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投行先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常见问题解答(第一期)

【投行先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常见问题解答(第一期)

【投行先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常见问题解答(第一期)
【投行先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常见问题解答(第一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常见问题解答

(第一期)

第一部分挂牌申请相关问题

一、企业申请挂牌的条件有哪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2.1条规定:

“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相关内容详见《业务规则》第二章关于股票挂牌的相关规定。

二、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挂牌?1《业务规则》第

2.1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因此,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挂牌,对国有或外资持股比例、股东背景也无特殊要求。

如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申请挂牌材料除常规材料以外,还需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三、高新园区的企业申请挂牌是否有行业限制?《业务规则》第

2.1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我们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兴业态的企业申请挂牌,同时也接收传统行业企业的挂牌申请。

四、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是否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如可以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均可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程序。但在申请挂牌前须停止其在区域股权市场的转让、发行等行为,已进行的发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应完成在区域股权市场的摘2牌手续。

五、申请挂牌企业是否需要政府出具确认函?

考虑到中国证监会已与相关省级政府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地方政府在挂牌公司后续监管和风险处置中的责任。因此,《业务规则》取消了中关村试点期间关于“申请挂牌公司应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的规定。

六、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如何申请挂牌?《业务规则》第

1.10条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为二百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符合本业务规则条件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因此,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

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关于200人以上股东的企业如何确认的问题,证监会正在研究明确。

七、挂牌企业如何进行定向发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正在制定并将择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股票业务细则》及其配套文件。届时,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上述细则和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定向发行。3在定向发行细则及有关配套文件正式发布实施前,为了满足挂牌公司的正常融资需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于近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备案业务指南》。凡是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挂牌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同意函》的公司,及公开转让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司,可按照上述指南的规定实施属于豁免核准的定向发行。

八、新三板挂牌公司如何进行转板?

对挂牌公司“转板”的需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坚持开放发展的市场化理念,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可以自主选择进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

关于“转板”的条件,挂牌公司成功“转板”的关键是能够满足交易所市场的准入条件,而交易所市场的准入条件将在很大程度上与首次公开发行核准条件相衔接。因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逐步完善市场功能体系,满足挂牌公司发展的需求,同时将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进一步促进与其它市场的有机衔接。

关于“转板”的操作,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之前,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股份转让。如中国证监会4核准挂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证券交易所同意挂牌公司股票上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九、大股东解限售有什么相关规定?挂牌前12个月以内的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外的股东买卖的股票是否受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据《业务规则》第

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5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挂牌公司股东如果符合上述身份或情形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所持股票的解限售。

第二部分主办券商相关问题

一、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时,是否要约定副主办券商?

答:

根据《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实行副主办券商制度。因此,不需要在签订推荐挂牌协议时约定副主办券商。

二、为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提供专业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是否需要申请核准或备案?

为股份公司向我司申请相关业务提供中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不需要向我司申请核准或备案。但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会

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根据司法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须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要求开展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6三、如何申请成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3.建立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库存股管理制度、做市风险监控制度及其他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4.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由于相关技术系统开发原因,我司暂不接受做市业务申请。具体申请做市业务的规定将在条件成熟时公布。

第三部分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问题

一、原在中关村试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如果不符合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如何参与交易?

与中关村试点相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机构投资者设置了一定的财务指标要求,对自然人投资者从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维度设置准入要求。

对某些原在中关村试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如不符合72

013年2月8日颁布实施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7条规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在重新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后,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何时实施?具体要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已于

2013年2月8日发布并施行,明确了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者: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3、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的投8资者;

2、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第四部分其他问题

一、试点的高新园区何时扩容?下一步扩容的范围包括哪些园区?2012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中关村、天津滨海、上海张江、武汉东湖4个国家级高新园区,园区内企业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公开转让。随着股转系统为中小企业提供股份交易与融资的功能逐步显现,在推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我们将积极研究扩容的实现路径,并努力推动试点尽快覆盖全国。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如何收费?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3]7号)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需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转让经手费;挂牌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股份转

10

让系统挂牌,需按总股本缴纳挂牌初费和挂牌年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通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及代收税项)明细表》。

五、深交所退市企业ST创智在新三板挂牌情况,何时可以交易?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规定,在其从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后45个转让日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目前,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完成挂牌手续的办理,于4月22日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同时,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正在策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暂停转让。主办券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因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而申请暂停转让,符合上述规定。因此,4月22日起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暂停转让。

11

改制中税务问题整理

特别申明:本文档非上传者原创,文档来自于投行先锋论坛,作者为chinacpazhang,文档上传为了赚取积分~·~~~~ 改制中税务问题整理 一、外资转内资涉及的税收问题 1、外资在新税法实施前主要享受的税收优惠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外资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第五条的规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2)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二、公司吸收、合并过程中的税收处理、税收优惠、免税条件、非股权支付额的概念?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股权支付概念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介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介绍 目录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现状分析 (3) 1、新三板企业挂牌家数 (3) 2、挂牌企业区域分布 (4) 3、挂牌企业行业分布 (5) 4、历年定向增发募集资金情况 (5) 5、转让方式情况 (6) 6、最近1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概况统计 (6) 7、最近1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成交统计 (6)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历史 (7)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本情况介绍 (8)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基本情况 (8)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特点 (9)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主板市场的差异 (9) 4、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与主板、创业板上市财务指标的对比 (9)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功能介绍 (10) 1、融资功能 (10) 2、价值发行 (12) 3、规范治理 (12) 4、促进股份流通 (12) 5、提升形象 (12) 6、并购扩张 (13) 7、股权激励 (13)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 (14) 六、企业申请挂牌的流程与实践——6-8个月或更长 (16) 七、特殊挂牌公司介绍 (16)

1、上市公司直接持股及控股的挂牌公司介绍(不完全统计) (16) 2、上市公司间接控股及参股的挂牌公司(不完全统计) (17) 3、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 (18) 4、证券公司、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公司新三板挂牌 (18) 5、因被收购终止挂牌企业 (18) 6、已转板企业情况 (19)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前景分析 (19) 1、政策方面分析 (19) 2、机构投资者活跃度增加 (22) 3、新三板转板机制的日益临近 (22) 4、竞价机制的推出 (2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做市商做市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做市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第三条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其他机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三)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申请备案,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做市业务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的合规审查意见等; (五)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同意从事做市业务的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审慎原则,可对做市商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业务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做市商做市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备证券投资、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研究或类似从业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做市业务规则; (四)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处分;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业务人员应当签署《做市业务人员自律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方法

附件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退市公司(包括本暂行办法发布后新挂牌的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本暂行办法发布后依法完成退市手续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公司股东办理股票确权登记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第三条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后方可进行转让。 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负责到中国结算办理有关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及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事宜。 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的相关事项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为公司股票转让提供登记、存管、结算等服务。 第五条公司及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15731344.html,或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15731344.html,)上发布股份确权公告,股份确权公告中应说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况,通知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手续、时间安排以及股票开始转让的时间。 第六条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股东可到任一主办券商办理股份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持有公司非流通股或限售股的股东须到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公司股东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应向相关主办券商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投资者 1、本人身份证; 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 3、证券账户卡; 4、《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机构投资者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2篇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2篇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2篇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相关范本。欢迎阅读与参考!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一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于年月日在设立,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其中,甲方占 %出资额,甲方愿意将其占合伙企业 %的出资额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出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资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伙企业 %的出资,根据原合伙企业合伙人协议规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伙企业 %的出资额以人民币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分次(或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出资额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出资没有设定质押,保证其出资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 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伙企业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企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后,乙方成为上述受让"企业"财产的合法出资者,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人之间的合伙人协议的约定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投行先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常见问题解答(第一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常见问题解答 (第一期) 第一部分挂牌申请相关问题 一、企业申请挂牌的条件有哪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2.1条规定: “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相关内容详见《业务规则》第二章关于股票挂牌的相关规定。 二、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挂牌?1《业务规则》第 2.1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因此,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挂牌,对国有或外资持股比例、股东背景也无特殊要求。

如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申请挂牌材料除常规材料以外,还需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三、高新园区的企业申请挂牌是否有行业限制?《业务规则》第 2.1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我们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兴业态的企业申请挂牌,同时也接收传统行业企业的挂牌申请。 四、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是否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如可以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均可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程序。但在申请挂牌前须停止其在区域股权市场的转让、发行等行为,已进行的发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应完成在区域股权市场的摘2牌手续。 五、申请挂牌企业是否需要政府出具确认函? 考虑到中国证监会已与相关省级政府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地方政府在挂牌公司后续监管和风险处置中的责任。因此,《业务规则》取消了中关村试点期间关于“申请挂牌公司应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的规定。 六、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如何申请挂牌?《业务规则》第 1.10条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为二百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符合本业务规则条件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因此,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股票转让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

对相关股票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 第二章转让市场 第一节转让设施与转让参与人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股票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 第九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转让。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国发〔20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

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三、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依法需要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无需再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四、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具有业绩波动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应当严格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制定并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建立市场监控系统,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设施,保障技术系统和信息

关于有限合伙公司成立、股权变更、股权转让的资料.docx

关于有限合伙公司成立、股权变更、股权转让的资料 一、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需要的资料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提供注册地址(需要提交自持房屋的产权证明 ; 或房屋租赁合同)。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 ; 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 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 交相应证明。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有限合伙企业开户需要的资料 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企业简 介、贷款申请、法人代表身份证及简历、主要股东的身份证及简历、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及简历、近三年(或两年)财务报表及即期财务报表、贷款用途佐证资料、银行流水等 (三)注册一个合伙制企业,注册流程和费用: 1、政务中心工商窗口核名;30 元 2、股东带核名通知书联系银行开设验资户; 3、联系会计师事务所出验资报告;(注册资本 50 万标准价 1200;100 万 2500;500 万 5000;一般都有折扣) 4、到工商窗口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费:注册资本的 0.0008 ,超过一千万部份按 0.0004 收取,超过一亿元部份不收费,营业执照副本费: 10 元) 5,公安局指定公司刻章(150 元到 200 元每枚) 6、政务中心质检局窗口登记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市级公司108 元,省级公司148

专题总结:保荐代表人考试真题及解析(2013.5.6)【投行先锋论坛历年所有试题-未完成

专题总结:保荐代表人考试真题及解析 一、投资银行业务能力 1.中小板上市公司董事长可以兼职的是() A、总裁 B、控股股东董事长 C、子公司董事长 D、董秘 E、子公司总经理 答案:ABCDE 解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在控股股东、 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总结:首发办法只对高管做了限制性规定。

2.中小板上市公司董事可以兼职的是() A、控股股东董事长 B、控股股东总经理 C、控股股东财务人员 D、子公司总经理 答案:ABCD 解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在控股股东、 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中小板持续督导过程中保代需要对()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A 证券投资 B限售股流通 C 对外担保 D 发放委托贷款 答案:ABCD 解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股转系统公告[2014]28号 【发布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4.04.25 【实施日期】2014.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 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4]28号)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并已获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4月25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规定。 第三条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转让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行使相关转让权利,获取相关转让服务,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设立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编号: HT-20216531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Other special terms will be listed bellow.

[标签: titlecontent]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一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于年月日在设立,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其中,甲方占%出资额,甲方愿意将其占合伙企业%的出资额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民法典》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出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资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伙企业%的出资,根据原合伙企业合伙人协议规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以人民币万元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

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分次(或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出资额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出资没有设定质押,保证其出资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 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伙企业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企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后,乙方成为上述受让"企业"财产的合法出资者,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人之间的合伙人协议的约定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保代考试试题汇总

保代考试试题汇总 由荷舞清风汇总整理 1、出具三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时,涉及前期报表的调整,需要调整以前的账目吗?调整分录计入当年,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大家说可以吗?,是否非要将以前的账套反结账,重新调整分录。就是不需要调账,只需在当期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记账重述以前年度的报表就ok了 结论:只要账已经合帐,就不可以调账的. 一般而言,在做IPO三年一期的审计时,都涉及到你说的这个问题,通常情况下: 1、如果存在的审计调整事项不多,只是做调表处理,即对以前年度的报表进行重述,并将账务调整在当前年度对于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的差异在差异报告中进行专项说明 2、如果存在的审计调整事项非常多,实务中也有将以前年度的账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账表与申报报表一致对于调整后的报表与原始报表不一致的,一般由企业将已经报送到工商、税务的报表进行了更换。 3、对于调整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一般由企业同税务部门进行了沟通,并追缴了相关税费 以前年度的账簿即使出现了错误,也是不能修改的,只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同时在报表调整相关错误的科目,不能调账簿 2、首发办法中规定的“36个月”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结论:第二十五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3、A公司持有B公司30%股权,去年A公司与B公司其他股东协商,A受让B公司股权25%,且双方股东约定协议签订后转让的25%股权所对应的利润分成由A公司享有,但是这个25%股权直至股改基准日也没完成工商变更,请问股改时这25%股权在会计上应如何做账?所对应的利润分成能否计入“投资收益”?该利润分成能否作为经常性损益?转让款已付,审批已批准。因为某些原因,工商变更目前还无法完成。利润分成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投资收益”? 结论:第一款项已经支付,第二,审批已过,第三已经取得了资产的收益权,根据资产定义,符合了资产定义,因而可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入账,实质重于形式。详情可参见企业合并时点日的确定。5%,派有董事,也是要按权益法的. 实质重于形式!!! 其他意见:1、如果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则确认投资收益,但是根据持股比例应该用权益法,所以确认的投资收益不是分红的部分,而是企业赢利*25%; 2、如果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则不确认投资收益。因为该笔支付不是投资,确认投资收益师出无名。分红建议进营业外收入,如果分红超过投资以后收益,建议超出部分冲减投资成本。 3、能否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可能:(1)假设工商执照短期可以办理,同时办理无实质性障碍,可以确认。正如企业合并日的判断,什么算获得“控制权”?其实,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有主观判断空间。以“股权转让款大部分支付”为例,同样可以说我只支付49%并不影响我控制该公司,实际上可能真的没有影响。判断谨慎程度不同,得出结论就不一样,无所谓绝对对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从最谨慎的角度看,可以遵循惯例和最严格的判断标准不予确认,肯定不会有错;

合伙企业股份转让协议范本

合伙企业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江阴昌驰机械有限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设立,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万元。其中,甲方占_____%出资额,甲方愿意将其占合伙企业_____%的出资额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 合伙企业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合伙企业拥有的_____%股权。 现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出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资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伙企业_____%的出资,根据原合伙企业合伙人协议规定,甲方应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伙企业_____%的出资额以人民币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在公司盈利后在5年内支付给甲方,直至支付完为止。 二、甲方保证: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出资额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出资没有设定质押,保证其出资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伙企业盈亏(含债权债务)分担: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合伙企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乙方成为上述受让“合伙企业”财产的合法出资者,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人之间的合伙人协议的约定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见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_____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生效。 九、其他: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转让方: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保代考试法规(投行先锋20部核心法规更新截止2020年07月15日)

二十部核心法规 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2)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12) 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17) 4、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5) 5、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33) 6、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公告[2020]11号) (43) 7、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46) 8、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53) 9、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0年06月12日证监会公告〔2020〕36号) (59) 1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62) 1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 (69) 12、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73) 1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19年修订) (80) 1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82) 1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95) 1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7日全国股转公司) (105) 1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 (110) 18、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公告〔2020〕21号) (117) 19、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2015年9月18日中国证监会上市部) (118) 20、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 (125)

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2008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3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2月7日证监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37号)修订;根据2020年06月12日证监会令第170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从事下列发行事项,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在实施证券发行核准制的板块,发行人应当就上述已发行证券的上市事项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业务资格。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应当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保荐代表人自律管理规范,组织非准入型的水平评价测试,保障和提高保荐代表人的专业能力水平。 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审慎,与接受其服务的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专业判断的情形。 第七条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

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促进企业发展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完善的资本市场服务,并推动企业实现自身的“基因改造”。 1.直接融资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小额、便捷、灵活、多元”的融资制度安排符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特征。挂牌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挂牌同时发行股票,或挂牌后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优先股等多元产品进行融资。 2.股票公开转让 企业挂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前,股权缺乏公开流动的场所和途径,而挂牌后,股票交易方式除了协议转让外,还可选择能有效盘活市场流动性的做市转让和竞价方式,公司股份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自由流通。股份适度流动不仅方便投资人的进入和退出,还可以带来流动性溢价。 3.价值发现 普通公司的估值方式较为单一,通常以净资产为基础估算,不能体现出企业发展潜力。资本市场看重的是企业未来的成长性而非过往表现。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二级市场会充分挖掘出公司潜在价值,企业估值基准也会从挂牌前的净资产变为成长预期。实践中,很多企业一经挂牌就受到众多战略投资人的青睐,公司估值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4.并购重组 资本市场平台的并购重组是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重要战略途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通常处于细分行业领先地位,增长潜力大,发展过程中主动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以及被上市公司等收购的情况时有发生。证监会已出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减少了事前行政审批事项,突出企业自治,降低并购重组成本。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可借助市场平台进行产业整合,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乘法效应。 5.股权激励 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在发展中普遍面临人才、资金两大瓶颈,而股权激励是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支持挂牌公司以限定性股票、期权等

普通合伙企业股份转让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 普通合伙企业股份转让协议诚信?合作?共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书的作用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可以下载修改后或者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鉴于: 1.甲方系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____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__________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后之日起______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四、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税费 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六、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甲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所有者权益 投行先锋汇总

所有者权益投行先锋汇总 一、 (判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导致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 答案应该是对的。 会计分录如下:借:股本 100 资本公积 9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假设回购1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值10元。全部为现金回购。 是正确的,库存股是净资产的抵减项。注销时,所有者权益不变。 二、 请教,半年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与上年同期比还是与期初比较? 看了一些公司的报表, 有些蒙了。 左列的“本年年初余额”应当等于右列最底下一行“本期期末余额”吗?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右半部分指的是上年全年数,即,本期年初余额=右半部分的最底下一行,但如涉及追溯调整时,则左边第四行=右半部分的最底下最后一行. 是上年全年的权益变动表,反映的是所有者权益变动的过程,所以是有衔接关系的,即:本期期初数就是上年期末数(只是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按整年的格式来的,所以看到上年同期数容易引起误解) 三、 1.下列交易或事项中形成的资本公积,在处置相关资产时应转入当期损益的有( )。 A.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中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时形成的资本公积 B.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形成的资本公积 C.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 D.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形成的资本公积 E.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形成的资本公积 2.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或事项中,不会引起上市公司股东权益总额发生增减变动的有( )。 A.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

B.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C.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D.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 E.宣告分派股票股利 3.下列有关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正确的有()。 A.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B.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其他权益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C.以企业合并以外的方式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大于权益性证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该计入资本公积 D. 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还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E. 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该计入资本公积 1、bcde 2、BCE 3、abcd 四、 A公司是上市公司,其60%股权由甲企业控制,B公司、C公司同为甲公司的子公司,2009年至2010年有以下业务: (1)2009年1月10日A公司向甲企业定向增发股票1 000万股(每股1元),购买甲企业持有的B公司80%的股权,B公司股权的账面价值为3 000万元,A公司增发股票的市场价值为3200万元; (2)2009年5月6日A公司以银行存款2 500万元购买C公司60%股权并能够对C公司实施控制,C公司个别报表上所有者权益为3 800万元,C公司合并报表上所有者权益为4 000万元; (3)A公司2009年12月31日以4 600万元购入与本集团无关的W公司100%的股权,购买日W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4 000万元,公允价值4 500万元,差额为一项尚需折旧5年的固定资产所致。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5 000万元收购了A公司持有W公司股权,该日W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 800万元,除实现净利润外W公司没有发生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不考虑其他因素。 计算各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包括: ①A公司向甲企业定向增发股票; ②A公司购买C公司60%股权; ③2009年A公司购买W公司股权; ④2010年甲公司购买A公司持有的W公司股权,甲公司确认长投金额。 1、向甲发行股票合并B公司,长投以B公司账面价值的份额计算,即3000*80%=2400; 2、现金购买C公司,长投仍以C公司账面价值(合并报表的)份额计算,即2400;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