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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解读.doc

2021年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解读.doc
2021年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解读.doc

2021年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政策解读:不论户籍和性别,所有在京务工人员都应当参加北京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缴费说明

政策解读:北京市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一)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二)分娩前连续缴费满9个月。

相关政策: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一)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二)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

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所需材料(最新)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所需材料(最新) 北京市生育保险费用报销分四部分:门诊产检费、住院生产费(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 注意:北京生育保险费用报销需在产后3个月以内必须办理。 1、住院生产费 住院生产费不用担心,参保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通常医院会在产妇办理住院手续的时候,留下你的社保卡,生育服务证,会在自动在结帐的时候划走报销费用部分。 2、门诊产检费[交人事](社保每月1-20日受理) 门诊产检费用实行实报实销,所以要留好产检时候的收费单据,目前北京市门诊产检费用最高报销额度为1400元,需要在生产后由女方单位提交到社保中心,报销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单位人事): ①北京市社会保障卡 ②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红、街道发)[外地户口由街道办事处开具《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留存复印件)] ③婴儿出生证 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出院时医院给,可提供复印件) ⑤原始收费凭证 ⑥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 ⑦《北京市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填写) ⑧《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1份,单位填写) (2)流程: 收集所有材料,产后3个月内报单位人事部->单位填写《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所有

票据按发票附处方明细样子粘贴在审批表后,每月1-20日到社保报销->社保将报销款打入单位账户->到帐后单位将报销费用发放到个人。 3、生育津贴、晚育津贴[交人事] (社保每月5-25日受理) 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埠人员须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③、《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④、《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⑤、男女双方二代身份证A4规格复印件一份,军人应提供身份证或相关部门身份证号码证明材料; 注: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⑦《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单位填写) 参保单位申报生育津贴后,当月5-25日必须申报《生表二》,否则将删除其申报的生育津贴信息,生育津贴不予支付。删除后,参保单位要重新按生育津贴支付流程办理。 注:以上报表及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报表不得涂改。 晚育津贴:如果夫妻双方都有生育险,则由男方或女方享受均可,对于我们来说,当然是谁的保险缴费基数高就由谁享受,如男方缴费基数高于女方,则在晚育津贴申请的表中由男方公司盖章经办人签字,双方签字、双方单位盖章后通过女方公司报销。如果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参险,则只可以享受晚育津贴,这时,到男方单位人力资源部提交相关材料,同样双方签字、双方单位盖章后返还男方人力资源部,男方申报领取。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流程2017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流程2017 北京市生育保险费用报销分四部分:门诊产检费、住院生产费(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 注意:北京生育保险费用报销需在产后3个月以内必须办理。 1、住院生产费 住院生产费不用担心,参保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通常医院会在产妇办理住院手续的时候,留下你的社保卡,生育服务证,会在自动在结帐的时候划走报销费用部分。 2、门诊产检费[交人事](社保每月1-20日受理) 门诊产检费用实行实报实销,所以要留好产检时候的收费单据,目前北京市门诊产检费用最高报销额度为1400元,需要在生产后由女方单位提交到社保中心,报销时需要提 交的材料有: (1)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单位人事): ①北京市社会保障卡 ②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红、街道发)[外地户口由街道办事处开具《北京市外地来京人 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留存复印件)] ③婴儿出生证 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出院时医院给,可提供复印件) ⑤原始收费凭证 ⑥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 ⑦《北京市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填写) ⑧《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1份,单位填写) (2)流程: 收集所有材料,产后3个月内报单位人事部->单位填写《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所有票据按发票附处方明

细样子粘贴在审批表后,每月1-20日到社保报销->社保将报销款打入单位账户->到帐后单位将报销费用发放到个人。 3、生育津贴、晚育津贴[交人事] (社保每月5-25日受理) 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外埠人员须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③、《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④、《医学诊断证明》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一份; ⑤、男女双方二代身份证A4规格复印件一份,军人应提供身份证或相关部门身份证号码证明材料; 注: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⑦《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单位填写) 参保单位申报生育津贴后,当月5-25日必须申报《生表二》,否则将删除其申报的生育津贴信息,生育津贴不予支付。删除后,参保单位要重新按生育津贴支付流程办理。 注:以上报表及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报表不得涂改。 晚育津贴:如果夫妻双方都有生育险,则由男方或女方享受均可,对于我们来说,当然是谁的保险缴费基数高就由谁享受,如男方缴费基数高于女方,则在晚育津贴申请的表中由男方公司盖章经办人签字,双方签字、双方单位盖章后通过女方公司报销。如果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参险,则只可以享受晚育津贴,这时,到男方单位人力资源部提交相关材料,同样双方签字、双方单位盖章后返还男方人力资源部,男方申报领取。 北京市生育保险门诊费报销材料 1、准备材料 ①北京市社会保障卡 ②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红、街道发)[外地户口由街道办事处开具《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留存复印件)]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1996修正)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1996修正)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九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6.27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5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九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10月17日上海市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关于修改 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调节人口发展,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推行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措施为辅。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卫生、民政、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当配合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汇总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六、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七、根据本市生育保险实施情况,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内容见附件。 八、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2018-2019】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读-word范文模板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计划生育条例全文解读 计划生育条例是大家格外关注的一部条例,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 于201X计划生育条例的全文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备受民众关注的全面二孩政策离正式实施又近了一步。 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10月29日宣布,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实施 了36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即将宣告终结。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此后在新闻发 布会上表示,需要全国人大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然后各地再依法 组织实施。他强调,全国人大修法通过之日,就是这个政策生效之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X年正式实施,其中第18条规定,“国家稳 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条规定与全面二孩政策内容相悖。 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此前曾表示,修订的内容主要 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以及相关条文,同时,配套的法规规章也需要做相应的修订。完成修法后,全国各地将统一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而不是像单 独二孩政策出台时由各省自行修订地方条例后分头实施。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全 国统一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并对奖励保障等配套制度作了调整完善。 此前国家卫计委曾表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对于自愿生育一孩的,将 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 优待政策。 按照修法程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由国家卫计委组织草拟。根据王培安的介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法工作从今年3月份就开 始了。国家卫计委组织了7个小组的专家团队进行全面二孩政策的研究和分析,其中一个小组就是修法小组。 卫计委完成的修法草案先递交国务院法制办,然后交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最后一关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法正式完成。

北京市生育报销及津贴领取工作指南(2016年最新)

生育报销及津贴领取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在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规定了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和因分娩或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范围及相关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5]44号) 《关于申领生育津贴与自选代发银行的通知》(京社保发[2015]45号)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7号) 3 管理机构及职责 3.1 集团公司行政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在京参加生育保险员工生育报销及津贴领取的服务指导部门。 3.2 集团公司行政管理中心负责传达落实北京市生育报销及津贴领取相关办法。 3.3 集团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对企业参保员工生育报销及津贴领取工作实行“传达精神、指导协助、汇总 核查、过程监督、及时反馈”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4 企业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范围、方式 4.1 报销范围 4.1.1 产前检查费用、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的门诊相关费用。 4.1.2 生育分娩或住院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4.2 报销方式 4.2.1 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4.2.2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4.3 不予报销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3.1 不符合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或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4.3.2 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4.3.3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459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1996)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1996)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6.04.27 【实施日期】1996.04.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7月22日实施日期:2003年7月22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已经1996年4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成克杰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工作优劣,予以奖惩,以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城区、郊区)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是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同级计划生育服务所挂牌办公。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保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并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二孩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罚款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二孩生育费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必须全部用于发展计划生育事业。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计划生育经费,严禁贪污、挪用和挥霍浪费。 第六条地区、市、县(城区、郊区)和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调动

北京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医保发[]号)

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医保发[2005]6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第154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全额纳入报销范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1、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

2、分娩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按定额、限额支付的医疗费用标准 1、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妊娠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470元; 妊娠1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750元; 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1200元。 2、分娩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支付 (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9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一级医院17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1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900元。 人工干预分娩的方式包括:宫颈封闭、催产素静滴引产、手剥胎盘术、刮宫术、宫颈裂伤、阴道壁血肿切开术、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缝合术、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与外倒转术、毁胎手术分娩、晚期妊娠药物引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97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97修正)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12.04 【实施日期】1997.12.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1988年9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8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补充规定根据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人口发展进行计划调节,提倡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控制人口数

量,提高人口素质,使本自治区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必须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避孕为主的方针,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加强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高节育技术和优生优育水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完成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任务。并相应解决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付诸实施,负责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督促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制度,并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保证所需经费。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由法定代表人负责,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村公所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任负责,并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居)民小组的计划生育工作由组长负责,并配备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推行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计划生育工作,支持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 第七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都有

北京市生育保险各项报销汇总流程

1、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未婚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申报截止时限为次年1月20日; 3、持外地生育服务证者,需到本市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换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后又附件具体如何办理) 4、稽留流产、不全流产、完全流产、清宫术不属于生育险范畴,当次费用按照基本医疗费用申报;之 前相关门诊检查费按生育保险的产前检查申报; 5、《申报表》“项目类型”: 西药费总金额:西药 中药费总金额:中成药、中草药 检查费总金额:常规检查、CT、核磁、B超、放射 治疗费用总金额: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费、输氧费、接生费、麻醉费 化验费总金额:化验费 材料费总金额:材料费 其它总金额:其它、床位费、取暖费、陪床费、护理费、诊疗费 2012-3-14 Jie-1984020 附件:《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的办理(由51社保网上摘录) 摘录自:“幸福的兔子”发表的 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和生育服务联系单不是一回事,准生证是在你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办理的,这个生 育服务联系单是在你先居住地(暂住证上地址所属街道)办理的。 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所需材料 1、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男女双方的) 3、女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首页、本人页) 4、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原件、复印件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蓝本) 6、女方单位出具的入保险证明(有社保中心盖章)(近期的) 7、暂住证或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 8、社保卡(没有社保卡临时卡片也可以) 注:附件有所更新,更换了格式,内容没有变化! 有发现了一些问题希望没有对已经看过此贴的人带来更多的麻烦!

1988年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失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第三章生育计划管理 第四章优生和节育措施 第五章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第六章奖励 第七章处罚 第八章附则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生育人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第五条 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的再生一个孩子,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可按计划予以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了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除执行第七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也可按计划予以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孩子的; (三)定居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渔民、农民。 第九条

2021年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解读.doc

2021年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政策解读:不论户籍和性别,所有在京务工人员都应当参加北京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缴费说明 政策解读:北京市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一)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二)分娩前连续缴费满9个月。 相关政策: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一)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二)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填表说明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公章)”:填写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2、“社保登记号”:填写单位社保登记证上的社保登记证号。 3、“姓名”:填写参保人姓名,与身份证上一致。 4、“参保时间”:填写参保人首次参加生育保险时间。 5、“身份证号码”:填写参保人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一致。 6、“手册号”:不填。 7、“就诊医院”:填写参保人生育费用发生时就诊的医院。 8、“妊娠起止日期”:填写参保人末次月经至分娩日期。 9、“孕周”:填写参保人终止妊娠时的孕周数。 10、“胎数”:不填。 11、“难产”:不填。 12、“医疗类别”:门诊、住院应分别填写审批表。报销门诊时在门诊前面的框里画√,按照医疗收据右下角发生日期的先后对单据进行排列(分娩住院期间和分娩后复查费用不能按产前检查费用申报),并将门诊报销票据起止日期填好;报销住院时在住院前面的框里画√,起止日期按照住院收据上的入院和出院日期填写。 13、“报销单据数”:指本次申报的收据张数(含诊疗费收据和医事服务费收据),不包含处方和其他票据张数。 14、“总金额(元)”:填写本次申报费用的总金额。 15、“西药费”、“中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

以及“其他费用”:按照所申报的医疗费收据分类汇总。 16、“拒付金额”和“拒付原因”:不填。 17、“付费项目”:不填。 18、“单位经办人员”:填写经办人姓名。 19“电话”:填写经办人有效电话,如有问题可及时通知。 20、“申报日期”:填写经办人申报费用时的实际日期。 21、“初审人”、“复审人”以及“审核日期”:不填。 ★该表必须机打,不能手工填写。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1999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1999修正)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6.14 【实施日期】1999.06.1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20日)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自治区户籍或者在本自治区居住的公民。 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当地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和不断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执行人口计划的情况作为考核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有推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第六条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二十三周岁以上、女二十一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禁止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一个子女。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双方申请,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子女:

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下文是生育保险条例,欢迎阅 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 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 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 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 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 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 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 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 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 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 (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 (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 (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 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 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 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 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 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国有企业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江苏省和无锡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1.2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国家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是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本条例。 2 组织及管理 2.1 加强公司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领导(以下简称计生委)是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 组织保证。公司各级组织应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公司计生委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分管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职工医院院长为副主任。公司一名专职干部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各部门、分厂(分公司)有一名主要负责人任计生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其分管范围内计划生育工作。各部门、分厂(分公司)由女工委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基础管理工作。 2.2 计划生育指标列入年度公司方针目标管理,列入承包经济责任制考核体系。每季度按百分制对各部门、分厂(分公司)进行检查并同承包经济责任制挂钩考核。计划生育考核评分标准(指标)如下:(见附表) 2.3 育龄夫妻必须与本公司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招工进公司的外来合同工、临时工,劳资部门必须查验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的不予使用。对退离职、除名者、长病假职工,专职干部应及时与街道计生委联系管理。 3 婚育规定 3.1 严格执行办理结婚登记程序。凡在本公司工作的男、女员工(包括合同工)需结婚者,由部门、分厂(分公司)签注意见,至计生办(女员工需体检)签注意见后,到公司工会出具结婚介绍信。经政府结婚登记处办妥法律手续才认可正式夫妻。凡未到晚婚年龄者,应积极响应晚婚,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计生委集体讨论,并交纳500—1500元晚育履约金后才能申请结婚登记。 3.1.1 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新婚青年以结婚证为凭证给予晚婚假期,限半年内使用,遇有特殊原因,可提出申请延长使用,但不得超过一年。 3.1.2 女方24周岁后生育的为晚育,也包括23周岁结婚后怀孕而生育的,可享受晚婚待遇。 3.1.3 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晚婚年龄,才能申请分配住房和接受公司的分房付款。

计划生育条例补充规定

贯彻《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02-22 16:01:41) 转载▼ 分类:我的工作法律法规 标签: 杂谈 一、总则部分 1.《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⑴户籍和居住地均在本省的公民; ⑵在本省居住,但户籍不在本省的公民; ⑶户籍在本省,但不在本省居住的公民。 2.属于《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⑵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索取、收受贿赂的;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

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其他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法定条件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不履行协助管理计划生育义务的;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生育调节部分 3.《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是指在办理生育登记时,经办机构不得收取登记工本费,也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批准生育手续时女方年龄不得小于26周岁的计算标准,应为批准生育手续年份减去女方出生年份等于26周岁,女方年龄计算到年。 5.《条例》中规定的“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是指按照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户口的性质为准,是农业户口的按照农村村民对待;非农业户口不能按照农村村民对待。 6.《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是指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总人口在全国为五十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在辽宁省有锡伯、高山、达斡尔、傈僳、畲族、水族、纳西、柯尔克孜、土族、仫佬、羌族、毛难、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裕固、京族、鄂伦春、赫哲、珞巴二十个少数民族。 7.1985年10月1日以后更改为少数民族的,不能安排生育第二个子

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

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

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实十五次会议修正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再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国家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不得生育第三个孩子。 夫妻生育必须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凡居住在我省境内的我国公民,以及常住户口在我省的公民离开省境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人口计划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人口计划,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并把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妇联、工会、共青团、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社会团体要协助政府推行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推行计划生育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并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各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 第七条省、市、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有人分工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流出地和流入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严格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地区人口预测和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年度人口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负责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 (四)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节制生育的新技术、新方法,负责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指导节育避孕措施的落实,组织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 (五)负责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六)负责计划生育的统计。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对计划生育经费作出安排,保证计划生育手术和宣传、培训等必需经费的开支。乡、村两级的计划生育经费主要在乡(镇)统筹费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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