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四金司考三大诉讼专题(2017版本)
三大诉讼易混淆对比表
1、结合自己的各诉讼法讲义笔记,然后背那边,单独背这个对比表效果没那么好。
2、诉讼易混淆的点常考、必须掌握!
3、不要为了对比而对比!!有些东西不考,或者考的非常简单、不会混淆的就不需要对比了,不要自己去拿着法条一个一个对比,那样完全不利于考试!
4、最重要的是长期记忆,不是现在记得!所以区分以后多背!多做题来检测记忆成果!
5、注意:行政没写的同民诉(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基本理论
名称刑诉民诉行政诉讼(没说的同民诉)
主体公诉:公诉人、被害人——被告(犯罪嫌疑人)自诉:自诉人——被告
附带民诉:原告——被告原告—被告
第三人
行政相对人/相关人—(具体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
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平等原则、对等原则、同等原则、调解原则、
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律
监督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
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复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检察监督1、立案中监督:(1)公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要求
公安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2)公安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通知公安15日内立案。
2、批捕中监督:
(1)批准逮捕时发现不符合逮捕条件——不予批捕。
(2)批准逮捕时发现该捕的人没报捕——应当建议公安提
请批捕——也可以直接决定逮捕
【注意】批捕阶段不能做补充侦查的决定,只能作出不批捕
的决定,同时通知同安机关补充侦查。
3、审查起诉中监督:
(1)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2)发现遗漏同案犯——应当要求公安补充移送——事实
清楚、证据充分的也可以直接起诉。
4、审判监督:
(1)对庭审活动的监督——庭后提出纠正意见。
(2)对一审裁判的监督——同级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二审
抗诉。
(3)对生效裁判的监督——上级检察院向同一级法院再审
抗诉。
(4)死刑复核案件监督——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
最高院应当将结果通报最高检。
5、执行监督
(1)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死刑执行的监督,通知同
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对刑罚变更活动进行监督。
1、监督的阶段: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不包括
仲裁)。
2、监督的方式:
(1)抗诉:生效裁判、调解书(刑诉无);
(2)检察建议:①生效裁判、调解书;②审
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
法行为;③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3、抗诉的内容:只对生效民事诉讼裁判监
督,不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监督。
【注意】检察院的抗诉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要
形式审查
1、民诉的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2、【司法解释】修改后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
4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
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裁定再审:
(1)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材料已经提交;(2)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
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
定;(3)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4)符
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
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
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公开审判制度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
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
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离婚案件
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
隐私
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
【区分】行政公开
行政公开只有国家秘密不公
开。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以
公开。
两审终审制度之例外(1)下列案件一审就终审:
①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
②调解达成协议,向双方送达签收,发生法律效力的;
(2)二审仍不生效的:
①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
②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下列案件一审就终审:
(1)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2)一审中适用调解结案的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
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4)小额诉讼标的案件。
(5)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
(6)不得上诉的裁定【注意】可以上诉的裁
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合议庭1、一审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3人
2、一审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3/5/7人。
3、二审案件合议庭,3/5人
4、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和高院复核死缓案件,3人
3人以上单数
陪审员一审可以有陪审员(包括重审、再审按照一审),二审不可以
(刑诉简易程序可以有陪审员、特别程序可以有)一审“普通争诉”可以有陪审员(包括重审再审按照一审)。
二审不可以、简易程序不可以、特别程序不可以
独任庭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第一审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发回重审、再审不可以】
【注意】三年以下可以独任,可以合议庭/三年以上必须合
议庭(1)简易程序中,适用审判员独任审理。
(2)在特别程序中,一般适用审判员独任。
【注意】选民资格、重大疑难、担保财产超
基层管辖范围必须是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审理阶段适用独任。
(4)督促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
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审结。
期间的补救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最后裁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最后决定是否准许。
调解、和解
名称刑诉民诉行政诉讼
调解仅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和自诉案件中可以调解。
【注意】公诉案件不能调解,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调解。
【注意】附带民诉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也可能出现调
解,调解也具有法律终结力。
【注意】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和解协议可
以分期履行。但刑诉的和解,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不可以分
期履行,需要立即履行。详见2015卷二75题。民事诉讼中的一审、二审、再审
一、不可以调解的:
1.特别程序案件、
2.督促程序案件、
3.公示催告
案件、4.破产还债程序 5.婚姻关系、身份关系
确认关系案件,6执行阶段
二、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1、离婚案件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6类案件: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
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
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
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
例外
①裁量争议案件
②赔偿和补偿问题(不可和
解)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附带民诉中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行政复议调解结案的可以依
职权做出赔偿的决定(限于撤
销或变更直接针对财物做出
【注意】二审、再审调解结案的一律要制作调解书。的行政行为)
诉讼的调解必须依申请,才能判决赔偿
和解 1.自诉案件
2.附带民诉
3.公诉案件和解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
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甚至包括执行阶段,(执
行可以和解,不能调解)
裁量争议案件
【注意】赔偿和补偿问题(不
可和解)
和解的法律效果侦查: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
的建议。
起诉:(1)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
宽处罚的建议;(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判: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1)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申请撤诉。
回避
名称刑诉民诉行政诉讼
回避的决定权1.法院:(1)院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其他人员——由院长决定。
2.检察院:(1)检察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2)其他人——一律由检察长决定。
3.公安:(1)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同级检察委员会决定。
1.院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
同民诉
(2)其他人员——均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注意】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实行“谁聘任,谁
决定”原则。一般找长,长找委
回避的效果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人员例外。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
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回避的效力回避后,侦查人员的先前行为的效力如何——(效力待定)决定回避,更换人员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回避并不影
响先前诉讼程序的效力。
仲裁——效力待定
主管和管辖
名称刑诉民诉行政诉讼(没说的同民诉)
主管
法院和外部机关的分工问题公安机关:
一般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
贪污贿赂和渎职,职权、机关
人民法院(自诉案件)
亲告、轻微(可公诉可自诉)、公转自
1.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分工: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完全自愿的,调
解不是必经程序,调解不影响诉讼;
(2)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就调解协
议的履行或者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就调解协议、不能就原纠
纷)
(3)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人民调
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经
法院确认有效时,可以强制执行。
2.法院与仲裁的分工:
(1)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
围。(身份不仲裁)
1、原则复议和诉讼任选、复议后还可
以诉讼
2、复议前置
①纳税争议(陷阱:反倾销税不是、
税收的处罚不是)
②申请人已经取得+自然资源权属+
行政确认(发证)
③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不准公司
合并、反垄断)
3、只能复议
①对外国人的出入境
②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
自己调整勘定行政区划或征用土地的
(2)对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遵循“或裁或审”的原则。
(3)有效仲裁协议排斥诉讼。
3、法院和劳动仲裁的分工:
1、劳动仲裁要前置
2、例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决定,针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
4、省部级的行政行为,自己复议一次、不服找国务院最终裁决(相当于二次复议)或者起诉。(禁止国务院做被告)
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4、死缓期间故意犯罪
1.重大的涉外案件。(港澳台)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海事海商案件
4.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也
有可能在基层或者专门法院)
5.与仲裁有关的案件。
【例外】国内仲裁的保全在基层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
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复议维持、共同被告、级别就低)
上下级法院的管辖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级别管辖不可违背
【注意】共同犯罪中一人可能归中院管辖,应该全
案移送,但有未成人可以由基层法院继续审理,由
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分案处理。【2014年卷二
66题】
能上能下(管辖权的转移)
【注意】“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
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
准。
地域管辖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共同管辖】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以最初受理的
人民法院审判为主。原则:原告就被告。(经常居住地优先)
例外:被告就原告(双方情况一样回到原则)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先立案
不动产专属——被告机关所在地——
限制人身自由(原告地可以)
经过复议的复议机关和原机关所在地
都可以管(无论复议维持还是改变)
移送管辖刑诉公诉案件法院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退回人民检察院。不得直接移送。
自诉案件可以直接在法院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近亲属刑诉中近亲属的范围是:父母、夫妻、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
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将此范围扩大为:“是
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这一扩大解释仅仅
适用于回避问题,其他地方近亲属的范围仍然没
有变化。(只要有关系都要回避!)民诉中近亲属的范围是: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诉讼主体
名称刑诉民诉行政诉讼(没说的同民诉)
原告1、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2、当被害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时,法定代理人或
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原告是被害人、不是法代)
3、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是近亲属)
4、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单位未提起,
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注意】1、可以2、国家财产不得处分所以不可以
调解、和解3、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考当事人适格、去看民诉讲义
【注意2017年公司法司法解释4的新增考点】
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
第三人无考点1、有独三(原告地位、主动起诉方式参加、独立
的诉,权利等于原告)
2、无独三(原告或被告辅助人地位、申请/依职权)
(1)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是否可以行使上诉权
与对调解的同意权以及对调解书的签收权,取决于是
否由其直接承担义务。
(2)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
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与和
解。
3、有独三和无独三都不可以提管辖异议1、没有起诉的“原告”、没有被原告选中的“被告”。(没有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划分)
2、第三人参加:依申请/依职权(复议均是可以通知参加。诉讼是应当通知)
【注意】复议维持的情况强制列为共同被告、不作为第三人。
3、第三人能不提管辖异议(有争议、没法条,建议按照民诉掌握)
辩护/代理积极: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
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
1.绝对禁止:(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
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相对禁止:
(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
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
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
的,可以准许。
积极: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②当事人近亲
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
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注意】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
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消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
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
为诉讼代理人。
1、行政机关负责人(正职或副职)
应当出庭;
2、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
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3、负责人出庭的可以委托一至二
名诉讼代理人。
证据
名称刑诉民诉行政
证据的法定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
子数据(网络)、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勘验笔
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载体)
民诉+现场笔录
证人资格自然人
《刑诉法》第63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
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
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
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
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没
有误工费损失)。自然人、单位(不是单位负责人)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证人出庭(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
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
出庭作证。
(2)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法
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①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②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④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经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下列情形,经法院许
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
输技术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
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
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
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
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
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
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
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
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
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鉴定人只能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当事人委托或法院聘请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
鉴定人应当出庭
证据的理论分类之直接/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指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的证据。
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
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或单独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需要与其
他证据结合起来的证据。
免证对象(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
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
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实体
事实不免征】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不可推翻)
(2)众所周知的事实;(可反驳)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可反驳)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可反驳)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可推翻)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可推翻)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可推翻)
(8)自认的事实。(可撤回)【包括实体和程序】
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疑罪从无)高度盖然性。
《民诉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言词证据(应当排除)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实物证据(应当排除)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
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
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注意区分:非法证据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
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偷录和窃听)
行政证据有问题,具体行
政行为都不合法,但可以
重新取证重新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
内)
专家辅助人适用鉴定人规则专家证人不是独立种类,专家证人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不
是鉴定意见不是证人证言!)
举证责任/证明责任专属于控方(公诉人/自诉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持有类型犯罪,被告有提出证
据的责任(不是证明责任,也不是举证责任,更不
是说服责任。)
涉及的真题题号:050297、090270、160230。去APP
做一下这三个题,以明确考试方式。
谁主张谁举证1、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2、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
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
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
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
证据的除外。
3、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
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
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
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4、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
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
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
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
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一审
名称刑诉民诉行政诉讼
起诉方式公诉:书面
自诉:应当提交自诉状、书写困难的
可以口头,由工作人员代写。
书面为原则,书写困难才口头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法院对起诉的处理公诉案件:
对于检察院的起诉,都要受理。受理
后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退回检察院。
自诉案件:
自诉人的起诉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
说服撤诉,不撤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受理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裁定驳回起诉。
有立案登记制,但和行政不一样。
法院对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
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
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1)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在7日内立案,
并通知当事人。
(2)起诉不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在7日内裁
定不予受理。
(3)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
没有受理程序,只有立案【立案登记制】
1符合条件:登记立案
2不符合条件:裁定不立案并载明理由
3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接收起诉状,出
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
立案。
4、形式内容欠缺: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告
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
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回起诉。
【例外】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裁定移送管辖,而不能裁定驳回起诉。
【注意】1、过时效要受理、但不得主动提示。
2、下落不明要受理适用公告送达(包括离婚)
3、撤回起诉以后再次起诉要受理,
(但二审、再审撤回起诉除外)。5、立案登记制度救济
1、裁定不予立案:上诉
2、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3、不收起诉状、不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一审审理期限一审:2+1+3+X一审:6+6+X6个月;需延长由高院批,高院审理的由最高
院批
简易审理期限简易程序:20天,三年以上的案件一
个半月
简易程序:3个月,延长累计不超6个月45日
二审审理期限二审:2+2+X二审:判决3+X,裁定:30天3个月;需延长由高院批,高院审理的由最高
院批
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
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
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诉前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应及时解除。
救济二审抗诉、上诉上诉
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可以上诉、可以申
请再审(管辖异议不可以)
上诉
撤回起诉公诉:检察院,无罪无责可以撤诉。
自诉:自诉人,只要自愿就可以撤诉。
传票两次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
【注意】刑诉中,撤诉后有新的事实、
证据可以再起诉。原告(有独三),只要自愿就可以撤诉。传票
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一次)。
【注意】民诉中撤诉视为未起诉,随时可以再
起诉。
【注意】二审、再审撤诉的,同一事实不能再
起诉。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
撤诉处理。
(新法删了2次传唤的要求)
缺席判决 1.刑事被告人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
庭,不可以缺席判决。
2.附带民诉中的被告人拒不到庭的,可
以缺席判决。1.被告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不被允许撤诉的,拒不到庭也可以缺席
判决。
【注意】必须到庭的被告、原告,经过两次传
票方可拘传。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
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简易程序
刑诉民诉行政
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认罪;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的。
依职权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
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
件;
依申请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前款规定以
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开庭前)双方可以
约定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
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禁用范围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
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
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
成犯罪的;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
决、裁定、调解书的;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
序。(其他诉讼也是一样的)
简易程序转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不是从程
为普通程序的审限计算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
序之日起计算。
序改变之日起算。
二审
名称刑诉民诉行政二审的启动上诉或者抗诉上诉上诉
上诉主体独立上诉主体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附带民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法院判
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
非独立上诉主体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
【陷阱】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检察院抗诉
的权利。一审的原告和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陷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被判令承担责
任时才有权上诉。
1、原告和被告
2、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
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
上诉。
上诉的对象判决、裁定都可以上诉
【例外】最高院的一审裁判不能上诉,调解书不能
上诉。(1)判决:原则上都能上诉。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
裁定可以上诉。
【例外】非诉程序、最高法院的一审裁判、调解书
不能上诉、小额标的、婚姻效力的判决
判决、裁定都可以上诉
上诉期限判决10天;裁定5天(附带民事部分也是5/10天)判决15天;裁定10天判决15天;裁定10天
上诉的形式书面或者口头(抗诉要求书面)
上诉状原则上向原审法院提交,也允许向二审法院
提交【抗诉书只能向原审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
原则上向原审法院提交,也允许向二审法院提交
上诉的撤回(区别撤回起诉)1.上诉期间内要求撤回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
院进行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
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
【提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
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
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
益的,不应准许。
撤回上诉能否反悔权利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
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撤回上诉不能再上诉。上诉只能一次
二审的审查范围全面审查原则。(没有例外)
区分,全面审查不等于全部判决不生效,全部要开
庭,二审判决可以对全部进行处理。
有限审查原则。
【例外】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违反法律
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应当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
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
行全面审查。
二审的裁判结果1.维持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
2.判决改判: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3.可以改判,可以发回: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4.应当发回: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1.维持原判: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决、裁定
2.应当改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
3.可以改判,可以发回:基本事实不清的。
4.应当发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
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应当发回:一审遗漏当事人、诉讼请
求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程序违法。
2.可改可发回:一审基本事实错误
3.应当改:一审事实或者法律错误
二审新增加请求的处理
两审终审制一审未提附带民诉/反诉,二审提或者二审提出新的
请求——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1、二审中提出反诉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二审法
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
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
一并裁判”
2、遗漏当事人或者遗漏请求——调解不成,发回
重审(双方同意也不得一并裁判)
再审
名称刑诉民诉行政
再审的范围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院应当
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
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
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高法解释》
第383条)1.审理范围不超过再审申请或者抗诉范围;
2.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再审范围有限原则,不调解直接告知另诉,区别民诉二审)
3.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法院启动再审 1.本院:决定再审
2.上级: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民诉要区分启动主体不同,后面管辖和程序都不同,到
时候民诉再审部分专门有专题,此处不对比
1.本院:决定再审
2.上级: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同刑诉)
检察院抗诉再审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法院向谁抗诉谁来审,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这里
也不能违背级别管辖)
向谁抗诉谁来审,抗诉情形中1-5项证据原因可指令原
审。
当事人的申请
和申诉
再审的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
【例外】重大、疑难、复杂可以向上一级申诉。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例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和申诉的时间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
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
如果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时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
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
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若干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被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再审对执行的影响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
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
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
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
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目前整理的就这样,应该很全了,如果有其他发现的对比遗漏问题,欢迎留言,一起把对比表弄到
最全。
2017年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作业3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10题,共30分) 题目1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以下法律规范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选择一项: A. 地方性法规 B. 行政法规 C. 国务院部门规章 D. 法律 反馈 正确答案是:国务院部门规章 题目2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关于行政立法监督,认识错误的是()。 选择一项: A.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B.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C.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其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D. 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 反馈 正确答案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 题目3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符合条件的某公司颁发企业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 选择一项: A. 行政许可 B. 行政裁决 C. 行政指导 D. 行政确认 反馈 正确答案是:行政许可 题目4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依据是()。 选择一项: A. 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B. 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 C. 依据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法定形式 D. 依据行政行为作出是否必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 反馈 正确答案是: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 题目5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体现了行政行为的()。 选择一项: A. 执行力 B. 确定力
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 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
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4)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5)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监督原则。 (6)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 (7)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8)合议制度。 (9)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三、三大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 2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之行政诉讼 1.级别管辖即四级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分工。具体情况包括: (1)最高院:不需要考虑。 (2)省高院:只需要掌握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原告向高院提起诉讼,高院受理后,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下级中院审理。 (3)中院:①专业强:海关当被告;②级别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当被告;③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诉讼,涉及港澳台) (4)基层法院:基层法院管辖是原则,原因在于其数量多、分布广,司法便利。 (5)注意:复议维持案件,因为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故级别管辖上需要明确由哪个机关确定级别管辖问题,立法者的选择是“父随子”,即由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2.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必须受理,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只上不下):①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②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③为了防止上级法院控制案件的二审结果,而故意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送下级法院管辖,新的行政诉讼法中明确了上级法院不得将自己管辖的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移送下级法院管辖的原则。 【级别管辖】之民事诉讼 一、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重大且涉外的案件 (1)重大: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且(2)涉外:当事人(国籍)、经常居住地、法律事实、诉讼标的四者之一涉外即可注意: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均由中级法院管辖;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也由中级法院管辖。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主要包括: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规律:与仲裁相关的案件,除了国内仲裁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其他均由中院管辖。 二、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 1、下向上移:下级法院仅有报请权,但决定权掌握在上级法院手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4月29日北京高院通报 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一年来,北京法院 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总体败诉率为10.7%,判决的案 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达29%。 01 .某公司诉科学技术部不予受理科研项目资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0日,科技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告了2015年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即973计划)的申报指南。某公司在该指南指定的网上系统中填写了申请973计划的项目申请书。 科技部收到该公司的项目申请书后,于同年5月12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为该公司申报的《海水蓄能电站》及《雨、洪水资源开发利用及跨流域调水》两项目不符合申报要求,决定不予受理项目申请。该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诉决定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所作行政行为,对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所明确排除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被诉决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由于某公司的涉案项目申请书确实不符合973计划项目申请书的格式要求,未就项目基本情况填写相应内容,科技部无法就涉案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进一步评审,故被诉决定正确。综上,依法判决驳回某公司关于撤销被诉决定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4-35条) (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 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 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 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 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 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 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 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 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 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浏览字号: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年6月29日 10:11:48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案例(1)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 (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 (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 (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 1111 (1)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2分) (2)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3分) (3)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E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3分) (4)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是分别针对E公司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E 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只能分别提起行政诉讼。(2分) 案例(2)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10题,共30分) 题目1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以下法律规范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选择一项: A. 地方性法规 B. 行政法规 C. 国务院部门规章 D. 法律 反馈 正确答案是:国务院部门规章 题目2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关于行政立法监督,认识错误的是()。 选择一项: A.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B.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C.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其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D. 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 反馈 正确答案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 题目3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符合条件的某公司颁发企业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 选择一项: A. 行政许可 B. 行政裁决 C. 行政指导 D. 行政确认 反馈 正确答案是:行政许可 题目4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依据是()。 选择一项: A. 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B. 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 C. 依据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法定形式 D. 依据行政行为作出是否必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 反馈 正确答案是: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 题目5 正确 获得3.00分中的3.00分 标记题目 题干 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体现了行政行为的()。选择一项: A. 执行力 B. 确定力 C. 拘束力 D. 公定力 反馈 正确答案是:确定力
典型案例分析 1.市某驾驶货轮在我国海航运时,被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某仍然对复议不服。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某应以市海关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2)错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 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 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4-35条) (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 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 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 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 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 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 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 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 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 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 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 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反诉条件 无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 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10-30 11:19:49 ?字号:小大 ?打印本页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目录 一、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二、方才女诉浙江省淳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三、袁西北诉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政府物价行政征收一案 四、大昌三昶(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五、郑晓琴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案 六、上海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资质行政许可案 七、孙桂花诉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保行政许可案 八、成都金牌天使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省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项目资助行政许可案 九、毛爱梅、祝洪兴诉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 一、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一)基本案情 徐云英的丈夫刘焕喜患肺癌晚期并发脑转移,先后于2014年4月8日、2014年6 月3日两次入住淄博万杰肿瘤医院治疗,2014年7月8日医治无效去世。在淄博万杰肿 瘤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用105014.48元。2014年7月21日,徐云英申请五 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给予办理新农合医疗费用报销。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关于对申请人徐云英合作医疗报销申请的书面答复》(以下简称《书面答复》),依据五莲县卫生局、五莲县财政局莲卫字〔2014〕2号《2014年五莲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刘焕喜就诊的医疗机构不属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 决定不予报销。徐云英认为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所依据的政策规定不符合省、市相应政策规定的精神,侵犯其合法权益,为此向五莲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五莲县人民政府认为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的《书面答复》符合规定,于2015年4 月13日作出莲政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作出 的《书面答复》。徐云英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作出的《书面
2017年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真题及答案 为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复习2017年自学,以下是2017年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模拟真题,后附答案,供参考复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1、以下各项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是( )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法律事实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机关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 B、行政机关是唯一的行政主体 C、行政机关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 D、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相同 3、关于行政立法监督,错误的说法是( ) 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B、国务院有权改变会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C、地方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 D、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其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4、区公所的设立,要经( )批准。 A、省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大常委会 C、县级人民政府 D、省级人大常委会 5、行政机关委托某建筑队拆除违章建筑并向违章者征收拆除费用的行为是( ) A.直接强制 B.代执行C、即时强制D、执行罚 6、行政规章有权设定警告和( )。 A、通报批评 B、责令具结悔过 C、没收财物 D、一定数额的罚款
7、某村村民胡某生产假酒进行销售,致使村民多人喝其酒后中毒,对身体造成严重危害。受害人亲属向当地县工商局举报,县工商局前来调查处理,调查结果认为,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对此,县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 A.对胡某进行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B.不予处理 C.不予处理,但应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 D.先对对胡某进行行政处罚,然后移送司法机关 8、以下主体,可以成为行政立法主体的是( ) A、依法行使职权的公务员 B、国家行政机关 C、被授权的组织 D、其他组织 9、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B、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人和组织 C、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D、行政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一部分。 10、行政诉讼中,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下列哪种情况可以暂停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 A、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 B、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停止的 C、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的 D、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答案:1-5 BACAD 6-10 DCBBD 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1、关于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两者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 B、合法原则主要解决合法问题
十起行政诉讼案及其启示法槌敲下,尘埃落定。此时,人们除了关心案件本身的真实情况外,也对诱发案件的原因,以及诉讼将给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带来哪些影响,投入另一份关注。十案八胜从2002年4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艾群策诉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诉讼开始,至10月份北京市一中院受理孙炜以证监会和司法部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结束,去年全年,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一共发生了10起。这10起案件中,被媒体公开报道的主要集中在以下5起:浙江证券及董事长项建中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而分别提起的行政诉讼;郑百文原董事陆家豪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股民艾群策要求证监会履行法定职责,分别于今年4月和9月提起的两次行政诉讼。另外的5起案件是:张铁武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身份,认为证监会对某券商的行政处罚过轻,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要求证监会加重对券商的处罚。该案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原STAQ系统投资人张楠要求证监会处理其持有股份转让问题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证监会履行法定职责。该案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上诉,目前二审尚在进行;股民宋新贵因股票被非法转移并买卖,状告证监会沈阳特派办,要求其对证券公司非法开户及非法融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履行法定职责。沈阳和平区法院以起诉不符合受案条件为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服,已上诉至沈阳市中院,目前该案二审尚在进行;股民孙凤兰因股票被盗将证监会沈阳证管办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调查盗卖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沈阳和平区法院以不符合受案条件为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律师孙炜因不服证监会和司法部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在案件审理之中,孙炜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尽管都是针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诉讼,但10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又各有不同。从案件的原被告看,10起案件中9起的原告是自然人,1起是法人;8起的被告是中国证监会,2起是中国证监会地方特派办。从案件的诉由看,原告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要求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各占5起;从案件的进展情况看,有审理结果的8起案件中6起终审胜诉,2起一审胜诉后正在二审之中。加上一审中止诉讼的2起案件,目前证监会胜诉的案件已经占全部诉讼案件数量的80%。胜败有因刚刚过去的一年,中国证监会经受住了司法裁判的考验。如此胜绩,必有其因。曾被媒体集中报道过的5起行政诉讼案件,虽然在案件情节上并不比另外5件复杂,但其案发缘由较曲折,引起的关注也更多。关注之下,胜诉败诉的原因,其实非常清楚。2001年12月17日,因认定浙江证券融资交易和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等违反相关证券法规的行为,证监会向浙江证券以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浙江证券及董事长项建中不服该处罚决定,相继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行政诉讼。12月31日,浙江证券因涉嫌有操纵“钱江生化”价格的犯罪行为,浙江省公安部门将其列为刑事案件并启动了侦查程序。根据证监会的申请,北京市高院分别作出行政裁定,中止了这两起行政诉讼。[!--empirenews.page--] 作为第一家状告证监会的证券公司,浙江证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大感委曲:超比例持股和向客户提供融资的确违反了有关规定,但这并不等于操纵股票价格和法律禁止的融资交易。现在市场上这些事很平常,为什么只查我们?但是浙江证券的行为毕竟同时引起了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的调查。不论法院最终是否认定其有罪,是否给予其比行政处罚更重的刑事处罚,一些券商高管人员守法意识淡薄,缺乏规范经营理念,片面追求短期利益,甚至试图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等等行为,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亟待解决的痼疾。因中止诉讼,浙江证券案中的证监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胜诉方。不妨再看郑百文原董事陆家豪案。随着2002年11月15日北京市高院的行政裁定,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做出的驳回起诉的结论,陆家豪诉证监会的行政诉讼案结案,原告一二审均败诉。陆家豪案的原被告方在该案的实体和程序方面各有争议焦点。前者是董事对公司违法行为所应承担责任的认定标准问题,后者是陆家豪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两级法院的裁决都是从程序的角度做出的,陆
2017年八五二农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教案 --学习时间:2017年5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周年江苏法院经典案例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713050056.html,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 更新时间:2010-09-26 09:44:55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审理的各类一审行政案件已近7万件,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案例。值此“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周年宣传月”活动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精选出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案例十件予以公布。这些案例或在行政审判和依法行政的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或在全省及当地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对一些重要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产生了重大推动作用,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行政诉讼法》在我省实施的不平凡历程。这些案例是: 一、陈某等1144户农民诉F县W镇人民政府侵犯财产权案 二、宋某诉S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 三、杨某诉W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四、戴某等8人诉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地行政裁决案 五、陆某等156位S市馨泓花园小区业主诉S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案 六、张某诉X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 七、L生猪养殖场诉N市C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八、吴某诉Y市人民政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案 九、景某等112人诉江苏省D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案 十、A公司诉S市工商行政管理局C区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陈某等1144户农民诉F县W镇人民政府侵犯财产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等1144户农民。 被告:F县W镇人民政府。 1999年1月7日,F县W镇陈某等1144户农民认为W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收费行为侵犯了他们合法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遂向F县人民法院具状起诉。 原告诉称,自1998年以来,被告W镇政府在《农民负担监督卡》所列的项目和标准之
蒋四金司考三大诉讼专题(2017版本) 三大诉讼易混淆对比表 1、结合自己的各诉讼法讲义笔记,然后背那边,单独背这个对比表效果没那么好。 2、诉讼易混淆的点常考、必须掌握! 3、不要为了对比而对比!!有些东西不考,或者考的非常简单、不会混淆的就不需要对比了,不要自己去拿着法条一个一个对比,那样完全不利于考试! 4、最重要的是长期记忆,不是现在记得!所以区分以后多背!多做题来检测记忆成果! 5、注意:行政没写的同民诉(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基本理论 名称刑诉民诉行政诉讼(没说的同民诉) 主体公诉:公诉人、被害人——被告(犯罪嫌疑人)自诉:自诉人——被告 附带民诉:原告——被告原告—被告 第三人 行政相对人/相关人—(具体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 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平等原则、对等原则、同等原则、调解原则、 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律 监督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 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复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1号 发布日期: 2017.06.27 实施日期: 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2014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20141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70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20170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正当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说明了什么问题?我国公民为什么有状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 1)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同时也表明中国已选择了依法治国的道路,一切国家机关、一切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活动。 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理所当然的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行政诉讼?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什么?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行政诉讼法。 目的: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典型案例: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近日开庭审理“贵州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停止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对环境的侵害,须于今年3月31日前消除对环境的影响。庭审结束后,被告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立即停止新增磷石膏的排放,并立即治理原已存在的磷石膏尾矿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工作。 2007年12月10日,新成立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清镇市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要求位于安顺市平坝县境内的贵州天峰化工公司停止排污侵权。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一家生产化肥(磷胺)的化工企业,其生产厂区位于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投入使用以来,每年产生20至30万吨的磷石膏废渣,所堆放的磷石膏废渣总量已有200至300万吨。但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均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2007年10月27日,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显示,该企业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对羊昌河水质影响较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负有依法管理红枫湖水资源的社会公共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红枫湖是贵阳市百万市民的主要饮用水源。在不特定的人群遭受环境污染侵害的情况下,为维护民众利益,原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法院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堆放的磷石膏废渣通过渗滤对红枫湖上游羊昌河造成重大污染,进而直接影响红枫湖的水质。贵州省人民政府曾下发通知,明确要求被告限期整改。被告亦不予否认,并表示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