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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解释

附件2

关于《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背景情况。

目前,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立法十分薄弱。《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但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存在的诸多实际问题未作具体规定。地方立法现状较为滞后,仅上海、天津、杭州、深圳等地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开发利用和权属登记等关键性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立法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民防办等部门分别就地下空间涉及的不同问题进行了政策调研及制定工作,例如市建委牵头草拟了《广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广州市地下管线公共管廊建设管理规定》,市防办起草了《关于加强广州市人民防

空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广州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市规划局起草了《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大量调研成果和政策思路的积累。

我局对《办法》的起草工作非常重视,与规划、建设、民防、地铁等单位组成了起草工作小组,多次召集环保、规划、建设、民防、地铁、城投集团等单位专题研究,迅速明确了起草的工作思路和责任分工。根据各职能部门分别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开发建设、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方面提供的政策意见,结合到上海、杭州、深圳等地的调研成果,并经向各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我局汇总形成了《办法》。

(二)必要性。

1.地下空间开发是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现实需要。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紧缺,地下空间已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空间资源。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时,地下空间将进入黄金开发期。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我市土地资源日渐紧缺,城市空间容量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直接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城市竞争水平。目前,全市地下空间开发总量约为1900万平方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模总体偏小,功能较为单一,地下空间使用规模和地下空间整体品质有待提高。

2.地下空间立法有利于规范引导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行为。

为有效突破城市土地资源紧缺瓶颈,土地空间开发利用必然由平面化走向立体化,更多地转向地下空间开发。然而,由于缺乏专门的配套立法规范,地下空间的规划不明确,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管理不到位,政府对地下空间的开发行为缺乏有力的控制和引导,难以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综上,建立健全我市地下空间立法,明确规范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管理、确权登记和租售管理等内容,有利于促进地下空间的系统、有序、合理开发利用,对推动城市空间资源的立体化拓展、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和参考政策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六)《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七)《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八)《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九)《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

(十)《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十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的通知》;

(十二)《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

(十三)《本溪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三、《办法》的工作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思路。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规划、土地、建设、权属登记、建后管理等诸多方面,因此,针对该活动的管理立法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总体思路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比照地上建筑的法律规范,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地下空间利用零散、效率低,权属不清影响开发积极性,多头管理与无人管理并存等突出问题,从规划、用地、建设、权属登记、建后管理等全方位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行规范。

目前,我市亟需着重解决阻碍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性制度难点和遗留问题。在国家和省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法规还未完善的情况下,为稳妥推进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政策的制定工作,构建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制度框架的工作思路是:政策起草应立足于解决当前制约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突出问题,在不突破“红线”的前提下进行创新,确保重点地下空间项目能顺利实施。

按照以上思路,起草工作小组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勇于突破,基本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细化了规划管理,明晰了供地制度,理清了供地审批程序,厘清了权属界定。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包括总则、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确权登记和租售管理、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规划管理方面

(1)突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统筹作用,明确了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纳入规划有关许可审批事项的规范化管理之中,实现了与现有城市规划体系的衔接。

(2)明确了地下空间规划的总体原则,确立了合理分层以及项目之间的同层、相邻、连通规则。

(3)明确了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报批以及行政许可的要求和办理程序,并就结建地下空间的地下用地界线、地下空间出入口用地等特殊问题进行了规范。

2.用地管理方面

(1)按照单建地下空间和结建地下空间的不同特点,分门别类明确了土地取得方式,确立了经营性单建地下空间实行公开出让的基本原则。

(2)根据地下社会停车场、公共设施配套同步开发建设、

地下交通建设等项目的特点,明确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利于促进我市地下空间与非营利公共设施统筹开发利用。

(3)对于结建地下空间,随同地面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统一了操作办法,有利于规范管理。

(4)明确了各种类型用地的取得程序,有利于规范和引导用地单位顺利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3.工程建设管理方面

(1)规范地下工程建设管理,实现对地下空间的精细化管理。地下建设工程涉及面比较广,《办法》侧重从地下空间的特点出发,对其特殊和重要管理环节进行了规定。

(2)着重加强地下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还应具备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3)对地下工程变更设计、文明施工进行了明确规定,着重强调不得对他人建筑物、附着物造成危害等注意义务。

4.确权登记和租售管理方面

(1)坚持在现行确权登记制度框架下创新地下空间登记制度,简化登记流程。

(2)明确了历史遗留地下空间登记原则,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建地下空间,人防工程和地下交通站场,符合条

件的均可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3)根据地下空间的特殊性,对地下车位、车库以及协议方式取得的单建社会地下停车场的租售管理做出规定。

5.使用管理方面

《办法》还从配合公共利益、日常管理和维修、环境保护、卫生要求、防水排涝等方面对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进行了专章规定。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关于人防管理规定。

《办法》中对人民防空管理问题仅作原则性表述或规定,未作专章规定。具体理由:一是人民防空有《人民防空法》、《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规范,专业性较强,政策较多,全部纳入《办法》的难度较大,在用地取得方式上没有必要突破政策“红线”;二是深圳、天津、本溪等地的地下空间政策也都未对人民防空管理问题作专章规定;三是人民防空工作可采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管理,目前,我市已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09‟46号),市民防办起草的《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报市政府审查,将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公布实施。

(二)关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取得方式。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办法》对经营性单建地下空间实行公开出让的基本原则。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特殊规定:

1.根据地铁建设的特点,参照深圳、杭州、上海的做法,《办法》明确规定地下交通项目可以协议出让不可分割的经营性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利于促进我市地下空间与非营利公共设施统筹开发利用。我市《办法》规定的协议出让范围与深圳的政策口径保持一致,针对我市当前地铁建设资金需求大的突出矛盾,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是必要的。

2.针对停车难问题,《办法》对新供地的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单建地下停车场采用协议方式,一直以来我市也是如此操作。深圳、南京、上海也允许协议出让,杭州还可以实行划拨。

3.对由政府投资建设,与公共设施配套同步开发且难以分割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参照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经营性用途部分协议出让补办有偿的办法,可以协议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实际操作程序上论证,市政公共设施等符合划拨条件的用地,在划拨之后实施建设的过程中,发生扩建、加建、改建或用途变更,其经营性用途部分只需补办出让手续即可。因此,建议对于该类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与公共设施配套同步开发的地下空间可实行协议出让。

4.此外,对于结建项目与地上用地的取得方式一致,如历史用地进行经营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

以协议取得,深圳也有类似条款表述。实践上,实行公开出让也很难操作,地表原使用权人协议取得也有利于地表地下空间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开发。

(三)关于地铁轨道确权登记问题。

市地铁总公司建议,《办法》的适用范围应包含因轨道建设形成的地下空间,并将轨道建设形成的地下空间产权的确权登记纳入《办法》中。我局认为,当前对轨道线路进行确权登记存在难点,地铁轨道穿越地下线路较长,测绘存在困难,而且线路还可能穿过城中村、农地等集体土地地下,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地下为国有的前提下,确权登记依据不足。综上,《办法》暂时回避该问题,采取开放性表述,未明确将此种情形排除在《办法》规范范围之外,给日后政策成熟时确权登记预留了接口。

以上情况,专此说明。

地下空间解释

附件2 关于《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局起草了《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背景情况。 目前,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立法十分薄弱。《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但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存在的诸多实际问题未作具体规定。地方立法现状较为滞后,仅上海、天津、杭州、深圳等地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开发利用和权属登记等关键性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立法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民防办等部门分别就地下空间涉及的不同问题进行了政策调研及制定工作,例如市建委牵头草拟了《广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广州市地下管线公共管廊建设管理规定》,市防办起草了《关于加强广州市人民防

空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广州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市规划局起草了《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为《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大量调研成果和政策思路的积累。 我局对《办法》的起草工作非常重视,与规划、建设、民防、地铁等单位组成了起草工作小组,多次召集环保、规划、建设、民防、地铁、城投集团等单位专题研究,迅速明确了起草的工作思路和责任分工。根据各职能部门分别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开发建设、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方面提供的政策意见,结合到上海、杭州、深圳等地的调研成果,并经向各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我局汇总形成了《办法》。 (二)必要性。 1.地下空间开发是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现实需要。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紧缺,地下空间已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空间资源。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时,地下空间将进入黄金开发期。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我市土地资源日渐紧缺,城市空间容量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直接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城市竞争水平。目前,全市地下空间开发总量约为1900万平方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模总体偏小,功能较为单一,地下空间使用规模和地下空间整体品质有待提高。 2.地下空间立法有利于规范引导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行为。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

渝规发〔2008〕22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 《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试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 (共印100份)

重庆市城乡规划 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 (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重庆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导则》编制组分别与重庆市公安消防局、重庆市轨道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并收集到相关的基础资料。通过分析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照借鉴了日本、香港、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同类技术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各有关管理部门、规划设计院所等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地下空间利用的一般规定;3、地下街; 4、地下交通设施; 5、地下管线综合管沟; 6、人防平战结合工程; 7、地下空间防灾; 8、地下空间的环境建设; 9、地下空间的地面附属设施;10、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罗江帆、蒋航、于林金、谢宗阳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2007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2007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 (征求意见稿)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 联合编研组 二零零七年五月

编制说明 近年来,随着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步加大,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现代化规划建设的新领域、新热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日益庞大、功能日趋复杂,并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和谐城市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城市规划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下空间规划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作为一项全新的规划领域,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利于城市规划的衔接和统一管理。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主要是针对我国大中城市的中心城区以及重点规划建设地区编制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求,借鉴国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成功经验与最新科技,分析总结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建设的成功积累与经验教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并充分考虑与我国现行城市规划体系的衔接,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层次、内容、方法、深度、成果文件、以及编制与审批的程序等提出要求,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工作,并为正在研究制定的《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提供科学依据。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 联合编研组 2007-05-18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 联合编制研究单位: 一.主编单位与负责人 同济大学束昱 二.参编单位与负责人 1.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李迅 2.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石晓冬 3.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徐国强 4.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陈志龙 5.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彭瑶玲 6.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顾新 7.清华大学童林旭、祝文君 2007-05-18

城市地下空间期末试卷(完整版)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期末考试试卷 一、填空题 1、城市地下空间的形态要素包括“点”“线”“面”“体”。 2、重点地区地下公共空间功能选择应考虑:功能的适用性、功能的互补性、功能的(协调性); 3、城市地下空间评估指标包括工程地质条件适宜性、水文地质条件适宜性、区位对地下空间利用的有利程度和竖向深 度对地下空间利用的有利程度。 4、储库按用途与专业可分为国家储备库、城市民用库、运输专用库等; 5、城市地下空间需求预测的方法有生态城市要求的预测方法和专家调查法预测方法。 6、地下停车场系统的整体布局形态包括:网状布局、辐射状布局、环状布局和“脊状”布局。 7、公用汽车库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m,专有车库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8、管道地下物流系统的运输方式包括气力输送管道、浆体输送管道、舱体运输管道。 9、城市地下空间灾害的类型包括火灾灾害、爆炸灾害、地震灾害、洪水灾害、空气污染灾害、工程灾害。 10、城市地下空间灾害的特点包括封闭性、隔离性、难控性、扩散性。 11、城市地下空间建设消除人的心理、生理途径有入口部规划设计、地下建筑心理空间的创造、室内色彩、通风、自然 景观。 12、地下道路步行系统布局模式有双棋盘格局和单棋盘格局。 13、城市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内容为供水(水源开采)、能源(供电、供热、燃气)、通讯、废弃物排除与处理。 14、步行系统按功能分类包括地上步行系统、地面步行系统、地下步行系统。 15、地下静态交通设施包括:地下公用停车库、地下配建停车库。 二、名词解释 1、地下空间:是指在地球表面以下的土层或岩层中由天然形成或人工开发形成的空间。 2、城市理论容量:是指一个城市在某一时期对人口和人类活动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各类设施(建筑物、道路等城市 设施)的容纳能力。 3、地下物流系统:使用两用卡车、自动导向车等作为运输承载工具,通过大直径地下管道、隧道等运输通路,对固体 货物实行输送的一种全新概念的运输和供应系统。 4、地下储库:是指修建在地下的储物建筑物,作为短期或长期存放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用,也称为地下仓库。 5、线网负荷强度γ:是指快速轨道线每日每公里平均承担的客运量,它是反映快速轨道线网运营能力和经济效益的一 个重要指标;单位是人次/(公里·日)。 三、简答题 【1】地下物流系统的组成部分? (1)运输承载工具:两用卡车、自动导向车等; (2)运输通路:大直径地下管道、隧道等; (3)输送对象:固体货物; 【2】地下空间资源的深度范围(竖向分层)划分?

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属性是地下工程确权的基本要素

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属性是地下工程确 权的基本要素 摘要:土地立体利用一直是节约集约用地和缓解城市土地压力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战略在近年来的推出和实行,高密度和立体化的土地开发已经成为新常态,土地立体利用已经在一些大城市和开发区得到了有效的应用。但基于此,本篇文章对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属性是地下工程确权的基本要素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地下空间自然资源;属性;地下工程确权;基本要素 引言 地下空间具有许多不同于地面环境的特点,从常规地下管线、管廊、人防、停车等逐渐发展到地下商业、交通、仓储、公建等全面综合开发。发达国家城市地下空间历经数百年,发展比较完善。我国从深挖洞的民防工程开始,逐步发展到城市地铁、快速路建设、地下隧道建设的地下空间综合利用。 1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属性 1.1 地下空间自然资源 地下空间指的是地表以下的空间部分,其包括了岩土体与无岩土体,即密实与空间部分。之所以对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属性进行研究,主要的目的是为其开发利用提供数据和信息。地球表面以下的土层、岩层等都是天然形成,能够成为人工开发的对象。地层空间范围内存在着的地下空间资源包括了两种,一种是可利用的未开发的资源,一种则是可以利用的但是未开发的,可以将其称之为实在的,以及潜在的地层空间,属于空间场所。城市地下空间又有所不同之处,除了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外,之外的地下空间不在此列。地下空间自然资源同样属于国土资源,但是如果深究来看其利用形式实际上是国土资源的发展与延

伸。作为自然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属性包括了一般属性、特殊属性两种。 1.2 一般属性 城市地下空间自然资源,包括了土地、水等两方面的资源,他们均属于自然资源,因此具有一般属性。首先地下空间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具体讲就是其总量具有有限性,这也是自然资源的固有特性。很多专家学者针对城市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来看,其资源量所占的城市总面积的比例来看相对比较小。所以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利用限制。但是很显然人类的生产生活对自然资源的消耗量是非常大的,则意味着人类在无限消耗自然资源,那么作为自然资源的地下空间自然资源则必然呈现出稀缺性,因为相较于人类的消耗需求来看其存在不足之处。 其次,地下空间自然资源还具有地域性的特点,这主要是受到了地理条件的影响。当前很多专家学者总结出了两个主要的方面,其一受到了工程地质条件,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的影响,这两种自然条件都与地域性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上部建筑物基础作为人工条件产生的影响作用也是非常明显。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很多方面都受到了明显的影响,具体来看包括了其分布的情况,储量的情况,以及具备的开发潜力等情况等方面受到了影响,呈现出的不均匀性特点很明显。此外结合当前人类社会的生产发展可以看到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地域性特点与城市的社会经济条件、技术工艺条件等有着直接的关系,呈现出了地域性的差异。一些较大城市的生产水平非常高,科学技术应用范围广,科学技术人才非常充足,为此针对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效率总体上比小城市要高得多,而且呈现出了的开发与利用合理性、科学性也要更有保障。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地域性特点让其具有不可移动性,这一点是影响地下工程确权的基本要素之一。 另外,多用性是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一个重要属性。讨论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时候会从其开发方式着手,无论是其空间形式,还是利用功能等都会影响其确权。城市经济水平近年来飞速提升,施工技术在此基础之上得到了发展与进步,同时也令地下空间的需求因此攀升,这样一来针对地下空间自然资源进行的研究集中在开发形式与利用功能之上,目的就是保障开发的合理性以及利用的科学性

建筑地下一层 层高定义-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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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名词解释 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地表面下,通过人工开发建设或自然因素形成的空间,如地下民防工程、地下铁道、地下商场、地下车库、地下道路与隧道、地下变配电站、地下泵站和地下仓储等。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现代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一些大城市从建造地下商场、地下车库等设施开始,逐渐发展为将地下商业街、地下停车场、地铁车站和市政管线设施等连为一体,形成与城市建设有机结合的多功能地下综合体。 城市地下空间与地上建筑空间相比,由于功能设施的多样性、空间环境的封闭性、地势的低洼性和自然条件的不良性,决定了地下空间容易发生灾害事故。 地下空间存在的安全隐患 密集的“租户” 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原本是人防工程,不具备居住条件。然而因租金相较低廉,地下室成了低收入人群的容身之所。地下空间的乱象,一直是治理中的顽疾。私拉线路、人员密集等等几乎成为很多被违法“群租”的地下空间的“通病”。 隔断分租的地下空间昏暗,租户多,人口密度大,空气不流通,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错综复杂的私拉电线 老旧的电线纵横交错,部分裸露生锈,这基本已成为地下“群租”空间的常态,甚至很多用户经常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存在很

大的安全隐患。 不畅通的安全疏散通道 在地下空间,经常是一条狭窄的通道连接着多间屋子,如果发生事故,人群无法及时安全的逃离,很大可能会被困,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 堆物堆料堵塞逃生通道 堆物堆料看似“无害”,但却是引起大火的“帮凶”。一点点火源都可能因为这些“堆物堆料”的存在而变得一发不可收拾。 随意暴露的煤气罐 很多租户在地下使用煤气罐。然而地下空间的环境密闭,若煤气泄漏味道散不出去,达到一定程度的泄漏后遭遇明火,有发生爆炸的风险。 汛期内涝积水 地下空间在防洪防汛方面一直处于“先天弱势”,而汛期的强降雨会容易在地下空间形成内涝积水,也容易引发触电事故。 汨罗市安委办、汨罗市应急管理管理局提醒公众,提升公共安全意识,加强自我防范,确保人身安全。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2)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2)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1.所有在停车场进出或存放的机动车辆,其驾驶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场内的秩序。 2.地下停车场停放车辆管理采取一车一卡制,进时取车卡,出时交车卡。如无车卡,小区安管员有权不予放行。(车辆停放期间,车主若不遵守管理规定,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责任自行承担,后果自负) 3.车辆在驶入停车场时应该慢速行驶,5公里/小时以下,不得抢行或高速行使,下雨、下雪天更应小心慢行。 4.入场停放的机动车辆,应按停车卡指定车位停放,不得异区、异位停放,不得阻塞通道、车道及妨碍其他车辆停放,否则,本停车场有权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车辆拖至适当地点,并由其车主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5.送货员提货车辆在进入停车场时,必须提前通知门卫保安人员,并遵守停车场的限高标志,货车在载货、卸货时,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载货、卸货完毕后应立即驶离卸货区,以免阻碍交通。 6.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锁好门窗,调好防盗系统到警备状态,停车卡等有效证件及车内贵重物品务必随身携带, 本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7.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否则,车主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 8.车辆离场或任何人士驾驶或移动场内任何车辆时,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检查,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驾驶人员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9.使用停车场的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应对其引起的本停车场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内交付被损坏、损失物件的赔偿费、维修费、安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108号)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08号(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令第108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

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

地下空间开发;新建公园绿地面积超过0.3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占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原则上用于公共停车场等项目。 (二)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0.5公顷的,禁止设置地下变电站、泵站等市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市政绿化综合用地除外); (三)新建公园绿地地下开发空间的占地面积超过0.5公顷的,不得整片连续布局,应当按照面积不大于0.5公顷的空间为单元,分散布局,单元之间可以设置宽度不大于10米的连接通道;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用作公共停车场时,公共停车场占地面积按照0.8倍计入地下空间开发指标。 第六条(相关技术要求) 绿化种植的地下空间顶板上标高应当低于地块周边道路地坪最低点标高1.0米以下。地下空间顶板上覆土厚度应当不低于1.5米。 地下空间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公园绿地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及上海市有关规定中相关内容。 地下空间顶板设计符合顶部植物健康生长的排水要求,应设计合理的排水系统,在排水口应设置过滤结构。 地下空间建设单位应当考虑地下空间顶板设计的防水安全。如因维修需要迁移、占用绿化等的,应当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规划编制)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绿化系统规划和相关标准,对涉及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提出相应的控制性指标及要求。 第八条(项目审批) 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确因条件限制不能按照规划及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时,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对公园绿地植物生长、游园功能影响的评估报告。 第九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规划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占地面积,是指地下空间垂直地面投影面积。 本规定所称新建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规划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绿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5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

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采用准确、可靠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具体编制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各类批准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图纸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建设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该民用建筑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趋势及实例分析

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趋势及实例分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全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空间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大、中城市的发展,其主要表现在,城市人口过度饱和,使得建筑空间拥挤,交通阻塞,行车速度缓慢,环境恶化,生活质量难以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地铁等各类城市地下空间正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出现,城市地下空间所具备的社会效益、经济利益和环境效益逐步为人们所认识。基于此,文中笔者就地下城市开发原则,并结合实例对国内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现状进行了简要的阐述,进而对我国地下空间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地下空间;利用;趋势 一、前言 地下空间是指属于地表以下的空间,开发地下空间主要是为了补充城市地面及地上空间的不足。地下空间的范畴很广,比如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地铁、矿井、地下军事工程、过江(过海)隧道等建筑空间。本文主要对城市中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的发展趋势进行阐述。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原则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该遵循3个原则。 积聚原则,指在城市中心区发展与地面对应的地下空间,用于相应的用途功能,与地面上部空间产生更大的积聚效应,创造更多的综合效益。 疏导与对应原则,指地下空间的主要任务是疏导地面以上空间的矛盾,其功能应该尽可能与地面建筑物的城市功能相对应。 等高线原则,指根据城市土地价值的高低绘出城市土地价值等高线,地下空间开发起点和发展方向根据土地价值等高线图从高到低。 三、国内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现状 1、加拿大蒙特利尔。这是一座沿圣劳伦斯河发展起来的城市,也是全球最繁忙的内河港口之一,其凭借对城市地下空间的成功开发利用著称于世界,号称拥有全球最具规模的地下城市。它的成功可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地下空间是指地下第一层及以下的建筑空间。本规定是为了规 范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规范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风险可控、保护 环境、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财力和管理 能力。 第二章地下空间的分类和安全等级 第五条地下空间按照用途和安全等级分为公共地下空间和私人地下空间。 第六条公共地下空间是指为公众提供服务或居住的地下空间,包括地 下商业、地下交通、地下公共设施等。 第七条私人地下空间是指用于个人、家庭、单位的专用地下空间。 第八条地下空间按照安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依次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 第三章地下空间的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地下空间的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并经专业 设计单位的审核。 第十条地下空间的施工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规范进行,并经 专业监理单位监督。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明确禁止吸烟、明火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 能培训,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和验收,由地下空间 开发和利用主体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的安全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并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知识, 负责地下空间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落实,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的开放时间、容量等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超过 安全承载能力。 第五章地下空间的维护和修缮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 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北京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皮皮XXX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24日公布最新修订后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新办法强调地下空间须按照规划用途安全使用,规定存在消防、卫生、结构安全问题应当停止使用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 新办法强调,要加强地下空间规划管理。规定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为保证使用规划的实施,规定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 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对于普通地下室,规定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并应当在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县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根据规定,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北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侵占人防工程、未经批准使用人防工程、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擅自拆改人防工程

及相关设备设施等不同违法行为,明确了责令限期清退、停止使用、暂停使用、停止危害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等责令改正的处理措施。同时,对地下空间停止使用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使用人拒不搬出,对于卫生、结构安全问题,情况紧急的,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为维护本商场地下停车场公共秩序,确保道路畅通,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大家共同遵守。 一、本商场地下停车场实行24时值班制度,由保安部负责管理,早八点至晚六点时段车辆随时可以进出、停放,晚六点至次日早八点时段车辆可以驶出,禁止驶入,如已落门,请致电服务电话。 二、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三、车辆必须按路面标识行驶及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和占用消防通道。 四、进场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km/h,严禁超车禁止鸣喇叭。 五、因车场为封闭空间,定期换新风,请驶入车辆停稳后尽快熄火,驶出车辆打火后请尽快驶出,以避免空气污浊。 六、进场车主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 七、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

【实务指导】地下空间使用权性质及立法思考(建议收藏)

【实务指导】地下空间使用权性质及立法思考(建议收藏) 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方式已经从平面走向了立体。空间权制度,特别是地下空间使用权制度在其他各国或地区立法上相继得以确立。在我国尚没有关于空间权制度、也没有地下空间权制度的专门立法,这与我国对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社会需求极不相称。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人大版《草案》),在人大版《草案》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中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第141条),而没有采用传统的空间权或者地上权概念。因此,有必要对空间权或者空间使用权以及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产生发展以及基本含义和性质进行研究。 一、空间权的产生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城市化过程中人口增加,土地资源的日渐稀缺,人们对于土地的利用已经从平面化走向了立体化开发利用,尤其是人们的眼光开始向下。这一世界范围的土地利用趋势,带来了土地权利观念和立法模式上的变革。土地立法经历了从“平面”到“立体”的转变。因此,也就有了空间使用权的概念。“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种以地表之上空中或者地表之下地中的一定范围的空间为客体的财产权应运而生,这种权利就是空间使用权”。“从19世纪下半叶和20世纪初开始以来,各国先后于民法典,或经特别法或经司法判决,抑或通过制定其他相关法律而正式确立了土地地表上空及下空的所有与利用的法律制度”。但空间权产生的基础不仅是技术层面的原因,更有理论层面的原因,即人们对于土地所有权观念的转变。在古罗马,所有权是绝对的。这种所谓的绝对性在土地上的表现就是“根据自然法,地面上的物品添附于地皮”、“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以地表为中,延至地表上下的无限空间”。根据这种理论,个人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上穷天寰,下及地心”、“土地属谁所有,土地的上空及地下也属谁所有”。“因此,欲保土地所有权的安全与有效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在所有人有利益的范围内,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10.27 •【文号】建设部令[第58号] •【施行日期】1997.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0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58号)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范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 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采用准确、可靠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具体编制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地下空间开发项目评估分析报告

地下空间开发项目评估分析报告

目录 序言 (4) 一、技术方案与建筑物规划 (4) (一)、设计原则与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工程概述 (4) (二)、建设选项 (5) (三)、建筑物规划与设备标准 (6) 二、地理位置与选址分析 (8) (一)、选址原则与考虑因素 (8) (二)、地区概况 (8) (三)、创新与社会经济发展 (9) (四)、目标市场和产业导向 (9) (五)、选址方案综合评估 (9) 三、运营与管理 (10) (一)、公司经营理念 (10) (二)、公司目标与职责 (11) (三)、部门任务与权利 (12) (四)、财务与会计制度 (15) 四、组织架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16) (一)、人员资源需求 (16) (二)、员工培训与发展 (19) 五、营销策略与品牌推广 (20) (一)、营销策略制定 (20) (二)、产品定位与定价策略 (22) (三)、促销与广告战略 (23) (四)、品牌推广计划 (25) 六、原辅材料供应 (26) (一)、建设期原材料供应情况 (26) (二)、运营期原材料供应与质量控制 (27) 七、投资方案 (28) (一)、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 (28) (二)、建设投资构成 (29) (三)、资金筹措方式 (30) (四)、投资分析 (31) (五)、资金使用计划 (31) (六)、地下空间开发项目融资方案 (33) (七)、盈利模式和财务预测 (34) 八、地下空间开发项目进展与里程碑 (36) (一)、地下空间开发项目进展 (36) (二)、重要里程碑与进度控制 (37) (三)、问题识别与解决方案 (38) 九、市场与供应链管理 (39) (一)、供应链策略 (39) (二)、供应商关系管理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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