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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

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
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

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对一起石场纠纷案例的分析* (社会学研究

2007年第5期)吴毅

提要:本文以华中地区A 镇一起石场纠纷为案例,分析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的困境,讨论了目前学界关于农民维权"以法抗争"等理解模式所存在的简单政治化倾向,指出非政治化仍然是农民维权的基本特征。论文还认为,以"合法性困境"为基点所推导出来的农民维权的弱组织和非政治化观点虽然足以批判有关农民维权行为的激情化想象,但却有忽略转型期中国政治之复杂性和过渡性特点之嫌,其对农民维权特征的基本判断虽然表面上与激情化想象不同,但两者在思维逻辑上却存在着某种内在一致性与贯通性,本身也不自觉地陷入了"民主-极权"这一泛政治化思维陷阱,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农民利益表达之难以健康和体制化成长的原因,从场域而非结构的角度看,更直接导因于乡村社会中各种既存"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阻隔,与"合法性困境"相比较,这一结构之网已经越来越成为影响和塑造具体场域中农民维权行为的更加常态和优先的因素。(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本文系由作者主持的"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的发展、特性与治理研究"(项目批准号:200407)的阶段性成果。本文的一些观点得益于与我的博士生丁卫、谭同学、萧楼、黄海和鄢庆丰的讨论。(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统计表明,随着转型期乡村社会各种矛盾的显化和农民权利意识增强,农民上访无论在数量和强度上都呈上升趋势(王永前、黄海燕,2003),这促使学界去关注这一问题,研究其内在机制和外显特征,揭示农民权利意识与上访行为之间的关系,并初步归纳出诸如"依法抗争"(李连江、欧博文,1997)及"以法抗争"(于建嵘,2004)等模式。这些模式有一个特点,即强调行动与意识之间的正相关性,强调主体对行为的自觉建构,进而引伸出关于维权意识与行为正向互推的烈度升级想象。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不过,这种想象在一些研究者那里却呈现出某种单线进化的图谱,并显示出对农民维权行为发展趋势的泛政治化理解(于建嵘,2004),这种泛政治化理解虽然因为尽抒激情而获得较大的影响,但是否与普遍的经验相符合,却引起了人们的置疑。例如,应星近来就在《社会学研究》上撰文,将中国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与西方社会运动、集体运动及南亚"底层研究"(subaltern studies)(查特吉,2001)范式相比较,以进一步分析我国现阶段农民维权行动的特点(应星,2007)。针对于建嵘关于中国农民的维权行动已经具有明确政治取向,由"依法抗争"转入"有组织抗争"或"以法抗争"的观点,应星以"合法性困境"为基点,分析了农民"群体利益表达"之"草根动员"的弱组织化特征和非政治化取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应该说,这一立论不仅更加符合现阶段农民维权的常态,对于纠正单纯追求轰动效应的研究偏差及促进农民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吸纳,也是有益的思考。但是,本文认为,应星基于四个个案而得出的由"合法性困境"所致的非政治化维权特征的解释,虽然足以批判激情主义的政治浪漫化,却忽视了现实中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化建设、政治文化开放及"和谐社会"建设对维权行动合法性忧虑的极大舒缓。①「全国维权事件的大幅度增长本身就是对这一舒

缓趋势的证明,这与西方社会运动和集体运动的被体制化有异曲同工之效。近年来一些地方领导不断表态承认绝大多数维权上访有道理,相当于也在以一种更加建设性的方式促进维权活动与表达机制的健康发展。」从而在"消极"的向度上表现出了与前述激情化想象在逻辑理路上的内在一致性与贯通性。"合法性困境"的推理看似符合静态的中国社会结构,但却忽略了转型中国政治特征的复杂性和过渡性,故而,其在能够解释一部分经验事实的同时,却又片面化了更多复杂和场景化的维权经验。本身也不自觉地陷入"民主-极权"这一两分的泛政治化思维陷阱。因此,我认为,对农民维权之社会生态以及由此塑造的行为特征的深入研究仍然很有必要。由此,本文不仅准备对农民维权意识与行为正向互推及烈度升级想象的单线进化图谱进行评析,而且也拟进一步与关于由"合法性困境"所致的农民维权的弱组织和非政治化观点展开对话。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本文的一个基本置疑是:在"送法下乡"的背景下(苏力,2000),农民的维权意识与行为是否一定会呈现正向的互推及不断政治化的趋势?如果这种互推及政治化趋势没有出现,原因是否一定可以被归结为对维权表达之"合法性困境"的忧虑?本文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同意应星判断的价值,并且不否认"合法性困境"仍然是阻遏其成长为像西方那种被体制所吸纳的社会运动的根源,但是,本文却想补充另外一个考察视角,并提出不同的观点:即农民利益表达之难以健康和体制化的成长,从场域而非结构的角度看,可能更加直接导因于乡村现实生活中各种既存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阻隔。"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概念,是基于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村社会基本特征的理解而提出的,即乡村社会虽然不断被市场和法制因素所渗透,但经济与社会的转型在促使政治"全能主义"(totalism)消退之时(邹谠,1994),却并不同时也自动促使官权力从日常的经济与社会生活中隐退,相反,由官权所推动的单向度改革反而会强化权力运作社会资源的能力,从而使社会分层和流动明显弱于城市的基层乡村——通常所说的"熟人"、"半熟人"社会(费孝通,1985;贺雪峰,2000)——呈现出以官权力为核心来配置社会资源与编织关系网络的特征。这一特征不能不极大地左右和影响乡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互动方式,因此,任何具体场域中农民的利益表达行为,都不可能仅仅是对单纯的利益损益和权利意识的回应,而必然是经由这些无法躲避的权力与利益之网过滤的产物。因此,当农民遭受利益侵害时,是否维权,如何维权,维权到何种程度,除了主体利益受损和权利意识程度等因素的作用,还必然要受制于主体生活其中的制度、社会和人际关系网络。由此,利益受损的农民在维权中如何处理他们与所诉冤对象——地方权力体系的关系,就会是一个比简单的利益算计更加重要的影响维权行为及其特征的问题,而且也越来越是一个优先于"合法性困境"的考虑。由此,本文的预设是:乡村社会中无所不在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使农民在官民博弈中一般采取忍让而非诉愿的态度,即使诉愿,也尽可能留下回旋的余地,以为诉愿后官民关系的修复留下后路。此种维权的行动逻辑会相应地构成影响具体事件-过程中(孙立平,2000)农民维权方式的重要因素,并进而塑造维权特征。因此,一些研究所指陈的普遍线性进化态势,究竟是一种突发性的地方状态还是超地方的趋势性指标,就是需要被追问的问题;而对于"合法性困境"的解释效用,也同样是一个需要在情景中解答,而非单纯从结构上可以判断的问题。(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进而,笔者认为,不仅政治化未必是当前农民维权行为的普遍特征,以二元对立的分析框架解释维权上访中的"抗争"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而且",合法性困境"也并非众多维权案例所面临的惟一、表层或最为紧迫的障碍,在诸多日常状态下,"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正在上升为影响农民维权特征的更为优先和常态的因素,由此我们得以解释农民维权何以在多数情况下会"适可而止",而非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本文以个案的形式参与讨论,并着意以故事的铺陈来展现维权农民所遭遇的利益表达困境。某市城郊A 镇的采石场纠纷是本文要讲述的"故事"",故事"的获取与我在中部某市A

镇长达一年半的田野调查有关,①「按照研究惯例,笔者对案例所涉及的地点和人物均做了必要的技术处理。」由于有充足的时间保证,我的观察基本上与这个持续达一年多的纠纷的发生、发展和消退同步,且相当部分材料的获取,不仅得自于对当事各方的深度访谈,还直接来源于难得的现场观察,这不仅确保了对事件-过程分析的准确,也让我对事件中当事各方的博弈心态有一个较准确的把握。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纠纷发生于一群合法经营的采石场业主与从事土地开发的区、镇政府之间。政府要卖地,采石破坏了开发区的生态环境,影响到土地出让,政府遂由原来的支持采石转而为关闭石场。关闭中因政府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遂致纠纷。石场业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最底层群体,而具有为学界所分析的经济能人的身份类型,因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从严格的比较意义上看,我们未必能够以石场业主这类可称之为"农民精英"的维权行为来简单地等同或代表最底层者的维权逻辑,我们明白不同社会背景及经济与社会地位会影响和塑造不同的行动特征,从而使行动本身带有显著的群体限定性特征。但我恰恰以为,通过对本案例这种带有显著群体限定特征的"精英"类维权逻辑的展示和分析,能够更加准确地测量出既有"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给农民维权者所留置的行动空间。也就是说,精英尚且如此,就更不用论一般农民维权也无法不受到"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限制了。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在确知"深描"性的"解读"有其局限性的情况下(赵鼎新,2004;应星,2006),本文对案例仍然采取"讲故事"的方法,旨在通过对情景的展示和过程-事件本身的进展来"再现"维权农民身处其中的权力-利益的生态环境,并由此建立对当下农民利益表达困境更加场景化的认识。笔者相信,本文的叙事在其被操作之时,已然构成了理解行动意义的一种形式(伊格尔斯,1989;吴毅,2007)。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在某市近郊A 镇秦家畈和茶山李两村交界处,横亘着一座不高,但却宛延的山脉,这座山叫茶山,茶山在靠近秦家畈村这一端,因山形细长,人称老虎尾。老虎尾的石材质地坚硬,适合做建筑材料,这里一顺溜分布着近20家采石个体户。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杨宏军是我进入老虎尾后认识的第一个石场业主,他是由6家石场组成的一个采石联合体的法人代表,又是秦家畈村委会的副主任。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我从认识杨宏军开始,便得知了石场纠纷一事。业主们是几年前上山采石的,当时的政策鼓励农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但是,近两年来老虎尾采石场却接连遭遇麻烦,因为地处开发区,采石作业污染园区环境,破坏森林植被,区里对是否支持其继续发展开始犹豫。2001年9月,政府曾下令关停,后来在业主的一再要求下,又改而决定在限制开采区域,确保安全生产和不破坏自然景观的前提下恢复开采。但是,既要开采,又要不破坏生态,在操作上实难两全,放眼老虎尾一带面向A 镇的山体,早已呈赤石裸露,凸壁断岩状。所以,也有人说,这样的山体就不要再奢谈恢复生态,还不如继续开采,直到将开采面的山体打平,那样看上去既比现状好,也能给各方带来更大的效益。其实,区里"出尔反尔",也是此意。无奈茶山另一面邻区的林场和花卉种植园对采石场开山放炮严重不满,不断向市里反映,构成对区里的强大压力。另一方面,由于山体损毁严重,前来洽谈土地买卖的客商对周边的土地皆不理会,致使这块与区城相接的黄金地段无人问津。于是,区里认识到,再不关闭石场就会影响开发,遂下定决心,要彻底关闭采石场。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这等于断了石场业主的财路,区里可供开采的位置不多,重新寻找石场很难。但更大的麻烦还在于政府关闭石场的方式。谁都知道,政府要做的事,又是以保护生态环境的名义来做,石场业主不大可能抵制,也提不出抵制的理由,他们所期待的只是尽可能多地从政府方面获得赔偿,以减少因关闭而造成的损失。他们有理由这样期待,这些业主系合法经营,

在数年的开发中,他们每家均有从十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固定和非固定资产投入,虽然采石行业很景气,毕竟开采年头有限,多数业主除基本收回投资外,并未赚到多少钱,有的业主则连投资都未收回。但问题也恰恰出在这里,区里要关停,赔偿一事却交由镇里处理,叫做"谁家的孩子谁抱走",镇里财力不厚,自然不愿意拿钱出来,这样,就在业主的赔偿预期与政府愿意支付的赔偿数额之间形成巨大反差。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听说一个场子只补偿三五万,政府这样干,我们就亏大了。我们准备上访,要么提高赔偿标准,要么让我们再生产一段时间,把本钱弄回来。"杨宏军透露了业主们的想法。①「2003年5月28日对杨宏军的访谈。」秦家畈的村主任老罗也坦承,镇里不谈赔偿,一户只准备给三五万的补偿,这样,相当一部分业主数年辛苦的结果,也就只是收回了成本,没有赚到钱,少数业主甚至还无法还清欠款。老罗又说,另一方面,镇里也有苦衷。从自身利益来讲,镇里并不愿意关闭石场,甚至私底下还有些同情业主,镇里没有大企业,全靠这些小企业撑着,有石场在,每年多少还能收几个钱。村里也可以有一些租金。现在要关闭,不仅再也收不到钱,镇里还要拿钱出来摆平矛盾,每家赔得再少,加起来也要近百万。这简直是又出钱又得罪人。但区里下了决心,镇里就只有执行,这就是行政的逻辑。②「2003年5月28日对老罗的访谈。」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真正的行政逻辑还在于:当镇政府不得不执行区里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对业主的同情又意味着镇里可能还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时,理解的同情就不能不让位于由基本制度角色所决定的理性考量——镇里此时所考虑的,只能是如何尽可能利用自己在与业主这场不可避免的博弈中的权力优势,来减少自身的支出。因此,作为个人,他们可能会认为应该给业主相应的赔偿,但作为一个利益主体③,「这涉及到应该如何认识当下乡村基层政权性质的问题。按照经典理论,政权组织本应是超然于各种利益纷争的公共权力载体,但研究者们注意到,在改革开放的环境下,乡镇政府直接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深度介入和参与各种经济活动,已经成为有着自身利益追求的准经济组织,有着追求和捍卫自身利益的动机。例如,魏昂德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把变迁经济中的地方政府比喻为工业厂商(Walder ,1995),怀婷运用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讨论乡镇政府发展乡镇企业的制度效应(Whiting 1995),刘世定等人从财政激励的角度认为政府预算约束迫使乡镇政府不得不在体制之外寻找可支配的财政来源(刘世定,1996),邱泽奇从乡镇政府对非约束性的组织运作扩展费用的追求的角度探讨乡镇政府介入乡镇企业的动机(邱泽奇,2000)。」镇里却绝不愿意区里对业主做出让步,因为这意味着镇里将付出更多。镇政府相信,他们有能力摆平矛盾,因为"政府要干的事你还能拦得住"?由此便折射出基层社会的权力结构对行为主体之政治心态的塑造。(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这种塑造不仅针对干部,也针对农民。所以,尽管存在着因日益扩大和加深的"送法下乡"(苏力,2000)而萌生和增强的权利意识,但真正要在认识和行为之间做一抉择,更为恒久的官民文化对农民意识与行为的塑造可能更起作用。"自古以来,民不与官斗,也斗不过官,能忍则忍,只要不是太过不去,也就算了".这是业主们的想法,也是秦家畈村主任老罗给业主们的劝告。①「2003年5月29日对石场业主的访谈。」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现在即是"太过不去"了。采石场系合法经营,政府说关就关,只给一点象征性补偿,几十万元的投资不打了水漂?设备不成了一堆废铁?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如果是欠款未清,那就更是将人往绝路上赶。所以,明知斗不过,也得硬撑着斗上几个回合。业主们说,这事只有闹才可能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这叫做"会哭的孩子有奶吃".②「2003年5月29日对石场业主的访谈。」道理很简单,自古以来不是说政府是"父母官"吗?因此,老百姓的苦痛政府就得管,即使基层不管,上级也要管。这是乡村政治的"习性"(habitus )赋予农民的另外一种信仰,简单说来,叫做"乡村干部是坏人,省市干部是好人,中央干部是亲人".现在兴许是向"好人"和"亲人"求援的时候了。

所以,虽然说基层社会的政治结构呈现出官强民弱的总体特点,却不等于说民就完全没有办法与官博弈,关键要看处于特定关系P 事件过程中弱势一方的民是如何评估自己的价值与能量以及体味自身"冤屈"的,如果他们感到已经无法承受来自官的"侵害",也会由忍让转为抗争,运用合法的渠道来讨一个说法,乃至迫使政府改变决定。于是,上访的逻辑便摆到了这些石场业主的面前。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已有相当多的学者指出,上访是传统中国政治结构给民众安排的一种特殊的诉愿机制,这一机制在政府与民众的体制性沟通中之所以一直占有独特地位,既与帝制中国出于政治安全考虑而有意为民众预留一定诉愿渠道的传统有关(参见应星,2004),也与1949年以来国家建设中行政权力独大(笔者将当代中国场域中的党权也视为广义的行政权)的现状有关。因此,就民众而言,当他们遭遇"冤屈",尤其是来自于基层政府方面的"冤屈",而又自觉申诉无门时,就可能会选择以上访来向上一级政府诉愿,以求高层的"青天"能够越过基层"官僚"的阻碍为民申冤。现在,这些业主就准备这样做。不过,即使上访也并不那么好迈开步子,业主的目的是赚钱,而非与政府闹僵,越级上告,势必将基层政府置于尴尬地位,就算是赢了道理,若彼此的关系闹僵,日后的生意也没法做。所以,不能图一时之输赢而自断后路,他们决定先与政府协商,以争取将石场关闭的期限尽可能往后拖。(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业主们向区里递交了一份材料,申张他们的权益和要求,指出采石场系合法经营,投入大、生产时间短,如果立即关闭,将给业主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呼吁政府要"慎重决策,有情操作,平稳过渡".并说如果政府在处理采石场关闭一事上确实存在经费方面的困难,最好延期关闭,让石场继续生产一段时间,这样既可以弥补业主的损失,也减轻了政府的赔偿压力,言下之意是,如果延期关闭,业主方面也不再提赔偿一事。区、镇领导从这个建议中看到了免除政府赔偿之责的可能,于是决定将采石场关闭的时间延至2003年底,为防止横生枝节,又要求采石场业主必须就延期关闭的有关事项与镇里签订协议,保证安全有序地开采,到期自动撤离。①「2003年7月4日A 镇所在的区政府关于研究茶山采石场关闭方案的专题会议纪要。」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这个看似两全其美的办法,其实是一种斗智。业主所用的是拖延术,是走一步看一步,捞一笔是一笔的算计,并非真是只想多生产半年或者不要赔偿。政府这边也不是料不到业主的算计,而是将计就计,既做了好人,又借机免除了赔偿责任。这样,双方又展开了第二轮较量。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为了防备场子和机械被强行拆除,丢失证据,业主请来摄像师,将相关证照、设备和石场形貌等录像,并制成光盘。业主们还商议顶住压力,不签协议,也做好了到北京上访的打算。此时,秦家畈和茶山李两个采石联合体的十几户业主空前团结,而那些资金投入多,债务多,立即停产损失最严重者,就成为抗争群体的核心和出头露面的代表。②「这意味着一个农民非正式维权组织的形成,这一组织没有正式的名号和规范的运作方式,但共同的利益保证了组织内部的紧密性和行动的一致性,并产生出相应的核心圈层和积极分子,一般而言,一个人在组织中扮演的角色多与其利益的受损程度成正比,而自动出资则是解决维权经费的基本途径,这也是应星为何会认为农民的维权利益表达一般不存在西方社会中集体行动通常会遭遇的"资源动员的困境"的原因(参见应星,2007)。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而组织的存在时间与具体的维权活动相一致,并不会出现时间上的延伸性、活动目标的发散性与跨事件或跨地域性,即它是一种"反应性的(reactive )"而非"进取性的(proactive )"的组织(Tilly ,1986)。以上几点基本上是现阶段农民维权组织的特征。造成这一特征的原因与体制环境对民间非官方组织的严格控制相关。如果不顾时空条件将这种组织的特性拔高或夸大,明显与经验不符,在既存的体制环境中也无法得到解释。」

政府方面则要求业主先签协议后生产,否则立即关闭,并停止供药。③「开采石场属于安全要求很高的生产行业,政府对炸药发放实施严格的管控。」当然,政府也不愿意一上来就与业主硬碰,作为一种早已得心应手的治理术,思想工作在解决急难问题时还是大有施展空间的。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杨宏军是秦家畈采石联合体的法人代表、秦村的副主任,刚被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这三重特征,决定了政府将思想工作的重点首先放在他身上——要求杨带头签字成为击破整个业主联合抗争的突破口。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结果是可以预料的,杨宏军屈服了。这倒不是一个简单的利益考量和权衡,而是他根本就无法挣脱乡村社会中由权、情、利相互纠结、编织而成的网络,只要你进入这张网,便无法退出,否则根本无法在地方社会中生存。所以,老罗对他晓之以理:"延期关闭是你们提出的建议,政府采纳了,现在他们要求签协议,以保证措施的落实。你不想签字,签了就等于放弃了赔偿要求,但你顶得住吗?其他人又顶得住吗?退一步讲,你就是不当干部和党员,一样也顶不住,还白白受了损失。政府就是不让你带头,到头来大家还是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还不如就着这个面子,起一个带头作用,兴许还能从其他方面得到一些弥补。"

①「2003年7月7日对老罗的访谈。」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杨无以回应老罗的话,他一方面为镇、村要自己充当出卖业主利益(同时也出卖自己利益)的"叛徒"而气愤,另一方面,他也发现除此之外别无他途。杨宏军接受了政府给他安排的角色,并因此而期盼能够得到某种回报。②「2003年7月8日对杨宏军的访谈。」没过几天,其他业主也签了字。政府直接派人去了石场,反复动员业主签字。干部们一方面暗示这不过是一阵风,风头过了还可以搞;另一方面又声称不签协议就马上关闭。一些业主不从,结果机器被贴上封条,并处以2000元罚款。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们只好屈从。镇里在拿到业主签字的协议之后,随即到区公证处做了公证。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很快便逼近了年末,镇里务求按期关闭石场,而业主则提出半年前的签字无效,说公证系政府单方面所为,作为当事一方的他们不在场,在程序上不能被视为合法。业主们又重提赔偿要求,并提出政府要负责为他们选择新的开采地,声言如果不赔偿就关闭,他们就要上访。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政府显然有所准备,作为回应,在春节结束后上班的第三天,区、镇采取联合行动,停了石场的生产用电。紧接着,镇里得到消息,采石场业主共计17人联合上京!消息是业主们有意透过家属传出来的。政府不敢怠慢,行政一把手武镇长亲自率领区、镇干部共10人,乘飞机赶往北京。这样,围绕着上访和拦访,业主和政府的博弈升级了。(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上访和拦访似乎正在成为如今许多地方官民博弈中都要上演的一出重头戏,就农民而言,上访比司法救济来得便捷,在行政权独大的情况下,农民始终相信政府比法院具有更大能量,所以,他们也更愿意将"冤情"交由上级政府来评判,如果担心地方政府"官官相护",还可以选择将"冤情"上达北京,让中央来体现"浩荡恩情".事实也是这样,只要选择上访之路",千方百计上京城"就自然会成为上访者的最后归属(赵晓力,2005)。①「这也让人联想到古代中国老百姓的"找青天"和"告御状",当代中国农民显然承袭了这种传统的政治心态,而交通条件的改善,则使这一传统发扬光大。」可信访制度的设计源自于高层联系群众、了解民意的需要,而非专为行政救济所设,所以,如果上访洪流齐聚北京,势必会增加中央的压力,影响社会安定。因此,中央自然希望地方各级政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一旦发生越

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则要求基层尽快将上访者领回当地处理(应星,2004)。这势必使地方和基层政府组织拦访甚至"劫访"成为公开的秘密。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武镇长一行一到北京,就直奔国家信访接待单位,却发现业主并没有露过面,也尚未递交上访材料。这消息让担心"火势"蔓延的区、镇政府心有稍安,于是,他们一方面通过各种关系与上访人员联系,另一方面又分兵到业主可能去的中央各信访单位外守候,防止上访成功。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此时先期到京的业主并不急于走进信访办的大门,或者说,他们的本意也不是非要把事情弄到这一步,而只是想借上访之名向地方施压,以达到获取赔偿的目的。施什么压呢?这就要从地方对上访的顾忌谈起。在中国政治的运作中,社会稳定从来是至为敏感的问题,也是上级衡量下级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这里的稳定有其特定内含,即无目标指向政府的闹事、无群体性上访和其他突发事件等。可见,业主们实际上是想以社会稳定的敏感性为赌注来"胁迫"政府让步。因为出现群体性事件,地方可能面临上级的指责。不过,这一"胁迫"可以言说,却未必一定要兑现,如果真的将上访声言转化为行动,谈判的空间增大还是缩小,业主也没有把握。质言之,上访者其实既没有能力,也不会真的傻到要去碰触稳定的雷区,只不过既然此问题被如此强化,它实际上也就成了事关地方和基层政府政绩、荣誉与面子的大事,所以,这里的施压,其实只是欲拿地方政府的荣誉和面子来做文章,打的是一种心理战。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真实想法是可以与政府争利,却不要轻易伤及"父母官"的颜面。"中央管不了你一辈子,最后解决问题的还是地方","石头飞上天还是要落地,事情出在哪里最后还得由哪里来解决".这个道理地方领导多次强调,业主们自然会掂量,所以,若非万不得已,他们也不愿意将事情捅到北京。这也许是包括本案例中的石场业主在内的绝大多数上访者都会面对、且不得不反复权衡的一个选择困局,其中所主要踌躇者,除了最为深层的安全性困境以外,还有(或更多地是)对须臾无法回避的乡村日常"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顾忌。(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事情果然按照业主的设计发展,拦访干部多方与业主联系,这使业主感觉到政府急于"灭火"的窘迫,于是,他们也顺势给政府一个台阶,双方约定地点,各派代表见面,而在这之前不进信访办。为了防备万一,拦访干部还是分出一队人马去信访办守候,结果,双方在两个地点都相遇了,这说明,业主也做了两手准备,如果他们发现政府并无诚意,只是想把人弄回去,那也只有将生米煮成熟饭,将假访变为真访。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结果,业主的两路人马都被好言劝到干部住的宾馆,武镇长表态:"再大的事情也只能回去谈。"政府方面终于露出了可以商量的意思。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上访者被接回A 镇,而且是坐着卧铺回来的,与其说这是一次上访,不如说是斗法。业主代表老郭说:"我们也不想把事情做绝,我们也都知道,解决问题也要回来谈。但事前几次与政府对话,他们都闭口不谈赔偿,所以,我们此行就是要看看政府的反应,如果他们不愿意把事情闹大,那我们就回来谈,如果他们不为所动,我们就只有把材料交上去。既然政府答应回来谈,并为我们买好了回来的车票,我们也就回来了。"①「2004年2月24日对业主老郭的访谈。」另一方面,政府方面也认为:"这些人还是给了我们面子,他们当初写信表示延期关闭,不提补偿,后来又不认账,也不是不可以理解,毕竟关系到切身的利益。"②「2004年2月26日对武镇长的访谈。」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以此为台阶,政府和石场业主开始了新的谈判。业主多生产了半年,又通过上访的架势"赖"掉了延期关闭、不提赔偿的协议,将政府逼回到谈判桌上,并做出有限的让步。这让我们看到了农民维权者在底层社会中发育出来的以不讲理谋求讲理的行事风格(杨俊凯,2006)。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然而,当双方真正走向谈判桌时,政府所面对的却仍然是是否赔偿,又如何赔偿的问

题。消除了上访燃眉之急的区、镇政府又回复到"理性人"的立场,区里要镇里拿钱摆平,镇里却不愿意,"我们受了损失,凭什么还要出钱?"①「2004年2月26日对武镇长的访谈。」(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业主提出了每家赔付30万元的要求,政府则认为投多少资,如何投资由业主实际的生产规模和能力所决定,石场本来在2002年就要关闭,后来是在业主的要求下才恢复生产,业主对自己的生产性决定理应承担责任。②「2004年2月23日旁听A 镇政府与石场业主谈判的记录。」所以,政府只同意对场地和机械拆迁给予补偿,又答应退还石场开业时由业主自行集资扩充电容的电力增容费和电改费,此外,还承诺在业主自行找到新的开采场地后在证照办理上给予优惠。这样算下来,与最初设想的每家补偿3-5万的考虑差别不大,政府实际上只是退回到半年前的立场。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双方立场差别太大,谈判再一次搁浅。

在既无法说服业主,又不能满足,也无意满足其赔偿要求的情况下,区、镇方面又习惯地操弄起"拖"和"拦"的策略,而区镇之间不同的利益算计则进一步放大了这一策略的效用。业主们终于摸清了政府的想法,政府把他们从北京接回来,并做出部分让步,主要还是出于维护地方政绩与面子的考虑(参见郑卫东,2004),而非真的要赔偿。激愤的业主再度进京,这次去了24人。政府也再次调集人员拦访。但这一次他们晚了一步,业主到京后,立即将上访材料递交到国家信访办!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区、镇政府面临着与第一次拦访完全不同的局面。上访已成事实,双方公开撕破了脸。在面子和荣誉已经无暇顾及的情况下,政府只能去应对新的形势。拦访干部打探到了业主的住处,但没有与业主见面,而是就近找一家酒店住下,以便随时掌握对方的行踪。同时,又与信访办联系,对石场事件进行沟通,希望缩小此事的影响。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业主也知道政府的人跟来了,他们希望干部能够像上一次那样与他们见面。可是,不久之后,他们意识到自己这一次失算了,尽管对方打来了电话,答应见面,但人却始终未来。业主开始明白,政府这一次是要有意"耗他们的油",看他们能撑多久。业主们呆不下去了,他们再次来到信访办,一是要看看上交的材料有无反馈,二来也是要去会拦访干部,如果碰不上,再商议下一步如何行动。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在信访办的大门口,上访者与拦访者果然相遇了!原来,干部不去见业主,却天天都去信访办。激愤之下,业主再次拥进信访办,可接待人员却劝他们有事回地方处理,不要在北京聚众闹事,又说材料转到省里也需要时间。上访者突然感到自己在北京的使命就这样结束了,当上访的行动付诸实施以后,上访的尽头便是回到地方再次等候。①「这便凸现出信访机构作为民意收集机关与访民希望其作为特殊权力救济机关的错位。(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国家信访机构在接到上访材料后,一般情况下是将其发回到地方,要求地方政府落实处理。于是,就应了那句"石头飞上天还是要落地,事情出在哪里最后还得由哪里来解决"的话,访民还是得重新与其所诉愿的政府打交道。可这个时候,双方的关系已经改变:关系已经闹僵,已无面子顾忌的本地政府就要按照他们所理解的道理来处理此事。在本案例中,区、镇方面就认为,关闭石场是为了保护环境,如果因为这件事情被告,那将不是地方的耻辱,而是地方的荣誉,况且,有关闭协议在先,是业主出尔反尔,而即使如此,政府也已经做了让步,现在还有什么不能面对的呢?」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失去了行动目标的业主内部产生了分歧,一部分态度坚定者主张留守北京,直至等到明确的处理意见,但更多的人还是主张回去等候消息。此时,心理优势已经悄然转到政府一边,拦访干部答应将业主接回家,却没有承诺更多的东西。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业主们又被带回了小镇。老郭说:"这一次回来很惨,人家中午吃饭时不管我们,大家气不过,既然人是他们接回来的,当然要管饭,我提了意见,晚上他们才给我们买了盒饭。

"②"「这个小插曲颇能反映业主对官民关系的认定,这种认定中仍然很有些拟父子关系的味道,即冲突归冲突,但政府总归还得管我,否则就是没有尽到责任。」回来以后,我们又去找区信访办,但他们说我们不听话,帮不上忙了。公安局还把我们几个带头的叫去,说只允许个人上访,不允许群体上访。"③「2004年4月31日对业主老郭的访谈。」(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不过,政府还是与业主开会,希望说服他们接受政府的方案,政府除了进一步明确机械拆迁补偿的标准(小的碎石机一台补助8000元,大的补12000元),基本立场没有改变,而业主也再次拒绝合作,石场纠纷陷入了僵局。可生产用电已停,耗得越久,业主在经济上就越吃亏。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随着时间的推移,业主的心开始散了,有人已经在私底下寻找退路,集体行动出现了瓦解的迹象。

政府看出了问题,不久,他们采取主动,借区委书记调换之际,新任代理书记宣布了新的措施:凡在6月10日之前签字撤迁的,奖励15000元,6月20日以前签字的,奖励5000元,7月1日以后还不签字的,强行撤除。并宣布这是最后立场,政府不再可能做任何让步!(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这看起来是一个新的让步,但又未尝不是给失去信心的业主"温柔"的一击,这一击也许足以对逐渐失去信心的业主以决定性影响!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果然,面对这个不大不小的"诱饵",业主内部分化了,那些亏本较少,或者多少赚了几个钱的业主的心思活动了,在看不到政府会做出任何赔偿的迹象,拖下去对自己又越来越不利的情况下,少数人转而采取向现实妥协的态度,多得一分是一分,多得一块是一块,有4家业主首先在政府的领款单上签字!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事情来得有些突然,个别业主的放弃立刻在整个业主群体内部产生了雪崩效应,其他业主虽然心有不甘,却又惟恐别人签字自己不签将更加吃亏,于是,也吃不住干部们的轮番劝说,陆续地迟疑着签了字。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几天下来,在老虎尾采石场的17家业主当中,已经有13家签字领款,最后坚持不肯就范的,只剩下几个组织抗争的代表。这样,在经历了一年的久拖不决之后,感觉耗不下去的大多数业主在顷刻之间便选择了就范,维权联盟瓦解。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纠纷的结局既定,由此,我们可以来讨论一些理论问题了。问题之一是,在本案例中,这些可以称得上是农民精英的石场业主为何在整个一年多的维权活动中始终不选择以法律来维权?虽然从访谈中我得知,他们从纠纷一开始就做过相当仔细的法律咨询,准备了相关材料,但就实际的行动而言,他们却始终只在上访的框架,而非法律的框架内寻求问题的解决,那么,他们的这种选择是基于与本案例相关的特殊理由,还是某种超越个案的潜在逻辑呢?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大量的经验都显示,将问题引向上访而非法律,或者说将问题"官治化"而非"法律化",是中国农民在维权时常常采取的策略。究其原因,在于他们对现行权力来源及其设置的特有认识。当我第一次见到维权的组织者老郭时,他就明确地说:"我们不打官司,官官相护,打不赢的。"①「2003年5月29日对业主老郭的访谈。」这里的"官官相护",从狭义上讲是他们对基层状况的感受,但从广义上讲,却不能不认为是对公权力集中于党政系统的一种普遍性而非场域性理解,而中国司法的"治理化"工具理性特征也无疑能够在这种理解中得到定位。②「强世功曾经分析过1949年以来中国司法的"治理化"特征(强世功,2003),这一"治理化"特征历经几十年政治运动的反复强化,已然成为社会主义司法新传统的重要构成,

而表现出与传统中国司法源出皇权的某种接续性。」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国家治理转型的一部分,虽然也强调司法独立的价值,但在核心权力机制的设置上,"官治"统摄法治的格局并未有根本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基于对行政裁决之权威性的认定抑或是对司法程序理性的不适,农民在寻求权利救济中选择"官治"而非法治,在他们看来,无疑都是更加理性的,尽管由于信访机关并非完全的行政救济机构而往往会事与愿违。③「根据于建嵘的研究,经由上访而获得解决的问题只占上访总数的千分之二(参见赵凌,2004)。」(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与此相关联",诉怨"(或"诉苦")便被相应地塑造成为一种救济的文化机制,这一机制的现实基础,萧楼认为是有别于"西方民主"政体与"专制集权"政体的转型中国官民互动模式,即相对于"西方民主"国家中反对派所扮演的与政府"竞争"和"共意"关系及"专制体制"下百姓的"反抗"和政府的"镇压"关系。④「萧楼指出,"反抗"研究在"现代民主制国家"里面会被体制化,而在其他社会形态里则被作为解释"革命运动"的工具。他将不同政体中农民行动的特点做了一个社会关联假定,认为在西方"民主制"国家,反对群体是对于当权者的"竞争性"群体,其政治愿望往往都宣称对于某种道德准则的承诺,其非政治主张往往是"共意性运动".而在"专制"体制下,政府对竞争性群体实行消灭制度,且官定意识形态强大,独占道德话语,政权倾向于分割或分化群体联合,而中国革命经验中的"革命-反革命"模型也在一部分研究当中被运用。萧楼指出,这种两分模式其实影响着学界对于中国农民表达不同声音和官民互动的研究,但这种研究在实际上不能准确反映民主化进程中的中国方位,未能楔入到转型中国特定社会结构与文化的组织特性中。基于此,他将"西方民主型"、"专制集权型"和转型中中国农民上访的外部环境框架和主体行为特性做了一个理想类型(ideal )的划分,以凸现当代中国社会冲突研究的特殊性。(参见萧楼,2007)」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当代中国国家与农民之间排解矛盾往往是一种"开口子"和"上访"的互动,从而呈现出一种民对官既非"竞争"又非"反抗"的"诉怨"(或"诉苦")关系。这种"诉怨"(或"诉苦"),本身就定义出民对官的拟"父母官"而非"权力代理者"地位的认定,正因此,所谓"依法抗争"或"以法抗争"模式中的"抗争"二字,可能在强调了国家与农民互动中的结构性分立关系之时,又忽略了"诉怨"中的"倾听者"、"解怨者"同"诉主"与"诉怨对象"之间那种被放大和延展的类似于父兄子弟的拟家庭涵盖关系,①「这当然也与历史文化传统有关,在这个意义上,我赞成将传统中国的"国家"特性反过来理解为"家国同构"特性,即积家以成国,国是家的放大和延伸,而非一个由无数竞争性群体组成的政治共同体(又一个ideal 似的理想型构)。进而推之,我甚至也无法完全认同那种将传统帝制简单地理解为专制政治的观点,即使指认其为专制,也主要是指权力合法性来源与传承上的特征,而非指普遍的日常行为特性。其实,那种反抗话语下的"暴政",即使在中国历史上也不是普遍的现象。」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上访可能是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对立与"抗争",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却可能类似于家庭纠纷排解中势单力弱的弟兄向"父母"投诉强悍霸道的兄长,或类似于传统社会中让更上层的"父母官"("青天")注意或体恤小民的苦痛。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所以,即使上访也体现出民告官的特征,却并非现代法律所讲求的权利对等意义上的行政诉讼,而实属一种自降身份与地位的"诉苦".所以,这种将问题"官治化"而非法律化的建构,首先是以民众对政府既有权力的自觉臣服为前提的,也因此,上访较之于司法,看起来更不符合现代工具性的程序理念,却在实质上更加符合、并在实际上强化和再生产出即有的官民秩序认同,也因此,上访看似更易酿造社会不稳定的风险,实则却可能更是农民在认同既定权力格局前提下一种归避更大的官民对立的权力实践,故而,通过"开口子"和上访而达成秩序,其实就不仅是国家的目的,它可能也是为农民所自觉参与的共谋,由此我们也得以理解上访何以能够被建构。当它有利于既有权力秩序的再生和绵延时,它便会被结构中的

权力上层和底层所共同建构(又参见应星,2001),尽管它可能意味着对同一结构中权力中下层的某种压力,但这却是一种权力互涵而非对立的压力。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当然,过于强调权力秩序对业主行为的影响也有可能会不公正地淹没普法对农民行为的再塑造,事实上,这种再塑造的影响不容忽视,问题是当这种再塑造还主要停留在意识层面,而非着力于权力格局的改造之时,自上而下权力网络的笼罩性也使以法律维权不仅要考验农民的胆识与耐性,还使他们必须要面对操作上的技术困难。例如,在本纠纷中,公证书就是影响业主进行司法选择的一个具体的技术性困难,业主都诉说关停协议是被逼签的,可是,一旦对簿公堂,如何举证?法律重证据,而业主惟一可以抓住的理由是公证必须有当事双方在场,他们说自己不在场,公证只是政府单方面的行为。然而,公证书其实只是对所签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当事人的签字是否属实等内容的确认,并未涉及到对当事者是否在场的证明,因此,业主将面临如何举证支持自己理由的法律困境。这一困境是如何形成的呢?我们知道,当初镇里正是因为担心业主反悔,才特意搞了公证。站在政府的角度,当他们不太可能仅仅凭借思想工作去说服业主,而又没有其他控制资源可以调用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的运作帮助公权力增加行动的合法性似乎是镇政府的合理选择。这种出牌风格虽然凸现出基层政府通过对强制性权力的操控来弥补常规性治理能力不足的无奈,①「在这里,我借用了曼对国家权力划分的观点,曼把国家权力分作两个层面,一是强制性权力(despotic power),即国家在不必与市民社会各集团进行例行化、制度化讨价还价的前提下自行行动的范围(range );二是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 ),即国家渗透市民社会,在其统治的领域内有效贯彻其决策的能力(capacity)(Mann,1988)。」但能够如此运作治理技术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官权之于政治-行政和法律权力具有统摄性的影响。正因此,站在业主的立场,即会相应产生对于法治机会均等享有的质疑,并进而加重对法律化维权绩效的怀疑——既然法治主要是一种治者与被治者关系的精巧安排("治理化"的又一体现),那么,通过法律寻求权利救济的渠道显然过于狭窄。由此可以理解业主咨询和了解法律而不运用法律的原因。咨询和了解法律在于他们要为维权行为寻求合法依据,而真正的行动方案还是要在自己熟悉和可控的范围之内寻找。在此,上访而非诉讼,显然是业主更加熟悉、也更愿意接受的救济途径。在他们看来,政府已经通过种种现代的法律制作技术,将其行政行为赋予了合法性质,置石场业主于法律的被动。而上访则不同,上访所需要的不是细节举证,而是一种小民百姓在面对青天大老爷时的"喊冤"和悲情宣泄,通过这种"喊冤"与悲情宣泄,将官民纠纷变成一种可以被言说、渲染和传播的"苦".这种"诉苦"的技术一向为中国农民所熟悉,它在此处又一度转换成了碰触而不危机稳定的赌注,以逼迫区、镇政府按照政治的逻辑——即稳定压倒一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来思考和处理问题。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官治化"即寻求以行政途径而非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非如于建嵘所说的农民维权行为已经具有了明确的政治取向(于建嵘,2004)。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对于后者,我通过分析本案例中维权业主的行为逻辑来与之商榷。但本文的商榷又非专指向于文,它同时也指向应星的"合法性困境"导致维权行为非政治化和弱组织特征一说(应星,2007)。我不否认,从宏观结构上做最为基本的判断,应星所言有一定的道理,基于此,我们自然就难以理解于建嵘的立论依据。因为按照我们对中国历史和现实的理解,要出现于文所说的状况(尤其是如果这种状况要普遍出现),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能:一是社会大乱,秩序崩解,二是现行中国基本政治文明类型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显然,这两种情况都不存在,因此,无论从乐观或悲观的角度,所谓农民维权行为普遍政治化取向的观点都很难成立。但是,是否因此就可以回到应星的立场,任意放大"合法性困境"在维权取向上

的作用呢?其实,应星的判断还是多了一些结构上的考虑,而少了一些对于复杂现实的过程观察。事实上,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现行中国的政治文明特征已不可以简单地用某种概念化的思维范式所能理解,虽然威权模式犹存,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权力机器的运作却出现了愈益世俗化和常规化的趋势。所以,在具体的场景中,对于以政府为载体的权力体系是可以碰触、可以博弈,而非绝对不能碰触和博弈的,这正是近年来各地官民利益纷争日呈增多趋势的一个基本背景。可以说,这一背景所映衬出的是政治的宽松,而非危机。与此相对应,在处理绝大多数官民矛盾时,权力体系也更多地是将纠纷纳入具体的经济和利益纷争的维度考量,而非视其为对自身统治合法性的挑战。所以,只要维权者在行为上把握就事论事的尺度,不任意放大和延伸目标",合法性困境"其实是日渐降低的,而安全性忧虑在诸多具体事件中也可以忽略不计。在这个意义上,于建嵘的湖南衡阳观察倒可以佐证这一点。应星的个案也许更能体现早些时候的情况(包括一些仍有可能发生的非常特殊的情况),但就目前各地的情况看,如果不问维权事项和场景,仅仅以"合法性困境"来分析农民维权的非政治和弱组织特征,显然也是一种过于简单的政治化思维的产物。这种政治化思维看似与于文相反,但内里却具有贯通性和相似性,在实质上也都是某种简单化的"民主-极权"二元对立思维模式的不自觉反映。若局限于此种分析视野,不仅无法有效解释诸多农民维权案例的复杂性,也十分不利于以一种更加包容和建设性的心态去推动和促使权力机器沿着继续世俗化的方向转型。在这个意义上,应星的分析虽然"消极""务实",却同样暴露出其暗含的泛政治化底色,尽管相对于于建嵘,他似乎"更少"情感的寄托而更多学术的表达。(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有鉴于此,本文提出以"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困境来解释当下农民维权运动及其机制不能健康发育的原因。我认为,随着政治的世俗化,农民维权的"合法性困境"确已降低,但中国改革开放的单项度特征决定了它并不可能因此而打破权力体系统摄经济与社会的基本格局,相反,单项度的改革却在以市场或法律的力量强化权力机器运作与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尤其是在县乡基层社会,因人际流动和社会分层小于城市社会等方面的原因,权力机器在失去神圣不可冒犯之特征的同时,却日益呈现出以官权力为轴心来编织地方社会的经济、利益与人际互动关系的结构之网的趋势,地方经济活动往往围绕"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而展开,而具体的社会成员也往往因各自在这一结构之网中的位置而决定其特殊的地位与资源占有和分享能力。在这样的背景下,一般的经济活动是无法不受这一关系之网的影响的,而官民博弈即使出现,也同样无法不受这一结构之网的约束,从而显示出对维权行为的重重阻碍。也就是说,从制度规定上,维权行动者并不一定会忌惮自身的安全,但他们却不能不在人际互动中顾忌维权行为可能对自身所无法回避的这一"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碰触,这一碰触并不一定会影响到维权者的政治安全,但却不可避免地会恶化维权者的社会生存环境,损及其在这一结构之网中的生存与资源分享能力。如果说底层农民对之还可以不做过多的思虑,那么,其他社会成员却不能不因此而有所顾虑(但说到底,就是底层农民也无法完全对之无所顾忌),由此,我们便得以理解在本案例中,尽管法律已经为维权者铺就了民告官的管道,但石场业主却不会去选择以法律作为维权的武器;同理,尽管维权者对基层权力的侵害深恶痛绝,但在上访过程中却又不得不时时顾忌到与诉冤对象的关系,且并不希望从根本上得罪区、镇政府,由此,便不可能呈一时之快,取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态度和立场。因为他们深知无法不继续与诉冤对象同处共生,也更不可能通过维权行动去改变以权力为核心而编织起来的地方社会的利益之网。如果赢了官司而得罪了权力体系,使自己彻底失去在乡村生存的空间,那么,他们将面临更为根本和长期的损失,这种损失是无形、延伸和弥散的,却也是无法以法律或者上访来加以维护的,这便是本个案中石场业主维权行动只能选择"适可而止"行为逻辑的原因,且也是较之于"合法性困境",影响当下许多地区农民维权的更为日常和优先的屏障。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由上文,我们得以继续分析本案例中维权业主的行为逻辑。如果将石场业主和区、镇方面这场基于经济利益而展开的博弈置于中国乡村的具体场景,而非某种抽象的国家-社会二元对立关系的理论格局中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官民双方在这场博弈中所采取的实际上都是既向对方施压,同时又给彼此留下调整关系余地的策略。这表现在石场业主方面就是,即使决心以上访这一从总体上看为体制所容纳,从局部看却意味着以对地方政府告状的形式来捍卫自身权利的他们,在不到万不得已之时也仍然在小心谨慎地给自己与区、镇方面的关系留下可以回旋的空间,并不想将自己置于与政府完全对立的地位。因为他们知道,事情要得到解决,遥不可及的高层权力并不可靠,最终还得依赖近在身边,须臾不可回避的具体可感的地方权力的关照,也就是回到"石头飞上天还是要落地,事情出在哪里最后还得由哪里来解决"的逻辑上来。退一步说,即使出现高层权力直接过问的奇迹,赔偿政策的具体操作者也还是本地政府,因此,业主在维权的时候就必须注意不要将彼此的脸面撕破。①「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农民无法抗衡体制,他们在上访中容易将体制拟人化(参见萧楼,2007)。其实,这可能只是一种类型,与此相反的另一种类型则可能恰恰就是既非体制化也非拟人化的就事论事的"诉苦",如果农民处于无所不在的权力与利益的网状覆盖结构之中,且还希望依赖当地政府解决问题,那么,他们是否会轻易将群体的不满拟人化就可能是一个问题。」更何况地方场域中官民的互动并非仅仅围绕某一特定的事件-过程而发生,它还更为广泛地体现在有形与无形并长期绵延的一种渗透于乡村生活方方面面的日常化领域,在这些方面,业主们是无法不依赖于区、镇政府的,这即是所谓"日常化权威"的一种体现(参见翟学伟,2004)。所以,石场业主在维权之时并不会只想着维权本身,他们还必须顾及到在日后更为广泛的经济社会活动中与地方权力系统无法割断的种种联系。①「对群体性上访的研究多强调上访者行为与所"投诉"对象之间的对立性,如学界多突出上访者维权意识与行为的坚定性与自觉性(于建嵘,2004;叶长贵,2002),政府职能部门则多强调其行为的对抗性甚至破坏性(谭用发,2002;杨明连,2002)。应该说,它们都从各自的角度揭示了新时期群体性上访所具有的一些特征,我则要从上访者所处的社会生态环境的内部视角对其行为的另一个尚未被人提及的特征做必要的补充。我认为,如果上访者与其"投诉"对象同处共生于一地,即如果他们要"投诉"的是当地政府,那么,在行为策略上,上访者就往往不得不注意考虑他们与地方和基层政府之间那远比上访事由更为复杂的关系,即考虑到在上访事件结束以后他们与当地政府如何相处。因此,作为一般比较理性的群体性上访就有可能会设法将特定的上访事件与更为一般性的同处共生关系分开,在上访维权活动中尽可能就事论事,不扩大与当地政府的矛盾,并且也注意不要去伤害政府的面子和自尊,总之是要为日后双方关系的协调与修补留下一些可以回旋的空间。维权者这样做并非是一种软弱或行为上的自相矛盾,实则是社会生态环境对行动特性的塑造,这种社会生态准确地说就是特定场域中的官民关系。由于这种关系一般而言不可能是对等的二分关系,而是前者对后者的涵盖与后者对前者的依赖,所以,上访者尽管可以在特定的上访事由中与其所"投诉"对象据理相争,但他们却也不能不去考虑上访结束之后继续存在的关系。由此,我们便得以理解石场业主始终不愿意与政府公开闹翻,而是斗、磨、缠和求请相互杂糅的复杂互动。这仍然更类似于一种拟家庭化的斗争技术。作为"子民"的百姓可以告官,但当他们感觉到"父母官"有所让步时,一般也就会见好就收,并转而寻求修复关系。我做这样的补充,是想提醒人们去注意现存社会生态环境对官民博弈的复杂影响,对目前各种"民告官"的行动特点不做单一化的"对抗"式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注意到业主在此一阶段对政府所采取行动的一个特点,即此时上访的目的,与其说是业主们力图越过地方,直接向高层权力"诉怨"和"告状",不如说是他们要通过上访

的姿态来对地方政府进行施压性试探。业主们相信,上访的姿态会给基层和地方政府带来压力,让他们感受到有可能因此而被置于高层"权力的眼睛"监视与评判之下,业主们期待地方政府会因此做出相应的让步。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应该说,业主的算计有一定道理,因为任何地方政府基于维护自身工作业绩与形象的考虑,都不希望在本地区内出现群体性上访,由此,上访与拦访的互动所要博弈的砝码,实际上就是地方政府的荣誉和面子。如果业主不使用这一砝码即能达成目标,可谓全胜,但事实上这没有可能,业主只能以上访的行动或姿态去试探政府的反应,并以此挤压政府的选择空间,即以触动其荣誉和面子的手段去换取对方在利益上做出让步。可以说,这几乎是业主所能使用的惟一砝码,所以,即使是为了不上访就解决问题,也必须做好上访的准备。而在政府一边,如果业主果能够如他们所曾"答应"(不管这种"答应"是基于主动还是一种被动情景下由弱者施展的反抗谋略)的那样不索赔就自动关闭石场,也可谓全胜,但区、镇方面也知道这同样没有可能。于是,他们要求业主在关闭协议上签字后,又单方面对协议做了公证,目的就在于借助于法律使自己在未来可能出现的矛盾中居于主动。从事情的整个发展过程来看,区、镇方面实际上也采取了边走边看的方针,如果业主顺从,事情就此作罢,如果业主反应强烈,为免使事情闹大可能给地方形象带来的负面影响,政府也准备退而求其次,由不谈补偿到给予一定补偿。在这里,荣誉与面子无疑是政府是否让步的一个重要考虑。事实证明,业主们较好地利用了政府的这一心理,充分运用了博弈砝码,通过上访的姿态使让步的可能变成让步的事实。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不过,这一逻辑成功的前提必须是政府与农民之间利益差别的可协调性,如果利益无法协调,那么,这一逻辑就难以贯彻到底。如我们所看到,业主最后还是"被逼而上访"了,当这种"被逼而上访"从根本上破坏了双方的"默契"之后,博弈就重新回到原点,即对权力资源的拥有量将决定博弈的最终结果。不过,这一"丛林"规则的重新展现并没有推翻前述分析,反倒从反面为其合理性提供了例证,有助于进一步理解何以在多数情况下农民会采取能忍即忍,能让就让,吃了亏自认倒霉的态度。因为他们深知"民不与官斗,也斗不过官"的道理,知道即使勉力为之,在多数情况下也难以改变结局,反倒有可能会因此而付出经济、精神、时间乃至于整个人生命运变化的代价,而到头来即使有幸赢得法理,却可能因此而消蚀掉人生,反不如以"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的"犬儒"态度屈从于命运更为"合算".因此,在一般的博弈中,骑士般的"抗争"几乎难以成为首选,反倒是各种弱者的"诈术"和"纠缠术"有着广阔的存在空间(Scott ,1985)。而最为可能的,则是退而求其次,只要政府有所让步,农民也就见好就收,即使这种"好"还远远不是他们的期望。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而由此,我们也得以理解上访何以可能被消解,一定意义上,消解是一个必然和普遍的结局,而持续性抗争在常态下反倒只是例外,因为"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治理术在不同场域中都会显现其功效。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因此,作为对个案的一种延伸性讨论,就不能不涉及到对李连江、欧博文在分析农民维权活动时所提出的"依法抗争",尤其是于建嵘所提出的"以法抗争"解释框架的再认识问题。"依法抗争"的指涉范围包括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policy $based resistance ),用以说明和分析农民运用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维护自身的政治和经济权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官员侵害的政治活动的特点,其基本形式就是上访(李连江、欧博文,1997)。而"以法抗争"则是于建嵘对1998年以后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一种新归纳,他认为相对于此前的"依法抗争",农民已经直接以法律作为抗争武器,通过将矛盾和问题直接诉诸"立法者"的形式进行维权。(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于还分析了"以法抗争"的诸多阶段性特点,例如已经从资源性权益抗争向政治性权利抗争方向发展,抗争者已经具有一定的组织化特征,形成初步的制度化决策机制,具有了层层推进的梯次性抗争目标等(于建嵘,2004)。应该说,作为对农民维权活动的现象归纳,

这两种解说都各自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但是我以为,如果想进一步将其作为具有相对普遍性解释效用的理论框架,它们又均需要进一步精确化。例如,在中国农民已经具有较明确法律意识的情况下,如果仍然笼统地将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均等同于广泛意义上的"法",就有些不太利于讨论的深入。我们看到,在本案例中,业主们就能够清楚区分法律和政策的界限,他们所采取的行动策略也是有意回避法律,在行政空间中寻找道路(尽管"合法"依然是其行为合理性的依据,从而依然可以被理解为"依法抗争"或"以法抗争")。所以,我以为当法治建设至少在制度和文本层面迅速推进的情况下,作为理论解释框架,应该明确地将"依(以)法抗争"与"依(以)政策抗争"加以细分。而事实上,基于不同考虑,在维权活动中回避法律,选择上访仍然是农民在现阶段进行维权的重要特点,如果不对不同的维权类型做出区分,就无法准确地凸现维权活动的特征。其次,两种解释框架将农民的行为明确定位为政治行动,也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尽管农民以任何理由进行的维权都会直接和间接地产生政治影响,而且我们也不否认农民直接进行的政治性维权活动有增加的趋势,但是,根据更加广泛的经验,在一些具体的维权活动中,即便是纯粹出于策略性考虑,农民也会自觉地注意把握和区分政治与非政治的界限,他们一般都不会去碰触那些可以被称作是政治的问题,而且,这种把握和区分往往是维权活动能够成功的一个重要前提。指出这一点对于我们认识当前农民在维权中的行为特点非常重要,不能因为诉怨对象是地方和基层公共权力机关,就简单地将农民的维权行为泛政治化。第三,于建嵘将1998年作为农民维权活动由"依法抗争"发展到"以法抗争"的一个时间区分标志,我不知道他所依凭的理由是什么,而在他尚未对此做出进一步有解释力的说明之前,我更愿意将他的看法视为一种"地方性眼界",而非对普遍情况(即如他所说的目前中国农村特别是中部地区的农民维权活动)的理解和概括。我以为,对普遍性情况的不同估计会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到我们对当前国家和农民整体关系的判断,进而会影响到相应对策措施的拟定。我知道我的这一反思具有十足的保守特征,但如果我们只愿意做出符合理念预期的分析,难道不是在夸大问题?我还想要指出的是,考虑到维权活动中官民互动所存在着的交叉互切与权力笼罩关系,以及"怨主"无论出于何种考虑,在相当多数情况下都必须对此做出的因应,那么,使用"抗争"一词来概括维权活动的特点,分析者在突出了事件某些特征的同时,又是否会遮蔽掉另一些基于共同生活场景与"权力的文化网络"与利益沟连而产生的"互涵"特征?而忽略这些特征,又如何理解具体场域中上访事件的消解?(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160657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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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来源:《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法理学知识结构图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按法的概念是否包含道德因素区分出两种基本主张: 一是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分离的);实证主义者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不包含内容的正确性要素; 二是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自然法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要素,不排除社会实效性和权威性制定两个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按本质与现象之间的联系——“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现象是本质的表现形式”来分析法的本质即法是什么。) 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最后,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 后盾、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就是所讲的普遍有效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 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 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5、法是以国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 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四、法的作用 明确: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因为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新)权力的五个来源

权力的五个来源 1.强制性权力 这种权力是建立在惧怕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作为下属如果不服从领导,领导就可以惩罚、处分、批评下属。因为你是领导,你是长官,你有这个权力,那么这种权力就叫强制性权力。在企业中领导可以解雇一个员会非常在乎你,尤其是这份工作是他所希望的工作时。所以在这个时候,上司对于下属就有这种强制性的权力。 2.奖赏性权力 与强制性权力正好相反,领导可以奖赏员工,让员工来重视自己。奖赏性的权力是让人们愿意服从领导者的指挥,通过奖励的方式来吸引下属,这种奖励包括金钱、晋升、学习的机会等。安排员工去做自己更感兴趣的工作,或者给员工更好的工作环境等等,这些都属于奖赏性权力的范围。 强制性权力和奖赏性权力是一对相对的概念,如果你能够剥夺和侵害他人的实际利益,那么你就具有强制性的权力;如果你能够给别人带来积极的利益和免受消极因素的影响,那么你就具有奖赏性权力。跟强制性权力不一样,奖赏性权力不一定要成为领导者才具有,有时作为一个普通的员工,也可以表扬另外一个员工,也可以在会上强调别人所做出的贡献,这本身也是一种权力和影响力。所以权力并不一定在领导和下属之间才会出现,有时候平级之间,甚至下属对于上司都可能存在。 3.法定性权力 在组织结构中,你处于什么位置,高层、中层、还是低层,由此获得的这种权力就是法定性的权力,一旦有了正式的任命,你就具有了法定性的权力。法定性的权力比前两种权力覆盖面更广,它会影响到人们对于职位权力的接收和认可,没有这法定作为基础,前面的强制性权力和奖赏性权力往往都不能够证实。例如没有给你任命,虽然告诉你要负责这个部门,但是你的这种奖赏性的权力和强制性的权力就会大打折扣,为什么呢?所谓名不正、言不顺,没有正式任命,那么你就是临时的。 4.专家性权力 这种权力取决于你的知识、技能和专长。今天的企业发展越来越依赖技术因素,因此,专门的知识技能也成为权力的主要来源之一。随着工作的细分,专业化越来越强,企业的目标越来越依靠不同部门和岗位的专家。 正如人们所知,医生在他的行业和领域中有权威性,为什么呢?因为他有很强的专家性权力,医生所说的话不能不听。所以大多数的人都愿意遵从于医嘱。还有一些职业,例如计

如何全面理解公共权力与国家权力

如何全面理解公共权力与国家权力 所谓公共权力,就是关于公共事务的权力,亦即关于政治社会的权力,即政治权力。 他的所有者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而不是单一的个人或特定社会成员。公共权力的主体以国家机构为主,同时还包括非政府公共组织;客体是有关全社会的公共事务;它的所有者和行使者是分离的。公共权力来源于社会成员,存在于社会关系中,作用于社会,维持一定的社会基本秩序,它是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的综合,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都会产生关键的影响。 在专制政治中,公共权力实际上是统治者的私有权力,是专制统治用以谋取利益和维护统治的工具。而当时社会公民的政治冷漠和缺乏公民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公共权力的私有化。而在民主政治中,公民共同体才是公共权力的归属主体,国家机关只是公共权力的行使主体。此时的公共权力是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共同体的利益而存在的。民主政治中的公共权力具有人民性——公共权力是人民权力或者人民权利的产物,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和人民的授权,即“主权在民” 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无论是公共权力的主体还是客体,对于公共权力

的理性认识程度都有待逐步提高。例如,当前公共权力部门仍普遍存在“官本位”的意识,公共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等滥用和异化现象是这种意识的直接表现,一些机构和官员受利益驱使超越权力范围行使管辖权,特别是在一些有利可图的经济领域,越界管理的现象随处可见,而在一些公共事务领域,又常常见不到权力机构有效地行使自己的管理职能,近年来各地频繁爆发的矿井爆炸、食物中毒,都明显是权力机构理性权力意识缺乏的结果;而一些社会公众又时而把一切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都归因于公共权力的使用不当,时而则忽视政府的能力和权限、要求政府继续承担应该属于市场或社会自治范畴内的事务。这些对公共权力认识不到位或思考不理性的表现,都会阻碍公共权力的运行。 要想不断增进公共权力的理性化程度,就必须准确界定公共权力的合理边界,只有明确了权力边界,权力机构才可能审慎而负责任地行使公共权力,社会和公众也才能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而关于公共权力的界定,就需要民主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同时,国家法律的严谨规范、公民意识的发展和公民政治参与的不断加强也对此有重要影响。 所谓国家权力则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和巩固其统治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特殊的政治权力,是通过国家

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

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 一、概念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 权力是一定社会中的公共机关或居于管理和统治地位的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合法地行使的强制性控制和支配力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维系力量。 权力包括非国家形态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两种形态。通常所谓的权力,是指国家权力,即以阶级压迫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力量。 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前者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音乐会商品,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后者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作出妨碍其先例所有权的行为。权利是在社会中产生并以社会的一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或利益。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二、两者的区别 1.包含内容不同:权利的内容可以是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生活的,而权力的内容则主要 是政治的; 2.行使主体不同:权力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和组织,公民不可以成为权力主体。而权利的 主体除了国家机关和组织外,还可以是自然人。实施权力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享受权利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行为。权利一般与机构和职位无关,而权力则与机构和职位相联系; 3.意志关系不同:权利强调权利人自身的意志相对自由,而权力则强调意志的服从性; 4.实现方式不同:权力的实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权力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态度和行为为转

如何理解生命系统的结构层次

如何理解生命系统的结构层次? 教材内容分析: 生命系统的结构层次这一节内容属于高中生物必修一第一章第一节内容,放在这个位置,不仅说明了此节内容的概括性同时也表明了高中课程的设计技巧,新课标高中生物紧密与初中生物相联系,我们在初中时对于生命系统的结构有所了解,本节在这个位置不仅仅起到了承接的作用,还起到了启下的作用。 关于“生命活动离不开细胞”这一观点,是为深入学习细胞的知识作铺垫,属了解水平。教材通过事例从几个方面提供资料让学生进行分析,因此,该内容的教学目标定为“举例说出”。构成生命系统的结构层次是增加的内容,本节教材涉及较多的初中知识,同时,由于时间相隔较长而容易遗忘,因此,本节教学除完成知识上的教学目标之外,还具有熟悉学生,了解学生,激发学习兴趣的目的。在这节内容中只有种群和群落是学生没有学习过的,这些结构层次都属于基本概念,因此需要理解学习。不仅理解生命系统的这些结构层次的含义,还应理解这些结构层次是层层相依,紧密相联的,同时,还应初步理解生命系统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教学目标定为“举例说明”。在分析组成生命系统的多层次关系的基础上,认同细胞是基本的生命系统。 “生命系统的结构层次”教学设计 地球上生物的种类和数量可谓是恒河沙数,但是这些生物,小到组成它们身体的细胞,大到一个生物个体,一个物种、甚至一个生态系统、整个生物圈,都可以一个一个的生命系统(什么是系统呢),而且这些生命系统之间还有层次的关系。(以一只龟为例分析) 单一个心肌细胞就是一个生命系统,(为什么呢?)因为细胞各个部分都是互相依存,互相影响,而使细胞能表现生命特征;心肌也是一个系统(分析略)。引导学生分析心脏、循环系统、个体、种群、群落等也是一个系统。 先指导学生看课本图1-1“生命系统的结构层次”,并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思考:1.生命系统分为哪几个层次?它们从小到大的排列顺序是什么?

谈吉登斯结构化理论的“权力”概念解析(一)

谈吉登斯结构化理论的“权力”概念解析(一) 论文关键词]结构化规则资源权力 论文摘要]在吉登斯的思想发展的历程中,早期他对结构化理论的探索为其后来的现代性研究提供了方法论的基础。特别是他对“权力”概念的阐发直接成了现代性理论中“监控”的来源,只有掌握了这些理论,才能对其现代性有更深地理解。所以对吉登斯“权力”概念进行深度的解读就有很重要的意义。 在当代社会理论研究中,英国著名学者吉登斯对现代性及其后果的阐述在现代性的研究中引人注目,其观点被众多的研究者引用和宣扬。而从吉登斯的思想发展的历程来看,他在早期对结构化理论的探索为他进行现代性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特别是结构化理论中的“权力”概念,直接就是现代性理论中“监控”的来源。因此,只有把握了他对“权力”的独特阐释,才能对作为制度性维度的“监控”理论有更深地理解。 一、结构化理论与资源 吉登斯“结构化理论”(structurationtheory)理论中的“结构”概念与结构主义和功能主义使用的结构概念完全不同,在吉登斯看来,结构指的是社会系统再生产过程中反复涉及到的“规则”(rules)和“资源”(resources)。他指出:“可以用某种更一般的技术性方式使用结构这个概念。把它理解成规则与资源,反复体现在社会系统的再生产过程中,成为结构化理论的基础。”依照吉登斯的看来,规则是行动者行为互动过程中所必然涉及到的方法性程序,不能脱离行动者来谈论规则;在行动过程中。规则一方面与行动的意义交织在一起,即构成行动者行为互动过程中意义交流的基础,同时,规则又对行动者的行动构成制约。在吉登斯心目中。结构并非只指涉规则,也包括资源,行动必然涉及行动者的资源。吉登斯将资源分为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两大类;这两种资源的组合形成特定的社会系统,从而约束行动者的行动所能影响的范围。在吉登斯看来。“权威性资源指对人类自身的活动行使支配的手段”。在社会变迁发展过程中,配置性资源与权威性资源同样重要的作用。“配置性资源指对物质工具的支配,这包括物质产品以及在其生产过程中可予以利用的自然力”。也就是说。吉登斯所说的配置性资源主要表现为人类对物质世界的控制、征服能力。在吉登斯看来。配置性资源对于人类行动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有各种物质资源,人类才可以改造自然和社会。在结构化理论中。资源的重要性主要通过权力表现出来。吉登斯认为权力是行动者所具有的“转换能力”,这种能力的大小以行动者所能动员的资源为前提。资源赋予行动者行动能力的同时。对行动同时构成制约。即资源不仅是行动者权力互动的基础,而且对行动者产生结构性制约或支配。 规则与资源之间存在着什么关系呢?按照吉登斯的思路和看法。规则属于行动者的知识与理解部分。它们是行动的内在因素;资源则属于行动的外在条件。这两个内在与外在因素加起来。便构成了行动的结构因素。规则与资源是互相交织、互相依持和不可互相独立存在的。一方面。行动者所把持与没能把持的资源都会不断影响他如何塑造、测试和再确认规则。另一方面,资源并非纯然独立存在于行动者以外的东西,它们存在于社会环境里。社会成员在各种社会情境里赋予它们各式各样的意义,这正涉及到建构规则的工作。 二、资源与权力概念 在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中。资源与权力有着重要联系,要充分理解吉登斯的权力观念必须对权力与资源,权力集装器以及可以创造出权威性资源的相关要素等做出阐述。 在结构化理论中。资源的重要性主要通过权力表现出来。吉登斯认为在高度抽象的意义上,“权力”指“改造能力”,是行动者所具有的“转换能力”。这种能力能够对一系列既定的事件进行干预以至于通过某种方式来改变它们。资源是能动者为完成其所做的一切事务而在其活动过程中予以运用的所有要素,它们内嵌于社会体系的再生产过程之中。按照吉登斯的观点。资源主要被分为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两大类。配置性资源指对物质工具的支配。而权威

结构层次

记叙文知识点 一、结构层次,文章思路,内容要点 1、怎样给文章分段? (1).按情节发展划分:抓过渡句、过渡段,有四分法,多指小说(开端----发展----高潮----结局)和三分法多指记叙文(起因----经过----结果)。如《皇帝的新装》分为“爱新装—做新装—看新装—展新装”。 (2).按时间顺序分:抓时间词。 (3).按地点的变化划分:抓方位词的变化。如:〈〈藤野先生〉〉“东京—仙台—北京”。 (4).按段落的内部关系划分:A.总分关系:大部分记叙文有“总—分—总”结构 B.转折关系; C.并列关系 D.因果关系 E.递进关系。 (5).按写了几件事或一个事物的几个方面来划分:例如《春》“盼春”——“绘春”(春草图、春雨图、春花图、迎春图、春风图)——“颂春” (6).按表达方式的不同来划分。 (7).按描写角度(正面或侧面)来划分。 (8).按作者的情感变化来分。如何归纳段意、层意: (1).抓段首或段尾的中心句或中心词:如果中心句以转折、递进、因果句式出现,要取其正(重心)的部分,转折、递进句式以后为正。 (2).抓过渡句。 (3).逐句或逐段归纳内容要点,看几个要点之间是什么关系,并列关系相加相综合;偏正关系以正为主,抓主带次,谁为主,谁为次,要联系全文中心来定。递进和转折关系都是以后为主。 (4).复杂段落,勾画重点词,连词成句,改造即成。 2、划分段落的步骤: (1).先看一段有几句话,每句讲的什么意思,逐段归纳要点,排列出文章写了那些材料,解决“写了什么的问题”。 (2).理解作者是按什么顺序来安排材料的,解决“怎么写的”的问题,再根据分段的依据分段。 3、划分段落的意义: 文章的结构是作者思路的体现,作者的思路是通过安排文章结构的次序体现出来的。叶圣陶说:“思想是有一条路的,好文章的作者是决不乱走的。”结构就是这种思路的具体体现,我们阅读时只有把握住文章的结构,弄清文章的层次,包括段与段之间及一段内部的层次,才可能真正理解文章。分段训练有助于我们写作,要写好文章,就要先会拆文章,会分析文章。

浅谈物业管理的强制权利

浅谈物业管理的强制权利 浅谈物业管理的强制权利提要:物业管理行业越来越成为一种专业,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这种重要性、复杂性。虽然是以管理物业为工作内容 精品请示 浅谈物业管理的强制权利 物业管理是一种很特别的服务,所遇所见尽是琐碎小事,然而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却又直接牵涉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容易出现冲突,物业管理者就必须要管,这是其职能,是合同义务,是责无旁贷的工作。但有时的确让人很为难:业主是“上帝”,这一点都不错。但假如某日张“上帝”带着好几条狗在花园里玩,把李“上帝”吓的连晨练都无法继续,李“上帝”要求物业管理者坚决把狗从花园里轰走,张“上帝”却不听劝告,物业管理者该怎么办?或者,王“上帝”要装修,准备把一面墙拆掉。而刘“上帝”认为这墙是承重墙不能拆,并要求物业管理者制止。结果王“上帝”既不听劝,也不怕罚款,物业管理者又该怎么办? 这类问题同时也是最令物业管理者挠头的事情。之所以挠头,一是没有强有力的解决办法;二是怕即便强力解决了,反而使别的业主认为物业管理者对业主无礼。但是如果缩手缩脚,同样会招来不满。其实一个小区就是一个小规模的社

会,而物业管理者的职能与政府机关管理社会非常相似。我记得孙中山先生谈到,政治者,管理众人的事也。物业管理的职责,并非维护一家一户之私利,而是保障社区及全体业主之公益。作为政府,没有国家机器与行政强制手段为辅,根本无法管理社会。相应地,如果物业管理者没有一定的强制性权利,同样也干不好物业管理工作。如果某些业主不遵守物业管理公约,破坏社区环境、秩序,严重损害公共或其他业主的利益的,但又不至于严重到妨害社会治安,物业管理者进行管理干涉时,行为人不仅根本不听规劝,甚至采取一些不当行为拒绝管理,物业管理者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迫其停止该不当行为?这个问题不解决,物业管理者就没有相应的权利,结果只能是不管或者管不了。这就无法尽到保障与维护社区及全体业主公益的职责,全体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所要得到的本质服务也就无从谈起了。所以,这实际上是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因此,我认为物业管理者若要切实搞好物业管理工作,就应该要有一定的强制性权利。但是这里存在两个障碍,一是这种权利从何而来,二是这会不会被认为是侵害业主人身权利。我使用的是“权利”二字而非“权力”,是想说明这种权利不是天生的、不是国家规定的,而是广大的业主通过物业管理合同、契约等赋予物业管理者的。在西方的法制思想史中,“社会契约论”非常重要,其内容是说,国民与政府之间,存在着一种社会契约,国民的契

公共管理学(2014版)模拟试卷与参考答案

《公共管理学》模拟试卷一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公共管理 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福祉与公共利益。 2.市场失灵 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但在现实经济中,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理论上的假设前提条件过于苛刻,现实中是不可能全部满足的。由于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完全和在公共物品领域,仅仅依靠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无法实现效率—帕累托最优,即市场失灵就是巿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 3.非政府公共组织 国外有称之为“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是指承担公共物品的生产与提供、进行公共事务管理的除政府组织以外的其他所有公共组织,主要类型有公共事业组织、公共企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和民间自治组织。 4.电子政府 指政府有效利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通过不同的信息服务设施,对政府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自动化的信息及其他服务,从而建构一个有回应力、有效率、负责任、具有更高服务品质的政府。电子政府的精髓在于利用现代信息和技术,构建一个跨越时间、地点、部门的全天候政府服务体。 二、简述题 1.公共管理部门存在的原因。 公共管理部门是在社会公共物品与服务的管理过程中所承担的基本职责与所具有的功能作用的统一体。公共管理部门及其职能存在的意义有:(1)公共管理部门及其职能体系的存在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客观需求。公共管理职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与社会维持和发展的必然要求。(2)公共管理部门及其职能体系的存在也是当代各国社会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市场机制自身并不足以实现所有的经济职能,离开公共部门的市场将无法正常运行。(3)公共管理部门及其职能体系的存在,尤其是其存在状况还与特定社会的自治能力密切相关。在现代国家,社会自治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公共权力组织的职能社会化进程以及非正式的公共组织的发达程度。 2.公共权力与公共责任的关系。 公共权力是公共管理者或公共组织影响其他个体或组织的能力。公共责任是指公共组织的管理者所承担的责任。公共责任是伴随公共权力产生和存在的,在赋予公共权力时,实际上对公共权力的作用目标、作用范围、作用方式、作用内容都有较具体的规定,这就是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公共责任。公共责任与公共权力相对应,即拥有多大的权力必须相应课以多大的责任。公共管理者应该认真履行自己承担的公共责任,否则将失去公共权力或受到相应的处罚。

生命系统的结构层次依次为

1、生命系统的结构层次依次为:细胞→组织→器官→系统→个体→种群→群落→生态系统 细胞是生物体结构和功能的基本单位;地球上最基本的生命系统是细胞 2、光学显微镜的操作步骤:对光→低倍物镜观察→移动视野中央(偏哪移哪)→ 高倍物镜观察:①只能调节细准焦螺旋;②调节大光圈、凹面镜 ★3、原核细胞与真核细胞根本区别为:有无核膜为界限的细胞核 ①原核细胞:无核膜,无染色体,如大肠杆菌等细菌、蓝藻 ②真核细胞:有核膜,有染色体,如酵母菌,各种动物 注:病毒无细胞结构,但有DNA或RNA 4、蓝藻是原核生物,自养生物 5、真核细胞与原核细胞统一性体现在二者均有细胞膜和细胞质 6、细胞学说建立者是施莱登和施旺,细胞学说建立揭示了细胞的统一性和生物体结构 的统一性。细胞学说建立过程,是一个在科学探究中开拓、继承、修正和发展的过程,充满耐人寻味的曲折 7、组成细胞(生物界)和无机自然界的化学元素种类大体相同,含量不同 ★8、组成细胞的元素 ①大量无素:C、H、O、N、P、S、K、Ca、Mg ②微量无素:Fe、Mn、B、Zn、Mo、Cu ③主要元素:C、H、O、N、P、S ④基本元素:C ⑤细胞干重中,含量最多元素为C,鲜重中含最最多元素为O ★9、生物(如沙漠中仙人掌)鲜重中,含量最多化合物为水,干重中含量最多的化合物为蛋白质。 ★10、(1)还原糖(葡萄糖、果糖、麦芽糖)可与斐林试剂反应生成砖红色沉淀;脂肪可苏丹III染成橘黄色(或被苏丹IV染成红色);淀粉(多糖)遇碘变蓝色;蛋白质与双缩脲试剂产生紫色反应。 (2)还原糖鉴定材料不能选用甘蔗 (3)斐林试剂必须现配现用(与双缩脲试剂不同,双缩脲试剂先加A液,再加B液)★11、蛋白质的基本组成单位是氨基酸,氨基酸结构通式为NH2—C—COOH,各种氨基酸的区别在于R基的不同。 ★12、两个氨基酸脱水缩合形成二肽,连接两个氨基酸分子的化学键(—NH—CO—)叫肽键。 ★13、脱水缩合中,脱去水分子数=形成的肽键数=氨基酸数—肽链条数 ★14、蛋白质多样性原因:构成蛋白质的氨基酸种类、数目、排列顺序千变万化,多肽链盘曲折叠方式千差万别。 ★15、每种氨基酸分子至少都含有一个氨基(—NH2)和一个羧基(—COOH),并且都有一个氨基和一个羧基连接在同一个碳原子上,这个碳原子还连接一个氢原子和一个侧链基因。 ★16、遗传信息的携带者是核酸,它在生物体的遗传变异和蛋白质合成中具有极其重要作用,核酸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脱氧核糖核酸,简称DNA;一类是核糖核酸,简称RNA,核酸基本组成单位核苷酸。 17、蛋白质功能①结构蛋白,如肌肉、羽毛、头发、蛛丝②催化作用,如绝大多数酶③ 运输载体,如血红蛋白④传递信息,如胰岛素⑤免疫功能,如抗体 18、氨基酸结合方式是脱水缩合:一个氨基酸分子的羧基(—COOH)与另一个氨基酸 分子的氨基(—NH2)相连接,同时脱去一分子水:

结构性权力分析实例

结构性权力分析欧债危机: 生产一直是几乎所有政治经济的基础,一切有组织的社会都建立在生产结构的基础上,建立在劳动者创造的财富上。可见,一个国家的经济因素中最为至关紧要的是要有生产性。欧洲债务危机固然有其历史和体制等方面的因素,但发生危机的根本原因是这些国家的经济失去了生产性。随着全球制造业中心逐渐向新兴市场国家转移,欧元区的制造业在全球化进程中逐渐失去了竞争力,他们生产的非高科技产品处于价格劣势,因此市场份额逐渐减少,产品生产空间不断被挤压。由于科学技术水平很难在短期内获得本质上的提升,科技水平较低的欧元区国家就无法通过制造业来获取利润,只能寄希望于其他非生产性的行业来发展本国经济。现今危机比较严重的希腊、爱尔兰、西班牙、葡萄牙和意大利都是欧元区制造业科技水平较低的国家,且经济发展极为依赖外部环境。分别来看,希腊以旅游业和航运业为主要支柱产业,爱尔兰和西班牙以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为主要支柱产业,葡萄牙以服务业为主要支柱产业,意大利以出口加工制造业和房地产业为主要支柱产业。这里除了意大利外,其他国家的经济基本不具备生产性。意大利虽然具备一定生产性,但其出口加工制造业极为依赖国际市场,金融危机后国际市场不景气,且意大利制造的产品本身科技含量低,可替代性强,因此在全球市场竞争中处于下风。长此以往,其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房地产业和旅游业,逐步失去了生产性。 综上,这些陷入债务危机的国家因为制造业水平低下,不具备国际竞争力,长期以来只能依靠诸如房地产业、服务业等拉动经济发展。在加入欧元区后,由于更容易获得廉价贷款,这些国家进一步依靠大量投资和信贷消费来拉动经济增长,曰积月累,财政赤字不断累加。再者,金融危机严重影响出口,这些欧元区国家又无法采用灵活的货币政策,单独调整欧元的汇率,出口形势只会进一步恶化。如此,赤字增加与出口下滑形成恶性循环,最终使这些国家的主权信用风险在本次债务危机中完全显露出来,一发不可收拾。 这场影响甚广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对崛起中的中国同样具有极强的警示作用。首先,就知识结构而言,选取或创建中国自己的市场经济理论和国际政治经济理论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西方学者提出的市场经济理论和国际政治经济理论,要批判地吸收,并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就国内来说,在中国市场经济欣欣向荣且日益完善的大背景下,如何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经济理论来指导日常经济政策的制定,应该成为今后经济学界关注的重点。就国际上来说,在中国迅速崛起并越来越多的参与国际机制建设的大背景下,如何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家利益的国际政治经济理论来指导中国的对外政治经济活动,应该成为今后中国国际关系学界关注的重点。其次,就生产结构而言,大国要继续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强化实体经济的支撑作用,坚决遏制房地产业和信贷业的畸形发展。对于垄断性国有企业,要加快管理体制改革,在垄断

大学公共管理学试题及答案

公共管理学(专业课一) 名词:(6*5分) 公共管理者、公共政策、反制法则、治理工具、非营利组织 简答:(6*12分) 1、简述战略管理的特征 2、试述公共管理学产生的时代因素 3、简述公共管理着应具备的技能 4、传统预算制度虽然能够控制预算的完成,但却不能完成“评价”预算完成情况的任务,请分析其原因是什么 5、简述零基预算的优点 6、简述企业家政府的基本特征 论述:(2*24分 1、管理学家亨利明茨伯格总结了8种研究公共管理者技能与角色的途径,请分别论述。 2、立足国情,借鉴国外,试析评我国公共管理的得与失。 综合知识(专业课二) 名词(6*5分)公务员制度、合理性合法性组织、理性、异质性、程序的仪式化 材料(2*15分) 1、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谈谈你对该法条的理解。 2、材料略。问题大意:谈谈思想政治工作中“批评与自我批评”方法对于抑制决策过程中消极行为的作用。 简答:(5*10分) 1简述政治与行政的关系 2麦格雷戈对于管理思想的创新

3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基本内容 4决策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基本程序与方法 5简述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与职务升降制度的技术和方法(顺序有颠倒题目没有错) 论述:(2*20分) 1论述如何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退出机制 2结合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实践,谈谈为什么政府要为公民服务,而不是为顾客服务。 简要分析:总体来看,今年的武大行管专业的考试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1 题量相对增加,表现为综合知识的材料分析由一题增加为两题。最后一题论述开放性明显,相对而言,其他题目理解记忆要求较高。 2 出题点分布相对往年更加均衡,改变了以往重视黎民教授的公共管理学,忽视陈振明教授公共管理学,重视西方行政学说史、国家公务员制度忽视公共部门决策理论与方法的考试倾向。研友们从试卷中很容易看出来。 3 重点知识没有改变,比如综合知识吗,常考的重点依旧是考试的重点,只是分量相对减轻。 2011年武汉大学公共管理学真题 2011年武汉大学:题目公共管理 一、名词解释(6*5=30) 1.公共事务 2.准公共物品 3.目标管理 4.公共权力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其意思区别在哪里?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总是和服从联系在一起,在任何社会,都有一定权力,同时也必须有一定的服从。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权利是义务相对而存在的。 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 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 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都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要求等等。 但两者却有显著的区别: 一、内容不同: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以追求某种利益为内容的行为自由。日常生活中的权利多指的是法律上的权利即法律权利,是法律化了的社会权利,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没有国家对某种社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就没有相应的权利,因此可以说,权利内容着重的是利益的保障,它与义务共同构成国家的权利体系;而权力则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是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各种社会形态之中的特定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和国家)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权力内容着重于强制力的实施,与责任在某种意义上构成国家的权力体系。 二、主体不同:法律权利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如公民、组织以及社会团体;而权力的主体必须是由特定的权力主体来实施,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三、范围不同:法律权利一般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范围非常广泛,如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民事权利等等;而权力则主要由法律来配置或由一定政治组织赋予的具体的、特定的职责范围来约束和确定,范围具有特定性,主要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国家机构职能配置为前提权利实施体系。 四、体现的关系性质和利益重点不同:权利体现的是一种完全平等的与义务相一致的关系,以追求平等的社会利益需求为目的,故其追求的利益很广泛,可能是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而权力体现的则是服从和被服从、支配与被支配的不平等的关系,它是应政治利益的需求而产生的,总是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主要使命,故其追求的利益主要是政治利益。 五、实现方式和要求不同:权利的实现方式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性为后盾,无严格的限制要求,既可依法行使,也可以转让(但有些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婚姻权等不能转让)和放弃,转让和放弃权利具有合法性;而权力的实现往往直接伴随着国家强制力的强制性,只能依法由特定的主体行使,既不能转让也不能随意放弃,否则属于违法。 权利属于市民社会,权力则属于政治国家。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以宪法的形式将人民主权具体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以制衡的方式,进行政治统治和运行公共事务,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大化实现。

从结构性权力视角看美国霸权衰落与多哈回合困境_屠新泉

从结构性权力视角看美国霸权衰落与多哈回合困境* 屠新泉苏骁姚远 [内容提要]多哈回合自2001年发起以来始终无法取得实质性突破,这种僵局的产生与多边贸易体制下权力格局的变化有很大关系,而这种变化的主要表现就是美国霸权的衰落。本文从苏珊·斯特兰奇的结构性权力视角出发,详细分析了多哈回合前后美国的结构性权力发生的变化,以及它对多哈回合产生的影响,进而指出美国霸权衰落后多边贸易体系权力安排的失衡是造成多哈回合困境的根本原因。 [关键词]多哈回合美国霸权结构性权力多边贸易体制 [作者介绍]屠新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执行院长,主要研究世界经济;苏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研究生,主要研究世界经济;姚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研究生,主要研究世界经济。 2015年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20周年。在这20年中,世界经济和贸易快速发展,WTO被认为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体制性作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贸易体制依然保持总体开放,而不是重蹈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的覆辙,充分展现了WTO作为世界贸易稳定器的作用。然而,在保持贸易自由化成果方面成就显著的WTO,在继续推进贸易自由化方面却进展甚微。除了在建立之初达成了金融、电信、信息技术产品等部门协议之外,WTO于2001年发起的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至今依然深陷僵局。特别是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更先后发起“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P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TTIP)等巨型区域贸易安排,大有取代WTO成为新一代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制定者之势。 战后数十年一直顺利推进的多边贸易谈判为何在21世纪遭遇瓶颈?多哈回合停滞的根本原因到底是什么?对此,不同领域的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一些学者将落脚点放在WTO体制以及多哈回合议题设置等问题上。如蔡宏波、蒙英华认为各成员国的主要分歧是农业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农业补贴与农产品市场开放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①阿迪特亚·马图(Aaditya Mattoo)和阿文德·萨勃拉曼尼亚(Arvind Subramanian)认为中国的廉价出口产品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产生了强烈冲击,许多国家不愿意再继续降低非农产品准入门槛。②伍穗龙则认为WTO协商一致原则从本质上看是消极的,它有利于强势国家且缺乏透明度。③本文认为,多哈回合受阻是政治、经济、体制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诸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强化,共同导致了WTO谈判功能的弱化。然而,作为一种国际机制,自1948年关贸总协定(GATT)建立以来,多边贸易体制本身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变化的是这种机制的成员构成以及所处的世界政治经 *本文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4AGJ012)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CXTD4-08)支持。 ①蔡宏波、蒙英华:“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穷途末路还是柳暗花明———基于目标、模式和进程的分析”,《国际经贸探索》,2010年,第12期,第13页。 ②Aaditya Mattoo&Arvind Subramania,“China and World Trading System”,The World Economy,Vol.35,Iss.12,December2012,p.1738. ③伍穗龙:“世界贸易组织协商一致决策机制的问题与改革”,《求索》,2012年,第6期,第246页。 《现代国际关系》2015年第8期

第八章公共管理的责任与监控知识整合

选择 1、公共权力的特性(社会性、政治性、工具性、多元性、独立性) 2、公共权力的监控包括了公共管理内部和外部的各种监控主体,采用相应的措施,对公共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控制。它强调:(监控主体、监控对象、监控的内容) 3、对公共权力监控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系统性原则、经常性原则、广泛性原则) 4、公共权力的监控方法:(指导、绩效考核、工作汇报、预算与审计、审核与批准、视察与调查、质询、受理申诉和控告) 填空 1、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公共权力被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2、公共权力是公共管理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所享有的合法资格和强制力。 3、公共组织的宗旨在于服务社会公众。 4、主观责任是指忠诚、良知以及认同。 5、客观责任具体形式有职责和应尽的义务两方面。 6、对公共权力监控的方式主观控制(内在控制)和客观控制(外在控制) 7、公共权力监控的机制:既要有监控,又要是有效监控,而且要建立一个有内在联系的、规律性的监控方式名词解释 1、公共权力:在公共管理活动中,由政府和其 他公共组织掌握并行使的、用以处理公共事务、 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的权力。 2、结构监控:最主要的一种内部监控形式,是 指与公共组织结构相关的监控机制,包括纵向监 控(垂直监控)和横向监控(职能监控)。 3、纪律监控:指在公共组织内部设置专门机构, 负责对该组织内其他行使公共权力的部门进行 监控。采用奖惩制度是公共组织进行管理的常用 手段。 4、法律监控:法律监控主要指对国家行政机关 的监控,在国家行政组织内设立行政检察、监督 或政法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 监控。 简答 1、公共权力具体表现: 公共权力的拥有者是全体社会成员,而行使 者是公共管理者。 公共管理者获得的权力是由全体社会成员 授权赋予的合法权。 公共权力的最终作用对象是公共事务。 公共权力的目标是谋取公共利益。 2、公共责任的性质: 公共责任是一种任务 公共责任是一种义务 公共责任是监控与约束的条件 3、公共责任的落实原则 公共权力与公共责任的对等 公共权力与责任的分配应明确 公共权力行使过程必须受到监控 公共权力机构具有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的 能力 4、公共权力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公共管理者受到自身认识水平的局限,对公 共权力的行使过程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需要外 界的监督和纠正。 公共管理者也具有“经济人”的特点,在失 去权力监督时,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 私利,损害公共利益。 对公共权利的监控机制的建立,不仅要考虑 监控效率(即降低监控成本,增进监控效果), 而且要考虑监控方法的科学化。 对监控者必须赋予相应的权力,同时,对监 控者也要实施监控。 监控者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 使监控活动更加准确、有效。 5、公共权力监控的类型: 从公共组织行使公共权力分:立法监控、执法监 控、司法监控 从隶属关系上划分:上级对下级的监控(下行监 控)、下级对上级的监控(上行监控)、同级之间

保险法上的强行性规则

意思自治原则与保险法上的强行性规则 高宇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治理技术与功能分析 (一)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哲学理论基础 意思自治是私法的最高理念,是私法的最高目标与宗旨。其法律表征是私法自治,实质是社会自治的另一种表达。保险法①属于典型的私法,因此,意思自治也是保险法的最高理念和最高指导原则。 意思自治的核心内涵是由当事人基于自己的自由意思创设、变更、消灭私法上的法律关系。其隐含的前提是将人类生活关系分为公法上的生活关系与私法上的生活关系。一般言之,公法上的生活关系以权力服从关系为基点,并以公权力组织至少成为当事人的一方为特征;而私法上的生活关系以自由平等关系为其基础。公法关系,不以个人自由意思而决断,在私法关系上,则以尊重个人自由意思为基本原则。由于在私法关系领域尊重个人的自由意思,成就个人的自由意思,意思自治成为私法领域的最高原则。在此原则之下,法律就私法上的生活关系,一般并不以强行性规范的方式来预设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反之,法律的基本立场是承认当事人因自由意思所为的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对基于该意思表示所形成的生活关系给予法律上的相应保护。这样的思想理念,在法律规则上主要表现为任意性规则对人们行为的调整。 意思自治原则的哲学基础在于自由主义哲学理论。意思自治作为一种法哲学理论认为: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为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来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意思自治首先是建立在人“生而自由”的信念之上的。由此信念出发,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方面,当事人不应当受其不愿意接受的义务的约束;另一方面,当事人应当受其愿意承担的义务的约束。在法国,当资产阶级通过革命从封建君主手中夺得政权时,社会契约论已广为传播,并且成为欧洲最流行的政治哲学。有学者认为,社会契约论不过是私法自治理论的另一种表现而已,在英国,随着产业革命的完成,与自由的资本主义经济相适应的边沁的自由放任主义哲学占据了主导地位,并且为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官所信奉。自由放任主义哲学认为,当事人的意图是应该受到特别尊重的,法律对人们的干涉越少越好。在德国,表现为康德的自由主义哲学的广泛传播和深远影响。康德主张“只有一种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当然,每个人都享有天赋的平等,这是他不受别人约束的权利,但同时,这种权利并大于人们可以彼此约束的权利”。②“人最适合于服从他给自己规定的法律——或者是给他单独规定的,或者是给他与别人共同规定的法律。”③康德认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同时,由于人是理性的动物,具有选择自己行为准则的能力,所以,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选择负责。同时,人总是生活在一定关系之中,在自己与他人之间,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必 ①在此指商业保险法,不包括社会保险法;且仅指实质意义上的商业保险法,即保险私法,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商业保险法,如我国的保险法典。 ② 康德著、沈叔平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50 ③康德著、沈叔平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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