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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附件2(中税网)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附件2(中税网)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附件2(中税网)

附件3

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

渝地税发〔2006〕14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 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6〕143号有效性:有效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渝地税发〔2006〕14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问题 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

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2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房。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有一条不符合即为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非普通住房”。 二、关于预征问题 房地产开发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加之普通住房三个条件难以同时具备,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我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统一按转让金额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但下列情况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是由重庆市建委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评审确认、市物价局核定销售价格、项目利润控制在3%、管理费控制在2%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是为解决双困职工家庭住房难问题,由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房”。 三是为安置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拆迁户,由政府出资修建的“拆迁还建房”。 三、关于转让旧房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税问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 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1.29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 现将《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9日 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

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欠税公告是指公告机关依法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进行公告,督促欠税纳税人积极清理缴纳欠缴税款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公告机关为县(市、区)以上地税局(分局)(不含宁波)。 公告的欠税类型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本规范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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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标 签】核定征收率,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4-02-20 【实施时间】2014-02-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分类型适用核定征收率: (一)单位纳税人转让房产: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及车库为6%;非住宅(车库除外)为8%。 (二)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为6%。 二、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起草说明 根据征管法以及土地增值税征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应实行核定征收。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应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同年11月,市局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1%-2%,调整为:普通住 房5%;普通住房以外的开发品6%。 上述核定率标准执行近三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该标准逐渐暴露出住宅和非住宅差距过小,非住宅核定率不尽符合其实际增值水平的问题。同时,核定征收方式一般情况下是在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查实征收时采用,具有一定惩戒属性,若核定标准过低,则不利于促进纳税人规范会计核算和据实申报纳税。从其他省市核定征收率规定看,普通住宅一般执行总局规定的低限5%,普通住宅以外的开发品一般高于普通住宅2-5个百分点。因此,调整和完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规定势在必行。 在2013年初的财产行为税工作会上,财产行为税处提出了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初步方案,之后开展多次调研,经与法规处反复研究制定出讨论方案后,召集部分区县局集中讨论,同时普遍征求各区县局意见。2013年12月,完善后的方案经市局局长办公室审议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浙地税发〔2007 〕6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了更好地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审批工作,经研究,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关减免政策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现明确如下: 一、减免条件的细化和补充 (一)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

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销售毛利率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税金之后的销售毛利润除以销售收入后得到的利润率。 (四)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七)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对由于这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附件3(中税网)

附件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 相关工作的公告》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重庆市编办重庆市审改办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渝编办〔2014〕93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主要背景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我局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布置下,坚持简政放权,还政于民的原则,对税务行政审批进行了大量的清理、取消及下放,目前,全市地税系统保留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只有25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非许可审批22项),市局作为审批主体的2项,区县地税局审批的20项,由主管税务所直接审批的3项。《公告》以此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公开了全市地税系统目前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名称、实施依据、审批部门(终审部门)、申请人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等,对清单所举列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实现了标准化和公开化,真正体现了还政于民的执政理念。同时,《公告》还公开了收集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税务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及建议的具体方式,以便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水平。 三、《公告》需要特别注意事项 一是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只包括目前全市地税系统正在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和税务行政审批(主要是减免税审批),纳税人备案类减免税不在此清单内。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清单列举的目录实施审批,不得在清单外随意新设审批项目,更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特别是对纳税人备案类减免实施变相审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是《公告》的清单目录属于动态的,如遇税收政策调整,将适时更新。

第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编版

第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规定及 其实施细则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政策类别:税收法规?征 收管理效力区域:浙江法规所属行业:不限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9号 发文时间:2011- 12-29 调整字体大小分享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发票保证金问题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金额为1万元。地税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地税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应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二、发票真伪查询渠道 我省地税系统提供以下发票真伪查询、辨别渠道。 (一)可查看发票背面印制的防伪说明进行对照; (二)通过网络,普通用户登陆,手机用户登陆https://www.wendangku.net/doc/801139583.html,进行查询; (三)短信查询,发送“fp#十二位发票代码#八位发票号码#”到“12366”进行查询(目前限移动手机用户); (四)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五)持发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真伪鉴别,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后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如鉴定确有困难的,提请发票监制单位协助鉴定。 三、跨市、县开具发票问题 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开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特定情形除外。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确定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新的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认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渝地税行便函[2011]4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关于确定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万州区局、黔江区局、涪陵区局、万盛区局、长寿区局、江津区局、合川区局、永川区局、南川区局、双桥区局、綦江县局、潼南县局、铜梁县局、大足县局、荣昌县局、壁山县局、梁平县局、城口县局、丰都县局、垫江县局、武隆县局、忠县局、开县局、云阳县局、奉节县局、巫山县局、巫溪县局、石柱县局、秀山县局、酉阳县局、彭水县局: 2005年,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2号),制定了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容积率,面积以及价格标准。政策执行以来,基层普遍反映由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不明确,导致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缺乏操作性。为规范政策执行口径,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局拟对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进行明确,一是主城区为5500元每平方米以内;二是主城以外区县为当地确定的价格标准,并拟于2012年1月1日执行。为确保主城区、主城区以外区县政策执行同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已授权各区县政府,参照主城区标准的制定原则,确

定当地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各区县局应对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拟定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建议,并及时提请当地政府确定。 二、各区县局应加强与房管部门沟通衔接,全面掌握上年度以及今年前3季度商品住房交易均价的情况,并以此作为制定本地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参考依据。 三、各区县局应于今年11月30日之前,将此项工作开展的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部门邮箱。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地税电子税务局申请表

SF_SFRZGL01_1注册授信信息A表(单位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适用)

1.1 说明事项: 1、本表单为纸质表单,需要单位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到税务机关进行填写,填写完成后将表单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身份证件原件提交给税务大厅办理员,经核对无误后才予以办理。 2、带*的数据项为必录项,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证件类型、联系人证件号码、联系人移动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地址、开通系统、认证方式、申请注册用户名。 3、表单上列出所有接入电子税局支撑平台的系统,供纳税人选择,开通系统支持多选。 4、单位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登陆只能使用申请注册用户名或CA证书进行登陆。 5、申请注册用户名命名方式支持英文、数字、特殊符号。

SF_SFRZGL01_2注册授信信息A表(自然人适用)

1.2 说明事项: 1、本表单为纸质表单,如果是自然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则需要自然人填写完该表单后将表单及身份证证件原件提交给税务大厅办理员,经核对无误后才予以办理;如果是自然人委托单位代办,则需要自然人填写完该表单后将表单及自然人身份证证件复印件、委托授权书(盖章生效)提交给税务大厅办理员,经核对无误后才予以办理。 2、带*的数据项都为必录项,包括证件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申请注册用户名、开通系统、认证方式。 3、表单上列出所有接入电子税局支撑平台的系统,供自然人选择,开通系统支持多选。 4、申请注册用户名命名方式支持英文、数字、特殊符号。 5、自然人登陆可以使用电子邮箱地址、移动电话、申请注册用户名、CA证书进行登陆。

No.7江西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_其他功能V1.0(包括办税桌面、待办提醒、办税服务、征纳互动等功能)

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其他功能操作手册V1.0

文档信息修订状况

目录 第1章概述 (1) 1.1主要内容 (1) 1.2预期读者 (1) 1.3操作准备 (1) 第2章办税桌面 (2) 2.1未登录桌面 (2) 2.1.1通知公告 (2) 2.1.2纳税服务 (2) 2.1.3公众查询 (3) 2.1.4征纳互动 (3) 2.2企业登录桌面 (4) 2.2.1待办提醒 (4) 2.2.2办税日历 (5) 2.2.3用户信息 (6) 2.2.4申报缴税 (6) 2.2.5事项办理 (7) 2.2.6涉税查询 (7) 第3章待办提醒 (8) 3.1我的消息 (8) 3.2我的提醒 (8)

第4章纳税服务 (9) 4.1通知公告 (9) 4.1.1国税通知公告 (9) 4.1.2地税通知公告 (9) 4.2办税指南 (10) 4.2.1国税办税指南 (10) 4.2.2地税办税指南 (11) 4.3办税地图 (11) 4.3.1国税办税地图 (11) 4.3.2地税办税地图 (12) 4.4办税日历 (12) 4.5办税专题 (13) 4.5.1国税办税专题 (13) 4.5.2地税办税专题 (14) 4.6税收法规 (15) 4.6.1国税税收法规 (16) 4.6.2地税税收法规 (17) 4.7热点问题 (18) 4.7.1国税热点问题 (18) 4.7.2地税热点问题 (19) 4.8涉税下载 (20)

4.8.2地税下载专区 (22) 4.9场景式服务 (23) 4.9.1功能概述 (23) 4.9.2操作流程 (23) 4.10手机APP办税 (28) 第5章征纳互动 (29) 5.1在线咨询 (29) 5.1.1国税在线咨询 (29) 5.1.2地税在线咨询 (30) 5.2投诉建议 (30) 5.2.1国税投诉建议 (31) 5.2.2地税投诉建议 (32) 5.3案件举报 (32) 5.3.1国税案件举报 (32) 5.3.2地税案件举报 (33) 5.4问卷调查 (34) 5.4.1国税问卷调查 (35) 5.4.2地税问卷调查 (35) 5.5纳税人学堂 (35) 5.5.1国税纳税人学堂 (36)

xxxx年第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政策类别:税收法 规征收管理 效力区域:浙江法规所属行业:不限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 告2011年第9号 发文时间: 2011-12-29 调整字体大小 分享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发票保证金问题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金额为1万元。地税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规定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地税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应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二、发票真伪查询渠道 我省地税系统提供以下发票真伪查询、辨别渠道。 (一)可查看发票背面印制的防伪说明进行对照; (二)通过网络,普通用户登陆https://www.wendangku.net/doc/801139583.html,,手机用户登陆https://www.wendangku.net/doc/801139583.html,进行查询; (三)短信查询,发送“fp#十二位发票代码#八位发票号码#”到“12366”进行查询(目前限移动手机用户); (四)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五)持发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真伪鉴别,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后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如鉴定确有困难的,提请发票监制单位协助鉴定。 三、跨市、县开具发票问题 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开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特定情形除外。 四、发票开具内容问题

重庆地税网上申报-用户操作手册

XX地税网上申报用户操作手册 V1.0.00 文档信息

修订状况

目录第1章XX地税网上申报1 1.1申报1 1.1.1综合申报1 1.1.1.1功能概述1 1.1.1.2操作步骤1 1.1.1.3注意事项2 1.1.2个人所得税申报2 1.1. 2.1功能概述2 1.1. 2.2操作步骤2 1.1. 2.3注意事项3 1.1.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A类申报3 1.1.4企业所得税年度A类申报5 1.1.5企业所得税月(季)度B类申报7 1.1.6土地税使用申报8 1.1.7房产税申报9 1.1.8作废申报表11 1.1.9作废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12 1.1.10委托代征14 1.1.11代扣代缴16 1.1.11.1功能概述16

1.1.11.2操作步骤16 1.1.11.3注意事项17 1.1.12财务报表17 1.1.1 2.1功能概述17 1.1.1 2.2操作步骤18 1.1.1 2.3注意事项22 1.2征收扣款22 1.2.1缴款功能错误!未定义书签。 1.2.2社保费缴款错误!未定义书签。 1.3查询29 1.3.1申报信息查询29 1.3.2扣款信息查询30 1.3.3打印申报表31

第1章XX地税网上申报 1.1 申报 1.1.1综合申报 1.1.1.1功能概述 综合申报模块主要是用于纳税人申报营业税及附加、增值税及附加(纯国税户)、消费税及附加、印花税、资源税、烟叶税等。 1.1.1.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综合申报与零申报】—【综合申报】,点击菜单进入申报界面。 2、进入申报页面,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可以申报的税种,纳税人可修改税款所属期,录入申报数据。 3、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此次申报信息到数据库。 4、点击“重置”按钮,系统清空纳税人录入的信息,重新初始化页面。 5、保存成功后系统提示“是否缴款”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於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渝地稅發[2007]263號 2007-12-11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各區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中華會計網校 為統一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現將部分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未達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納稅人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 營業稅、增值稅的起征點提高後,各單位要認真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後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80號)有關規定,未達起征點的納稅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凡經調查核實確無應納稅所得的,不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關於對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所便函〔2005〕8號)停止執行。 二、關於個人參與有獎銷售取得贈品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具有非經常性、非本人意志行為性的所得,是意想不到的、機遇性的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其應納稅款由舉辦有獎銷售活動的企業(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目前,企業採取打折、返利銷售等方式開展的商業促銷活動,屬於企業給予特定消費者或實際用戶的商業折扣,不屬於消費者個人的偶然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企業通過搖號、摸號等有獎促銷方式產生的的獎金、獎品,以及舉辦宣傳推廣活動給予潛在客戶或不確定物件的禮品、禮金,屬於個人的偶然所得,應按偶然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發獎單位代扣代繳。 三、個人取得代扣代繳手續費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其免稅範圍界定為:發放給具體辦稅人員的手

电子税务局电子钥匙驱动安装说明

湖北地税安全组件安装说明 一、下载 下载名为“湖北地税安全组件XXXXXXXX.exe”(XXXXXXXX为版本日期)的安装包,如下图所示 二、打开 如果您的计算机身份为管理员组账户,请直接双击该文件打开; 如果您的计算机身份不是管理员组账户,右键点击该安装包,并在弹窗菜单中选择“以管理员身份运行”,如下图所示

Win7以上操作系统,可能会出现以下提示,请点击“是” 三、配置运行环境 打开后,安装包首先会检查您的操作系统是否有组件必需的一些文件,如下图所示

如果缺少必备组件,会提示下载和安装,安装过程必须保持英特网的连接,请耐心等待,如下图所示 四、检测电子钥匙(KEY)种类 接下来会出现提示“请依次插入地税网报钥匙”,请按照窗口提示插入您的网报钥匙(注:不同颜色的电子key代表不同的类型,每种颜色电子key只需插入一把,如果您有多把同颜色的电子key只需插入一把该颜色的电子key即可),如下图所示

如果插key过程中弹出如下窗口,可以关闭该空白窗口 每插入一种key,会提示检测到该种类的key,如下图所示

如果手中有多种key,请依次插入,同样也会提示到插入了多种,如下图所示 五、安装 全部插入完成后可以点击“完成”,系统会自动安装,安装过程如下图所示 安装完成后会出现“湖北地税安全组件已完成安装”字样,请点击“完成”按钮。

安装完成后,开始菜单会出现如下图所示两个新增项,如果您想确认自己是否安装成功,颐信CA用户请点击桌面上的“颐信科技组件检测工具”,湖北CA用户请点击“湖北CA证书助手”,如下图所示 安装完成后桌面上也有检测工具,如果是天喻key会多一个证书管理工具

重庆地方税务局代发发票税率表

附件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收征收率表(个人适用)

注:申请代开发票业务应征收的税种在本表中未列举的另行据实征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收征收率表(企业适用)

注:1.代开发票业务应征收的税种在本表中未列举的另行征收。 2.非法人分支机构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需提交资料及认定条件: 申请人为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合同段等)的,提供以下几项资料之一,税务机关可认定其为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1)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注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或该项目部、合同段等属于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管理;

(2)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表上该分支机构收入额应包括该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合同段等收入并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确认。(3)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分支机构出具的该项目部经营收入及成本费用已纳入分支机构进行核算的证明等)。 3、不符合第2款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目部认定条件的,应认定为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4、市外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企业在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认定条件 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回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在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能按规定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管证。 (2)能提供项目从业人员在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 5、市外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企业在代开发票时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认定条件 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应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不能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管证。 (2)不能提供项目从业人员在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证明资料及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

重庆地税网上申报-用户操作手册

重庆地税网上申报 用户操作手册 V1.0.00 文档敏感性定义敏感编写人编写日期 审核人审核日期 公开范围文档的阅读及使用对象建设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承建单位 监理单位

文档信息修订状况

目录 第1章重庆地税网上申报 (1) 1.1申报 (1) 1.1.1综合申报 (1) 1.1.1.1功能概述 (1) 1.1.1.2操作步骤 (1) 1.1.1.3注意事项 (2) 1.1.2个人所得税申报 (2) 1.1.2.1功能概述 (2) 1.1.2.2操作步骤 (2) 1.1.2.3注意事项 (3) 1.1.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A类申报 (3) 1.1.4企业所得税年度A类申报 (5) 1.1.5企业所得税月(季)度B类申报 (7) 1.1.6土地税使用申报 (8) 1.1.7房产税申报 (9) 1.1.8作废申报表 (11) 1.1.9作废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12) 1.1.10委托代征 (14) 1.1.11代扣代缴 (16) 1.1.11.1功能概述 (16)

1.1.11.2操作步骤 (17) 1.1.11.3注意事项 (18) 1.1.12财务报表 (18) 1.1.12.1功能概述 (18) 1.1.12.2操作步骤 (18) 1.1.12.3注意事项 (23) 1.2征收扣款 (23) 1.2.1缴款功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2社保费缴款..............................................................................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查询 (30) 1.3.1申报信息查询 (30) 1.3.2扣款信息查询 (31) 1.3.3打印申报表 (32)

纳税人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纳税人电子税务局 操作手册 江苏地税金税三期项目组 二〇一六年十月

目录 目录 (1) 第一章系统概述 (1) 1.1 总体描述 (1) 1.2 业务描述 (1) 1.3 业务范围 (1) 1.4 系统要求 (1) 第二章用户登录 (3) 2.1 功能描述 (3) 2.2 操作步骤 (3) 2.3 注意事项 (6) 第三章信息采集 (7) 3.1 自然人信息采集 (7) 3.2 联系信息变更 (11) 第四章税收优惠申请 (14) 4.1 功能描述 (14) 4.2 操作步骤 (14) 4.3 注意事项 (20) 第五章各税种申报 (21) 5.1 申报功能说明 (21) 5.2 企业所得税 (24) 5.3 个人所得税 (34) 5.4 土地增值税 (60) 5.5 房产税申报 (93)

5.6 土地使用税申报 (106) 5.7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118) 5.8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120) 5.9 江苏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124) 5.10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自行申报) (125) 5.11 资源税申报表 (128) 5.12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车船税报告表(新版) (130) 5.13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133) 第六章基金申报 (135) 6.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按计划) (135) 6.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依认定) (137) 6.3 工会经费申报表 (140) 6.4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申报表 (143) 第七章财务报表 (146) 7.1 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制度) (146) 7.2 财务报表(小企业会计准则) (148) 7.3 财务报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152) 7.4 财务报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54) 7.5 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 (157) 7.6 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 (160) 7.7 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 (163) 7.8 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公司) (166) 7.9 财务报表(农民专业合作社) (169) 第八章社保费申报 (172) 8.1 功能描述 (172) 8.2 操作步骤 (172) 8.3 注意事项 (174)

重庆地税网上申报帮助

目录 最新3.0网上申报注意事项 (1) 1. 创建该文档的目的 (4) 2. 已经实现的功能 (5) 2.1 纳税申报 (5) 2.1.1 综合申报 (5) 2.1.2 零申报 (6) 2.1.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 (7) 2.1.4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汇总申报 (7) 2.1.5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月(季)申报 (8) 2.1.6 企业所得税A类申报 (9) 2.1.5 企业所得税B类申报 (10) 2.1.7 地方税申报 (10) 2.1.8土地增值税申报 (12) 2.1.8 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申报 (13) 2.1.9 作废申报 (14) 2.1.10 扣款 (15) 2.2 账户管理 (17) 2.2.1 修改密码 (17) 2.3 综合查询 (17) 2.3.1 申报信息查询 (17) 2.3.2 扣款状态查询 (18) 2.3.3 打印申报信息 (19) 2.4 财务报表 (20) 2.5 开通网上办税的流程: (21) 最新3.0网上申报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必须注意管理员需要了解的问题: 1、网上申报登陆页面上可下载“网上办税帮助手册”,请纳税人申报前学习相关内容; 2、网上申报登陆页面上可下载“网上报税控件程序”,请每位纳税人下载并安装,然后重新启动计算机;

3、网上申报登陆页面上可下载“财务报表控件程序”,请需要做财务报表操作的纳税人下载安装; 4、新系统较慢,如果操作后没有出现相应结果页面,请耐心等待,纳税人可在下班后上网申报可提高网络速度; 5、系统中有“*”号的项目为必录项; 6、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款申报:第一步:进入系统-〉“纳税申报”-〉“综合申报”-〉如出现征收项目为空的记录,请重新点“综合申报”直到出现的记录的征收项目都不为空为止(此时导入的税种取自3.0系统中管理员所鉴定的主税税种税目,附税此时不会显示,若有任何修改变动联系管理员重新鉴定);第二步:对需要申报的税种填写应税金额等相关内容,注意左边的勾不能去掉因为会直接影响申报率,不需申报的税种不用填写任何金额,系统会自动默认为零申报(增值税的应税金额若有也要填写,系统不会扣款,只用来计算附加税);第三步:点击“计税”,此时会出现附加税额-〉核对金额,若金额有误的,可点击“清空”后重新填写;第四步:点击“保存”以完成申报(点击保存后耐心等待结果页面)-〉“扣税款”-〉此步系统费时较长,等待结果页面出现,查询按钮可用-〉“查询”-〉核对金额(如发现金额错误可作废申报,然后重新申报)-〉“扣款”-〉完成扣税;显示“扣款超时”时,不要立即再次申报扣款,隔24小时后再次查询,若未成功再扣款。 7、对错误申报(除零申报)必须作废,否则会直接影响申报率考核,作废申报步骤如下:进入系统-〉“纳税申报”-〉“作废”-〉“作废申报”-〉“查询”得到可作废的申报记录-〉选中记录上“查看明细”,显示申报明细信息,确认要删除的申报信息-〉“作废”即可作废错误申报 8、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含零申报):进入“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提取申报税种”-〉填入相关信息(零申报的,税款为0即可)-〉“保存”以完成申报(如为零申报,则零申报已完成,不需要后续操作)(点击保存后耐心等待结果页面)-〉“扣税款”-〉此步系统也较费时,等待结果页面出现,查询按钮可用-〉“查询”-〉“扣款”-〉完成扣税; 9、网上申报、扣款情况查询:网上申报查询,纳税人-〉“综合查询”-〉“申报信息查询”-〉“查询”;网上扣款查询,纳税人-〉“综合查询”-〉“扣款状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印花税 【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21号) 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9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告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纳税凭证类型范围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

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标 签】困难减免税,重大损失减免税 【业务主题】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 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公告)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渝府发[2014]32号)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政策的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关于减免税审批权限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简化减免税审批流程、提高税务行政效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公告)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渝府发[2014]32号)要求,我市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及市地税局相关直属单位。 二、关于减免税申请条件、资料报送和申请时限的要求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后,为避免全市减免税办理差异过大,本着市内减免税审批相对统一的原则,《公告》明确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申请条件、资料报送和申请时限要求。 (一)减免税申请条件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条件 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外,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1)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 (2)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3)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 (4)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 (5)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目税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目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等级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分为8等,各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等 15元至20元二等 12元至16元 三等 9元至12元四等 7.5元至10元 五等 6元至8元六等 4.5元至6元 七等 3元至4元八等 1.5至2元 二、区适用一等至八等,县城、建制镇适用五等至八等。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在市政府规定的年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所辖地区应税土地的具体等级和适用年税额,报市地税局批准后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率 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 (3)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应实行加成征收办法, (4)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应有减征30%税额的照顾,其实际税率为14%。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是依照房产余值(房产原值扣除30%)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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