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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重磅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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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RT轨道交通轨道交通行业即时资讯哪里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

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

(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

(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

(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

(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自动售检票、站台门等设施设备和综合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准入技术条件,并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兼容共享,满足网络化运营需要。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确定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二)具有健全的行车管理、客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三)具有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轨道、土建结构、运营管理等专业管理人员,以及与运营安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开展的不载客试运行,熟悉工程设备和标准,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时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接管协议中明确相关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将上述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

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初期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同时通告有关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开通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甩项工程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方可投入使用。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完成甩项工程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全部甩项工程投入使用或者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承担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并对城市轨道交

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运营单位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

运营单位应当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于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运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尽快消除重大隐患;对非运营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

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

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对所有运营过程、区域和关键设施设备进行监管,具备运行控制、关键设施和关键部位监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安全监控等功能,并实现运营单位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和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列车运行控制等关键系统信息安全保护,提升网络安全水平。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

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以及运营期间的安全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章运营服务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

准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的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报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

行规律及网络化运输组织要求,合理编制运行图,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

应急等信息: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三)在车厢提供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四)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制定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组织实

施交通一卡通在轨道交通的建设与推广应用,推动跨区域、跨交通方式的互联互通。

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乘客应当遵守。拒不遵守的,运营

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定期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二十六条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运营单位有权查验乘客的乘车凭证。

第二十七条乘客及其他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鼓励运营单位采用大数据分析、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及有关设施设备,提升服务品质。运营单位应当保证乘客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符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

全有关规定。

第四章安全支持保障第二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划定保护区。

开通初期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保护区平面图,并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经运营单位

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六)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第三十一条运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逾期未改正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不能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七)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八)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范围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的,不得影响正常运营,不得影响导向、提示、警示、运营服务等标识识别、设施设备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出入口、通道、应急疏散设施空间和防火间距。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站厅层不应设置妨碍安全疏散的非运营设施。

第三十六条禁止乘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第三十七条各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开展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推广应用安检新技术、新产品,推动实行安检新模式,提高安检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重点岗位从业人员不良记录和乘客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并按照规

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

第三十九条鼓励经常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乘客担任志愿者,及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问题和隐患,检举揭发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运营单位应当对志愿者开展培训。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四十条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

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和处置要求,制定完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城市

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参照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第四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

展联动应急演练。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其中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当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常态化演练。运营单位应当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演练,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地面和高架线路等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按照规定在车站、车辆配备灭火器、报警装置和必要的救生器材,并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四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运营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提高乘客自救互救能力。

现场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岗位职责要求开展现场处置,通过广播系统、乘客信息系统和人工指引等方式,引导乘客快速疏散。

第四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监测。可能发生大客流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大客流可能影响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流、封站、甩站等措施。

因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

因危及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应应急保障预案,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运营单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其中封站、暂停运营措施还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

对重大故障和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不断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文明出行、安全乘车理念和突发事件应对知识,培养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理性应对突发事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对运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运营。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全程参与试运行;

(二)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

(三)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

(四)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

(六)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

(七)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

(八)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

(九)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

(十)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十一)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

(十二)未按时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相关信息或者运营安

全重大故障和事故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二)运行图未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三)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四)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五)采取的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

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

(二)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不履行本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细则

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是指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根据试验检测机构申请,由原发证机构对其与所持有证书等级标准的符合程度、业绩及信用情况以及是否持续具有相应试验检测等级能力的核查。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部质监局)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结构类甲级的换证复核工作以及属于部质监局评定的试验检测项目增项复核工作。 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换证复核工作。 第四条申请换证复核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将机构、人员等信息录入部质监局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 第五条试验检测机构应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复核申请。属于部质监局复核范围的,省级质监机构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部质监局。

第六条申请换证复核的试验检测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试验检测人员、设备、环境满足相应等级标准要求(换证复核以最新公布的等级标准为准); (二)上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且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信用等级为C级次数不超过1次; (三)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所开展的试验检测参数应覆盖批准的所有试验检测项目且不少于批准参数的70%; (四)甲级及专项类检测机构每年应有不少于一项高速公路或大型水运工程现场检测项目或设立工地试验室业绩,其他等级检测机构每年应有不少于一项公路水运工程现场检测项目或设立工地试验室业绩。 第七条申请换证复核的机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复核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通过计量认证的,同时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三)试验检测机构用房平面布置图及用房证明; (四)试验检测人员、设备、环境变动情况一览表(附表I); (五)试验检测业绩一览表及证明材料(附表II); (六)试验检测人员培训记录一览表(附表III); (七)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记录一览表(附表I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 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期,道路运输安全形势严峻,特别是山东、云南、河北、山西、福建、湖南等多地发生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安全事故。事故暴露出道路运输,特别是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及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安全隐患突出。为了做好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部署开展道路运输安全大检查 当前已经进入冬季,春运将于2017年1月13日开始,这段时期历来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抓紧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加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及包车、客运班线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槽罐车)安全隐患排查 道路运输企业要购置、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槽罐车,不得擅自改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车辆和罐体进行检验、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和罐体技术状况完好。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所属的槽罐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于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的槽罐车,或者未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要求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槽罐车,一律要求停止营运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扣《道路运输证》,整改不合格的要退出营运市场。 三、严格液体危险货物装卸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装载作业,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不得为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充装危险货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槽罐车,不得随意变更充装介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联合检查,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非法托运危险化学品、不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核准制度及违规装载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重点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资质及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职责分工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四、严格槽罐车停车场地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停车场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防护和消防防护设备。对于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

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课件

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课件 ?2010年06月10日发布的《主城交通发展年度报告》显示,重庆最易出车祸的三种人群分别是:驾龄在5年以下的驾驶员;有立体盲的驾驶员,以及心理急躁、冒进的驾驶员。“有立体盲的市民开车也非常危险,他们的双眼不能同时看一个物体,不能形成立体视觉,无法判断时空距离。这种疾病目前没办法治疗,有这种疾病的市民最好不要当职业驾驶员,尽量少开车。”周主任建议:公司在招聘职业驾驶员时,最好先做这方面的测试,杜绝车祸。日本学者认为,当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0.5mg/ml时,驾驶机能受到影响,辨色力降低,选择反应时间增加,错误反应增加46%。车上的智能电话? 1.案例某高校学生李×(女,20岁)看完电影回校,欲横穿公路时,突然迎面驶来一辆东风牌拖挂车。因天黑路窄,车灯眩目,李误认为是单车。于是,当主车一过,便跨入路中车行道,当即被挂车撞击弹出公路外。 2.教训及预防同学们上路行走时,应注意在人行道上或路肩上行走;不要上车行道行走;在横穿道路前,一定要先认真观察好来车情况,再决定是否横穿;在横穿中最好左顾右盼,不要埋头疾走或猛跑。当发现来车时,一定要沉着冷静,可一边注意来车,一边仍以原速度前进,也可原地站立不动,等待来车通过后再继续横穿。切忌在未作认真观察前就贸然横穿,或当车临近时,横穿一半又中途折回,这样容易造成驾驶员判断处置失误而肇事。暗适应能力好,可以缩短眩光造成的视力恢复时间渝湛高速特大交通事故主因: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记者从广东湛江有关部门了解到,2008年1月七日凌晨在渝湛高速湛江遂溪县洋青路段发生的特大车祸,经交警部门初步鉴定,主因是广西号牌桂A/18716客车超速、超载,驾车司机疲劳驾驶所致。据介绍,七日凌晨一时四十五分,冯某驾驶桂A/18716号牌卧铺大客车搭载乘客五十七人核载三十九人,由深圳沿渝湛高速广西方向行驶,行

浙交监〔2013〕29号浙江交通智慧质监建设总体方案

浙江交通智慧质监建设总体方案 浙交监〔2013〕29号 为规范指导浙江交通质监信息化建设工作,全面推进浙江交通“智慧质监”建设,实现质监事业科学转型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公路水运)信息化建设指南》、《公路水运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和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智慧交通发展策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及实施意见,制定本总体方案。 一、总体设想 实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科学转型,原有传统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急需建立一套更为科学现代、系统有效的监管方式和手段来提升监督工作,借力于信息化即是一条必由之路,也是一条不二的捷径。 质量安全监督和造价管理涉及多个环节业务和管理要素,信息化监管就是要针对各个环节业务和管理要素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和规范合规性电子监控与监管集成整合,从而对各受监项目进行管理生命周期全过程跟踪管理和全要素实时监测,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纠正,实现各程序环节和内容要素的实时动态监控监管,以智慧质监大大提高监管效能和效用。 智慧质监建设的总体构想是构建以“浙江交通建设综合监管指挥信息平台”为核心的质监信息化建设。即围绕监管和服务主题建立集工程建设状况动态监测、综合分析预警、在线应急指挥以及监督、管理、服务、政务协同、资源存贮查询于一体的监测指挥平台,集GIS、GPS(北斗)、物联传感、视频监控、3G、

工作流、数据交换共享为一体的综合性平台。该平台以管理程序行为和环节要素动态变化情况为监管对象,以制度和规范为保障,以数据和监管指标为度量,以各业务应用系统为支撑,直观全面准确地监测和分析监督管理各个环节要素的动态变化数据信息,为参与宏观分析辅助决策,加强规范化管理,增强行政执行力,提高监管效能等提供信息保障和技术支撑,从而逐步构建“现场看得见、网上查得实、数据监得到、要素管得住、决策得支撑”的智慧监管体系,实现监管电子化、精细化、系统化、常态化。 构建综合监管指挥平台以建设“6N”云平台工程为主要内容,实现“1366”总体目标,打造“智慧质监”。 “6N”云平台工程:即6大云平台和N组集成组团式模块组件工程。建设基础支撑云平台、监管应用云平台、公共服务云平台、指挥决策云平台、内部管理云平台、政务办公云平台六大云平台工程,以及N组以监管服务应用为主体并融入6大云平台工程中的集成组团式模块组件,集成面向项目、面向服务、面向监管三个层面于一体的综合平台。 “1366”总体目标:即一统三全六化六提升,建立完善一套统一的信息化建设、发展与管理体系(一统),使信息化监管服务贯穿覆盖于项目全过程、业务全维度、职责全要素(三全),实现基础网络资源化、业务应用规程化、监督监察系统化、现场执法智能化、监控指挥可视化、政务办公协同化(六化),从而促进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管理、行政执法、行业服务及行政办公效率明显提升(六提升)。、 二、建设内容 重点建设“6N”云平台工程,构建浙江交通质监综合监管指挥平台。

(交通运输)城市道路交通卡口系统精编

(交通运输)城市道路交通 卡口系统

(交通运输)城市道路交通 卡口系统

目录 第壹章前言3 系统背景3 第二章概述5 1、指导思想5 2、设计原则5 3、设计标准6 4、系统功能概述7 第三章系统介绍8 1、工作流程8 2、系统组成8 2.1硬件(以俩车道为例)9 2.2软件系统10 3、系统功能11 3.1识别系统11 3.2管理系统12 第四章网络和指挥中心系统16 1、网络通讯系统16 2、指挥中心系统16 2.1系统介绍16 2.2系统功能16

2.3组成结构18 2.4扩展功能的建议22 第五章主要技术指标23 1、车辆车牌抓拍和自动识别23 2、车辆车速测定23 3、影响因素分析24 4、车牌识别核心技术简介24 第六章系统设备26 1、设备选择的基本原则26 1.1系统安全要求26 1.2设备安装要求26 1.3材料要求26 1.4电气装置要求26 1.5夜间补光要求27 1.6工作环境适应性27 1.7电源适应性27 2、系统主要设备28 3、中心机房28 3.1装修28 3.2人流及出入口29 3.3噪声及振动控制29

3.4其它30 4、避雷和接地装置31 第七章系统配置32 说明32

道路交通卡口系统 第壹章前言 1、系统背景 随着我国综合实力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每年以15%~20%的速度在迅猛增长,道路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全国城市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交通管理现状和需求的矛盾进壹步加剧,和交通相关的刑事和治安案件也逐年上升,特别是像肇事或做案后驾车沿公路逃逸、盗抢机动车辆、车辆违章行驶等。针对上述问题,公安部相继开展了创建平安大道活动和实施畅通工程,其目的是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向科技要警力,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 在现代智能交通管理中,利用视频技术获取各种交通数据和对违章车辆进行检测和监控,具有快速、准确、直观等优点,便于交通指挥管理部门和道路使用者及时了解道路交通状况,准确做出决策进行道路交通指挥管理和合理行车路径选择。 道路交通卡口系统是安装在公路任意断面上,包括的城市的出入口、收费站、省际和市际卡口等处。卡口系统对过往车辆进行自动实时拍摄和记录,且由计算机进行车牌识别以及对车辆进行行驶速度和各类违章的检测、数据采集和报警,必将进壹步加大对交通违章、涉案车辆和公路干线交通状况的监控力度,为侦破肇事逃逸案件和治安、刑事案件以及交通违章处理提供有力的线索和证据。有效地遏制交通违章现象,消除交通隐患,降低机动车肇事逃逸和车辆盗抢案件,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智能化、现代化水平。 系统把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图像处理技术、通信技术、自动化控制技术等进

如何做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

如何做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结合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对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和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状况,进行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从而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有序的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必然涉及到安全检查,从很大程度上来讲,做好了安全检查,就搞好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包括查制度、查纪律、查现场、查管理、查措施、查隐患等多项内容,其种类有经常性、专项性、定期性、季节性和临时性安全检查五大类;安全检查的基本方法有自检自查、交叉检查、抽查、辅助检查等。 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管理措施,通过检查,可以达到相互学习,提高认识,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排查隐患,增添方法措施,增强防范能力,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强化管理,促进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目的。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尽管上级对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和作用都作了严格的强调、要求,检查者本身也对检查的方法和效果做了不少的完善和改进,但安全检查所要达到的效果总是不很明显,避重就轻,走马观花式的各类检查,总是不同程度地存在,以至安全检查的发现、

督促、指导、警示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本人作为单位专职安全管理员,结合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实践,谈一下安全检查工作的一点认识和体会。 一、首先要明确安全检查的目的 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秩序,是保障经济建设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安全检查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发现不安全因素的存在状况,这是检查者首先要解决的思想认识问题。每次检查,要检查什么,通过检查要达到什么目的,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作为检查人员,应该先做到心中有数。在安全检查中,常有这样一种情况,被检查者只知道要检查的大概内容,检查者对参与的那次检查的目的、意义并不十分清楚。这样一来,随着时间的推移,检查的次数多了,检查者习惯了,被检查者松懈了、麻痹了、厌倦了,认为检查就是那么一回事。因此,每次检查之前,可以采用现场动员和谈心等方式,结合实际讲明检查的目的意义,让每个参与者目的明确,做到心中有数。的美女编辑们 二、其次要明确检查的内容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对道路运输企业来说,检查项目大致可分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

交通“打非治违”出新招(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交通“打非治违”出新招(新编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交通“打非治违”出新招(新编版) 交通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来,突出强化关键责任,突出重点治理,组织了6个综合督查小组,指导各地区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广东、浙江、宁夏、河南等地的交通运输系统结合当地的行业实际,创新手段和方法。 国务院部署“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来,交通运输系统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迅速成立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细化落实责任,全面部署和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强化关键责任突出重点治理 2012年6月6日,交通部召开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系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冯正霖副部长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了再动员、再强调和再部署。冯正霖强调,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要强化三个“关键责任”,即:强化“一把手”责任的落实,强化“班组长”责任的落实,强化“一线员工”责任的落实,

坚决把住“打非治违”第一道防线。还要突出交通领域“三个重点”的治理,包括道路客运安全监管、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和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交通部强调,“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与日常安全监管相结合,与已有专项活动相结合,与长效机制的建立相结合,做到相互纳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并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实现各项工作整体推进,确保“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个一律”惩前毖后 在确定了“打非治违”专项工作重点与部署的基础上,交通部提出了“四个一律”的原则,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遵照“四个一律”原则,交通部集中力量,加大力度,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一批非法违规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同时,要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教育引导与严厉打击并重、行业监管与群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有关社团: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等关于培育扶持龙头骨干企业、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发展现代道路运输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保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把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作为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重要抓手 龙头骨干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龙头骨干企业)是在道路运输行业相关领域具有较大经营规模、较强竞争力、代表行业先进水平、能够引领行业发展的经营企业,是行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运输业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市场集中度低,经营主体“小、散、弱”,致使运输资源难以集约配置,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发展缓慢、技术应用水平偏低、服务质量不高。加快形成并壮大一批在管理、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的龙头骨干企业,使其成为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和技术创新的先行者,成为诚信经营、规范竞争和安全、节能、环保的示范者,充分发挥其在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中的排头兵和应急运输保障中的主力军作用,能有效推进道路运输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促进道路运输发展的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要培育扶持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切实改变运输企业“小、散、弱”局面,带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鼓励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是交通运输行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战略部署、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际行动,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迫切需要。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鼓励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放在加快运输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突出位置,按照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原则,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加快形成一批以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品牌化等为特点的龙头骨干企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营造良好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通过提高龙头骨干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夯实现代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运输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市场主体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企业在自我发展中提高综合竞争力。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清除市场壁垒,健全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形成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和行业转型升级的体制机制环境。 --扶优扶强与引领带动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鼓励、引导道路运输业中有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注重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对道路运输行业转方式、调结构的引领作用,带动全行业提高整体发展水平。 --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基于运输行业门类多、企业类别复杂的特点,以道路客运、现代物流、运输站场经营等为重点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推进维修、驾培等子行业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并积极向其他领域延伸。 --因地制宜与分类引导相结合。根据各地不同的发展条件,因地制宜探索企业做大做强的发展路径。结合道路运输不同子行业和不同类别企业的特点,分业施策,分类引导,探索企业多种做大做强模式。 (三)主要目标。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在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形成一

道路交通流量分析

问题描述 交通拥堵是困扰当前城市交通的重要难题,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机动车的拥有量及道路交通流量都必将会急剧地增加,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和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将会成为当前城市交通的主要矛盾,因此,交通拥挤和阻塞现象必然会频繁发生。 在很多城市的交通拥堵问题,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日常出行活动,造成了时间的浪费、工作的耽误,直接或间接的带来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制约了城市经济的发展。 问题定义及分析 交通拥堵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想要通过某路段的车辆总数(交通需求)超过了某路段在该段时间内道路所能通过的最大车辆总数(道路的通行能力),从而导致车辆滞留在道路上的交通现象。 道路对交通的供给,是通过道路的通行能力来反映的,导致路段单元道路通行能力变化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驾驶员和行人等的安全交通意识,如闯红灯、超车等 2)非机动车对交通的影响 3)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的影响 4)交通事故 5)道路本身的通行能力 车辆在以自由状态行驶的时候,时间是与距离成正比的,但是在实际的城市道路中,车辆不可能以自由状态行驶。行驶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干扰因素的影响,或多或少的阻碍了车辆运行过程中的通畅程度。 路段行驶时间和流量的关系建模 进行道路交通流量分析建模的主要目的: 1)分析目前交通网络的运行状况 2)发现当前交通网络的缺陷,为后面交通网络的规划设计提供依据 3)评价交通网络规划方案的优劣性、合理性

4)最大限度的减少交通阻塞的发生,提高交通系统服务水平 由交通流理论可知,交通量(Q)、速度(V)和密度(K)三参数之间的关系为 () 1Q KV =其中,Q 为路段的车流量,K 为路段车流密度,V 为路段行车速度。 当某一段公路上的交通量逐渐增大,达到/1Q C =时,道路上的车辆将开始产生拥挤,此时所计算到的交通密度称为最大密度,用j K 来表示,而j K 所对应的交通量就是路段通行能力C 。此时如果该路段的车辆仍不断增加,将最终导致交通阻塞,从而使速度最后达到零,整个路段道路(车道)被车辆全部占据,我们称此时道路上的交通密度为交通阻塞密度(又称为最大密度max K )对应的交通量显然为零。理论上通过该路段的时间为无限长,这种规律关系见下图。 又由速度-密度的线性关系表达式可知 ()() max 2f f V V K V K K =-其中,f V 为自由流行驶时的行车速度,max K 为路段拥堵到流量为0时的车流密度,其它的同式(1) 由(1)式和(2)式可知路段流量和路段车流密度之间的关系为 ()() 2max 3f f V Q K V K K K =-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桥梁和隧道安全风险评估的通知》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 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交质〔2011〕25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优化施工组织方案,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预控有效性,交通运输部以交质监发[2011]217号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对施工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加强学习,全面领会《通知》精神 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环境复杂,施工组织实施困难,作业安全风险较大,实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能够增强安全风险意识,改进施工措施,规范预案预警预控管理,有效降低施工风险。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工程项目要高度重视桥隧工程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对《通知》的学习,认真领会其精神要领,熟悉掌握桥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方法,为《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正式施行做好准备。 二、认真落实,积极开展桥隧工程风险评估试行工作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工程项目要认真组织开展桥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对照《通知》所划定的需进行评估的桥隧工程范围,排出桥隧工点进行试点评估;尤其是招投标工作已经完成、现场尚未全面动工的符合条件的项目,更要积极组织开展施工风险评估工作。为做好对全省公路桥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组织,请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建局将拟进行评估的项目工点名单及组织实施方案于7月底前报厅(质监局)。 三、及时总结,加快工程安全科学化管理步伐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工程项目要将桥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运用于目前正在开展的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以预防坍塌事故为主的工程安全隐

交通运输部以交公路发〔2010〕65号

交通运输部以交公路发〔2010〕65号正式颁布新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及质量鉴定工作,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该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细则中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等环节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质监总站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通用版)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通用版) 路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对于保障行车安全、减轻潜在事故程度,起着重要作用。良好的安全设施系统应具有交通管理、安全防护、交通诱导、隔离封闭、防止眩光等多种功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隔离栅、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等。 1.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辅助标志。设置交通标志的目的是给道路通行人员提供确切的信息,保证交通安全畅通。高速

公路上车速高,车道数多,标志尺寸比一般道路上的大得多。 2.路面标线 路面标线有禁止标线、指示标线、警告标线,是直接在路面上用漆类喷刷或用混凝土预制块等铺列成线条、符号,与道路标志配合的交通管制设施。路面标线种类较多,有行车道中线、停车线竖面标线、路缘石标线等。标线有连续线、间断线、箭头指示线等,多使用白色或黄色漆。 3.护栏 护栏按地点不同可分为路侧护栏、中央隔离带护栏和特殊地点护栏3种;按结构可分为柔性护栏、半刚性护栏和刚性护栏3类。公路上的安全护栏既要阻止车辆越出路外,防止车辆穿越中央分隔带闯入对向车道;同时还要能诱导驾驶员的视线。 4.隔离栅 隔离栅是高速公路的基础设施之一,它使高速公路全封闭得以实现,并阻止人畜进入高速公路。它可有效地排除横向干扰,避免由此产生的交通延误或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效益的发

如何做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

如何做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如何做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结合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对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和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状况,进行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从而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有序的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必然涉及到安全检查,从很大程度上来讲,做好了安全检查,就搞好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包括查制度、查纪律、查现场、查管理、查措施、查隐患等多项内容,其种类有经常性、专项性、定期性、季节性和临时性安全检查五大类;安全检查的基本方法有自检自查、交叉检查、抽查、辅助检查等。 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管理措施,通过检查,可以达到相互学习,提高认识,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排查隐患,增添方法措施,增强防范能力,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强化管理,促进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目的。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尽管上级对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和作用都作了严格的强调、要求,检查者本身也对检查的方法和效果做了不少的完善和改进,但安全检查所要达到的效果总是不很明显,避重就轻,走马观花式的各类检查,总是不同程度地存在,以至安全检查的发现、督

促、指导、警示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本人作为单位专职安全管理员,结合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实践,谈一下安全检查工作的一点认识和体会。 一、首先要明确安全检查的目的 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秩序,是保障经济建设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安全检查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发现不安全因素的存在状况,这是检查者首先要解决的思想认识问题。每次检查,要检查什么,通过检查要达到什么目的,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作为检查人员,应该先做到心中有数。在安全检查中,常有这样一种情况,被检查者只知道要检查的大概内容,检查者对参与的那次检查的目的、意义并不十分清楚。这样一来,随着时间的推移,检查的次数多了,检查者习惯了,被检查者松懈了、麻痹了、厌倦了,认为检查就是那么一回事。因此,每次检查之前,可以采用现场动员和谈心等方式,结合实际讲明检查的目的意义,让每个参与者目的明确,做到心中有数。的美女编辑们 二、其次要明确检查的内容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对道路运输企业来说,检查项目大致可分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管理

道路交通运输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道路交通运输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1、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BD)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A、群众利益。 B、依法管理。 C、安全便捷。 D、方便群众。 2、交通信号包括(ABC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A、交通信号灯。 B、交通标志。 C、交通标线。 D、交通警察的指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ABCDE)。(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A、警告。 B、罚款。 C、暂扣。 D、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ABCD)。(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A、特别重大事故。 B、重大事故。 C、较大事故。 D、一般事故。 5、交通事故责任鉴定分为(ABCDE)。 A、全部责任。 B、主要责任。 C、同等责任。 D、次要责任。 E、无责任。 6、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的经营手续、安全状况和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进行查验,对有(ABCEF)情况之一的,不得准许客运车辆载客出站。(依据:川运函<2008>1号) A、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经营手续及相关证照不符合规定的。 B、驾驶员酒后和 不按规定配备驾驶员的。C、客运车辆超载、超高的。D、无关人员和无关车辆。 E、天气恶劣不宜行车的。 F、报班车辆安检不合格的。 7、四级(含)以下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ABDF)和严禁车辆超载出站。(依据:川运函<2008>1号) A、确认车辆在二级维护有效期内。 B、检查进站车辆的营运证照。 C、安全例检记录卡或合格单不符合规定。 D、清点出站车辆载客人数。 E、超长客运派车通知单不符合规定。 F、严禁不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进站经营。8、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指挥、(BCD)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依据:交公路发<2008>2号) A、应急组织机构。 B、通信联络。 C、报告程序。 D、应急设备的储备。 E、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9、汽车客运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管理规定中“三品”指的是(ACE)。(依据:川运函<2008>1号) A、易燃物品。 B、放射性物品。 C、易爆物品。 D、剧毒物品。 E、易腐蚀物品。 10、全省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保险金额标准为20万元/座的班线客运包括(BCD)。(依据:《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16条) A、农村班线客运。 B、旅游客运。 C、包车客运。 D、其他班线客运。 11、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项目包括:(ABCDEF)、轮胎、随车安全设施以及 其它设号)<2008>1(依据:川运函施。. A、转向。 B、制动。 C、悬挂。 D、传动轴。 E、万向节及中间轴承的连接部位。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严季调研员解读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严季调研员解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修订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以下简称《危规》)自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对遏止重特大恶性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良性管理,有力地保障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进一步加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于今年10月颁布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由于《危规》中已有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内容,故在执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同时,应废止《危规》中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条款、内容。同时,各地在执行《危规》的过程中,发现有关剧毒、爆炸品运输的条款存在一些问题急需解决。这样,交通运输部在制订《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同时,修订了《危规》。即:颁布了《关于修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以下简称《修订案》),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对《修订案》的理解,现将其修改的主要内容做如下介绍。 《修订案》共有五条。其与《危规》原有五条的区别在于: 一、在排除条款,增加“放射性物品” 将《危规》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修改为:“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二、删除了《危规》中有关涉及放射性的条款、内容 (一)删除了《危规》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中的“放射性”。 (二)删除了《危规》第八条第(一)项第6款“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中的“放射性”。 (三)删除了《危规》第十条第(五)项“……,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中的“放射性”。 (四)删除了《危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

2017年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2017年***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工作计划 为全面贯很《陕西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落实省、市交通运输工作安排部暑和全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做好全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2017年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公路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2017年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计划: 一、督查工作计划 (一)、2017年项目 1、续建项目:2016年通村四级公路工程项目。 2、计划开工项目:2017年通村四级公路工程项目。 (二)督查依据 1、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置监督规定》、《陕西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公路建设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省厅、省质监局、市质监站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 2、有关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强制性条文。 3、项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4、项目管理办法、监理单位及监理计划、监理细则、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等。 (三)监督内容 监督内容按照工程项目开工进展情况和单位工程内容全年计划为12类,具体如下: 1、依法督查违反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试验检测等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完成质量责任登记工作; 2、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试验检测等单位革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3、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项目部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是否规范有序; 4、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施工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到位,是否按有关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按有关要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预案; 5、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分析报告(1)

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环境分析 一、行业简述 现代运输方式主要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5种。其中道路运输是以道路为运行基础,以站场为作业基地,以车辆为主要工具,以实现旅客和货物位移为目的的生产活动。道路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服务性行业之一,是国家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其他运输方式的重要纽带。道路运输具有机动、灵活、快速、经济,可以实现“门对门”直达,运行范围广泛等许多其他运输方式所不能取代的优点,在交通运输系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行业现状 1、行业内主要企业情况 我国道路运输行业企业众多,但是由于受行业特点所限,覆盖全国的跨省市、跨区域的大规模道路运输企业较少,行业集中度仍然较低,市场份额十分分散。从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公布的“中国道路运输百强诚信企业名单(2016 年)”来看,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全国排名十一,山东省内排名第一,全国名列前五名的公司为苏州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二公共汽车公司、广东粤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汽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以上五家公司各自网站信息,其简要情况如下:(1)苏州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公路客运的主导型企业,截至2015年11月,苏州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下设11个分子公司、控股企业70个、20个参股企业,营运车辆11,000多辆,14个国家一、二级客运汽车站,营运班线656条,日均发送旅客达66万人次,已基本形成道路客运、现代物流、公交出租、综合旅游、汽车修理、站场经营、金融地产等多元经济协调发展的产业新格局。

(2)广州市第二公共汽车公司:公司下辖9个内部分支机构,26家投资企业,以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客运站场和车辆维修为主业,运行线路遍及广州、横跨广佛、辐射珠三角。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二公共汽车公司(含投资控股企业)拥有各类营运车辆8,636台,经营线路872条,员工23,306人。 (3)广东粤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3399),主要从事提供汽车运输及配套服务、综合物流服务和高速公路相关服务,汽车运输业务主要分布于粤港等地,截至2015年6月底,管理的站场83个,营运客车7,424辆,班车线路1,378条。 (4)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重点现代物流企业的第一位,在重庆和西部地区道路客运市场具有主导地位;截止到2014年底,拥有各类客货车辆2万余辆,长江标准化船舶运力达30万吨;拥有物流站场45个,已经建成和在建仓储面积70余万平方米。 (5)南通汽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核心业务为道路客运、道路货运及农副产品经营。截止2014年12月底,下属21个子(分)公司,9个一二级客运站和二个现代物流园区,拥有7,000多员工、营运客车2,100多辆、营运线路600多条、日发班次6,400多班。 2、行业发展现状 2015年全国公路道路运输业载客量车辆为83.90万辆,较上年同期减少0.8%;客位2148.58万个,较上年同期减少1.9%;客运量161.91亿人,较上年同期减少6.75%;旅客周转量10742.66亿人公里,较上年同期减少2.31%。从各项数据来看在2015年均出现了负增长,市场规模已经饱和并呈现下滑趋势,行业天花板已经开始逐步显现。行业2011年至2015年的各项数据统计如下: 全国公路道路运输业载客车辆及客位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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