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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图教育:刑法重要知识点背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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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重要知识点111条

1、刑法的任务和机能(选择)

1)刑法的任务包含两方面内容:(1)惩罚任务,即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2)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

2)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一般来说,刑法具有三种机能:

(1)规制机能(行为规制机能),即刑法通过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发挥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

(2)保护机能(法益保护机能),即刑法通过惩罚侵害法益的犯罪,从而发挥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作用;

(3)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即指依据刑法的规定惩罚犯了罪的人,而不能对未犯罪的人动用刑罚以及犯罪人施以不恰当的刑罚,从而发挥刑法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和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作用。

口诀:保护智障(保护/规制/保障)

2、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条文7-11背诵)

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3个层次)

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对2类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及对那个原则的体现?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的3个条件?对国际犯罪的效力?如果按照传统的属地、属人、保护管辖原则中的任意原则能确立刑法的效力,则不需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答案】

1)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领土、领水、领空)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管辖原则处于基础性的地位,适用上具有优先性;)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不包括火车)。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择一说”,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我国领域(包括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2)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无三年限制)。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对国外判决的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4)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形: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是所有外国人)。

背诵说明:

逻辑:属地-国内所有人,属人-国外我国人,保护-国外外国人侵犯我国,普遍-国外外国人未侵犯我国但侵犯世界)

属地:领域为基础,船舶航空器为延伸,遍在地为适用规则

属人:一般公民在外国轻罪不管(高不过3年),国家属性人全管

保护:应当同时遵循三个条件,即针对我国家和公民的犯罪,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重罪,符合双重犯罪标准

普遍:上面三个管不到的还要管

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简答和辨析)

《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基本内容是: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注:这里的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令)

(2)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3)合理化,即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4)派生原则:

(1)禁止将习惯法和判例作为刑法的渊源(法律主义。还要注意行政法规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

(2)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3)禁止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法律用语不得含糊其辞;

(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4、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

(1)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2)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表现为实际的危害结果,如我国刑法规定的绝大多数故意犯罪和所有过失犯罪都以发生实害结果为必要条件;有的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现实危险。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只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

2、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个人情况、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1、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不仅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同时,不仅是指违反刑法分则性规范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刑法总则性规范的规定。例如,违反刑法总则关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共同犯罪的规定等。

2、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体现。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体现了刑法的限制和保障机能。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1、应受刑罚惩罚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应当不应当受刑罚惩罚解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只有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免予处罚不是对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的否定,而是以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为前提,否则也就谈不上免予处罚。

2、三者之间的关系: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

(2)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法的关系,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表明了犯罪的法定性。

(3)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

(4)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个行为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应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而受到刑罚惩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使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不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也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5)因此,我们认为,犯罪的科学、完整和简约的定义应当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5、犯罪构成的分类标准和具体分类(细化)及举例

(《刑法》第239条第2款“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属于派生的犯罪构成、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答案】

1)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1)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条文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

(2)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的表现形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下,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

2)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与

派生的犯罪构成。

(1)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独立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在标准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在标准犯罪构成个别方面的特别规定而形成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

背诵说明:

基本的为一个主体,完成一个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既遂);修正的分为共犯修正(主体的修正,一变多)和停止形态修正(构成要件修正,特指客观方面)

标准的为常态,派生的为非常态(总有加重的和减轻的)

6、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4点,分类、要件、受害、现象,即分类要件受害的现象。)

【答案】

联系:

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

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区别:

(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2)犯罪客体相同则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所以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对象则不是,因为犯罪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背诵说明:

区别:要件-性质(分类依据)-损害

7、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其特征是: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

(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因此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是危害行为;

(3)危害行为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行为,这是它的实质内容。

8、不作为的成立条件(4个义务来源)与分类(2)和典型罪名

【答案】

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③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④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分类:

纯正不作为犯(遗弃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叔叔带小孩出去玩,小孩落水而不救,小孩死—故意杀人罪)

背诵说明:

当为(法、职、先、行),能为,而不为(造成损害)

9、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概念;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1)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2)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既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特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的结果,包括标准犯罪构成的结果和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

3)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1)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如过失致人死亡罪,死亡的危害结果出现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2)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如故意杀人罪,死亡的危害结果出现为犯罪既遂的条件,而没有该结果时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为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4)发生某种结果的可能性(危险)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或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放火罪,以造成火灾的可能性为既遂条件,还是要处罚未遂情形的)。

10、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

【答案】

(1)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贩卖毒品等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和已满75周岁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和已满75周岁的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背诵说明:不负-相对负-完全负-减轻

11、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14-16的人对那些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16-18的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情形,应以什么罪定罪处罚?)

【答案】

第5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6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10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背诵说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盗窃、诈骗、抢夺不承担刑事责任,故不存在转化型抢劫

12、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积极要件:主体、法律、客观;消极要件:3个)、处罚

【答案】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要件:

(1)主体条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是指各种群众性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学会、协会等)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2)法律条件:单位犯罪必由法律明文规定

(3)单位犯罪的客观要件:要求有为了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不作为单位犯罪处理的:

(1)设立公司、企业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的目的;

(2)合法成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或个人私分的。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为例外。

(1)双罚是指:

①单位处罚金。

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

(2)单罚是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背诵说明:

不作为单位犯罪处理的三种情形特征:披着一个单位的外衣,做个人的事

单位犯罪也是人去做的,恶性在人而非单位,故单罚时只惩罚人。

13、疏忽大意过失的概念、特征(3),过失犯罪承担责任的条件(2)?(过失行为只要造成了严重后果就要负刑事责任??)

【答案】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特点:

(1)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即有预见的义务,这种预见义务来自共同生活的规则或者习惯;

(2)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3)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本反对。

过失犯罪承担责任的条件:

(1)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2)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

背诵说明:应当遇见-未遇见-发生危害结果;

14、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二者的相似点: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二者的不同点:

(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因此,行为人对避免危害结果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并且也有避免危害结果的客观根据。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因此,行为人对避免危害结果往往持消极的态度,并且没有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和根据;或者纯凭侥幸。

15、事实上的认识错误(5,概念和例证,注:客体认识错误和对象认识错误又可统称为?目标打击错误不属于严格意义的认识错误,只不过是有类似,而放在本知识点中。在集中认识错误中,哪个错误最有可能排除犯罪?)

【答案】

1.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客体错误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欲杀猪而误杀人

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对象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如果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的,行为人只就相同的部分承担故意罪责,

对不同的部分不承担故意罪责。欲杀甲而误杀乙

3.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误将白糖当砒霜杀人

4.行为偏差,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适用对象辨认错误的认定方法解决。假如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不妨害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假如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不一致,则阻却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子弹拐弯或有人挡子弹

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火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对罪责均不发生影响。

“假想防卫”、“假想避险”广义上也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解决要点是:因为行为人本来就没有犯罪的故意,因此不成立故意犯罪;仅是有无犯罪过失的认定问题。

背诵说明:本部分为理解内容,能在具体案例中分析即可,参见《考试分析》P25中案例;

16、犯罪既遂的概念、判定标准和形态

1)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也是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法律后果)进行处罚的标准形态。对既遂犯,按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对未完成罪按照分则和总则的规定处罚)。

2)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1) 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是对客体造成实际侵害;

(2)犯罪既遂的形式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实现了分则各本条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达到刑法设置的处罚基准状态;

(3)犯罪既遂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往往是一致的。认定既遂,采取“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即主要根据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

3)犯罪构成的既遂形态呈现出不同的情况,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既遂类型:

(1)实害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

(2)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3)行为犯。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也是行为犯。行为犯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

17、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的三个特征;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的区别。

5)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6)犯罪预备的三个特征:

(1) 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 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3) 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7)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出来,没有任何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犯意表示停留在思想表露的范畴,而不是任何犯罪行为,对外界不发生现实的影响,故不认为是犯罪。而犯罪预备越过了思想认识阶段,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并有进一步发展至犯罪的实行的可能,在重视犯罪预防的背景

下,具有一定的可罚性。故刑法将其确立为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8、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3,着手的定义?犯罪未得逞的定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定义?)(只要犯罪目的没有实现都构成犯罪未遂??)

【答案】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

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对具体的法益有一个现实的紧迫性)

(2)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人能力不足、认识发生错误)。

背诵说明:概念熟记后,拆分定语即为特征,“已经着手”为时间定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为原因定语,“未得逞”为结果定语,形态为落脚点,即犯罪未遂为一种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2.犯罪未遂的分类

1)在刑法理论上,根据犯罪未遂行为的特征和犯罪未遂的原因,通常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2)根据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对犯罪未遂进行区分,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这种分类的意义:(1)显示出两种未遂进展的程度不同;(2)显示出“犯罪实行终了”与“犯罪既遂”不能等同。

3)根据犯罪实行行为能否实际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对犯罪未遂进行区分,可以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不能犯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分为: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和对象不能犯的未遂)。行为人因为认识错误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19、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3)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所谓犯罪过程,就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

(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放弃犯罪。所谓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3)客观有效性:中止不仅仅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

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应当按照犯罪中止论处。

背诵说明:是小子(是-时间,小-客观有效,子-自动)

20、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1)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构成特征:

(1)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两个以上主体都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

资格)。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相互之间有意

思联络)

(3)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共谋行为)。

3)认定共犯的标准: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过失不构成共犯;间接正犯不认为是共犯;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犯;过限行为不构成共犯;“同时犯”不构成共犯;“片面共犯”不构成共犯

21、共同犯罪的形式(4类8点,必要共同犯罪的罪名都是特定的,特殊的共同犯罪的罪名是不特定的。特殊的共同犯罪不一定都是犯罪集团的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以任意形成为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经典题目:

甲纠集了17个兄弟姐妹,组织成立替天行道组织,任带头大哥,专门从事暗杀等恐暴力犯罪活动。某日甲策划了一起暗杀某官员的活动,活动中乙负责窃听,丙负责武器准备,丁负责逃跑接应,戊负责实施暗杀,将该官员杀死。试问该暗杀的共同犯罪行为不属于()

A.任意的共同犯罪

B.必要的共同犯罪

C.特殊的共同犯罪

D.复杂的共同犯罪

答案:B,该行为为任意、特殊、复杂、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成立组织行为为必要共同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22、主犯的概念和种类(首要分子的概念和种类)和刑事责任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分为四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2)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中层“骨干”;

(3)绝大多数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说“绝大多数”,是因为有291条那样的例外:“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其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要的实行犯或起主要作用的教唆犯) 。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与首要分子具有重叠关系,但也有不尽一致的地方。

(1)首要分子原则上属于主犯。但也有例外――如果刑法明文规定对某些聚众犯罪仅仅处罚首要分子(如第291条),而此时首要分子只有一人的情形下,是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的。

(2)主犯的范围大于首要分子。比如,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全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比如犯罪集团中的“抢劫部”经理、“诈骗部”主任等“中层干部”。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3、教唆犯的概念、成立条件(2)和刑事责任(3)

1)教唆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教唆犯的基本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

2)教唆犯应具备以下成立条件:

(1)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3)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教唆未遂,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3)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八种行为之外)、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患者)或不知情的人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间接正犯)。

背诵说明:行为人教唆未遂,可有两个法定量刑情节:教唆未遂和犯罪预备。此处的教唆未遂要和犯罪未遂区别开。

24、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具体地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整个犯罪集团所策划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犯罪集团的成员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故意内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负刑事责任。在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对所有犯罪分子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总金额处罚。

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其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

背诵说明: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作用再小,也要承担整体责任

25、共同犯罪中,要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3)

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其中一人使犯罪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如果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的,全体共同犯罪人也都成立犯罪未遂;如果全体共犯人一致中止犯罪的,自然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我国通说认为被教唆人成立预备犯,教唆犯也成立预备犯。

在共同犯罪中,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具备有效性,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

(2)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3)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背诵说明:回归原状,个人中止,其他人为犯罪预备(着手前中止)或犯罪未遂(着手后中止)

26、法条竞合和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

法条竞合犯,指一行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个法条。法条竞合是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重复、交叉而产生的,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触犯数个法条是由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法条竞合犯与犯罪形态无关,纯属法律适用问题。对法条竞合犯适用法律的基本规则是: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诈骗罪与特种诈骗罪);

(2)在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重法优于轻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背诵说明:法条竞合是立法造成的先天的交叉或包容关系(该关系是从法条可以明显看出的),而想象竞合犯是后天的。

27、继续犯的概念、特征、类型、处断原则及典型罪名

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继续犯的特征:

(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

(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

(4)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背诵说明:一个故意和行为,一个客体,行为状态持续,时间持续

继续犯的法律后果:

(1)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不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而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3)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背诵说明:时效起算,防卫时间,共犯加入

继续犯的处断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时间上持续的长短,则可以在量刑的时候加以考虑。

第一,持有型犯罪。

例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另外,也有人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也属继续犯。

第二,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往往具有继续犯的特点。

例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等。

第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例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行为人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不法行为与侵害状态同时开始。关于重婚罪是否属于继续犯,学界尚有分歧,通说认为属继续犯。

28、想象竞合犯的概念、特征、处断原则及典型案例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

(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

(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

(4)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处

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高压电缆: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和盗窃罪(构成犯罪和定罪是两个概念,想象竞合犯是构成了几个罪而定一个罪)

背诵说明:主观-客观-客体-罪名

29、结合犯的概念、特征、处断原则及典型罪名

结合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

结合犯的特征: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本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所谓独立的犯罪,是指不依附于其他任何犯罪,符合独立的犯罪构成的行为。数个独立的犯罪,必须是数个不同的犯罪,而不是数个相同的犯罪。

(2)典型的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用公式表示就是:甲罪+乙罪=丙罪,其中,丙罪即为结合犯。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是基于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结合为新罪,则不是结合犯。刑法之所以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规定成为另一独立新罪,有的是因为原本独立的数罪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容易同时发生;有的是因为一罪是为另一罪服务;有的是因为数罪的实施条件相同。

结合犯的处断原则:由于结合犯是法定的一罪,所以,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典型罪名(我国非典型的结合犯):

(1)《刑法》第239条中存在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

(2)第240条第1款中存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的结合;

(3)第347条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妨害公务罪结合。

背诵说明:独立(前提)-新罪(结果)-明文规定(解释结果出现的原因)

30、集合犯的概念、特征、处断原则及典型罪名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即使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集合犯的特征:

(1)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例如《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就是意图实施不定次数的非法行医行为。这是集合犯的主观方面的特征。

(2)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既刑法要求行为人具有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图,并且行为人一般也是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的。

所谓“同种犯罪行为”,是指数个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如数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数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数个非法组织卖血的行为;数个非法行医的行为等。集合犯的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必须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

(3)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即集合犯是法律规定的一罪。

集合犯的处断原则:由于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所以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背诵说明:法定的连续犯,并发概率较高的连续犯,即该犯罪往往是意欲多次行驶的。

31、连续犯的概念;连续犯的特征;;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1)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一罪从重)

2)连续犯的特征:

(1)连续犯必须是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3)连续犯的法律后果:

(1)追诉时效起算;

(2)在刑法的溯及力;

(3)对于“次数加重犯”多次的认定

连续犯的处断:一罪从重处罚

32、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典型事例

1)牵连犯的常见类型: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在招摇撞骗中使用

盗窃信用卡又使用的

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的

窃得存折又去骗领现金的

乙用工业用酒精配置食用酒,并大量印制名牌酒的商标、包装,冒充名牌酒出售。

窃取他人财物时获得枪支而收藏的

2)吸收犯的的常见类型:

(1)必经阶段,典型例子是入室抢劫时,抢劫行为吸收“入室”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的情况;

(2)组成部分,典型例子是伪造发票又伪造其上印章时,伪造发票行为吸收伪造印章行为的情况;

(3)当然结果,典型例子是在非法制造枪支又持有该枪支的,非法制造行为吸收非法持有行为的情况。

33、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否,为假想防卫)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

(4)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正当防卫: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口诀:饮食限猪象。饮=因=起因;食=时=时间;限=限度;猪=主=主观;象=对象)

34、特别防卫的概念;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1)特别防卫的概念: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特别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其次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即针对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35、紧急避险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行为、人的生理病理等使合法利益面临着紧急的危险。

(2)时间条件。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这是避险目的正当性的条件。法律不认可为保护非法利益而采取避险行为。

(5)限制条件。避险行为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所谓迫不得已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是唯一的途径,别无选择。因为紧急避险是以牺牲较小利益的方式保全较大利益,只要有其他办法能避免危险,就不必采取牺牲某种利益的方法。

(6)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7)特别例外限制。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背诵说明:

肚里饮食限猪象。肚=度=限度;里=例=特别里外限制;饮=因=起因;食=时=时间;限=限度;猪=主=主观;象=对象

36、避险过当的概念;避险过当的基本特征;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1)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2)避险过当.具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

(1)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并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

(2)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过。避险过当的罪过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对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7、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

(1)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紧急避险的危害

来源既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是来自于自然灾害,还可能是动物的侵袭或者人的生理、病理疾患等。

(2)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针对第三者,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则必须是第三者,是合法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其他选择。

(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背诵说明:

先煮怨毒象:先=限=行为限制;煮=主=主体限定;怨=源=危害来源;毒=度=行为限度;象=

象=行为的对象

38、刑罚目的的概念。刑罚报应的观念;预防犯罪的目的。特殊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1)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

2)刑罚报应观念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公平报应,在对犯罪科处刑罚的时候,不应当抱有防止犯罪等目的性的考虑。由于报应刑要求只能在“同态报应”的范围内科处刑罚,因此,它对于划定刑罚的上限具有意义。

3)适用刑罚,除了出于对罪犯进行报应之外,还具有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预防犯罪目的是基于“为了不再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的观念而提出来的。迄今为止所出现的预防犯罪目的,大体上可以分为特别预防和一般预防两大类。

4)特殊预防,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教育改造犯罪人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刑罚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

5)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法律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决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39、刑种总结表

种类性质权利义务

刑期刑期折抵剥夺政治权利相关

管制限制自由刑+

资格刑

同工同酬

3,2,3 1:2 同期

拘役剥夺自由刑酌量报酬1,6,1 1:1 1年以上5年以下

就近执行探亲权行

(缓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

以上,1年以下,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

剥夺自由刑

有劳动能力者

必须参加劳动6,15,25 1:1

1年以上5年以下

(缓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

以上,5年以下,不能少于1个年)

无期徒刑剥夺自由刑+

资格刑

无期不予折抵

1)终生

2)减为有期后

减为3年到10年

40、管制的概念和特征(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规定(6条,政治自由的限制是否和剥夺政治权利相同??)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主搿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

(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处管制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如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

(5) 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6)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禁止令。

(注:开法报会+政治自由受限+禁止令)

41、死刑的限制性规定(4)

死刑的限制规定表现在:

(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

(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1.死刑的执行方法(2,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直接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死刑的执行方法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分以下三种情况: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3年有期徒刑。

42、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情形(3,累犯、犯罪集团、恐怖组织的首要分子哪个应该剥夺政治权利??请同学们自己比较我国刑法对老人/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犯罪集团和恐怖组织的犯罪分子/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暴力分子等等几类人的相关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有三种情况: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43、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随主刑的不同而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相等,同时起算;

(2)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在拘役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3)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44、没收财产

1)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2)适用方式有以下三种:(1)并处没收财产;(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4)没收财产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5)没收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债务。

(2)必须是正当的债务。所谓正当债务,就是由正常的买卖、借贷、租赁、雇佣等民事关系所产生的债。而不能是由于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债务,如赌债。

(3)该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如果犯罪分子的财产被没收后还有其他财产可供偿还债务,就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4)必须经债权人请求。

45、减轻、免除情节的适用(两种减轻的适用规则,注意63.2酌定减轻处罚也属于法定情节)

法定减轻,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酌定减轻,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对犯罪分子适用酌定减轻处罚,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2)案件具有特殊情况。

(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背诵说明:酌定减轻情节和酌定情节要分开,酌定减轻情节也是基于法律规定的(63条),而酌定情

节是在审判中总结出来的。

免除处罚,是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适用免除处罚的情节,除应当明确各种总则性和分则性免除处罚情节的具体内容外,必须把握三个基本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行为人所构成的犯罪情节轻微;

(3)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

背诵说明:注意免除为情节轻微,为13条但书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46、酌定情节的概念及其作用;酌定情节的种类;酌定情节的适用。

1)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

2)酌定情节的种类:(1)犯罪的动机;(2)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4)犯罪侵害的对象;(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

3)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从宽情节,是指会使犯罪人受到从宽处罚的情节,它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情节;从严情节,是指会使犯罪人受到从严处罚的情节,仅有从重处罚情节一种。

在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存的情况下,应本着法定情节优先于酌定情节的原则,决定情节的适用。酌定情节是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由法官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因而,它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依据之一。

47、一般累犯的概念及构成条件(4)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条件为:

刑法学知识点归纳

刑法学知识点归纳 一、总则部分 1、刑法的概念、分类、性质、任务和功能 2、刑法的解释 3、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复习) 4、刑法的适用范围(重点复习) 5、犯罪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6、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分类(重点复习) 7、犯罪课题与犯罪对象 8、危害行为的概念 9、不属于危害行为的几种情况 10、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11、不作为的分类 12、危害结果的概念、分类 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14、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重点复习) 15、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重点复习) 16、论单位犯罪(重点复习) 17、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18、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19、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20、简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21、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2、紧急避险的概念、成立要件 23、无防卫动机的情况(重点复习) 24、防卫过当的成立要件及处罚原则(重点 25、特殊防卫的概念与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6、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概念、法律规定、成立要件、处罚原则 27、犯罪未遂的分类(问答或名词辨析) 28、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9、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各自的特征、处罚原则(重点复习) 30、共同犯罪的形式(问答或名词辨析) 31、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各自包括?32、继续犯的概念、特征以及与状态犯、即成犯、接续犯的区别(重点复习) 33、想象竞合犯的概念、特征及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34、结合犯与集合犯(重点复习) 35、惯犯与连续犯(重点复习) 36、连续犯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37、连续犯与继续犯(重点复习) 38、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39、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问答或辨析) 40、刑事责任的根据(问答) 41、刑罚的目的(重点复习) 42、罚金的执行与缴纳(问答) 43、剥夺政治权力刑(问答) 44、没收财产与罚金 45、非刑罚处理方法(问答) 46、量刑的原则(问答) 47、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 48、累犯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49、自首的成立条件(重点复习) 50、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重点复习) 51、缓刑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52、假释的成立条件(重点复习) 53、追诉时效的延长(问答) 54、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问答) 55、法定刑与宣告刑 二、分则部分(主要以罪名的比较为主) 1、罪状的概念、分类 2、事后抢劫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3、斡旋受贿概念、成立条件(问答) 4、如何理解公共安全?(重点复习) 5、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处罚原则 6、间接走私的类别(重点复习) 温馨提示: 1、考试中往往会出现诸如比较两个相近的罪名的比较题或论述题,但两个罪名之比较未必各项均有不同,故我们应当按顺序逐一比较,相同点亦需做出说明,不同点则是重点比较之处。

民法—18种时间知识点总结

1、法院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接到通知不服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宣告失踪: 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③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0,公告期①②为1年,④为3个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4、“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通知”。 5、诉讼时效: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②1年四种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毁损或被丢失的。 ③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④ 4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7、留置权人指定的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无约定。 8、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9、遗失物的公告期6个月。 10、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期间1年(登记之日,恢复自由之日)。 11、继承权诉讼时效2年,自有人否认他的继承权之日起,最长保护期20年自继承开始之日。 12、所有人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13、保证期间6个月、2年。 14、代位权,诉讼时效2年;撤销权,诉讼时效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15、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2年的规定。 16、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期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除斥期间)。 17、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 18、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前3个月内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刑法学总论教学大纲2018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制定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制定人(执笔人):肖秀娟 审核人: 制定(或修订)时间:2018年1月16日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总述 课程名称刑法总论课程代码 课程性质主干课程先修课程无 总学时数48周学时数3 开课院系文法系任课教师肖秀娟编写人肖秀娟编写时间2018/1/16课程负责 人 大纲主审人 使用教材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八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 教学参考资料1.[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2.[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 3.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 4.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二)、(三)、(四)、(五)、 (六)、(七)、(八)、(九)、(十) 7.[德]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 8.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 9.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 10.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13年 课程教学目的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课程教学,使学生掌握刑法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及重点罪名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刑法总则及相关理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适应将来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刑法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子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通过并公布后,从1997年的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溯及力:只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如果有,则有溯及力。我国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新法:新法生效后犯罪,新法生效后审判或判决。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犯罪构成: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就是依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要件具体变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3)

2017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 点100条(3) 41、使用假币罪的两个考点总结如下:(1)"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购物、存入银行、赠与他人),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赌博);(2)必须让假币进入流通领域,即"转起来"才成立本罪。若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观看或炫耀的,不成立使用假币罪,而应成立持有假币罪。 42、经过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目前有五种:(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多次盗窃;(3)入户盗窃;(4)携带凶器盗窃;(5)扒窃。其中,后三种是修正案(八)新增的行为方式,务请注意。 43、(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3000元以上;(2)多次盗窃:"多次"是指三次以上,此外,多次盗窃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3)入户盗窃:首先,盗窃的故意必须形成于入户之前,否则就是一般盗窃;其次,“户”应做缩小解释,同“入户抢劫”;最后,虽不要求数额较大,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例如一张白纸;(4)携带凶器盗窃:首先,与"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一样,这里的"携带"="暗藏",凶器只是"备而不用",即不能显示凶器,否则,可能成立抢劫罪;其次,没有数额的限制;(5)扒窃:首先,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其次,扒窃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紧密贴身占有的财物,但不限于体积较小的财物;最后,虽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 44、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1)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对于由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能成立盗窃罪,只能成立侵占罪;(2)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首先,是"占有"而非"所有",这就意味着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其次,是"占有"就可以了,不一定必须是"合法占有",这就意味着,即使是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例如"黑吃黑"。试举3个例子:(1)甲的财物借给乙之后,甲又偷回来:甲是盗窃罪;(2)甲的财物被乙偷走之后,甲又偷回来:甲无罪;(3)甲的财物被乙偷走后又被丙偷走:丙是盗窃罪。 45、既然自己的财物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那么,他人的财物就更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了。这是典型的"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因此,将盗窃罪的对象解释为"他人的财物",是当然解释而非缩小解释。 46、 数额较大 (3年以下) 数额巨大 (3年以上10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 (10年以上或无期) 备注 盗窃罪1000—3000元以上3万—10万元以上30万—50万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不包括无期徒刑。 抢夺罪1000—3000元以上3万—8万元以上20万—40万元以上 敲诈勒索罪2000—5000元以上3万—10万元以上30万—50万元以上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刑法学总论

刑法学总论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10分) 1.【但书规定】:《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行政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者是罪与非罪的区别:37条是犯罪,但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13条不认为是犯罪。 2.【预备、未遂、中止的相关概念和处罚方式】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第1款) 处罚方式: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2条第2款)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 处罚方式: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23条第2款)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 处罚方式: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24条第2款) 3.【共同犯罪人及其分类标准】 分类标准:作用地位为主兼用分工形式(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适当照顾到共同犯罪人行为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26条第1款)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第27条第1款)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1)

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 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 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 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 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 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是关 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 事项。﹝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形式刑法: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 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 但内容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 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

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 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 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 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 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根 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 律。﹝我国﹞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解释效力A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在刑法施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刑法学总论期末考试答案

姓名:胡永阳班级:默认班级成绩:99.0分 一、单选题(题数:50,共 50.0 分)1 犯罪论的结构涉及到的三要素不包括()。1.0分 ?A、 罪 ? ?B、 责 ? ?C、 刑 ? ?D、 行 ? 我的答案:D 2 关于紧急避险的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紧急避险保护了合法利益,但是牺牲了第三者的利益? ?B、 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大于所牺牲的利益 ? ?C、 紧急避险的行为是无害的,因此符合法律规范 ? ?D、 紧急避险实际上损害了合法利益 ? 我的答案:C 3 防卫过当的构成条件是()。 1.0分 ?A、 必须是正当防卫行为 ? ?B、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C、 造成重大损害

? ?D、 以上都是 ? 我的答案:D 4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0分 ?A、 犯罪预备 ? ?B、 犯罪未遂 ? ?C、 犯罪中止 ? ?D、 犯罪既遂 ? 我的答案:D 5 关于因果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刑法中,若一个行为直接导致一个结果的发生,不需要再做因果关系判断。 ? ?B、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有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与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C、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的关系,而非刑侦意义上的犯罪原因。 ? ?D、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相同的意义。 ? 我的答案:D 6 财产性犯罪中,()是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1.0分 ?A、 犯罪是否得逞 ? ?B、 是否着手 ?

?C、 结果是否发生 ? ?D、 结果是否造成危害 ? 我的答案:C 7 特殊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一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1.0分 ?A、 一年 ? ?B、 二年 ? ?C、 三年 ? ?D、 四年 ? 我的答案:C

2020年法律硕士刑法总则重要知识点:数罪并罚

2020年法律硕士刑法总则重要知识点:数罪并罚 一、有期徒刑限制加重★★★★★ (一)一般情形:刑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判处刑罚(总和刑期﹤35年,20年;总和刑期≧35年,25年) (二)漏罪:“先并后减”:(漏罪的判决+先前的判决)- 已经执行 (三)新罪:“先减后并”:(先前判决-已经执行)+ 新罪判决 (四)既有漏罪又有新罪:“先并后减”+ 新罪判决 如,①甲犯C.D.E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0年、11年, 对甲应该怎样量刑? 11以上20年以下。 ②如果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在执行5年后,法院发现甲在判 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A罪、B罪,并就A罪、B罪分别判处有期 徒刑10年、11年。问:对甲应该怎样量刑? 漏罪:18+10+11=39 18年以上25年以下 ③如果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5年。则甲还应执行多少年? 25-5=20年——在漏罪的情形,最终的执行的刑期不可能突破相对应的上线 ④如果甲不但有漏罪A.B,同时还犯F罪、G罪,法院就F罪、G 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7年。问:对甲应该怎样量刑? 新罪:20+7+8=35

20年以上25年以下,如果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5年,25年是甲还 应执行的刑期,加上之前的5年,甲一共执行了30年。——在新罪的 情形,最终的执行的刑期可能突破相对应的上线 二、缓刑制度★★★★ (一)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下”包括本数。宣告刑。 (二)能够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理应缓刑:(判决时)不满18周岁的人、(判决时)怀孕的妇女和 (判决时)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理应宣告缓刑。 不得缓刑: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能够适用禁止令,理应实行社区矫正。 注意: 1.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通常原则,因为 没有执行过);又符合缓刑条件的,能够再次缓刑。 2.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得撤销缓刑。针对漏罪单独定罪 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能够再次缓刑。 3.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无论什么时候发现,撤销缓刑,收监 执行原判刑罚。如果新罪没过追诉时效,数罪并罚(通常原则,因为没 有执行过),不能再适用缓刑。 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学知识点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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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定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立法解释: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包括3种情况A.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做的解释 B.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做的解释 C.刑法在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4.司法解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的阐明(z最高法和最高检 5.扩张解释: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其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二、简答题: 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单行刑法(规定、决定、条例、补充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3、附属刑法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二、简答题: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含义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给以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以刑罚处罚。也即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原则。 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或罪刑均衡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程度,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处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当,罪当其罚。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刑法对什么人,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即有溯及力,不适用即没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述 一、名词解释: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安全与完整,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也即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简答题: ﹡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 人身权编 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转让性、支配性、无意思性、专属性 三、分类 人格权、身份权 人身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四、人身权法律关系 1、内容 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利益处分权 义务:消极义务 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 一、人格概述 1、一般概念

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 ②个人的道德品质 ③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 2、法律概念 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刑事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的集合 3、中国法上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 中引用 4、法律人格的含义 ①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 ②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人格权概述 1、概念 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2、人格权性质: ①自然性。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 ②法定性:A、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B、非法定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C、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法定(实然)权利? D、人格权本质上为私权

3、客体:人格利益 A、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B、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人格利益 C、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 三、人格权分类 1、基本分类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2、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 (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进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宪法38、民法通则101)(2)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表彰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 四、一般人格权 1、来源于罗马法 2、一般人格权产生并决定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 3、一般人格权解释、产生、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 4、特征 A、主体的普遍性; B、客体的高度概括性;c、内容的抽象性 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2019年电大刑法学考试必备重要知识点

刑法学(1) 填空题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 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 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5.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 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轻处罚)。 10.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1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1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 5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20.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 刑事责任)相适应。 2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 (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23.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4.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和(事 前无通谋)。 25.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6.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原则。 27.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8.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9.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0.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这种情况属于(立法解释)。 31.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 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2.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 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 33.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4.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5.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决定罚金数额。 36.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 37.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15年)。 38.在我国,有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抢劫、放 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2.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成为意外事件。 4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失), 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4.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46.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 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47.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8.管制的最低期限是(3个月)。 49.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 缓刑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 名词解释: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 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10.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 1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 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 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19.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按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 2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 22.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 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 25.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7.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 29.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30.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 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1.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 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 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 35.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围。 36.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 38.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39.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 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3.意外事件:行为然在客观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44.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7.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48.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不负刑事责任。 49.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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