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

卫法监发[1998]第12号

安徽省卫生厅:

你省枞阳县卫生局“关于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可否绝对相加的请示”(枞卫〔1998〕224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款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以上、以下含本数)的幅度内确定。

此复。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讨论合并处罚法律条款的正确运用

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的实践中,行政相对人(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情况是比较多见的。关于合并处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没有明确规定。卫生部1997年颁布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1998年又进一步规定:“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确定。”但我们发现在工作中对上述规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甚至歧义,在实际适用中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本文根据法学的原理,并结合参考相关的司法实践,对什么是合并处罚、合并处罚的原则和正确适用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与同行商榷。

1合并处罚的概念和意义

1.1合并处罚的概念刑事法典理论和实践中有一个概念称“数罪并罚”。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根据这一法律原理,我们还是可以给合并处罚下这么一个定义,所谓合并处罚,是指一个行政相对人(组织或个人)在某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给予何种、何程度的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合并处罚的适用应符合3个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根据上述概念,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不存在合并处罚问题。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也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两种)违法行为,谈不上合并处罚。

(3)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卫生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是“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根据法定原则,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文讨论的合并处罚问题。

1.2正确适用合并处罚的意义

1.2.1正确适用合并处罚,有利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一个违法主体有多个违法行为,一般来说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理应受到较重的处罚。

1.2.2正确适用合并处罚,有利于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合并处罚的原则,行政机关要对相对人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正确适用合并处罚,就能使违法行为人明白自己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款,由此而受到何种处罚,有利于逐项改正违法行为。

1.2.3正确适用合并处罚,有利于复议、诉讼等监督程序的顺利进行。只有正确适用了合并处罚,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才能清楚看出行政机关是如何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定性量罚的,使行政处罚不因适用法律错误或量罚失当等原因致败诉。

2合并处罚的原则

卫生部《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确定”的规定,在法学理论中称其为“限制加重原则”。但我们认为,卫生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不仅仅是指罚款一个罚种,也应当包括其它罚种。所以,我们认为在卫生行政处罚实践中应把握4个原则。

2.1吸收原则即将两种以上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分别定性裁量,然后选择相同罚种中最重要的一种罚项执行处罚,其余较轻的罚项被吸收而不予执行。如《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同为行为罚的罚种中,既有最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又有稍次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在同时存在需上述两种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只需执行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罚项被吸收,不需执行也无需再执行(已无实际意义)。

2.2限制加重原则仅限于财产罚中的罚款处罚,即按卫生部批复中规定的“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给予处罚。

2.3并科原则即在数种违法行为需给予不同罚种的行政处罚(既不能吸收,又不能限制加重)时,分别裁量后,并列给予行政处罚。

2.4综合并罚原则即存在数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需执行上述两种以上(含两种)合并处罚的情况。

3合并处罚的正确运用

3.1吸收并罚如前所述,吸收并罚是指违法主体(行政相对人)在有两种以上需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分别定性裁量,在同种处罚中选择执行一种较重的行政处罚。在《食品卫生法》的具体执法实践中,适用吸收并罚的情况主要是行为罚。所谓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机关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行为罚的只要表现形式为吊销卫生许可证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取缔”,其属性也应是行为罚。但法学界对取缔条款是否属行政处罚的罚种目前还有争议,姑且暂不论。)当违法行为人(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两种分别需要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严重的违法行为时,吸收并罚执行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但依照吸收原则,容易造成有数种违法行为的和只有一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受的处罚相同,显然有失公平;同时,仅以最重要的处罚,使得同时还存在同等或较轻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会受到更重的处罚,客观上无异于鼓励行为人多违法;况且,《食品卫生法》在规定给予行为罚时,还往往同时规定了应给予财产罚,所以,实践中单纯采用吸收并罚的的情况比较少见。

3.2限制加重并罚这是在执行财产罚中的罚款时所采用的最多的一种并罚方法。所谓财产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卫法监发(1998)第12号文件已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执行这个并罚条款时,我们发现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和计算方法。一种是采取两个以上条款中规定的最高罚款额以上,数个条款中

规定的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确定具体罚款额。如某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既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按第四十一条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又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的规定,按第四十二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用上述解释和计算方法可对其在单项罚款最高额即五万以上,两项罚款额之和即五万五千元以下执行罚款。另一种理解和计算方法,同样是对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经过裁量应给予二千元的罚款;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经过裁量应给予二万元的罚款,最后决定在最高单项罚款额二万元以上,两项之和二万二千元以下确定罚款额。我们认为后者无疑是正确的。假如按照第一种理解和计算方法,在违法行为人不具备应当处最低五万元罚款的违法事实时而给予五万元到五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显然违背了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有失公正,在实践中也很难执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偏差,关键是没有把“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为一个完整的适用原则来理解。分别裁量,就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量罚,然后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在分别量罚后的各单项罚款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确定具体的罚款额。

3.3并科处罚在《食品卫生法》的执法实践中比较常见,也不难理解。在某一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多个条款,应当给予不同理解,即既不能吸收又不能限制加重(罚款)时所采用的一种并列处罚方式。如同样是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八、第九条的同一行为人,在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处罚时,既不能和其它罚项相互吸收,又不能限制加重罚款,是作为一种并科处罚。

3.4综合并罚处罚还是举以上例子来说明,同样具有严重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八、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人,既可以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吸收,又可以限制加重合并罚款,还可以并科处罚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综合并罚处罚是在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并罚情况时所适用的一种合并处罚方法,在实践中这样的并罚方法也较常见。

交通运输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2 交通运输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名称检查内容实施主体检查对象设定依据 1 公路养 护、绿化、 水土保持 检查 对公路养护、绿化、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 检查 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公路建设 市场检查 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主体执行国家有关 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市 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合同 履约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交通运输部 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 位及主要人员 《公路法》第六十九条;《公路建设 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公 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4年第14号)第七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 作规则》(交公路发〔2015〕59号) 全文 3 国内水路 运输市场 检查 对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的《国内水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及经营资质条件保持情况进行检查,对国 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 进行检查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业经营 者、国内水路运输辅助 业经营者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条;《国内水 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内水 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4 国际海运 市场检查 对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行为 情形的调查 交通运输部 国际海运业经营者、国 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者 《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 三十六;《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4号)第四 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1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党办发〔x〕x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x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x政办发〔x〕x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公示办法要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

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维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其中依法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注明受委托组织的基本信息和委托执法协议,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4.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实施动态管理。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亮明身份,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执法标识,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5.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分类编制本地区《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切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并在本级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颁布日期】2002-04-28【实施日期】2002-07-0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出入境人员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三章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出入境秩序,保障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出入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实施处罚。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条边防检查行政处罚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适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出入境人员违法行为及处罚 第四条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阻止出境入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内地居民入境未持出境入境证件,但有其他证明、材料能够证实本人身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后,准予入境;大陆居民赴台湾后遗失赴台证件的,能够出示大陆居民身份证件或者能够证实确为赴台大陆居民的,准予入境,不予处罚; (二)随船工作的港澳台、外国籍员工,阻止登陆,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阻止出境入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后,可准予入境或出境: (一)内地居民持用过期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持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超过签注停留期限要求入境的,处罚后准予入境:过期不超过10 日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过期11日以上不超过30日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过期31 日以上不超过90日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过期91日以上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内地居民持用以上证件在香港、澳门逾期停留,香港、澳门出入境管理机关已予延长停留期限或者已被香港、澳门出入境管理机关处罚的,准予入境,不予处罚; (二)港澳居民持用过期出境入境证件,要求出境的,处罚后准予出境:过期不超过30日的,处以500元以上800 元以下罚款;过期31日以上不超过60日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过期61日以上的,处以10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罚款; (三)持用非法取得的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收缴所持证件。对其中要求入境,能够证实中国内地居民身份的,给予处罚后准予入境;对港澳台、外国籍人员要求出境,能够证实身份的,给予处罚后准予出境;对自称是境外居民,但48小时内难以查清真实

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局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做到奖惩分明,结合各部门的执法责任,指定本制度。 一、考核评议范围 局内有具体执法职能的科室都应纳入本考核评议制度。 二、考核评议原则 奖罚分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客观公正。 三、考核评议机构 局党组负责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综合科负责。 四、考核评议办法 (一)采用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科室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目标。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二)采用分级考核方法:局只考核到科室,但涉及个人责任可依据过错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各科室应相应制定“以法行政”保障措施,保证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三)实行百分制考核方法:各科室设考核分100分,并在百分制的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年终根据各科室 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列出五等:优(100分以上);较好(95-100分);一般(90-95分);较差(85-90);劣(80分以下)。 (四)采用日积累、季评议、年总评的方法:即,日常由负责考核的科室积累情况,季度终了后送交局党组进行评议并做出结论。年度终了后将根据各季评议情况做出总评。 (五)实行评议工作群众化方法:每年对内、对外实行一至两次问卷摸底方法,具体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局内部对有关科室、人员执法情况的评价,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执法考核之中。 五、考核指标 (一)各科室考核分100分 1、法制学习、考试(10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学习认真,学有所得计满分。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凡听课不认真经批评无效者扣10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规考试,成绩较好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补考也不能参加者加扣5分,不及格者经补考仍未及格的扣5分。 2、法制宣传(5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 3、执法形象(10分)。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盛气凌人者扣10分。凡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依法行政、不利用各种权力和关系为亲朋好友讲情的得满分。凡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讲情发现一次扣5分。 4、严格遵守法定程序(20分)。行政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的,一次扣10分,凡发现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扣10分,凡发现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的扣5分。 5、各种行政许可管理(20分)。凡未按规定时间、程序进行各项申请审批工作的,一次扣5分,由于审批不及时或审批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0分。 (二)考核当中加分条件 1、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建章立制规范,且经验在局以上交流的加10—20分; 2、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献计献策,堵塞执法漏洞,取得显着成果的,加20一30分; 3、凡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查处重大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加30—40分; 4、凡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不畏艰难,取得重大成果,在系统内产生较大影响的可酌情加 40—50分。

关于我市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情况的汇报

关于我市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 情况的汇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是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从今年4月份开始,我们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以行政权力运行标准化为核心,探索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的行政权责清单制度,力求扎紧编密制度的“笼子”,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目前,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实施背景(一)中央、省有关政策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2013年9月,中央9号文件提出“梳理各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2014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第八届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全面阐述了“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意义、作用和三者之间关系。省委、省政府对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高度重视。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2014〕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4〕37号),要求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同步开展试点,2015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2014年12月1日,皖政办明电〔2014〕47号通知要求:各市县要于2015年3月1日之前公布施行本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二)省内外工作进展情况从全国来看,今年,广东、浙江、安徽、江苏、山西等省把推行政府权力清单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探索,强力推进。今年6月,省编办抽调28人组成6个工作组,实行全封闭管理,用4个月的时间编制了省级权力清单。10月31日,省政府公布了“省级政府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制度”。我省保留行政权力1712项,行政审批213项。同日,浙江公布“三单一网”(政府权力清单、企业项目投资负面清单、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以及建设省市县三级联动的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网)制度。11月10日,江苏省政府公布56个部门责任清单。我省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得到了中央充分肯定,中央编办一个司长带着2个处长驻在省编办总结我省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拟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版)(DOC80页)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版) (DOC80页) (2016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目录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 案卷模板(附录A—X)…………………………………………()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2016版) 第一部分总则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卷的内容和文书要素。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样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 2 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 差不多术语

3.1 主体 3.1.1 处罚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1.2 被处罚主体 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2.1 公民 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1.2.2 法人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1.2.3 其他组织 合法成立(登记取得营业证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d)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e)依法设置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f)依法设置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g)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h)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3.2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特定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人员。 3.3 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受托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 一、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 3、《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开办旅行社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营业。 旅行社需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拟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 2 页共 34 页

旅行社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三、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 第 3 页共 34 页

河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

河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冀政[1996]6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9.27 【实施日期】1996.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6]67号1996年9月27日)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已翻印发给你们。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在我省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组织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行政处罚法及其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每一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掌握的法律知

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首先要学好这部重要的法律。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都要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不仅要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而且要熟悉和掌握各项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各地各部门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继续抓紧抓好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培训。各地各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学习、培训的具体组织工作任务。要在前一段对执法人员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培训的覆盖面,争取在年底之前将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系统培训一遍。要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保证培训质量。培训成绩要列入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范围,并作为今后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年检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将宣传行政处罚法列为“三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行政处罚法,务求做到家喻户晓。省政府确定今年10月份为全省的行政处罚法宣传月,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组织,集中开展有声势有影响的各种宣传活动。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篇一:权力清单实施方案 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委七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全面创建“六权治本”新机制,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全面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特制定本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全面创建“六权治本”新 机制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行政权 力和责任清单、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把权力 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建立职权法定、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流程优化、廉洁高效、 透明公开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营造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社会环境,让我局“法 无授权不可为”,为开创弊革风清、富民强县新局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依法确定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我局行政职权,依法规范 行政权力运行,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简政放权原则。科学配置权力,加大向市场、社会和下级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 力放开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促进职能加快转变,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 (三)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促进行政权力高效运行,为公民、 (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四)权力监督原则。坚持用制度管权,合力监督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全过程、 全方位监督,形成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五)公开透明原则。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行 政权力应全面、规范、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促使显性权力规范化、隐性权力公开化, 确保公权公用、规范运行、阳光操作。 (六)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有权必有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梳理、明晰、确认部门行

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一、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单位:新右旗司法局负责人签字: 序号权力名称 权力 类别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备注 1 对基层法 律服务所 超越业务 范围行为 的处罚。 行政 处罚旗司法局 1.立案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 所超越业务范围的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门人员,及 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 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 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 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 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 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 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处罚或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9.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上级司法行 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 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 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不当 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对司 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 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 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全文【最新版】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全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两个《规定(试行)》均由总则、职位设置、职务与级别、职务任免与升降、管理与监督、附则六章共三十二条构成,均自7月8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中办国办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

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

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方案

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 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XX〕108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综〔20XX〕7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规〔20XX〕17号)有关精神,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建设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的编制和事项标准化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部署,通过全面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编码、名称、条件、材料、流程、时限等要素,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确保20XX年底前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并对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进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完成我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和电子化,努力实现政务服务流程显著优化,服务形式更加多元,服务渠道更为畅通,群众办事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区、县(市)政府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 三、政务服务事项认定标准 政务服务事项分为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关于行政权力事项的认定标准 “9+x’’类纳入政务服务。即: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年检、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税费减免和部分其他类行政权力。 其他“4+x’’类不纳入政务服务。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监督检查和部分其他类行政权力。 需要说明的是:其他类行政权力中,与政务服务紧密相关、符合政务服务特征的事项,需纳入政务服务事项。此项工作由市、区、县(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依此自行确定。 (二)关于公共服务事项的认定标准 公共服务9大领域中符合政务服务特征的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即: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9类公共服务。

某某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法制审核办法

某某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等规定,结合某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 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某某市各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 组织领导。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区司法局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情况,作为人民政府开展依法行政考评、政务公开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公示的范围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关于违反制度处罚决定

关于违反制度处罚决定 决定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应用写作实践中的一种重要文体。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违反制度处罚决定,供大家参考! 违反公司规定处罚制度 为了保障公司各环节正常营运,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及员工各项利益,保持生产正常工作秩序,特规定如下:1、公司所有员工要做到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迟到1—5分钟扣罚5元;5—10分钟扣罚10元;迟到10—20分钟扣罚3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处理,因迟到30分钟一律不准请假,当天必需正常上班,迟到一次或未打卡一次无全勤奖。上、下班不打卡者一次处罚30元,旷工一次按50元处理,管理人员100元。2、对在工作岗位上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嬉戏玩乐者、聚众闹事者、打架斗殴者、不听指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并给予100—500元罚款。如造成人身伤害的除承担医疗、误工、营养等费用外,还将交政法部门处理。3、在工作时间内严禁串岗、混岗、脱岗、睡岗、干私活或进行非工作性上网、玩电子游戏、下棋、打扑克等娱乐活动,一经发现每人次罚款30元;严禁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如有发现每人次罚款300元,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4、所

有员工不准车间、仓库重地吸烟,发现一人次罚款500元。 5、班中和班前严禁饮酒,违者责令下岗,并罚款300元,同时追究其班组、车间领导的连带责任,其中生产主管罚款100元,生产组长罚款150元。 6、对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工具损坏、影响产量和质量、浪费材料能源等后果的,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10%进行处罚。 7、各部门要保证责任范围内的卫生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或废弃物,发现一次处罚10元/次。 8、生产岗位的职工不准私自连班、顶班、换岗或到不属于自己的岗位私自操作。违者至少给予100元对违反公司制度行为的处罚制度 9、员工要做到人离机关,停止使用时要切断电源,关闭工作灯,违反者处罚10元/次。13、对假报、虚报、瞒报出勤者扣除本人相应天数工资,并给予相应天数3倍的处罚,同时视情节分别给予班组长或考勤员、车间主任或单位领导每人次50元、20元的处罚,并通报全公司。10、对一个月内旷工3天以内者(含3天),除旷几天工扣发本人几天工资外,并给予本人旷几天工罚款日工资几倍的处罚。一次旷工超过三天以上者,经车间(处室)核准,分管领导批准,交人力资源处开除。全年累计旷工达7天以上者(含7天),予以开除。11、管理层干部要经常深入群众,虚心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秉公办事,平等待人,绝不允许任人唯亲;要理直气和,以理服人,绝不允许以职以权以势压人,对提意见者和反对过自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权 【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 【来 源】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保障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减少税务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促进税务行政执法的公平与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制定了《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1、《实施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制定的? 答:规范行政裁量权是一项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国务院在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在2010年8月27日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流程,依法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国务委员马凯在讲话中也指出:“要高度重视规范执法的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防止行政执法权被滥用”。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进一步规定:“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另外,国务院多次会议也要求各地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的发生区域、地域实际,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加以细化。 税务机关作为政府重要的执法部门之一,理应不断规范、细化、量化税务行政裁量权。税务行政裁量权广泛存在于税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但是要将所有的税务行政裁量权加以细化,目前还缺少相应的技术和可能,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提出:“当前,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存在问题较多,引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根据《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X〕6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旗各执法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中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改善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需公开以下内容:

1.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经旗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2.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旗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程序、流程、服务指南及监管方式。编制各类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基本程序、办理时限等。 4.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查询和投诉举报方式。在行政机关办公地点、办事场所的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上公布查询及投诉举报方式。 5.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信息和执法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它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6.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审核和更新机制。对于行政执法查处结果的公开,要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原则,界定和分类主动公开、依审核公开事项,明确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加强统一公示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公示制度。 7.推行行政执法工作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上年度执法总体情况及执法统计数据主动公开,同时报至旗司法局备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X政办发〔201X〕10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执法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通过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落实三项制度试点、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1.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抓紧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2.严格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落实机构、编制、职数设置等事宜,合理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3.改革创新行政审批制度。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审批责任。按照上级精神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全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完善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加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项的监管力度。 (二)落实三项试点工作 4.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依法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和执法文书、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对信息实行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说明告知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完善公示信息平台,规范公示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形成严格的信息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 5.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工作。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

关于开展全市干部作风纪律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干部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活动的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张高丽书记来菏泽调研时的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有针对性地解决干部思想、组织、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市各级干部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转变工作作风,为实施“突破菏泽”战略目标提供有力保证。要通过集中整顿活动,使全市各级干部的精神面貌发生明显变化,纪律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工作实绩明显体现。 基本原则是:一要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改进为主。紧密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立足于教育、整顿、规范、提高,通过认真学习,深刻剖析,引导广大干部增强自我改进、自我提高的自觉性,做到既触动思想、提高素质,又切合实际、掌握尺度。二要坚持突出重点难点,注重整改实效。紧紧抓住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人员,认真梳理查摆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纪律观念、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原因,制定对策,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

抓住影响和谐稳定、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逐一解决,务求实效。三要坚持集中整顿与推动工作相结合。坚持“两不误、两促进”,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以集中整顿活动来推动工作,以促进发展的实际成果来检验整顿活动的最终效果。四要坚持区别情况,实施分类指导。根据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特点,确定各自的着眼点,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特别是对问题比较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行业和人员,要重点教育、重点监督、重点调度、重点整顿,确保取得立竿见影的明显成效。五是坚持标本兼治,致力完善长效机制。坚持不懈地开展宗旨观念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廉洁勤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要认真分析纪律作风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入手,完善治本措施,逐步建立起加强干部纪律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参加范围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参加范围是: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和执法执纪、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服务行业的全体干部职工,中央、省属驻菏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 这次集中整顿活动,要把查摆和解决干部职工思想观念、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为中心环节来抓。重点解决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