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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43—60)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43—60)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43—60)

043.共同犯罪的立法宗旨

1.立法目的

(1)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违法层面的问题,即将违法事实归属于哪些参与人的行为,而非解决责任层面的问题。

(2)成立共同犯罪,无论各参与者能否承担责任,只要参与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或者心理的因果性,即使查明侵害结果由其中一人直接造成,或者不能查明具体的结果由谁的行为直接造成,也要将法益侵害结果归属于各参与者的行为。

2.具体要求

(1)成立共犯与故意内容、罪名是否一致无关。即成立共同犯罪,不需要共同犯罪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也不需要成立相同的罪名。

(2)共犯的成立与是否具有责任阻却事由无关。由于共同犯罪是解决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故成立共犯与共犯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法定年龄、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以及是否具有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等责任要素无关,有责任能力者与无责任能力者可以成立共犯。

3.认定思路

(1)第一步:按照违法层面的共犯理论,判断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认定正犯(包括共同正犯),确定正犯之后,就必须将结果或者危险结果归属于正犯行为。

(2)第二步:判断哪些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只要有因果性,就可以肯定其为不法层面的共犯。

(3)第三步:判断各参与人的责任(如刑事法定年龄、责任能力、故意内容等),进而确定参与人所触犯的罪名。

(4)第四步:按照我国刑法关于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处罚原则,分别给予参与人量刑。

思考题043:

1.甲以抢劫的故意、乙以强奸的故意共同对丙女实施暴力行为,致使丙女死亡,但查不清谁导致了致命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抢劫罪

B.乙成立强奸罪

C.即使甲、乙分别成立不同的罪名,甲、乙也具有共犯关系

D.甲、乙二人对丙的死亡都要负刑事责任,这与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并不矛盾

2.甲邀约乙一同杀丙,乙的暴力行为致使丙死亡。但甲事后才发现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认为甲、乙不具有共犯关系,则甲对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果承认甲成立间接正犯,则应将乙致使丙死亡的事实归属于甲,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C.如果认为甲、乙具有共犯关系,即使乙对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甲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D.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犯,才能认定乙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他人针对乙的杀人行为才能正当防卫

3.甲(男,20周岁)、乙(男,15周岁)、丙(男,13周岁)共同控制丁女后意图轮奸丁女。乙、丙奸淫丁女之后,甲放弃了奸淫行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三人成立强奸罪的共犯

B.丙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成立强奸罪

C.对甲、乙二人都应当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并以既遂论处

D.对甲应当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同时适用中止的处罚规定

4.甲盗窃他人一辆汽车,意图重新喷漆并改变发动机型号。乙知道真相后,为甲提供了工具,甲利用该工具为该汽车重新喷漆并改变了发动机型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即使甲对自己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甲也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正犯

B.只有认定甲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正犯,才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犯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C.如果成立共犯必须要求行为人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则甲、乙不具有共犯关系,只有认定乙成立正犯,才能认定乙成立犯罪

D.无论甲、乙是否成立共犯,甲都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乙存在成立正犯和帮助犯的差别

答案1.ABCD。2.ABCD。3.ABC。3.ABCD。

思考题042答案:1.ABCD。2.ABCD。3.AC。

044.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1.任意共犯

取决于总则法条规定的共犯,应适用总则关于共犯的处罚规定。

2.必要共犯

取决于分则条文规定的共犯。其处罚范围与处罚原则完全遵循分则条文的规定,原则上不能适用总则的共犯规定。

(1)对向犯

以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①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②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

③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如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贩卖毒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在这些犯罪中,只处罚销售者、贩卖者,不处罚单纯的购买者,双方不具有共犯关系。

注意:当双方都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双方具有共犯关系(罪名可能不同);当只有一方的行为才被规定为犯罪行为时,双方不具有共犯关系。

(2)聚众共同犯罪

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聚众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不是等同的概念,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

①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在这种情形中,刑法并不一定处罚所有的参与者。如聚众斗殴罪,仅处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

②聚众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则要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刑法》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而不处罚其他参与人。

(3)集团共同犯罪

简称集团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既可能是必要的共犯,也可能是任意的共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必要的共犯。

思考题044:

1.下列哪些选项中甲、乙成立共同犯罪(不考虑数额和情节)?

A.甲明知乙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

B.司法考试中考生甲雇请乙为自己tikao的

C.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了国家工作人员乙财物的

D.甲明知乙销售伪劣商品而购买的

2.下列哪些选项中甲、乙成立共同犯罪(不考虑数额和情节)?

A.甲为贩毒者乙寻找购买毒品的吸毒者的

B.甲被裹挟参与乙组织、策划的聚众斗殴的

C.甲参加了乙组织、领导的kongbu活动组织的

D.甲假装跳楼引起乙等人围观,扰乱交通秩序的

答案:1.BC。2.AC。

044.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1.任意共犯

取决于总则法条规定的共犯,应适用总则关于共犯的处罚规定。

2.必要共犯

取决于分则条文规定的共犯。其处罚范围与处罚原则完全遵循分则条文的规定,原则上不能适用总则的共犯规定。

(1)对向犯

以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①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②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

③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如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贩卖毒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在这些犯罪中,只处罚销售者、贩卖者,不处罚单纯的购买者,双方不具有共犯关系。

注意:当双方都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双方具有共犯关系(罪名可能不同);当只有一方的行为才被规定为犯罪行为时,双方不具有共犯关系。

(2)聚众共同犯罪

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聚众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不是等同的概念,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

①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在这种情形中,刑法并不一定处罚所有的参与者。如聚众斗殴罪,仅处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

②聚众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则要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刑法》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而不处罚其他参与人。

(3)集团共同犯罪

简称集团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既可能是必要的共犯,也可能是任意的共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于必要的共犯。

思考题044:

1.下列哪些选项中甲、乙成立共同犯罪(不考虑数额和情节)?

A.甲明知乙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

B.司法考试中考生甲雇请乙为自己tikao的

C.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了国家工作人员乙财物的

D.甲明知乙销售伪劣商品而购买的

2.下列哪些选项中甲、乙成立共同犯罪(不考虑数额和情节)?

A.甲为贩毒者乙寻找购买毒品的吸毒者的

B.甲被裹挟参与乙组织、策划的聚众斗殴的

C.甲参加了乙组织、领导的kongbu活动组织的

D.甲假装跳楼引起乙等人围观,扰乱交通秩序的

答案:1.BC。2.AC。

045.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1.完全犯罪共同说

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完全犯罪共同说已经被淘汰。

2.部分犯罪共同说

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

2.行为共同说(事实共同说)

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违法的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非前构成要件的或前法律的自然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

注意:当前司法考试中,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得出的结论正确,那么该命题或者论断就是正确的。

046.共同正犯

1.正犯

(1)概念

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人(犯罪事实支配理论)。

注意:正犯并非仅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只是表明其对法益侵害事实起到支配作用而已。

(2)分类

①直接正犯:行为人自己直接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直接正犯可能单独成立犯罪,也可能存在于共犯之中。

②间接正犯:通过支配他人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对此,应将被利用者的行为直接归属于间接正犯。

③共同正犯:共同对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起实质的支配作用。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将危害结果归属于所有参与共同正犯的人。

④同时正犯:二人以上没有共谋同时侵犯同一法益。如果无法证明谁导致危害结果的,应当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

2.共同正犯(简单共同犯罪)

(1)成立条件

共同正犯的成立,要求客观上有共同行为的事实(行为的分担),主观上有共同的行为意思(意思的联络)。(2)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部分实行”,不是指形式上部分地实施了构成要件行为,而是指实质上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了重要或者关键作用;“全部责任”,既不是指主观责任,也不是指作为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而是指对结果的客观归属,即即使共同正犯人只实施了部分行为,也要将全部结果归属于其行为。

(3)区别对待、罪责自负

各共犯人只能在自己有责的范围内对共同造成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对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4)违法的相对性

如果能够确定有的行为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因果联系,则不能将该结果归属于该行为人;或者对有的行为人而言,客观上存在阻却违法性的事由,也不能将该违法事实归属于该行为人。

3.共同正犯的特殊类型

(1)共谋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谋实行某犯罪行为,但只有一部分人基于共同的意思实行了犯罪,没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谋人构成所共谋之犯罪的共同正犯。

(2)附加的共同正犯与择一的共同正犯

以共犯论处。

(3)过失的共同正犯

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刑法理论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

①否定说:共同故意犯罪才成立共同犯罪,故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按照单一正犯的原则处理,如果成立犯罪的,分别按照相应的过失犯罪定罪处罚(可能成立同时犯)。

②肯定说:共同犯罪是违法类型,是为了将违法事实归属于各共犯人,即是否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而无论是故意的共同实行行为还是过失犯的共同实行行为,都可能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思考题046:

1.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共谋次日去盗窃财物,但乙因故未到现场,甲独自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甲、乙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B.甲、乙在山上玩耍时将一石头推下山,碰巧将一路人砸死的,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犯,才能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17周岁)、乙(15周岁)共谋去某仓库盗窃财物,甲、乙各盗窃1万元,即使乙不成立盗窃罪,甲盗窃的数额应该是2万元

D.甲、乙共同受雇于某毒贩,各自运输500克海洛因共同乘坐一列火车回到某市,甲、乙成立运输毒品罪,数量皆为500克

2.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情节和数额)?

A.甲、乙共谋盗窃财物,在寻找作案目标时遇到巡逻的保安,甲对乙喊“快跑”,乙遂仓皇逃跑,甲趁保安追赶乙时盗窃财物的,甲、乙成立盗窃罪既遂

B.甲、乙为杀丙,各自向丙开了一枪,其中一发子弹致使丙死亡,但查不清这是谁射击的子弹的,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甲、乙二人

C.甲以杀人故意、乙以抢劫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行为,致使丙死亡的,无论谁造成了死亡结果,甲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抢劫罪,符合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构成

D.看守所值班武警甲、乙二人值班期间斗地主,致使在押人员丙脱逃的,但证据表明甲是故意放跑丙的,甲、乙不成立共犯,但甲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乙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3.甲、乙受雇于李某去杀害在麻将馆打牌的丙。甲从正门进去,乙堵住后门。甲误将丁当作丙而拳打脚踢,随即发现认错人,遂继续寻找丙。丁发觉形势不对,准备从后门逃离。乙看到有人从后门出来,就以为是丙,遂一棍将其打倒在地,丁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问:根据刑法理论分析甲、乙的行为。

答案:1.ACD。2.BCD。3.要点: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乙属于对象错误,甲成立方法错误。按照不同学说会得出不同结论。

047.间接正犯

1.概念

(1)行为人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

(2)间接正犯必须对被利用者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

2.类型

(1)被利用者欠缺构成要件要素

①被利用者实施行为,但欠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要素(如身份),利用者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②真正的身份犯要求正犯具有特定身份,故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行为的,如果利用者没有参与实施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行为,则属于间接正犯;如果利用者参与实施了支配法益侵害事实的行为,则属于直接正犯。

(2)被利用者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①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例如,甲诬告陷害乙犯故意杀人罪,后来司法机关判处乙死刑立即执行,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与诬告陷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②利用被害人的自我侵害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由于不能认定被害人对自己的法益侵害具有违法性,故应认定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3)利用欠缺故意的行为

①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属于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第一,在这种情形中,被利用者对任何一个构成要件要素缺乏认识时,利用者都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第二,但在选择性要素的场合,由于各种要素具有等价性,利用者对被利用者实施欺骗行为的,不成立间接正犯。

例:甲拐骗了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丙后,谎称丙是不满14周岁的男童,让乙将丙出卖给他人。因为无论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还是男童,都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乙的认识错误属于选择性要素的错误,适用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处理原则,不影响故意的认定,故甲、乙都成立拐卖妇女罪的直接正犯。

②被利用者虽然具有其他犯罪的故意,但缺乏利用者所具有的故意时,利用者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③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犯中的加重要素必须要求故意时,被利用者对加重要素缺乏故意,则利用者可能成立加重犯的间接正犯。

④在真正的身份犯中,一般人故意利用有身份的不知情者实施违法行为的,被利用者因没有故意而不成立该故意犯罪,利用者不能成立间接正犯,但可能成立教唆犯,因为真正身份犯中的身份是对正犯(包括间接正犯)所做的要求。

(4)利用欠缺目的的行为

在目的犯中,目的属于责任要素,缺乏该目的的行为不构成目的犯;行为人利用他人实现该目的犯的行为,即使被利用者有故意,但只要缺乏特定目的,利用者就该目的犯成立间接正犯。

(5)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行为

①无责任能力者缺乏辨认、控制能力,对其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只能将结果归责于背后的利用者,即肯定利用者的行为支配了犯罪事实。

②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与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共同犯罪时,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不一定成立间接正犯,只有当其支配了犯罪事实时,才可能被认定为间接正犯。

(6)利用他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行为

利用他人不可避免的违法性错误与利用他人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成立间接正犯。

3.间接正犯与共犯

(1)间接正犯的认定,是为了解决幕后操纵者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事实,但因其支配了犯罪事实,故也应当认定为正犯的问题。

(2)利用者与被利用者完全可能成立共犯,当然,双方可能成立不同罪名。

思考题047:

1.关于间接正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和情节)?

A.甲对在丙家中打扫卫生的钟点工乙谎称“丙让我将其落在家中的公文包带给他”,乙信以为真,将丙的公文包递给甲的,甲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B.甲在机场捡到丙的行李寄存牌,然后向行李寄存处的保管员乙出示寄存牌,乙遂将丙寄存的行李箱交给甲的,甲成立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C.甲对国家工作人员乙谎称需要10万购置住宅,乙将其管理的10万元挪给甲,甲却用于赌博,但5天后归还的,乙不成立挪用公款罪,但甲成立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

D.国家工作人员甲在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与自己财物时,指使乙收受该财物,乙在知道真相后欣然接受财物的,甲成立受贿罪的直接正犯而非间接正犯

2.关于间接正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和情节)?

A.兽医甲欺骗乙,称其宠物犬患有狂犬症,致使乙忍痛杀死该犬的,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间接正犯

B.甲以杀死乙相威胁,要求乙强奸丙女,乙为避免自己死亡而强奸丙女的,甲成立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C.甲知道乙意图强奸丙女,事先将丙迷昏,使得乙顺利实施了奸淫行为,若不承认片面正犯,则甲成立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D.甲发现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即将掉下来,于是让丙在楼下等候自己,致使丙被花盆砸成重伤的,甲成立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3.关于间接正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和情节)?

A.医生甲为杀死患者丙而开了某药物,护士乙发现该药物可能致人死亡,但仍然为丙注射,致使丙死亡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直接正犯

B.甲指使乙抢劫财物,但隐瞒了对象是救灾物资的事实,乙误以为是普通财物而抢劫的,甲成立抢劫罪加重构成的间接正犯,乙成立抢劫罪基本犯的直接正犯

C.法官甲告诉乙“麻雀是四害之一,要消除四害,保护粮食”,但麻雀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乙遂捕杀了大量麻雀的,甲成立非法猎捕、杀害珍贵动物罪的间接正犯

D.公司经理甲以本公司需要周转现金为名,指使乙向银行骗取贷款,承诺三个月后归还,但甲随后携款潜逃的,乙成立骗取贷款罪,甲成立贷款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1.AD。2.ABCD。3.BCD。

048.共犯的处罚根据

共犯:又称狭义的共犯,包括教唆犯与帮助犯。其处罚依据存在两种观点:

1.共犯从属性说:共犯的处罚根据是共犯通过正犯行为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共犯诱使、促成了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

(1)正犯必须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否则,不能处罚教唆者与帮助者。

(2)如果正犯侵犯的法益,不是教唆者、帮助者必须保护的法益(共犯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则正犯成立犯罪,教唆者、帮助者不成立犯罪。

2.共犯独立性说:共犯的处罚根据是共犯行为本身,即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本身就是值得刑法处罚的违法行为。

思考题:

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唆使乙自伤、自残的,因乙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故甲的行为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

B.甲、乙共谋伤害丙,但黑暗中甲误将乙当作丙打伤的,即使认定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乙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的帮助犯

C.甲教唆乙强制猥亵、侮辱丙女,但乙却强奸丙女的,无论按照共犯独立性说还是从属性说,甲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教唆犯

D.甲教唆乙盗窃财物,但乙却实施了绑架行为的,无论按照共犯独立性说还是从属性说,甲都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

答案:ABC。

049.教唆犯

1.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1)教唆对象

①是否要求教唆对象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极端从属性说认为,教唆对象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

限制从属性说认为,教唆对象可以是无责任能力的人,但必须是有一定规范意识的人,否则成立间接正犯。

②教唆犯与帮助犯:

第一,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决意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

第二,如果他人有基本犯罪的故意,行为人唆使他人实施加重构成要件行为的,成立加重犯的教唆犯;如果他人有基本犯罪的故意,行为人唆使他人实施量刑规则的情形,则成立帮助犯。

第三,行为人说服或者建议已决意实施加重犯罪的人实施了基本犯罪的,行为人不成立教唆犯,可能成立帮助犯。

第四,行为人唆使打算将来实施犯罪的人立即实施犯罪的,成立教唆犯。

③附条件的教唆:如果他人具有附条件的故意,原本不具备该条件,但行为人制造条件或者谎称具备条件,使他人故意实现构成要件的,成立教唆犯。

④教唆对象必须特定,否则属于煽动。

(2)教唆行为

①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不等于犯罪故意),进而使之实行犯罪。

②故意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③教唆方式、方法不限,但不作为方式不能构成教唆行为。如果威胁、强迫导致被教唆者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成立间接正犯。

④教唆犯的成立是否要求正犯必须具有犯罪故意?

肯定说认为,只有当被教唆者因为受教唆产生了实行犯罪的故意,并且着手实行犯罪,才成立教唆犯;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因为受教唆而产生故意,教唆者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否定说认为,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者产生故意为条件、帮助犯的成立也不以被帮助者具有故意为前提,因为正犯行为只是就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言,因此,只要使他人实施了正犯行为,即使他人没有产生犯罪的故意,也具备了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同样,只要使符合构成要件的正犯行为更为容易,就具备了帮助犯的处罚根据。

(3)教唆故意

①教唆犯的故意内容: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犯罪,以及被教唆人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

②过失教唆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③未遂的教唆: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既遂的行为。如果教唆者所唆使的行为是不能犯,则不问教唆者的故意内容如何,均不成立犯罪;如果教唆者所唆使的行为是可能导致结果发生的未遂犯,则需要判断教唆犯是否具有教唆犯罪的故意来确定其是否成立犯罪。

2.教唆犯的认定

(1)教唆犯只对与自己的教唆行为具有心理因果性联系的结果承担责任。

(2)对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3)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对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

(4)间接教唆成立犯罪。

(5)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共犯的正犯化),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思考题049:

1.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对乙说“去问丙是否还债,如果不还债我就杀死丙。”乙明知丙会立即还债,但对甲说“丙不还债”,甲遂杀死了丙。甲是故意杀人罪的直接正犯,乙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甲唆使孕妇乙“如果生下女婴,就溺死”,后来乙果真诞下女婴,乙遂将婴儿溺死的,即使甲教唆乙杀人时还不存在“人”,甲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

C.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15周岁的乙驾驶,因乙缺乏驾驶技能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由于乙对交通肇事罪不负刑事责任,故甲成立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

D.甲明知乙意图实施抢劫行为,而唆使乙入户抢劫,乙因此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的,乙成立入户抢劫的正犯,甲成立入户抢劫的教唆犯

2.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雇请乙杀害丙,但乙在等候丙时发现仇人丁,遂开枪打死丁的,按照共犯从属性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

B.甲明知丁意图杀人,仍然唆使乙去教唆丙为丁提供匕首,丁利用该匕首杀死被害人的,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C.甲讲授刑法案例,使得乙坚信“要想富、就盗窃”,甲知道乙产生犯意而不阻止乙实施盗窃行为的,甲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

D.甲指使乙向丙的饮料中投放毒药,但事后发现却是营养粉的,按照共犯从属性理论,只要认定乙不成立犯罪,甲也不成立犯罪

3.普通公民甲唆使15周岁的警察乙对丙实施暴力行为,以逼取证人证言,情节严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按照极端从属性说,因乙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故甲不成立暴力取证罪的教唆犯

B.按照极端从属性说,甲虽然不成立暴力取证罪的教唆犯,但成立间接正犯

C.按照限制从属性说,因乙实施了暴力取证罪的违法行为,故甲成立暴力取证罪的教唆犯

D.如果认定甲成立暴力取证罪的教唆犯,对甲应当从重处罚

4.甲、乙约好在餐馆吃饭。先到的甲发现邻桌的丙上洗手间时将手包放在座位上,遂对刚进来的乙说:“这是别人的包,快拿好,咱们换个餐馆吃饭。”乙却误以为这是甲的包,并认为是甲让自己帮其拿着,遂将手包拿着,与甲一起离开。

问: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分析甲的行为性质。

答案:1.ABD。2.ABC。3.ACD。4.答题要点:根据对违法行为理解不同,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就不同。具体分析略。

050.帮助犯

1.概述

帮助犯,是指帮助正犯实行犯罪的人。成立条件:

(1)帮助的行为。

(2)帮助的故意。

(3)按照共犯从属性说,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

(4)帮助行为起到了物理或者心理的帮助作用。

2.帮助行为

(1)帮助行为的方式:包括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

(2)帮助行为的内容:包括物理性帮助和心理性帮助。当然,帮助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成立帮助犯。(3)帮助行为的时间:包括预备的帮助犯与实行行为同时的帮助犯(伴随的帮助犯)以及承继的帮助犯(中途参与帮助)。但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即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帮助犯;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帮助犯。

(3)帮助行为的从属性:共犯的从属性,是指共犯对正犯的违法事实的从属性,而非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故只要正犯的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使正犯没有故意,以帮助故意实施帮助行为者,成立帮助犯。

3.帮助效果

只有当帮助行为从物理上或者从心理上促进、强化了正犯结果时,才能为帮助犯的处罚提供正当化的根据。(1)帮助(犯)未遂:帮助行为并未对正犯行为起到任何帮助的效果。注意区分未遂的帮助犯:为正犯犯罪未遂的行为起到了帮助的效果。

(2)存在着物理的帮助行为却起到了心理的因果性作用。

(3)帮助犯是对正犯的帮助,故单纯针对帮助行为进行帮助的,不成立帮助犯。但只要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即使正犯没有意识到这种帮助行为,也应认定对正犯的帮助,成立帮助犯(片面的帮助犯)。

4.中立的帮助行为

(1)日常生活行为完全可能承担帮助犯的刑事责任,即如果帮助者明知他人正在或者马上要实行犯罪,为其顺利进行提供帮助的,可能成立帮助犯。

(2)行为人既有中立的帮助,还有正犯行为,都侵害同一法益的,属于共犯的竞合,应按正犯论处。(3)行为人提供的设备、方法等具有正当用途,但正犯利用该设备、方法实施犯罪的,事先提供该设备、方法的人,不成立帮助犯。

思考题050:

1.关于帮助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网民利用甲公司提供的播放器下载、上传淫秽视频,播放器同时对淫秽视频予以缓存,其他网民能观看

该淫秽视频的,甲公司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正犯而非帮助犯

B.甲公司在网络上免费提供下载工具,其他人利用该工具下载、播放并传播淫秽视频出售的,甲公司不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帮助犯

C.甲明知乙要下楼去杀死邻居丙,在乙向甲借斧头时,甲仍将斧头借给乙,乙即将邻居丙杀死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D.甲、乙明知丙意图盗窃财物,在没有共谋的情况下各自给丙提供了一把钥匙,丙仅找到甲提供的钥匙,但丙去盗窃财物时被人当场抓获的,甲、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2.关于帮助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接受乙的邀请为丙盗窃财物望风,但丙对此不知情的,甲成立丙盗窃罪的帮助犯

B.甲明知乙杀丙而为其提供了一把匕首,乙未使用匕首而用手掐死丙的,甲成立乙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帮助犯

C.乙唆使丙伤害丁,并承诺给予丙5万元作为报酬,事后乙才指使甲给予了丙5万元钱的,甲成立丙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D.甲误以为乙意图杀丙,遂以帮助意思将毒药交给乙,并无杀人故意的乙将其当作良药让丙服用,致使丙死亡的,按照共犯从属性说,甲至少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3.关于帮助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和情节)?

A.甲是公司法务,在审查公司合同时,发现对方当事人诈骗财物而未及时提出,致使公司被诈骗的,甲成立诈骗罪的不作为方式的帮助犯

B.甲发现乙意图跳楼自杀,遂大喊“快跳啊,我一会还要上班”,乙深感世态炎凉,遂跳楼自杀的,如果认定乙自杀属于违法行为,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C.甲对乙说“如果你将保管的丙的电脑据为己有,我负责给你出售”,乙将电脑据为己有后交给甲销售的,即使侵占罪的法定刑轻于赃物犯罪,也要认定甲成立侵占罪的共犯

D.甲明知乙绑架婴儿丙后向其家人勒索财物,仍然答应乙为其喂养并照顾婴儿日常起居的,甲成立乙绑架罪的帮助犯

答案:1.ABC。2.BD。3.ABC。

051.帮助犯的正犯化

帮助犯的正犯化,即刑法将帮助行为规定为正犯行为,并为其设置了独立法定刑。

1.帮助犯的绝对正犯化

帮助犯已经被分则条文提升为正犯。例如,第107条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20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

(1)扩大处罚范围:帮助犯被正犯化后,其成立犯罪与否不再以其他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

(2)提升处罚程度:帮助犯被正犯化后,其量刑不再适用刑法总则规定的从犯处理(不再适用第27条规定),而必须直接按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出处罚,该“帮助”行为本身不存在免除处罚的可能。

(3)直接适用共犯原则:帮助犯被正犯化后,教唆他人实施该正犯行为的,成立对该正犯的教唆犯(而非帮助犯);帮助他人实施该帮助行为的,成立对该正犯的帮助犯。

2.帮助犯的相对正犯化

帮助犯是否被提升为正犯,需要独立判断帮助行为是否值得科处刑罚。在没有其他正犯的场合,这种帮助犯是否值得处罚,取决于该帮助行为本身是否侵害法益以及侵害的程度。

例如,刑法第358条第4款规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具体分析判断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3)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帮助犯没有被提升为正犯,帮助犯依然是帮助犯,但刑法分则为其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而不再适用总则关于帮助犯(即从犯)的处罚规定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的强迫劳动罪,第284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组织考试作弊罪,第287条之二第1款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没有扩大处罚范围:这些法条规定的行为依然是帮助行为,其成立犯罪以正犯实施了不法行为为前提。(2)按照帮助犯的原则认定共犯:教唆他人实施这些帮助行为的,不成立教唆犯,而是帮助犯;单纯帮助他人实施这些帮助行为,对正犯结果没起作用的,不成立犯罪。

(3)提升处罚程度:如果这些帮助行为成立犯罪,不能适用总则第27条的规定,应直接适用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

(4)想象竞合:如果这些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应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思考题051:

1.关于帮助恐怖活动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乙组织恐怖活动培训,而为其提供了资金支持的,即使乙尚未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甲也成立组织恐怖活动罪既遂

B.甲为乙实施恐怖活动招募、运送人员,乙尚未实施恐怖活动的,甲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应适用从犯的处罚规定

C.甲明知乙等人将要实施爆炸行为,而为其提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使得乙等人顺利实施爆炸的,甲成立爆炸罪的帮助犯与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正犯,属于想象竞合犯

D.甲教唆乙为丙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无论丙是否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甲都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教唆犯

2.关于帮助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误以为乙将要组织卖淫,而为其私下招募多名卖淫人员,但事后被乙拒绝的,甲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未遂

B.甲拐卖成年男子卖与乙以强迫其劳动,乙尚未强迫其劳动就案发的,只要乙不成立强迫劳动罪,甲也不成立该罪的帮助犯

C.甲为乙提供作弊器材,使其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甲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帮助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甲明知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集资诈骗行为,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致使乙集资诈骗数亿元的,甲成立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答案:1.ACD。2.BD。

052.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

1.基本关系

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

2.具体表现

(1)一般情形

客观上引起他人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①如果正犯具有故意时,引起者成立教唆犯;

②如果正犯没有故意时,引起者具有间接正犯故意的,成立间接正犯;

③正犯没有故意时,引起者不具有间接正犯故意的,仅成立教唆犯。

(2)身份犯

对于身份犯,区分教唆犯与间接正犯,需要同时考虑直接行为者与引起者的身份和故意:

①如果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其他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且具有犯罪故意时,引起者仅成立教唆犯;

②如果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其他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没有故意时,没有身份的引起者仅成立教唆犯,而不成立间接正犯;

③如果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其他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没有故意时,具有身份的引起者成立间接正犯;

④如果直接行为者不具有特殊身份,但实施了符合其他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不管有无故意,具有身份的引起者成立间接正犯。

思考题052:

关于共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和情节)?

A.甲将假币交给不知情的乙使用,但乙发现真相后仍然使用的,甲成立使用假币罪的教唆犯;如乙不知情的,则甲成立使用假币罪的间接正犯

B.甲使用假币贿买证人乙,意图使其作伪证,但遭到乙严词拒绝的,甲成立使用假币罪的直接正犯与伪证罪的教唆犯,属于想象竞合犯

C.警察甲在办案过程中伪造证据,致使法官将无罪者判决有罪的,甲成立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直接正犯,属于想象竞合犯

D.甲冒充警察查案,指使邮政工作人员乙大量开拆邮件、包裹的,甲成立私自开拆邮件、包裹罪的教唆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间接正犯与招摇撞骗罪的直接正犯,属于想象竞合犯

答案:ACD。

053.承继的共犯

1.概念

承继共犯,是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正犯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正犯行为或提供帮助行为,并对正犯结果起到了重要作用或者促进正犯结果的作用的情形。

2.成立条件

除了持续犯(继续犯),犯罪既遂并且行为结束之后不可能有承继的共犯,之后提供帮助的可能成立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3.共犯性质

(1)基本原则

后行为人参与的行为性质与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相同。

(2)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前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恐吓行为之后,后行为人只是参与接受财物的,成立承继的帮助犯。

(3)抢劫罪

前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行为,后行为人参与了取走财物的行为的,由于抢劫罪是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型,后行为人参与的是抢劫行为,成立抢劫罪,根据其所起的实质作用,认定是承继的共同正犯或者承继的帮助犯。

(4)结合犯

承继者仅参与后一犯罪的,不构成结合犯,仅成立其参与的后一犯罪。因为结合犯是两个独立的犯罪类型的结合,故应该分别认定各参与人的行为性质。

4.责任范围

(1)基本原则

先前行为导致的结果不能归属于后行为人,因为后行为人只能对与自己的行为具有因果性的结果承担责任,即后行为人对其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2)延伸原则之一

只要能够证明是后行为人参与后共同行为引发的结果,无论是先行为人还是后行为人导致的结果,也无论是否查清是谁导致的结果,都要归属于先前行为人与后行为人。

(3)延伸原则之二

如果查不清楚是先行为人先前行为导致的结果还是后行为人参与后引发的结果,但能确定是其中之一引发的结果的,只能将该结果归属于先前行为人,不能归属于后行为人(后行为人不对先前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案件事实存在疑问,应做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思考题053:

1.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乙拐卖妇女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害人的,甲成立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B.甲诈骗丙的财物,乙知道真相后替甲从丙处取得财物的,甲成立诈骗罪的共犯

C.甲发现乙扒窃财物后被人追赶,为让乙逃跑而阻碍他人追赶的,甲成立盗窃罪的共犯

D.乙为勒索财物绑架丙,甲知道真相后与乙一起杀害丙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2.甲在车站扒窃丙的财物,在被追赶中,甲为抗拒抓捕而对丙实施暴力行为。经过现场的乙知道真相后在甲的邀请下也加入战团,与甲一起打丙。后丙经抢救无效而死亡,但查不清楚是甲之前的暴力行为还是乙参与之后的暴力行为致使丙死亡。

问:根据刑法理论分析甲、乙行为的性质。

答案:1.ABD。2.要点:事后抢劫,承继共犯人对先前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

054.片面共犯

1.概念

片面共犯: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2.分类

(1)片面的共同正犯

甲明知乙意图强奸丙女,在丙女饮料中放了迷药,乙以为丙女熟睡而实施了奸淫行为的,甲成立强奸罪的片面共同正犯。

(2)片面的教唆

甲将乙妻与他人幽会的照片放在乙的抽屉中,并在旁边放置了一把手枪。乙看到照片后怒火中烧,拿起手枪将妻子打死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片面的教唆犯。

(3)片面的帮助

甲发现乙追杀丙,遂在丙逃跑路上设置路障,致使丙无法逃脱而被乙杀死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片面帮

助犯。

3.处理

(1)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

(2)如果不承认片面共犯,则根据案件事实对其行为分别定罪处罚。

思考题054:

1.乙入户盗窃时,邀请甲为自己望风,商定被害人回家时立即通知乙。但甲在被害人回家时,以暴力手段阻止被害人回家,致使其重伤,对此不知情的乙窃取财物后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承认片面正犯,则甲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既遂

B.如果否认片面正犯,则甲成立伤害罪与盗窃罪,应当并罚

C.无论怎样评价甲的行为,乙都成立盗窃罪既遂

D.无论是否承认片面正犯,乙对被害人重伤的结果都不负刑事责任

2.某日晚上,乙发现曾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甲将要侵入丙家盗窃,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动为甲望风。在望风过程中,乙发现丙回来,于是与丙聊天,拖延丙回住宅的时间,待甲窃取财物从丙家出来后,乙才离开。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的行为与甲的盗窃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应将盗窃结果归属于乙的行为

B.即使甲不知道乙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提供了帮助,也要认定乙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对于乙的行为,应当按照共犯原则以从犯论处

D.无论认定甲是否成立共犯,都不影响对乙的行为的定罪处罚

答案:1.ABCD。2.ABCD。

055.不作为的共犯、共犯与身份

1.不作为的共犯

(1)对不作为犯的共犯

①正犯具有作为义务;

②正犯的不作为属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共犯从属性说);

③不具有作为义务的人,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2)不作为方式的共犯

①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

②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③不作为行为不能成为教唆犯,可以成立帮助犯。

注意:不作为行为是成立帮助犯还是成立正犯,取决于履行作为义务对防止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

(3)共犯人的作为义务

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致使被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使得被害人的法益处于紧迫危险中,因而产生了保护被害人的法益不受他人侵犯的作为救助义务。

2.共犯与身份

(1)不真正身份犯

在不真正身份犯中,量刑身份只针对具有该身份的犯罪人起作用。

(2)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中的身份要求仅仅针对正犯而言,对教唆犯与帮助犯不需要定罪身份,故普通主体教唆、帮助具有定罪身份的人实施以定罪身份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①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犯罪,如果没有触犯其他犯罪,则只能按照身份犯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②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成立共犯,但有身份者成立甲罪的正犯(可能是乙罪的从犯),无身份者为乙罪的正犯(可能是甲罪的从犯),即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犯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以上罪名的,应认定为较重罪的共犯。

(3)不同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各自利用自己的身份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司法解释的观点)认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观点二(刑法理论主流观点)认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时,甲、乙都同时触犯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应按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思考题055:

甲邀约乙为自己入户盗窃望风。甲入户后发现被害人丙女在家,遂强行捆绑丙,并取走了丙的财物。甲出门后告诉了乙真相,乙提出打算强奸丙女,甲没有进行阻止,而是直接离开现场。乙强奸结束后离开时发现楼下起火,乙未加理会,扬长而去,丙女因无法逃离而被烧死。(事实一)

甲为进行赌博,遂与银行工作人员丁勾结,欺骗审批贷款的行长刘某,骗取贷款100万元后二人私分。(事实二)

问:根据刑法理论分析甲、乙的行为性质。

答题思路:

事实一:甲成立事后抢劫罪,乙成立入户盗窃罪的帮助犯。乙成立强奸罪,甲成立强奸罪的不作为方式的帮助犯。对于丙的死亡,甲没有救助可能,乙没有救助义务,皆不成立犯罪。

事实二:甲、成立贷款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属于想象竞合犯。

056.共犯与事实认识错误、故意犯罪形态

1.共犯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1)对于一般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认识错误原则处理。

(2)不同共犯形式的错误,不影响罪质,应当在有责的违法限度内,成立其中较轻的共犯形式。

①以间接正犯的故意,产生了教唆或者帮助的结果,成立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以教唆犯的故意,产生了帮助的结果,成立帮助犯。

②以教唆犯的故意,产生了间接正犯的结果的,或者以帮助犯的故意,产生了教唆的结果或者间接正犯的结果的,不属于不同共犯形式的错误,而是共犯从属性的问题,按照共犯理论可以解决。

2.共犯的犯罪形态

(1)共犯人为符合违法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提供了物理或者心理的因果联系,就要将危害结果归属于共犯人,应以既遂论处。

(2)行为人同时消除自己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的因果性和心理的因果性,如果具有自动性,成立中止,否则,成立未遂或者预备。

思考题056:

1.关于共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共谋杀丙,同时向丙开枪,都未击中丙,但甲射出的子弹击中乙,致使乙死亡的,甲属于偶然防

卫,具有方法错误,只要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就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教唆乙杀丙,但乙误将丁当作丙杀害的,由于乙属于对象错误,故按照共犯从属性理论,甲也属于对象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甲、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C.甲指着丙家门口的石狮子对乙说“这是我家的财物,卖给你”,乙明知是丙的财物,仍然支付1万元后将石狮子运走的,甲不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甲唆使乙入户抢劫,但乙仅实施了普通抢劫行为的,乙成立抢劫罪的基本犯,按照共犯从属性理论,甲也仅成立抢劫罪基本犯的教唆犯

2.甲明知丁打算到“莲花小区”2号楼盗窃,遂给予丁一把“万能钥匙”,丁随后邀请乙、丙为自己入户盗窃望风。乙误入“莲花小区”旁边的“荷花小区”2号楼楼下蹲了半夜。丙在丁开锁时告诉丁,自己打算洗手不干了,然后离开现场。丁在开锁时发现“万能钥匙”无法使用,遂翻窗入室盗窃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甲的帮助行为并未帮助丁入户盗窃既遂,故甲仅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B.由于乙并未对丁的行为起到物理或者心理的帮助作用,故甲成立盗窃罪帮助犯未遂

C.由于丙自动放弃望风行为,而且丙对丁盗窃既遂的事实不负责任,故丙成立犯罪中止

D.虽然丁既有盗窃罪未遂的行为又有盗窃罪既遂的行为,但对甲仅以盗窃罪既遂论处

答案:1.CD。2.ABCD。

057.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1.主犯

(1)主犯不等于首要分子。

(2)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并非对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3)对于主犯,应按照通常原则处罚,不能从重处罚。

2.从犯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2)在共犯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在既有主犯又有从犯的情形,可能只处罚从犯而不处罚主犯,也可能相反。

(3)从犯应当对其参与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只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3.胁从犯

(1)被胁迫参加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2)如果完全被压制了意志自由,则属于他人犯罪的工具,不成立犯罪。

4.教唆犯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也有可能成立胁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①成立范围:按照极端从属性说,是指教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任何故意犯罪与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按照限制从属性说,是指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任何故意犯罪行为,即使属于间接正犯,也要适用该规定,因为这种情形的间接正犯完全符合教唆犯的规定(当然解释)。

②如果分则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分则的特殊法条处理。如利用、唆使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第347条第6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

①按照共犯独立性说,“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

②按照共犯从属性说,“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是指被教唆者(正犯)已经实施了值得处罚的违法行为,只是没有既遂。这种情形中的教唆者构成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第29条第2款之后,不再适用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对于被教唆者,如果犯罪未遂的,则适用第23条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思考题057:

1.关于共同犯罪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所有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B.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其成员实施的抢劫行为至少要负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C.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共犯中主犯一定承担刑事责任

D.只要被胁迫参加犯罪,即使失去自由决定行为选择的可能性,也应当认定为胁从犯

2.关于共同犯罪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

B.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或者胁从犯

C.在共犯中,有可能只有从犯才负刑事责任,但可能只追究其参与的部分行为的刑事责任

D.被胁迫参加犯罪,只有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才成立胁从犯

3.《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按照该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按照共犯独立性理论,被教唆者没有实施

被教唆的违法行为,由于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教唆者不成立教唆犯

B.由于间接教唆者也可能成立教唆犯,故被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也可能成立胁从犯

C.唆使3周岁孩子杀人的,即使认定为间接正犯,也应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后半段从重处罚的规定,这属于当然解释

D.唆使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无论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教唆犯,都应从重处罚,但不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后半段的规定

4.《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按照该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教唆乙诈骗财物,乙拐骗儿童的,按照共犯从属性理论,甲不成立教唆犯

B.甲故意唆使乙实施不可能既遂的行为的,属于未遂的教唆,不成立教唆犯

C.甲指使乙杀丙,但乙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杀死丙的,甲属于未遂犯的教唆犯,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但对乙应适用《刑法》第23条的规定处罚

D.按照共犯从属性理论,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中的“罪”解释为“既遂罪”,属于限制解释

答案:1.B。2.BCD。3.BCD。4.ABCD。

058.罪数之继续犯、连续犯、职业犯、营业犯等。

1.继续犯

犯罪既遂后,危害行为与法益侵犯的不法状态还在持续进行。例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

童罪。

(1)状态犯:与继续犯相对,指不法状态虽然还在持续,但行为已经结束,如盗窃罪等。

(2)共犯认定:在继续犯中,只要犯罪行为还在持续进行,他人参与犯罪的,都成立共犯。在状态犯中,行为结束后,他人不能成立共犯,可能成立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

(3)溯及力问题:继续犯行为持续到新法生效期的,直接适用新法,不存在溯及力问题。状态犯行为在新法生效前结束,即使不法状态还在继续,要适用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

(4)追诉时效的计算:继续犯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起算。状态犯追诉时效的期限通常从犯罪行为成立之日开始起算。

2.连续犯

(1)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2)对于连续犯,原则上以一罪处罚。如果数罪并罚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并罚。例如,连续伤害多人,触犯数个故意伤害罪的情形。

3.数额犯

刑法按照数额多少设定法定刑的犯罪。由于数额可以累积计算,并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的,故应评价为一罪。4.多次犯

(1)刑法明确规定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按照加重情形处罚的情形。例如多次抢劫的情形,对此也应评价为一罪。

(2)这种情形不同于“多次盗窃”、“多次抢夺”的情形,因为后者是成立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属于单纯的一罪。

5.情节犯

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情形。即使行为人数次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也应评价为一罪。

6.职业犯

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犯罪。如非法行医罪,职业犯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7.营业犯

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行为。如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思考题058:

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明知他人盗窃财物后逃跑,为使他人逃脱而将被害人打伤的,成立抢劫罪

B.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以盗窃罪一罪论处;但多次抢劫的,只有每次都成立抢劫罪,才能以抢劫罪加重情节论处

C.神汉长期为他人治疗疾病,但拒收报酬的,成立非法行医罪

D.长期赌博,以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成立赌博罪

答案:BCD。

059.罪数之吸收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1.吸收犯

(1)多个行为触犯不同犯罪,但具有前后发展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吸收关系)。

(2)必须要求两个行为指向的对象具有同一性,否则数罪并罚。

(3)对于吸收犯,重罪吸收轻罪,以重罪论处。

例如: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伪造货币之后持有、出售、运输假币的,制造毒品后非法持有毒品的,明知是枪支、假币或者毒品而盗窃、抢夺的,属于吸收犯。

2.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1)在状态犯的场合,在不法状态存续期间,又实施了形式上触犯其他犯罪、但没有侵犯新法益或者没有责任的行为,后行为就属于不可罚的行为。

(2)典型案例

例1:甲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谎称财物被盗的,后面欺骗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例2:甲盗窃、抢夺、抢劫、诈骗或者敲诈勒索(以下仅表述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毁坏该财物的,毁坏财物的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但是,甲盗窃他人文物后,为逃避侦查而毁坏文物或者出售文物的,应数罪并罚。

例3:甲盗窃财物之后,出售自己非法获取的赃物的,出售赃物的行为虽然侵犯新的法益(即妨害司法活动顺利进行),但缺乏责任(没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成立赃物犯罪。这种情形中,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仅针对本犯而言,故其他仅仅参与事后行为的人,依然可能成立赃物犯罪。

例4:甲将盗窃的文物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出卖给他人,骗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事后行为侵犯新的法益,且对行为人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则应认定为数罪)。

例5:甲盗窃财物后隐瞒真相单纯出售赃物的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取决于是否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购买者无财产损失,甲不成立诈骗罪;如果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购买者存在财产损失,甲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思考题059:

1.甲假装向丙购买冰毒,在交易时持仿真枪抢劫了300克高纯度冰毒,随后混合其他物质700克,将其交给乙予以贩卖,乙以为是高纯度毒品而贩卖。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即使丙成立贩卖毒品罪,甲也成立抢劫罪,不属于持枪抢劫的情形,但持有毒品的行为被抢劫罪吸收

B.甲将高纯度冰毒稀释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但交给乙贩卖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共犯与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属于想象竞合犯

C.乙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但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

D.甲、乙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贩毒数量均为1000克

2.甲原本打算抢劫李某的名贵翡翠手镯,进入李某家制服李某后抢劫了李某的手镯,还临时起意抢劫了李某收藏的明代青花瓷瓶。之后甲向乙谎称青花瓶系祖传之物而卖与了乙,并将手镯交给某古玩店老板丙,暗示其以低价迅速出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抢劫手镯和青花瓷瓶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一罪,具有加重情节

B.甲出售青花瓷瓶的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成立倒卖文物罪,与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

C.甲谎称青花瓷瓶系其祖传之物而出售的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取决于乙是否存在财产损失

D.甲将手镯交给丙贩卖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但丙的行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答案:1.ABD。2.ABCD。

060.罪数之共犯竞合与牵连犯

1.共犯的竞合

教唆他人犯罪,又共同实行犯罪或者又帮助实施犯罪的,按照主行为论处,只成立一罪。

2.牵连犯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 第1——2章刑法概述 一、刑法概念: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 三、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四、特征:调整对象不特定性、最后手段性、最严厉的强制性 五、机能:规制机能(评价机能+导向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 第3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主要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 (1)定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定义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基础(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现代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 (4)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 形式侧面: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刑罚内容适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 (1)定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定义理解: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 (3)罪刑均衡的理论演进 旧派:同态复仇,等量报复;新派:刑罚个别化;折中:罪责刑相适应 (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定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内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第4章刑法效力论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完整word版)刑法分论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 分,共15 分) 1.某甲与某乙投宿同一旅馆同一房间,某甲得知乙是一家大公司的采购员,携带一笔巨款,准备进货。于是晚上某甲便机请乙喝听装饮料(内掺有安眠药),乙服后很快就错昏睡不醒,某甲便乘机将某乙携带现金的皮包扭开,拿走定货现金15000 元。甲的行为构成(D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2.甲、乙二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在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A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 D.抢夺罪 3.甲偷乙的自行车被乙当场抓住,甲为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A )。

A.抢劫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4.甲自己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经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掏走,钱包内有现金850 元。甲的行为构成(C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抢劫罪和盗窃罪 5.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之机,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甲的行为构成( B ) 。 A.贪污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6.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数额不大,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王

某的行为构成(B ) 。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C.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D.危害公共安全罪 7.盗窃由单位已盖好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并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人员向商店骗购大量货物的,应定(A )。 A.盗窃罪 B.票据诈骗罪 C.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 D.诈骗罪 8.甲盗窃了某单位印鉴齐全的空白转帐支票,自己不到商店使用。于是甲找到邻居乙,对乙说:捡到一张支票,请乙帮忙去商店买些高级音响,并许诺给乙一台录象机。乙跑到商场签发单位的人员骗购了大量高档音响。乙的行为属于(C )。 A.盗窃罪 B.盗窃共犯 C.票据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的共犯

2019年电大刑法学考试必备重要知识点

刑法学(1) 填空题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 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 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5.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 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轻处罚)。 10.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1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1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 5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20.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 刑事责任)相适应。 2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 (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23.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4.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和(事 前无通谋)。 25.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6.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原则。 27.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8.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9.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0.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这种情况属于(立法解释)。 31.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 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2.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 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 33.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4.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5.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决定罚金数额。 36.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 37.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15年)。 38.在我国,有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抢劫、放 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2.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成为意外事件。 4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失), 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4.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46.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 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47.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8.管制的最低期限是(3个月)。 49.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 缓刑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 名词解释: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 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10.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 1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 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 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19.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按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 2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 22.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 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 25.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7.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 29.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30.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 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1.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 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 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 35.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围。 36.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 38.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39.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 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3.意外事件:行为然在客观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44.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7.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48.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不负刑事责任。 49.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

(完整版)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注意: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1 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周岁的人不犯16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14周岁的人,3、不满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罪状和法定刑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中的种类和幅度 2.分裂国家罪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抗拒中央统一领导,割据一方或制造民族

矛盾,破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国家安全-国家的统一。○2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3.间谍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

○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3、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期末复习】西政期末考试刑法分论题库试卷试题及答案

西政期末考试刑法分论题库试卷4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某甲与某乙投宿同一旅馆同一房间,某甲得知乙是一家大公司的采购员,携带一笔巨款,准备进货。于是晚上某甲便机请乙喝听装饮料(内掺有安眠药),乙服后很快就错昏睡不醒,某甲便乘机将某乙携带现金的皮包扭开,拿走定货现金15000元。甲的行为构成( D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2.甲、乙二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在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 A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 D.抢夺罪 3.甲偷乙的自行车被乙当场抓住,甲为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A )。 A.抢劫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4.甲自己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经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掏走,钱包内有现金850元。甲的行为构成(C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抢劫罪和盗窃罪 5.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之机,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甲的行为构成( B )。 A.贪污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6.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数额不大,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王某的行为构成( B )。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C.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D.危害公共安全罪 7.盗窃由单位已盖好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并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人员向商店骗购大量货物的,应定(A )。 A.盗窃罪 B.票据诈骗罪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刑法必背五大知识点

1、罪名问题。 分则条文的理想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见后附表格),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又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大家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大家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翻看刑法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 2、法定刑问题。 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设置采取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那么作为刑事责任具体体现的法定刑是否需要记忆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是不需要记忆的而且你也不可能完全记忆,司法考试也没有直接考察法定刑的先例,但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罪名之法定刑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贪污受贿罪等法定刑记忆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可以帮助你界定这些常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少、有助于你搞清楚是否为加重构成、有助于你在分析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时明确何者为重罪等等。 3、刑法修正案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刑法典先后作出六次修改,有个六单行法律文件(一个补充规定和六个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刑法第190条、增加了“骗购外汇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的主要内容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八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正;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是对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其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是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两个新罪名,扩大了第191条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明确了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幅度、增加了“非法雇用童工罪”和“枉法执行裁判罪”。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信用卡犯罪,增加了第177条之一,同时修改了第196条。此外,关于军人犯罪,第369条增加了一款。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更是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多个罪名,主要涉及妨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方面的一些个罪及渎职罪方面的内容。这是在08年刑法中应当高度注意的一个变化。 4、关于刑事立法解释的掌握。 刑事立法解释同样是由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刑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已经有9个立法解释:如对93条第2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内容的解释;对228条等土地犯罪解释;对294条“黑

刑法分论习题集

刑法分论 单选题 邱某对洪某的一块高级手表垂涎已久。一日,邱某骗洪某说要给其介绍对象, 让洪某请自己喝酒,趁机将洪某灌醉,然后将洪某搀扶到一僻静胡同,将其手 表捋下拿走。邱某的行为构成( C )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客体是(A ) 甲、乙、丙、丁4青年,晚上去邻村看电影,路过一片稻田,见田坎上堆着几 堆稻草,由于雨后不久,稻草表面很湿,甲说,这草垛湿呼呼的,能点得着么?乙说,试试看。丙掏出火柴,将草垛点着,然后边走边聊去邻村看电影。看电 影回来时发现草垛已烧成灰烬,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甲乙丙丁的行为构成 (D )

下列自然人中,可以成为叛逃罪的主体的是(B )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B )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构成( B ) 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

王某系出租车司机,为发泄对其单位领导的不满,驾驶一辆轿车从天安门广场西侧故意向北高速行驶,冲向密集人群,轧死5人,撞伤19人。王某的行为构成( C )。 招摇撞骗罪的假冒对象是( C )。 我国《刑法》第 119条第 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 C ) 甲见固定在河道中放置航标灯的小船适宜做猪食槽,就砍断锚链,将小船拖回 家。所幸航标灯灭失的情况被及时发现,才避免了船毁人亡的结果。甲的行 为构成( B )

保险受益人甲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乙,造成乙死亡,骗取了20万元保险金。对甲应当(D) 以下只处罚首要犯罪分子的是( C ) 我国刑法分则规范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主要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 B) 我国《刑法》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条所采用的法定刑属于( C )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

学刑理整点识知法.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 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 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 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 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3(.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试卷(卷4) 2014—2015年第 1学期 课程刑法分论专业经济、行政法学院年级 2013 级 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 总 分 核分 人 题 满 分 20 20 20 20 20 得 分 本试卷共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得 分 评卷人 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甲以强奸为目的劫持乙至家中地洞中,对其多次强奸,后因无钱支付儿子学费将乙出卖。甲某的行为构成( C ) A.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三罪,要并罚 C.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其中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系牵连犯,从一重定处定强奸罪,对甲以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D.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并罚。 2、甲某先后拐卖妇女10人,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2名被拐卖的妇女,强迫2名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甲某的行为构成( A )

A.拐卖妇女罪(情节加重犯) B.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定处原则定强奸罪 C.按牵连犯从一重处原则定强迫卖淫罪 D.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三罪并罚 3、按刑法理论通说,以下构成侮辱罪( D ) A为取乐用刀片将女性的裤子划破 B甲男在公共场所强行与年轻美丽妇女接吻 C同性恋乙女强行猥亵女同事 D甲男为泄愤当众将乙女衣服脱光 4 以下应数罪并罚( B )。 A勒索财物后又杀死被绑架人的 B醉酒驾车撞死一人在逃跑过程中拒不停车又撞死撞伤多人的 C因车速过快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怕承担药费等责任将被害人扔到河中致死被害人的 D用暴力非法拘禁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 5.以下不属于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有( D )。 A、犯罪嫌疑人 B、刑事被告人 C、因受贿被逮捕的人 D、被双规的大贪官 6.铁路附近的农民李某为走近道,将牛赶过铁路时正遇一火车驶来,牛受惊李某怎么赶也不动,致火车发生脱轨事故,有二节车箱翻车,直接经济损失三百多万元。李某构成( A )。 A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交通肇事罪 C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D过失毁坏交通设施罪 7.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D )? A.为自己或亲人使用为目的寻找人体器官出售者的,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C.某医生为甲作手术时,偷摘甲一个肾脏出售给需要肾移植的病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D.23岁的甲为救母急需钱,听说乙有门路寻找到买家,要求乙给三万元就可出售自己一个肾脏,乙联系了医生和买家,作了移植手术后,乙获利5万元,因系甲主动自愿要求出售器官,乙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8 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本质区别是( C )。 A.犯罪主体不同 B.客观行为特征不同 C.主观是否有发生正常性行为的故意不同 D.犯罪对象不同 9、李某上亍时发现与父母走失的儿童(五岁)在独自哭泣,李某将该儿童带到自己家,问了幼儿家电话号码后,打电话给其父母,称其子自己检到了,但想让自己送其子回家需给自己一万元,否则自己不会交出其子。幼儿父母要其减少钱,李某不愿,对方报警后抓获李某。李某构成( B ) A绑架罪 B敲诈勒索罪 C无罪 D拐骗儿童罪 10.以下构成强奸罪的是:( B ) A、15岁的男中学生与13岁的女同学谈恋爱发生了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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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 ·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 ·性质: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年1月1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 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则。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我 国唯一刑法单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 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 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 当超前性) ·刑法保护: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 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 ·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 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 必须遵守的共 同规则) 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 标准) 附则:2个内容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 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 止/失效 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 段 ·“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 ·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017刑法知识点总结(简洁版)

刑法考点总结(简略版) 总则部分: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①国内犯:属地管辖; ②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时间效力: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论 1.刑法概说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分类 2.犯罪构成 (1)违法性: ①危害行为: A.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身体动作,而是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危害行为; C.持有行为 ②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 ③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A.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 B.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意义:影响罪数的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 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b.特点: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特殊性: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都具有特殊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 c.认定: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④特定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 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都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2)责任性: ①故意/过失: A.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大红本) 第一章刑法概说(非重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非重点)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单位犯罪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犯罪故意

第三节犯罪过失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认识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非重点)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非重点)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大学考试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狭义的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3.叙明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4.选择罪名: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刑事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选择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 5.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法幅度。 6.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7.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8.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9.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资敌罪: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11.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3.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21.丢失枪支不报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2.重大飞行事故罪: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3.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梳理

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梳理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旧规范违反说、新规范违反说、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 旧规范违反说:行为是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 新规范违反说:规范是行为规范、刑法对人所发出的规范呼吁 周:行为无价值论需要尽可能告别道德主义的影响,并同时考虑新规范违反说和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而且将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这是有别于传统观点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不过,这一意义上的行为无价值论,其实与结果无价值论相比,除了方法论上的差异以外,其他方面的差异已经很小。承认新规范违反说: 一方面,是认可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其本质是命令规范)。因为刑法规范是专门为人所设计的,人的行为是规范意欲调控的唯一对象。如果不用规范来调控人的行为,法益保护就会经常落空。 另一方面,是肯定违法性判断对于社会一般人将来确立行为基准有帮助,使其在未来可能处于行为人的地位时,不会实施类似行为。 承认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 是充分肯定法益侵害对于违法性判断的关键作用。 如果重视行为的法益指向性,传统上用社会相当性理论否认违法性的主张,也可以用全新的、接近于纯粹的法益侵害说的行为无价值论进行解释。基于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的违法论认为:行为只有在制造并实现了不被规范允许的法益风险时,才是处罚的对象。 新行为无价值论在很多问题上都基本得出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同的结论。有所不同的是:行为无价值论为了更好地保护法益,凸显行为规范的特殊价值以及对公众的指引功能,重视对行为本身不妥当性、法益指向性的评价,因而在具体思考方法、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上会与结果无价值论有所不同,进而导致在少数犯罪认定上的差异。 ·不作为犯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缺乏可以观察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违反了特定的命令规范。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与罪刑法定原则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构成要件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例如,遗弃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都是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原本以作为形式设定的犯罪,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情形。例如故意杀人罪、爆炸罪都是以作为犯为原型设置的罪名,但是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时,构成不作为犯。 (P85)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并不是类推适用刑法,自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从表面上看,不作为没有身体动作,行为人什么都没有做,不作为既没有因果性,也没有目的性,缺乏行为要素。但是,这一观点并不正确。不作为具有明显的实行行为性,因而值得动用刑罚进行处罚:(1)从刑法分则关于作为犯的规定来看,其表面上是禁止规范,但为全面保护法益,在该禁止规范中实质地内含了命令规范,所以作为犯的规范具有“复合性格”,或者说禁止规范的反面就是命令规范。

刑法知识点整理

刑法 知识点整理 政 法 大 学 苏 惠 渔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概述: 研究对象: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广义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的原因与刑事对策、形式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等; 狭义刑法学:研究实体性法规范的学科。 我国刑法学研究对象: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刑法的基本原理和有关论述; 2、我国刑法的本质、任务、制定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3、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各种犯罪形态以及定罪原则与方法; 4、刑事责任尤其是刑罚的本质、功能、种类、适用原则与方法; 5、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刑事责任; 6、有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执行刑法的实践经验与问题以及刑法的适用规律; 刑法学与临近学科: 刑事诉讼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劳动改造学中国刑法史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 研究刑法学的意义: 1、对刑事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2、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3、对繁荣法学具有促进作用; 刑法学的体系: 刑法学体系的概念与建立依据: 概念:研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体系(刑法学体系与刑法体系基本相同); 建立依据: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 2、以中国实际为依据; 3、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主线; 4、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根本方法: 1、阶级分析的方法; 2、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研究刑法; 3、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刑法; 具体方法: 1、注释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逐句分析、解释使刑法的意义得以明确的方法。也成分析 研究法; 2、历史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历史的分析与未来的展望,弄清刑法的来龙去脉,了解刑 法的动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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