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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条件

收入确认条件
收入确认条件

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与税法无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主要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差异分析:会计规定的收入,主要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税法规定的收入,是指所有能够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除包括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外,还包括会计确认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项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而会计对于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不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与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相对应;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现金资产溢余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中的债务重组收入、违约金收入、补贴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与会计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相对应。

对于存货溢余,会计应冲减管理费用,而税法应作为收入,两者的最终影响是相同的,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固定资产溢余,会计应当视同重大会计差错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而税法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即应当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汇兑收益,会计应冲减财务费用,而税法应作为收入。对于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会计应当冲回坏账准备,而税法应作为收入。

二、确认条件

新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销售商品收入未作明确规定。

差异分析:因为税法未对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专门规定,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条件是相同的。税法在确定收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会计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谨慎性原则,而税法确认收入不考虑谨慎性原则,如果会计在确认收入时因考虑谨慎性原则而减计收入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不具备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法必须确认收入。

3、对于会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的收入(如售后回购、售后回租),税法有可能应当按照“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确认收入,即应当分解为销售和购进(回租)两笔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例1:A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接受一项安装任务,安装期为3个月,合同总收入600万元。至年底已预收安装费440万元,实际发生安装费用280万元(假设均为职工薪酬),估计至完工还会发生120万元。A公司2008年12月账务处理如下:

当月完工进度:280万元÷(280万元+120万元)×100%=70%

①预收劳务款

借:银行存款 4400000

贷:预收账款 4400000

②发生劳务成本

借:劳务成本 28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800000

③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4200000(6000000×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00000

贷:劳务成本 2800000

差异分析:上述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完全相同,不存在差异。需要注意的是,会计确认完工进度的方法有以下3种:

1、按已完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完工程度;

2、按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确定完工程度;

3、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程度。

由于税法对于完工程度的确认方法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应当视为会计与税法无差异,即税法对上述3种完工程度的确认方法均应当认可。

例2:承例1,A公司认为交易中未来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能够得到补偿。A公司2008年度账务处理如下:

①、②账务处理同例1。

③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28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00000

贷:劳务成本 2800000

差异分析:税法在确认收入时,不考虑谨慎性原则,即仍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假设本例中税务机关核定的完工进度为60%,那么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确认的收入为36万元(60万元×60%),A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36万元-28万元)。

三、确认时间

新准则规定,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差异分析:1、对于收入确认时间,如果税法未作明确规定,则应当视为会计与税法无差异。

2、对于利息收入,会计一般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即使某一年度未付息,仍应当确认利息收入)。税法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确认收入(到付息日,未收到利息也应确认收入),这一规定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付实现制原则均不一致,同时也造成了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差异。如企业的一项长期债权投资,合同约定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会计处理时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利息收入,而税务处理时平时不确认利息收入,当债权到期时,一次性确认利息收入。对会计平时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于到期日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租金收入(指经营租赁),会计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如果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也应确认租赁收入。税法规定租金收入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日确认收入。如果会计与税法确认租金收入的时间不一致,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4、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规定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付费日确认收入。如果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不一致,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5、对于接受捐赠收入(包括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会计与税法都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

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不存在差异。

6、对于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收入,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会计在确认收入时考虑了成本收回因素,那么在税务处理时,有可能需要重新核定收入。

7、对于产品分成收入,新准则对于收入确认时间未作明确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与税法无差异。

8、对于逾期包装物押金,税法会规定一个“逾期”标准,如果该逾期标准与会计确认的包装物押金不需要退还的时间不一致,那么将形成差异,应当进行纳税调整。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税务处理时已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逾期包装物押金,如果企业以后实际退还押金的,则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9、对于固定资产以外的盘盈收入,会计与税法均在盘盈当期确认收入,对于固定资产盘盈,会计应当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而税法仍然确认为当期收入。

[CPA日记03.13] 极具争议的收入确认:电梯销售收入何时确认

——最近在思考收入确认的问题,感觉越来越糊涂。我想,可能准则并不糊涂,而是我自己糊涂,求高人指点!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能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内容可分为如下几类: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所有权收入、租赁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五类。其中,前三类在《14号-收入》准则中规范;租赁收入在《21号-租赁》准则中规范;建造合同收入则在《15号-建造合同》准则中进行了规范。准则的规定貌似清晰,但我们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存在一些问题。

收入类别的边界问题

比如我们经常遇到一些客户,承接了一项工程,这些工程需要用到自己生产的产品,还需要对产品进行软件系统集成,最后还要安装该项产品,最后将工程移交给客户,移交之后还可能对软件按服务年限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对于这个案例,我们到底如何来认定业务的性质,属于是销售产品还是提供劳务或是建造合同,甚至是长期租赁呢?实际上现在很多的系统集成并需要配备软件的企业都存在我所述的问题,另外还有其他很多令人纠结的情况。

比如,销售产品并附有安装义务的合同如果安装时间较长的话,到底是销售合同还是安装劳务合同?准则讲解中举例电梯销售的安装需要安装完毕后才确认为销售收入,但如果电梯安装需要很长时间,是否可分开为先销售电梯在发出存货且对方验收立即确认销售收入,然后安装劳务按照劳务提供进度确认劳务收入?如果合同中有相关分段收费时能否考虑?

比如,软件公司销售为客户的定制软件,是属于销售产品,还是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我们在九其软件的招股书中发现是被认定为销售商品,但金蝶软件公司招股书则认为是提供劳务。

比如,某公司销售产品,先收回制作成本,然后在以后年度每年以服务费形式分期收款,是应该当作分期收款的商品销售,还是当作未来提供劳务收入,或者是说直接定义为租赁收入?租赁是融资租赁或者是经营租赁?

如此等等,这些东西在我们作审计时常常会碰到,客户有其自己的考虑,甚至经常会随着自己的业绩要求而改变确认方式,当然他们也会按自己的目的去改变合同条款,但交易实质往往并没有任何区别。

收入确认条件的问题

任何一种收入的确认,基本都要满足风险转移、利益很可能流入和所有权与管理权转移三个条件,另外就是收入和成本的可计量。归类之后实质就是交易实质完成和可计量两个问题。

对于交易实质完成的判断,其实不是那么好判断的,在日常中大家常常会用到的标准包括:法律形式和经验判断。法律上会有一些条款,但这些条款哪些是实质条款,哪些是常识条款?比如规定由退货权,在销售货物之后的退货权期间到底能不能因此判断风险义务转移?法律条文和经验常常是不一致的。又比如我前面举例电梯销售,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电梯款和安装费款,并且按照经验发出电梯都能安装成功,那么发出电梯是否可以确认销售收入?

对于可靠计量的问题,也有一些疑虑。很多时候企业外购产品给客户系统集成后去安装中央控制室,如果当作安装劳务的形式或建造合同形式,确认进度又可能不一致。首先,如果确认为劳务合同的话,那么设备销售款我认为必单独分离出来确认销售收入;如果确认为建造合同的话,设备会进入建造合同总额,但一定不能按照工程成本投入量来确认完工进度,否则完工进度可操纵性太强。

由于很多问题我都没想清楚,可能我这个日记会让一些人本来觉得清楚得,搞得跟我一样糊

涂,我先表示歉意,但我觉得先被我弄糊涂了,如果再有个明白人来指点清理一下,可能大家都会比以前更清楚。

随便说说:

1、比如,销售产品并附有安装义务的合同如果安装时间较长的话,到底是销售合同还是安装劳务合同?准则讲解中举例电梯销售的安装需要安装完毕后才确认为销售收入,但如果电梯安装需要很长时间,是否可分开为先销售电梯在发出存货且对方验收立即确认销售收入,然后安装劳务按照劳务提供进度确认劳务收入?如果合同中有相关分段收费时能否考虑?很多客户签该类合同的时候,一般都会约定,货到了,签收之后付款如70%,安装完毕25%(或+运行合格后合计),保修期满最后付5%;我认为可以分别销货和安装确认。

2、比如,软件公司销售为客户的定制软件,是属于销售产品,还是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我们在九其软件的招股书中发现是被认定为销售商品,但金蝶软件公司招股书则认为是提供劳务。

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收入》五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三)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

3、比如,某公司销售产品,先收回制作成本,然后在以后年度每年以服务费形式分期收款,是应该当作分期收款的商品销售,还是当作未来提供劳务收入,或者是说直接定义为租赁收入?租赁是融资租赁或者是经营租赁?

我觉得要视先收回制作成本占总应当收款比例确认收入确认条件。如果大部分都收回了,且确实提供了后续服务,那么分别销售商品跟服务费确认。如果仅合同条款规定是服务费收入,但不需要或仅需要提供非常少的服务,那么不应当确认服务费收入。

收入确认:全额和净额?——一个会计问题引发的思考(1)

禁止转载

在百货、零售行业,普遍存在这种销售模式——联销模式,经过分析该业务模式的风险和报酬情况,个人认为这个行业普遍适用了错误的账务处理,乃至于全国都在犯同一个错误。根据某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释义:

联销指供应商提供商品在百货店指定区域设立品牌专柜由百货店营业员及供应商的销售人员共同负责销售。在商品尚未售出的情况下,该商品仍属供应商所有,百货店不承担该商品的跌价损失及其他风险。供应商按售价扣除与百货店约定的分成比例后开具发票给百货店,百货店在商品售出后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商品进销差价核算结转毛利。

根据上面的定义,我们不难发现,在连销模式下,百货公司不承担任何与销售、存货等方面

的风险。进一步,根据该公司披露的合同主要条款:

1)公司提供专柜经营所需的场地,供应商提供专柜经营的**系列**品牌商品;

2)供应商须对其经营的合法性及所提供商品的质量负责;

3)商品销售统一使用公司价格牌和销售票据,由公司统一收款;

4)供应商同意保证公司的综合毛利率;

5)收款员由公司派出,销售人员由供应商派出,双方共同管理。

一般而言,供应商在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更改产品的组合,只能经营合同约定品牌的商品,公司定期监察联销的产品组合及销售情况。

从上面的合同条款看,百货公司对销售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这种收入怎么确认呢?根据招股书,公司收入确认为:

(1)收入确认原则

1)商品销售(包括联销、购销)收入的确认

公司在售出商品并取得货款或收款凭证时确认收入,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a、营业员销售商品,开出票据到收款员,每天收款员编制《收款员交款单》,将货款及交款单交财务部,联销专柜或营业柜组与收款员进行收款核对,营业员在金额旁签字确认;

b、银行每天向财务部门收款,银行卡款由银行划入公司账户,出具进账单,并将回单交至财务部;

c、每天财务部汇总收款员的交款单,核对银行进账单,再与业务信息系统统计的销售金额核对后,以销售汇总清单作收入的账务处理。

显然,百货公司选择将收到的款项全额确认收入,将支付给经销商的分成款作为成本,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这么确认收入对嘛?

根据收入准则,收入有三种形式:购销、劳务和租赁。购销活动,主要用于工业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和商品的购销;劳务,一般用于大型建造和建筑,租赁,则是让渡使用权。

我们来分析联销业务涉及各方的经营活动以及风险和报酬。

在联销活动中,百货公司的经营活动为:

建设一个大型的商场、装修,并使其适合商业活动;提供场地,供经销商从事商业活动;开具发票或收据,并负责收款以及划款;

与其自身的购销行为存在明显的差异,表现在:

不承担存货的风险。在购销活动中,公司不仅要承担支付购入存货的成本,还要承担存货丢失、价格减损的风险。

不参与定价过程。在销售环节,百货公司不参与经销商和消费者的议价过程,无法主动获得销售利益。

从上面的定义和业务流程,百货公司之所以能获取收益,在于:

1、提供了劳务场所

2、提供了收款服务

因此,从获得收入的根源来看,收入不是缘于购销活动,而是缘于让渡资产所用权和劳务活动。因此,该公司将联销活动的收入,与购销活动同一核算,并不是合适。

收入确认:全额和净额?——一个会计问题引发的思考(2)

再写完关于收入确认标准之后,感觉还是引起了很多争议,原帖如下

收入确认:全额和净额?——一个会计问题引发的思考(1)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c10446453.html,/club/bbs/showannounce.aspx?id=4332569

正如网友所言,在香港上市的连锁企业中,均将联销方式销售确认为净额。

以某上市公司为例,在其上市的招股书中,公司业务有:

We sell merchandise primarily through concessionaire sales and, to a lesser extent, direct sales.Concessionaire sales refer to arrangements under which we allow suppliers of branded goods (called concessionaires) to occupy esignated areas of our stores and sell their merchandise. In return, we receive a commission, expressed as a percentage of the gross sales, from the concessionaires. For direct sales, we source and sell merchandise that we purchase directly. We

also lease designated areas of our stores to operators of businesses that we believe are complementary to, and form part of, the shopping experience at our stores, such as Starbucks, Pizza Hut and Ha¨agen-Dazs.

公司招股书披露合同条款主要如下:

Terms which apply to all standard concessionaires

. representation by concessionaires that their products comply with all laws and applicable quality standards and are required to pay to us an amount as warranty, from which we may make deductions under specified circumstances;

. settlement arrangements;

. arrangements (such as removal of furnishings and fittings) upon end of term;

. our right to deal with any customer complaints at our discretion, and the requirement for concessionaires to cooperate with us in any actions so taken by us;

. provisions relating to operations, such as opening times, receipt of monies from customers through our cashiers only, all goods to be sold must be inspected by us, ensuring security of goods and obtaining of insurance, concessionaires should cooperate in any promotional events we plan and advertising and/or marketing activities of concessionaires must be approved by us in advance; and

. our right to terminate a concessionaire arrangement where such concessionaire has been one of the three worst performing concessionaires in terms of sales for three consecutive months (in our sole judgement) or where the concessionaire commits a breach of any provision of the concessionaire agreement.

根据上述条款,该公司的联销业务与国内其他商场没有任何区别。(作为一家H股公司,虽然其上市地为香港,但其在国内发生的业务也不可能会与国内同行存在实质性差异。)

显然,公司并没有将联销的全额确认为收入,只是确认了收到的净额,并且作为佣金收入。但公司在年报中披露了全部的销售总额。

从其他在香港上市的国内连锁看,大家都用了一致的方法——净额法,这就形成了一个很有趣的局面。在国内上市的公司,收入用全额法,顿时显得规模很大。在香港上市的,用净额法,收入变小,显得规模小。仅仅如此比较财务报表,是不会有正确结果的。

前面分析的都是事实和客观,没有讨论到收入确认问题。

关于收入确认,我们国家新旧准则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关于收入确认,我们一直强调的是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但这个风险报酬转移,只是解决了时间问题,而没有解决计量问题。此外,收入分为购销、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关于劳务和购销的区别,却从来没有仔细去区分。

虽然准则披露的购销和劳务差异极大。但在实际过程中,稍不留神,可能就上错了船,用错了准则,可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同样的,还有刚刚被毙的武汉金凰珠宝,将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全额确认收入,将公司购销规模确认到10倍于其现金流量,真是差异巨大。

公司以旧换新很简单,你拿10克的首饰来,我给你10克新首饰,然后找个差价(其实是加工费)。从公司披露的这个业务看,10克旧黄金和新黄金,并不会有差别。和一般客户拿10克黄金让公司加工,没有任何区别。此黄金等同于彼黄金。这正式这种销售和一般以旧换新

的本质差异。一般旧货进来,能变成新的嘛?黄金可以。

金凰对其帐务处理,进行了详细的披露。重点强调了原因为税务上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原则。但本人认为,税务显然不是会计处理的源头,如果一定要的话,那所得税准则取消,这个提议一定很受欢迎。

收入确认:全额和净额?——一个会计问题引发的思考(3)

收入确认:全额和净额?——一个会计问题引发的思考(3)

在1999年,FASB下述的EITF小组对全额确认收入和净额确认收入进行了讨论。并发布了EITF99-19,对经销商作为东家还是中介进行了区分和定义。详见附件

在2008年8月7日,IASB发布了IFRS2008的改进意见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内容就是也是东家和中介问题,主要内容如下,详细内容如附件。

Features that, individually or in

combination, indicate that an entity is acting as a principal include:

(a) the entity has the primary responsibility for providing the goods or services to the customer or for fulfilling the order, for example by

being responsible for the acceptability of the products or services

ordered or purchased by the customer;

(b) the entity has inventory risk before or after the customer order,during shipping or on return;

(c) the entity has discretion in establishing prices, ei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for example by providing additional goods or services;

(d) the entity bears the customer’s credit risk.

强调了四个内容:

1、实体有提供货物或劳务的责任

2、实体承担购销前后的存货风险

3、实体有权力参与议价过程

4、实体承担了客户的信用风险

由此可见,这个问题,也算是一个国际上普遍的问题了。在EITF和IASB的讨论中,都强调了作为本家的风险:商品风险,议价能力和回款风险。

如果不承担与销售行为的主要风险,那么很可能作为中介来核算手续费,而不是向目前国内这样,全额确认收入,即不能作为东家。

结合目前IASB和FASB的趋同来看,关于收入确认。还是美国人走的远和想的深。美国的收入确认和IASB有着本质不同。在美国就两个关键词,REALIZED和EARNED。我个人认为EARNED 充分反应了一个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你究竟是因为什么活动,使得你能确认收入?你是否是赚取的收入?

收入确认:全额和净额?——一个会计问题引发的思考(4)

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

在收入确认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就是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个人认为这个要分解成三个小词语来理解收入确认的原则。

商品所有权,这个词语一般认为是一个法律术语,属于权属概念。根据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所有权,一般能分解成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但是在会计上,这个词语的范畴被缩小,充分体现收益权。这个也是可以理解的,会计作为一个经济主体信息加工系统,加工的是经济主体的经济信息。而经济主体行为一个基本假设就是“理性经济人”,此外,经济主体的基本目标——获利,也使得收益权在会计上得到放大。没有收益的资产,即使拥有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在会计上的价值为零。

因此,在会计上,资产的收益权近似乎等同于所有权。

在会计上,资产分为长期资产和短期资产,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长期使用的资产,是劳动工具,其收益体现为经济价值转移到生产资料,形成商品价值,通过商品定价获得收益,这是间接收益。短期资产,一般是其价值形态随着实物形态流转,并通过价格波动获得差异收益。

因此,在会计上,收益权理解为长期资产的持续使用的间接收益权和短期资产的价值波动的

直接收益权。

商品所有权,个人由此理解为对商品收益权的所有权。

风险即不确定性。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应理解为商品收益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表现为收益可能超过成本,也可能低于成本。但在准则中,将风险与报酬对应,那么风险应该理解为不利发展的可能性。

报酬,按原意为酬劳、奖赏,即拥有商品所有权也就是占有商品收益权的酬劳。

因此,个人认为商品所有权的风险与报酬,表现为占有商品收益的不利性和收益性。

收入确认之所有分为三类——商品购销、劳务和让渡资产所用权,其本质的原因在于通过观察不同的业务和约定等,发现三种形式的合同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存在的巨大差异。

公司的一般商品销售行为,在找到并最终确定买家之前,商品的价格波动的风险一直由公司承担,价格上涨,公司自然卖得一个好价钱,但是价格下跌,自然也是要承担利润减损。

劳务活动,尤其是长期建造合同,在开始建造之前,公司已经确定了活动的买家,并能确定最终的价款,从而也锁定了风险和报酬,因此,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也是合情合理。

让渡资产使用权,即是让渡使用资产带来的收益,但同样也要获取这部分使用权的收益,可以理解为双方分享持续使用资产带来的收益。因此,资产使用权是收益权的一个衍生权益,但短期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并没有让渡资产的处置收益——即价格波动的直接收益。在权衡资产生命周期的收益中,让渡资产使用权并牺牲的收益比率不大。因此,不会终止资产的确认。

随着金融工具和衍生产品的不断开发,经济活动的发展,商品所有权(法律上)、风险和报酬三者可能出现分离。

在联销活动中,经销商、商场、消费者之间,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呢?个人认为联销商品的风险和报酬从来没有转移到商场。因为商场并不会拥有联销涉及商品的收益权,也谈不上接收了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有人认为商品的质量保证等产生了风险,但很显然,这是由于联销活动产生的道义责任,而不是源于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此外,商场获得的报酬,也不是源于商品所有权的报酬和收益。

最后,从联销活动的经销商和商场的业务行为看,商场在这个业务活动过程中并未参与购销行为的核心过程,没有选择供应商和消费者,没有参与议价过程,商场对购销前后的商品不承担责任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如果商场全额确认收入,就等于确认了其没有参与的活动的报酬。

综上所述,将联销活动全额确认收入是违反会计准则的。

鉴于实务中关于联销活动的名称并不规范,请大家不要随意对号入座,要根据合同判断是否是联销活动,而不是合同名称。

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居民企业:①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②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在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①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企业; ②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有来源来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登记注册地标准及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企业外销货物的成本要包括不得免征和抵扣的增值税。 2.费用,可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

4.损失:①损失的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②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③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

房地产开发收入确认条件和确认结转成本、计税成本的分析

房地产开发收入确认条件和确认结转成本、计税成本的分析 一、基本原则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一般应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1.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说明商品是合格的); 2.完成竣工结算(说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签订售房合同及收取房款(说明房款收入已能可靠计量且已经或能够流入企业); 4.房屋办理了移交手续交付业主使用(说明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及房屋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均全部转移)。 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一般早于交房时间,所以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多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该日之前收取的款项在会计核算上视为预收房款,待交房日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后再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二、特殊问题 1.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

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但以下属于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情况:①卖方根据合同规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例如工程尚未完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在所实施的重大行动完成时确认收入。②房地产销售后,卖方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如销售回购协议、卖方保证买方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投资报酬的协议等。卖方在继续涉入的期间内一般不确认收入。 2.签订预售合同或正式合同时不能确认收入 签订预售合同时,房屋往往并未建成,面积没有最后确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能转移给购买人。即使货款已全部收妥,由于此时的管理权和控制权还掌握在开发企业手中,与收入相匹配的成本还不能准确计量,故不能确认。 订立正式合同时,虽然法律意义上的要约已经成立,但标的物房屋未经购买人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未转移给买方。我国现行商品房销售合同采用的是建设部统一规范的格式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

收入确认原则(会计与税法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认识并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通知》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一)收入的确认原则 《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础,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通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中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通知》明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通知》还明确了售后回购、以旧换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退回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基本一致。其中,《通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售后回购的通常处理方式是: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只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才对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关销售折让和退回的确认时间,《通知》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房地产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收入确认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规定了相关原则: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针对上述收入确认原则,《准则指南》及《讲解》进一步解释: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 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 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 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 移进行判断。如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 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意味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 销商品等。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由于准则仅对收入确认的条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未具体针对某一行业某一类型销售 方式下收入确认条件,给企业在实践中一定的判断空间。 我们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状态及销售模式两个方面结合竣工验收等综合因素来讨论:销售模式主要有: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等三种;产品状态有:期房、现房。组合 成下列六种类型的销售: 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等基本涉及收入金额计量及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问题;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关于房屋销售的相关规定,其涉及期房、现 房状态销售问题,对于期房销售根据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销售合同可以判断:未来房价的 波动风险与报酬由购房者承担,其涉及的系房屋价格变化的问题,亦即与所有权有关的主

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

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 房地产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有哪些?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实务工作中,有的认为,在收到预售房款或签字正式销售合同后便可确认收入实现。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不符合上述标准第一条的规定,不应确认。否则有提前确认收入之嫌。 也有的认为,只有产权过户方能确认收入实现。我们认为,产权过户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是仅具法律形式意义的收入实现,与真实情况也有出入,有推迟确认收入之嫌,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正确、真实确认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实现,应具备以下四项具体条件: (1)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

(2)具有经购买方认可的结算通知书; (3)履行了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 (4)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企业(建造承包商)在什么情况下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收入实现?《企业会计制度》第95条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也曾明确,除代建房产可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外,房地产企业收入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代建房产实际上要求有建造合同。归纳起来,其条件有: (1)有建造合同,并且合同不可撤销的; (2)买方累计付款超过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一般为50%);

会计要素中收入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第三节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原则 四、收入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一)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二)收入的确认条件 收入在确认时除了应当符合收入定义外,还应当满足严格的确认条件。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因此,收入的确认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 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会计要素收入定义的是()。 A.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B.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 C.转让固定资产净收益 D.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案】A 【解析】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日常活动,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符合收入的定义;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和转让固定资产净收益不属于日常活动,计入营业外收入,不符合收入定义;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属于企业的收入核算的内容。 五、费用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一)费用的定义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二)费用的确认条件 费用的确认除了应当符合费用定义外,还应当满足严格的条件,即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因此,费用的确认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与费用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是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减少或者负债的增加; 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 【例题?多选题】关于会计要素,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 B.费用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 C.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 D.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答案】ACD 【解析】费用可能表现为负债的增加。 六、利润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一)利润的定义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反映的是企业的经营业绩情况,是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几种收入的确认模式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应交增值税如果纳税义务未发生则不需计提,发生纳税义务需缴纳税金。 一、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 二、预收款方式 三、委托代销商品1、视同买断(能否售出与委托方无关直接确认收入。未售出可以退 回的则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收取手续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甲方借计: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 受托方收到商品时借计:受托代销商品、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手续费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安装是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待安装检验完成后确认收入, 不是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订货销售 六、以旧换新:销售新商品确认销售收入,回购旧商品作为原材料处理。 七、现金折扣、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方式销售 八、销售退回及附退回条件的销售:销售退回重点在于退回的处理,附退回条件的销售 重点在于销售的处理。销售退回做冲销处理。 (1)有经验数据:全额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月末按经验数据冲减收入和成本。冲减时在预计负债里面体现。 (2)没有经验数据:退货期满确认收入。期满之前不确认收入。发货时计入“发出商品” 科目。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的确认按照一般收入确认的条件处理。一般以交钥匙作为收入 确认的时点。 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通过“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处理。 十一、售后回购,对已售出的商品能实施控制。因此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收到的款项做负债处理。“其他应付款”回购金额大于原来金额的,做财务费用处理。 十二、售后回租。看商品的风险报酬是否转移,未转移不能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1、资产负债表日提供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成本需通过“劳务成本”科目进行过度。 2、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无法可靠计量的。四点收入确认条件中有一条不满足的都不能确认收入。(1)以发生劳务的成本能够得到补偿的应该按照已发生的劳务成本的金额确认收入。(2)预计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的,不能确认收入将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相混合业务 1、两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分别按照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两种方式确认收入。 2、不能区分或者能区分但不能单据计量的,企业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奖励积分的处理:1、将收到的款项或应收款扣除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确认为“递延收益”。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

新收入准则的五步确认法

新收入准则的五步确认法 01 新收入准则的概况 收入准则变化时间轴 — 新准则执行时间 对于条件具备、有意愿和有能力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允许其提前执行本准则。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 (PS:本文中提到的本准则、新准则,指的都是2017年7月1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新收入准则主要修订的内容 新模型五步法 。 新旧收入准则对比

02 进一步认识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 一说收入,一定是以合同为前提,如果合同有法律约束力,约束了权利约束了义务,才谈收入。有权利的一方出现一个新的科目:合同资产,有义务的一方出现一个新的科目:合同负债。以后就不用“预收账款”、不用“递延收益”(以前老准则有奖励积分时用“递延收益”,现在不让用了)。对于合同资产的出现,还可以用“应收账款”,二者的相同点:二者都是一种收款权;区别:应收账款是一种无条件的收款权,“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是今天给就是明天给;而合同资产是有条件的收款权,我给你做了某件事儿之后才有权收你的钱。 )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1. 收入确认原则: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履约义务就是承诺。】 【取得商品控制权:指的是客户可以使用该商品或者是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比如说客户可以把商品卖了换钱,这就算是可以从商品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2. 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什么时候同时满足什么时候确认为收入。 ( 1) 合同各方已批准并承诺履行该合同义务——合同各方都“签字画押”了 2)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权利和义务 判断是否具有法律的约束 举个例子:如果合同一方可以有权单方面终止没有履行完的合同,并且条款中 也没有约定补偿或赔偿,只是约定了如果需要单方面终止,提前5天告知对方,这种就视为该合同不存在。 3)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多少钱怎么付合同都说好了 : 4) 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 什么叫具有商业实质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标准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标准 法规政策: 根据财会2017年22号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税函xx 年875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案例说明: 【案例1】金君洋实业有限公司与A企业签订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公司为A企业生产并安装两台电梯,合同

价款为600万元,按合同规定,A企业在金君洋公司交付商品前预付价款的30%,其余价款将在金君洋公司将商品运抵A企业并安装检验合格后才予以支付。金君洋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将生产完成的电梯运抵A企业,至2018年12月31日估计已完成电梯安装任务的50%,预计于2019年1月31日全部安装完成。 问:新收入准则下金君洋公司2018年要确认收入吗?现行收入准则下要确认2018年的收入吗?税收下要确认2018年的收入吗? 案例分析: 新收入准则下:根据控制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即是否履行义务,应该在2018年确认电梯的销售收入,同时按照履约进度确认安装的部分收入。 现行收入准则下: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即风险是否转移,不应该在2018年确认任何收入,而是到2019年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才能全部确认为电梯的销售收入。 现行税收下: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是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2018年不确认任何收入,而是到2019年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才能全部确认为电梯的销售收入。因此,在新收入准则下,会计确认的收入与税法确认的

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应具备哪些条件

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应具备哪些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实务工作中,有的认为,在收到预售房款或签字正式销售合同后便可确认收入实现。有的认为,这种情况不符合上述标准第一条的规定,不应确认。否则有提前确认收入之嫌。也有的认为,只有产权过户方能确认收入实现。 但是,产权过户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是仅具法律形式意义的收入实现,与真实情况也有出入,有推迟确认收入之嫌,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正确、真实确认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实现,应具备以下四项具体条件: (1)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 (2)具有经购买方认可的结算通知书; (3)履行了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 (4)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企业(建造承包商)在什么情况下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收入实现?《企业会计制度》第95条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也曾明确,除代建房产可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外,房地产企业收入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代建房产实际上要求有建造合同。归纳起来,其条件有:

企业收入确认原则与方法

企业收入确认原则与方法 一,收入确认原则 1,《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下: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3,第十一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4,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5,第十七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6,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1)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如果收入已经产生,但还未到索取期,未开具发票,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应该确认收入,不管是否开票,发生纳税义务都应该及时申报缴纳相关税金。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或《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7,财政部将在人民大会堂同时发布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其中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 二,企业收入确认关键点与方法 1.关注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2.关注是否存在收入跨期调整问题; 3.关注折扣政策及会计处理; 4.关注现金收入是否对会计核算基础产生不利影响; 5.关注各类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时点、依据及主要会计凭证,收入确认方法与业务模式、相关合同条款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 6.特别关注完工百分比法收入确认。 完工百分比法相比较其他的确认方法,在使用上更为复杂,具有相当的模糊性,更容易被用来操纵和调节收入和利润,受到特别大的关注。关注在各节点确认的完工百分比及依据,与同行业公司或者行业管理相比确认的比例和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关注完工百分比与回款进度差异较大的原因;关注采取不同方法确认完工百分比的差异,例如

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

会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务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条件比会计准则少了第四点,也就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之所以比会计少第四点,也是因为会计和税法各自的特点决定。会计核算的时候讲究的是谨慎性原则,在相关的经济利益未能很可能流入企业是不确认收入,而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税收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只要纳税义务发生,不管相关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都需要缴纳税款,只要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税基的稳定,因而也就在税法中会有一个视同销售的问题。 所以,对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在税法上需要,而在会计处理中,根本没有视同销售这个概念。 (一)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 1.企业会计制度在确认收入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根据交易的实质确认是否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不是按

收入确认准则

相关企业收入确认准则: 一、百视通: 1. IPTV、手机电视以及互联网视频业务收入确认的具体判断标准 IPTV收视内容及技术服务已经提供,收入已经取得或者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内容及技术服务成本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IPTV 收入实现; 手机电视内容或技术服务已经提供,用户收入已经取得或者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内容及流量成本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手机电视收入实现; 互联网视频业务内容及技术服务已经提供,收入已经取得或者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内容及流量成本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互联网视频收入实现。 2.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具体判断标准 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公司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 3. 除IPTV、手机电视以及互联网视频外其他对外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具体判断标准 (1)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提供劳务的完工进度依据已完工作的测量确定。 4.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的具体判断标准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1)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二、乐视网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是 互联网视频业 本集团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广告收入、终端收入、会员收入、影视剧发行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收入确认原则如下: 本集团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本集团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销

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标志(100115)

收入的概念及如何才算确认销售收入? 以下是收入确认的几种常见情况,供您参考: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 我公司的销售收入确认分为两种情况:签收类(发货即确认收入亦即合同中无验收条款,合同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也视为签收类)和验收类(合同中有验收条款(不含到货验收),需取得相关盖章验收报告及款项方可确认收入),验收收入确认为满足条件后整单一次性确认,签收收入的收入确认依赖于发货进度。 收入金额:若对应合同为美金合同则人民币收入额=美金合同额*当季度汇率(本季度为6.8282) 若对应合同为人民币合同则人民币收入额=合同额/1.17(17%增值税) 软件公司、技术服务公司所签服务合同收入=合同额/服务期限分月确认 收入≠收款 *纯服务订单的收入全部为签收类,且按服务期限按月确认/搬迁服务及数据迁移按收款比例确认收入/入库发货类(licence)一次性发货确认收 自有软件及软件开发对应订单凭量收证明在总账中按比例确认 签收类收入确认的金额是在货物出库后行确认的,分批交货则确认货物对应的收入。 验收类订单则是取得验收报告或款齐时一次性整单确认的; 验收类订单正常确认收入需取得相关验收报告,主要看验收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即验收条款规定何种验收我们就要去的何种验收报告),结合付款条款情况概括如下: 1)付款条件:到货**日支付70%,安装验收合格后**日支付30%: 收到70%到货款及安装验收报告即可确认收入; 2)付款条件:加电测试(安装测试)通过后**日支付100%款项: 取得加电验收(安装验收)报告即可确认收入; 3)付款条件:到货**日支付80%,初验后**日10%,运行几个月终验后**日10% 取得90%款项及终验报告可确认收入; 4)付款条件:到货**日支付30%,试运行稳定后支付60%,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10% 取得30%到货款和试运行稳定报告后即可确认收入; 5)集采类8,1,1付款的,取得80%款及运行稳定验收报告(有特定模板)即可确认收入; 特别说明:除集采订单,如收款没有达到一定的比例,但是拿到了合同约定的最后一个报告(盖章的章是合同章或公章)也可确认收入! 6)付款条款中付款与验收无关的,但在验收条款中约定了需要验收,只需拿到规定的验收报告即可确认收入 7)若经过反复争取仍然拿不到用户的验收报告: 则可以等到收齐100%合同款后,补一个《内部证明》(有模版),经销售人员与事业部总经理签字后,可确认收入,款齐的订单会由收入确认人员定期发给各事业部接口人,在当月确认收入。注:若收款为银票则在收到银票入账后即可确认销售收入,如收到的为商票则需在商票到期入账后方可确认收入(不建议款齐确认收入)。 总的说来,对于验收类订单只要我们取得合同约定的最后一个验收报告(必须盖章)及之前的款项,或者收齐全款即可确认整单销售收入(两个时间哪个在前就以哪个时间为准)! 针对验收报告有一点需提醒注意:合同若只是约定由甲乙双方签署验收报告,没有提

收入确定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收入的确认,还应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确认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才是完整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12月收入1月对账怎么确认收入

12月收入1月对账怎么确认收入答:可以在12月做无票收入入账,1月份开票后冲销. 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可以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实际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实际确认收入的会计分录,一般有两种情况吧, 1、期末未收到对方账款, 借:应收账款--XX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XX税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对方付款后,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当期收到对方付款, 借:银行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XX税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销售收入时间如何确认?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新准则下主营业务收入实务处理

新准则下主营业务收入实务处理 1 日常活动的认定 收入准则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比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 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2 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

根据收入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 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有时,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 3 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 根据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五步法会计准则在房地产企业收入中的确认问题.docx

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在房地产企业的应用分析 新收入准则采用了“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和计量收入,即: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该模型的核心思想为:企业应当在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义务,即在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下文主要分析以“五步法”模型来确认房地产企业的收入。 一、“五步法”模型的理论分析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收入确认的基础为识别出符合条件的合同,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是,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是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是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即同时满足上段规定的五项条件的,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企业与客户签订一份合同,在合同开始日,企业认为该合同满足五项条件,但是,在后续期间,客户的信用风险显著升高,企业需要评估其未来向客户转让剩余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如不能满足很可能收回的条件,则该合同自此开始停止确认收入,并且只有当后续合同条件再度满足时或者当企业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但是,不应当调整在此之前已经确认的收入。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不符合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判断其能否满足准则规定的五项条件,如果企业在此之前已经向客户转移了部分商品,当该合同在后续期间满足五项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在此之前已经转移的商品所分摊的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 由于相关企业交易的复杂性,可能会产生多项合同,如果对每一项合同进行处理,会给相关企业带来巨大的麻烦与较高的处理成本。因此,准则规定,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应当合并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一是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如一份合同在不考虑另一份合同的对价的情况下将会发生亏损;二是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如一份合同如果发生违约,将会影响另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三是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由于企业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变更的情况。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1)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标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的确认标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法规政策: 根据财会2017年22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税函2008年875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案例说明: 【案例1】金君洋实业有限公司与A企业签订一项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公司为A企业生产并安装两台电梯,合同价款为600万元,按合同规定,A企业在金君洋公司交付商品前预付价款的30%,其余价款将在金君洋公司将商品运抵A企业并安装检验合格后才予以支付。金君洋公司于2018 年12月20日将生产完成的电梯运抵A企业,至2018年12月31日估计已完成电梯安装任务的50%,预计于2019年1月31日全部安装完成。 问:新收入准则下金君洋公司2018年要确认收入吗?现行收入准则下要确认2018年的收入吗?税收下要确认2018年的收入吗? 案例分析: (1)新收入准则下:根据控制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即是否履行义务,应该在2018年确认电梯的销售收入,同时按照履约进度确认安装的部分收入。 (2)现行收入准则下: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即风险是否转移,不应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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