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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第三版)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版 潘静成、刘文华

经济法总论 史际春、邓峰 黄皮的

绪言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

(一)研究对象(不考)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为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

(一)国外经济法学的情况

1、产生

法国蒲鲁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1865)——最早提出经济法学说的人

经济法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世界经济年鉴》(1906年),“经济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和学科出自于此(突破传统公私法概念)

2、传播及研究现状

日本 孙田秀春《劳动法总论》

苏俄

欧洲大陆

英美法系国家

(二)我国经济法学的情况

港、澳、台 (研究较少)

大陆 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时期)

1979——1992 旧经济法诸论时期(观点繁杂,学派林立)

1993——现在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经济法学(主流流派)

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自己看教材)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历史

1、经济法产生以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1)古代法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

诸法一体——凡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法律规范都结合在一起,没有部门划分,也就没有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类(所以在古代,谈不上从法律部门意义上理解的经济法和经济法规) 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名称 经济立法→当名词使用,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等于经济法规;当动词使用,指有关经济的立法活动 经济法规→广义:指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规范性文件;狭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

方权力机关颁行的规范性文件

(2)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主要是民商法的调整,不存在经济法形成的条件

2、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新的社会关系出现,市场有需要;学者对此的研究

①主观方面

蒲鲁东最早提出了经济法学说

德国学者对新型法现象进行概况和总结,经济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在德国产生

②客观方面

经济集中和垄断:主要发达国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经济矛盾激化,要求公权力直接介入经济生活,将此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战争需要:战争和相关的法制实践,使有关经济和法律关系的直接国家意志性凸显无遗,成为经济法学说得以形成和发展的沃土。

(2)西方国家经济法的沿革

①战争经济法

是初级经济法,与市场机制和规律相悖

②危机对策法(罗斯福新政)

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其他危机被动形成的经济法,立法本身消极被动,具有相当的盲目性③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较为成熟的经济法在西方发达国家日益形成。

(二)前苏东国家经济法发展的历史(自己看书,P32~36,小小作业)

二、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一)德国和日本经济法形成之初对中国的影响

受到经由日本传来的德欧经济法现象和学说的影响,国民政府时期已开始粗略使用经济立法和经济法规的概念,但当时经济法学说及经济法部门并未形成。(经济法规汇编)(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受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和日本经济法学说的影响,学者开始发表关于经济法的文章、编写教材。

同时,中国改革开放后的法制实践,为经济法研究及其发展提供了基础。

由此,经济法在中国出现。

思考:什么情况下会出现经济法?中国出现的背景和国外有什么不一样?

为什么以前没有→奴隶、封建社会是自然经济,国家干预少,不要经济法,而且也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强调自由平等,国家不进行干预

三、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原因规律

1、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

社会化大生产是以发达的科学技术为后盾的大机器工业生产。生产的连续性、分工协作的复杂性使社会经济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为了消除私有制与它的不兼容和垄断经济对竞争和生产力发展的阻碍,要求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2、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广泛而深入,并使之制度化、法制化

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伴随国家的存在而存在,但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等存在差异。

生产和经济的社会化、经济的关系日益复杂,社会各种层次的主体之间,以及不同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的冲突日益加剧,在经济领域内要求有一定的经济调

节和利益协调中心,从社会利益出发实行必要的经济管理和监督。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是这一角色的合适充任者。

20世纪以来,各国均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发挥国家在管理、组织和监督经济方面的职能。国家的这些职能多是通过法的手段实现的,由此经济法得意产生。

3、“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作用

当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协同并用时,经济法才会产生。

4、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对立统一

经济民主,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在经济法领域,经济民主主要强调的是经济决策的公众参与,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

在宏观层面,经济民主要求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时,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将宏观调控觉得决策建立在充分对话的基础上;在微观层面上,经济民主则体现为国家在充分尊重企业自己的前提下,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经济民主机制,保障企业职工的民主权利,促进企业的民主化管理。

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实行经济民主,是市场经济获得发展的重要条件。经济法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

5、经济法学说的产生

经济法学在一国确立,特别是统治者对它的认可和推广。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尽管经济法现象受到普遍关注和认同,但国内外对其概念尚无定论,有各种不同的见解。(一)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多种表述(错误观点→全大小无)

1.否定经济法的经济法含义表述(不承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

(1)学科经济法说(否定的“经济法规说”)

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在法的体系中不存在经济法部门,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行政法、程序法等基本部门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是这些部门法的具体化。

(2)综合经济法说(综合法律部门说)

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具有特定调整手段的法律部门为基本法律部门,而经济法是多种基本法律部门的规范的集合或综合,是“综合的法律部门”。

(3)经济行政法说(经济行政管理)

认为经济法隶属于行政法,是其分支之一。其与行政法其他部分的区分在于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兼有经济性和行政性。

2.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含义的表述(承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

(1)大经济法说(最初的理论,现在消退)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肯定的)经济法规说

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各种经济关系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监督、奖励或限制的诸种经济法规的总称。

(3)企业法说

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国民经济运行法说

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它是关于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

(5)宏观调控法说(错误)

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6)经济管理法说(纵向关系说)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纵横统一说(管理协调说)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本书观点(限定的纵横统一说)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此概念是基于纵横统一说。

统一,指(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是)经济和国家意志两者的统一;

“纵”,不包括非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意志不直接参与或应由当事人自治的企业内部管理关系;(纵向→,有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横”,不包括公有制组织自由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以及其实体权利、义务不受国家直接干预的任何经济关系。(横向→平等协商的关系,有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一)经济管理关系

指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以国家为管理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包括宏观和微观层面。

宏观层面: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实施,国家经济预算及其主导的投资,税收、金融、物价调节,土地利用规划,等等。

微观层面:税收征管,金融证券监管,贸易管制,价格监督,技术监督,企业登记管理,等等。

(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是现代国家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采取相关措施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社会经济关系。

经济法并不是一般地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其主要由民法来承担。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竞争关系,是在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即只有在竞争执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或当事人依竞争法发动争议,或者某种民事行为或状态为法律禁止是,才产生经济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民商法调整基础上的二次调整

(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1.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

这类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国家机关或必须执行国家政策的主体,合同内容需要体现国家的政策或意志;

2.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三、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性或专业性

经济法的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再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

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

经济法具有专业性表现为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

1、经济性

经济制度上升为法律的表现:

《预算法》: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并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经济活动的内容上升为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货币政策工具;《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佣金、折扣和回扣,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5000元等。

2、专业性

经济法具有专业性表现为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

典型的例子是《会计法》。从1992年起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会计法规,这些规范与工程、电信等规范一样,既是法的规范,又是专业性经济技术规范。(食品标准→强制性标准)

(二)政策性

1、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2、政策因经济形势需要而经常发生变化,经济体制也非一成不变,经济法受其影响也经常处于变动之中。

3、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

(三)行政主导性(政府主导性)

1、经济法中不乏命令与服从性质的强制性规范,依法享有经济管理权力的行政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在规范都是实施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

经济法授予政府以法规制定权、自由裁量权和准司法决定权等。

2、对合同关系的经济法调整中也不乏行政主导性。

这些合同的基本条件由政府确定,作为合同一方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被赋予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利。

(四)综合性

1、公法和私法因素的综合

经济法或以行政法、刑事等“公”的手段调整“私”的关系,或将“私”的手段引入有政府和公权力加入、为公共利益考量的“公”的关系。

2、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

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褒奖的、社会性的(专业调控、专业约束、专业)等。

专业暨社会性调整手段,包括专业调控以及专业约束和制裁。

3、经济法的调整体现了统分结合,指导和规制相结合的现代市场经济精神。

统分结合,指国家统一领导、调控与地方分权、公有主体自主经营管理相结合;指导和规制相结合,指除了运用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定外,经济法还创制和运用指导性,诱导性规范。

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一、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的地位的涵义

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即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对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法学界基本持肯定的态度。

1.传统法的部门划分理论

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调整的方法相结合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依据或标准。

2.传统法的部门划分理论存在的问题

法律调整的方法和手段只有极为有限的几种,对于日新月异的社会关系和不断增长的法律规范该如何进行分类?

3.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当客观上出现了某种新的社会活动领域,或者既有的某种社会活动领域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以至于国家法律按一定的宗旨对由该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制定了较为系统的法律法规的时候,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之结合,就可称之为“法律部门”。

——由实践需要决定的立法者或统治者在法律调整中表现出来的特殊关注或不关注,是现代法的某个部门成立与否的重要标志。

4.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当政府既基于政权承担者身份干预经济及充当市场“裁判”,同时也以所有者、股东等身份订合同、办企业,以种种方式参与公开市场操作时,法学家对由此出现的公、私法相融合的法律现象和法律规范进行研究,科学地揭示其与生产社会化、社会活动及其法律调整专业化和技术化的内在联系,认为出现了经济法部门,并得到普遍认可,经济法部门即产生。二、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与民商法的关系

联系:调整对象、渊源、独立地位、作用

区别:调整对象、主体、作用、调整方法

参阅杨紫烜主编:《经济法》(2010年第四版),北大、高等教育出版社,第42-43页。

1.调整范围不同:

经济法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效益,一般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关系;

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等价的产权关系和流转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个别主体的财产及人身权益。

2.宗旨和作用不同:

经济法的根本作用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民法能够按照社会的需要和利益发挥其积极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自己真实、自主的意愿参与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愿能够正常地实现。

(二)与行政法的关系

参阅杨紫烜主编:《经济法》(2010年第四版),北大、高等教育出版社,第45-47页。

1.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法以行政组织及其权力的设置和行政救济等为主要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2.救济方式不同:

行政法的救济倚赖行政机制,如行政监察、行政处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经济法更多地借助于民事诉讼,以及其他社会性救济方式,如专业机构和自治团体的救济等。

3.宗旨不同:

行政法的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

经济法的宗旨是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责权利效一致等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直接反映。

三、经济法的渊源

(一)经济法渊源的含义:是指经济法存在或表现的形式。

(二)经济法渊源的种类

1.宪法—经济法主要从中汲取有关经济制度的精神和零星规范;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构成经济法的核心和主体部分;(学习基本法搭配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数量较多;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为全国性立法起先行摸索作用)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6.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规章、命令和指示等;

7.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8.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经济案件审理的指导性意见和法律解释;

9.中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或协定;(有争议,认为其属于国际法的渊源,而不属于国内法的渊源。)教材认为属于国内渊源

10.政策、习惯(国家承认的习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

11.学理和理念—间接渊源。

四、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的体系

1.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指由一国现行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的部门法体系。

2.经济法体系的结构

经济组织法—主要是企业法(广义企业法主要是民商法部分,但国有企业等体现国家意志的部分属于经济法),企业法是经济法的起点;中央银行、独立监管机构(证监会、银监会等)和行业团体等组织法;农村社区合作组织的相关制度;

经济管理法—包括综合职能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是经济法的核心;

经济活动法—调整经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经济合同法和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二)经济法学体系

1.经济法学体系的概念

指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体系。

2.经济法学体系和经济法体系的关系

①联系:经济法学的体系由经济法的体系决定和影响,经济法体系为经济法学体系提供客观的基础与研究素材;经济法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会指导和推动经济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经济法学体系为经济法体系提供主观基础与理论论据;

②区别: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

(三)与经济法体系相邻的概念

1.经济法律(规)或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

是指由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都属于经济法律(规)或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的组成部分。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广义:指我国的整个法的体系,包括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刑法、行政法等)和不调整具体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教育法等)。

狭义:仅指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的体系。

经济法是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之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子法律体系。

第四章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自己看书)

一、经济法的制定

(一)经济法的制定的概念

指狭义的经济立法,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

也就是在经济法范畴之内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经济法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指导意见的活动等。

*经济法的制定与经济立法辨析

经济立法有两种基本含义:

1.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与广义的经济法规同义。

2.指一种立法活动。

广义:指有关经济的立法活动;

狭义:仅指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

我国法学界、国家政策和民众多是从经济法规和广义立法活动的角度理解经济立法,但实际部门和经济法学界偶尔也在狭义上使用经济立法一词。

(二)我国经济法制定的情况(P37~39)

二、经济法的实施

(一)经济法实施概说

1.经济法实施的概念

指经济法被遵守、适用及其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过程、方式和手段。

2.经济法实施的要素及我国经济法实施的情况

知法:守法:执法:

(二)经济法律关系

1.概念

是指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也即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2.种类

(1)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宏观方面表现为在一定职权职务范围内实施相应行为,主要是因抽象行政行为,而形成的职权关系;微观方面主要是因具体行政

(2)竞争法律关系:是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中形成的。是在民商法对一般意义上的竞争关系进行规范的基础上,从维护宏观和微观的公平竞争秩序出发,以经济法的原则和规范进行二次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因本质上为政府商事合同的经济合同关系,也包括公有主体参与的股东协议等企业关系,以及平等财政主体开展经济协作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等。

3.要素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力)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与一般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样,包括行为、物、智力成果、人格和身份四类。

(3)经法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职责。由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意志性和

经济性、公私因素相交织的特性所决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即它所包容的权利义务。

第二编经济法主体

第五章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涵义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力)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二)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比如反垄断委员会,行政法中没有规定,只规定于反垄断法中)

(这种涵义的缺陷:比如自然人资格是根据民法取得的,不是经济法)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一)经济管理主体

1、概念

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管理职能的当事人。

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承当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2、种类

(1)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特殊企业(首先是一个企业,但不以营利为目的,比如北京公交车公司)

●概念:是指依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企业。

●划分标准:特殊企业和普通企业是以企业适用法律的性质和范围为标准:

这类企业一般不受公司法等普通企业法调整,因此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被称为法定公司或法定机构。

●存在领域:从事政策性经营或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能,以及从事军工、航天等关系国际民

生的重要活动。(政策性银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具有公共性,国家或政府给予社会的要求或公共利益,对其组织和运作加以一定程度的直接控制。

(4)经授权的其他组织

既非政府机关也不是特殊企业,但因法律或政府对其特别授权而获得一定的管理职能。

独立监管机构:指依法设立并履行职责,区隔于政党、政治和一般行政机关的专业性经济调控监管机构。(法定、独立、专业)反垄断委员会、银监会等等,不是企业!

对其负责人和主要成员设置不同于政府内阁的任期,赋予制定监管规则的准立法权和裁判、处罚的准司法权。

设立原因:经济的调控监管涉及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专业性强,为使管理目标相对集中、明确,免受其他政策目标和当前政治的干扰,按照所调控监管领域的内在要求做好调控监管。普通企事业单位团体也可以依法获得某种管理职能。

(判断分析题:一般企业不能成为经济管理主体,错误)

(二)经济活动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和经济管理主体相互转化)

1、概念

主要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

和个人。

2、种类

(1)各类企业

(2)其他社会组织(也可能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组织机构的内部机构、单位、成员等(比如会计法,会计属于企业内部事务,国家干预,但注意不是全面的控制)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5)公民个人(税收关系中、消法、产品质量法等等)

第六章企业

第一节企业和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一)企业的概念

1、概念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主体。

2、特征

(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

(2)企业从事的是经营性活动;

企业不是享有和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也不是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经营性≠营利性(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利润;企业依法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政策性、公益性经营的企业所追求的并不是在每一项具体的经营或交易活动中获利,也未必是为其自身获取利润,而是执行某种政策或追求一定的社会利益;

(3)企业是拥有固定地址、相对稳定经营的组织或个人;

(4)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

一般来讲,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没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二)企业的分类

学理分类:是研究企业和企业法的学者根据企业的客观情况以及企业的法定标准对企业类型作的理论上的解释与分类;

法定分类:是根据企业法规定所确认和划分的企业类型。

1、传统的典型企业(企业的基本法律形态)

标准:按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划分

(1)个人独资企业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广义的独资企业

泛指一人(自然人和法人)单独出资和经营的企业。

分类:

按出资主体的不同:个人和单位独资企业;

按法律地位的不同:具有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

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970027.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经济法 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主张。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主张。 3、纵横统一说——肖江平主张。 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主张。 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主张。 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主张。 上述观点,尽管在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 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 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1、经济法定义的表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 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 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 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尽管在解释上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这里的国家干预必须是“适度干预”,但这是通过解释的附加,不是定义本身具有的含义。 三是人为割裂了法律与其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跟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法律——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主体双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一方是干预者(国家),另一方是被干预者(市场主体),经济法是规范双方行为、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追究双方违

2014年中级会计师考试 经济法 个人学习笔记精编 呕心沥血整理版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预计分值6分左右】 【考点一】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包括所有人-自然人。组织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考点二】民事行为】(★★)1.无效的法律民事行【【合同】。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 民事行为合同 欺诈、胁迫无效损害国家利益,为无效合同。 未损害国家利益为可撤销合同。 乘人之危无效可变更、可撤销 恶意串通无效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 无效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民事行为,属于无 效民事行为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 的无效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接受赠与、奖励,日常生活行为]直接有效 (1)重大误解(2)显失公 平 可变更、可撤销可变更、可撤销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合同],自民事行为开始[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考点三】代理;一.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二.代理权的滥用与无权代理;1.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2.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3.表见代理-有理由相信【表见代理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考点四】-经济仲裁;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 2.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官与民的纠纷](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1)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有仲裁协议法院不受理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仲裁协议的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仲裁范围;[如约定继承纠纷仲裁](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4.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1)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裁定(2)法院为大。 【考点四】诉讼管辖;

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前言 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2、不同的观点: 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 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 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 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 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 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 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 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 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 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 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 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 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 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前者是违反经济法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后者是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调整替代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前者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不同。前者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即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作用不同。前者是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后者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方法不同。前者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躲在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后者,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是调整在国际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在渊源上,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一般来说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两者的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

经济法笔记整理_6_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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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笔记整理 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 二.宏观调控关系 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 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

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 4.国际收支平衡(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 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问:这是否属于宏观调控? 答:不属于。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高考《经济生活》必背基本知识点

《经济生活》基本知识点必记必背 第一单元生活与消费 第二课多变的价格 (1)价值决定价格。由于原材料、劳动力等成本上升,导致价值量增大,这是造成物价不断上涨的根本原因。 (2)供求影响价格。供不应求,价格上涨。 (3)纸币发行量。当纸币的发行量超过流通中实际需要的货币量时,就会引起纸币贬值,物价上涨。 (4)其他因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市场调节的自发性(一些生产者、经营者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对物价上涨起了助推作用). (1)一般说来,价格上升,需求量减少;价格下降,需求量增加。 (2)价格变动对生活必需品需求量的影响比较小,对高档耐用品需求量的影响比较大。 (价格变动对不同商品需求量有不同影响。) (3)消费者对既定商品的需求,还受相关商品价格变动的影响 (替代品和互补品的价格变动影响人们消费选择:替代品比较多的商品,其价格上涨后,消费者会选择替代品。在互补商品中,当一种商品的价格下降,不仅会使这种商品的需求量上升,也会使另一种商品需求量上升,反之,也是这样。) (1)调节产量。某种商品价格下降,生产者获利减少,就会减少产量;相反,会增加产量。 (2)调节生产要素的投入。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哪种生产要素的价格下降,生产者就

会增加这种要素的使用量;相反,会减少这种要素的使用量 【拓展延伸】政府调控物价的原因以及稳定物价的措施 原因 ①价格较快上涨导致人们实际生活水平下降。特别是食品价格上涨,影响中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利于社会稳定。 ②加强宏观调控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③稳定物价,防止通胀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之一。 ④降低流通成本、稳定供给,这是尊重市场规律的要求。 ⑤调控物价有利于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体现以人为本。 措施 提示科技+发展生产+纸币发行+市场监管+宏观调控 ①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 ②大力发展生产,保障商品的有效供给。 ③合理控制纸币的发行量,使纸币发行量与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相符合。 ④加强市场监管,通过经济立法和行政命令等手段,打击市场炒作等行为。 ⑤加强宏观调控,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 第三课多彩的消费 客观因素: (1)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消费的根本因素。 (2)收入是消费的基础和前提。(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人们的可支配收入越多,对各种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量就越大。居民的消费水平不仅取决于当前的收入,而且受未来收入预期的影响,同时社会总体消费水平的高低与人们的收入差距的大小也有密切的联系。) (3)物价水平。商品价格高低影响人们的消费选择。(物价上涨,购买力普遍降低;物价下跌,购买力普遍提高。基本生活消费品受价格水平变动的影响要远远低于奢侈品。)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因为学习经济必须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所以我在选择书目时选择的是一本经济法关于民商法的书目。这本书是鉴于经济类学生一般没有学过法律,对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与规定不了解,这本书就从民商法中的公司法、证券法、商标法、票据法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解释说明。下面主要是对于公司法和票据法的阅读理解。 公司法 对于公司法,本书中以十一个章节来介绍了公司法部分法律条例对公司生产管理的约束和影响。 第一节公司法和公司的概念 一是介绍的是公司法的概念。 在这一部分中,我重点标记的是其中提到的在公司法中公司与企业的区别。公司法仅仅是规定公司企业的法律,而不是规定所有企业的法律。而在我国,公司法规范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是介绍了公司的概念 主要内容是介绍公司的三个基本特征:①公司是企业法人

会计学中的关于所有者权益的资金来源。二、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③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④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这一部分主要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上层结构的说明以及对各个组织机构权责的说明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对其主要关注国有独资企业在组织机构上与一般企业的区别。国有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因为它是单一投资主体,不具备团体性。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其解释说明是为了区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有其自身的四个主要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①设立的条件 ②设立的方式 ③章程的规定 ④发起人的出资和公开募集股份 其中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要是关于筹资的区别。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来自于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并创立大会。其中补充的是关于发起人在整个公司创立中的一系列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经理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成员全体股东5—19人,可 有公司职工代 表不少于3人,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其中职工比例不低于1/3 地位公司的权利监督公司业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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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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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第三版)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版 潘静成、刘文华 经济法总论 史际春、邓峰 黄皮的 绪言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 (一)研究对象(不考)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为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 (一)国外经济法学的情况 1、产生 法国蒲鲁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1865)——最早提出经济法学说的人 经济法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世界经济年鉴》(1906年),“经济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和学科出自于此(突破传统公私法概念) 2、传播及研究现状 日本 孙田秀春《劳动法总论》 苏俄 欧洲大陆 英美法系国家 (二)我国经济法学的情况 港、澳、台 (研究较少) 大陆 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时期) 1979——1992 旧经济法诸论时期(观点繁杂,学派林立) 1993——现在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经济法学(主流流派) 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自己看教材)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历史 1、经济法产生以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1)古代法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 诸法一体——凡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法律规范都结合在一起,没有部门划分,也就没有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类(所以在古代,谈不上从法律部门意义上理解的经济法和经济法规) 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名称 经济立法→当名词使用,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等于经济法规;当动词使用,指有关经济的立法活动 经济法规→广义:指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规范性文件;狭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 方权力机关颁行的规范性文件 区 分 概 念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的存放地,加工地或制造地 C 其他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最新经济法总论笔记

经济法复习笔记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说)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民主法治途径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互配合而共同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 经济法部门是能够反映市场机制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关联耦合客观要求的,以促进和稳定二者耦合为目标,以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为主要任务的法律形式。 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确定为:在社会生产与再生产领域发生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二者都是具有社会性和管理性特征的经济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就是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调节、控制、监督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和规范、约束市场监管主体的管理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的一系列行为。 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的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等,就是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市场规制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与长远利益。 ●我国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共同特点:经济性、社会性、管理性。这是它 们之所以成为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客观根据。 ●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性、社会本位性、国家适度干预性、综合性、公法私法的兼容性 ●经济法体系:一体两翼 确认经济法主体法律地位及资格取得的主体法、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市场规制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的价值: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 ●经济法的理念:以人为本、平衡协调、社会责任本位 1、以人为本(核心要素):以人为本属于经济法具有的内在价值;经济法尊重人权特 别是基本人权、贯彻经济民主和管理经济手段的人性化和弹性化。 2、平衡协调(标志性要素):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法律的目的是平衡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 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 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 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 二.宏观调控关系 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 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4.国际收支平衡(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 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问:这是否属 于宏观调控? 答:不属于。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

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 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本位:放在首位之意。社会利益:归根到底是对个体利益、群体利益的协调) 思考:1.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答:*社会是一个群众的组合,国家是一个组织 *国家可以代表公民但社会不能代表其他 *社会是虚体、国家是实体 *社会利益强调多元性,国家利益强调一元性 2.国家利益与政府利益之间关系? 答:*国家利益是一抽象概念,政府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政府利益基本符合国家利益,它有自身利益 的偏差 1.社会本位原则与《民法通则》区别--《民法通则》是个体本位而非社会本位2.社会利益=社会成本(尽可能小)+社会收益(尽可能大) 社会成本有形:道德规范 无形:制度成本、政府补贴 二.效率与公平原则 1.效率:经济效率--用同样的资源消耗,获得多大产出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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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笔记 第一编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 1、“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的《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来的。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首先使用了这一概念。 2、深入研究并准确了解经济法的概念的重要性:(1)健全我国经济法制的需要。(2)发展经济法科学和搞好经济法教学的需要。 3、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5、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6、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是因为:(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所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2)体现了国家经济管理的职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3)市场经济情况下,虽然市场对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的盲目性,决定了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4)实践证明,只有既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正常运行。 7、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的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为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8、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的其他法的部门。 9、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0、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1)凡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每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决定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第一,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过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第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是可以分开的,有自己的特征的。 11、经济法的巨大作用表现在:(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 一、主体理论 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还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其中,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属之)。 3.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 (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 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2)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 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4.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 (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 ①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②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并且,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①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然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③虽然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5.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 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6.经济法主体的能力 主体的能力关系到相关的主体权利或权力,也关系到主体的行为,进而也可能关系到主体的责任。因此,能力是一个综合性的、概括性的范畴,它是经济法主体理论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行为理论 1.行为理论的研究价值 (1)行为理论是整个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行为理论的经济法理论是不完整的。

2020年(财务知识)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

(财务知识)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

《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讲义 第一章绪论 识记: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 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3.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简介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 4.国际经济法和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07 【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单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07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单选】13世纪至16世纪间流行于地中海沿岸各地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单选】双边性的国际商务条约可分为俩类,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 2.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 3.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单选】《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专门对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效力、转让等事项作出比较详细的统壹规定。 4.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多选】国际砂糖协定、国际锡协定、国际小麦协定、国际橡胶协定,均属于多变性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5.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 【多选】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华沙—牛津规则》,《商业跟单信用证统壹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6.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 【多选】法国于1673年和1681年先后颁行了《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 三、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 【多选】1944年7月于美国东北部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45个和会国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单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了美元和黄金的固定比价,使美元等同于黄金,成为世界通用的货币。 2.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 (1)《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单选】1960年底通过了《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庄严宣布“必须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壹切形式的殖民主义”。 (2)《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单选】南北分歧的核心内容则于于世界财富如何实行国际再分配。 【单选】联合国大会于1974年4月召开了第6届特别会议,围绕着“原料和发展”这壹主题。 3.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 【单选】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条约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基本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如经济互助委员会。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大神吐血整理)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 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 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 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经济法学自己总结课本笔记

经济法学自己总结课本笔记-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经济法学3/2 一经济法的语源 1. 经济法一词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来的,现代经济法始于德国《煤炭经济法》。 2. 我国自1979年以来使用“经济法”概念,与现在的概念不完全一样(有些法现在被列入民法) *3. 现代经济法: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共同特征) 二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1.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零控制 2.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反垄断/不正当竞争) 3. 新经济自由主义——自由放任+政府干预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独立的调整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讲,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渐进的,是长期法律实践选择的结果。 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 两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的表现形式: 市场监管关系——监督管理 宏观调控关系——调节与控制 市场监管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 宏观调控法:财税调控法投资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规划调控法 4. 宏观调控: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中央政府为主的国家各级政府,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并取得较好的宏观利益,主要运用间接手段,对一定范围内经济总体的运行进行引导和调节的过程。)宏观调控包括财税调控、金融调控、投资调控、价格调控。 1)宏观调控的主体一方一定是政府 2)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 3)宏观调控的手段是综合的,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 **5. 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经济法的地位 1.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2. 经济法属于公法领域(法域属性) 3.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26-31) 五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一)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宪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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