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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代码

外汇局代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标准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对2009年制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汇综发[2009]82号〕进行了修订,补充了组织机构代码等部分内容,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根据《细则》的要求,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培训并指导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以及银行做好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

二、本《细则》发布后外汇局推广使用的信息系统应严格执行本《细则》要求。现有企业档案数据库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组织机构档案维护机制暂保持现有模式不变,待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时再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严格执行《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总局反馈。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细则》第十三节、第十四节相关规定,办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宜。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细则》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联系人:丁亦轩

联系:010-********

:010-********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方法〔暂行〕》〔以下简称《方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涵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以下简称“外汇代码标准”〕包括“国家和地区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货币代码”、“行业属性代码”、“涉外收支交易代码”、“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结算方式代码”、“外汇账户性质代码”、“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和“折算率”等公共类代码,以及“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档案信息类代码。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科技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局标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在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

第四条各分局应指定主管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的处室〔以下简称“分局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分局辖内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

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规划、计划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辖内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汇总并审核辖内外汇代码标准制订或维护需求,并按有关规定提交总局标准主管部门。

〔四〕负责辖内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信息要素变更和停用等维护工作。

〔五〕负责管理辖内组织机构代码及特殊机构赋码等有关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内支局和金融机构做好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保持各信息系统代码与标准统一。

〔七〕承担总局标准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除组织机构代码外,外汇代码标准均通过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系统”〕进行统一维护。组织机构代码可根据实际业务办理需要,由业务人员在业务系统中进行维护。各业务系统通过代码系统共享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第六条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外汇代码标准优先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金融行业标准。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采用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金融行业标准。

〔二〕外汇代码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重复,原则上代码变更通过停用旧代码、增加新代码的方式实现。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统一执行外汇代码标准及相关标准,不能利用代码编制规则进行有关统计分析,以减小对代码编制规则的依赖。

〔四〕外汇代码标准编制时要严格遵守编码规则。外汇局自行编制的外汇代码标准中,编码所用到的英文字母原则上应全部大写。

〔五〕信息系统在立项申报时应在需求中包含外汇代码标准的使用需求和使用方案,并提交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审查。

〔六〕信息系统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外汇代码标准变更对数据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处理功能。

〔七〕信息系统建设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共享开发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代码共享开发标准》”,另文发布〕的要求,开发相应的功能,保证与代码系统中外汇代码标准一致。

〔八〕档案信息类外汇代码标准仅限外汇管理相关信息系统使用,未经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公共类代码

第一节国家和地区代码

第七条国家和地区代码是唯一标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的代码。例如CHN 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条国家和地区代码参考国标《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第九条国家和地区代码采用3位字母编码法编制。对于国标中未包括的国家或其它具有特别地理政治意义地区,可在AAA~AAZ、QMA~QZZ、XAA~XZZ、ZZA~ZZZ区段内自行赋码。

为区分境内不同经济区域,可采用Z00~Z99分别表示一般贸易区或各类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其中Z后两位数字与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保持一致。

第十条国家和地区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发生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国家和地区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见附件1〕,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方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二节行政区划代码

第十一条行政区划代码是唯一标识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例如110000表示北京市。

第十二条行政区划代码参考国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第十三条行政区划代码采用6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其结构形式如下:XX XX XX

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

第一层2位数字代码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二层2位数字代码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县、县级市〕汇总码、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单位汇总码。

第三层2位数字代码表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为保证行政区划代码的唯一性,行政区划假设有变更,原行政区划代码不再赋予其他行政区划。

第十四条行政区划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行政区划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方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三节经济类型代码

第十五条经济类型代码是标识按不同资本〔资金〕来源和资本组合方式划分经济组织和其它组织机构类别的代码。例如110表示国有全资、130表示股份合作、171表示私有独资等。

第十六条经济类型代码参考国标《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第十七条经济类型代码采用3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其结构形式如下:X X X

大类中类小类

第一层表示大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二层表示中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三层表示小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

第一层和第二层之下,如果不再细分则用数字“0”补齐。“其他”类一般用“9”表示。

第十八条经济类型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经济类型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经济类型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方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四节货币代码

第十九条货币代码是唯一标识世界各货币和资金的代码。例如USD表示美元,CNY表示人民币元。

第二十条货币代码参考国标《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

第二十一条货币代码采用3位字母编码法编制,字母要求必须大写。

第二十二条货币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货币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货币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方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五节行业属性代码

第二十三条行业属性代码是按照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唯一标识社会经济活动行业分类的代码。例如0101表示农业,0548表示建筑安装业。

第二十四条行业属性代码参考国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第二十五条行业属性代码〔国家标准〕采用线分类法5位层次编码法编制。其结构形式如下:

OXX

X X

门类字母代码大类数字代码中类数字顺序码小类数字顺序码

中类代码小类代码

门类用一个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D……顺次代表不同门类。大、中、小类依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进制,用三层四位数字表示。如果大类或中类不再细分,则它们后面的代码补“0”直到第四位。“其他”类一般用“9”表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业属性代码标准参考国标中门类、大类的分类编码规则,并将国标中门类用大写字母进行标识改为2位数字编码。其对应关系如下:A—01,B—02,C—03……T—20,依此类推。

第二十六条行业属性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行业属性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属性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方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六节涉外收支交易代码

第二十七条涉外收支交易代码是标识我国涉外收支交易类型的代码,包括国际收支交易和其他与外汇收支业务有关的经济交易。例如101010表示“一般贸易收入/支出”、202030表示“因私旅游收入/支出”。

第二十八条涉外收支交易代码参考国标《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

第二十九条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采用6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其结构形式如下:

X XX XX X

大类代码中类代码小类代码细类代码

第一层是大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

第二层是中类,用两位数字表示,该层代码从0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9;

第三层是小类,用两位数字表示,该层代码从0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9;

第四层是细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

第一层和第二层之下,如果不再细分则用数字“0”补齐。细类中“其他”类用“9”表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涉外收支交易代码标准参考国标6位数字层次编码法,并根据实际需要分为“收入”和“支出”两部分。

第三十条涉外收支交易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涉外收支交易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涉外收支交易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方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七节金融机构类型代码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类型代码是根据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和类型对其进行分类标识的代码,例如03表示股份制商业银行、11表示证券公司、14表示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第三十三条金融机构类型代码采用2位数字顺序编码法编制。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金融机构类型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金融机构类型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方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八节结算方式代码

第三十五条结算方式代码是标识涉外收支交易中结算方式的代码。例如:L 表示信用证,C表示托收。

第三十六条结算方式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第三十七条结算方式代码采用1位字母编码法编制。

第三十八条结算方式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结算方式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

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结算方式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方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九节外汇账户性质代码

第三十九条外汇账户性质代码用于唯一标识各不同性质的外汇账户。例如1400表示“经常项目—驻华机构经费户”、2206表示“资本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四十条外汇账户性质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第四十一条外汇账户性质代码采用4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其结构形式如下:

X XXX

大类小类

第一层是大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二层是小类,用三位数字表示,该层代码从000直至999。

第一层之下如果不再细分则用数字“0”补齐。

第四十二条外汇账户性质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外汇账户性质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外汇账户性质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方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十节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

第四十三条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是唯一标识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的代码。例如05表示钻石交易所、06表示保税港区。

第四十四条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第四十五条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采用2位数字顺序编码法编制。“其他”类一般用“99”表示。

第四十六条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方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十一节折算率

第四十七条折算率是确定在某个时间段内各主要货币对美元比价的折算比率。

第四十八条折算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公布。

第四十九条折算率的维护流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发布《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后,负责

及时将其导入代码系统并审查发布。

(二)折算率发布后,各信息系统应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三章档案信息类

第十二节外汇局代码

第五十条外汇局代码是唯一标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代码。例如100000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110000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第五十一条外汇局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第五十二条外汇局代码采用6位数字编码法编制。

除总局使用100000外,其他分支局外汇局代码的初始赋码值一般使用其所在行政区划的行政区划代码。外汇局代码发布后将不得变更。为保证外汇局代码的唯一性,已停用的外汇局代码将不再赋予其他外汇局。

第五十三条外汇局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代码由总局标准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各分支局不得自行编制或变更。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人事司在批准新增或调整外汇局机构,或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或调整外汇局机构的有关文件时,应及时将文件抄送或转送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并说明拟新增或调整外汇局机构的名称和该机构的上下级外汇局等有关情况,由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办理外汇局代码赋码有关工作。

各分局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上下级关系或所管辖行政区划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分局标准主管部门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报总局标准主管部门。

〔三〕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根据人事司或分局标准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新增或调整外汇局代码及档案信息,并发文明确。

〔四〕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在代码系统中对外汇局代码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并审查发布。

〔五〕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十三节金融机构代码

第五十四条金融机构代码是唯一标识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代码,该金融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与总部〔总公司〕保持一致。例如0001表示中国银行股份、0004表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7845表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7950表示华安基金管理。

第五十五条金融机构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第五十六条金融机构代码采用4位数字编码法编制。

金融机构代码发布后将不得变更。为保证金融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已停用的金融机构代码将不再赋予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十七条金融机构代码维护流程:

〔一〕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流程

1.境内银行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公司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

第一家分支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代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见附件2〕,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和证件等材料的复印件。证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等。

2.外汇分支局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无误的《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组

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或证书等材料, 至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并妥善留存上述材料。

3.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当日对其进行赋码,在代码系统中录入金融机构代码及其相关信息,并审查发布。

4.所在地外汇局应根据代码系统中的信息向相应的金融机构出具《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结果通知》〔见附件3〕。

5.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二〕金融机构代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

已申领金融机构代码的金融机构,如金融机构名称、总行所在国家/地区、投资者国别/地区、所属外汇局代码、所属外汇局名称、金融机构类型、经济类型、金融机构地址等信息要素发生变化时,需填写《金融机构代码维护申请表》〔见附件4〕,参照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流程办理信息要素变更手续。

金融机构跨外汇局迁址时,应分别向迁出地和迁入地外汇局申请信息要素变更。迁出地和迁入地外汇局应分别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申请信息要素变更。

〔三〕金融机构代码停用流程

金融机构依法终止或注销的,应填写《金融机构代码维护申请表》,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金融机构代码停用手续。金融机构代码停用参照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流程办理。

第十四节金融机构标识码

第五十八条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部〔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每个金融机构总部〔总公司〕或分支机构均拥有一个唯一的金融机构标识码。例如320000000101表示中国银行股份江苏省分行、440300784600表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

第五十九条金融机构标识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第六十条金融机构标识码采用12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初始赋码时其结构形式如下:

XXXXXX XXXX XX

行政区划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顺序码

第一层是6位数字代码,是该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第二层是4位数字代码,是该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

第三层是2位数字或字母顺序代码。先使用数字编码从00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9。数字编码不够时,采用“1位字母+1位数字”编码即从A1~A9、B1~B9…Y1~Y,然后采用从“1位数字+1位字母”编码即从1~1、2A~2Y…9A~9Y,以唯一标识该区域内这家金融机构分支网点。此外,金融机构外设的代兑点或其他特殊需要的机构顺序码应采用2位字母的编码方式,从AA编起至Y止,其顺序码排列顺序为A~AY、B~BY…YA~YY。上述编码原则上不允许使用I、0、Z 等容易与数字产生混淆的字母。

金融机构标识码初始赋码时按照本编码法进行编制,发布后将不得变更。为保证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唯一性,已停用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将不再赋予其他金融机构。

第六十一条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流程:

〔一〕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流程

1.金融机构在办理外汇业务前需要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

分支局负责受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工作,并进行初始赋码工作,各分局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辖内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审查工作。

2.金融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见附件5〕,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或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所在地外汇局应于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对申领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基本原则是:金融机构信息要素真实准确,原则上组织机构代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编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码相同的金融机构应为同一个金融机构,同一金融机构只能赋予一个金融机构标识码。所在地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按照本细则对其进行初始赋码,并于当日在代码系统中录入金融机构标识码及其相关信息,将《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到分局标准主管部门,并妥善留存相关材料。

4.各分局标准主管部门根据收到的《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于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在代码系统中对金融机构标识码进行审查发布。

5.所在地外汇局应根据代码系统中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审查结果,向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机构发出《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结果通知》〔见附件6〕。

6.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

已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金融机构,如金融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证书的编号、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所属外汇局代码、上级行代码、金融机构地址等信息要素发生变化时,需填写《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请表》〔见附件7〕,并参照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流程办理信息要素变更手续。

对因迁址引起所在地外汇局代码发生变更的,金融机构应分别向迁出地和迁入地外汇局申请信息要素变更。

〔三〕金融机构标识码停用流程

金融机构依法终止或注销的,应由其上级机构填写《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请表》,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停用手续。金融机构标识码停用手续参照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流程办理。

〔四〕金融机构合并或分立的处理流程

金融机构因合并、分立而产生的金融机构标识码的保留、申领与废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或停用手续,并详细说明有关合并或分立情况,以及被停用金融机构的历史数据如何处理。

1.金融机构合并一般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金融机构接纳其他金融机构加入本金融机构,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加入方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应办理停用手续。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金融机构合并设立一个新的金融机构,合并各方解散。新设立金融机构应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合并各方应办理停用手续。

2.金融机构分立一般有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金融机构别离成两个以上金融机构,本金融机构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金融机构。新设立金融机构应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继续存在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标识码保持不变。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金融机构分解为两个以上金融机构,本金融机构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金融机构。本金融机构应该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停用手续,新设立金融机构应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

第十五节组织机构代码

第六十二条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有关规定,赋予每一个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第六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外汇业务中统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识别标识码。

对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赋码范围的机构,应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其相关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十四条组织机构代码采用9位数字或字母编码法编制。

第六十五条组织机构档案信息分为标准要素和非标准要素。标准要素是指在外汇局各业务系统中应共享使用并保持一致的信息要素,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代码、常驻国家地区代码、所在地外汇局代码、经济类型代码、行业属性代码等〔见附件8〕。标准要素由总局标准主管部门与各业务司共同协商确定。

非标准要素是指仅在部分业务系统中维护和使用的信息要素。

本实施细则主要标准外汇局各业务系统中标准要素的维护和使用。

第六十六条总局在代码系统中建立组织机构档案标准库,集中存放各业务系统维护的组织机构档案的标准要素信息,并提供各业务系统共享使用。各业务系统存放办理配套外汇业务的组织机构的完整档案信息〔含标准要素和非标准要素〕。

各业务系统应按照《代码共享开发标准》的要求,开发配套的组织机构档案维护功能,实现组织机构档案标准要素的共享和维护。各业务系统中组织机构档案标准要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同步更新组织机构档案标准库。各业务系统应提供功能以接收代码系统发布的组织机构档案标准要素更新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六十七条外汇局业务人员应在使用各业务系统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通过业务系统相关功能,共享使用并维护组织机构档案标准要素。

对于向银行提供相关功能的业务系统,也可授权银行业务人员按照规定共享使用和维护组织机构档案的部分标准要素,但外汇局业务人员应对银行业务人员维护的信息进行审核或核查。

第六十八条各级标准主管部门负责在代码系统中对来源于不同业务系统且经济类型、行业属性代码不一致的组织机构进行标准认定,确定该组织机构标准的经济类型、行业属性代码。

对于除经济类型、行业属性代码之外的其他标准要素,代码系统以各业务系统最近一次维护的信息为准。

第六十九条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导入海关等外部门提供的组织机构档案信息,供各业务系统维护档案信息时参考。

第七十条各业务部门制定相关业务操作规程时,应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对组织机构档案维护流程,以保证业务系统共享代码系统中的组织机构档案标准要素,并与代码系统保持一致。

第四章其他

第七十一条本细则由总局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细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汇综发[2009]82号〕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1:

1、此表供外汇局系统内部使用。

2、申请部门为总局各司、事业单位及各分支局等。附件2:

经济类型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代码标准进行填写。

2、金融机构代码申领如涉及金融机构合并,请重点说明有关情况。

附件3:

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结果通知

编号:

〔金融机构名称〕:

《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收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现将的金融机构代码核定为。

说明:金融机构代码仅作为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识别标识码,不作为该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资格证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年月日

附件4:

济类型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代码标准进行填写。

附件5:

营业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证书中载明的编码或编号。

2、金融机构总部〔总公司〕、牵头行〔机构〕的上级金融机构编码一律填写root。

3、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如涉及金融机构合并,请重点说明有关情况。

附件6:

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结果通知

编号:

〔金融机构名称〕:

你单位《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收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现将的金融机构标识码核定为。

说明:金融机构标识码仅作为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识别标识码,不作为该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资格证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年月日

附件7:

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请表

营业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证书中载明的编码或编号。

2、金融机构总部〔总公司〕、牵头行〔机构〕的上级金融机构编码一律填写root。

3、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如涉及金融机构合并,请重点说明有关情况。

附件8:

外汇局代码

外汇局代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标准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对2009年制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汇综发[2009]82号〕进行了修订,补充了组织机构代码等部分内容,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根据《细则》的要求,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培训并指导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以及银行做好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 二、本《细则》发布后外汇局推广使用的信息系统应严格执行本《细则》要求。现有企业档案数据库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组织机构档案维护机制暂保持现有模式不变,待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时再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严格执行《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总局反馈。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细则》第十三节、第十四节相关规定,办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宜。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细则》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联系人:丁亦轩 联系:010-******** :010-********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方法〔暂行〕》〔以下简称《方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涵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以下简称“外汇代码标准”〕包括“国家和地区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货币代码”、“行业属性代码”、“涉外收支交易代码”、“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结算方式代码”、“外汇账户性质代码”、“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和“折算率”等公共类代码,以及“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档案信息类代码。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科技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局标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在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 第四条各分局应指定主管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的处室〔以下简称“分局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分局辖内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准备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汇综发[2017]56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5.02 【实施日期】2017.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准备工作的通知 (汇综发[2017]5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等文件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开展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9日起,外汇局在各个外汇业务系统中开始全面启用18位统一代码,逐步替代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未换领统一代码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可继续使用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办理业务,已换领统一代码的企业只能使用18位统一代码办理

业务。 二、为保持外汇业务连续性,外汇局在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系统)为已换领统一代码的企业建立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与18位统一代码的映射关系(以下简称映射关系),并根据映射关系刷新历史数据。同时,外汇局在代码系统中建立维护映射关系的公共服务功能模块。各金融机构和外汇局分支局在办理业务前统一采集映射关系并告知企业映射关系的生效日期。外汇局定期发布映射关系。根据外汇局已发布的映射关系的生效日期,外汇局、金融机构和企业同步启用统一代码作为该企业的标识办理各项业务和数据报送。 三、各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履行尽职审核职责,通过公共服务功能模块查询企业统一代码使用情况,维护映射关系,确保映射关系的准确和规范。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引导持9位组织机构代码办理业务的企业至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换统一代码。四、为便利金融机构维护映射关系,公共服务功能模块提供页面登录和联机接口两种使用模式。金融机构可采用页面登录模式,在原有已开通业务系统的企业档案维护功能模块下,维护映射关系,下载已发布的映射关系数据,无需重新授权。映射关系数据导出模板可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金融机构也可通过联机接口模式,实现金融机构业务系统与外汇局代码系统的直接对接,实现对映射关系的查询、报送和修改。 五、采用联机接口模式的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联机接口技术方案(银行版)》《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系统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联机接口程序开发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信息登记表》填报 注意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信息登记表》填报注意事项 一、总体要求 (一)减少已到位资本的应在办理完验资手续后才可将相应情况填入表格; (二)已到位的出资或增资资金应在办理完验资手续后才可填入表格,外方已到位的注册资本务必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手续,出具验资报告后再填报相关表格; (三)企业应当在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前,及时持换证前已开立、有效期尚未届满的核准件办理完毕相关业务。否则,在换证后,即使原核准件有效期尚未届满,该核准件将自动失效,企业需就相关业务到外汇局重新申请核准。换证后新的核准业务,均需在系统上进行操作; (四)各表中加“※”的为必填项;加“*”的为若发生过该项业务则必填,若未发生过该项业务则用“0”补足; (五)表中所有“所属外汇局代码”统一填写为“130200”;“企业行政区域代码”按照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填写,如为央企,填写“100000”;省级企业,填写省地区代码;市属企业,填写市地区代码;区属企业填写区企业代码;县属企业填写县地区代码,以便按照企业行政区域进行数据汇总;“企业行政区域代码”表在企业下载15张登记表的同时获得; (六)凡是表的栏目名称下方有数字的,表示该项取值必须采用标准代号,国别、币别、行业性质、企业性质及特殊经济区域代码等5类标准代码表在企业下载15张登记表的同时获得; (七)《登记表》各表中,表1-表10、表12、15的资金金额均应按相关业务发生当日的汇率折算,表11、13、14的各项数据按2007年12月31日的数据或汇率中间价折算;所有表格中资金金额的数量级均使用“元”,相关数值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即“.00”格式); (八)《登记表》表1-表5、表7至表10中所填列信息应为截至参检之日的最新信息和相关外汇业务数据;表6中所填列信息应为自2008年1月1日至参检当日的相关外汇业务数据;表7至表10中所填列信息应为2007年度的相关外汇业务数据。上述表格中,外汇收支情况表、资产负债及损益表等表格内容应经中介机构进行规范的审核确认。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5.31 •【文号】汇综发[2010]59号 •【施行日期】2010.05.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的通知 (汇综发[2010]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汇综发[2008]16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冲(汇综发[2009]82号)(以下简称《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库(第[2010]01版冲(以下简称“代码标准库”),现正式发布,请认真遵照扰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发布的代码标准库包括“国家和地区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货币代码”、“行业属性代码”、“涉外收支交易代码”、“金融机构类型代码(原银行属性代码)”、“结算方式代码”、“外汇账户性质

代码”、“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共13类外汇代码标准(见附件,“金融机构标识码”因数据量较大未附明细,以“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为准)。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定期以书面形式更新发布代码标准库。代码标准库的日常更新将会及时通过“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发布。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切实做好代码标准库的宣传贯彻和推广使用工作。 三、本代码标准库发布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开发。上线的信息系统应严格遵照使用代码标准库规定的标准,并按细则的要求维护有关代码,切实保证与代码标准库保持一致;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向外汇局报送数据时,应采用代码标准库规定的标准,并按相关系统的要求报送。 四、为与代码标准库保持一致,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国际收支平衡管理信息系统(简称“外汇金宏系统”)向银行反馈的申报/核销信息接口数据(简称“stob”)中结算方式代码,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1位字母代码,各银行应根据自身情况先行做好相关程序调整的准备工作。外汇金宏系统中现有其他代码符合此次发布的代码标准库的要求,相关程序不需要进行调整。 五、本代码标准库发布前推广上线的其他信息系统,其代码标准化处置方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另行通知。 六、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丁亦轩 联系电话:************ 传真:************

外汇管理局asone

外汇管理局asone asone是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的网上服务平台,具体这个平台要怎么使用呢?请看小编下面为你整理的资料。 外汇管理局asone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操作指南 前言: 1. 本指南适用于尚未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和首次登陆平台尚以及尚未进行初始化角色分配的用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2719347423.html,/asone/ 3. 建议使用IE6.0版本以上IE浏览器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用服务平台。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对外服务时间:工作日8:00-20:00 5.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有时会出现无法登陆,网页打开缓慢等情况,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多试几次或者晚些时候重试。 1.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开通 企业应到所属外汇局申请业务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到银行申请业务开通),外汇局业务人员通过本应用中的“企业网上业务开通/关闭”功能为申请开通的企业办理业务开通并出具开通通知书(见下图1),应用服务平台将自动为开通后的企业生成业务管理员(ba),为其指派/撤销该应用的企业类角色。开通通知书包含访问地址、初始密码等信息。 若使用中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由业务操作员进行密码重置。 企业的业务操作员由企业业务管理员负责增加,并为其分配角色。如果业务操作员已经在平台存在(即办理过其他业务),则应直接分配权限即可。在使用过程中若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本机构的业务管理员(ba)

进行密码重置。 图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 2.首次登录&重置初始密码 ASOne的客户端是IE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相应的URL 地址,显示图2的登录页面: 图2: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录页 用户登录:在该区域,输入用户的机构代码(同组织结构代码)、用户代码、用户密码,系统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如果用户是第一次登录系统,系统会要求修改密码,如图3所示,如果不是第一次登录系统,登录后,显示该用户可访问的应用系统(如图5),用户点击应用系统后,进入组装界面,进行相关的操作。 图3 系统强制修改密码 在图3所示界面,输入用户的原有密码、新的密码、重复密码,其中新的密码与重复密码必须相同,且不等于初始密码,点击确定按钮,进入如图5所示的平台主界面,进行相关的操作。 图4 修改密码 图5:平台主界面 3.创建业务操作员并进行权限分配(以个人结售汇为例) (1)首先用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员(简称ba)登录到应用服务平台 (2)进入功能页面,单击“用户角色管理”-》“业务操作员维护”,如下图: (3)点击“增加(A)”按钮 在上图业务操作员的增加界面,输入用户代码、用户名称、联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 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4.19 •【文号】汇国复[2006]4号 •【施行日期】2006.04.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 的批复 (汇国复[200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 你处2006年2月8日《关于国际收支业务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请示》(见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名称的问题 经向外交部了解,目前外交部不向外国政府驻华使馆颁发能够证明其规范中文名称的批文,但外交部官方网站上列明有外国驻华使馆的中文名称。为避免外国驻华使馆在不同银行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银行及外汇局在为外国驻华使馆申领特殊机构代码时,应当先查询外交部官方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2719347423.html,)以确定其规范名称。对于目前已经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驻华使馆,如果不存在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情况,则修改其名称使其与外交部官方网站名称一致;如果存在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情况,则选择其中一个特殊机构代码,确保该代码的中文名称与外交部

官方网站上的名称一致,并将其规范名称告知辖内银行,同时,对其他重复的代码予以停用。 二、关于军队、武警单位的赋码问题 由于目前军队系统未纳入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范围,为满足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需要,允许其申领特殊机构代码。银行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03]131号)的规定,要求军队、武警单位出具包含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并留存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文的复印件备查。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备期的赋码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筹备期内的赋码流程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03]131号)第四条(二)的规定,并结合《特殊机构代码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知识读本》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问题解答”部分中的流程办理。 四、外汇局分支局在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前,应先登录外汇局内部信息门户网,在“总局各司-国际收支司-代码库-特殊机构代码库”中进行模糊查询,以避免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 国际收支业务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请示国际收支司: 我处在办理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中,对于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军队和武警及筹备期间的企业赋码审核标准存在一定困难。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外国政府驻华使馆的赋码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1998.11.20 •【文号】汇发[1998]第80号 •【施行日期】1998.1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外汇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第80号1998年11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政策性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金融机构代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号前12位)是唯一标识各金融机构或其下设机构的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统一确定编制原则。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代码的编制和使用,现将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原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发布(参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附件4.2和[98]汇国函字第45号文附件3的规定

); 二、金融机构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代码。外汇局以《关于下发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的形式向金融机构及其下属机构逐一发放代码。《金融机构代码申请表》、《关于下发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和《金融机构代码确认回执》的内容及格式见附件 l、2; 三、现已使用金融机构代码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直接以《关于下发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的方式,对其代码予以确认(见附件2),不再需要金融机构提出申请。 四、为配合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在全国的推广工作,各分局应立即展开金融机构代码的编制和下发工作,并于1998年12月1日前完成; 五、各一级分局负责对辖内1999年1月1日前的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并制作成EXCEL表格文件(格式见附件3),以计算机磁盘文件方式,于1999年1月20日之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请各分局将此通知转发下辖各分支局并传达给辖内外资金融机构。 附件:1.金融机构代码申请表(略) 2.关于下发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金融机构代码确认回执(略) 3.辖内金融机构代码登记表(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和行业属性代码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和行业属性代码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3.17 •【文号】汇国发[2014]6号 •【施行日期】2014.03.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和行业属性代码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汇国发[2014]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际收支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计划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启用新版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主要用于标示涉外经济主体所处行业类别,以便于按行业进行统计和分析。国家外汇管理局行业属性代码参考国标中门类、大类的分类标准编制而成(新旧行业属性代码及对照关系表见附件1)。 为确保新版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和行业属性代码(以下简称新代码)顺利转换,现将新代码转换的初步方案预通知你处,并请你处做好对银行的督促指导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代码转换的初步方案

5月1日起,申报主体应按照新代码进行涉外收支申报,5月1日前发生但尚未申报的涉外收付业务(以及修改错漏报数据)5月1日后同样按照新代码申报。存量历史业务数据和档案数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各银行自行处理。各银行应在5月1日零时,在业务系统中启用新代码。5月1日至5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暂不接受银行报送数据,5月4日开放接收。新代码转换方案以正式发文为准。 二、近期工作安排 请你处及时通知辖内银行总行从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 //banksvc.safe下载新旧行业属性代码及对照关系表,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调整相关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3]102号)的要求,督促辖内银行开展两类代码调整的相关准备工作。 (一)督促具体内容 1.银行是否已进行新代码转换的影响评估;涉及系统调整的银行是否已提前做好项目立项等技术准备工作。 2.银行是否已拟定新代码转换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进度表,是否已拟定应急保障安排。 3.银行应尽快完成行业属性代码对自身业务的影响评估,提前做好与外汇局相关各业务系统改造和数据转换的准备工作。 (二)督促方式 可采取现场调研或要求银行提供书面报告等方式了解银行工作进展,对工作进度滞后的银行加强指导。 (三)督促对象」 辖内银行总行(含全国性银行总行)以及视同境内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财务公司。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临时性简化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中行业属性申请流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临时性简化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中行业属性申请流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5.30 •【文号】汇综发[2014]68号 •【施行日期】2014.05.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临时性简化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 中行业属性申请流程的通知 (汇综发[2014]6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2014年5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启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申报主体和银行申请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中行业属性的需求大幅增加。为切实减轻报送负担,现对批量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行业属性的申请流程简化如下: 一、即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暂不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第十四条(以下简称第十四条)。提出修改行业属性申请的银行应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加盖公章的《批量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行业属性申请表》(见附件),无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2014年9月1日

起,恢复执行第十四条。 二、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收到《批量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行业属性申请表》后,应转至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后者应于收到申请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三、外汇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 四、外汇局分支局可将批量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行业属性准确性、真实性情况列入间接申报现场核查重点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批量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行业属性申请表(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4年5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 机构标识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9.08 •【文号】汇综发[2006]82号 •【施行日期】2006.09.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 识码的通知 (汇综发[2006]8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配合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试点工作,同时为新版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做好准备,现就金融机构代码对照表(见附件1)和金融机构标识码调整表(见附件2)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新版系统中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调整 (一)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不再通过4位金融机构代码区分总部和其分支机构,原使用的4位金融机构总部代码09XX调整为00XX。在京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部金融机构标识码中的地区代码调整为110000。为避免其中17家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部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因调整金融机构代码后与该银行总部所在地分行的金融机构标识码重复,将该17家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部金融机

构标识码中的顺序码调整为00。 (二)原使用0020金融机构代码的地方性商业银行按照法人机构分别赋予金融机构代码,其金融机构标识码中的地区代码和顺序码保持不变。 (三)原使用0021金融机构代码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法人机构分别赋予金融机构代码,其金融机构标识码中的地区代码和顺序码保持不变。 (四)多家金融机构共用一个金融机构代码的情况应当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进行重新赋码或调整。多家金融机构网点共用一个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情况应报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进行调整。同一家金融机构网点只能赋予一个金融机构标识码。 (五)各银行网点的金融机构标识码除因涉及金融机构代码调整而进行必要的变更外,其它银行网点应使用原金融机构标识码,不再重新赋码。其他系统启动新金融机构代码的时间将另行通知。 (六)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新增申请应当按照新的《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赋码。 二、当前运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即旧版系统)中的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无需进行调整。 三、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及时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含地方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金融机构代码对照表(略) 附件2:金融机构标识码调整表(略) 二OO六年九月八日

(简体)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公告 为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管理,推动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实施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对进出口核销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完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功能。近期拟开展系统企业端的开户和企业档案基础信息核对工作(以下简称档案信息核对工作)。为保证我分局档案清理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档案信息核对工作期限:2009年 1 月12 日至2009 年 2 月10 日; 二、档案信息核对工作程序:1、进出口企业(含特殊经济区域企业)可到所在地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领取《进出口企业档案信息表》及附表(共 3 张、附件1)、《关联关系登记表》(共 1 张、附件 2 )表样,并按照填表要求准确、完整填写相关事项; 2、进出口单位须持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进出口企业档案信息表》、《关联关系登记表》及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档案信息的核对工作: ( 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如进出口单位报送不及时、表格填写不准确或不完整,将严 重影响其正常的核销业务。请各进出口单位按时、准确报送相关材料。 四、青岛市分局及各支局联系电话: 青岛市分局:80896266 、80896267 、80896579 ;黄岛支局:86881255 、86885650 ;胶州支局:87216324 、87214384 ;即墨支局:88551521 、88551799 ;胶南支局:86162944 ; 莱西支局:88486482 ; 平度支局:87364537 。 特此公告 附件 1 :档案信息登记表; 附件2:关联关系登记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OO 九年一月六日

《外汇业务系统》word版

一、信息管理 (9) 1、客户信息管理 (9) 6001客户基本情况表录入 (9) 6002客户基本情况表查询修改及册除 (10) 6003客户信息查询 (10) 2、外币帐户管理 (11) 6011单位帐户开户申请 (11) 6012单位活期户开户 (12) 6013单位保证金帐户开户 (13) 6014同业开户申请 (13) 6015同业结算户开户 (14) 6016外汇融资户开户 (15) 6017内部帐开户 (15) 6018帐户结息 (16) 6019帐户销户 (16) 3、支行备付金帐户的管理 (17) 6021备付金帐户的开立 (17) 6022备付金帐户的销户 (17) 6023备付金帐户结息 (18) 4、同业信息管理 (19) 6031同业信息维护 (19) 6032同业信息查询 (20) 二、外币储蓄 (20) 1、活期储蓄存款 (21) 6201活期开户 (21) 6202活期存入(有折) (23) 6203活期存入(无折) (25) 6204活期支取 (25) 6205活期销户 (27) 6206活期挂失新开 (29) 6207补登折 (30) 6208活期换折 (31) 2、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31) 6101整存整取开户 (31) 6102整存整取销户 (33) 6103整存整取存款部提 (36) 6104整存整取存款转存 (38) 6106挂失新开 (40) 6107补打存单 (41) 3、个人通知存款 (41) 6301个人通知存款开户 (41) 6302个人通知存款销户 (43) 6303个人通知存款通知 (45) 6304个人通知存款取消 (46)

七、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七、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境内企业符合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实际支付需求、近两年内未违 反外汇管理规定等条件的,企业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 境外。企业应按规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送境外开户登记信息、境 外账户收支情况。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B类企业。 (一)资格管理 1、申请条件要求: (1)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游复合规定的支付需求; (2)近两年无危房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制定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存放境外业务类型:单一型、集团型主办、集团型成员。 (二)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账户首次开户登记 1、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用途、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 规模、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首次申请时,还应说明企业根据 经营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见附近8)(以下简称《业务登记表》); (3)企业与境外开户行签订的《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见附近9)(以下简称《协议》); (4)企业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境外账户管理、存放境外资金使用管理、内部风险控制、内部权限管理、信息

报送及档案管理); (5)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首次登记时还须提交成员公司的情况说明 (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成员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与主办企业的关系、上年 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以及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成员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 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还需提交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 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见附件10)(由成员公司持加盖企 业公章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情况说明、内控制度、债权债务及 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等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境外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要求: 企业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报送境外开户登记信息。具体信息包括:境外开户银行代码(SWIFTCODE或银行标识码)、境外开户银行名称、境外账户户名、境外开户国别或地区、境外开户银行地址、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或其补充协议编号、境外账户账号和币种信息。 (三)后续开户登记 1.后续开户前,企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1)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 (2)境外开户行与之前开户提交的《协议》签订主体不一致的,提交新签 订《协议》;境外开户行未发生变更的,提交原《协议》的补充协议,明确新开 账户适用原《协议》;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家(地区)代码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家(地区)代码表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1996.09.09 •【文号】[96]汇国支字第16号 •【施行日期】1996.09.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家(地区)代码表的通知(1996年9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96)汇国支字第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96)汇国函字第202号文,要求各有关金融机构在“限额申报的计算机软件”未开发完成之前须逐日填写《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考虑到部分地区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尚未安装就绪,现将国家(地区)代码表(见附件)发给你们,《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中国家(地区)一栏请按国家(地区)代码表中对应的三数字代码填写。 本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转发至所辖的外资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地区)代码表 国家(地区)代码表 (请按汉语拼音顺序查找) ┏━━━━━┯━━┯━━━━━┯━━┯━━━━━┯━━┯━━━━┯━━┓ ┃国家名称│数字│ 国家名称│数字│ 国家名称│数字│国家名称│数字┃ ┃│代码││代码││代码││代码┃ ┠─────┼──┼─────┼──┼─────┼──┼────┼──┨ ┃A││法罗群岛│234 │罗马尼亚│642 │圣文林特│670 ┃ ┃││││││和格林纳│┃ ┃││││││丁斯│┃

外汇局代码

外汇局代码LT

为区分境内不同经济区域,可采用Z00~Z99分别表示一般贸易区或各类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其中Z后两位数字与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保持一致。 第十条国家和地区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发生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国家和地区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见附件1),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二节行政区划代码 第十一条行政区划代码是唯一标识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例如110000表示北京市。 第十二条行政区划代码参考国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第十三条行政区划代码采用6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其结构形式如下:XX XX XX 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 第一层2位数字代码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二层2位数字代码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县、县级市)汇总码、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单位汇总码。 第三层2位数字代码表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为保证行政区划代码的唯一性,行政区划若有变更,原行政区划代码不再赋予其他行政区划。 第十四条行政区划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行政区划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三节经济类型代码 第十五条经济类型代码是标识按不同资本(资金)来源和资本组合方式划分经济组织和其它组织机构类别的代码。例如110表示国有全资、130表示股份合作、171表示私有独资等。 第十六条经济类型代码参考国标《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第十七条经济类型代码采用3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其结构形式如下:X X X 大类中类小类 第一层表示大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二层表示中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三层表示小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 第一层和第二层之下,如果不再细分则用数字“0”补齐。“其他”类一般用“9”表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2014修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2014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4.16 •【文号】汇发[2014]21号 •【施行日期】2014.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 版)》的通知 (汇发[2014]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为符合国际收支统计国际新标准,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同时,根据新国家标准,启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上述两项新分类和代码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具体实施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主要涉及的代码 (一)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用于涉外收支交易申报。涉外收支交易是指国际收支交易和其他与涉外收支业务有关的经济交易。本次修订并发布的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为《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以下简称新交易代码,见附件1)。《涉外收支交易代码表(收入/支

出)》见附件2。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境内收付款、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的交易编码应在此范围内选填。 (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申报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随同新交易代码调整。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采用了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的部分内容:其中收入未启用“121050”、“121060”、“121070”、“521010”、“621050”、“621060”、“621070”、“622040”、“622050”、“622060”、“622070”、“821041”、“821042”、“822041”、“822042”、“822050”和以“92”开头的收入交易代码;支出未启用“121050”、“121060”、“121070”、“521010”、“621040”、“621050”、“621060”、“621070”、“622040”、“622050”、“622060”、“622070”、“821041”、“821042”、“822041”、“822042”、“822050”和以“92”开头的支出交易代码。 (三)资本项目项下交易编码。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项下交易编码随同新交易代码调整。资本项目项下交易编码为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中以“5”、“6”、“7”、“8”和部分以“9”开头的交易编码。其中部分以“9”开头的交易编码是指收入交易编码不包含“921030”、“922010”、“922090”、“925010”、“925020”、“929030”、“929080”;支出交易编码不包含“921030”、“922090”、“925010”、“925020”、“929030”、“929080”。 (四)根据新国家标准,启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以下简称新行业代码,见附件3)。 二、关于代码切换的实施步骤 (一)业务切换。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应在5月1日零时起,

外汇局出口核销相关文件法规(新)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

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外汇局对新办名录登记的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 第三章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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