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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者,成因,人格]论人格障碍者犯罪的成因分析

[障碍者,成因,人格]论人格障碍者犯罪的成因分析
[障碍者,成因,人格]论人格障碍者犯罪的成因分析

论人格障碍者犯罪的成因分析

摘要:有学者认为,精神疾病将是21世纪的流行病,人类已由躯体疾病的时代进入精神疾病的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量的快速增长,人们生活节奏相应加快,激烈的社会竞争使人们的心理压力日益加重。长期精神压力所引起的紧张状态容易导致心理疾病,人格缺陷,贻害身心健康,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近年来,因心理变态而诱发的刑事犯罪案件大量增加,就说明了这一问题。但我国目前从事心理层面进行预防犯罪的工作尚处在萌芽阶段,若对犯罪人员的人格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有助于强化犯罪人员的识别,实施有效的监管,提高监管质量,对犯罪人员进行相应的心理矫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重新犯罪的概率。

关键词:人格障碍犯罪心理因素社会因素

一、人格障碍的概念

人格异常,即人格障碍的心理学问题,在心理学界做过很多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内容涉及人格异常的种类划分,产生的原因和有效的治疗方法等等。在这些问题上,不同流派的心理学者由于研究取向上得不同,在对人格异常进行解释和划分时就有很大的差异。现在人们对心理异常(psychological disorder)的定义主要是依据美国精神卫生协会(1994)所给的界定,即心理异常是个体所表现出得一种痛苦的行为或经验,这种行为或经历导致个体痛苦的程度加深或功能完全丧失,甚至死亡等。心理异常包括很多方面,包括思维异常、情绪异常和人格异常等。人格异常(personality disorder)则是指个体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持久的经验和行为模式,这种经验和行为模式与他所处文化期望的经验和行为有很大的差异(Larsen&Buss,2002,P.569)。可以使用人格特质判断个体是否具有人格异常。

人格障碍,也被称为人格异常、变态人格等,是一种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人格发展内在不协调的状态。对环境无法适应,或者适应不良,明显影响到正常的社交和其它职业活动,且自身感到痛苦。主要体现人格结构和其他组成部分在均衡发展上产生的障碍,但思维活动属正常范围。因此可有与现实状况不相协调的情绪爆发,导致行为粗野,乃至违反社会道德,超越法律约束,触犯刑律。具有人格障碍的人既不疯癫,也无智力缺陷,但他们的人格存在缺陷,比如情绪不稳定、不近人情、性格怪癖、人际关系不适应,不能很好的适应环境等等。

二、人格障碍者犯罪的特点

一般而言,人格障碍者的智能良好,各方面与正常人一样,但同时,他们并不能如正常人一样始终用理智驾驭自己的行为,并合乎情理的处理日常事务。甚至有时在很少诱因或偶然机动驱使下就可以实施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受其人格障碍病理作用的影响,相对常态心里犯罪而言,人格障碍者犯罪就显现出以下的特点:

第一,就作案动机而言,人格变态者多受偶然机动,情感冲动所驱使,作案前较少预谋或没有预谋,作案情节离奇怪诞,难以用常理解释,作案手法极为隐蔽。而正常人犯罪则相反,总是经过走密集化和长期预谋、充分准备,自认为有把握时才实施犯罪。

第二,从作案目的看,人格变态者作案目的不明显,往往自顾眼前,不顾结果,动机目的短浅。如“偷窃狂”只是为了从偷窃中获得乐趣,对是否获得财物的大小或者多少则是次要的。

第三,人格障碍者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但手段不隐蔽,易于暴露,自我保护性差,既害人又害己。被抓获后一般不逃避罪行,供认不讳。而一般人犯罪,即使是实行犯也会有简单的保护措施,抓获后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少有如实供述的。

第四,人格障碍者作案多为攻击性、爆发性犯罪。由于病理性的猜疑,极易进行保护性的伤害、凶杀、毁物、纵火等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行为,作案手段残忍,胆大妄为,不顾后果。

第五,犯罪活动一般单独进行(除性变态两三人互为犯罪对象外),共同违法犯罪极少发生。由于人格障碍行为倾向及其顽固,常进行过持续性犯罪,行为习惯难以纠正。即使一再加刑或多次被判刑改造,也不能接受教训。

第六,人格障碍者犯罪,虽然经多次打击很难改变没有的人在拘留所的审讯过程中,或宣判后尚未押送到改造单位时,就已旧病复发,一犯再犯,即使一加再加或多次被判刑改造,他们也不能接受教训,很难矫治。

三、人格障碍者犯罪的成因分析

关于人格障碍产生的原因,精神分析学家主张,其根源可以追溯到童年时期的厂商,在反社会人格障碍的个案中,这些创伤可能是性或躯体上的侵犯或者失去双亲庇护,加上处于暴力、吸毒环境。脑扫描技术显示,暴力犯罪者大脑的额叶较正常人活性下降。在一次对谋杀犯的调查中发现,75%的人其与控制攻击性有关的额叶的新陈代谢活动降低。有一些研究显示,5- 色胺水平的降低与冲动型和攻击性行为有关。毫无疑问,征途其他心理障碍一样,人格障碍的形成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既与遗传因素有关,也与后天环境有关;既有生理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在这些成因中,关键是要找出那种类型的人格障碍与特定的因素想联系,以便在治疗中对症下药。

1.生物遗传因素

很显然,人格障碍类似于许多人共有的人格特征,因此,它主要是一个程度问题而不是类型问题。各种人格障碍有不同的遗传率,所有这些都是基因与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人作为最复杂、最高级的有机体,其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基因的遗传,在本文中指其祖先遗传的基因导致其具有产生病态人格即人格障碍的潜在可能性,并不是指病态人格者遗传了其先祖的病态人格。在人格障碍者的生物遗传因素中,另一个起到重要中用的就是染色体异常。根据美国犯罪学家伦纳德D.塞维特兹在《性犯罪研究》一书中描述,对性染色体异常与行为异常论述道,“XYY”型性染色体者为“超强男性”又叫“超雄性综合症”。此种特殊有机体无法适应社会所提供的各种环境,往往会被社会所排斥和歧视,心理受到伤害,形成病态人格,容易成为凶杀,强奸等暴力犯罪的实施者。相关的研究调查表明,每1000人中就有1人事染色体异常者,且多为男性,这种染色体异常者的犯罪率是正常人的4-6倍。另外人体内分泌紊乱也可导致情绪异常,荷尔蒙分泌过度旺盛从而导致病态人格。人体是由器官、荷尔蒙、化学分子等成分相互联系所组成的复杂有机体,人体的部分缺陷将会引起另一部分的不足,

或者相互关联的缺陷组合而安生异常的行为。另外也包括疾病或脑瘤、脑部肌肉抽搐等原因导致脑组织异变,而形成心理病态人格,大脑的神经中枢是脑部最主要抑制行为的机构,如果其一旦受到外部损伤或者有先天的疾病,则缺乏抑制内心冲动的能力,而使情绪不稳定、侵犯性与反社会的性格,极易形成心理病态人格。因此,病态人格的形成与生物遗传具有相关联性。 2.心理因素

人格障碍者多数是从童年时期或者青春期开始形成的,在这两个时期中,人的胜利发育突飞猛进,而心理发展却相对缓慢。心理学研究认为,幼儿在三岁以内缺乏与母亲接触的机会,或在3岁以内有一段时间(3个月内)完全被隔离,或在幼儿期频繁的更换乳母等鹅绒早起母爱被剥夺情形,就会形成缺乏感情的性格,成年后对社会很冷淡,有些人表现出青少年时期受爱挑衅,易冲动和反社会性。在段时期内,人的心理发展,人格形成既不稳定也不健全,如果受到外界刺激,诸如母爱的缺失,家庭的破裂,或家庭内部的虐待和物质生活的刺激,胜利上的缺陷,社会生活的不如意,心理极易受到伤害,从而产生自卑易于等不健康情绪,使人具有自卑。孤独、仇恨、厌世等倾向,严重影响心理的健康发展。精神医学家门认为人格障碍者的发展失去了平衡,而外界的各种刺激又足以使其内心存在心理的冲突,从而导致其行为上的异常,最终导致了病态人格的形成。

3.社会家庭因素

人格障碍者作为社会的个体,与常人一样生活、工作和学习在这个社会之中,无一例外的都要承受来自社会带给个体不同的压力和诸多不利的社会因素的影响。在家庭中,人格障碍者承受早期失去父母和感情的剥夺,造成家庭气氛恶劣,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表明,这类人在这样感情不睦,父母失和的环境下会成为反社会人格形成的重要因素。其次,父母的管教不一致,或者家庭互动及父母行为的错误也容易导致病态人格的出现,父母的打罚会使得子女借用说谎或其他方法来逃避责罚,无法获得正面的人生方向,或者由于父母过度对子女的溺爱使之贪图享乐,不能获得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导引从而形成反社会人格的行为形态。家庭之中,父母对子女的影响是巨大的,父母如何正确导引子女获得正面积极的人生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对每个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当然我们也不能忽略社会对每个人的影响,社会环境如政治环境、经济黄精、文化环境、家庭环境及个人生存环境、生存转台等。具体来说。竞争失利、工作失误,婚姻失败、家庭劈裂、疾病以及各种精神的打击都有可能扭曲人的心理发展,从而导致人的情绪异常,最终引起病态人格。

综上所述,我们得知,人格障碍是个体的生物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产物。从唯物辩证注意的观点来分析,个体的生物和心理因素是导致人格障碍的内因,而社会因素则是其外因,是其形成的土壤和催化剂。人格障碍是内因和外因相互作用,引起变化的结果。要想对人格障碍者进行矫治,当然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着手,从而才能找到行之有效的方法,帮助人格障碍的犯罪者找到真正的解救方法。

参考文献

[1]杨威主编.罪犯心理学[M].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9,7

[2]罗大华主编.犯罪心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

[3]陈少华编著.新编人格心理学[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5,4

[4]张文,刘艳红,甘逸群.人格刑法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犯罪心理学 读后感

读《变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有感生活中,绝大多数的犯罪人其犯罪的心理原因或心理背景能够被人理解。但是,也有一少部分人,其犯罪的心理状态与正常犯罪人有所不同,属于某种变态心理的犯罪。《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一书就为我们详细地介绍了变态心理以及其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所谓变态心理,是指离开正常人健康的人际反应模式表现出来的异常心理与行为,包括人的心理活动的各个方面,既有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的异常改变,又包括能够反映个人独特的、稳定的和整个特征的个性或人格的异常,即包括人的认知、情感、意志和个体心理特征以及行为等方面的异常。《变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一书着重从变态心理的角度探讨研究各类变态心理者的犯罪行为,关于变态心理,目前许多学者描述为:变态心理犯罪,可以理解为由于精神状态不正常而导致的犯罪行为或者行为人由于变态心理的驱使而导致的犯罪 行为。 《变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着重研究了人格障碍、性行为变态、智力障碍、心境障碍、精神分裂症这五类变态心理患者的犯罪类型、犯罪的变态心理原因以及犯罪行为特点,其中让人印象深刻的是书中介绍心境障碍与犯罪一章中抑郁症患者“扩大杀人”的杀人行为。“扩大自杀”是指患者在极端抑郁而萌发自杀念头的同时,可能出于“怜惜”动机而将自己的子女或配偶先杀死,呈现“利他性杀人”或“慈悲性杀人”。其中就提到了这样一个案例:

案例:2002年3月10日下午,陈良将14岁的儿子铭铭从外婆家引诱至一栋高楼的顶层平台上,从塑料马甲中拿出早已准备好的榔头、菜刀和围兜,趁儿子低头喝水时,先是用榔头猛砸儿子的头顶,后又用菜刀砍向儿子。儿子面对父亲的凶杀行为,一边躲闪一边问爸爸为什么要这样做,并求爸爸不要杀死他。经过两人的激烈拼斗后,儿子终于倒在血泊中。 真的不敢相信亲生父亲怎么会如此残忍的杀死自己的儿子,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啊!后经司法鉴定:陈良意识清楚,接触行为被动,合作欠佳,动作言词缓慢,注意力不集中,面部表情愁苦,情绪低落,思维迟缓,有自责消极观念,无自制力,符合抑郁症的诊断。这不禁让我想起广东母亲溺死自己脑瘫儿子的新闻。那个母亲虽然没有抑郁症,但也是算是“慈悲性”杀人。母爱是世界上伟大的爱,但就是因为母爱让一个母亲亲手杀了自己的儿子。 韩群凤与丈夫黄卓林1996年结婚,1998年生下一对孪生儿子黄浩佳、黄汝佳,两个孩子经医院确诊均为脑性瘫痪,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韩群凤得知后没有放弃对两个儿子的治疗。她在东莞市石碣镇租下出租屋,请专人专职照顾两个儿子的日常生活,方便当地按摩师每天进行物理治疗。直至2010年11月,韩群凤因找不到护工便将儿子接回自己家中自行照顾,还辞去工作专职照料儿子。因见两个儿子的病情一直没有好转,韩群凤为了不再拖累自己的丈夫及家人便产生杀害儿子然后再自杀的念头。2010年11月20日下午,韩群凤写下遗书,等待丈夫外出便实施计划。当天22时许,韩群凤趁黄卓林外出

论人格障碍者犯罪的成因分析

摘要:有学者认为,精神疾病将是21世纪的流行病,人类已由躯体疾病的时代进入精神疾病的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量的快速增长,人们生活节奏相应加快,激烈的社会竞争使人们的心理压力日益加重。长期精神压力所引起的紧张状态容易导致心理疾病,人格缺陷,贻害身心健康,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近年来,因心理变态而诱发的刑事犯罪案件大量增加,就说明了这一问题。但我国目前从事心理层面进行预防犯罪的工作尚处在萌芽阶段,若对犯罪人员的人格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有助于强化犯罪人员的识别,实施有效的监管,提高监管质量,对犯罪人员进行相应的心理矫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重新犯罪的概率。 关键词:人格障碍犯罪心理因素社会因素 一、人格障碍的概念 人格异常,即人格障碍的心理学问题,在心理学界做过很多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内容涉及人格异常的种类划分,产生的原因和有效的治疗方法等等。在这些问题上,不同流派的心理学者由于研究取向上得不同,在对人格异常进行解释和划分时就有很大的差异。现在人们对心理异常(psychological disorder)的定义主要是依据美国精神卫生协会(1994)所给的界定,即心理异常是个体所表现出得一种痛苦的行为或经验,这种行为或经历导致个体痛苦的程度加深或功能完全丧失,甚至死亡等。心理异常包括很多方面,包括思维异常、情绪异常和人格异常等。人格异常(personality disorder)则是指个体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持久的经验和行为模式,这种经验和行为模式与他所处文化期望的经验和行为有很大的差异(larsen&buss,2002,p.569)。可以使用人格特质判断个体是否具有人格异常。 人格障碍,也被称为人格异常、变态人格等,是一种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人格发展内在不协调的状态。对环境无法适应,或者适应不良,明显影响到正常的社交和其它职业活动,且自身感到痛苦。主要体现人格结构和其他组成部分在均衡发展上产生的障碍,但思维活动属正常范围。因此可有与现实状况不相协调的情绪爆发,导致行为粗野,乃至违反社会道德,超越法律约束,触犯刑律。具有人格障碍的人既不疯癫,也无智力缺陷,但他们的人格存在缺陷,比如情绪不稳定、不近人情、性格怪癖、人际关系不适应,不能很好的适应环境等等。 二、人格障碍者犯罪的特点 一般而言,人格障碍者的智能良好,各方面与正常人一样,但同时,他们并不能如正常人一样始终用理智驾驭自己的行为,并合乎情理的处理日常事务。甚至有时在很少诱因或偶然机动驱使下就可以实施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受其人格障碍病理作用的影响,相对常态心里犯罪而言,人格障碍者犯罪就显现出以下的特点: 第一,就作案动机而言,人格变态者多受偶然机动,情感冲动所驱使,作案前较少预谋或没有预谋,作案情节离奇怪诞,难以用常理解释,作案手法极为隐蔽。而正常人犯罪则相反,总是经过走密集化和长期预谋、充分准备,自认为有把握时才实施犯罪。 第二,从作案目的看,人格变态者作案目的不明显,往往自顾眼前,不顾结果,动机目的短浅。如“偷窃狂”只是为了从偷窃中获得乐趣,对是否获得财物的大小或者多少则是次要的。 第三,人格障碍者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但手段不隐蔽,易于暴露,自我保护性差,既害人又害己。被抓获后一般不逃避罪行,供认不讳。而一般人犯罪,即使是实行犯也会有简单的保护措施,抓获后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少有如实供述的。 第四,人格障碍者作案多为攻击性、爆发性犯罪。由于病理性的猜疑,极易进行保护性的伤害、凶杀、毁物、纵火等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行为,作案手段残忍,胆大妄为,不顾后果。 第五,犯罪活动一般单独进行(除性变态两三人互为犯罪对象外),共同违法犯罪极少发

浅析经济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浅析经济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论文关键词:经济犯罪现状发展趋势 论文摘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在经济大发展的同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利益格局调整所产生的不平衡性;市场经济建立发展过程中体制、法制、管理的滞后所产生的可资犯罪漏洞大量存在,以及市场经济本身负面效应和国际犯罪渗透等综合因素的影响,经济犯罪也日益突出,呈现出十分严峻的态势。本文就目前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加以分析。 经济犯罪已成为当前我国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当前经济犯罪的现状、发展趋势,对于更有效的采取措施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的现状 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犯罪现象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发生了重大变化,分析当前经济犯罪的现状,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 (一)党政、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犯罪多 由于现行体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无论党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处于决定决策的特殊位置上,尤其是那些头脑膨胀、私欲严重、心术不正的领导更是大权独揽,为所欲为,专横跋扈,无视党纪国法,例如:“原新乡市市委书记祝友文”在任新乡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阻挠压制群众批评检举,控告利用职权为其儿子经商谋利益,收受贿赂,接受礼金礼品,最后跃入经济犯罪的深渊。 (二)经管财经的人员犯罪多 在侦破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我们可明显地看出,会计、出纳、采购员、摊销员、保管员,这些直接管钱、管物的人员犯罪的多。某县1997年至1998年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48件53人,其中涉及业务员的有26人,涉及会计、出纳、记帐员的有7人,占涉及经济案件人员总数的62%。 (三)窝案、串案越来越多 当前的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往往出现抓住一个,捉住一窝,查出一案,牵出一串,有夫妻合伙作案的,有领导与下属勾结作案的,有同事结伙作案的。例如:和平县近600万元贪污案内幕:1996年1月17日夜晚,和平县城发生了解放以来最大宗现金被盗案,县国土局局长黄建会办公室里的62万元人民币被人盗走。三个月后,案件告破,现金是黄利用职权非法设立的小金库中部分存款。但事情并未就此终结,1996年4月上旬,和平县检察院在侦查该案过程中,顺藤摸瓜揭开了吴月林等人利用办案之机,勾结犯案人员大肆鲸吞、贪污涉案公款近600万元的内幕,至此,案情真相大白。 (四)顶风作案势有抬头,犯罪率有所上升 “党内决不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这是党的十五大对腐败分子发出的严正警告。但是,一些经济犯罪分子置党的警告于不顾,利令智昏,胆大妄为,顶风作案,经济犯罪从总体有增无减,而且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态势。例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1994年至2000年7月,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据统计,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查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100多人。 二、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经济犯罪的总量大幅增长。 自一九九八年以来,中国经济犯罪的总量持续居高不下。立案数量从九八年的五点二万起增长到二00一年的八点五万起,年均增长百分之二十左右,远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增长速度。二00二年立案量仍高达七点一万起。

犯罪原因的社会学解析(1)

〈内容摘要〉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之一,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进行了不懈的探索,本文以二战后期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为理论基础,在一种宏观层次上,利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解构社会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分析犯罪原因,同时提出了社会控制的作用与方法。希望以一种交叉学科的分析方法,解析犯罪学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社会连续统人格文化社会越轨行为犯罪原因 引言 自从犯罪学产生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国度的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这个古老的论题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并且形成了犯罪学领域中最为复杂的理论群,因而犯罪原因的研究是犯罪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⑴在犯罪研究中,犯罪原因是中处于重要的地位。犯罪学的产生就是以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为开端的,但是各国的犯罪学家们对犯罪原因始终存在着分歧,例如:菲利把犯罪原因分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即犯罪原因三元论。而李斯特将犯罪行为归结为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共同造成的,即犯罪原因二元论。同时,菲利和李斯特又根据各自的犯罪原因理论提了相应的犯罪控制和社会对策理论。菲利指出,为了防止社会免受犯罪的侵害必须充实“代替刑罚”的社会政策、福利政策等,传统的刑罚是不够的,对行为人应科处作为对其“危险性”处置的“制裁”。⑵而李斯特根据其犯罪原因二元论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著名论断。 由此可见,犯罪学家们都是以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的犯罪学和社会学方法相结合去研究犯罪原因的。“从社会学角度去研究犯罪原因和提出犯罪对策,是犯罪学领域中的最一般形式。” ⑶二战后期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帕森斯改革了以前的社会学理论,提出了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将人类的理性置于一种更坚实的基础之上。下面将以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为理论背景和主要思路,将人类社会置于社会连续统一体中(帕森斯称为社会连续统),考察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地位,以及因为社会行为中的相对作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以解析由于个人的某种需要无法满足或其他各方面的原因,而导致了社会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形成。 一人格系统 所谓人格,是指“人在自己的素质和环境的制约,但同时能作为主体决定干什么”;人在自己的素质及环境之下,通过日常行为或体验的积累自己形成了自己的人格。⑸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同时在人的意识形态的领域,人格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因为人格涉及到个体的需求倾向,这些需求倾向是合群需要和精神需要。通过社会化过程,客体的社会化阅历逐渐丰富,它们成为具有个体身份的社会有机体中的一分子。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往往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子(生活群落或生活群体)。中国有句俗语:“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人们在社会连续统中,都有各自的利益需求和目的,根据人们利益的趋同性,便形成了某种生活群体,生活群体中的个体是有着共同的利益需求、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共同的兴趣爱好。因为个体之间长期密切的相互交往容易使人变得互相模仿,而且人与人的交往越密切,就越彼此模仿。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提出了“犯罪模仿论”,其基本观点就是:个体是由所处的环境中被普遍认同的生活习俗塑造的,如果某人实施偷窃或杀人,这是模仿他人所知;同理,青少年、穷人、社会声誉低的人之所以容易犯罪,是因为他们想努力同富人、成年人、社会声望高的人攀比的结果。⑹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团滕重光也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有自己的人格意味着各自具有主体性。……人格与行为相对作用,任何行为都是人的人格的表现或现实化,没有脱离行为人的人格,也没有脱离人格的行为。⑺人格层次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人格是社会生活的特殊层次,并且意味着个人的独特性。但是这种独特性本身,只不过是社会的产物。人格是具有个体差异性的,但是人是社会的人,要进行社会交往和生活,因此人格形成于此过程中,是社会的产物。 第二,人格层次是主观价值判断的。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因为交往的需要而要进行主

犯罪心理学案例

犯罪心理学案例 一、案情介绍 陈威,男,40岁,著名心理学教授。1960年出生于一个幸福的家庭,1967年母亲因婚外恋自杀,1980年大学毕业,1990年,攻读完博士学位,成为一名著名的心理学教授,2000年,因犯杀人罪被捕入狱,从1990年至2000年,共作案六起,死者都是女性且具有共同的特点:既受过高等教育又靠卖身为生。作案后还为死者穿好衣服,死者死后都是双腿并拢,双手抱在胸前。 家庭情况:父亲,在他7岁时与其母亲离异。母亲,白远,伟大的科学家,在他7岁的时候因婚外恋带着羞辱上吊自杀,而且是赤裸着身体,7岁的他亲眼目睹母亲的死。妹妹,白纯,在他的教育下进入大学,在大学里和自己的老师恋爱,毕业前(1990年)因怀孕大出血而死。 二、案例分析 1、犯罪心理结构 陈威是1989年开始作案,也就是他妹妹死的那一年。根据调查了解,他是在妹妹下葬的那一天杀了第一个受害者,在那一天他的愤怒到了极点要做点什么发泄一下,在他杀了第一个受害者后,他获得了巨大的心理释放,平衡的快感超乎他的意料,白纯的死压在胸口的一股气一下排泄而空,他获得了一种快乐的方式,从此就开始杀人。而妹妹白纯的死不是原始的诱因,根据阿德勒的观点,一个人的心理结构在大约4、5岁时已经基本成型而且稳定,陈威第一次作案的时候已经30岁了,所以说妹妹白纯的死不是原始诱因。也是根据阿德勒的观点,一个人童年的经历会影响其一生,早期的记忆对一个人来说很重要,在陈威的童年里有着不好的记忆,这给他留下了阴影。在他7岁的时候,他亲眼目睹自己的母亲上吊自杀,而且是赤裸着身体,一个7岁的孩子怎能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灾难。在他的心目中,母亲白远和妹妹白纯是近乎完美的,但是她们都因为堕落而死,他认为上了学怀孕就是堕落。母亲白远的死是原始诱因,而妹妹白纯的死是诱发事件,他认为要是早一点消灭堕落,母亲和妹妹就不会那样了,于是他就开始了消灭堕落的杀戮。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六名受害者都是既受过高等教育又靠卖身为生,这就是他所谓的堕落。而对于为死者穿好衣服,死者死后都是双腿并拢,双手抱在胸前,是因为母亲白远死的时候是赤裸着身体,他为死者穿好衣服实际上是想为母亲遮羞,至于双腿并拢,双手抱在胸前,我认为是他想让死者保护好自己,不要堕落。综上所述,陈威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受他童年经历的影响,而妹妹白纯的死触碰到了他童年时想忘又忘不掉的经历。 2、犯罪心理状态 (1)犯罪前 陈威是在他妹妹白纯下葬的那一天杀了第一名受害者,因为他无法忍受妹妹的堕落,经过调查,在他妹妹住院到死亡期间,让他妹妹怀孕的男人从未出现过。这就使他的愤怒到了极点,产生了犯罪动机,开始寻找他的目标人物,做好充分的准备。 (2)犯罪中 陈威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有着较高的智商和能力。而且他所作的案是十年后才被破,从这些可以看出他在作案过程中应该是沉着冷静的,不会表现出惊慌失措,也许每个人第一次作案会表现出紧张和恐惧,而陈威第一次作案时是愤怒到了极点,他根本没想其他的。所以我认为在犯罪过程中他应该是沉着冷静的,他没有

分裂样人格障碍

冉平看上去是一个英俊的小伙子,他长得很高,足有180cm,就是显稍微清瘦了一点。冉平是浙江台州人,两年前,他以忧异的成绩考入南京航天航空大学,这对以做小本生意维持生计的父母来说,不仅是一种荣耀,而且是一种希望,是一种可以用来享用的幸福。然而,让冉平的父母没有想到的是,冉平仅仅在大学里熬了五个月就回来了。他从大学回到家里不是犯了什么错误受到了学校的处分,而是因为他不能适应大学里生活环境。冉平回来那天刚好是距离期末考试还有三天的日子,他没有去见自己的父母,而是先去找了他最信任的人——舅舅,并向舅舅说明了他回来的理由。冉平对舅舅说,他无法适应大学里的生活,在大学里他感到孤独和压抑,所以他决定放弃上大学。冉平的舅舅是政府官员,平时比较喜欢看一些心理学杂志,他认为冉平的表现是不正常的,便赶紧将冉平的情况告诉给冉平的父母。冉平的父母听到儿子要退学回家

的消息,差点儿气昏了过去,他们抱在一起大哭一场。冉平的舅舅在冉平回家的第二天上午便给校方打去了电话,当天下午他便驱车赶往南京,找到冉平所在系的系主任和班主任,说明“冉平患上抑郁症”的情况,并为冉平开了休学一年的证明。 由于冉平的父母没多少文化,关于冉平的事只有听冉平舅舅的。冉平的舅舅坚持认为冉平是患了抑郁症,他将一名精神科大夫请到家里为冉平诊断、治疗。这位精神科大夫和冉平谈了半个小时的话便诊断冉平患的是精神抑郁症,并给冉平开了P rozac等精神药物。冉平吃了这些药之后,变得更加内向、独僻,他在家里不愿意和父母说一句话,他通常一连好几天都不出门。冉平的父母见儿子的情况越来越坏,便决定让儿子停止服用Prozac。冉平的舅舅后来又带冉平到某大城市找了一位专家,这位专家诊断冉平患的是阴性精神分裂症(早期),她给冉平开了价格昂贵的非经典

第十三章 人格障碍的司法相关问题(讲稿)

第十三章人格障碍的司法相关问题 人格障碍的司法相关问题: 人格障碍的司法相关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能力的鉴定。 2、法律关系鉴定。 3、对人格障碍者的强制性医疗问题。 第一节相关司法精神病学概述 一、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概念及对象 (1)概念 在刑事或民事案件中,受司法部门委托,鉴定人对涉及法律问题患有或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人,进行精神状态检查、分析、诊断以及判断其精神状态与法律的关系,这个过程叫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又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2)对象 主要指涉及法律问题患有或怀疑患有精神障碍的人,包括: 1.刑事案件的被告、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4.违法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8.其他情形的涉及法律问题的人员。 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任务及内容 (一)法律能力鉴定 法律能力也称法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作为所参加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与责任的资格,即法律主体资格。法律能力内容主要包括: 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作证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承受处罚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够根据这种认识而自觉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达到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即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就是评定行为人(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与所实施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核心依据:医学要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和法学要件(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状况)两个要素,缺一不可。 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按“三分法”进行: (1)完全责任能力 (2)限定责任能力(部分责任能力) (3)无责任能力

xx地区犯罪现状分析

xx地区犯罪现状分析 导读:本文xx地区犯罪现状分析,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一、当前犯罪现状的特征1、从案件数量上来看,2002年刑事案件数量一改前三年不断上升的状况整体呈现回落的趋势。资料统计,2000年1-11月份全市普通刑事案件的批捕数为3303件4498人,比1999年同期分别增长27.4%和15.1%,起诉数为3382件4846人,比1999年同期分别增长13.5%和19.7%,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数为293件313人,比1999年同期分别增长30.8%和31.5%;2001年同期批捕4337件5864人,又比2000年同期分别增长31.3%和30.4%,起诉数为4747件6601人,同期分别增长了40.4%和36.2%,职务犯罪立案数为309件328人,同期分别增长了5.5%和48%。到了2002年,统计数字表明,上述状况出现了重大的转变。据统计,2002年1-11月全市普通刑事案件的批捕数为3931件5091人,比上一年度同期分别下降了10.3%和15.2%,起诉4724件6239人,又比上一年度同期分别下降了0.5%和5.8%,职务犯罪的立案数从上一年度同期的309件328人下降到229件243人,同期分别下降了34.9%和35.0%(见表一)。从上述资料当中可以看出,在开展“严打”斗争的过程中,案件数量

在初期呈现出一定幅度的上升趋势,在2001年达到了顶峰,而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这种趋势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今年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反映出我市“严打”斗争已经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的成果,社会治安环境正在朝着好的方面发展。2、从案件类型来看,侵犯财产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仍是刑事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重、特大犯罪案件继续下降。2001年侵犯财产案件占已批准逮捕案件的47.8%,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占32.6%,两者占所有刑事案件总数的80.4%。从近三年1-11月的同期数字对比来看,侵犯财产案件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仍然是刑事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且都开始呈现回落迹象。以起诉被告人的数字为基准,2000年1-11月起诉侵犯财产案件被告人人数为2269人,比1999年同期上升10.4%,起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被告人人数为1262人,比1999年同期上升39.1%,2001年1-11月起诉侵犯财产案件被告人人数为2861人,比2000年同期增长了26.1%,起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被告人人数为1969人,比2000年同期增长了56.0%,2002年1-11月起诉的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数为6239人,侵犯财产案件的被告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的被告人总共有3855人,占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的61.8%,其中起诉侵犯财产案件的被告人人数为2776人,比去年同期下降3.1%,起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的被告人人数为2016人,比2001年同期增长2.4%,但比去年与前年同期增长56.0%要小得多,而且

[障碍者,成因,人格]论人格障碍者犯罪的成因分析

论人格障碍者犯罪的成因分析 摘要:有学者认为,精神疾病将是21世纪的流行病,人类已由躯体疾病的时代进入精神疾病的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量的快速增长,人们生活节奏相应加快,激烈的社会竞争使人们的心理压力日益加重。长期精神压力所引起的紧张状态容易导致心理疾病,人格缺陷,贻害身心健康,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近年来,因心理变态而诱发的刑事犯罪案件大量增加,就说明了这一问题。但我国目前从事心理层面进行预防犯罪的工作尚处在萌芽阶段,若对犯罪人员的人格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有助于强化犯罪人员的识别,实施有效的监管,提高监管质量,对犯罪人员进行相应的心理矫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重新犯罪的概率。 关键词:人格障碍犯罪心理因素社会因素 一、人格障碍的概念 人格异常,即人格障碍的心理学问题,在心理学界做过很多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内容涉及人格异常的种类划分,产生的原因和有效的治疗方法等等。在这些问题上,不同流派的心理学者由于研究取向上得不同,在对人格异常进行解释和划分时就有很大的差异。现在人们对心理异常(psychological disorder)的定义主要是依据美国精神卫生协会(1994)所给的界定,即心理异常是个体所表现出得一种痛苦的行为或经验,这种行为或经历导致个体痛苦的程度加深或功能完全丧失,甚至死亡等。心理异常包括很多方面,包括思维异常、情绪异常和人格异常等。人格异常(personality disorder)则是指个体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持久的经验和行为模式,这种经验和行为模式与他所处文化期望的经验和行为有很大的差异(Larsen&Buss,2002,P.569)。可以使用人格特质判断个体是否具有人格异常。 人格障碍,也被称为人格异常、变态人格等,是一种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人格发展内在不协调的状态。对环境无法适应,或者适应不良,明显影响到正常的社交和其它职业活动,且自身感到痛苦。主要体现人格结构和其他组成部分在均衡发展上产生的障碍,但思维活动属正常范围。因此可有与现实状况不相协调的情绪爆发,导致行为粗野,乃至违反社会道德,超越法律约束,触犯刑律。具有人格障碍的人既不疯癫,也无智力缺陷,但他们的人格存在缺陷,比如情绪不稳定、不近人情、性格怪癖、人际关系不适应,不能很好的适应环境等等。 二、人格障碍者犯罪的特点 一般而言,人格障碍者的智能良好,各方面与正常人一样,但同时,他们并不能如正常人一样始终用理智驾驭自己的行为,并合乎情理的处理日常事务。甚至有时在很少诱因或偶然机动驱使下就可以实施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受其人格障碍病理作用的影响,相对常态心里犯罪而言,人格障碍者犯罪就显现出以下的特点: 第一,就作案动机而言,人格变态者多受偶然机动,情感冲动所驱使,作案前较少预谋或没有预谋,作案情节离奇怪诞,难以用常理解释,作案手法极为隐蔽。而正常人犯罪则相反,总是经过走密集化和长期预谋、充分准备,自认为有把握时才实施犯罪。

浅谈关于分裂型人格障碍的理论分析

关于分裂型人格障碍的理论分析 0904 高艺 一、分裂型人格障碍的表现 分裂型人格障碍是一种以观念、外貌和行为奇特以及人际关系有明显缺陷,且情感冷淡为主要特点的人格障碍。这类人一般较孤独、沉默、隐匿,不爱人际交往,不合群。既无什么朋友,也很少参加社会活动,显得与世隔绝。他们虽然因此而痛苦,但并不能意识到自身的问题。 《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CCMD一2一R)中对分裂样人格障碍的特征表述为: 1.有奇异的信念,或与文化背景不相称的行为,如相信透视力、心灵感应、特异功能和第六感官等。 2.奇怪的、反常的或特殊的行为或外貌,如服饰奇特、不修边幅、行为不合时宜、习惯或目的不明确。 3.言语怪异,如离题、用词不要、繁简失当、表达意见不清,并非文化程度或智能障碍等因素所引起。 4.不寻常的知觉体验,如一过性的错觉、幻觉、看见不存在的人。 5.对人冷淡,对亲属也不例外,缺少温暖体贴。 6.表情淡漠,缺乏深刻或生动的情感体验。 7.多单独活动,主动与人交往仅限于生活或工作中必需的接触除一级亲属外无亲密友人。 患者症状至少符合上述项目中的三项,方可诊断为分裂样人格障碍。 从以上的诊断标准可以看出,分裂样人格障碍患者主要表现出缺乏温情,难以与别人建立深切的情感联系。因此,他们的人际关系一般很差。他们似乎超脱凡尘,不能享受人间的种种乐趣,如夫妻间的交融、家人团聚的天伦之乐等,同时也缺乏表达人类细腻情感的能力。故大多数分裂样人格障碍患者独身。即使结了婚,也多以离婚告终。一般说来,这类人对别人的意见也漠不关心,无论是赞扬还是批评,均无动于衷.过着—种孤独寂寞的生活。其中有些人,可以有些业余爱好,但多是阅读、欣赏音乐、思考之类安静、被动的活动,部分人还可能一生沉醉于某种专业,做出较高的成就。但从总体来说,这类人生活平淡、到板,缺乏创造性和独立性,难以适应多变的现代社会生活。 这类人的性欲淡漠也颇为突出,他们可称“不近女色”的模范。内心世界极其广阔,常常想入非非,但常常缺乏相应的情感内容,缺乏进取心。他们总是以冷漠无情来应付环境,以“眼不见为净”的方式逃避现实,但他们这种与世无争的外表不能压抑内心的焦虑和敌意的痛苦。 分裂样人格的人可以适应人少的工作,如图书馆书库、山地农场林场等,他们更容易从事宗教和过隐居生活,但很难适应人员众多的场合和需要交际的工作。 分裂样人格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另一个词:精神分裂症。一般认为,分裂样人格容易诱发精神分裂症,但一直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明。有些学者研究表明多数精神分裂症患者病前有分裂样人格,而另一些学者的研究发现,对分裂样人格患者持续观察15—20年后,极少有变为精神分裂症的,分裂样人格的血清中也并无较一般正常族群更多的精神分裂症病患特征。因此分裂样人格与精神分裂症和遗传的关系尚待证实。 二、分裂型人格障碍的理论分析 来访者基本情况:张晨,男,19岁,独子,父母为事业单位干部,家庭和睦。 咨询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不愿去学校,不愿见同学。 这是一个职高的学生。距对口单招的最后一次模考还有一个星期了,同学们都进入了最紧张激烈的复习中。张晨(化名)已连续三天没到校上课了,他的父亲找到了我们中心,告诉我说:孩子不打算参加考试了,也不准备再到学校去了,家长怎么劝说都毫无用处,甚至家人几乎无法开口,因为他拒绝和人谈心,拒绝别人的任何劝说,且脾气暴躁,把自己关在房间里,任何人都不愿见。班主任打电话去也被粗暴地回绝了。班上唯一能与他谈得来的同学,随意地打个电话,只当是同学间随意平常的问候。结果电话打过去还没来得及把话说完,就被他粗暴地挂断了。家长对孩子已无计可施,只能求助于我们“中心”。 父母主述说,孩子一直很内向,没有什么朋友,喜欢一人独处。他的叔叔在大学期间也曾休学在家,当时的表现与此极相似。 研主任主述.该学生是个肯吃苦耐劳,听话懂事,内向,不善言辞的人。他从来没有迟到、无故旷课过,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学生:XX 指导教师:XX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着:团伙化、成人化、智能化、低龄化,暴力化、残忍化等特点。未年年人犯罪有其自身、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要采取自身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等多种预防方法,进行综合治理,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大部分是中小学在校学生,也有少部分是辍学待业或提前就业的。人们常用“花朵”来形容未成年人,他们的身心能否健康成长,是关乎国家、民族前途和命运的大事。未成年人犯罪就如一个毒瘤,如不及时加以控制,极易蔓延。关心、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让他们成为“恶之花”,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而且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认真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分析其中的原因,掌握其发生发展规律,无疑对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犯罪特点犯罪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 《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刑事责任年龄为14—18周岁。近年来,未成年犯罪已成为全球注目的社会问题,未成年犯罪不仅人数增多,而且涉及面广,在全部犯罪人员中,青少年犯罪比例最高,我国青少年犯罪一直就是一个比较严峻的社会问题,据资料显示,1998—2002年,全国法院审判的未成年人犯占全国刑事犯罪犯的比例由1998年的6.36%提高到2002年的7.13%。我们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也经常看到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报道,其中不少是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得到了我国有关部门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正在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我国已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可以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以及与之相伴生的事业、教育产业化、贫富差别悬珠等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日益加剧,结合社会实际,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进一步探析预防对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低龄化 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过去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在17岁左右,而现在未成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只有15岁,有的案犯甚至不到14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总的方面讲,由于人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使未成年人的成熟期提前。未成年人的成熟期提前,使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大大增强,未成年人的智力也有很大提高。由于未成年人成熟期提前,带来了一系列新变化,出现了饿需要和满足之间的新矛盾。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就会使未成年人犯罪增多,并使犯罪年龄向低龄化发展。近几年来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出现了上升的趋势。 (二)成人化、智能化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有预案,作案前经过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这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利用迷魂药、高级轿车、汽艇、对讲机、手机、电脑、手枪甚至无声手枪进行犯罪活动已越来越普遍,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点。 (三)暴力化、残忍化 未成年人犯罪多实施诈骗、盗窃、抢夺、抢劫等侵财性犯罪。同时,随着其犯罪心理的日益成熟,在个别案件中,未成年人明显表现出“做了就做大做绝”的倾向。另外,由于未成年人本身自制力、判断力较弱,平时容易冲动,暴力倾向比较强烈,案件性质较为严重,且

校园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其防控

校园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其防控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其能否健康成长,将决定国家的存亡和民族兴衰;学校则是青少年是学习本领、提高素质、教书育人的场所,是培育未来接班人的摇篮,学校是一片净土。可是,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近几年来,校园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危及到老师和学生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我国校园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被不少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喻为难以医治“社会痼疾”。无论是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处在发展中的国家,都面临着校园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的严重状况。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公布实施,校园违法犯罪现象获得了必然的扼制,但现实,校园的犯罪率居高不下,这仍是当今社会最普遍、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因而我们对校园犯罪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 一、校园犯罪的重要特点 (一)校园犯罪主体初犯年龄降低 初犯年龄降低。据统计,近年以来青少年犯罪人的平均年龄较过去降低了1至2岁,14岁至17岁已成为校园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段。随着我国社会物资条件的改善,公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未成年人身体发育加快,据有关专家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发育成熟比五十年代提前2-3年,14-17岁之间的孩子,身体外貌与成年人没有多大的区别。力量可与成年人抗衡。性器官的成熟也使他们产生了参与社会交往的要求。但是,他们的心理条件尚不成熟,辨别能力、自控能力、承受能力等方面都存在欠缺。在身体与心理的矛盾斗争过程中,违法犯罪自然就多。所以,14-17岁这一段时间被认为是未成年人的危险年龄。 (二)校园犯罪类型中新型犯罪增多 除传统的犯罪类型外,一些新型的犯罪类型日见增多。例如信用卡犯罪、计算机犯罪等逐渐突出。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迅猛发展,上网人数已达几亿,其中青少年占的比份很大。随着互联网信息垃圾的增加和网络犯罪的出现,这些网络问题对青少年产生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焦虑。从非法侵入电脑的黑客来看,80%以上是熟练掌握电脑技术的年轻人。 (三)未成年人犯罪形态变化 1、团伙犯罪突出。据调查、校园犯罪案件中,约有80%是结伙作案。盗窃、诈骗、抢劫、流氓团伙占约大多数,尤其是一些中学学生结伙违法犯罪案件迅速增多。 2、出现了一些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这些犯罪组织有自己的帮规,而且主要从事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作案手段凶残,成人化,具有疯狂的掠夺性和报复性。 3、女性犯罪比例增大。女性犯罪增加在整个犯罪中是有普遍性,而在未成年犯中,也有明显趋势,尤其是一些年幼无知的女孩子,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据调查,女性违法犯罪大多是性犯罪,如卖淫等,其次是诈骗、盗窃。、 二、校园犯罪原因分析 (一)在校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所以部分学生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对

犯罪心理学7个问题案例

请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回答以下问题(要分别说明得出每条结论的依据): 1、案件该怎样定性(预谋作案还是突发性作案、作案目标是否明确等)? 这是场有组织有预谋的刑事案件,事前选定明确目标。 依据:①被害人夫妇是在厂内宿舍被三名犯罪嫌疑人蹬门入室,蒙面、持刀,穿一身深色的衣服抢劫伤害的。一般而言厂内宿舍是比较安全的,作案时犯罪人蒙面、持刀、穿深色衣服,这说明犯罪嫌疑人事前已经有所准备,对犯罪对象以及地点已经有了充分了解。 ②犯罪嫌疑人作案将蒋妻的摩托车开走逃离现场,后因摩托车故障,将其丢弃在路边,但却能安全转移。这说明犯罪嫌疑人事前已经安排好逃离路线,并且对作案地点周边环境熟悉。 ③案犯进入现场控制住受害人后,直接向受害人索要钱财,由此可见案犯作案目标明确——抢劫钱财。 综上,该案件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入室抢劫案件。 2、犯罪动机、目的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为非法获取钱财。 依据:①作案人进入现场控制住受害人后,直接向受害人索要钱财。 ②受害人的伤情位置在左肩腋后四刀,其中一刀深达心脏,而非在其

头部、胸部、颈部等人体致命部位。 ③受害人蒋顺荣在打开保险柜取钱后,作案人没有对其加害。 据此,作案人带工具主要目的是用以制服受害人,加大受害人的恐惧心理,使其不敢反抗为目的。而造成受害人的死亡不是其目的,充其量只是一种放任行为。 3、作案人的居住地或落脚地可能在哪里? 作案人中至少有一人是住在本地或者在本地有落脚点。 依据:作案人作案后开走受害人的摩托车,而在逃离现场200米的不远处,因摩托车故障,将其丢弃在路边;而事后民警排查时未发现案发镇及周边镇在凌晨1时以后有送客的车辆。该镇位置偏僻,流动车辆、夜间送客的车辆极少,要逃到较远的地点必须有自备车辆。因此,作案者的居住地或落脚点离现场较近,因而将摩托车丢弃不用也能迅速到达安全地点。故至少有一作案人员在本地由居住地或者落脚点。 4、作案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怎样? 作案人中至少一人熟悉蒋家的情况,并且跟被害人有密切往来,熟悉厂区以及被害人情况。 依据:①作案人在现场蒙面,作案时尽可能少说话(只有其中一人说了三句话)或变着嗓子说话。其中一个作案人进入室内后立即退守到门外,一直到作案结束都未再进入现场。这些迹象反映出嫌疑人害怕被受害者认出的心理,故应是平时熟悉的人。

论人格障碍者犯罪的成因分析

论人格障碍者犯罪的成因分析-人力资源 论人格障碍者犯罪的成因分析 李娟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摘要:有学者认为,精神疾病将是21世纪的流行病,人类已由躯体疾病的时代进入精神疾病的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量的快速增长,人们生活节奏相应加快,激烈的社会竞争使人们的心理压力日益加重。长期精神压力所引起的紧张状态容易导致心理疾病,人格缺陷,贻害身心健康,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近年来,因心理变态而诱发的刑事犯罪案件大量增加,就说明了这一问题。但我国目前从事心理层面进行预防犯罪的工作尚处在萌芽阶段,若对犯罪人员的人格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有助于强化犯罪人员的识别,实施有效的监管,提高监管质量,对犯罪人员进行相应的心理矫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重新犯罪的概率。 关键词:人格障碍犯罪心理因素社会因素 一、人格障碍的概念 人格异常,即人格障碍的心理学问题,在心理学界做过很多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内容涉及人格异常的种类划分,产生的原因和有效的治疗方法等等。在这些问题上,不同流派的心理学者由于研究取向上得不同,在对人格异常进行解释和划分时就有很大的差异。现在人们对心理异常(psychological disorder)的定义主要是依据美国精神卫生协会(1994)所给的界定,即心理异常是个体所表现出得一种痛苦的行为或经验,这种行为或经历导致个体痛苦的程度加深或功能完全丧失,甚至死亡等。心理异常包括很多方面,包括思维异常、情绪异常和人格异常等。人格异常(personality disorder)则是指个体所表现出来的一种

持久的经验和行为模式,这种经验和行为模式与他所处文化期望的经验和行为有很大的差异(LarsenBuss,2002,P.569)。可以使用人格特质判断个体是否具有人格异常。 人格障碍,也被称为人格异常、变态人格等,是一种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人格发展内在不协调的状态。对环境无法适应,或者适应不良,明显影响到正常的社交和其它职业活动,且自身感到痛苦。主要体现人格结构和其他组成部分在均衡发展上产生的障碍,但思维活动属正常范围。因此可有与现实状况不相协调的情绪爆发,导致行为粗野,乃至违反社会道德,超越法律约束,触犯刑律。具有人格障碍的人既不疯癫,也无智力缺陷,但他们的人格存在缺陷,比如情绪不稳定、不近人情、性格怪癖、人际关系不适应,不能很好的适应环境等等。 二、人格障碍者犯罪的特点 一般而言,人格障碍者的智能良好,各方面与正常人一样,但同时,他们并不能如正常人一样始终用理智驾驭自己的行为,并合乎情理的处理日常事务。甚至有时在很少诱因或偶然机动驱使下就可以实施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受其人格障碍病理作用的影响,相对常态心里犯罪而言,人格障碍者犯罪就显现出以下的特点: 第一,就作案动机而言,人格变态者多受偶然机动,情感冲动所驱使,作案前较少预谋或没有预谋,作案情节离奇怪诞,难以用常理解释,作案手法极为隐蔽。而正常人犯罪则相反,总是经过走密集化和长期预谋、充分准备,自认为有把握时才实施犯罪。 第二,从作案目的看,人格变态者作案目的不明显,往往自顾眼前,不顾结果,动机目的短浅。如“偷窃狂”只是为了从偷窃中获得乐趣,对是否获得财

中学生犯罪现状分析

二、中学生违法犯罪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中学生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中学生犯罪可以用“数量大、危害大、蔓延快”这些词来形容。中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继承者和接班人,一个国家看它强不强主要看国家的中学生强不强。然而在我国出现中学生犯罪违法的实力还是很多,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发生在杭州市,杭州是一个15岁的少年,是一名初二的学生,父母忙于做小生意,对孩子不闻不问。孩子经常上网沉迷于黄色影视。一次,他看了黄色录像后,不能自控,把和自己一起长大的堂姐强奸杀害。第二个例子是北京一个17岁的少年小新为了偷钱上网,将奶奶砍死,把爷爷看成重伤。通过这两则案例,我们发现中学生犯罪诱因简单,突发性、盲目性、数量大、危害强。中学生犯罪总体上围绕着财、色、霸、酷的轨道而运行的,动机很简单。因为中学生犯罪与自身的法律意识有关系的,由于中学生生理性不成熟、有很强的逆反心理、缺乏社会经验、思想单纯、情绪不稳定、容易冲动、自控能力差,造成了犯罪的因素。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心里的总和。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许多消极文化正诱惑着一部分涉世未深的中学生,甚至严重的会触犯到法律,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据公安部门统计,全国约2.5亿名中学生,其中违法犯罪的中学生约占青少年犯罪的万分之六,城市的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并呈现渐渐增加、年龄渐渐小的趋势。中学生犯罪多在于他们为了获取零花钱、上网费、

保护费、从而从事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有的出于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有的出于好奇或逞强好胜的心理而加入盗窃、抢劫、或者斗殴。原因在于他们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些没有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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