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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归自然之径_阿诺德_伯林特环境美学思想研究_潘华琴

重归自然之径_阿诺德_伯林特环境美学思想研究_潘华琴
重归自然之径_阿诺德_伯林特环境美学思想研究_潘华琴

重归自然之径

——阿诺德·伯林特环境美学思想研究

潘 华 琴

(苏州大学 文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摘要:以知觉首要性为出发点,以“环境”“审美知觉”“身体化”“环境连续性”为关键词,综合评述伯林特环境美学思想,并结合当代生态批评的核心话题“人与自然”之关系,简要评析伯林特的环境美学思想之理论价值,指出以身体知觉为纽带的“环境连续体”和“身体化”的美学思想,不仅在理论上试图矫正笛卡尔式的二元认知框架,更在实践中为我们重回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融合搭建了桥梁。

关键词:环境美学;审美知觉;身体化;自然之径;阿诺德·伯林特

作者简介:潘华琴(1972— ),女,江苏镇江人,文学博士,苏州大学文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文艺学跨学科研究。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项目编号:SK101902)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B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2)06-0166-05 收稿日期:2012-06-12

“现实作为一个整体,也愈益被我们视为一种美学的建构。”[1]4这是德国美学家沃尔夫冈·韦尔施对当今世界的美学阐释,同时它也是一种警示,提醒我们重新思考有关“审美”、美学学科的地位与功能等问题。在这样一个审美泛化的时代,康德式的无功利静观式美学传统显然无法阐释当代社会的审美实践,因此,“重构”美学成为一件势在必行的事。美国环境美学家阿诺德·伯林特(Arnold Berleant)亦是顺应了这种思想潮流,其特殊性却在于他重构了美学的方法和宗旨。“环境”(environment)、“审美知觉”(aesthetic perception)、“身体化”(embodiment)、“环境连续性”(environmental continuity)是解读其美学思想的主要关键词,其中“审美知觉”和“身体化”是他建构“介入”式环境美学的出发点和途径,而“环境”“环境连续性”则可被看作审美实践在超越了主客二分的静观式美学传统之后达到新的审美完善状态的表述。

尽管伯林特在自己的理论的著述中以批判性立场谈论梅洛-庞蒂的身体理论,但他的“审美知觉”和“身体化”概念仍需借助梅洛-庞蒂的知觉首要性信念才能得到充分的阐释。在梅洛-庞蒂看来,知觉是前意识和前主题化的,即在生命伊始,人类经由身体朝向所在世界的自由而自然的态度和行为。因此,在梅洛-庞蒂的知觉现象学中,身体成为其理论建构的出发点,它是人类认识的前提条件,也是意义形成的核心,有意识的人和有意义的世界都在这个场所中形成[2]。在此,身体指的就是物质性、生理性身体,而不具备任何形而上的特质,梅洛-庞蒂重视的是身体的知觉系统和感官功能。他认为,只有当我们假定身体、感官这些前反思的器官是不可信任的认识论器官时,我们才被迫放弃物质的存在,转向支持观念的存在、概念的存在。在《知觉的首要

DOI:CNKI:32-1033/C.20121213.1321.025 网络出版时间:2012-12-13 13:21

网络出版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8587360.html,/kcms/detail/32.1033.C.20121213.1321.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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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及其哲学结论》中,他所做的就是:在不否认人类文明早已习以为常的观念世界和文化世界的前提下,重新回到前反思的知觉世界,即人类和世界的原初的关联性,从而超越人类思维模式中的传统:身心分裂和人与世界的分裂。

梅洛-庞蒂在强调“知觉的首要性”时将“身体”带回人类的存在场域和认知活动,解决了身—心的二元分裂,形成人类新的自我——“肉身”(flesh),以区别于“身体”(body)这一隐含着二元对立色彩的概念。这为伯林特的“介入”式环境美学建构提供了极富启发性的理论依据。在建构环境美学之前,伯林特首先重构艺术美学。他强调知觉在审美实践中的首要性地位,即审美经验是建立在知觉之上的。其次,借助于知觉系统的延伸,他将身体带入艺术审美。他认为知觉并不仅仅指传统的静观美学中所推崇的知觉能力:听觉和视觉。他强调包括嗅觉、触觉、味觉、运动知觉等在内的整个的身体联觉。在他看来,艺术欣赏并非远距离的静观,而是身体进入艺术并相互交流的身体化过程,并以绘画、音乐和舞蹈为例说明艺术创作和欣赏中身体的参与。[3]在重构艺术美学时,伯林特借助身体的知觉性,一反康德的艺术自律观,突破了艺术审美中的主客二分,在“介入性”的审美体验中实现了艺术与欣赏者的审美融合,这就为他的环境美学建构打下了基础。

在伯林特看来,环境美学的宗旨在于重新考量人与世界的关系,因此传统的自然审美观和传统的艺术审美一样,极具误导性。“鉴赏自然并不是一个观看外部景观的问题。实际上,它根本就不只是一个观看的问题。留出公园或景观区,重视其审美价值,这种指向环境的价值的态度,类似于针对艺术的传统态度。人类与环境的分离,既未被哲学性地发现,又是科学性的错误,而且,这也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4]13正是在重构艺术美学的基础上,伯林特提出了环境鉴赏应该如同艺术鉴赏一样,运用我们的知觉能力,身体性地介入环境。环境经验就是一种身体化审美。他说:“就像我们参与到一部展开的小说,生活在富有活力的美妙的乐音中,或者进入一幅画的景观中那样,如果我们与环境的身体性结合能在活跃的知觉中融为一体,它就成为审美的了。当审美介入达到最强烈最完全状态时,审美介入就完全实现了我们称之为美的价值。身体的美学是环境的美学……审美鉴赏,和所有经验一样,是

身体的介入,一个努力延伸并实现知觉和意义可能性的审美的身体。一个在美学意义上令人满意的环境就是我们能在其中实现这些可能性的环境。”[5]110-111由此可见,伯林特环境美学一方面强调人类的身体知觉能力,将审美价值判断,即消极价值、积极价值的判断依据建立在知觉感受基础上,从而将美归结为知觉差异,而美育则应是对知觉敏锐性的培育。另一方面,它着重阐释蕴含着人与自然之间的新型关系的“环境”概念,即“能在其中实现这些可能性的环境”,伯林特称其为“环境连续体”。

如果说梅洛-庞蒂提出的我的“肉身”概念是在身与心的二元分裂弥合后形成一个新的自我的统一体,那么世界的“肉身”概念就是梅洛-庞蒂试图弥合人与世界之断裂的努力。他以“触”与“被触”“延伸”“交叉”等概念来描绘身体与世界的融合,进而提出世界的“肉身”是包容并消除了主体与客体、本质与现象、内在与外在、存在与虚无等一切对立元素的巨大场域,是一个完全充满着的场域。在这个意义上,梅洛-庞蒂说宇宙是一个巨大的肉身,所有的存在,包括人的肉身在内都是这同一肉身的部分。但伯林特认为,梅洛-庞蒂的概念如“触”与“被触”“延伸”“交叉”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无论在认识论和实践论上,梅洛-庞蒂似乎都将身体当作度量世界的出发点和尺度,而伯林特却认为身体不具备这样静态的确定性。相反,身体是动态的、受多种因素影响的被建构物。针对梅洛-庞蒂的“肉身”概念,伯林特提出“身体化”概念。其次,伯林特认为这些概念都暗示着另一种意义的分离,因而提出“环境连续性”概念以取代梅洛-庞蒂的“延伸”和“交叉”,重新阐释人与世界的融合状态。

其实,伯林特和梅洛-庞蒂的根本差异在于:梅洛-庞蒂的知觉理论旨在追溯到前反思世界的状况,以及对这种世界的认识,他承认存在其他形态的世界,如理想世界和文化世界;而伯林特在接受了梅洛-庞蒂的知觉首要性信念之后,直接走向了文化世界的层面,并在这一层面重新界定“环境”“身体”概念。对伯林特来说,世界即环境,而且是文化环境。身体不是物理性和生理性的静态固定物,而是由文化环境建构的,是“环境化的身体”,或称为“文化环境的身体化”,我们拥有的不是身体,而是形形色色的身体化。“身体化”区别于“身体”和“肉身”,暗示出人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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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存在和环境作为人在其中生存的场域所具有的动态交互性。伯林特的“环境”概念解释了知觉世界构成物的文化性,但人与环境之关系仍是以梅洛-庞蒂的世界的肉身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哲学的全部功能应该是在我们生命的特定的时刻改善你和我的生活。”[6]584伯林特的环境美学建构的价值正在于此。当他将人解读为文化环境的身体化时,他放弃了人在世界中的主人翁姿态,强调了人与环境的共存性和连续性。这就启发我们从新的立场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

对“自然”的理解决定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对待自然的态度和方式。自生态运动伊始,无论是西方还是国内的生态批评理论建构都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传统的笛卡尔式认识论框架,认为正是主体与客体、感性与理性的二元论认知模式致使人类远离自然,将自然看作外在于人类存在的对象性客体,人类主体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与欲望,不断地对它进行利用和开发。因此,寻找新的立场,重新认识自然,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既成为生态批评理论建构的基础,也成为生态批评实践的现实目标。

深层生态学所秉持的生态整体论就是这样一种尝试。它强调,人和其他生物一样,都是地球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组成部分相互依存,相互关联。它关注非人类生物的内在价值,倡导人类的自我实现必须超越传统的人类精神领域,走向与非人类存在物的整体认同。生态整体论在观念上起着警示和引导作用,但在实践中,人类应该如何在怀着对自然的敬畏,将自身消融于自然的同时,依然保存自身的内在意志和特性,对这一问题,生态整体论却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答案。因此,在生态整体论立场下产生的“生态中心主义”在某种程度上与“人类中心主义”有着相似的认知基础,因为它并没有超越笛卡尔式的认知模式,并没有真正弥合人与自然之间的分离,它所做的不过是在人与自然的两个极点中,从“人”的一端走向了另一端,倡导了另外一种逻各斯中心主义。正如有些生态批评者所说:“我们必须清楚,导致深层生态哲学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它的整体论观念与整体论意义不相协调。也就是说,现有的深层生态哲学思想中的整体论系统是建立在传统的对立统一矛盾论的基础上的,

它基本上没有经历过系统更新,如今,却要突然担负起深层生态哲学立场本身对与本体论体系的全部依赖,成为深层生态哲学的理论根基,那么,冲突也便在所难免。”[7]43

另一种为生态批评提供新的认识论立场的观点也有着类似的症结。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自然观,如道家的“天人合一”思想,虽然具备了“先天的整体论与化生论”,强调人与自然的整体性,但更多地倾向于人对自然规律的顺应关系,面对自然,人应“无为而无不为”,而自然,则“自其然尔”,其预设的理论前提是:自然为道,凌驾人类之上,无论是“静观”还是“顿悟”,在某种程度上,人介入自然的行为仍然被看作是对自然的损害。

以这两种立场为代表的新的认知方式,虽然在理论的内在逻辑演绎上都强调人与自然的融合,即认同人类这个物种以及人类行为内在于自然生态系统当中,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在理论运用的现实层面上都走向了分离,在捍卫自然的神圣地位的同时,有意无意地抗拒着自然中的“人化”现象。自然,这个有着自身发展规律和内在价值的自足的存在,以“荒野”的姿态悍然屹立在人类的面前,索要自身的权利,质疑人类行为的正当性,致使生态保护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成为一对看似永不可化解的矛盾。人与自然的二元对立,在被修补弥合的过程中,改头换面,以另一种方式重新出现,阻碍着人与自然走向和谐统一的道路。重构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在地球上的诗意栖居,是生活在被称为生态时代的21世纪人的最高愿望,但如何弥合横亘在人与自然之间的鸿沟,实现这一理想的存在状态,则是我们理论建构和批评实践必须面对的根本性问题。

伯林特在其环境美学建构中提出的“环境”“环境连续体”概念作为一种新的审美完善状态的描述,首先在观念上取消了“无人”自然的存在,为人进入自然提供了理论依据。伯林特重新界定了“自然”与“环境”两个概念,坚持用“环境”概念替换“自然”概念,认为不存在没有人的自然,环境就是“人化”的自然。就像他反对远距离的静观式艺术审美一样,他认为,那些认为自然世界如果没有人类的介入将永远美丽的观点虽然吸引人,但却太过简单、太情绪化了。他认为,如果没有人类的存在就没有对美的欣赏,也没有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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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判断。他的整个环境美学建构都是以身体知觉为基础,从人的审美经验出发的。他说:“就像拉斯金所描述的那样,未受人类干扰的自然总是美的。只有当人类干预了自然进程,问题才产生了。但问题是,不仅对自然世界,就算是特定的美的领域,人类的存在都是不可回避的。美的意识以及由此而来的审美满足感都是以知觉经验、人的存在为基础的。”[5]60他强调,未受人类干扰的自然,只是人类史前的状态,只能存在于我们的想象中。事实上,自然和人类活动并不分离而是同一领域。这种人类与自然的相互依存性意识,不仅是伯林特的美学理论的基本前提,也成为人们重新认知自然、认知世界的新立场。因此,他将“自然”重新阐释为“环境”,以区别于传统二元论认知框架下的自然,激发人们以新的方式重新思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这种认知的变化也促使人们寻找新的能够反映自然的美学维度的概念以及思考人类在环境美学中所处的位置。用‘环境’替代‘自然’,不仅是术语的变化,更是人类认知方式的改变。”[5]29

他提出“环境”概念,并用“环境”替代“自然”,其目的是为了强调在审美中没有外在于人的客体式的自然,只有“生活中被体验着的自然”,即环境。“环境”概念让我们看到,自然有可能放弃神圣孤傲的“荒野”姿态,转变成一个允许人类进入,甚至在其中生活的富有亲和力的“环境”。“环境”一词,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的现代语境中,都有着强烈的二元论色彩,它被解读为:围绕着某一主体,并对该主体产生某些影响的所有外在事物,即客体。正是“环境”一词的现代含义阻碍着人们对伯林特“环境”概念的理解。如果我们仍然从二元论的认知立场出发,将伯林特的“环境”解读为外在于人类存在的客观环境,那伯林特“人化”自然的行为将被当作“人类中心主义”的表现而遭受极为严厉的批评。如布雷迪(Emily Brady)一方面承认伯林特的自然观对于发展一种真正的环境审美是非常重要的,但又认为假设人与自然的一体会导致我们不尊重自然整体和生态系统,“导致自然被人类主体据为己有”[8]。但正像伯林特自己意识到的那样,“很多环境含义都有着这样的暗示:对象及其所处的环境在不同程度上密切结合,但最终还是相互区分且分离的”[5]30。伯林特的“环境”概念,和梅洛-庞蒂的世界的肉身一样,都是对这种分离的超越,其价值就是努

力在人类与自然的二元分离间搭建桥梁,让人类进入自然并与其和谐相处。他曾强调,在“环境美学”这一术语的使用中,他用的是Aesthetics of Environment而不是Aesthetics of the Environment,就是不愿意把“环境”当作一个外在于人类的客体。因此,在伯林特的理论建构中,“环境”不再被当作外在的物质环境,而是“人类和其他事物共同畅游其间的中介物”[9]117,一个统一的场域,一个“自然—文化生态系统”。

其次,伯林特以“身体化”概念为途径,将环境美学建构为介入性美学,在某种程度上提供了人类在实践意义上进入自然的可能性。

“环境连续性”由身处环境中的“身体”,即“身体化”体现出来。对梅洛-庞蒂和伯林特而言,正是身体,将我们从内在意识的抽象、单一的概念性世界带回活生生的经验世界,建立起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不仅弥补了由身—心分裂导致的人与自然的疏离,更呈现了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连续性。在这一点上,伯林特的“身体化”至少在两方面是具有启发性的:首先,它致力于破除人们在二元分离的认知框架下,由于身体的不在场而导致的对抽象概念的迷信。“审美性的身体,作为感觉体验的接收者和生发者,不是静止的或被动的……通过身体的独特到场,原先只在艺术体验中实现的感觉的强度和集中在审美身体化过程中实现了,这是人的最完整的状态。”[3]无论是借助艺术表现以完成事物的“身体化”,还是通过身体的积极到场,经由身体生发的感知能力得到集中并强化,人类存在的完整性才不至于在抽象的概念或其他的利益追求中被销蚀,“生态危机”“环境危害”的真实性才不会消解在这些术语的抽象性中,显得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毫无关联。其次,“身体化”开创了人类由抽象重回具象的可能性途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则表现为“介入”性的环境体验。因此,在他本人对“城市化”问题的论述中,他直面现实,从环境的连续性特征出发,探讨城市环境作为“自然—文化生态系统”应如何“在一种扩散的相互性中,为促进所参与机体的幸福而努力保持系统的动态平衡”[9]117。面对同样的问题,生态批评者则可能认为,城市化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人类世界向自然界的入侵,都是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损害,这种担忧常常令生态批评者在飞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面前扼腕叹息,却又束手无措。但伯林特的环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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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环境作为“自然—文化生态系统”所消解的正是这种人与自然不可逾越的沟壑,经由身体,他将自然与人纳入审美的领地,让两者握手言和,相互融合。

正是在“身体化”的理论支撑下,伯林特从存在论的高度思考生态批评所关注的“还乡”情结,指出人类对“家园”的渴望并不是浪漫主义的幻想,也不是试图逃离后工业时代日常存在中冷酷现实的“思乡病”,而是对身体与环境的疏离所造成的身份缺失的焦虑,“还乡”的欲望既是对身体与环境连续性的渴望,也是对存在完整性的欲求。他用“地方”(place)一词来指称这种环境连续性的完善状态,“地方感”是积极的环境体验的完美之境。在其中,人类自我得到确认。在个人与地方之间有“一种相互性,一种人与地方的相互作用,给人以归属感。这种归属感不仅仅是一种情感上的联系。地方是我们居住的特定的环境……是我们以此为生(生活其中的)环境。在其完美状态,地方就成为身体和环境的和谐统一体。就像梅洛-庞蒂可能会说的,地方是作为我的肉身的世界,是我像爱自己的身体一样爱着的身体。……地方是我们的肉身、我们的世界、我们自己。这样的环境就是我们的地方,它越是完善,它就越成为我们自身”[5]109。

“环境连续性”内在地激励我们不断地“寻找”家园,寻找人与环境和谐统一的完善境况。但环境的连续性特征也经常迫使我们“逃离”,因为连续性并不仅仅是身体与环境和谐统一的标记,在面对敌对的环境时,连续性仍然存在,正是这一特性使得“恶的环境所带有的不可见的束缚可能比物质性的限制更具黏着力,因为无论我们身在何处,我们都随身携带着这种束缚。无论我们居住的世界是怎样的肉身,它都是我们的肉身”[5]109。可能正是这个原因,“无处安身”的漂泊感才成为我们时代的通病,自然生态系统的失衡才成为导致人类的精神生态危机的直接原因。

伯林特的环境美学将自然阐释为“环境连续体”,它不再是不应受到干扰的外在之物,通过身体,我们进入环境,环境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并建构我们的身体,它既能让我们在其中实现自我认同,又可能导致人类的自我束缚或迷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这样的警示:我们对自然所做的,就是对人类自身所做的。

结论

无论是形而上的理论建构,还是对自然写作的关注,还是以反对和质疑工业文明、技术理性和科学主义为导向的社会文化批评,生态批评作为一种理论流派,其宗旨是明确的:重新衡量人类在自然中的位置,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境界。经过多年的理论发展和批评实践,生态批评的各种观点已日趋成熟,但对如何重建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一根本性问题,答案却显得含糊而游移。伯林特以身体知觉为纽带的“环境连续体”和“身体化”的美学思想,不仅在理论上试图矫正笛卡尔式的二元认知框架,更在实践中为我们重回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融合搭建了桥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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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rnold Berleant. Sensibility and Sense:The Aes the tic Transformation of the Hwan World[M]. Edinburgh:Imprint Academic,2010.

[责任编辑:雨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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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道家的“法自然”观及其影响——兼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比较 丁以升 一般认为,西方法文化以自然法思想为主流,它从现实世界之外,从宇宙的普遍法则中推导出一个充满理性精神的自然法,从而虚构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对立,呈现出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中国传统法文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底蕴,儒家关注的是现实世界,它所推崇的礼是奠基于家庭血缘基础上的人伦理性,它不假外求,并不为礼寻求某种外在的理性力量的支持,形而上学思维几乎一片空白。因此,有无形而上学思维就成了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实质性差异。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它忽视了道家法律思想,尤其是《老子》的“法自然” 观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深刻影响。《老子》主张以道统法,强调“道法自然”,提出了中国古代最早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其中贯穿着明显的形而上学思维。儒家思想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从这种思维方式中汲取营养,从而使传统法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染上了形而上学的色彩。可以说,《老子》的“法自然”思想乃是沟通中西传统法文化的一座桥梁,因此,不能把中西法文化的差异归结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有无。 一 中国自殷亡之际,神权法思想就开始动摇,西周统治者抛弃了陈旧的“天命”、“天罚” 思想,转而强调“德”,把对法的审视由天上转向人间,从此,法文化关注的重心就由外在的天转向现实的人伦。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尽管在治国方式上存在着激烈争论,但他们对法的精神的探索始终是从社会现实和道德人伦着手的,带有明显的功用型、务实型特点。唯有道家能独树一帜,不从活生生的现实出发,而是从虚无飘渺的“自然”中来探索治国的方略。 《老子》虚构出一个“天下有道”的理想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标准则在于是否合乎“自然”。它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一反传统的以天为万物之源的观念,把天产生的根源归之于道,又把道产生的根源归之于自然,从而赋予自然之道以最高法则的意义。那么,什么是“道”?《老子》指出,万物生于“有”,而“有”生于“无”,“无”是一切事物的本源,所以“道”就是“无”。因此,在存自然之道的理想社会中,理想的法就是“无为”,现实社会讲究仁义,注重利法,这些都是“失道”的表现,因为“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先仁而后礼。”现实的礼法是对“无为”的理想法的破坏。这样,《老子》就设定出理想社会与现实社会、理想法与现实法的二元对立,走上了法的形而上学之路。 《老子》提出这种自然主义法律观,旨在借理想社会抨击现实社会,借理想法否定现实礼法,以曲折地表达道家所代表的隐士阶层对现实的不满,这是共识。然而,《老子》为什么没有遵循西周以来注重社会现实的文化传统,从现实中寻找否定礼法的依据,而是假“自然”之名行反对礼法之实?这与道家文化独特的生存空间有关。道家文化产生于楚国,楚国是春秋战国新兴的南方诸侯,它年轻而富有朝气,文化上较少传统压力。楚国文化还具有其祖先祝融后裔的传承和黄帝学术思想的遗风。且楚国地理环境独特,有滚滚长江和滔滔汉水,又有无数深山峻岭,处处充满着自然的诱惑。这铸就了道家思想洒脱、飘逸、崇尚自然的特点。 二

论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谭建华 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著名的法学家。由于西塞罗把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正如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所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1]可以说,如果没有西塞罗在罗马大力推介自然法思想,罗马法就不可能达到后来如此辉煌的地步。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主要集中地表述在其所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及《论义务》等著作中。鉴于目前国内学界系统地论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的文章并不多见,故本文不揣浅陋,试图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作一较为详尽的阐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自然法:实在法制定的原则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至高无上的法则,它先于人类现实法律而存在,其作用远远超过人类所制定的法律。也就是说,人类的实在法是从自然法中产生出来的,受自然法的指导和制约,相对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自然法是最高法,实在法只是自然法的摹本,只有符合自然或自然法的实在法才是真正的法律。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2]可见,西塞罗是把自然法置于实在法之上的。依他之见,人类只有依据自然法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恒久的,才是正义与公平的,才对所有人有约束力。在他看来,自然法既然源于自然,是最高的正当理性,那么它就是存在的永恒、普遍的正义,是上帝为人类设定的普遍秩序。它既是任何实在法制定的基础,也是国家、民族和任何个人绝对遵从的准则。在西塞罗看来,根据自然理性所产生的法律本身就是代表神的意志,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由于在西塞罗眼里,自然、理性、神、上帝与自然法同义[3],因此遵从自然法即是遵从理性、自然、上帝与神,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由此我们看到,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主要是一种立法者所要遵循的规范和指南。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与正义等,所有这些都是自然法则,它们如同自然规律不能变更,也不能违背。可见,西塞罗视自然法为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的和永恒的性质。人类立法只能遵循自然法,而不能违背它。他说:“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法律是神的首要的和最终的心灵,其理性以强迫或制约而指导万物。”[4]为强调自然法的至高无上性,他还论证说:“因为宇宙服从神,海洋和大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服从至高无上的自然法的法令。”[5]由此我们看到,西塞罗始终视自然法为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代表着公平和正义,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人类的实在法不过是这种最高理性的具体体现,一切正确的人类成文法应受自然法的指导。按照西塞罗的逻辑,只有坚持以自然法为标准的立法原则,才有可能制定出良好的法律[6],才是符合公平与正义的。在这里,西塞罗已经意识到实在法的不足和遗憾,并认为只有依据体现着“永恒正义”的自然法的原则才能修正这些不足和遗憾,并引导着实在法朝着“理性”与“正义”的方向发展。他一直坚信,自然法才是人类制定法的最高原则和根据。为此,他强调说:“如果法不是源于自然———都将被废除。”[7]

洛克的教育思想

洛克的教育思想 英国教育家洛克(1632-1704)是绅士教育思想的代表人物。主要著作有:《政府论》(1690)、《人类理解论》(1690)、《教育漫话》(1693)等。在《教育漫话》一书中,洛克阐述了他的绅士教育思想。 (一)论体育 洛克十分重视绅士的体育。在他看来,通过体育获得健康的身体对于绅士来说是极为重要的。首先,健康的身体是精神快乐和生活幸福的保证,因为"健康之精神寓于健康之身体,这是对于人世幸福的一种简短而充分的描绘。"其次,健康的身体是绅士千事业的保证。洛克说,"我们要能工作,要有幸福,必须先有健康;我们要能忍耐劳苦,要能出人头地,也必须先有强健的身体。"但是,洛克所论述的体育主要是身体的保健,也包括一些体育活动"游泳不仅可获得一技之能以应付急需,而且对于健康也有许多好处。此外,他还认为,儿童需要经常到户外去游戏,稍大一些还要学习击剑、骑马,以锻炼身体。 (二)论德育 洛克认为,"在一个人或者绅士的各种品性之中,德行是第一位的,是最不可缺少的;…¨如果没有德行,我觉得他在今生来世都得不到幸福。"一个人有了德行不仅能获得幸福,也能获得成就。他说:"德行愈高的人,其他一切成就的获得也愈容易。"德行对于绅士如此重要,德育也就自然成为绅士教育的核心了。 在洛克看来,德育应当培养儿童理性、礼仪、坚忍、节制等品德。理性是指克制自己的欲望,它是一切德行与价值的重要原则及基础。仪礼是指处世做事要有优雅的方法和态度。洛克认为"在多数的情形之下,作事态度的影响较之所作的事还要大。"礼仪对于绅士来说十分重要,"是在他的一切别种美德之上加上的一层藻饰,便它们对他具有效用,去为他获得一切他接近的人的尊重与好感。"洛克希望年轻的绅士能够随人、随时、随地都有适当的举止与礼貌,务使他的一切言谈、容颜、动作、姿态、位置等全都合适。坚忍是其他德行的保障与支柱。"真正的坚忍是当一个人无论遇到什么灾祸或危险的时候,他都能够镇静自处,尽责不辍。"在洛克看来,坚忍需要勇气,一个人没有勇气是很难尽责的,很难具有一个真正有价值的人的品性,节制是德行的一种基本原则,没有节制能力的人往往一事无成。洛克告诫年轻的绅士:"大凡不能克制自己的嗜欲,不知听从理智的指导而摒绝目前的快乐或痛苦的纠缠的人,他就缺乏一种德行与努力的真正原则,就有流于一无所能的危险。" 鉴于德育的重要意义,洛克建议应当及早对儿童进行道德教育。他说:"凡是有心管教儿童的人,便应该在儿童极小的时候早早加以管教。"至于德育的方法,洛克提出了如下建议,教育方法应适合儿童的"心性",符合儿童的年龄特征。一是要用"说理"的方法。洛克认为,说理要符合儿童的能力与理解力,不是长篇大论的说教。说理的时候,你的举止应温和,即使惩罚他们,态度还是要镇定,要使他们觉得你的作为是合理的,对于他们是有益的,而且是必要的。二是利用榜样的力量。洛克认为:"在各种教导儿童及培养他们的礼貌的方法中,其最简明、最容易而又最有效的办法是把他们应该或是应该避免的事情的榜样放在他们的眼前。"三是多练习,少讲规则。洛克认为,儿童不是用规则可以教好的,规则总是会被他们忘掉的,导师和父母应当创造机会给他们一种不可缺少的练习,使他们养成习惯。但是,同时培养的习惯不可太多,否则花样太多,把他们弄得头昏眼花,反而一种习惯都培养不成。四是奖励与惩罚适当。洛克认为,在儿童的德育中奖励和惩罚是应该采用的,但方法应得当。如果妄用奖励与惩罚的办法,那简直是牺牲了他们的德行,颠倒了他们的教育。洛克明确反对体罚,认为体罚是种奴隶式的管教,因为它"所养成的也是一种奴隶式的脾气。教鞭威迫着的时候,儿童是会屈服的,是会佯作服从的;可是一旦不用教鞭,没人看见,知道不会受到处罚的时候,他便愈会放任他的本来的倾向" (三)论智育 在智力发展和知识教学关系问题方面,洛克主张智育应以智力发展为重;在他看来,智慧和德行是同等重要的;在智育中,"一切的重大责任是德行与智慧"。洛克将有德行的和有智慧的人并列,认为他们"比一个大学者更加无限可贵。"但他又说:"读书、写字和学问,我也认为是必需的,不过不是主要的工作而已。…¨学问对于德行与智慧都有帮助。…。学问是应该有的,但是它应该居于第二位。"于是,洛克要求教师记住:教师的工作"不是要把世上可以知道的东西全都教给学生,而在使得学生爱好知识,尊重知识;在使学生采

自然辩证法与自然科学的关系

山西大学研究生学位课程论文(2012 ---- 2013学年第1学期) 学院(中心、所): 专业名称: 课程名称:自然辩证法 论文题目:自然辩证法与自然科学的关系授课教师(职称): 研究生姓名: 年级: 学号: 成绩: 评阅日期: 山西大学研究生学院 2014年月日

自然辩证法与自然科学的关系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自然辩证法已不再是单纯理论的研究,它对于自然科学研究者有着不容忽视的指导意义,自然辩证法是联系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科学技术的纽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密不可分。本文介绍了自然辩证法的两大内容,即自然观和自然科学观,举例说明了这两大内容对自然科学发展的影响,阐述了二者与科学发展不可分割的关系。 关键词:自然观自然科学观 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和自然科学观的反映。体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的统一,构成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研究的内容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自然观,即对自然界辩证法的研究;二是自然科学观,即对自然科学辩证法的研究,两个方面的研究密切相联,不可分割。 1、自然辩证法中的自然观 这方面的研究,要求不断地概括和运用自然科学的最新成果,发展和更新人们关于自然界辩证发展的总图景和对自然界的总观点,其中包括物质观、运动观、时空观、信息观、系统观、规律观以及自然发展史和自然界各种运动形态的划分、联系、交错、转化等等;要求探讨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范畴在自然界各种过程中的丰富多样的表现及运用,使人们对辩证法规律和范畴的理解不断充实和深化,在许多方面进一步清晰化、准确化和精细化,并增添新的内容。从而,把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提高到同自然科学的新发展、新思想相适应的现代水平。 中国古代的自然观对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古代中国有数不清的如四大发明这样为世界科技作出卓越贡献的成就。但是如果按学科来看,古代中国的主要科学成就都集中在应用领域,例如制造业、建筑业等;而基础理论学科方面的成就相对贫乏。一本介绍数学发展历史的书中说,对数学贡献最大的是欧洲人,同时,书中也介绍了巴比伦、埃及、印度、阿拉伯等国家的数学成就,却对中国的数学成就只字未提。想来也有一定道理,

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

理论前沿 西方自然法学理论的当代走向分析 申建林 内容提要:从古希腊到19世纪,西方自然法传统不曾中断,但在19世纪,因受到实证主义法学、历史法学和哲理法学的质疑而一度衰落。进入20世纪后,自然法学又恢复了声誉,但当代新自然法学并不是对传统的简单重复,而是出现了新的走向。在自然法的理论重心、认识路径、基本准则和有效性等基本问题上,当代新自然法学家通过理论变革与创新,实现了从传统到当代的转变,从而使当代自然法学摆脱传统困境而获得了新的生命力。 关键词:自然法 合理性判断 程序自然法 有效性 申建林,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众多的西方法学流派中,唯自然法学具有最深厚的思想渊源和文化积淀,自然法观念构成了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传统和主线,西方人正是借助对自然法概念的阐释为政治与法律秩序的变革提供理论导向。19世纪以前,西方自然法传统相继经历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的宗教自然法以及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三种发展形态而不曾中断。但到了19世纪,这一传统因受到实证主义法学、历史法学和哲理法学的质疑和冲击而一度衰落。 20世纪以后,人类陷入种种困境与危机。两次世界大战的灾难,纳粹政权的暴行,新的专制形式的统治,五六十年代美国的种族歧视政策,等等,唤醒了人们的道德感。满足于呈现社会现实“是什么”而不问社会去向的实证主义法学、忠于民族历史意识和渐进演化原则的历史法学、脱离经验现实而固守先验理性的哲理法学都无力为摆脱这些时代困境提供智力支持,于是“重归自然法”成为西方学术界的呼声。这正如梅因所说:“时代越黑暗,则诉诸‘自然法律和状态’便越加频繁。”〔1〕20世纪初,德国的施塔姆勒(Rudol ph Sta mm ler)、法国的惹尼(Francois Geny)、意大利的韦基奥(Gi orgi o Del Vecchi o)等发起了自然法的复兴运动。二战后,在德国的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法国的马里旦(Jacques Mar2 itain),美国的富勒(Lon Fuller)、罗尔斯(John Ra wls)、德沃金(Ronald Dworkin)和英国的菲尼斯(John Finnis)等思想家的努力下,自然法学恢复了自己的学术声誉。但是,时代的变迁和其他学派的质疑使当代自然法学不可能简单地重复传统,而是通过自身的理论调整和创新走出了传统。如果我们不理解西方自然法学从传统到当代的新走向,就无法理解当代自然法学的特有价值和学术生命力。本文试图从自然法的理论重心、认识路径、基本规范和有效性等方面探讨西方自然法传统在当代的转向。 一 自然法的理论重心:从政治哲学进入法律哲学尽管自然法一词本身也有自然规律的含义,但在西方文化传统中,自然法主要不是指物理自然法,〔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3页。

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试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摘要: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期的哲学家和政治法律思想家,是自然法学的集大成者。洛克在对古典自然法思想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自然状态的预设,以及阐明自然法、自然权利的内容,进一步提出了人在理性能力指导下为了实现自然权利而以契约的方式组建政治社会的完整理论。其中,财产学说,或者说财产的自然法思想是洛克自然法理论的独特内容。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论》文本的解读,简述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揭示其理论特征。 关键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理性政治社会 作为现代自然法理论的集大成者,同时作为西方现代宪政体制的理论奠基人,洛克在政治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在其流传最广的著作《政府论》中,洛克系统地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本文试图通过对洛克《政府论》的文本解读,在分析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下,梳理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将对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背景和时代背景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将通过对《政府论》的文本解读概括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的内容。第三部分将阐述作者对洛克自然法思想的理解。通过这三部分的分析,试图给出一个关于洛克自然法思想比较完整的理解。 一、洛克自然法思想产生的理论和时代背景 谈及自然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自然”以及“自然法”的概念的理论渊源。 1.理论背景 自然法的概念预先就设定了自然的概念,但是自然的概念并非是与人类思想同时出现的。“只要自然的观念还不为人所知,自然权利的观念就必定不为人所知。”①在哲学出现以前,古希腊文明是处于一个由荷马史诗所营造的神话氛围之中的。人世间道德和法律的规范被一种由神话所宣言的人对神的神秘性崇拜义务所解释,而我们的生活世界的秩序也被认为是由神所创造的。当人们对神话这种象征性与神秘性的思想提出质疑时,哲学就产生了。在这场哲学与神话的对抗中,希腊人找到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这种方法使他们能够从一种完全新颖的角度来考察问题。在研究政治之前,他们已经研究了自然。”②自然一旦被发现,人们发现只有那些源自于自身的、自身规定自身存在的东西,才是本真性的存在,而源自人类自身的创造物,只是“习俗”的存在。至此,生活的法则不再为权威所庇 ①列奥.斯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版,第82页 ②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范进、杨君游、柯锦华译,华夏出版社,1999版,第64页

洛克教育思想

洛克的教育思想 题目:洛克教育思想 学生姓名:郭雨婷郭蕊付虹娟 学生学号:11141009 11141008 11141007 学院名称: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 专业名称:小学教育

洛克的教育思想 Locke's education thought 摘要:洛克的教育思想无一不代表当时资产阶级的利益,对英国社会甚至欧洲社会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英国人风度和气质得益于洛克《教育漫话》的广泛传播。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洛克教育理论中所倡导的绅士教育目标,塑造了传统英国人的全部性格。用其思想来省视当今中国人的教育,我们仍然可以得到很多启示。 关键词:洛克教育思想中国教育启示 引言: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的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教育家。在哲学上洛克继承并发展了培根以来的唯物主义经验论,论证了“白板说”否定了天赋道德原则。他在《教育漫话》中这样写道:“我敢说我们日常所见的人中,他们之所以或好或坏,或有用或无用,十分之九都是他们的教育所决定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教育的重视。 一、洛克的生平简介: 洛克(1632——1704)是英国著名唯物主义哲学家、教育家。早年在牛津大学研究哲学和医学;曾参加辉格党政治活动,“光荣革命”后,任贸易和殖民地事务大臣。他继承和发展了培根和霍布斯的思想,反对“天赋观念”说,主张后天获得的经验是认识的源泉,但又认为心灵本身的活动所产生的内部经验或“反省”也是认识的源泉,主张培养有“文雅态度”和“善于处理事务”等品质的“绅士”。分教育为三部分:一曰体育以健身为健心之宿,故奖励体育,

注重儿童个性,重家庭教育;二曰道德教育,儿童最宜鼓舞其名誉心;三曰智育,注重实利主义。主要著作有《政府论》、《教育漫话》、《人类理解论》等。 二、洛克的哲学思想:洛克是不列颠经验主义的开创者,虽然他本人并没有完全贯彻这种哲学思想。洛克认为人类所有的思想和观念都来自或反映了人类的感官经验。他抛弃了笛卡尔等人的天赋观念说,而认为人的心灵开始时就像一张白纸,而向它提供精神内容的是经验(即他所谓的观念)。观念分为两种:感觉(sensation)的观念和反省(reflection)的观念。感觉来源于感官感受外部世界,而反省则来自于心灵观察本身。与理性主义者不同的是,洛克强调这两种观念是知识的唯一来源。洛克还将观念划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不过并没有提供合适的区分标准。我们唯一能感知的是简单观念,而我们自己从许多简单观念中能够形成一个复杂观念。 洛克还主张感官的性质可分为“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洛克相信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物质的主性质包括了形状、运动或静止、数目等和物质不可分离的那些性质,而次性质则包括了颜色、声音、气味等其他各种性质。洛克认为主性质就在物体里,次性质只在知觉者中。在这问题上洛克是追随笛卡尔的二元论学说,同意有些性质是可以用人的理智来了解的。 洛克的哲学思想虽然并没有一贯性(20世纪另外一名英国哲学家伯特兰·罗素曾经批评洛克以“零碎的方式处理哲学问题”),且有很多

自然辩证法与中国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关系

自然辩证法 课程论文 题目:自然辩证法与中国科学技术现代化的关系班级: 姓名: 指导老师: 2014年4月

摘要:自然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自然界以及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界的根本观点和根本方法。自然辩证法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与时俱进的理论体系。学习和领会自然辩证法,对我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有重大的启示作用。科学技术是现代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增长的第一要素。过去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增长主要靠劳动力、资本和自然资源的投入,现代社会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智力资源日益成为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决定性要素,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增长主要靠的是科学的力量、技术的力量。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更是如此。中国现代化的关键是发展科学技术。当前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技术化、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更加紧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并通过它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同步,要深入研究科技发展的内在规律,将科学技术置于社会大系统中。科技工作者要培养创新意识和能力,使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结合,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适应当代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级人才培养。 关键词:自然辩证法哲学、自然科学、科学技术、科学发展观 (一)自然辩证法与中国科学技术观 自然辩证法从人和自然界的关系出发,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高度来考察作为客体的自然界,作为主体的人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以及作为中介的中国科学技术。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辨证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中国科学技术观,也是指导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科学方法论,还包括各门具体科学中的重大哲学问题,其学科内容主要由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中国科学技术观、中国科学技术方法论三部份组成。其中两对矛盾,即人与自然的矛盾,科学实践与科学认识的矛盾,贯穿自然辩证法体系的始终。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对象:自然界和中国科学技术。内容:自然观,科技观和科技研究方法论。研究自然辩证法的意义:为哲学提供理论根据,从具体科学当中汲取养料,丰富发展哲学,为哲学的具体运用,指导科学研究提供桥梁,充当中介对科技研究,将哲学的抽象理论具体化,为科技研究提供认识原则,启发人们创新思维,创新方法,运用自然辩证法的有关原理,可以使还不成熟学科继续前进,自然辩证法还充当着逻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一、自然法发展回眸 1.古希腊罗马时期 自然法学说最早渊源于希腊哲学,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提出了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并就论证了自然法的存在。这一时期取得主要成就的是西塞罗,说“正义是自然法的原理,一切法律都源于这个原理”。由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是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为中,因此,他们对自然法的主张也对自然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亚里士多德主张有自然法与成文法两种,成文法必须适合自然法才是正义的.这些先哲们的学说,构成了自然法的雏形。 2.中世纪时期 由于教会的控制,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宗教法的编撰者格拉提安把自然法等同于上帝的启示。而阿奎那则把自然法批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可以说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比较黑暗的时期,一切自然法的发展都是在宗教的意志下进行的。 3.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黄金时期,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杰出的自然法思想家,可谓百家争鸣。荷兰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原则”,并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基本涵义,认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荷兰另一代表人物斯宾诺莎认为“万物依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英国自然法学家霍布斯从人性论出发,主张性恶论,

洛克则相反,主张性善论。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另一思想家卢梭的思想与其他思想家有很大的不同,他把人的自然情感至于理性之上,并且认为只有在社会中人们才能享受到他所应该享受的自然权利。纵观自然法的产生与发展,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特点,但是他们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大体上都是强调法的普遍性与法的永恒性。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基础,只是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因此对自然法的理解与结构存在差异。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家观点简述 1.西塞罗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永恒的性质,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他的理论为罗马共和国与帝国时期之间产生的万民法提供了基础.他以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了人类自然平等法律观.他的这个观点在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他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观为基础上,进一步推导出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世界国家论. 2.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重视应用的效果,他在认证总结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典自然法观点的基础上,自然法是人类的社会理性的体现的观点.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并且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上帝也要受其支配.格老秀斯的学说奠定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基础. 3.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的思想是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和人性论的基础上,他利用自然法理论来攻击教会,反对封建迷信.但他的主要成就是利用自然法来说明发的起源和目的.他认为万物因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一切事物按照自然法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他称之为自然权利.

洛克的思想

约翰·洛克(J ohn Locke,1632―1704)天资聪颖、兴趣广泛,青年时期就读于牛津大学,深入学习了哲学、自然科学、医学等课程。洛克34岁那年,为莎夫茨伯里伯爵(当时英国辉格党的著名领袖)医好了久治不愈的怪病,从而与伯爵结为好友,并以伯爵私人秘书的身份开始介入英国政坛的核心,亲历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风云变幻。 《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尔默所持“君权神授论”的论战,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之意味,可归之为“破”;洛克在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历来人们在探讨洛克政治思想时,主要是针对《政府论》的下篇。 1689年,洛克开始撰写《政府论》,1690年出版,旨在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正当性辩护。该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了轰动。围绕其主题,洛克在《政府论》下篇提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其实,和霍布斯一样,洛克在试图解决政治权力的产生以及来源这一问题的时候,也是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等范畴展开论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和霍布斯并无二致。然而,洛克在论证伊始,即在对于“自然状态”描述中,便和霍布斯产生了比较大的分歧。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人人都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处理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无需听命于任何其他人的意志。尽管这种状态并非美好的世外桃源,但相对于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对人就像是狼对狼一样”、“一切人对于一切人的战争”这一阴森恐怖的景象而言,却是“一个和平、善意、互助和保全的状态”。 我们不禁要问:既然自然状态已这般美好,人类又何必建立国家、成立权威机构呢?洛克对此解释说,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人平等,每个人生来就享有与他人同等的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在内的一系列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乃是由自然法加以昭示并予以保护的,任何外在的力量都无权予以损害和剥夺。然而,当大多数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仍会有若干人是不依照自然法生活的,因此难免会对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构成威胁。由于自然状态中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机构,没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事务的管辖权,因此人人都是自己讼案中的法官,“人人享有惩罚罪犯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利”。但是出于人类自私的本性,在进行裁决的时候难免会对自己以及亲朋好友有所偏袒,同时也会由于不够善良、听凭激情以及报复心理等原因导致过分地惩罚他人。而且“一个加害自己兄弟的不义之徒就不会有那样的正义感来宣告自己有罪”。基于上述分析,洛克指出,尽管自然状态是美好的,但却是一个“纯粹的无政府状态”,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来对人们在公共事务中的是非对错做出裁决和判断。洛克把它称作自然状态中的“不便”。 洛克认为,缺乏公共权威之“不便”,很容易导致某种程度的混乱,甚至有可能变美好为丑陋,最终走向战争状态。如果人们能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愿意各自放弃他们此前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就可以弥补此种“不便”,以“谋求彼此间舒适、安全、平和的生活”。也就是说,在洛克看来人们选择进入社会状态、建立国家并非由于自然状态的不堪忍受而迫不得已,乃是针对自然状态的“不便”所采取的一种正当补救方法,因此,人们仍然保有生命、自由以及财产权等基本的自然权利,而只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了统治者。 人们建立国家或者政府机构的初衷,即为了更加安稳地享有自由、财产等天赋权利,就决定了权威机构的主要职责乃是维护和促进公共福利。它们不能将其权力扩张到该项职能范围之外,更不能享有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特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洛克既接受了霍布斯的“巨大的利维坦”,同时又对它的权限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从洛克教育思想中得到的启示

从洛克教育思想中得到 的启示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

约翰·洛克是英国17世纪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家和教育家。洛克从反对天赋观念倡言白板论出发,极为重视教育的作用,尤其是重视教育在形成人的过程中的作用。洛克深入细致地观察、了解他所处的那个英国绅士的世界,从而形成了自己的绅士教育理论。谦和明理、举止优雅、品行端正、吃苦耐劳,既热爱知识,又能随时握起枪杆为祖国而战的英国绅士是洛克眼中的标准绅士。虽然洛克生活的年代已经十分遥远,虽然绅士教育的思想还很有局限,但是洛克对培养对象的良好的规划,与我们以人为本,发展人的教育价值有着共通之处。 一,家庭教育的启示 洛克主张采取家庭教育的形式,而不赞成学校教育。他认为,绅士教育最适于在家庭中进行,他认定由父母聘请学识德行都高明的“导师”到家中来培养儿童,就能够为儿童提供全方位的教育内容。因此,他详细制订了一套包括体、德、智等在内的家庭教育课程,并分别做了详尽的论述。 1,体育。在洛克的绅士教育体系中体育被放在第一位,他有句名言:“有健康的身体才有健全的精神”。他把健康教育当作健康精神寄居的寓所、基础和前提条件。洛克反对家长对儿童娇生惯养,主张儿童幼小之时就要加强身体锻炼,主张用一般人不可理解的近乎“残酷”的磨炼来使儿童尽早养成习惯,对一切痛苦和不舒适习以为常了,儿童就拥有了健壮的体魄。基于他较为高深的医学造诣,洛克就家庭中的教育给出了许多建议。这些建议的大部分不仅符合当时医学发展的水平,即使今天也有很多合理之处值得家长们吸取和借鉴的。洛克先生对培养儿童身体的做法:“多吸新鲜空气,多运动,多睡眠;食物要清淡,酒类或烈性的饮料不可喝,药物要用得极少,最好是不用;衣服不可过暖过紧,尤其是头部和足部要凉爽,脚应习惯凉水,应与水接触。”让孩子在阳光的沐浴下拥有康强健旺的身体,才是我们需要转变的的重要观念。 2,德育。洛克所主张的家庭德育,主要是培养儿童具备理智、礼仪、智慧、勇敢、公正等美德。这些美德在今天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仍是必需的,有些甚至由于物质文明的过度发达而欠缺了,所以更需得我们的关注。洛克坚信“人是理性的动物”,因而认为具有“健康精神”的人是必须能够运用理智(或理性)去驾御和支配自己的。家长及导师还要教会儿童言谈举止得体,与人交往合礼仪。儿童学会了正确地与人相处和社会人际交往,他的“门路就可以更宽,朋友就可以更多,在这世上的造诣就可以更高”。在家庭教育中,还要求父母导师培养儿童克服“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8587360.html, 中西自然法思想比较 作者:蔡馨逸 来源:《陕西教育·高教版》2014年第11期 【摘要】西方的自然法观念和中国的自然法观念在各自的社会发展,特别是在法制观念 的形成过程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不同的文化传统,中西方的自然法观念有着各自的特点,也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影响。本文对比分析了中西方自然法观念的特点和影响。 【关键词】自然法观念中西比较 自然法观念是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说是西方推崇法治的根源。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则。一般来说,自然法表示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支配的人。①如果把自然法观念仅界定为一种关于外在或超越于人类实在法,但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去认识和把握的客观法则或永恒的理念②,那么可以说中国同样有自然法的思想。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 1.自然法的起源与发展 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这个万物的宇宙既不是任何神,也不是任何人创造的,它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一团火,按照一定的分寸燃烧,按照一定的分寸熄灭。”在这里,赫拉克利特表述了一种超越神与人且永恒存在的一种规则,他将这种规则称为“火”。随着智者运动的兴起,古希腊哲学家开始将关注的重点由自然界转移向人类社会,并将这套规则引入人类社会,作为评定人定法则的标准。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的理性,是以正义为基础,引导人行善、阻止人作恶的准则。斯多葛学派认为支配着宇宙与人类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因此他们主张人要按照理性生活,按照自然法则生活。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将抽象的自然法理论同古罗马政治与法律结合起来,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是永恒存在的并且适用于所有人,它的内容是正义的。 在被基督教统治的中世纪,自然法思想被披上了神学的外衣。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自然法离不开上帝,他将法分为永恒法、神法、人法和自然法四种。 近代,在思想上,人性、理性、人权重新获得重视,神性、神权受到打压;在社会经济上,商品经济发展的同时市民阶级逐渐崛起;在哲学上,笛卡尔的理性主义逐步代替了中世纪的神性主义成为主导,这使得近代的自然法观念向着理性主义的方向发展。格老秀斯是近代理

自然辩证法论文科学与技术的关系

科学与技术的关系 摘要:传统上将科学与技术混为一谈已经不能适应现今科学与技术飞速发展的要求,故本文研究了科学与技术的关系,通过回顾人类科学和技术发展史,对科学和技术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辨证分析。同时,本文对当今时代科学与技术之间关系的发展趋势做了详细分析。 关键字:科学,技术,关系,发展史,趋势 一、科学和技术的含义 普通民众和媒体将那些他们搞不清楚的专业学科知识统称为科技。但在我们看来,科学与技术是两个含义不同的词汇。在科学与技术日新月异的当代,正确的理解这二者的关系,对于预测科学与技术的发展趋势、制定恰当的发展战略是很重要的[1]。 《辞海》中是这样定义科学的:科学,运用畴、定理、定律等思维形式反映现实世界各种现象的本质的规律的知识体系。本文中的科学专指自然科学,自然科学是研究自然界的物质形态、结构、性质和运动规律的科学。 科学又可分为纯粹科学和应用科学两种[2]。纯粹科学又称为基础科学,其目的在于增加关于我们自身以及我们周围世界的知识,而事先没有特定的应用目的。用科学政策的行话来讲,就是所谓“好奇取向”。应用科学的目的则是对某一明确认识到的实际事物进行研究,增加关于此事物的知识,有明确的应用目的,即所谓的“任务取向”。 而对于技术,法国科学家狄德罗主编的《百科全书》给其下了一个简明的定

义:“技术是为某一目的共同协作组成的各种工具和规则体系”[3]。这个定义包含了五个要点:技术是为某一目的,有别于科学;强调技术是通过“共同协作”完成的;指明技术的表现形式是“各种工具、硬件”;④指出技术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规则,即生产使用的工艺、方法、制度等知识;⑤技术和科学一样,落脚点是“体系”。 从上面关于科学和技术的定义可以看出,科学主要类似于大学的理科,而技术则类似于工科。一个研究理论,另一个则关注实践。但是,二者的划界问题远比理科、工科的界限要复杂,其是技术哲学所研究的基本问题。 二、科学与技术的发展历程 科学与技术的发展历程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3]。在每个发展阶段科学和技术的关系在不断发生着变化。科学革命一般是指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上的重大飞跃,它常以新的科学的理论、概念、规的诞生为标志;技术革命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手段的重大变革,它往往以科学革命作为基础,又常常作为工业革命或产业革命的先导。 1.第一次科技革命及其之前 在这一漫长的时期里,人们通过对自然的模仿、对实际生产生活经验的总结,发明了各种生产器具,学会了冶炼、农事、建造房屋。这就是技术在这个时期的主要体现形式,它直接发端于实践经验的手工技艺。 而科学,是在奴隶社会出现文字和脑体分工之后才出现。早期的科学还属于经验形态,它和古代哲学融为一体,称为自然哲学。古代科学的最高成就是古希

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

浅析自然法与“法自然” 赵子尧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2010级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 【摘要】自然法思想作为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对其的深入认识与研究,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西方所盛行的自然主义理念加以比较分析,以探求中国古代的“法自然”思想是否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存在某种内在一致性。本文将从自然法与“法自然”的基本思想谈起,在对二者加以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找出其本质性区别,以期达到某种程度的正本清源的目的。【关键字】自然法、“法自然”、老子 自然法观念源自于古希腊文明,其通常含义是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作为一般承认正当行为的原则,常常与国家正式颁布及所实施的成文法形成对比。西方的自然法思想造就了西方社会的法律品质与法治传统,对西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而在我国传统文化宝库中与之相应的,便是道家的“法自然”的思想。中国法文化历史源远流长,其中作为支撑整个体系的精神内核就是萌芽于道家的“法自然”的法哲学观。 一、西方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即自然的法律或自然法则之意,发源于古希腊时期,作为

一种思想传统和政治意识形态不断引导着西方法律制度的构建。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即人类理性,以正义为基础,是引导人行善、禁止人为恶的基本原则。最初,法律被划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的自然理性体现,而人定法必须合于自然法,并强调人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 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都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真正对自然法问题展开系统论述的是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他指出,自然法是普遍的道德原则,其内容是正义,而自然是正义的基础。① 而中世纪的自然法是以神学面貌出现的,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他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中世纪的神学家们特别强调真正的法律即自然法是神的意志、神的智慧;人定法不过是人们把自己所理解的神意书面化、规范化,服从神意即服从自然法是人的义务。 17世纪兴起的古典自然法学是对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决裂。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指示”,②这种理性是人的理性而非上帝的理性。当时称自然法为道德法,认为自然法只适用于有理性的人类而不适用于无理性的动物。尽管这一 ①西塞罗. 论共和国论法律. 王焕生, 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17-218. ②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 何勤华,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洛克的法律思想

洛克的法律思想 【摘要】:约翰·洛克 (1632-1704),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政 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一生著书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智论》等等。其中《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所以文章主要依照《政府论》论述其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政体学说、自由思想和法治思想等等。 【关键词】:洛克法律思想自然法分权 一、自然法理论 早在古希腊时期,斯多葛派就提出了自然法主张。古罗马时期,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和上帝共同的理性的体现。近代学者格老秀斯率先用人的眼光和理性来解释和论证自然法,并指出:自然法是人类行为的理性准则。霍布斯则将自然状态描写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同霍布斯一样,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不过, 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 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 因此, 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首先,洛克认为“自然状态”, “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平等的状态”, 是一个人间乐园, 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豺狼关系, 它与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 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 “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1”。在自然状态下, 人们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自由处理自己的人身及财产, 而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对的, 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他说: “在这种状态下,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2”。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 其次, 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 虽无政府和法律, 但却不是放任状态, 因为大家都受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他说: 理性, 也就是自然法, 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人们既然是平等和独立的, 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3。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完全有理性的人, 而不是如霍布斯那种龌龊、残忍、暴躁的人。自然法的目的既是为了人们的自我保存,又保护全人类。如果有人违反自然法, 那么每个人都有权去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这是由于“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4”惩罚权。这才能保护无辜和约束罪犯。 再次, 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 但同政治社会比, 它又存在着自身的缺陷, 因此, 自然权利就有遭受侵犯的危险。比如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和依法裁判争执的公共法官, 还缺少一种保证判决执行的权力, 这就必然造成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自然权力不安心、不稳妥。因为, 每个人都会把自己视为自然法的解释者, 根据个人的判断惩罚别人, 从而使自然状态几乎处于不稳定、混乱的地步, 这时, 人们感觉到了自然状态的“不便”。为了摆脱这种不便, 就促使人们互相协议缔结了契约, 自愿放弃了他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利, 也就是放弃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 以及单独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而霍布斯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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