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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思考

徐孟洲、徐阳光

金融安全,是指在一国经济独立发展道路上,金融运行的动态稳定状况,它是特定意义上的金融稳定,包括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在内的金融体系的健康、有序运行。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我们称之为金融安全网。所谓的金融安全立法其实就是要构建一套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我们首先从金融安全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的角度入手,重点分析金融安全保障的基础性问题、金融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及具体制度建设。

一、保障金融安全的基础性问题

我们认为,金融安全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首先,金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经济决定金融。金融作为现代国家经济的命脉与核心,在资源配置中起着主导作用,是经济信息的中心,堪称国家的“经济国防”。但归根到底,金融的诸多问题都可以追溯到经济。因此,讲金融安全不能单单讲金融,而要和企业经营、国家经济联系起来。

其次,现代金融本质就是信用和资金的结合。如果不加强信用建设,改善道德环境,金融安全的保障也就无从谈起。

第三,科技促进金融的发展,而科技本身又是一柄双刃剑,极易给金融安全带来危险。

最后,金融安全涉及管理问题。加强金融机构的内外部管理,是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方面。而法治就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

综上,金融安全涉及一国经济、信用、科技、管理等诸多方面,金融安全法治建设就是这项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方面。当然,这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二、加强我国金融安全立法势在必行

我国金融安全立法势在必行,是从金融安全立法必要性角度来说的。具体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金融安全立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我们必须“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发展的整个过程” ,在金融立法领域,就是要构建一套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法律体系,其中,金融安全立法就是一项重要课题。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要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要“健全金融调控机制。……改进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要“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建议》)再次提出:“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强化资本充足率约束,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

由此可见,金融安全立法就是将科学发展观及其指导下的政策精神落实到金融立法领域的必要要求。只有通过立法,将政策用法的形式体现出来,才能真正构建一套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金融安全立法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金融安全立法,从某种程度来讲,就是专门针对金融风险及其特殊性所提出的立法对策。所谓金融风险,是指因种种主观或客观原因

导致的金融领域一系列矛盾显露、激化进而对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造成破坏与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具有不同于一般风险的特殊性:首先,金融风险具有先天性。与其他产业主体相比,金融机构先天资本不足,《巴赛尔协议》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剔除风险加权因素,远远低于其他产业主体自由资本占总资产的比例。作为信用中介,金融机构依托少量自由资本,主要依靠大量负债经营,面临着各种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冲击。其次,金融风险具有时滞性。金融交易一般不是现买现卖,交易契约从签订到实现有一定的时段,在这个时段内,交易面临着各种风险的考验。第三,金融风险具有外部性。金融机构作为“借别人的钱给他人用”的典型代表,其一方面要从资金盈余者手中吸收存款,另一方面又要向资金赤字者发放贷款。两方面都体现了金融交易的外部性。因此,金融风险具有外部性。最后,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渐进性。中央银行流动性资金支持在保持高风险金融机构运转的同时,也掩盖了其流动性和清偿力不足等问题。亏损仍能运转就是风险隐蔽性所在。因此,金融风险往往是日积月累,渐进加深,最终导致严重问题甚或是发生金融危机。

金融风险是一国金融领域的巨大隐患,必须要通过立法加以防范,此即金融安全立法。我国金融风险巨大,据学者归纳,至少存在以下就大金融风险:一是金融结构失衡与融资形式畸形发展使风险集中于银行;二是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相互传感放大;三是非正规金融规模庞大成为金融安全隐患;四是机制转化中金融机构的风险突出;五是资本项目管制有效性严重弱化六是人民币汇率机制缺陷导致国

民福利损失;七是利率风险日益凸显;八是房地产业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九是金融开放过程中的“拉美化”风险。在此金融风险丛生的现实背景之下,探讨金融安全立法问题无疑十分必要,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三)金融安全立法是各国金融立法的普遍经验

金融安全立法是与银行、金融危机紧密相连的,是在应对银行危机、金融危机的过程中不断失措、不断摸索、不断发展而来的。其最早的实践可追溯到1826年的英国《股份银行法》。该法规定了英格兰银行在伦敦周围65公里的货币发行权,可以在各地设立分行。以此为契机,英格兰银行逐步演化为中央银行,行使代表国家发行货币的特权并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促使了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但英国的金融领域长期以来都存在行业自律和立法监管两种模式的争论。2000年6月14日,英国通过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自2001年4月1日期实施。该法的实施标志着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从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所确立的“成文法框架下的行业自律”体制转变为“成文法规范的单一监管机构”体制,并确立了金融服务局(FSA)的单一监管机构地位,明确了其四项监管目标(即“维护市场信心;增强公众参与;保护消费者;减少金融犯罪”),为上述两种模式的争论划上了句号。尽管公众对此并非一致认同,但学者多数意见认为:“FSA作为单一的监管机构,适应了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代表了今后金融监管模式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在法国,议会于2003年7月17日通过了专门的《金融安全法》,法国经济、财政和工业部长弗朗西斯?梅尔在法案通过后向新闻界发表讲话说,“这是我们对市场机制信用危机的答复”。据梅尔介绍,法国《金融安全法》包括三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合并原有的交易所操作委员会和金融市场理事会,成立金融市场管理局,以加强对市场的监控,实现监控的现代化;第二部分,禁止金融机构的合作者上门推销,通过加强对上门推销金融产品的管理来更好地保护储户的利益;第三部分,加强企业账户管理,提高企业运作的透明度。

在美国,为了应对危机,1933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下称FDIC)成立了,1934年,建立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负责向储蓄信贷协会提供存款保险。1950年又制定了专门的《存款保险法》。美国的全国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银行存款挤兑,维护中小储户利益,稳定银行体系方面功不可没。《1991年存款保险改进法》(FDICIA)对该制度实施了一次大手术,使其重新焕发出生命力。199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管法》。2000年3月11日生效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即GLBA)更是揭开了美国金融业全方位的竞争序幕,并为金融安全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亚洲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更是纷纷加强金融立法以保障金融安全。典型如日本。日本政府于1997年以来,先后向国会提交了《金融监督厅设置法》、《银行法》、《禁止垄断法》、《存款保险法》、《稳定金融机构紧急措施法》等有关金融法案。日本首先通过立法决

定设立金融监督厅,由大藏省的金融审查部门和证券交易监管委员会合并而成,提高金融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要求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必须使自有资本达到总资产的8%;从事国内业务的银行使自有资本达到4%,达不到上述标准的银行将被勒令停业或受到行政上的严厉处罚。

各国金融实践证明:要保障金融安全,必须不深化金融改革,从根本上解决金融安全的体制性障碍,并且,通过金融安全立法,依法进行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因此,金融安全立法也是借鉴各国金融立法经验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我国金融安全法律制度需要建立和健全的具体制度

金融安全立法的内容实际上就是金融安全网的外延问题。而作为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金融安全网的外延如何界定,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按照学者的归纳,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仅限定为存款保险制度;二是除存款保险制度外,还包括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和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三是政府通过建立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破产清算和最后贷款人制度等构成的金融危机处理制度、监管当局通过市场准人、市场退出和日常检查等措施构成的外部审慎监管制度、金融机构通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科学的自我约束和风险管理构成的内部控制制度。我们基本赞同第三种观点。囿于篇幅,我们在此只是结合第三种观点,并从我国的实践现状出发,简要分析金融安全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实现充分有效的市场竞争

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是金融安全立法的重要内容。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在加强监管和保持资本金充足的前提下,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十一五规划建议》指出:“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向,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金融服务……等领域”。由此可见,在未来的金融市场领域,将会出现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而如何从准入环节,通过立法保障各种经济成分逐步进入金融领域,就是金融安全立法必须解决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在目前金融机构以国有资产为主的现实背景下,如何通过立法保障其他经济成分公平进入金融领域,是一个需要法律制度解决的难题。

此外,从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的关系来看,市场准入制度也是关乎市场退出制度的作用能否实现的重要前提。一个完善的市场需要准入与退出两个方面的制度,准入一方面限制不合格主体进入,保障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又允许一切合格主体进入,实现充分市场竞争。只有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才能保证退出金融领域的机构都是市场竞争规律下的被淘汰者,才能保障按照市场竞争的规律,构建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并用此排出这些被淘汰者。如果市场准入不完善,

则充分有效的市场竞争难以形成,进而导致破产制度优化资源配置、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目标难以实现。

(二)优化金融机构资产结构,维护公平竞争

我国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与总负债存在机构分布极不均

衡的现状。整体而言,总资产与总负债均主要集中在银行类金融机构,而其中又主要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占53%,总负债占53%),数量不算少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其中总资产和总负债也只达到15%,城市商业银行所占比例微乎其微(仅占5.3%),连同政策性银行、外资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内的“其他类金融机构”总资产与总负债也仅占到26.7%。具体统计参见下表:

2005年第三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总负债(境内本外币合计)

2005年10月26日

总资产(亿元) 比重(%) 总负债(亿元) 比重(%)

金融机构合计 359644.6 100.0 344580.3 100.0

国有商业银行 191532.2 53 183695.2 53

股份制商业银行 54907.1 15 52883.7 15

城市商业银行 18833.5 5.3 18140.5 5.3

其他类金融机构 94371.8 26.7 89860.9 26.7

我国目前的这种现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国有资产占据主导地位,在此情况下,其他经济成分即使进入也面临不公平竞争的问题;二是如果从市场竞争尤其是从市场退出的角度来分析,是极为危险的,因为这种金融资产结构分布不均,过分集中于少数机构可能会带来“太大而不能破产”(TBTF)的困境。两个问题都关乎金融安全。而改革现行金融体制,优化金融资产结构,一方面可以为未来金融市场多种经济成分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更为重要的另一方面是可以预防TBTF困境的出现。

美国的经验告诉我们,银行资产机构合理化会给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带来促进,而美国对银行开设分行的严格规定及其数十年来的金融领域的充分竞争是保障其资产结构合理分配的重要原因。美国的合理资产分布格局与充分有效的市场竞争有关,但也得益于其对开设分行的严格规定,由此使得美国能够对破产银行进行比较顺利的处理。鉴于此,我国有学者提出,应当重组国有独资的大型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按经济区域重新分解并各组建100家区域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每家重新组建的银行均实行企业法人、个人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制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总行变成银行控股(集团)公司,对100家银行实行控股,并认为这样做有三大好处:一是减少银行的委托——代理层级,降低代理成本,有利于增强大银行的产权约束;二是可以因此而走出TBTF的两难困境;三是也兼顾了银行

的系统化和规模化要求。我们认为,这一建议尽管在我国实施的难度较大,但可以促使我们思考如何改善金融体制,如何控制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如何优化金融机构资产结构,防止TBTF困境。

(三)建立有效的内部自律与外部监管结合的监控机制

我国于2003年成立了银监会,形成了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以及原有的证监会、保监会对金融机构共同进行监管的模式。因此,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中央银行和与银监会等机构之间在金融监管尤其是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方面的分工和职责,加强彼此之间的配合、协调和信息共享。其次,要制定科学且具可操作性的风险监管指标,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提示机制,做到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准确判断,帮助金融机构有效识别风险、规避风险和处置风险,督促其加强资产准确分类,提高自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将风险尽可能扼杀在萌芽状态,避免风险的累积。银监会2004年12月25日公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9日又公布《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这些都是监管部门努力的成果。最后,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金融机构危机处理的紧急预案,对处理危机的人员、手段、方式、应急措施作出制度性安排,并形成畅通的信息传递机制,以应付全国性突发事件的发生。

(四)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健全金融调控机制

利率市场化改革是我国金融领域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如何通过立法来推进这项改革,直接关乎金融安全。因此,必须加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相关立法,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有选择、分步骤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建立和完善统一、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改进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

(五)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致力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目前中国已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已成为一个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经济必然要求遵循竞争规律,竞争的首要法则是优胜劣汰,吐故纳新。因此,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也必然要求有一套完整的市场机制,包括市场准入机制、市场监管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这是一个国家任何竞争领域都应该存在的制度,金融领域也不例外。设置合理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使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有序退出金融市场,既是维护金融稳健运行,保障金融有序竞争的需要,也是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增强风险意识,维护市场纪律的需要。

同时,“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依法严格实行市场退出制度”,也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一五规划建议》的明确要求。因此,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理应成为金融安全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必须在现有的关闭、撤销等行政处理程序的基础上,借鉴现代破产法立法理念,结合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

(六)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

《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议》明确指出:“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这也是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应当具备的配套程序,理应纳入金融安全立法的范畴。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建立相应的保险和补偿制度这主要是指银行业的存款保险制度、证券业的客户补偿金制度和保险业的寿险补偿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这些具体制度有的是国家早就明确需要建立的(如存款保险制度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就已提出了要求),有的则刚刚开始酝酿(如证监会正在考虑证券公司的风险补偿金制度)。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布置2005年的工作时强调,“配合有关部门规范金融市场退出工作,加快建立市场化的金融风险补偿机制”。这是金融风险补偿机制首次被明确在央行工作会议上以报告形式提出。这些配套制度关乎金融机构破产对金融市场的冲击程度,对一国金融市场的稳定起着关键作用,必须和金融破产制度同步构建。

保险和补偿制度的建立是一项需要多部门参与、多方面研讨和多层次调研的细致工程。以存款保险制度为例。1993年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就已明确:“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2003年,央行下属的存款保险课题组提交了一份研究报告———“构建中国存款保险体系的若干思考”。2004年,央行在金融稳定局下专门设立了存款保险处。与此同时,由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和银监会四大部门共同牵头成立的筹备组已经起草了《存款保险条例》并进行了几次修改,不久将报国务院审议,“如果一切顺利的话,存款保险制度最快将在年底前出台”。由此看来,存款保险制度很可能会以异乎寻常的速度推进,但在出台之前,还有很多争议问题需要慎重解决。关于是否采取强制保险的模式,现在已经比较明确,考虑到防止逆向操作和大银行抵制等问题,存款保险制度很可能采取强制性参与模式。在存款保险机构设置方面还需解决七大问题:(1)存款保险机构的目的及功能定位问题;(2)存款保险机构设置形式问题;(3)保险范围的确定;(4)保费的收取规

则;(5)保险基金的使用;(6)特别融资如何安排;(7)存款保险机构与

银监会和央行如何协调关系。此外,存款保险机构是否受金融机构破产机制调整也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还有,存款保险机构在承担了存款人的存款保险义务,支付了保险金额之后,是否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也是目前讨论中的争议焦点。此类问题的解决,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利益协调,需要注意与现有法律的衔接,而目的在于妥善地解决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着重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金融机构的破产行为既影响广大存款人的切身利益,也会导致职工的安置问题,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每一家的职工都在数十万。一旦涉及到金融机构破产,如何安置职工就是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这除了破产法的相关制度保障外,还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配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与风险防范对策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与风险防范对策 互联网金融较之传统金融,其参与度高、成本低、协作性好、透明度高、操作方便的特性,使互联网金融成为当下发展最快的金融模式之一。巨大的资金交易额和互联网自身安全性低、可控性差等特点相结合,又使互联网金融在高发展背后潜藏着高风险。因此,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势在必行。 一、我国现有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随着移动互联网以及物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当传统金融业搭载上互联网这趟快车融合而成“互联网金融”正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中国是人口大国,不论是互联网金融的参与度,影响面还是渗透力都令世界为之刮目相看。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互联网金融的应用和发展本就有大堤之势,蚁穴则是相关法律的滞后性和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伴随存在的危险性和局限性。未雨绸缪,针对互联网金融衍生的风险制订出有效的防范对策已十分紧迫。 (二)我国现有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1.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2011年,央行首次为非金融机构支付颁发业务许可证,时至今日,其得到该许可证的企业数量,以及所涉及的业务总额已十分庞大。2013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存管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属于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只能专款专用。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同时,支付机构应当按季从客户备付金利息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相关损失。支付宝、财付通等主要专注于线上支付,线下则主要是银行卡收单。随着阿里和腾迅推出应用于移动支付的二维码支付,将线上支付与线下的银行卡收单无缝结合,打破传统的电子商务模式。2014年3月14日,由于二维码支付的安全问题,央行下发暂停线下二维码支付的意见函。此外,《管理办法》指出,支付机构应对转账转入资金只能用于消费和转账转出,不得向银行账户回提。 2.余额宝。余额宝全名为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货币基金。截至目前,投资人数超过股民人数,天弘基金也进入世界前十大基金行列。余额宝兼具商品和金融的属性,可实现消费与理财的功能。当网购时,余额为支付宝的负债,当将余额转入余额宝时,开始计算理财收益。因为银行协议存款利率较高,提前支取不罚息,且安全性高,余额宝现约90%以上的资金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其余是购买短期国债和高级别的金融债和信用债等。随着三大行宣布不接受余额宝的协议存款,余额宝不得不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保险法律制度与保险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_百(精)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保险法律制度与保险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完成时间:2016年 3月 15日 作者:cjq337 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当今时代是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和大数据正在重新塑造诸多行业的边界和商业模式,具有互联网思维的企业,将成为时代的宠儿。近年来,在政策的持续推动和市场需求的刺激下,我国不管是传统产业、还是新兴产业,都纷纷加快了与互联网的融合。在 2015年 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 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这意味着“ 互联网+” 这个概念正式被纳入顶层设计,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 “ 互联网+” ,让产业插上互联网的翅膀腾飞。在此背景下,互联网保险也应运而生,走入了大众的生活。 我国的保险业与互联网的结合,最早可追溯到 1997年,从基本的网上销售做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保险信息公司售出第一张网上保险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正式迈入互联网之门 1。但当时的互联网保险,只是利用了互联网提供一个投保的途径,减少人力成本。 从 2011年开始,传统保险公司加速互联网化。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等保险集团纷纷开始探索互联网领域布局,相继成立了集团内部的电商服务子公司,在官网上开设网上营业厅、开发 APP 、微信公众号等。同时,第三方保险销售平台、与保险机构开展合作的各类电商平台、专业保险代理人的销售平台也在如火如荼地发展。 2013年,保监会批准设立由阿里、腾讯、中国平安保险为主要股东的第一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这是第一家通过互联网实现承保、咨询、理赔、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一览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目录第一节国际金融法的定义 一、国际金融法 ★概念: ★研究特点 二、国际金融法的特点 三、国际金融法的渊源 ★本国法与外国法 ★国际金融著名判例 第二节国际金融新秩序与国际金融法 一、国际金融新秩序 ★历史背景 ★概念 二、国际金融新秩序的理论 ★汇率目标区控制理论 ★托宾税理论 三、国际金融新秩序与国际金融法 第三节国际金融法的课程体系与重要性 第十五章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与法律 第一节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与法律 一、定期贷款概述 ★定期贷款概念 ★定期贷款合同 ★定期贷款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定期贷款合同的术语解释 ★贷款的提取 ★提款的先决条件 三、合同生效的法律问题 承上 ★订约人必须适格、协议内容、协议形式必须合法 ★贷款合同签订地的法律意义 四、定期贷款合同的基本条款 (一)执行性条款 ★货币和金额条款 ★利率和费用条款 ★贷款期限条款 ★贷款提取条款 承上 ★贷款的使用条款 ※禁止用于非法目的 ※贷款支出管理 ★偿还贷款条款 ※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偿还期分为宽限期和还款期 ◆不规定宽限期,从提款日起逐次分期偿还

承上 ※提前还款 (二)陈述与保证条款 ★声明:※法律事项 ※财务及商务事项 ★违约 ★不得否认 (三)先决条件条款 ★总括性先决条件 承上 ★每笔贷款生效的先决条件 (四)消极担保条款和比例平等条款 (五)其他约定事项条款 ★财务约定条款 ★税务约定条款 (六)违约救济条款 ★违约事项:※实际违约※预期违约★救济渠道:※合同补救※法律补救承上 (七)法律适用与管辖权条款 五、本票在贷款中的使用与贷款证券化 ★贷款具体安排 ★贷款的证券化 ★贷款的转让 第二节国际银团贷款及其法律 一、国际银团贷款概述 二、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文件 (一)文件的种类及法律性质 ★委托书 ★义务承担书 ★信息备忘录 (二)过错责任 (三)保密与利益冲突的处理 承上 三、代理银行 四、银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贷款的分担 ★加速还款 五、参加银团的方法 第十六章国际项目融资与国际债券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国际项目融资 一、概述 ★概念及特点 ★追索权与有限追索权 二、国际项目融资的各种风险 ★外汇管理的风险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2)-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2)-贷款人的资 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 详细描述: 资格贷款人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具有 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 权利(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 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 的条件,有权决定贷与不贷、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 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 容作出承诺。 (4)依合同约 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 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 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 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 借款。 (6)有权对借款人的 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 ,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 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 的措施。 (8)贷款人有权拒 绝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附加条 件。

义务(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 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 提供咨询。 (2)应当公开贷 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 的条件。 (3)审议借款人的 借款申请,与借款人约定明确 、合法的贷款用途,并及时答 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的答复 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长期贷款 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按 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借款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 借款人账户、资产、财务状况 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情 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在对个人贷款时,贷款人 应建立贷款面谈制度。 (7)个人贷款资金应釆用贷款 人受托支付方式 (8)在实现 抵押权、质权时,必须采取合 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9)对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 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 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 的监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百度出品:会计考试神器,扫码下载! 海量免费资料,真题,模拟题,任你练! 会计从业考试,会计初级职称,会计中级职称,一网打尽! 官方QQ群:318549896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2013年分值: 单选题:5分,多选题:6分,判断:2分,简答:6分,案例分析题:0分,合计:19分 2014年分值: 单选题:5分,多选题:6分,判断:2分,简答:6分,案例分析题:0分,合计:19分 2015年预测分值15——20分。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本节预测考点共三个: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重要考点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常考考点)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设立 (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要审批) 重要考点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常考考点)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①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③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重要考点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常考考点) 2.商业银行的变更(要审批) 3.商业银行的接管(重点) (1)接管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重要考点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常考考点) (2)接管的实施与终止

第四章 会计与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章会计与金融法律制度单元自测题 一、单选 1、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 A.会计法律、会计规章 B.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 c.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 D.会计法律、会计规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2、根据()原则,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A.谨慎性B.重要性c.可靠性D。明晰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了会计工作由()管理的体制。 A.各级财政部门B.各级税务部门 C.各级审计部门D.各级证券监管部门”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 AI会计师资格证书B.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C.专以上毕业证书D.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 5、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除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年以上经历。 A.2B.1C.3D.5 6、会计核算必须以()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A.领导批准B.计划执行C.合同确认D.实际发生 7、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某公司的下列人员中,应当对本公司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单位负责人是()。 A.董事长张某B.总经理王某 C.总会计师李某D.财务部经理赵某 8、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 A.统一领导,统一管理B.分级领导,分级管理 C.统一领导,分级管理D.分级领导,统一管理 9、《会计法》规定,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上()。 A.签名B.盖章C.签名或盖章D.签名并盖章 10、《会计法》规定,()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A.总会计师B.单位负责人 c.会计人员D.会计机构负责人 1l、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A.1亿元B.10亿元C.20亿元D.50亿 12、在我国,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是()。 A.中国人民银行B.中国银行c.证券监督委员会D.财政部 13、下列属于商业银行的是()。 A.中国银行B.国家开发银行C.中国人民保险公司D.信托投资公司 14、下列属于政策性银行的是()。 A.中国农业银行B.中国农业发展银行C.中国人民保险公司D.中国人民银行 15、在我国代表国家掌管货币发行的唯一机关是()。 A.财政部B.中国人民银行c.国家发改委D.中国银行 16、银行对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核定的现金库存的最高限额,一般以各单位维持()

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金融全球化与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创新 摘要: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等金融实践活动的发展对传统 金融监管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积极进行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希望在最大限度的享受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带来利益的同时,有效地将金融风险降至最低。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从金融监管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金融实践活动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这正是本文选题的现实意义之 所在。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金融全球化;系统性风险 前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在国内与国际经济中都占有重要地位。金融的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 和高级发展阶段。金融全球化的形成是经济、法律、科技、政治乃至思想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其根本原因在于, 生产和资本的全球化发展客观上提出了金融服务国际化的要求。对效率的内在不懈 追求与外在竞争压力的加剧, 促使金融机构不断开拓国际市场、调整业务范围、更新服务方式以及改善服务质量,以更好应对国际范围内的竞争。与此同时, 金融的自由化与一体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规的调整。此外, 金融的自由化也意味着金融风险的加大。为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各国纷纷加快了金融监管法治建设。因此, 在以金融创新为“龙头”的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积极回应与更好促进金融创新, 也是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自由化的有序进行, 各国纷纷进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构与改革。因而, 经济领域里的金融创新浪潮也引发了一场全球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 一、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完善方案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问题及完善方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推动金融产业改革和创新、实现金融普惠性上具有积极而重要的影响。但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文章在总结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和积极影响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加强金融监管的角度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完善对策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支付产业的高速发展和金融机构网络信息化的提高,产生了结合传统金融业务和互联网技术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即“互联网金融”。它以“非抵押、低成本、便捷”的信贷模式,不仅丰富了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而且让更多的参与者有机会分享社会金融资源,实现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2013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一年,不断推陈出新的业务模式和日益丰富的金融产品在为金融产业的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国内相关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关注点集中在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模式以及和传统金融产业业务模式的比较等,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机制的探讨相对缺乏。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主要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和特征。一般意义上,广义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将传统金融业务扩展到线上,即实现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服务延伸,如网上银行;第二类则是依托互联网产生的新型金融模式,如网络个人信贷、小微企业贷款等。 国内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互联网浪潮中金融改革和创新的特色产物,具有更加鲜明的时代特征:首先,互联网金融提升了金融服务的可及性。通过整合社会金融资源,互联网金融降低了参与门槛,服务主体更加多元,服务范围更加广泛,业务主体和业务对象也更加灵活;其次,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金融活动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互联网信息公开化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效率更快,互联网金融借由互联网可降低金融活动的信息搜寻成本,降低信息的生产和传播成本,有助于缓解机构和个人之间金融信息不对称;第三,互联网金融体现了“去中心化”特点。无论是传统的借贷业务还是支付类业务,资金供需双方借助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匹配和交易,避免了繁琐的业务流程,资金流转简单便捷,既优化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金融业务环节中每个业务主体更大的自由度。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根据金融业务类型和参与主体的不同,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互联网信贷模式。互联网信贷模式将传统金融活动和民间借贷活动转移到了网上,但与传统金融信贷不同的是,其对象往往是个人或小微企业,单笔借贷额度较小,信用审查更加灵活,参与门槛较低,借贷和还款都可以通过线上完成,不仅提升了资金流转的效率,还节

中级经济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课后作业)(下载版)

第四章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商品证券的是()。 A.提货单 B.汇票 C.运货单 D.仓库栈单 2.根据证券发行对象的不同,证券发行可以分为()。 A.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B.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C.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D.议价发行和招标发行 3.根据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票发行采用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确定。 A.发行人 B.承销的证券公司 C.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 D.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根据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A.3% B.5% C.6% D.10% 5.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或规定的是()。 A.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B.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C.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D.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即可转让 6.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B.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企业法人 C.商业银行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D.商业银行具有信用中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能和金融服务职能 7.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终止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B.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C.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D.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

完善我国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思考 徐孟洲、徐阳光 金融安全,是指在一国经济独立发展道路上,金融运行的动态稳定状况,它是特定意义上的金融稳定,包括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在内的金融体系的健康、有序运行。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我们称之为金融安全网。所谓的金融安全立法其实就是要构建一套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我们首先从金融安全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的角度入手,重点分析金融安全保障的基础性问题、金融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及具体制度建设。 一、保障金融安全的基础性问题 我们认为,金融安全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首先,金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经济决定金融。金融作为现代国家经济的命脉与核心,在资源配置中起着主导作用,是经济信息的中心,堪称国家的“经济国防”。但归根到底,金融的诸多问题都可以追溯到经济。因此,讲金融安全不能单单讲金融,而要和企业经营、国家经济联系起来。

其次,现代金融本质就是信用和资金的结合。如果不加强信用建设,改善道德环境,金融安全的保障也就无从谈起。 第三,科技促进金融的发展,而科技本身又是一柄双刃剑,极易给金融安全带来危险。 最后,金融安全涉及管理问题。加强金融机构的内外部管理,是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方面。而法治就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 综上,金融安全涉及一国经济、信用、科技、管理等诸多方面,金融安全法治建设就是这项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方面。当然,这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二、加强我国金融安全立法势在必行 我国金融安全立法势在必行,是从金融安全立法必要性角度来说的。具体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金融安全立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我们必须“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发展的整个过程” ,在金融立法领域,就是要构建一套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法律体系,其中,金融安全立法就是一项重要课题。

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分析

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分析 随着网贷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当前的网贷业务早已不局限于“点对点”的借贷业务撮合,而是将融资人拓展至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商业保理公司、供应链金融等。 P2P网络借贷指的是个体与个体的直接对接,即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信息流通交互,建立一定的规则,对金额、利率、期限等因素进行匹配,签署电子合同以实现借贷双方的需求。随着网贷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当前的网贷业务早已不再局限于“点对点”的借贷业务撮合,而是将融资人拓展至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商业保理公司、供应链金融等。 P2P网络借贷的主体是个体,这个个体的范围非常宽泛,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学企业法人,可以是经济组织,甚至可以是其他类型的机构。 在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其司法解释里,又提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都可以形成借贷关系。比如,原来规定企业和企业之间不允许拆借,但本次出台的《规定》并没有将个体排除,在司法解释里也没有排除。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新司法解释明确,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

司法应当予以保护。也就是说,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贷,不能是经营性的行为,企业可以为了经营活动偶尔进行一次借贷,但不能将借贷作为主营业务。 在P2P网络借贷模式中,平台要清楚自己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P2P网贷平台是信息中介,有提供信息的义务。应以怎样的方式提供信息?《合同法》中对于居间合同是这样规定的:“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也就是说,平台有义务将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形成一个借款合同所需要的必要信息,如实告知出借人和借款人。“如实”指的就是要真实、准确。只要你告知这些情况,就必须做到所告知的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在居间合同法律关系里,一定要说真话,如果居间人说了假话,造成了损失,居间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还有一项义务,就是要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隐私进行保护。在网络社会如此发达的今天,这是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这其中存在一个误区,就是对隐私权的对象。隐私权一定是对自然人而言的,对于企业这样的经济组织来说,只有商业秘密,而没有隐私这一说法。这就意味着,在P2P网贷平台上,出借方和借款人如果是自然人,平台一定要担负起对出借方和借款人隐私的保护义务;如果是企业,就不涉及隐私问题,而是商业秘密。对商业秘密也好,隐私的保护也好,平台除了不能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还要对合

自考金融法重点复习(整理)说课讲解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职责分工的规定,论述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名词解释 1.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3.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4.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5.回租租赁:简称回租,企业将自制或外购设备卖给出租者,然后再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入使用。 6.转租赁:简称转租,它是承租者把租来的设备再转租给第三者使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引进外资或设备。 7.票据贴现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向贴现客户贷出现金的一种特殊贷款形式。 8.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10.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出境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11.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2.外汇担保: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13.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 14.汇率,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15.信用卡:是银行向用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 16.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17.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19.封闭是基金:是相对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债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0.契约型投资资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 21、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的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该款额叫存款准备金。 22、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3、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金钱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24、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 25、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制度 1、中国人民银行的立法目的和特点 答: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2、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 答: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金融市场准入的审批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 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 三、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 四、依法监管金融市场; 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管理和国家外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 七、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作; 八、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预测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目的和手段 答:目的为一、维护金融安全;二、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三、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 手段分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直接手段包括:金融机构许可证审批权;宣布停业或关闭的权利;贷款权和处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金融风险的种类特点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金融风险的种类特点及其 法律制度的完善 金融风险的种类特点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 1.金融风险的定义 所谓金融风险,是指由于形势、政策、法律、市场、决策、操作、管理等诸因素的变化或缺陷而导致损的不确定性,指任何有可能导致企业或机构财务损失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金融在现代经济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如黄仁宇所说的,“农业社会管制的方式为新型商业管制方式所取代”,其等价的表达方式是“全国进人以数目字管理的阶段,自此内部各种因素大体受金融操纵。这可从现化经济的两个标志性特征中看出,从分工角度看,货币的出现使价值形式独立出来,为知识的积累和分〕二的全面展开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信用则将不同地点和时点的价值凝聚,使大规模的社会生产成为可能,从而内生出对扩大分工的要求。从制度(法律)角度看,“非人格”的法律系统之能得以建立并付诸实施,其前提是“全国进人以数目字

管理的阶段”,这才能为之提供客观而明确的确立依据和仲裁依据;而使经济及至社会因素数字化和精确化正是货币与信用的主要功能。具体而言,现代经济的交易关系主要通过金融契约连接和深化,马克思曾说过,“货币作为一般支付手段,变成契约上的一般商品”,这使契约自由成为可能,交易频率和规模因之大大提升,从而产权博弈得以展开,产权制度框架逐渐构筑;而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这一转化从根本上重构了经济社会的微观构成,并成为现代经济“扩展秩序”的起点和加速器。简言之,现代经济的分工演进和秩序扩展都深深依赖于金融,因此,称金融是现代的核心,并不为过。 2.金融风险的种类 2.1市场风险 它是由于市场因素(如利率,汇率,股价以及商品价格等)的波动而导致的金融参与者的资产价值变化的风险。这些市场因素对金融参与者造成的影响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通过对其竞争者,供应商或者消费者所造成的间接影响。是由 于市场价格的变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头寸会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近两年,金融业并购重组活动的逐渐增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在实践中逐步被突破,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新的不稳定因素。目前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如银行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这一类的以金融机构为母公司的模式,还有以实业公司为母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 第九章金融法律制度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金融与金融法概述 1.金融与金融市场及其社会控制 (1)金融 金融,即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银行、票据、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衍生业务、金融租赁、外汇与金银管理活动等内容。 金融一般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种形式:直接金融,是指没有金融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形式;间接金融,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介入进行的资金融通形式。 (2)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 (3)金融的社会控制 金融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也必然要借助于以社会规范为中心的社会控制的各种手段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法关系进行有效调整。根据对金融活动控制的社会规范和手段的不同,可以将金融的社会控制划分为伦理道德性的社会控制、政策性社会控制和法律性社会控制等。其中,法律性社会控制是最具有权威性的控制手段。 2.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称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3.金融法的体系 按照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可将金融法规范分成以下几个部分: (1)金融机构组织法 金融机构组织法作为金融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2)金融调控法 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金融经营法 金融经营法是调整在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法律渊源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各类金融法规范中: ①商业银行法,即调整商业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政策性银行法,即调整政策性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③证券法,即调整证券管理关系和证券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④保险法,即调整在保险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⑤信托法,即调整信托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定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关系的权利义务;二是规定信托机构的设立、运作的程序等。 ⑥外汇法,即调整外汇管理关系和外汇流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定外汇收支、外汇兑换和外汇进出国境等制度。 ⑦票据法,即调整票据管理和票据流通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⑧证券投资基金法,即调整证券投资基金流通关系及其监督管理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⑨金融衍生品法,即调整远期合约、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互换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导读: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

开题报告书

三、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本人是否有创新 1.选题意义 互联网金融在带来巨大的利益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和危机,这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挑战。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研究,明确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提出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建议,以期为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及政策时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同时,本文的研究在理论上也可以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 2.国内外研究综述 (1)国外研究综述 Ajay(2014)[1]在文章Some Simple Economics of Crowdfunding 中从一些简单的经济学众筹角度出发,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进行了探析,并指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故而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时,应更多的考虑金融方面的监管问题。 Agrawa(2015)[2]在文章Person-to-Person Lending:New Regulatory Challenges Could Emerge as the Industry Grows 中表明,随着P2P 行业的发展,新的监管挑战将会出现,跨境结算、转账汇款、现金管理、小额信贷、资产管理等方面均需比较完善的监管法律。 McKinsey(2016)[3]在文章Breakthrough IT banking 中表明互联网金融即IT 银行需要进行突破,并且随着时间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必然对现下金融市场造成冲击,故而需要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对其监管。 Thomas(2016)[4]在文章Innovations in P2P Lending may Put Computers Over PeopIe 中表明P2P 贷款的创新可能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进一步,在文章中Thomas 根据当前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对于在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创新进行了研讨,描述了互联网时代金融发展的基本概况,重点对风险的控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加强风险控制、加强金融安全的观点,并提供了完善监管体系、强化法律体系、加强资金管理、建立消费者保障制度等措施。 (2)国内研究综述 王宝刚(2014)[5]等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中表明我国法律的规制相对于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当今互联网所具有的开放性、匿名性,导致网络金融交易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这就更加使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和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亟待完善。 田姞妮(2015)[6]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研究》中指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量呈井喷式发展,多种形式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竞相发展,但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立法和监管滞后,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并存,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改善和加强对其的监管已是当务之急。 李文龙(2016)[7]在文章《互联网金融需以监管和法律护航》中提出了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有效建议,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健全监管体制,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切实防范洗钱风险等,以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徐靖(2016)[8]在文章《浅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中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类型和特点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分析了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法制监管现状,提出了完善法制监管、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有效措施。 3.本人创新 国内外的研究多是从宏观角度对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进行探究,笔者在文中从更为细致的民法、金融法等具体法律上进行分析,这是笔者本文的可能性创新点。

(法律法规)经济学金融法律制度

第九章经济学--金融法律制度 一、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行为。在直接融资中,金融媒介的作用是帮助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直接融资的工具有:商业票据和直接借贷凭证;股票和债券。直接融资的优点: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筹资成本较低而投资收益较大。直接融资的局限:直接融资的双方在资金数量、期限、利率等方面受到较多限制。直接融资工具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受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的限制,一般低于间接融资工具;资金供给方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较大。(法律法规)经济学金融法律制度。 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实现资金融通的行为。在间接融资中,资金的供求双方不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是由金融中介机构分别与资金供求双方形成两个各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对资金的供给方来说,中介机构是债务人;对资金的需求方来说,中介机构是债权人。间接融资的工具是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融资工具,如存单、贷款合约等。间接融资的优点:多样化的融资工具可以灵活方便的满足资金供需双方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多样化的策略降低风险,安全性较高,有利于提高金融活动的规模效益,提高全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间接融资的局限:资金的供需双方的直接联系被割断,不利于供给方监督和约束资金的使用。对需求方来说,增加了筹资成本;对供给方来说,降低了收益。 金融机构是从事融资活动的经济组织。从目前各国来看,金融体系都是以中央银行为中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并存构成的。 二、我国的金融机构 (一)银行机构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是指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调节货币流通

金融危机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3年1月(总第335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1,2013 (Cumulatively,NO.335) [摘要]金融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在每个理性人都追求利益最大化时最危险的不是个人风险而是系统风险,较易出现个体理性导致集体的非理性。故金融业需要国家干预,而现代国家干预以正当性、合法性为前提,于是干预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文章以分析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并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基础,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现状;借鉴意义 一、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金融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较易出现个体理性导致集体的非理性。故金融业需要国家干预,而现代国家干预以正当性、合法性为前提,于是干预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笔者认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为了实现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而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国家干预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金融市场准入、退出、运行等法律制度。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监督和管理。由于它与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市场失效”和金融体系中的内在不稳定性相联系,旨在克服这些因素,从而为现代经济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创造一种“秩序”。所以,金融监督与管理及相关制度在本质上构成现代市场经济和金融制度结构的基本要素之一。金融监管制度是直接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或主体作出某种限制性规定,并加以监督执行,由此决定了金融监管制度作为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管制行为在本质上构成现代金融制度结构中的独立层次。 二、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金融监管现状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监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格局。 然而,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也日渐突出,原有的监管模式已经无法达到相应的监管要求,以至于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各类问题,主要表现如下:首先,金融监管成本过高,效率低下。其主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内资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因此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是分业实施的,但近年来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以及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对纯粹的分业监管进行完善,我国目前逐步加强人民银行、证监会及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变革。其次,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不同步。在金融研究与实务工作中,“先发展、后规范、再完善”的指导思想总是占据主要位置,表现为与金融发展相应的监管法规建设滞后、监管技术手段落后、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等。最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经营与监管透明度比国际上通行的惯例还有不少差距,公众应享有的金融信息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国有银行领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禁区”。 (二)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全球金融危机 全球金融危机的引发原因众多,如经济周期决定了经济有高潮与低谷;经济缺乏新的增长点导致美国政府不当的房地产金融政策;金融衍生品的“滥用”,拉长了金融交易链条,助长了投机;过低利率的货币政策为房地产泡沫破灭埋下伏笔等等,但究其根本原因确是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金融监管制度的缺陷,未能发挥它在人们追求高风险高回报过程中应有的作用—— —维护金融系统安全,防止由个体理性导致的非理性。而美国正是此次金融危机的源头与重灾区,由此笔者将分析美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之用。 1.美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由来 美国是世界上金融交易较为发达的国家,其监管体系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已经确立。1933年,美国大改自由主义时期放任的作风,对金融业实行全面而严厉的监管其标专通过了银行法。在证券业领域,1933年制定了证券法、1938年出台了曼罗尼法、1964年和1965年证券法修正案、196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84年内部交易制裁法、1986年政府证券法、1988年内部交易和证券欺诈实施法等等。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起,美国逐步放松了对金融业监管。如果说经历了二三十年代经济危机之后的金融监管是以安全为其监管的首要价值目标,那么七八十年代起其监管的价值目标转向了效率优先。主要表现如下,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IDMCA)和1982年高恩·圣杰曼法(吸收存款机构法)。IDMCA的目的在于帮助陷入困境的抵押贷款机构,通过在这些方面给与更多的自由,使他们能够更有效的同商业银行竞争。 2.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 探讨金融危机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李美霞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400)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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