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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姓名

学号

学校

指导教师

目录

一、前言-----------------------------------------------------------------------------1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内涵-----------------------------------------1

三、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3

四、案例分析----------------------------------------------------------------------4

五、结语-----------------------------------------------------------------------------4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摘要: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以及1993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的达成,确立了现今以TRIPS协定为核心、WTO与WIPO及其他国际组织相互支持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然而,这一体系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也不断面临许多新的问题,这需要我们不断的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人权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一、前言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内涵

严格的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并不是一个明确、独立,有自己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至少现在在我国还没有一个严格的界定,而仅是在学术研究中有相关探讨。一些学者尝试对这一概念下过定义,例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吴汉东教授认为,“所谓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括的来说是指以多边国际条约为基本形式,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而形成的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对于具体的概念,不同学者可能措辞不同,然而就其实际内涵来说,我们须认识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绝对不是指用本国法去保护依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它首先是指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国家间双边条约的缔结,其次是指参加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缔结了知识产权双边条约的国家,如何以其“公”行为去履行自己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这也就要求一国国内法至少要达到国际条约的最低要求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理解上,许多人往往将其与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相混淆,很多人不明白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涉外保护有什么区别,在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为主题进行讨论的情况下往往将其阐述为知识产权涉外保护的相关问题;而且,在现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逐渐被划归国际公法范畴时,很多人表示不可理解,他们认为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不应由公法来调整,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观点,是因为这些人仍未搞清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要

探讨的到底是什么问题,它与涉外保护到底有何区别。我们之所以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归于国际公法的范畴,是因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内涵在于:一国怎样依照它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要求,以其“国家”的地位调整其国内法,使之与公约相符合,从而使该国在用国内法从事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时,不致违反国际公约。

三、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知识资产的流动性和国际市场的竞争性决定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当今发达国家的新经济增长点。它保证了个人在专利技术上的受益,刺激了个人的创造能力,使现今科技不断向前发展。随着科技的发展,国内外的侵权行为与日俱增,仿制者的技术能力不断提高。特别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具有国际化的趋势,保护个人知识产权刻不容缓。而与技术开发成本不断上升、投资风险不断增加形成极大反差的是,伪造者的产品往往因低廉的价格处于优势,对开发者及其组织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失。据WTO研究报告称,世界贸易中有2%即接近800亿美元属于假冒和防制贸易,严重的侵权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所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为保护个人及其组织应得利益、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增长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增长,必然带来更多、更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类型越来越多。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商业交易发展的需要。国际贸易是跨国商业贸易,而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一国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非经另一国的法定程序,就失去保护。或者在一国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到另一国就根本不在保护范围之内。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增长,客观上要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三)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为了适应产品以及技术生命周期的变化规律使之起到其应有的防卫作用,美国将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联系起来,于1973年WTO东京回合谈判中提交《反假冒物品条例》草案以供与会国讨论,并在20世纪70年代末修订《版权法》,针对半导体、生物技术的保护进行了重新界定,从而不仅推动了贸易发展,更使得本国经济得以迅猛发展。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面对国外厂商的竞争时,要通过国内立法避免本国企业的地位遭到威胁,出口导向型企业尤其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处理不当可能起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不知谐音。同时有效地利用知识产权也是我国争取国外技术和投资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制成品领域。

四、案例分析

广州中级法院于1999年审理了中国上海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原告)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进出口贸易公司(被告)设计“LUX”牌香皂的平行进口案。该案中的原告是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合资企业,生产“LUX”品牌系列产品,在中国消费者中获得了好评。但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周边国家的“LUX”牌香皂产品因成本低、价格便宜,纷纷通过各种渠道涌入中国市场。1999年6月7日,中国佛山海关发现并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扣留了被告申报进口的泰国产“LUX”牌香皂一批,共计895箱。同月,上海联合利华以广州进出口贸易公司在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进口、销售了泰国产的“LUX”牌香皂,侵犯了该公司“LUX”商标及“LUX力士”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正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查明事实后,法院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原告是“LUX”商标及“LUX力士”商标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其对上述商标独占使用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由被告进口的“LUX”牌香皂应属侵犯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商品。

此案涉及两个大问题,一是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二是涉及平行进口问题。平行进口是一个与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均密切相关的问题,即平行进口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国际贸易

领域的热点问题。知识产权强调的是独占性,而贸易则更强调自由化而反对垄断,由此形成了关于平行进口的激烈争论与矛盾。也正因为如此,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一方面平行进口在一些国家遭到禁止或限制;另一方面平行进口在一些国家有增无减,以至于国际社会也无法做出统一的规定。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存在密切联系。

五、结语

保护知识产权固然重要,但是如何正确的保护,才能起到正面的影响力和社会效能。难点:如果有许多不同国家或者不同地区的人,都在研究同一个项目,都用自己的细心观察和一些实验得出了正确的结论,难道只有申请了这个专利的人,才有支配和使用利用这个专利的资格吗?会不会出现因为争夺一个专利权而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历史上好像有一些这些方面的相关事例,不同的人在不同时间内,研究了相同的科研项目,得出的结果是一样的,而产生了相互质问质疑,认为是对方盗取了彼此的研究结果,以及相关的理论。还有一个相关的问题,那就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如何避免重名重姓的问题?如何区分?对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讨论,远远没有结束,值得我们在以后继续探讨。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919293991.html,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论文题目 一、最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论文选题参考 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2、“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中国路径 3、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体制 4、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与中国应对之道 5、“TRIPS-递增”协定:类型化与特征分析(下)——基于后TRIPS时代知 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趋势的一种考察 6、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璜的保护 7、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棘齿机制 8、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扩张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影响 9、21世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走向 10、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人权问题 11、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我国制药工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1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体制转换及其推进策略——多边体制、双边体制、复边体制? 13、遗传资源利用中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14、《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及其复边体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第三条道路” 15、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16、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发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发展学术报告会综 述 17、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问题述论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919293991.html, 18、域名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19、私权利与公权利的博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应然发展趋势 20、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发展中国家利益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论文题目大全 1、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困境及相关思考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研究 4、浅析美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5、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健康权 6、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反思——从公共健康角度 7、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限制以艾滋病药品专利保护争议为例 8、人权视域下考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应然法则——由“微软黑屏”触及的系列问题展开 9、中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人权视野 10、反思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当前任务 11、FTA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探析 12、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之研究 13、以马克思主义时代观认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变化--兼议入世后政府知识产权部门的职能转变 14、日本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战略 --兼论对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影响 1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点思考——基于贸易自由化及经济全球化的视角 16、从《反假冒贸易协定》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体制之争与利益博弈

中国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

《国际商法学》课程论文2013-2014学年第2学期 题目:中国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学生姓名:陈峻焜 学号:20121347018 院部: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物流管理 班级: 1 班 2014年 5 月30 日

中国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摘要: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 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 的综合国力。 关键词:知识产权问题保护 一、背景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的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简单得说,知识产权是基于知识产品而产生的权利。从目前的国际形式来看,贸易出口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由于各国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就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某些技术和产品的优势得以发挥。与此同时,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以为其带来竞争上的优势,而在此过程中,它可以将企业的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和产业优势。当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多且质量高时,从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拥有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能够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机制将会增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所以各国对贸易领域知识产权问题高度重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世界范围内的焦点问题。各国间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一致,导致了国际贸易市场上知识产权密集产品主要产于发达国家,低技术产品主要产于发展中国家的失衡状态。为了维护其贸易利益和优势地位,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试图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其最主要目的是通过禁止不合法的模仿和复制来保护其在发展中国家的技术。为此,发达国家不断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并努力建立知识产权的国际制度。中国在场全球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浪潮中的表现也直接决定了中国的国际贸易的环境的好坏。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但是中国在这场只是产权保护的浪潮中明显是遇到了重重阻碍: 首先是2002年初.我国出口到欧盟的一万多台DVD机在欧盟海关被扣。拥有DVD技术专利的3C联盟 (飞利浦、索尼和先锋)和6C联盟(东芝、松下、日本胜利、三菱、日立和时代华纳)开始向中国DVD生产商索要专利费。6C 索要每台DVD 13.8美元,3C索要5美元的专利费,使得DVD生产成品大增,中国企业几乎无利润可赚.2004年我国100多家DV D企业,现在只剩十多家。 紧接着。同样在2002年,欧洲主要彩电供应商法国汤姆逊公司起诉中国彩屯专利侵权,向中国彩电企业索取平均每台彩电1美元左右的专利费。使中国彩电企业再次受阻于欧洲市场。早20世纪80年代末.拥有多项彩电专利技术的美国无线电公司就要求中国企业为其47项专利技术支付专利费用,中国企业为了不失去北美市场已经付出了一笔高昂的入门费。随后.2003年美国思科公司指控华为及其美国分公司抄袭思科IOS源代码、技术文档以及命令行接口,侵犯思科公司在路由协议方面至少5项专利。这场知识产权诉讼纠纷历时一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涉外保护_1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涉外保护 一个外来语、两个公约与三次热点“知识产权”这个术语,最早在18世纪中叶出现在西方活字印刷术的诞生地德国。在当时,它主要指文化领域中作者的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亦即我们称为“版权”或“著作权”的这种无形产权(现在仍有个别国家如西班牙、菲律宾等沿用“知识产权”仅表示版权)。18世纪,法国也曾一度使用“工业产权”这一术语,它指的是除版权之外的智力成果专有权与商业标记专有权。在后来的发展中,尤其在60年代之后,“知识产权”逐渐被绝大多数国家及所有世界性国际条约、国际组织采用,它包含一切智力创作成果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即德文中的Gestiges Egentum,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把这个外文词译成汉语时,中国译为“知识产权”、中国香港译为“智力产权”、中国台湾译为“智慧财产权”。日本在使用汉字表达时,译为“无体财产权”。 知识产权一般包含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这最后一项,主要指的是商业秘密权以及商品样式、商品装潢等等的专用权。 在1883年,国际上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形成了缔约国的“巴黎联盟”;1886年,又缔结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并形成“伯尔尼联盟”。此后,管理这两个公约的联盟分别形成了两个“国际局”。1893年,两个国际局合并,形成后来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上述两个公约的同

时,缔结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0年公约生效时,原“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的全部职能转给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系统中的一个专门机构。 当今世界上,除个别国家(如伊朗、朝鲜)外,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起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已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在50年代初实行过短期的专利保护制度与商标保护制度,以及对版权中的印刷复制权的有限承认。但这些随着1957年后的一系列政治运动而中止了。唯一留下的商标制度,也剩下只有强制注册却无专有权可谈的制度,并没有把商标的专用看作一种“财产权”。 1973年,以任建新为团长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代表团首次出席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领导机构会议,回国后任建新在写给周总理的报告中,首次使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术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方针。1980年中国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至此,我国法制建设总框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基本形成。继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后,我国于19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年参加了《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1992年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参加了《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参加了《为商标注册而实行的商品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95年参加了《微生物备案布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内容提要: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姓名 学号 学校 指导教师 目录 一、前言-----------------------------------------------------------------------------1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内涵-----------------------------------------1 三、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3 四、案例分析----------------------------------------------------------------------4 五、结语-----------------------------------------------------------------------------4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摘要: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以及1993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的达成,确立了现今以TRIPS协定为核心、WTO与WIPO及其他国际组织相互支持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然而,这一体系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也不断面临许多新的问题,这需要我们不断的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人权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一、前言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内涵 严格的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并不是一个明确、独立,有自己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至少现在在我国还没有一个严格的界定,而仅是在学术研究中有相关探讨。一些学者尝试对这一概念下过定义,例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吴汉东教授认为,“所谓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概括的来说是指以多边国际条约为基本形式,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而形成的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对于具体的概念,不同学者可能措辞不同,然而就其实际内涵来说,我们须认识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绝对不是指用本国法去保护依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它首先是指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国家间双边条约的缔结,其次是指参加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缔结了知识产权双边条约的国家,如何以其“公”行为去履行自己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这也就要求一国国内法至少要达到国际条约的最低要求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理解上,许多人往往将其与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相混淆,很多人不明白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涉外保护有什么区别,在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为主题进行讨论的情况下往往将其阐述为知识产权涉外保护的相关问题;而且,在现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逐渐被划归国际公法范畴时,很多人表示不可理解,他们认为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不应由公法来调整,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观点,是因为这些人仍未搞清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要

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2010-午第1期商业经济No.1,2010(总第341期)SHANGYEJINGJITotalN02}41-_ll_●●●l_●●lIl●-__-I●●-l-_l_I-●-l●_■_--●-●-_----I●-●l●l-_I_I●_lIl-I_l●I●I●--l-●I_●__【文章编号】1009-6043(2010)01-0075-03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励萧宇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I摘要】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本国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技术和资金的引进具有积极有效的作用。目前,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保护意识淡薄、惩罚力度不够、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等问题。有关部门应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吸引具有先进技术的外资企业,减少国际贸易摩擦。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借鉴;启示 【中图分类号】F746.17【文献标识码】A 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inInternationalTradeandItsEnlightenmenttoChina LIXho-yu Abstract:Effective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捌脚plays衄effectiveroleondomesticeconomicdevelopmentandintroductionoftechndogyandfunds.InChina,currently,thereexist舯n砖problel氆inprotection0fintellectualproperty,such越weakprotection awareness,inadequatepunishment,irrationalprotections咖ctureon patent,weakmanagementand insu伍cientprofessional.Therefore, therelateddepartmentshouldnla:kesoIllestrategieson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improvelegislation∞intellectualproperty,increaseenforcementOnintdlecmalpropertyandindependentinnovationoftheenterprises,introducemoreforeignventureswithad-vanoedtechndogy,anddecreaseconflictininternationaltrade. Keywords:inteUecmalproperty,protection,reference,enlightenment 一、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及文学艺术等研究领域内,主要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理解,从广义上而言,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下列几个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的外观设计、服务标记和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从狭义上理解,知识产权仅仅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并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外国的法律保护。具体而言可以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外国人如何在我国取得知识产权和我国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所根据的法律是哪个。另一 【收稿Et期】2009-10-28方面,中国公民的知识产权如何在外国得到有关法律方面的保护。一般而言,知识产权保护的覆盖范围很广。不仅包括国际保护、涉外保护,还包括边境保护。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浪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一个国家对国内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保证,对国家的财富积累发挥着巨大作用。目前,中国国内存在大量破坏知识产权行为,这不仅损害了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而且也不利于中国国内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因此,要实现经济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使企业具有自主研发的能力,中国要积极培育自主知识产权,鼓励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从而进一步提高国内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 (二.)吸引具有先进技术的外资企业 完善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但可以鼓励中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而且可以吸引外资企业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同时,也有利于外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对中国进行技术转让。如今,经济开发区对土地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再是吸引外国资本长期投资的有利条件。越来越多的 ?75— 万方数据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法律原则负载着法律制度的价值,是各个具体规则的来源和依据,是对上述制度价值与制度规则的抽象和概括。依据法律原则的普适性与层次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原则分为两个类型:一是构建该项法律制度而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准则;二是存在于该项法律制度之中且本身可以直接适用的原则。在前者的意义上,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1或者表述为:国家主权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公平正义原则。2在后者意义上,学者们多将其归纳为:国民待遇原则、最低标准原则、独立性原则(工业产权)、独立保护原则(著作权)、强制实施专利发明原则(专利权)、优先权原则(工业产权)等。3 笔者主张在后者意义上来说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原则。这种原则应是规定在国际公约之中,其本身具有直接适用性,但是不应是某一专门制度所特有,而应具备整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普遍适用

性。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公共利益原则。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基本原则之内容 (一)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所谓国民待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各缔约国依本国法已经或今后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2)各该条约所规定的特别权利,即各该条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关于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有同等待遇,国际公约对此有不同的表述,或称为“不低于”、“不歧视”,或称为“不应较为不利”,但总的说来,并不意味着只能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等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换言之,缔约国可以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高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都能接受的一项原则。这一原则既不要求各国法律的一致性(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问题),也不要求适用外国法的规定(不涉及国家主权的地域限制问题),只是要求每个国家在自己的领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关键字:知识产权、WTO、WIPO、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地域性、智力成果的跨国流动、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得到了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越高,国际贸易的发展水平越高。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焦点和难点。因此,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国际贸易的必要前提。目前,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无不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世纪末通过的《版权条约》和《邻接权条约》的实施均与国际贸易有着密切的关心。最为典型的是1994年通过的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它是WTO规则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形成旨在通过规则的确立与实施,充分有效地保护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防止因对知识产权的无视或侵害而带来的贸易障碍及贸易扭曲。 因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也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其权利范围和内容完全取决于本国法律规定。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保护的规定又各不相同,所以起初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的特征。随着经济,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的跨国流动趋势加强,各国知识产权权利人越来越希望在本国获得保护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也得到承认和保护,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因此,从知识产权权利人角度看,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势是保护权利人利益的需要。1 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知识资产的流动性和国际市场的竞争性决定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当今发达国家的新经济增长点。它保证了个人在专利技术上的受益,刺激了个人的创造能力,使现今科技不断向前发展。随着科技的发展,国内外的侵权行为与日俱增,仿制者的技术能力不断提高。特别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具有国际化的趋势,保护个人知识产权刻不容缓。而与技术开发成本不断上升、投资风险不断增加形成极大反差的是,伪造者的产品往往因低廉的价格处于优势,对开发者及其组织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失。据WTO研究报告称,世界贸易中有2%即接近800亿美元属于假冒和防制贸易,严重的侵权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所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为保护个人及其组织应得利益、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增长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 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增长,必然带来更多、更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类型越来越多。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商业交易发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贸易发展趋势论文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贸易发展趋势论文在TRIPS等多种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中规定,WTO的成员国要统一接受知识产权多边保护规则,这样就形成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统一规范性体制。在这种背景下,各发达国家纷纷修改和调整本国知识产权法,力求继续主导知识产权国际制度的走向。如2011年9月,奥巴马签署《美国发明法案》,表明新修订内容将陆续开始发挥作用。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我国相继制定并修改修订多次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而逐步形成开放性、国际化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2.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知识产权密集型的产品不断发展和最新科学技术的运用,知识产权的应用领域和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如技术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详尽并适用于特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等,保护期限较之以前延长。但是,将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保护水平的提升和提高也就形成了新型技术垄断。如我国近些年来3G移动通信标准、华为思科事件等,充分反映了国际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下的贸易保护壁垒。 3.知识产权审查国际化 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着诸多共同利益,以共同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商品模仿行为,因此它们更为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查国际化,以求得更多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而带来的利益。专利审查的国际化和保护统一联盟的形成,有利于提高审查效率,降低了各国付出的成本。同时,也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产生了冲击。 二、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不断提出 目前,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提出了振兴国内经济和提升国家国际竞争力

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这主要是一国经济的发展中知识产权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如获得产业集群效应,扩大一国的贸易范围、形成一国的竞争优势等明显的战略优势。一些诸如美国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大国,为了继续保护和扩大本国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通过双边、多边等谈判等形式形成最适合本国当前发展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三、知识产权贸易形式逐渐流行 如今,知识产权在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都广泛应用,其含量、水平等多个特点开始越来越影响消费者的选择,进而影响国际贸易量和贸易额。如苹果手机这一典型代表承载了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受到了全世界手机消费者的追捧。同时,知识产权贸易也有成为独立的贸易形式的趋势,笔者根据已经形成的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总结除了如图所示的分类,不难发现,知识产权贸易形式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哪些原则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哪些原则? 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TRIPs协议为主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确立了下述原则,要求各个公约国必须遵守: 一、国民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各成员国法律必须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与本国或地区国民同样的待遇。如果是非成员的国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也可享受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首先提出的,TRIPs协议予以了肯定。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某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该原则是由TRIPs协议将其引进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与国民待遇原则不同,国民待遇原则所解决的问题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平等对待本国国民和成员国国民。而最惠国待遇所要解决的问题则是平等对待各成员国国民,不得使一个成员国国民或者非成员国国民在其本国享有的待遇优于其他成员国国民。 三、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 其也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各成员方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要增强透明度,要公布有普遍适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贸易协定、司法裁判及行政决定,除非有关信息和资料的披露有损于法律的实施、公共利益或当事人正当的商业利益。 四、独立保护原则。 所谓独立保护原则是指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各个成员国之间互不影响,一国对某项智力成果是否给予保护不取决于其他成员国是否保护,也不以其他成员国是否给予保护为前提,只要符合其本国法的条件就应当给予保护,或者拒绝给予保护。独立保护原则意味着:

知识产权在某成员国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权在其他成员国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 五、自动保护原则(是在伯尔尼公约之中提出来) 自动保护原则仅适用于著作权的保护。所谓自动保护原则是指: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该成员国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只要完成作品的创造即取得著作权。 六、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指,在一个缔约成员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又在规定期限内就同样的注册申请再向其他成员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可以享有申请日期优先的权利。即可以把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向其他成员实际申请的日期。享有优先权的期限限制视不同的工业产权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为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授予缔约国国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TRIPs协定予以了肯定。 以上内容是由四川力久整理编辑。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_1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负载着法律制度的价值,是各个具体规则的来源和依据,是对上述制度价值与制度规则的抽象和概括。依据法律原则的普适性与层次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原则分为两个类型:一是构建该项法律制度而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准则;二是存在于该项法律制度之中且本身可以直接适用的原则。在前者的意义上,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1或者表述为:国家主权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公平正义原则。2在后者意义上,学者们多将其归纳为:国民待遇原则、最低标准原则、独立性原则(工业产权)、独立保护原则(著作权)、强制实施专利发明原则(专利权)、优先权原则(工业产权)等。3笔者主张在后者意义上来说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原则。这种原则应是规定在国际公约之中,其本身具有直接适用性,但是不应是某一专门制度所特有,而应具备整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普遍适用性。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公共利益原则。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基本原则之内容 (一)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所谓国民待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各缔约国依本国法已经或今后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

待遇;(2)各该条约所规定的特别权利,即各该条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关于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有同等待遇,国际公约对此有不同的表述,或称为“不低于”、“不歧视”,或称为“不应较为不利”,但总的说来,并不意味着只能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等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换言之,缔约国可以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高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都能接受的一项原则。这一原则既不要求各国法律的一致性(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问题),也不要求适用外国法的规定(不涉及国家主权的地域限制问题),只是要求每个国家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独立适用本国法律,不分外国人还是本国人而给予平等保护。 WTO《知识产权协定》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根据协定的规定,享受国民待遇的外国国民即其他成员的国民之范围,应就知识产权的类型不同,分别依《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规定的资格标准来确定。 在工业产权领域,《巴黎公约》第2、3条规定,在工业产权的保护上,每个缔约国必须以法律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同等待遇。即使对于非缔约国的国民,只要他在任何一个缔约国内有法律认可的住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也应给予其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论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论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发布日期:2010-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第一项专利权在五百多年以前出现至令,地域性始终是知识产权的显著特点。这一特点表明:按照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超出该地域范围.该项知识产权即不复存在。因此,该特点常被表述为“严格的地域性”。这种情形与其它民事权利形成鲜明对比。自19世纪以来,无论是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还是有形财产权都超越了地域的限制。其中的有形财产权依据“涉外物权平权原则”—各国互相承认依据对方国家法律产生的有形财产所有权—而具有了域外效力。在此基础上,各国国民可以顺利地进行国际民事交往。知识产权则由于其地域性特点,影响了各国在这一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也正是基于这一特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表现得与众不同。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导致知识产权领域国际条约的出现,形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大特色.19世纪,随着工业产权制度在西方各国普遍建立,科学技术与生产力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是,由于各国授予的工业产权只在其本国地域内有效,严重地阻碍了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在此历史背景下,对知识产权实行国际保护—各国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应运而生。1883年,国际社会缔结了第一个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到1993年,出现了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这一百多年时间里,形成了一个由全球性公约与地区性公约组成的国际公约群。这些国际公约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带来了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根据公约,各国不但不再排斥其它国家的国民来申请并获取知识产权,而且,各成员国之间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国民待遇。因此说,国际公约恰似一座桥梁,为各国国民到其它国家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途径。这就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往奠定了基础。其二,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最低限度保护原则,促使各国法律逐渐与该原则所要求的标准接轨,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确立了统一的公平合理的基准。 对于国际条约出现之前的知识产权,没有任何人怀疑其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一旦因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而带来的众多的国际条约涌入知识产权领域,却给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平添了许多的争议。不少论者根据国际条约推导出知识产权已经突破或者改变了其严格的地域性特点的结论。作为知识产权的显著特点,地域性使知识产权具有了迥异于有形财产的国际保护制度。因此,对这一特点的理解关涉到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认识。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没有也不可能引起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消失。这可以从下述两个方面来阐释。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不可能消失。作为知识产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结业题(新版)

培训中心结业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20道) 1,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就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权:A:互相依赖 B:相互独立 C:在一定期限内相互关联 答案:B 2,《巴黎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任一本联盟成员国领土上举办的()展出的商品上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A:大型展销会; B:国际体育活动; C:官方的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答案:C 3,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受让人使用受让的商标事实上会造成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及重要品质发生误解的,成员国可以不承认这种转让的效力。 A:原产地; B:通用名称; C:生产厂家 答案:A 4,依据《马德里协定》在外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与其原属国商标注册的关系是:

A:没有关系; B:其效力将依赖于原属国的注册; C: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依赖于原属国的注册 答案:C 5,《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参照因素是: A:作者国籍国; B:作者住所地; C:作品首次出版地; D:以上因素均可 答案:D 6,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况中构成出版的是: A:音乐作品的演奏; B:电影作品的上演; C:文字作品的复制是以发行; D:建筑作品的建造 答案:C 7,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享受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成员国主张版权保护的依据是: A作品来源国法; B权利主张地法; C权利登记地法; D作者国籍地法 答案:B

8,WCT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是: A没有关系; B WCT是《伯尔尼公约》之下的一个特别协定; C WCT是对《伯尔尼公约》的修改和补充; D 对《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而言,WCT是该公约之下的一个特别协定;对于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而言,WCT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条约。 答案:D 9,根据WCT的规定,计算机程序应享受《伯尔尼公约》给予文字作品同样的保护。这种保护所指向的对象是: A计算机程序源代码; B计算机程序目标代码; C存储计算机程序的介质; D计算机程序源代码与目标代码。 答案:D 10,WPPT规定的向公众提供(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包括: A向公众发行录音制品的复制件; B在公共场所播放录音制品; C通过网络或其他交互式手段将录音制品置于随时可被公众获取的状态; D通过广播电台向公众播送 答案:C 11,依照WCT与WPPT规定,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所要制止的行为包括:A破解版权及邻接权人为行使其权利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B制造用以破解技术措施的工具;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着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

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电子商务0902班贺亚云学号09500930226 由于网络和信息数字化技术的日益成熟,有利地促进了教育、科技、文化、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也给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如何处理好权利人利益与网络应用所带来的公共利益的关系,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关于网络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纠纷,其他涉及网络的违法案件也有发生。现行法律对网络知识产权 保护不足,应从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高公民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等方面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最早是在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在其著作中提 出,后由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 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 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 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 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 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 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 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现状 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较而言,网络知识产权更突出的是知识产权的存在、使用环境为计算机网络环境。网络知识产权是曲于科技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其具有传统知识产权的特性,如无形性、专有性等,但是由于其产生的环境的特殊,又具有自身的特点,例如网络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更明显;网络知识产权的共享性与专有性之间的矛盾关系更突出;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更淡薄等。网络的发展速度让人惊叹,但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是触目惊心。 根据2009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显示,视频网站侵权、网店侵权等涉及互联网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高发,仅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以视频网站经营者为被告的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案件有200多起,可见,对网络知识产权加强保护显得尤其必要和紧迫。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试卷答案

单选题 1. 依照WCT与WPPT规定,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所要制止的行为包括: (5分) A. 破解版权及邻接权人为行使其权利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B. 制造用以破解技术措施的工具; C. 传播授破解技术措施的方法; D. 销售破解技术措施的工具 2. WPPT规定的向公众提供(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包括: (5分) A. 向公众发行录音制品的复制件; B. 在公共场所播放录音制品; C. 通过网络或其他交互式手段将录音制品置于随时可被公众获取的状态; D. 通过广播电台向公众播送 3.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受让人使用受让的商标事实上会造成对使用该商 标的商品的()、性质及重要品质发生误解的,成员国可以不承认这种转让的效力。 (5分) A. 原产地; B. 通用名称; C. 生产厂家 4. 《巴黎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任一本联 盟成员国领土上举办的()展出的商品上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5分) A. 大型展销会 B. 国际体育活动; C. 官方的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5. WCT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是: (5分) A. 没有关系; B. WCT是《伯尔尼公约》之下的一个特别协定; C. WCT是对《伯尔尼公约》的修改和补充; D. 对《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而言,WCT是该公约之下的一个特别协定;对于 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而言,WCT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条约。 6. 《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参照因素是: (5分) A. 作者国籍国 B. 作者住所地; C. 作品首次出版地; D. 以上因素均可 多选题 1. WCT规定的向公众传输包括: (5分) A. 无线广播与电视; B. 有线广播与电视; C. 电话与传真; D. 网络传输 2. 依照《巴黎公约》规定,除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 厂商名称外,工业产权还包括: (5分) A.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B. 商业秘密; C. 制止不正当竞争; D. 技术保护措施 3. 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国民待遇主要适用于: (5分) A. 取得工业产权的条件和手续; B. 所享受的工业产权权利; C. 在遭受侵害时所得到的法律救济; D. 权利许可与转让的付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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