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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确定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新的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认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确定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新的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认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确定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新的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认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渝地税行便函[2011]4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关于确定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万州区局、黔江区局、涪陵区局、万盛区局、长寿区局、江津区局、合川区局、永川区局、南川区局、双桥区局、綦江县局、潼南县局、铜梁县局、大足县局、荣昌县局、壁山县局、梁平县局、城口县局、丰都县局、垫江县局、武隆县局、忠县局、开县局、云阳县局、奉节县局、巫山县局、巫溪县局、石柱县局、秀山县局、酉阳县局、彭水县局:

2005年,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2号),制定了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容积率,面积以及价格标准。政策执行以来,基层普遍反映由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不明确,导致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缺乏操作性。为规范政策执行口径,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局拟对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进行明确,一是主城区为5500元每平方米以内;二是主城以外区县为当地确定的价格标准,并拟于2012年1月1日执行。为确保主城区、主城区以外区县政策执行同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已授权各区县政府,参照主城区标准的制定原则,确

定当地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各区县局应对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拟定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建议,并及时提请当地政府确定。

二、各区县局应加强与房管部门沟通衔接,全面掌握上年度以及今年前3季度商品住房交易均价的情况,并以此作为制定本地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参考依据。

三、各区县局应于今年11月30日之前,将此项工作开展的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部门邮箱。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渝地税发〔2006〕14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 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6〕143号有效性:有效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渝地税发〔2006〕14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问题 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

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2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房。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有一条不符合即为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非普通住房”。 二、关于预征问题 房地产开发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加之普通住房三个条件难以同时具备,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我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统一按转让金额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但下列情况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是由重庆市建委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评审确认、市物价局核定销售价格、项目利润控制在3%、管理费控制在2%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是为解决双困职工家庭住房难问题,由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房”。 三是为安置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拆迁户,由政府出资修建的“拆迁还建房”。 三、关于转让旧房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税问题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重庆房产税征收规定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2912265549.html, 重庆房产税征收规定 房产税在我国现在是以试点的形式出现的,而在几个试点的城市里,重庆就是其中之一,也是最先开始征收房产税的。那么重庆市政府对房产税的征收做出了哪些方面的规定呢?如何才能保证房产税在重庆顺利征收呢?小编马上为您介绍。 一、房产税征收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

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房产税的征税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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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标 签】核定征收率,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4-02-20 【实施时间】2014-02-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分类型适用核定征收率: (一)单位纳税人转让房产: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及车库为6%;非住宅(车库除外)为8%。 (二)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为6%。 二、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起草说明 根据征管法以及土地增值税征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应实行核定征收。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应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同年11月,市局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1%-2%,调整为:普通住 房5%;普通住房以外的开发品6%。 上述核定率标准执行近三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该标准逐渐暴露出住宅和非住宅差距过小,非住宅核定率不尽符合其实际增值水平的问题。同时,核定征收方式一般情况下是在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查实征收时采用,具有一定惩戒属性,若核定标准过低,则不利于促进纳税人规范会计核算和据实申报纳税。从其他省市核定征收率规定看,普通住宅一般执行总局规定的低限5%,普通住宅以外的开发品一般高于普通住宅2-5个百分点。因此,调整和完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规定势在必行。 在2013年初的财产行为税工作会上,财产行为税处提出了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初步方案,之后开展多次调研,经与法规处反复研究制定出讨论方案后,召集部分区县局集中讨论,同时普遍征求各区县局意见。2013年12月,完善后的方案经市局局长办公室审议通

住宅设计要点(规范)

住宅设计要点(规范)

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 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小区3000-5000户10000-30000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道路用地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

地面停放场地。 【道路】 居住区级,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与城市支路同级 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小区级,一般用于划分组团的道路 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组团级,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公建用地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重庆市公布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布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 2011年01月27日21:21 重庆市政府网站1月27日消息,重庆市1月27日公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全文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 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文件

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 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 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纳税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计税依据 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税率

住宅设计规范与区别

住宅设计规范与区 别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与《住宅设计规范》的比较 国家住建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7,26日发布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自,8,1起开始实施,原《住宅设计规范》同时废止。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实施,《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由建设部发布实施,两本规范侧重要点不一,设计时应同时满足两本规范的要求,一并执行。 一,关于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式的区别: 《住宅设计规范》4.0.1条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M2/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 《住宅设计规范》4.0.4条

1,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 层时,应按外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住宅设计规范》主要使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标准层使用面积/标准层建筑面积)反求套型建 筑面积。 由于首层单元门厅,顶层机房等未计入计算,数值并不准确,合理,施工图上标注面积与测量验收出入较大,全楼各套型总面积之和与住宅楼总建筑面积数值有偏差。 《住宅设计规范》使用“套型总建筑面积系数”(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住宅楼建筑面积)反求套型建筑面积。 住宅地上全部住宅面积包括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地上机房,设备用房,以及各层单元交通面积,首层单元门厅等,不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房产税征收细则

房产税征收细则

新浪房产讯根据上海地方税务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显示,上海公布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出台,细则全文如下: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五、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六、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汇报后修改《住宅设计要求与标准》(2015年版)(暖通)

六暖通空调 (一) 系统分类及设备材料选型 1系统分类 防排烟(通风)系统、小型中央空调系统、分体空调系统、采暖系统、燃气系统等。 2设备材料选型 2.1风机 通风系统、通风兼防排烟系统风机优先采用噪音较低的柜式离心风机;防排烟系统专用风机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先选用轴流风机(含斜流、混流风机)。 2.2风管材料 防排烟风管、通风风管采用镀锌钢板。 2.3空调、采暖水管管材 空调冷凝水管采用PVC-U管。室内采暖主管管径小于等于DN32采用普通焊接钢管,丝接;管径大于DN32采用无缝钢管,焊接。采暖热表至户内分集水器间管道采用PPR管,管材等级4级,管系列S4,热熔连接,低温地板辐射采暖盘管采用PE-RT 管。 2.4套管材料 穿梁和剪力墙、防火墙的套管采用国标普通焊接钢套管,穿墙套管采用塑料套管。 2.5保温材料 冷媒管、冷凝水管保温材料采用难燃B1级发泡橡塑管壳(闭泡)。室内采暖主管保温材料宜采用难燃B1级发泡橡塑管壳(闭泡)或玻璃棉保温材料。 (二) 设计要求 1防排烟及通风系统 1.1加压送风系统 1.1.1加压送风系统为单段设计时,加压风机应布置于天面。加压送风系统为分段 设计(或两段楼梯的情形)时,上段加压系统风机应布置于天面,下段加压 系统风机布置原则为: (1)优先布置于地下室不占车位处; (2)其次布置于室外园林隐蔽处; (3)有条件时可布置于商业裙楼顶; (4)原则上风机应布置于隐蔽处,尽量不要对建筑外立面及住户造成影响。 1.1.2前室加压风井应靠近前室,风井有一面邻前室的墙(最好为非剪力墙),以便 设置加压风口。 1.1.3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风井应靠近防烟楼梯间,风井有一面邻防烟楼梯间墙(最 1

税务规划重庆发布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重庆发布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于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视频:重庆对存量增量独栋别墅等开征房产税 壹、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壹)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俩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之上的住房。 3.于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之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且 提交房屋所于地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

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于房产所于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壹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壹)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于上俩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之上的税率为1.2%。 (二)于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之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壹)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壹个家庭只能对壹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于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确定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新的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认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渝地税行便函[2011]4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关于确定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万州区局、黔江区局、涪陵区局、万盛区局、长寿区局、江津区局、合川区局、永川区局、南川区局、双桥区局、綦江县局、潼南县局、铜梁县局、大足县局、荣昌县局、壁山县局、梁平县局、城口县局、丰都县局、垫江县局、武隆县局、忠县局、开县局、云阳县局、奉节县局、巫山县局、巫溪县局、石柱县局、秀山县局、酉阳县局、彭水县局: 2005年,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2号),制定了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容积率,面积以及价格标准。政策执行以来,基层普遍反映由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不明确,导致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缺乏操作性。为规范政策执行口径,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局拟对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进行明确,一是主城区为5500元每平方米以内;二是主城以外区县为当地确定的价格标准,并拟于2012年1月1日执行。为确保主城区、主城区以外区县政策执行同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已授权各区县政府,参照主城区标准的制定原则,确

定当地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各区县局应对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拟定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建议,并及时提请当地政府确定。 二、各区县局应加强与房管部门沟通衔接,全面掌握上年度以及今年前3季度商品住房交易均价的情况,并以此作为制定本地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参考依据。 三、各区县局应于今年11月30日之前,将此项工作开展的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部门邮箱。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住宅设计规范2006年版

*****住宅设计规范---2006年版************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重庆市征收房产税最新文件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 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 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纳税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计税依据 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最新住宅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标准层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过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壁柜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吊柜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中间层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2.0.21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重庆市公布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布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全文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47 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重庆市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相关政策解读

重庆市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相关政策解读 一、本次房产税试点的区域有哪些? 本次房产税试点的区域为主城九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本次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的征收对象包括哪些住房? 本次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的征收对象包括以下三类住房: 一是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二是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三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三、什么是独栋商品住宅?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四、在重庆市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具体指什么?

无户籍是指无重庆市户籍,无企业是指在重庆市无独资、绝对和相对控股的经营实体,无工作是指不在重庆市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团体,各类企业等经营实体就业。 五、主城九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如何计算? 主城九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是指对主城九区全年交易的各类新建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统计的平均成交价格,由国土房管部门于次年1月在其网站上公布。 六、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如何确定? 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我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上两个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均价算术平均计算。 例如:2009年、2010年我市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分别为4179元/平方米、5762元/平方米,因此,2011年上两年度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为:(4179+5762)/2=4970.5元/平方米;2011年上两年度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的2倍为9941元/平方米。 即:在2011年1月28日-12月31日之间,凡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单价在9941元/平方米(含)以上的住房均属征收对象。 七、房产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本次房产税税率采取分档税率:一是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XX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X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试点区域 第三条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X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征收对象 第四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XX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X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X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

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纳税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计税依据 第六条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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