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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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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制度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析摘要:土地是民生之本,是农业活动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制度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农村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之症结所在。为此,对农村土地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既是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也是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根据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现实情况,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现有问题做出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土地改革模式土地制度缺陷

一、土地制度国内外相关理论综述

土地制度的概述: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是我们进行土地制度创新研究的主要理论依据,而至于什么是土地制度,学者们存在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国内外理论界存在着明显的分歧。简单来说,存在以下五种代表观点:

1、土地制度是一定社会经济制度下一个国家与社会因人们利用土地而产生的人地关系以及其中人与人关系的一种法定的结合形式,即由国家社会定制的人们共同遵守的土地利用法制规范与政策。

2、土地制度是一定经济条件下土地关系的总和,是关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管理的原则、方式、手段和界限等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化体系,它反映着因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3、土地制度是由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及其他要素构成的社会经济制度。

4、土地制度有广义与侠义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有关土地问题的一切制度,侠

义的土地制度主要指土地所有、使用与政府管理三大制度。

5、土地制度包括两个基本制度,一是土地的所有制度,而是地权制度即土地产权制度。

上述的五种专家学者的观点反映出其不同的视角和思维,前四种属于广义的土地制度,后一种是侠义的土地制度。从发展的观点来讲,土地制度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其形成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与人地关系的演进,因此从本质上讲,农村土地制度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综合以上的学者观点,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二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三是农村流转与配置制度;四是农村土地收益制度等。

二、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

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 是20世纪80年代初形成的。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看,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承包期不稳定、宅基地产权不清等。同时

由于土地要素配置时间长、效率低、交易成本过高, 造成土地闲置、浪费和稀缺并存。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

中国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集体”是哪一级,在法律规定中则较为含糊。例如,在《宪法》中被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指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为此,在集体所有制下,“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是不明晰的。所有权的虚设造成产权模糊,“责、权、利”不清,法律赋予农民的权益,由于实现形式的模糊不清而得不到落实和保证,但农民却要承

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二)农民在土地使用中的承包权不稳定,承包经营的内涵、性质不明确

国家、集体和农户间的土地产权关系模糊, 集体和农户的利益往往受到侵害。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现行的法律虽作了一些解释, 但农民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并不明确, 其利益易受到侵害。由于按人口均分土地存在内在的不稳定性, 虽然国家对农地承包期有明确的规定, 但实际农地承包经营期经常调整, 这种情况造成了农民对农地经营的短期行为, 即对农地的投入不足。土地承包权的债权属性不利于农户对抗乡村干部随意调整土地、更改土地合同的侵权行为。政府关于将土地承包期在原先耕地使用权15年的基础上再顺延3O年的政策,在实践中执行艰难。根据人口的变化,周期性地进行土地的调整是司空见惯的事。然而这种调整严重损害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土地的频繁调整与过短的承包期限,使得许多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缺乏安全感。

(三)、土地流转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欠缺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在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政策上也始终允许和鼓励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作为启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中介和金融动力,还无法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范化、市场化、法制化,以致土地流转市场存在盲目性和违规性,严重损害了有关农民的权益。

由于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欠缺,对于大多数农户家庭而言,承包地是他们的命根子,是他们最可靠的社会保障。因此,虽然一些农民离开土地去从事非农经营,他们仍会为保有土地而支付费用,这就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或低效利用。而少地农产,即使劳动力充裕,也只能精耕细作,不能获得规模经营的效益,这就造成了土地资源的紧缺与弃耕薄耕的矛盾。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完整

现行农村土地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主要特征是“一宅两制”,即房屋归农民私有,宅基地

归集体所有。由于农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拥有所有权,而房屋附着于宅基地之上,是典型的不动产,因此出卖房屋,就必然要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法律间接地承认宅基地可以转让。《物权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农民依法对其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同时《物权法》在第一百三十五条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上述重重限制之下,农村宅基地几乎不能流转。可见,从现有法律和政策规定来看,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权能是不完整的。

三、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发展方向

(一)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思路

现存的土地制度的重点在于完善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应进一步通过法律和政策,强化农户经营主体的地位;在维护土地公平分配原则的同时,有限度的按照效率原则配置土地,以改变土地细分化,规模不经济的状况;发育土地使用权市场,促进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推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二)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对于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不少地方仍然有许多农民不愿交纳自己的那小部分,其原因是复杂的,既有认识问题,也有客观上的贫困问题,更有制度上的问题。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由于限制流转,削弱了农民的融资能力,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影响到了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只有加快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相关法律制度,才能真正体现农村宅基地的保障与资产增值的双重功能。

(1)建立以保障农民权益为价值取向的法律制度

中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和《物权法》都选择了保障农民居住权的价值取向。

从《物权法》来看,它只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后果等,而对于宅基地是否可以出租、赠与或继承等还留有法律空白,另外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规定也较为简单。一个完整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体系应包括明晰宅基地产权,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取得方式、内容、行使、流转、消灭、法律责任及其他法律应当规定的条款。

(2)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有偿使用制度

无偿使用宅基地原本是对于“一户一宅”作出的规定,现阶段由于“一户多宅”的现象十分严重,如果继续贯彻无偿使用的原则势必会鼓励农村居民多占、超占宅基地,从而影响农村宅基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并造成宅基地资源紧张和占用耕地。标准面积内宅基地的使用是无偿的,有偿使用仅是针对“一户一宅”以外的宅基地的使用进行收费,收缴的费用应纳入农村保障基金。对于那些不交超占宅基地使用费的,应强制收回超占的宅基地。只有这样才能够约束居民多占超占宅基地行为,促进宅基地的有效利用。同时要建立与城市居民一样具有法律效力的宅基地使用权强制登记制度及相应的监督与法律责任追究体系,从制度上解决农村宅基地超占面积、“一户多宅”等问题。

(三)规范农村土地征用制度

要缓解征地的矛盾冲突,最低成本的政策是要明确农村土地制度与城市土地制度。“同权同利”是指农村集体的所有权与城市政府的所有权既然同是所有权,就该享受同等权利;农村农户的使用权与城市开发商的使用权既然同是使用权,也该享受同等权利。国家应严格农田审批制度,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一般的城市扩张和商业开发不能轻易占用基本农田.以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应提高占用基本农田审批级别,不能层层都可以批地。基本农田经批准转移用途后,要向社会公开,便于承包农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有关方面的监督,发现漏报、少报、不当占用时,能够及时纠正;完善土地征用立法、征用程序,强化

监督、约束机制;严格划分公益性用地、行业性用地、经营性用地的界限;征地补偿应遵循市场化原则,探索多种补偿方式。

Comment on the research of r ural land system reform progress

Name:Chenjingyi No:10108092003

Abstract:Land, the chief resource for people’s life, is the fundamental production material for agriculture. It is significant to set up perfect rural land system for the promotion of the social harmony.Nowadays, the matter of rural land is a crux to the questions with “agriculture,countryside,and peasants”. Therefore to standardize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countryside’s land is either the guarantee that achieving continuable deve lopment of China’s rural evens whole national economy or the great subject that now—aday agricultural economy and society to be in stable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according to realistic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rural economy and society,gives basic ideas for reform and innovation of rural land system.

Key word: rural land system; innovation and reform ; patterns of innovation; the problems of land system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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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高尚全:《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新型的产权制度》经济研究,1991年第三期.

《土地资源管理》复习要点

一.土地的概念、特性、功能 1.土地的概念:土地为多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学科定义不同。 2.土地的特性:自然性;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土地沃度的差异性;土地利用的可更新性;土地位置的空间性;土地属性的两重性(①生产力属性: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②生产关系属性:土地占有是土地关系的基础)。 3.土地的功能:养育功能;承载功能;仓储功能;经管功能。 二.土地资源管理相关内容 1.地籍的概念: 2.地籍的类别: 3.地籍的历史沿革:明代鱼鳞册(重点) 三.土地调查 1.调查方法的选择 (1)简单丈量法(2)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的数据库网络通信技术,采用业外、业内相结合的调查方法。 2.航空外业调绘的基本方法:(教材P64.) 3.界址点的选定:(教材P68.) 四.土地评价 1.土地评价的概念:土地评价是指以数量形式对土地的构成因子(土壤、气候、植被、地形、天文)的状况和土地投资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2.土地适宜性评价:(教材P86.) 3.权重的确定方法:德尔菲法。 五.土地登记 1.土地登记的概念:土地登记或称不动产登记,是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教材P107.) 2.土地登记制的类型:契约等机制:法国制;权利登记制:德国制; 托伦斯等级制:澳大利亚制。(详见教材P107—108)。 3.设定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的他项权利设定登记是指对一宗土地上新设定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的土地登记。 4.权利设定登记与出示土地登记的区别:(教材P114.) 5.土地权利确定的原则: (1)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则;(2)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划分原则; (3)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划分原则; (4)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集体之间使用土地的权属问题分阶段处理原则; (5)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原则;(6)重复征用和划拨一般以后者稳准原则;(7)界限和面积不吻合的一般以界限为准。(教材P121—122) 6.不合理权属界线的调整方法:(教材P123.) 六.土地产权 1.土地产权的概念:土地产权是指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地役权等多项权利。 2.罗马法对体内各一块土地不同部分所有权的规定:(教材P167.) 七.地价及评估(教材P251.) 1.地价的概念和内涵: 2.地价的特点: 3.地价的种类: 4.地价的评估方法: 八.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问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有的村强制将出嫁女户口迁出。如木脚乡、陇城镇前几年就将农嫁居、农嫁农妇女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9个办法).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三年十月

目录 1、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 2、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6) 3、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13) 4、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27) 5、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7) 6、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37) 7、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移交与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49) 8、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55) 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60)

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登记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登记备案的从业单位包括:勘测单位,可研、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第二章登记备案的条件 第三条申请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的单位须是国内注册的独 立法人,并在甘肃省内设立有专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提供具有履行合同、项目执行保障能力承诺书;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勘测单位申请单位应具备丙级(含丙级)以上《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应含有包括下列之一: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或地籍测绘。 第六条可研、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乙级(含乙级)以上土地规划资质;工程咨询、工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 正根据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可以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继承。 第三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的职责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市辖区或者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 第五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受法律保护。

国土资源局机关工作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局机关工作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机关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守则 1、全局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和业务素质。 2、自觉做到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立足本职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无私奉献,共同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献计献策,树立国土资源队伍新形象。 3、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串岗;尽职尽责,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廉洁勤政,秉公执法。执法行为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不按规定办事,造成执法过错或不良后果的,责任人要承担行政、法律和经济责任。 5、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履行国土资源《十项为民措施》,严格遵守国土资源《五条禁令》。

6、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服务要做到热情、规范、文明,杜绝“生、冷、硬、横”和“吃、拿、卡、要、报”等现象。 7、遵纪守法、严以律已。不习练法轮功、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杜绝“黄、赌、毒”等违法犯罪现象。 二、机关考勤制度 1、上班实行签到制。每日上班,由本人按时到办公室签到。签到时间为上班前后5分钟内,延迟5分钟签到者,视为迟到,延迟1小时以上无论上班与否视为旷工。 2、工作时间内个人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请假。请假须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经领导批准、交办公室考勤员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党组成员及科室负责人请假须经局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婚假、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考勤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纪检组长负责监督,按制度规定严格实行。 4、考勤记录每月汇总一次,并予以公布。全年累计迟到20次、旷工10天以上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三、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局长负责,办公室统一安排。用车单位应提前提出用车计划,经

土地管理制度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析摘要:土地是民生之本,是农业活动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制度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农村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之症结所在。为此,对农村土地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既是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也是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根据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现实情况,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现有问题做出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土地改革模式土地制度缺陷 一、土地制度国内外相关理论综述 土地制度的概述: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是我们进行土地制度创新研究的主要理论依据,而至于什么是土地制度,学者们存在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国内外理论界存在着明显的分歧。简单来说,存在以下五种代表观点: 1、土地制度是一定社会经济制度下一个国家与社会因人们利用土地而产生的人地关系以及其中人与人关系的一种法定的结合形式,即由国家社会定制的人们共同遵守的土地利用法制规范与政策。 2、土地制度是一定经济条件下土地关系的总和,是关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管理的原则、方式、手段和界限等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化体系,它反映着因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3、土地制度是由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及其他要素构成的社会经济制度。 4、土地制度有广义与侠义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有关土地问题的一切制度,侠

义的土地制度主要指土地所有、使用与政府管理三大制度。 5、土地制度包括两个基本制度,一是土地的所有制度,而是地权制度即土地产权制度。 上述的五种专家学者的观点反映出其不同的视角和思维,前四种属于广义的土地制度,后一种是侠义的土地制度。从发展的观点来讲,土地制度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其形成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与人地关系的演进,因此从本质上讲,农村土地制度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综合以上的学者观点,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二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三是农村流转与配置制度;四是农村土地收益制度等。 二、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 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 是20世纪80年代初形成的。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看,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承包期不稳定、宅基地产权不清等。同时 由于土地要素配置时间长、效率低、交易成本过高, 造成土地闲置、浪费和稀缺并存。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 中国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集体”是哪一级,在法律规定中则较为含糊。例如,在《宪法》中被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指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为此,在集体所有制下,“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是不明晰的。所有权的虚设造成产权模糊,“责、权、利”不清,法律赋予农民的权益,由于实现形式的模糊不清而得不到落实和保证,但农民却要承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1、先秦: 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2、秦汉: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3、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

土地资产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部门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公司持有土地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土地资产使用效率,规范土地资产与房屋资产的管理,开发建设,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土地资产包括:集团资产部移交的土地资产以及和土地不可分割的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设施设备、地产公司以收购储备、征收方式取得的经营性房地产。 第三条土地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正式接收后至移交前的资产权属资料管理,资产的看护和安全管理,资产维护,资产出租经营,并按照公司安排及时移交出资产。 第四条公司对土地资产遵循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部门配合、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部为土地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区域划分各储备部管理界面,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监督检查。 2、负责实施土地资产的管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产的防火、防盗,及时发现并消除资产潜在的安全隐患,

避免安全事故;阻止资产被乱搭乱建、乱倒弃土、复耕等侵占行为;发现并处理自然灾害造成资产的损毁;资产的维修、维护及相关日常事务等。 3、负责土地资产的租赁和收取租金。 4、负责公司土地资产文档管理、分户明细帐登记、统计工作,定期报告土地资产管理情况。 5、负责对进场施工单位的安全进行配合监管。 6、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六条土地资产管理方式主要有:自主聘用人员管理和组建专项工作机构专业管理,委托第三方管理。各储备部应根据资产的复杂程度、管理的难度具体分析,选择适当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对委托管理单位的资质审核、选择及委托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储备部报公司办公会决定。 第八条土地储备部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核定委托资产管理成本费用标准,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如遇重大资产调整,可临时核定。核定的标准经公司办公会审核后生效。 第九条为了有利于土地资产的管理,须做好资产接收的基础工作。土地资产的接收是指按照相应资产收购协议、政府资产划转决定要求或法院裁定,或从集团资产部接收土地资产。接收土地资产应注意事项:

xx公司土地资源管理办法

xxxx勘〔2010〕220号) xxxx公司土地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煤炭安全生产和发展建设的需要,加强、规范xxxx 公司土地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个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决不容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公司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公司统一管理和使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公司土地资源的规划、审批、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土地资源管理机构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作为公司土地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土地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公司指导下,进行公司土地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土地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公司土地资源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负责土地资源的审批、征用、使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公司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开展用地的监察工作。 四、负责土地资源征用及使用过程中报件、资料、汇总及档案的管理工作。 五、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规,配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纠纷。 六、负责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土地资源的审批及征用程序 第八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办理公司建设生产用地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公司生产建设所需要征用的土地,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公司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征地手续。依法批准的公司建设用地,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十条申报审批用地的程序 一、生产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善下列征地资料并附文上报生产技术部。 (一)经公司批准的建设工程计划任务书(或由建设单位签证的抄件); (二)经公司批准的初步设计(征地)平面图; (三)向生产技术部申报办理土地征用事宜的请示; (四)征用土地面积测量计算表及农作物、草地、附着物调查。 二、生产技术部接受上述资料并审查后,按国家规定,向当地旗(县)国土局及人民政府提交征地申办手续。 三、待批准征地文件下达后,由生产技术部召集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按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对征用土地产生的各项补偿费用及其他问题,由生产技术部负责通过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兼顾国家、地方、集体的利益,共同协商解决。各项协议须形成书面材料,并抄送设计部门与土地使用单位,为施工的顺利进行

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补偿、安置、报批等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不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有财产,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 三、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属经营性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储,以拍卖、招标或挂牌的方式公开交易,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属非经营性用地的,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属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保留划拨用地性质办理划拨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原划拨土地使用者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和不进行重

建的前提下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除尘经有权政府批准,今后改建提高容积率的,应补交相应土地出让金;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五、原划拨土地使用者申请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准予改变用途的,属于利用原有房地产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属于需要重建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同等条件下,原土地使用权人有优先受让权。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抵押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须先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竞价出让土地所得价款,优先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七、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转让房地产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拍卖企业等中介机构擅自接受委托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拍卖的,由此给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受让人造成的损失,由中介机构自行负责。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土地资源管理学

土地资源管理学

土地资源管理学 1.1 土地资源:土地作为自然要素,于现在或可预见的将来,能为人们所利用 并能产生经济效益的那部分土地。 1.2 土地资产:是指土地财产,即作为财产的土地。 二者关系:土地具有资源和资产的双重内涵,前者是指土地作为自然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根本源泉;后者是指土地作为财4产,具有了经济(价值)和法律(独占权)意义。 1.3 土地功能:负载(生物和非生物负载);养育(使各种生物生存、繁殖); 仓储(矿产、能源资源);提供景观(自然景观.);储蓄和增值(价格上身趋势)。 1.4 土地特性:土地是自然的产物、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土地位置的固定性、 土地质量差异的普遍性、土地利用的永续性。 1.5 土地管理概念:1)土地管理的主体是国家;2)客体是土地以及土地利用 中产生的人与人、人于地、地于地之间的关系;3)土地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和监督土地利用;4)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方法管理土地;5)管理的职能是计划、组织与控制;6)土地管理的目的和特点受社会环境的制约,主要受社会制度和土地制度的制约。 1.6 土地管理学 基本任务:应用土地管理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和阐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下调整土地关系,监督调控土地利用的规律性,以达到平衡土地供求矛盾,取得尽可能大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内容:原理;内容和方法;案例分析;操作实务 内容:1)包括地籍管理(管理)、土地权属、土地利用;土地市场;2)四部分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共同构成完整的土地管理内容体系;地籍管理是基础,土地权属、土地市场管理是手段,土地利用管理是核心。 2.1 土地管理原理:人本原理、系统原理、动态原理、效益原理 3.1 政府对土地实施宏观管理的必要性:1)土地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自然资 源,同时又是稀缺资源;2)公有制土地的存在;3)土地利用外部性的存在(土地利用中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不通过影响价格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另一经济主体的经济环境和经济利益的现象);4)土地市场存在失灵现象(公有土地资源和公有产品的存在;土地利用的外部性;不完全竞争和不完全信息;不确定性;土地投机行为)。 3.2 政府失灵原因:公共决策失误(信息不充分、不完全,政策的“时滞”); 政府庞大行政机构运行的低效率和“内部效应”(职责重复,部门内部层次多、职责不清);寻租活动(权钱交易,行贿、受贿)。 对策:1)强化政府对土地的公共管理职能;2)加强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立良好的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互动合作关系;3)强化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4)建立健全土地法律体系和加大执法力度。 3.3 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行为模式:1)保障土地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2)作

【管理制度】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夏商——唐朝) 1、夏、商时期:占主要地位的以族为单位的土地公有制,农业生产往往采取集体劳作的方式进行。 2、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虽然有“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说,但是,实际上却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当时的土地制度划分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主要特征。 井田制: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当时的土地制度划分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主要特征。各级贵族主要剥削民众的劳役地租。公田由村社成员共同耕种,收获全部上交国家,私田是村社成员的份地,公社成员必须按照制度定期交换份地,随着份地的变动迁居,村社劳动者对私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是以在公田上无偿劳动为条件的。

3、春秋战国时期:春秋及战国初年,井田制的破坏使农民对自耕份地的占有关系加强,出现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贵族阶级的进一步分化,也使一部分贵族下降为自耕农。战国初期之后,军功贵族通过赐予和买卖取得土地(如商鞅变法内容奖励军功);同时,商人、货币持有人也通过买卖去的土地,他们和军功贵族一起成为新兴大土地所有者。 4、秦朝:前216年,秦政府颁发“使黔首自食田”的法令,进行全国性的土地登记,这次登记,在于承认现实土地的占有状况,以稳定赋税收入,这样,也就以国家统一法令的形式,确认了土地的私有权。 5、汉朝封建土地制度:汉朝存在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1)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国有土地,直接由国家政权掌握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叫做公田。 主要包括:一是全国的森林、荒地,河流;二是皇帝的林园;三是分散在各地没收的富人、豪强、商贾的土地。 公田的经营方式:

土地管理制度框架

土地管理制度框架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龙头,进行建设用地总规模、耕地保有量控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 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1.原五级规划体系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现在为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融合统一的“多规合一”。三区三线(城镇空间、生态空 间、农业空间,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是空间规划的核心内容。 2.土地利用规划的分级审批 国务院批准:全国的总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 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批准:除上述范围外的 市级批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3.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属于年度控制。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在年度内的具体安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 标;(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指标。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 指标。 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或者中央军委授权的军队有关机关审批、核准、备案的单独选址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 批时直接安排。 年度计划的审批程序与权限与规划审批相同。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是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审批。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各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2.预审原则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合理集约利用土地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4.关于永久基本农田 2018年7月30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明确

土地管理政策与制度

第一章土地管理概述 1、土地:是地球陆地表面由地貌、土壤、岩石、水文、气候和植被等要素组成的自然历史 综合体,它包括人类过去和现在的种种结果; 2、土壤:是指能够产生,植物收 获的陆地疏松表层,它是在气候、母质、生物、地形和成土年龄等诸因子综合作用下形成的独立的自然体; 3、土地资产:是指作为财产的土地,其中既包括纯自然土地,也包括经过人类开发改造过 的土地; 4、土地资产和土地的关系:两者都能够被人们当作财产予以占有。从法律上看,土地资产 不仅包括土地自然体,而且包括土地权能(如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地产和土地,既紧密联系又有区别,在商品经济中地产是特定的土地。土地不一定完全是地产,而地产必然属于土地。地产的最重要特性是其商品属性,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可以像其它商品一样进行交换。但在我国,这种交换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前提下对使用权的经营,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 5、土地的特性: (1)土地的自然特性:位置固定性、面积有限性、质量差异性、功能永久性; (2)土地的经济特性:土地供给的稀缺性、土地利用方式的相对分散性、土地利用方式变更的困难性、土地报酬递减的可能性、土地利用后果的可能性; 6、土地的功能:承载功能、生产功能、资源功能 7、按土地用途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8、土地管理:从本质上讲,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确立和巩固与本阶级利益相一致的土地 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和监督所采取的包括经济、行政、法律、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性措施; 9、土地管理的职能: (1)拟定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发布土地管理的规章; (2)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 (3)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况; (4)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中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两轮高潮。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是以农村土地权属改革和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改革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进行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另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农村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城市征收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和有偿使用。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划拨,二是土地无偿使用,三是无限期使用,四是不准转让。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制度,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经济和人口规模的扩大,这种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显现。主要问题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出现浪费和资产价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单位又无法获得土地资源,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体制障碍;企业成本失准,难以准确衡量经济效益;城市的房地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演变 过时的土地制度严重制约了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导致文革结束不久中国实行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大陆改革开放的先声和贯穿整个过程的主要内容。从那时开始对土地使用制度的

改革,主要是在不改变国家对土地的所用权的前提下,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流动使用,沿着土地市场化的道路摸索前进。 1.开始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之先河,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打破大陆延续了将近30年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制度。该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在那以后,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长期短缺问题,1982年深圳按城市内不同等级的土地向土地使用者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1984年广州和抚顺部分土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项目、涉外项目)进行了按土地等级开征土地使用费的试点工作。1986年上海对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这些尝试虽然对旧的土地使用制度触动不大,但却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2.对城市经营性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转让 1987年深圳在大陆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出让了一块五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限期50年,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当年12月深圳市又用公开拍卖的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987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保土地有偿转让的规范化实施。 上述举措使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从理论探索阶段走向实践探索阶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共47部,分别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7.《云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8.《云南省测绘项目施测交验测绘资质证书管理规定》;9.《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10.《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1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7.《土地登记规则》; 18.《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19.《土地复垦规定》; 2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去权规定》 2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2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6.《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7.《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 28.《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29.《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30.《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3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4.《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3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3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37.《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38.《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39.《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40.《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

土地价格管理制度.doc

LOGO XXXX制度 土地价格管理制度 中国的土地市场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开始形成并逐步发展起来的,中国政府在解决土地价格管理实际问题的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中国的土地价格管理制度雏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土地估价制度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土地估价制度,要求各城市必须开展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并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底价评估。现在,土地估价已介入大多数土地交易,如企业股份制改造、土地抵押等,农村土地也已开展基准地价评估。通过对城乡土地进行基准地价评估和标定地价评估,为地价管理部门制定地价管理政策和对土地交易价格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了依据。 2.建立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 开展土地价格评估,必须由专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为了确保土地估价结果的科学性,管理部门要求开展这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认证,估价人员要经过考试才能取得估价资格。目前,中国土地估价机构分a级、准a级和b级三类,对不同类型的估价机的设立标准和从业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来源于考试大。估价人员必须在相当学历的基础上参加专业考试,合格者经注册方可从事估价工作。 3.建立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要定期公布。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是城市政府管理地价的基本参照依据,也是房地产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为了确保城市基准地价的科学性,国家要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基准地价成果要上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核与平衡。 4.建立地价监测体系 国家为了更好地了解市场地价状况,制定地价政策,自1999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即着手在全国各城市建立地价监测体系。通过将各城市的地价变化情况及时通过该体系传输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既可快捷准确地了解各城市的地价状况,及时制定相应的地价管理政策。同时,利用监测数据编制全国地价指数,并定期发布。 5.建立土地供应计划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 为了在宏观上调控土地价格,必须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数量和区位。各级政府根据我国耕地少、房地产开发起步较晚的实际,建立了土地供应计划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要求每年进入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数量和时机要在政府计划的控制之下确定,同时,各城市土地管理部门还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以有效地调节土地供应。 6.建立土地交易最低限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城市政府规定的标定地价,否则,政府有优先购买的权力。 7.建立土地增值税制度 为了规范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抑制土地投机,1994年1月开始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实行有效地控制了土地价格的过快上涨。

土地资源管理案例

案情: 2002年12月,济宁市高新区柳行镇田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田庄村委)与本村村民田永平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田永平承包本村占地23.1亩的窑坑,承包期为30年,承包费为11500元,一次性付清。同时约定,承包期间,田庄村委不得干涉田永平对大坑的使用权,如遇开发,占地补偿一切费用归田永平所有,田庄村委无权参与。合同签订后,田永平一次性交清了承包费,并将荒坑复垦种上了松树、桃树及其他树木。2004年3月,该地块被征用,补偿款全部拨付田庄村委。截止2007年10月,田永平共领取了所承包窑坑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等计515850元。窑坑土地补偿款的领取请求被拒绝。 2007年底,原告田永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村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土地补偿款39万元。被告田庄村委辨称,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荒坑的土地补偿应归村委所有,田已领取了土地补偿款,不应再行要求补偿。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即原告已领取的土地补偿款归原告所有没有争议, 主要对以下三点分歧较大:1、合同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全部归于无效?2、争议地的土地补偿款应归谁所有?3、原告要求的“适当补偿”如何计算。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土地补偿款应归村集体所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占地一切费用归田永平所有”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应为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承包方因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或者被依法批准使用后,要求发包方对其改良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田永平对土地进行回填、整平,恢复了土地的肥力,使荒坑具备了种植条件,客观上导致了土地的增值。原告要求土地增值部分的补偿,应予支持。其他补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及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一、田庄村委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田永平荒坑土地增值补偿款222817元(25.03元/㎡×8902㎡);二、驳回田永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田庄村委不服,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和基础建设力度的加大,农村承包经营土地被征收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而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怎样进行合理分配,成为农村和农民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也成为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不仅因为土地补偿与农民切实利益密切相关,而且因为该类案件的处理具有示范效应,一旦处理不当,容易引起连锁反应,甚至形成群体性上访事件。本案不同于一般的家庭联产承包合同土地补偿纠纷,它属于招投标形成的商业承包合同纠纷,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因此,本案裁判须解决两个难题:一是谁是土地补偿的受益主体;二是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笔者认为,根据《土地承包法》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土地政策,土地补偿的受益主体,应既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包括对土地进行改造投入的承包经营权人,亦即本案原被告均是土地补偿的受益主体。那么,土地补偿款如何合理分配呢? 对此,《土地承包法》没有规定,《规定》仅明确了发包方对土地改良的补偿义务,但未规定何为“适当补偿”?即它的基准是什么,比例是多少,补偿不足由谁承担等。在审理中,笔者认为,不同类型之间土地补偿的差价实际上为“适当补偿”提供了一个更为客观、更好计量的标准,可以有效地解释或补充法律规定的缺漏。依据山东省土地管理办法和本地实际,本案诉争地如果仍为荒坑,土地补偿费应是19.97元/㎡,实际按照45元/㎡的标准补偿的,也就是说,经过改良复垦,该诉争地实际增值25.03元/㎡.村委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原生态的土地补偿款,而田作为承包经营权人,享有投资增值部分的土地补偿款。这样判决,既符合法理、情理,又客观、清晰,二审维持原判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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