是:①教育适 应自然。这个思想的主要依据是他的" 灵魂说"中的人性论思想。他认为应把 人的灵魂分成植物灵魂(即人的生理 部分)、动物灵魂(即人的感觉部分) 和理性灵魂( 人的理性部分)三部分, 教育应适应人的灵魂的各个部分,促 进人的理性发展。②和谐教育。在他 看来,为适应上述"灵魂"三部分的发 展,相应地要实施体育、德育和智育, 教育要注重三个方面发展的顺序,促 进其和谐发展。③文雅教育,也称" 自由教育"。理性是人的基本特征,只 有充分运用和发展理性,人才能真正 实现自我。实施文雅教育需要两个条 件,一是闲暇时间,二是自由学科(不 是功利目的学科)这种教育不是进行 职业准备,而是以促进人的各种高级 能力和理性的发展为目标。他的这些 教育主张都见于他的代表作《政治学》 和《尼各马可伦理学》中。 1-11、夸美纽斯教育思想的主要观 点是什么? 1-11、答:夸美纽斯是提出泛智教 育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他特别强调 教育的自然性:首先,他认为人也是 自然的一部分,天赋予人的自然本性 是同样的,人应受到同样的教育("人 人均应受教育"、"人人均须学习←切 ");其次,人与自然均应遵循同样的 法则------秩序,教育可以从自然的 法则中找到教育法则,教育遵循人的 自然发展的原则("改良学校的基础应 当是万物的秩序"、"每个人都会顺着 他的自然的倾向去发展") ;再次,提 出"把一切知识教给一切人"("泛智论 "的集中体现)的口号,不仅拓宽了教 育的知识范围,也提出了教育普及的 理想:最后,以"泛智论"和教育适应" 自然"为依据,论述了学习的程序,提 出了统一学制系统。他把学习分成四 个时期:婴儿期(出生至6岁)、儿童期 (6至12岁)、少年期(12岁至18岁) 和 青年期(18岁至24岁) ,相应地成立四 种学校,即母音学校、国语学校、拉 丁语学校和大学。同时规定了各级学 校学写的不同内容。提出并论证了班 级授课制和一些教学原则与方法。他 的教育思想的代表作是1632年发表的 《大教学论》。 1-12、赫尔巴特教育思想的主要观 点是什么? 1-12、答:赫尔巴特的《普通教育 学》的突出贡献在于把教学理论建立 在心理学的基础上,把教育价值论建 立在伦理学的基础上,并在理论上构 建了教育学体系,从而奠定了科学教 育学的基础。他的教育思想对后世的 教育实践和教育思想产生了很大影 响,被看作传统教育的代表作。 《普通教育学》共分三编,第一编 为"教育的一般目的",论述了儿童管 理的目的和方法,发展多方面的兴趣 是教学的目的;第二编为"多方面的兴 趣",论述了多方面兴趣的对象与教学 的进程等,提出了教学的4个"形式阶 段"明了、联想、系统和方法;第三编 为"性格的道德力量",论述了通过教 育形成儿童品德、性格的理论。 总体来看,赫尔巴特的教育思想反 映了德国国家主义的思想,在教育中 特别强调道德教育和培养对社会的有 用之才;强调道德教育是教育的重要 任务,而且这种教育是强迫性的,纪 律和管理是它的主要手段。赫尔巴特 认为纪律的本质是约束儿童的意志, 使其与国家的意志相一致,提出威吓、 监督、命令、禁止和惩罚等都是管理 的有效方法。 1-13、杜威教育思想的主要观点是 什么? 1-13、答:杜威实用主义教育学体 系是在批判赫尔巴特为代表的传统教 育学和吸收现代哲学、社会学、生物 学、心理学的学术成就的基础上提出 来的,在试图将"民主"和"科学试验方 法"、"进化论"、"工业的改组"等因素 联系起来,并揭示它们在教育上的意 义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其基本要点 是:①"教育即生活",教育的过程与 生活的过程是合一的,而不是为将来 的某种生活做准备;"教育即生长"," 生长是生活的特征,所以教育就是生 长",即儿童个体经验的连续不断的增 长,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生活环境,除 此之外不应该有其他外烁的教育目的 (因为这种目的使受教育者无思考的 余地,限制人的思维,不需要也不可 能有自由思考、主动创造的空间,只 能使用机械的注人法,消极地对教师 所教的东西做出反应,成为教师和教 科书的奴隶) ;"学校即社会",学校 必须呈现儿童现在的社会生活,但不 意味着是社会生活在学校中的简单重 现。②"从做中学",即"从活动中学"、 "从经验中学"。学校中的教学过程应 以 "儿童为中心",从儿童的现有生活 经验出发,在儿童自身的活动中学习。 在"这里,儿童变成了太阳,而教育的 一切措施则围绕着他们转动,儿童是 中心,教育的措施围绕着他们而组织 起来飞③教学的任务不仅在于教给学 生科学的结论,更重要的是要促进并 激发学生的思维,使他们掌握发现真 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种方法包含 智慧和探究两个因素,其中智慧与冲 动相对立,由于运用智慧,人们对于 问题的解决,便与动物的"尝试与错误 "区别开来:探究则与传统学校的"静 昕"的方法相对立,它是一种主体积极 的活动,其价值在于使学生在思维活 动中获得"有意义的经验",将经历的 模糊、疑难、矛盾的情境转化为清晰、 确定、和谐的情境。 杜威教育思想的代表作是《民本主 义与教育),这本书共26章。前7章在 论述了教育为生活所必需、正式的和 非正式的两种教育之间的关系以及教 育的社会机能后,明确提出一个基本 观点"教育即生活。"杜威认为,教育 并不从属于其他事物的目的或目标。" 教育就是不断生长,在它自身以外, 没有别的目的"。教育的理想既不是将 潜在的能力向特定的目标展开,更不 是按外部目标进行塑造工作。在他看 来,教育是经验的连续不断的改组和 改造。在这里,杜威论述了教育为民 主社会创造条件的重要思想:教育上 的民主,"首先是一种联合生活的方 式,是一种共同交流经验的方式",是 "个人各种能力的自由发展"。为了实 现民主主义的"美好的联合生活",就 必须教育社会成员,发展个人的首创 精神和适应能力,必须把"生长"作为 一切社会成员的理想标准。根据上述 观点,杜威在第8-23章中,对教育 目的、兴趣与训练、经验与思维、教 学法与课程、教材、教育的价值、教 育与职业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分 析,特别强调教育目的(结果)与教育 过程的一致性,"教育目的在过程之 中,而不在过程之外"。活动的自身便 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这样的活动才是 真实的、生动的、变幻无穷的、有意 义的。反之,如果目的在过程之外, 那么活动自身就不能成为达到目的的 手段,这样的活动就不能激发智慧, 是盲目的、机械的、有害的。最后3 章是将其论述归结到实用主义的理论 基础上,构建了实用主义课程论和方 法论的核心------教育应使学校中知 识的获得和在共同生活的环境中所进 行的活动和作业联系起来。 杜威的教育思想及他的代表作《民 本主义与教育),对20世纪的教育和教 育学有着巨大的深远影响。 1-14、当代教育学发展的趋势是什 么? 1-14、答: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以 "教育事实"为基础,在教育价值观引 导下形成的"教育问题",其目的在于 探索和揭示教育活动的规律性联系, 以服务于教育实践。 1-15、教育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 1-15、当代教育学发展呈现如下趋 势:①教育学研究的问题领域急剧扩 大:从微观的教育教学过程扩展到宏 观的教育规划,从教育的内部关系扩 展到教育的外部关系,从基础教育扩 展到高等教育,从正规教育扩展到非 正规教育,从学校教育扩展到家庭教 育、社会教育,从正常儿童教育扩展 到特殊儿童教育,从儿童教育扩展到 成人教育、老年教育等等。②教育学 研究基础和研究模式的多样化:不仅 以哲学、心理学为教育学研究基础, 而且还包括诸如生理学、脑科学、社 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人类 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学等更为 广阔的学科领域:与之相关的研究模 式呈现为多样化,有的从科学主义视 角研究,强调对教育活动中数量关系 的描述:有的则从人文主义视角研究, 强调教育活动中非效益关系的质的东 西的分析等,或者介于两者之间,或 偏向一方,或两者结合等;研究层次 出现了基础研究气应用研究、行动研 究、咨询开发研究等多种类型。③教 育学发生了细密的分化,形成了初步 的教育学科体系:教育学原组成部分 一个个地发展成独立的学科,与此同 时,这些相对独立的学科又与其他类 型的学科交叉,形成了许多子学科、 边缘学科。如教学论原是教育学的组 成部分,后被分化出来成为独立学 科,同时又与其他学科(包括各类子学 科、边缘学科等)交叉,产生了教学 哲学、教学社会学、教学人类学、教 学技术学等等。④教育学研究与教育 实践改革的关系日益密切。⑤教育学 研究加强了对自身的反思,形成了教 育学的元理论。 1-16、构建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教 育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16、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 后,教育学研究逐渐形成了以马克思 主义为指导思想,学习借鉴国外先进 的教育理论与经验,继承发扬中华民 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和教育传统,着力 研究当代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 问题,这便是构建具有社会主义中国 特色的教育学的基本原则。为此,我 国的教育学既要体现时代的共同特 征和世界学术发展的最新成果,又要 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以 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客观实际;既能 给人们以思想的启迪和操作的规范, 又能给实践者主体创造性改造和发 挥的广阔空间。人们期盼着对中国乃 至世界产生影响的若干本教育著作的 问世。 2-1、试述教育的政治功能。 2-1、答:教育的政治功能主要表现 在:(1)教育能为政治经济培养所需 要的人才,教育对政治经济制度的反 作用主要是通过培养人来实现的D自 古以来,任何一种政治经济制度,要 想得到维持、巩固和发展,都必须有 一定的人才作为支柱,而这些人才的 培养,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学校教育 来实现的。进入现代社会,社会生活 日益复杂、科学文化高度发展,势必 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人才具有较高 的文化素养和科学文化水平,这就必 然越来越依靠于专门化的学校教育, 国家各级政治集团的核心人物的学历 层次和多方面的素养都将随之提高, 它意味着教育的影响力亦相对增强。 (2)教育可以促进民主。一个国家的 民主程度直接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政 体,但又间接取决于这个国家人民的 文化程度、教育事业发展的程度。普 及教育的程度越高,人的知识越丰 富,就越能增强人民的权利意识,认 识民主的价值,推崇民主的政策,推 动政治的改革和进步。反之,很难想 像,在一个文盲充斥、迷信蔓延的国 家里,会有清明民主的政治和较高的 办事效率。我们要不断推进我国民主 化的进程,就不可忽视加速我国教育 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文化 水平 (3)教育是一种影响政治经济的舆 论力量。学校是知识分子集中的地方, 学校的教师和学生的言论、教材、文 章,以及他们的行为,都是宣传某种 思想,形成某种舆论,藉以影响群众, 服务于一定政治经济的现实力量。反 动的阶级用教育来宣传反动的思想、 观点、迷信,为维护反动的政治服务; 革命的阶级利用教育宣传革命的思 想,传播科学真理,制造革命舆论,以 影响群众,为革命的政治服务。 2-2、试论"经济要发展,教育需先行"。 2-2、答:(1)教育先行是当代经 济发展和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现代 教育通过培养人才,使科学知识与人 才结合,同时实现科学知识的生产和 再生产。在科学知识广泛运用于生产 过程的现阶段,教育对于生产、对于 经济发展的作用更为突出。 (2)教育是为未来社会、经济和科技 发展培养人才。由于人才培养的长期 性和教育工作效益的滞后性,决定了 教育的发展必须先于经济发展。不能 等经济发展了,再发展教育,而是要 使教育的发展在适当程度上优先于经 济的发展,这样才能为经济的发展准 备好适当的人才。 (3)教育发展要受到经济和社会发 展的制约,教育先行决不意味着可以 超越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教育受经 济发展的制约并不是要消极等待经济 条件,跟在经济后面,而应当在现时 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利用 现有的经济条件,使教育的发展先走 一步,为经济发展做好人才准备。教 育先行也正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随着现代化经济建设的推进,教育 对经济的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推 动作用和先导功效。因此,教育绝不 能滞后于经济建设,而必须适度超前 于经济的发展。 2-3、简述科技对教育的影响。 2-3、答:从教育活动的角度看,可 以将其分为教育者、教育对象、教育 资料等,科学对上述要素都可能产生 影响。 (1)科学能够有力改变教育者的教 育观念。教育观念是教育者的教育价 值观、教育理想、教育目的的总和, 教育观念在很大的程度上反映了一定 时期的科学发展水平。 (2)科学能够影响受教育者的数量 和质量。一方面,科学发展及其在教 育上的广泛运用,使教育对象得以扩 大,每次科学发展都极大促进了教育 数量的发展;另一方面,科学发展正 日益揭示出教育对象身心发展规律, 从而使教育活动更加符合这种规律, 并使学习者扩展自己受教育的能力, 这些都有助于受教育者质量的提高。 (3)科学可以渗透到教育资料的所 有环节中,为教育资料的更新和发展 提供各种必要的思想基础和技术条 件。科技迅速发展,迫使教学内容不 断更新、课程体系不断变化,可见, 这些都离不开科学的作用。 2-4、论述教育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作 用。 2-4、答':(1)教育可以实现科学 知识的再生产。通过教学,可以实现 高效率的科学知识再生产,使已经成 形的科学理论为年轻一代所掌握,使 原为少数人掌握的科学知识为众多的 人所了解 (2)教育推进科学体制化。自从18世 纪以来大学设臵科研机构,产生了职 业的科学家,科学就是这样首先在学 校里找到体制化的母体,而科学体制 化则是科学发展的有力保障。 (3)教育可以生产新的科学知识。高 等学校承担教学和科研的双重任务, 不仅是传授知识的教育单位,也是从 事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担负着生产 新的科学知识的责任。 (4)教育向科学提出将科学成果在 教育上应用技术化的要求,从而丰富 了科学技术的活动,扩大了科学技术 的成果。 2-5、简述新科技革命改变人的教育 观念的主要表现。 2-5、答:新的科技革命对教育提出 了巨大挑战,也深刻改变着人们的教 育观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能力比知识更重要口新科技革命 使个体贮存知识的形式和知识的数量 发生重大改变,也使知识更新率急剧 加速口因此,新科技革命对教育提出 的首要课题就是从知识教育转向能力 教育、从结论教育转向方法教育。 (2)教学形式个别化由于新型教育 技术的广泛采用,传递教学内容的途 径将发生重大的改变,尤其是电子计 算机的普及,能够确保学生在自己方 便的时候和方便的地点,学习这些内 容。他们可以按照教学要求自订学习 进度计划,并且能够利用电子计算机 进行自我测验和评价。 (3)培养目标个性化更加受到关注。 新科技革命使得传统工业的标准化、 规格化转向非标准化和多样化。它要 求教育关注培养目标的个性化,即尊 重人的个性、尊重人的个别差异,使 培养目标定向于特定的个人,使个体 表现出独特的品质与性格。 (4)强调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科 技迅速发展,使得知识的创造和传播 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源,在人类进入 知识经济的时代。它要求人们充分发 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应对 世界的变化,由此要求教育注重对学 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2-6、论述教育对文化的选择功能。 2-6、答:(1)随着文化发展速度 的加快、内容的增加、交流的频繁, 教育的选择文化功能日益突出。 (2)文化选择功能是通过多种途径 实现的,教育可以通过精心选择教师、 精心选择教育内容、精心选择教育的 方式和方法等途径进行文化的选择。 ③教育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文化选 择。在现时代,各国选择文化的某些 部分作为教育内容时,基本按照以下 要求进行:第一,选择社会主流文化 的基本要素和基本精神;第二,选择 能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几方面 都获得发展的基本文化要素作为教育 内容;第三,选择有利于科技进步、 生产发展和生活质量提高的实际应用 率高的文化要素。 2-7、为什么说教育具有创新文化的 功能? 2-7、答:教育具有创新文化的功 能,其原因在于:(1)教育自身方面 的创新与发展,如新的教育思想、学 说和方式方法的创新等,以科学研究 为主要形式的文化创造活动,构成了 社会总体文化创新的一个有机组成 部分,不少教育工作者同时也是文化 的创造者。 (2)现代教育在数量和质量上培养 了一支文化建设的生力军,为文化的 创造提供了可能性。人是文化创造的 主体,人不仅是文化的承传者,同时 也是文化的创造者。文化一旦为人所 掌握,就会产生创造新文化的动力。 而教育无限地发掘了人创造文化的潜 能,增强了人创造文化的能力。 2-8、传统价值取向中的消极因素 对当今教育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哪些方 面? 2-8、答:传统价值取向中的消极 因素对当今教育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下 列方面:(1)重传统、重权威的价值 取向对教育过程和师生关系的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孔子虽然提出过"当仁 不让于师",但真正支配中国师生关 系的观念是"师道尊严",即在教育与 教学中崇尚教师权威。在教学中,强 调教师教的过程和作用,忽视学生学 的过程和作用;教师倾向于按事先安 1

国际私法案例答案

第一套 七、案例分析题 1、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长江轮"相撞。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请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2)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第二套 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1935年3月,李明与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李明、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1970年前去世。李信于1938年与范素珍结婚,婚后无子女。1943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967年与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1981年李信死于加州。范素珍自李信离家后不久也去香港定居。1986年5月当范素珍得知李信在美国去世后,曾到广州越秀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权的证明书,同年7月11日又领取了广州市房产局发的房屋产权证。此后周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李信的上述房产。 请问:(1)本案是一起涉及什么实体权利的纠纷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是什么?在有先决问题时,怎样确定本案的准据法? (3)荔湾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李信的发妻为被告范素珍,李信未与范素珍解除婚姻关系,其在美国的结婚为重婚,没有继承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驳回原告周蒂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本案是一起涉外婚姻和涉外遗产继承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两个先决问题:一是李信在美国与原告周蒂的结婚是否有效问题;二是李信在广州于1938年与被告范素珍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他们二人分居38年之久的婚姻关系是否仍然存在问题。对前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美国加州的法律;对后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1938年的广州法律和分居后的香港法律。 (3)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的判决是片面的和错误的,因为它在忽视“先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定适用有关准据法来解决这些先决问题,就武断地适用中国现行法律作出李信在美国缔结婚姻为重婚,确认其无效,原告无继承权,这显然是片面的、错误的。 第三套 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中国籍男子甲与A国籍女子乙在北京结婚,婚后生下一子丙,丙具有中国国籍。后乙独自回国从此未归。甲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住所地北京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甲要求抚养丙而乙要求丙由她带去A国抚养。 (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2)对于本案涉及的涉外婚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纠纷,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3)丙的抚养权应判给谁?为什么? 答:(1)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本案属于离婚案件,依据《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及有关《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经典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国际私法》(30302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 考试对象:法学专业2005级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 1.请将所有答案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2.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面哪一学说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学的诞生。( B) A.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B.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C.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D.既得权说 2、国际私法最早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 A. 国内立法 B. 国际惯例 C. 国际公约 D. 国内判例 3、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 A. 巴托鲁斯 B. 杜摩兰 C. 戴西 D. 库克 4、(A)是《第二次美国冲突法重述》的指导原则。 A. 最密切联系原则 B.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 自体法原则 D.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5、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6、在中国古代的(C)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A.秦律 B.汉律 C.唐律 D.大明律 7、“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亦属有效”是一条(D)。 A.有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无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8、下面有关冲突规范说法正确的是:(D) A.冲突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 B.冲突规范是一种程序性的法律规范 C.冲突规范由假定、指引(或命令)和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D.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9、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澳大利亚法处理该争议,但澳大利亚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应以澳大利亚首都墨尔本的所在地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澳大利亚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澳大利亚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10、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反致适用于(C) 。 A. 合同领域 B. 物权领域 C. 继承关系 D. 侵权行为 11、甲因出生而取得俄罗斯国籍,后来又取得美国国籍,甲的住所在美国。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甲的本国法应该是:(A) A.美国法 B.俄罗斯国法

国际私法测验案例分析

01任务---案例分析: 1、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制度是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2、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 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答: 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性质认识不同,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也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 (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 (3)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容的人可以提供。 (4)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方法来解决: (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类推适用内国法;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4)适用一般法理; (5)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3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间接反制制度。 间接反制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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