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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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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武科大教〔2012〕40号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并办理缴费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当在批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退还其已交的有关费用。不按期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日期内,按《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注册管理办法》,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基本学制按专业不同分为四年制或五年制。

第六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基本学制为四年的专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含休学);基本学制为五年的专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4~7年(含休学)。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期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退役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基本学制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一次以一个学期为单位,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专业学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办理注册及有关手续。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九条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学生在校内请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校外请病假应附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超过3天由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请假单送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超过2周由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报送教务处、学工处备案。

第十条课堂出勤情况是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重要依据。考勤可由任课教师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任课教师可在每个教学班中指定1-2名学生或学生干部协助教师做好考勤工作,课后将考勤结果报任课教师确认。

第十一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还应按《武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

第四章课程的修读和免听自修

第十二条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简介和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由班主任指导,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选课。

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学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退选或改选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退课手续且不参加该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按缺考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免听必修课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学分。对于学习成绩优秀(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7分及以上)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申请免听课,自修已选定的某门课程。申请免听自修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免听自修课程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获批学生信息,由教务处告知开课学院。学生每学期免听自修课程不得多于1门。

申请免听自修课程并获得批准的学生,需按要求完成该课程作业、实践环节和考试。

第十四条不得申请免听自修的课程为: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实验课。所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五条学生可根据《武汉科技大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合作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它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予以认定或转换。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应完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习任务。考核成绩合格者才能获得规定的学分和学分绩点。成绩、学分及学分绩点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对于选定的课程,学生必须完成课程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未选定的课程、选课后未参加考核以及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均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十八条凡经批准免听自修某门课程者,必须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等教学环节方可参加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和课程绩点。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和课程绩点。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除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外,可于下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该课程的免费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规定的学分,按60分记成绩及绩点。

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必须重修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选修课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不重修而选修其它课程补足学分。

第二十条凡考试舞弊、违纪或缺考者,该课程不能参加正常补考,成绩以零分记录,注明“舞弊”、“违纪”或“缺考”字样,视情节轻重和学生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等级制分为A、A-、B+、B、B-、

C+、C、C-、D、F十个等级。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实验、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

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特殊情况由

任课教师申请,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

法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二条学生的体育成绩按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要求及武汉科技大学体育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修习体育课的学生,持校医院证明,

可申请修读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三条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已获得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之前应完成学分的90%及以上者,经学生个人申请、学院同意,方可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学分绩点采用4分制。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注:①考核成绩按四舍五入取整;

②补考合格按照60分记录绩点,绩点为1.0。

(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上述“平均学分绩点”公式图片若不能显示,请见其文字格式:平均学分绩点=(Σ(所修课程绩点×所修课程

学分))/(Σ所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实行学籍预警制。学生平均每学期所修课程获得的学分低于15分者,给予学籍预警(毕业学期除外)。学籍预警对学生不是处分,只是警示。

第二十七条因国际交流的需要,学校根据本校与国外(境外)学校的协议,派遣或互换在籍学生,保留学生学籍。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及成绩的记载按以下办法处理:

根据双方学校所签协议,如校际协议互认课程学分的,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依据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学分、成绩证明予以记载。

第六章重修与缓考

第二十八条课程可多次重修,并以最高分记载成绩和课程绩点。重修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课程学费。

补考成绩不合格者和自认为成绩不理想者均可参加重修,重修者必须按学校的开课计划再次选课,重新修读该门课程,并参加该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规定的学分和课程绩点。

补考成绩合格而参加重修者,若重修考核合格,按照重修成绩记录所获得的学分和课程绩点;重修考核不合格,以补考合格成绩记录所获得的学分和相应的课程绩点。

补考成绩不合格参加重修者,重修考核合格,按照重修成绩记录所获得的学分和课程绩点;重修考核仍不合格,以正常考试和重修考试中的最高成绩记录成绩和相应的课程绩点。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申请缓考须有校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缓考。因突发情况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后3日内凭有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未办理缓考手续和逾期未补办缓考手续者,作缺考处理,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缓考不单独组织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补考考试时进行,成绩合格,可获得规定的学分和课程绩点。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学生转专业具体见《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与学生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二)学生转学时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学生本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学生本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的;

(三)因某种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要求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附校医院诊断意见或其它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五条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者参加课程考试。如有违反者,所获课程成绩和学分无效。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在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概不负责。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四个学期;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个学期(病休除外)。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开课两周及以上的课程,课程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八条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批通过后,于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学期中间不得复学。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九章退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

(二)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的,或达到最长休学年限后提出复学申请但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时,未经请假或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周未注册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学生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决定书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一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对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通知书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退学的学生必须自收到退学通知书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第四十三条学生退学时,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被退学处理的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从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武汉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按照《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学生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且符合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可由学生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准予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学校批准后列入毕业生计划,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武汉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主修专业已毕业(结业)的学生,未修完辅修专业课程、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课程的不能延长学习年限。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获准延长学习年限者,按规定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相关手续,进入原专业学习,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在修满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后,准予毕业,符合武汉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凡未申请或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者,按结业处理。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所获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所获学分达到或超过总学分90%的,在离校后一年内,可申请参加相应课程的返校考核(不含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并按相关规定缴纳费用。考核后,达到毕业要求的,持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载明的毕业时间按实际换证日期填写,且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结业离校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返校考核。所获学分低于总学分90%的,不能申请参加返校考核。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且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准予肄业,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达到学校规定的辅修专业学分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或双学士学位证书。辅修学位授予按照《武汉科技大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等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2012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普通本科学生。2012年9月1日以前入学的按照《武汉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科大教〔2007〕81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武汉科技大学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武科大教〔2012〕40号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并办理缴费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当在批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退还其已交的有关费用。不按期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日期内,按《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注册管理办法》,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基本学制按专业不同分为四年制或五年制。 第六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基本学制为四年的专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含休学);基本学制为五年的专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4~7年(含休学)。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期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退役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基本学制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一次以一个学期为单位,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专业学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办理注册及有关手续。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规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方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社会力量举办的中专等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 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对因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还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并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记分册等材料,各类材料应由有关人员和部门签字或盖章。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员)毕(结)业离校时,除将毕业生登记表和有关材料交学生(员)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外,其余学籍档案均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员)应按规定日期返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交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新生入学的年级为xxxx级,简称xx级,如一九九九级,简称九九级。毕业班为届,如二ОО一年的毕业生,简称О一届毕业生。 第 三章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员)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员)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员)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员)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记分评定方式(百分制与五级制相互转换的规定见附表)。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 第十三条学校可实行学分制,实行的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武汉科技大学毕业生登记表》填写说明

《武汉科技大学毕业生登记表》填写说明 (每人两份)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不按照要求填写,重新书写并写检讨。学生登记表(大一已填)、毕业登记表、学生成绩单(包括答辩成绩单)是档案中可以证明你大学毕业必须的三份材料,缺一不可。自己想清楚重要性。各学院: 《武汉科技大学毕业生登记表》是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建立人事关系、办理干部转正定级的重要依据,各学院应要求毕业生认真、仔细、实事求是地填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至学院集中归档。具体填写说明如下: 1、本表一律用黑色中性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整齐。 2、表内所列项目要求全部填写,不留空白。如无该项情况,亦应写“无”。 封面: 学院: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专业:全称;日期:2015年6月8日; 曾用名:有就写,没有就是无; 出生年月:举例为1992年06月; 个人成份:学生 参加共青团:某某年某某月在xxxxxxx学校加入共青团 入党:某某年某某月在武汉科技大学加入中国共产党,并于某某年某某月转正; 社会工作:无 外语:英语,大学生英语四级、六级。。。 3、“家庭出身”依据父母的职业填写干部、工人、农民、军人、商人、知识分子;“个人成份”填写学生。 4、“健康状况”填写有无疾病和体质强弱状况。 5、“家庭成员”是指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对本人影响较大、关系密切的亲友。 6、“自我总结”主要总结在校期间思想政治、道德修养、专业学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收获、进步以及优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毕业生要进行全面、客观的自我总结,要求写实,一分为二地鉴定自己的优缺点。两页必须写满,字迹工整,不可乱涂乱改。 7、“班级意见”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评价毕业生的实际表现,在进行鉴定时,要鉴定出每一个毕业生的特点,力戒千篇一律,千人一面,坚决杜绝毕业生鉴定中的弄虚作假现象。 班级意见针对某某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做出评价。最后一句另起一行:综上所述,某某同学是一名优秀/合格的本科毕业生! 班级意见可由寝室里寝室长或者字迹较好学生帮忙书写,务必工整准确。 但是班长、团支书和班主任签字不得代签!必须是其本人签字! 请各学院于6月9日前以班级为单位按照学号排序,送到辅导员办公室。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

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应当由本人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准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患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 -1-

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2-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来源 (一)从每年所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用于设立学校奖学基金; (二)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专门用于奖励学生的奖励基金; (三)由国家或省政府专项设置的奖学金。 第三条奖学金种类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二)单项奖学金; (三)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第四条奖学金评定范围 凡正式取得我校学籍且业已按时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生均可按条件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章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特等奖学金30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1%; 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3%; 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7%; 三等奖学金800元/人·年,占学生总数的12%;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1000元/人,占毕业生总数的15%。 第六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可靠: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无偏激言行; (二)思想品德优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讲究社会公德,为人正直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成绩优良: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具体标准由各学院根据本院情况制定,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四)综合表现突出,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关心集体、积极支持、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尊敬老师,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综合表现受到师生的公认和好评; (五)身心健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情趣高雅,无不良嗜好;注重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余文化体育活动; (六)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精神文明、社会工作、社会活动以及科技、学术、文艺、体育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师生公认、社会好评的可酌情放宽学习成绩条件优先考虑或特殊考虑。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奖学金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校、院行政及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三)一学年所获得的学分少于等于30分者 (四)学习成绩不突出,有课程重修(补考)或平均学分绩点(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居于后1/2范围的;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作者:上传时间:2007-10-28 15:53:47 访问量: 4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 理办法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不含职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其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主管部门报批。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部署全国统一的学籍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督促学校使用学籍系统,应用学籍系统及时审批学籍变动。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和日常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七条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为其申请学籍号,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审核学生学籍。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它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

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 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院政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邵阳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由学生所在系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学生管理。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在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从严管理,强化教育,规范学生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形成良好校风,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条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本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后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到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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