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刑法学上教案

刑法学上教案

刑法学上教案
刑法学上教案

《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教案

(中央开放专科)

前言

刑法学是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属于必修课,分两个学期开设。

全书可分为刑法学一般理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四部分。

刑法学一般理论包括:绪论、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犯罪论包括:第四章犯罪概念、第五章犯罪构成、第六章犯罪客体、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第八章犯罪主体、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第十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二章共同犯罪、第十三章罪数。犯罪论部分是全书的重点。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及刑法学学科中的一切问题,都同犯罪问题有关。

刑事责任论:第十四章刑事责任。

刑罚论包括:第十五章刑罚概说、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七章刑罚裁量、第十八章刑罚裁量制度、第十九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二十章刑罚消灭制度。

学习方法:自学为主,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着重把握各章的重点内容,尤其是案例分析题,必须结合上册·刑法总论的一般理论和下册·刑法各论的具体罪刑知识,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平时应多做练习,通过做大量的练习,才能把握这门课程的重点。

期末考试:由中央电大命题,考试涵盖面很广,各章都有可能出题。根据2002年7月的试题,考试题型包括:填空题(占20%,每空1分,大约10道题)、不定项选择题(占20%,每题2分,10道题)、名词解释(占20%,每个4分,5个名词)、简答题(占24%,每题8分,3道题)、案例分析题(占16%,1道题)。

面授内容:提示重点,讲解难点,分析案例。目的是帮助大家掌握重点,理解难点,通过考试。(期末总复习会给大家编复习资料)

绪论

一、什么是刑法学(教材2页)

二、什么是刑法(教材2页)

刑事实体法(教材2页):也称实体刑法,是程序刑法的对称。从实体上规定国家刑罚权的内容及其实施的法律,即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可以称为本来意义上的刑法。广义刑法的所有内容均属实体刑法,它以刑法典为中心,包括单行刑事法规及附属刑法,都是对国家刑罚权的实体宣告。程序刑法是指实现国家刑罚权所需要的程序方面的法律,是规定实体刑法的运用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以刑事诉讼法为中心的刑事程序法和以监狱法为中心的行刑法等,都是国家刑罚权之具体体现的法律依据。(《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刑法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23页,“实体刑法”词条)

刑罚权:国家制定和运用刑罚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之一种,属于国家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组成部分。通常认为,刑罚权有四方面内容:(1)制刑权,即刑罚制定权。(2)求刑权,即刑罚追诉权,或称起诉权。(3)量刑权,。(4)行刑权,即刑罚执行权。

(P.北874)

2页)

第一章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教材10页)[考试重点。出名词解释、填空、选择题]

1、划教材的要点

2、《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

规定何种行为在何种情况下、伴随何种主观或其他因素就被认定为犯罪,即规定应承担受到起诉和惩罚责任的行为及其应受到何种惩罚的法律的总和。([英]戴维·M·沃克著,邓正来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228页,“刑法”词条)

3、《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的解释

刑法规定了什么样的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是犯罪,以及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罚。([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二)刑法的性质(教材10-12页)

1、刑法的阶级性质(教材10-11页)

(1)划教材要点

(2)批驳教材观点

第一,强调刑法的阶级性必然导致以身份确定权利、义务,违反法律平等的原则。第二,强调刑法的阶级性不利于市场法制的建立。市场法制的核心精神是视人为平等自由的人,在此基础上才能建立市场法制,如果强调阶级划分,不同的身份不同待遇(如不同的保护:中国大陆刑法中对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的不同保护待遇,同为侵占财产,侵占公有财产的贪污罪最高刑罚是死刑,而侵占私有财产的职务侵占罪最高刑罚是15年),把一个集团的意志上升为法,必将导致特权法横行,资本外逃,从而无法形成市场经济社会。第三,强调刑法的阶级性,不利于公平执法。因为强调刑法的阶级性,常常使刑事执法人员以统治者自居,自以为高人一等,因而傲视刑事当事人。同时对刑事当事人作阶级划分,必然有损法律公正。第四,强调刑法的阶级性,不利于刑法的现代化。强调外国刑法的资产阶级性和我国刑法的工人阶级性,必将人为地加大中国刑法与外国刑法的对立,不利于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律,不利于向国际惯例接轨。第五,强调刑法的阶级性不利于法治国家建设。现代法治是以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法的普遍性为基本条件的,强调刑法的阶级性必然对法治的基本价值产生伤害。法的普遍性是指,法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法并不是为特殊保护个别人的利益而制定,也不是为特别约束个别人的行为而设立,针对个别人的立法是非法的。法为社会上的一切人提供行为准则,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人。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律的制裁。

2、刑法的法律性质(教材11-12页)

只划要点,不展开讲。

二、刑法的创制和发展

(一)刑法的创制(教材12-13页)

1、划要点

2、解释名词:六法全书、四清。

六法全书(教材12页):亦称《六法大全》,指某些西方国家的宪法、民法、商法、刑

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六种重要法典。在中国,通常指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编辑的六种主要法规的汇编。开始以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为六法,后以行政法取代商法作为六法之一。原商法中属于民法范畴的纳入民法。国民政府在六法全书中颁行的法律,主要效法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而制定。六法全书是中国历史上比较全面的法律汇编,特别是民法,中国大陆至今仍在沿用其内容。(李伟民主编:《法学辞源》,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第232页)

四清(教材13页):1965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全国工作会议,正式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刘少奇的夫人王光美总结的桃园经验(即《关于一个大队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经验》)中关于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的提法,并把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为“四清”运动。“四清”运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人治的典型事例,其他还有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运动,农村合作化运动,思想改造运动(俗称“洗脑”),反右运动,大跃进运动,反右倾运动,文化大革命运动,洋跃进运动,清除精神污染运动,反资产阶级自由化运动,反和平演变运动,“严打”运动,开发区热潮等等,政治运动是独裁、专制、不民主社会的通病。(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第141-142页)

(二)刑法的发展(教材13-19页)

划要点,不展开讲。

三、刑法的制定根据(一)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教材19页)

(二)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教材20页)

四、刑法的任务(教材20-21页)[考试重点。出填空、选择题]

五、刑法的体系(教材21-25页)

(一)刑法体系的含义(教材21-22页)

划要点,不展开讲。

(三)我国刑法体系的特点(教材23-25页)

‘实际情况’,相对牺牲了科学性、长远性追求”不讲,因前已讲过)、“一些重要刑事制度仍付阙如”、“多类多种犯罪未有规定”,其余内容略讲(或只讲标题,或只简单举例)。

六、刑法的解释(教材25-28页)[考试重点。出名词解释、填空、选择题] (一)刑法解释的概念和意义(教材25页)

划要点,不展开讲。

(二)刑法解释的类型(教材25-28页)

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教材25-27页)

这是以解释效力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划要点。

2、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教材27-28页)

这是以解释方法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划要点。

(三)补充内容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和意义(教材30-33页)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教材30-32页)

1、划要点

2、解释教材30页的名词

法制(治)原则:暂参见《德国刑法教科书》33页以下的“法治国家原则”。

刑罚公正原则:

刑事责任的不可避免性原则:

刑事责任人道主义原则:又称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刑罚人道主义。指适用刑罚时,应把犯罪人当人看,保护其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摒弃残酷野蛮的刑罚制度,给犯罪人以人道主义待遇。“人道主义”主张以人为中心,要求关怀人、尊重人性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到18世纪,西方思想家把人道主义归结为自由、平等、博爱。中国大陆《刑法》没有关于刑法人道主义的明文规定,但在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若干规定中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1)我国刑法废除了肉刑和羞辱刑,制定了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即死缓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采取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对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2)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和具体适用刑罚中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规定,以及减刑、假释、缓刑制度的规定,都体现了刑法人道主义。(3)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了刑迅逼供、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摘编自P.北890,“刑法人道主义原则”词条)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教材32-33页)

划要点。

二、罪刑法定原则(教材33-38页)[难点,考试重点。出名词解释、填空、选择、简答题]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教材33-35页)[重点名词]

1、划要点

2、解释名词:罪刑擅断、三权分立说、心理强制说、自由裁量权、类推解释、习惯法、习惯、刑法溯及既往、法外施刑、不定期刑。

罪刑擅断(教材33页):亦称罪刑擅断主义,指犯罪和刑罚不是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而是由国王、法官随意确定。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对立面,是封建制刑法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在我国封建社会各朝代,皇帝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皇帝针对某种情势发布的诏、令等都是据以断讼决狱的根据。秦始皇的“焚书坑儒”,清王朝的“文字狱”,都是罪刑擅断的典型表现。自古罗马至中世纪时期,神权、君权统治了整个西方世界,在国家和法的问题上,是“朕即国家,出言即法”;在罪与刑的问题上,是“获罪于天”、“刑罚自天子、诸侯出”,定罪判刑完全由君主和某些官吏恣意擅断。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述:“专制国家是无所谓法律的,法官本身就是法律。”17、18世纪时,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从而摒弃了罪刑擅断主义。(摘编自《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刑法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卷,第1153页“罪刑擅断主义”词条)

三权分立说(教材33页):也叫“权力分立”。在几个同级的机关之间划分政府权力以防止权力集中滥用的学说和实践。体现在美国宪法中的权力分配,从职能上把政府与人民以及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区别开来。(美国)宪法在创设三个独立的机关时,给它们规定了部分重叠的责任以促使它们相互依赖,鼓励它们运用制衡制度。国会被授与通过法律的责任;但是这些法律必须由总统和行政机关执行,并且可由最高法院作出解释,甚至宣

告违宪。总统是行政机关的首脑;但是他或她有责任执行法律,而且执法所需的费用来自国会。最高法院也有权宣告他或她的行为违宪。设计者运用制衡学说防止任何一个机关拥有绝对权力。制衡学说是这样一种设计,它同时软化和增强了权力分立。制衡软化了权力分立是因为它要求把对一个机关的行为的有效认可权适当地分配给另一个机关;它增强了权力分立是因为它具体规定了政府的每一部分对其他部分的控制。分权原则(即三权分立)是制订来把权力分散在几个领域,以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伴随着美国宪法的制衡特征,政府权力被分化和限制。这种权力的结构性分配为各机关对各种各样的政治刺激因素作出反应创造了不同的途径。不过,关键因素是没有任何机关能够在一段长时间里支配政府的活动。如果机关之间存在足够多的冲突,权力分立可能造成政府的分裂和不统一。当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分别由不同的政党控制时,常常出现这种冲突。裁决各机关分立的职能界线、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管辖权界线已经成为法院的职能。(全文引自[美]彼德·G·伦斯特洛姆编,贺卫方等译:《美国法律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36页,“权力分立”词条)心理强制说(教材33页):由法律事先规定刑罚,并通过执行刑罚对犯罪人以及一般公民产生一种威吓的心理强制机制,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自由裁量权(教材34页):官员所拥有的基于自己的判断而行事的权力。自由裁量权给予官员某些决策方面的选择,但这种选择并非漫无边际。实际上,自由裁量权通常要受到某些规则和原则的限制,而且不能被独断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源于许多原因。一个原因是实在法必须是一般性的。没有任何法律,包括刑法典的条文,可以预期各种具体情况。结果便有必要决定针对具体事实情形的判断适用怎样的法律。第二个原因是法律确定了范围广泛的禁令。它们往往过分庞杂,以至难以完全实施。有时法律条文还会相互冲突或竞合,在这类情况下,官员们必须行使自由裁量权以确定哪种规定优先适用。在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能行使自由裁量权。最后,之所以需要有自由裁量权,是因为那些在刑事程序中行使职权者都被认为是在“追求正义”,这就允许在刑事程序的运作过程中个人价值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在刑事司法体系中,自由裁量权居于核心地位。自由裁量权为刑事程序提供了某些灵活性及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基于个案作出决策。允许自由裁量权的程序在理论上说是用来产生出公正的结果的。与此同时,它们也是易于被滥用的。因此,需要设置某些框架结构使得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富于创造性,又有安全保障。在刑事程序的所有关键阶段中,自由裁量权都是中心要素。例如,警察在作出逮捕决定时,便要行使自由裁量权。并非所有被逮捕的人都要监禁起来。这取决于具体案情、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以及警察的优先选择。这样,一名通过公园追拿正在逃跑的重罪犯的官员便可以使用麻醉剂降服罪犯,而不理会公园之内禁止使用麻醉剂的禁令。在其他某种情况下,警察不去逮捕某人,而是让这个人保持自由状态,从而换取情报。检察官要决定是否提起正式的刑事控告,如果提起,又提起什么控告。司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考虑是否作出审前释放的决定以及审查控方是否展示了提起控告所须具有的合理依据。判刑也是一个法官拥有重要的自由裁量权的环节。毫无疑问,自由裁量权存在于整个刑事程序。许多人认为自由裁量权对于获得公正的结果是关键的。但是另一方面,自由裁量权也可能与平等保护的价值相对立。为了既允许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同时又减少其滥用,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都被以平衡自由裁量权为宗旨而加以修正。(《美国法律辞典》第157-159页“自由裁量权”词条)

类推解释(教材34页):也称补正解释,指将显然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未经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事项,与另一已规定为法律的事项进行类比,在不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的前提下,作超出后者规定的解释。类推解释必须具有有关的抽象或笼统的规定在先,才能运用。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1990年的一个批复中指出:“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犯罪案件,依照刑法第150条(规定抢劫罪——编注)规定以抢劫罪批捕起诉。”这里就运用了类推解释。类推解释不同于刑事类推。前者往往对同一类性质的案件均可适用,后者的效力仅及于被核准类

推的某一具体案件。类推解释也不同于扩张解释。扩张解释是依据条文规定的立法意图将字面的原意予以扩大,以择求立法真意,并未脱离条文立法精神。而类推解释适用于法无明文规定的事项,需要与刑法原有的规定进行比拟对照,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创制法律的意义。(P.北888,“刑法解释”词条)刑事类推:指对于刑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认为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比照现行刑事法律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法律制度。中国大陆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了类推制度。该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类推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不利于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刑法基于其固有的特殊性和严厉性,要求其罪刑规范更为肯定、明确,只有这样才能保护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犯罪者不被放纵。而对事先刑法尚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使用类推定罪判刑,实则属于“不教而诛”,不利于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使用类推制度。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并且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P.北907-908,“刑事类推”词条)习惯法(教材34页):《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当一些习惯、惯例和通行的做法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已经确定,被人们所公认并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像建立在成文的立法规则之上一样时,它们就理所当然可称为习惯法。习惯法在世界上一直广泛存在着。当习惯法在一个地方适用时,成文法和判例法就成为次要的了。例如,直到19世纪下半叶,俄罗斯习惯法只确认个人以外的村社或家庭所有权。习惯法至今仍在世界上广泛存在。非洲的大部分地区是服从习惯法的,尽管有些地方也有西方式的法律作装饰。在印度尼西亚,习惯法一直是穆斯林法律和荷兰殖民者引入的民法观念得以产生影响的基础。在中国习惯法可能仍是有效的重要法律。(摘编自[英]戴维·M·沃克著,邓正来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236页,“习惯法”词条)曾庆敏主编的《法学大辞典》解释为:不成文法的一种。国家对某些社会习惯予以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后成为法律。习惯经过长期实践被社会所公认,在此基础上国家认可其具有法的约束力就成为习惯法。习惯法在中世纪的欧洲许多国家长期存在,并且成为法的主要渊源。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习惯法在法的渊源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小,而以成文法为法的主要渊源,但仍在一定领域承认习惯法的效力,如民商法领域。(全文引自曾庆敏主编:《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77页,“习惯法”词条)例1:在英国君主立宪的宪政体制形成过程中,宪法性惯例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宪法性惯例是真正意义上的习惯法,不成文但具有约束力。至今,宪法性惯例仍然是英国宪法的重要渊源。例如,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的辞职,并不是迫于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而是一项传统的政治习惯,即某一位内阁成员如果与其他所有成员的意见相左却又不愿放弃的,应主动辞职。(引自杨心宇主编:《法理学研究:基础与前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36页)例2:香港地产商在首次卖出新落成楼宇时,通常要置业者缴付全部的律师费,即置业者负担自己的半份同时也负担地产商应付的半份买卖合约律师费。(何美欢:《香港代理法》(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04-711页。转引自杨心宇:《法理学研究:基础与前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47页)

习惯(教材34页):在大多数发达的社会中,一般的广为流行的习惯常常是法律的重要历史渊源。其中,普遍实行的习惯在一定的时候被公认,便会为司法上的接受、采纳并在其后适用于其他案件而成为习惯法,或者由于教科书的作者的阐述而具有法律效力,或者通过立法程序加以确认。在苏格兰法中,死者的财产由他们的配偶和子女分享一直由古代的习惯所肯定,并被教科书的作者们、法院和立法机关所接受。沿道路左边行驶是一个古老的习惯(这是英国的习惯——编者注),现在已被判决和制定法所确认。许多普通法规则都是以国家所接受和推广的或广为流传的习惯为基础的。在现代法律中,习惯是在特定方面被长期公认并且获得法律效力的专门规则。要作为一个习惯得到公认,有关习惯的实践就必须是从长久以来就一直存在的。如果一个实践并不是在这段时间内的任何时候都存在,那么这个实践

就至少不能在现在被承认为习惯。有关习惯的实践必须从开始起没有中断,这要限定在特定的明确的方面,并且是正确的和合理的。特定的习惯和惯例,如贸易惯例或行业习惯,在特定案件中总是可以被有关当事人证明其为法律规则而予以证实。(摘编自[英]戴维·M·沃克著,邓正来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8月北京第1版,235页,“习惯”词条,)

刑法溯及既往(教材34页):也称刑法的溯及力、刑法溯及既往效力,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其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适用新法,新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新法,新法就没有溯及力。(摘自《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刑法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卷,第881页,“刑法的溯及力”词条)法外施刑(教材34页):在法律规定之外施行刑罚。

不定期刑(教材34页):定期刑的对称,又称不定期宣告刑。指对犯罪人判处剥夺自由刑时,只宣告其罪,不宣告具体刑期(或不宣告其刑),其实际服刑的期限,根据犯罪人服刑期间的表现而决定的刑罚制度。不定期刑可分为绝对不定期刑和相对不定期刑。绝对不定期刑是指法官在宣判时只宣告对犯罪人判处监禁,不宣告刑期。相对不定期刑是指法官在宣判时只宣告对犯罪人判处监禁的长短幅度,或宣告监禁的上限或下限,其具体执行时间则委之于监狱当局。(《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刑法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卷,“不定期刑”词条)

有责性(教材35页):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承担的应当受到非难的可能性。在西方犯罪构成理论中,有责性是犯罪成立要件之一。行为除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以外,还应当具备有责性,才能成立犯罪。有责性包括三个要素:(1)责任意思,又称责任条件,即故意和过失。(2)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3)期待可能性,是在阻却责任事由方面对一般法定阻却事由的补充(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刑法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卷,“有责性”词条)

构成要件符合性(教材35页):又称构成要件该当性,指某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况。它是先于违法性、有责性判断的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构成要件要素包括犯罪行为、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的有关各方面的因素。它基本上可分为主观方面的要素和客观方面的要素。主观方面的要素指行为的主体、故意和过失、目的犯之目的、常习犯之常习性格、虐待罪之残忍性情等主观要素;客观方面的要素指:(1)客观的行为者的要素,如某些犯罪中犯罪人的特别身份;(2)客观的行为要素,如杀人罪的被害人、盗窃罪的被盗财物,行为情况即成立某些犯罪所必备的时间、空间条件,也属于客观要素。(摘自《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刑法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卷,第308-309页,“构成要件该当性”词条)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教材35-38页)[重点。填空、选择、简答题]

1、提示教材35页罪刑法定原则的三个基本要求。

2、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教材35-37页)

划要点。请学生阅读具体内容。

3、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教材37-38页)

划要点。请学生阅读具体内容。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教材38-40页)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教材38-39页)

划要点,不展开讲。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教材39-40页)

划要点。

解释名词:主观恶性、刑事司法公正。

主观恶性(教材39页):应受谴责性的强弱。如针对孕妇实施强奸行为属于主观恶性大;因家中有重病人,无钱医治而去偷窃属于主观恶性较小。

刑事司法公正(教材39页):刑事司法所确立的是个别公正。个别公正是指在一般公正的指引下,对个别人、个别案件处理的公正。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刑事司法是将公正个别化。在刑事法律活动中,个别公正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因为刑事立法所确立的一般公正由于法律规范本身的局限性,在适用于个别案件的时候,这种一般公正并不能“天然地”转化为个别公正,而有待于能动的刑事司法活动。法律无法以一种完美无缺的公平方法来适用于一切情况。因此,法律的公正总是存在缺撼。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司法显得特别重要,因为它具有个案处理的特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规范的确定性、概括性和抽象性所可能损及的某些公正。在这个意义上,个别公正可以说是一种“衡平”的公正。(陈兴良:《刑事司法公正论》[见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791页])(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缺撼和司法难点(补充内容)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教材40-43页)[重点名词、填空题。难点]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教材40-41页)

划要点。

解释40-41页的名词:同态复仇、等量报复、罪刑阶梯论、报应主义刑罚观、刑事古典学派、刑事人类学派、刑事社会学派、行为人中心论、人身危险性论、刑罚个别化。

同态复仇和等量报复(教材40页):受害人一方对加害人进行同等伤害的报复行为。

罪刑阶梯论(教材40页):在违反秩序的阶梯中,直接破坏社会存在本身的行为是最高梯级,一切可能产生的侵害个人权利的最不关紧要的行为是最低梯级。在这两端中间,由上到下排列着一切违反公共福利的行为——由最大的一直到最轻微的犯罪行为。

报应主义刑罚观(教材40页):其核心思想是,犯罪是刑罚的绝对原因,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是惩罚犯罪的唯一手段。刑罚通过惩罚犯罪,使受到犯罪侵害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得以恢复,社会正义和公平理念得以实现。

刑事古典学派(教材40页):也叫刑法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新兴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反对封建专制的罪刑擅断,主张、倡导近代法治国度的法治原则的早期刑法学派。依据法治原则,要求制法依法,审判依法,执法、行刑依法;法必须有稳定性和普遍性,即不能朝令夕改,须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古典学派的法治论点的核心。罪刑相适应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下位原则。(《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刑法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卷,第882-883页)

刑事人类学派(教材40页):19世纪末、20世纪初确立的刑法思想的一个学派。创始人为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龙勃罗梭,他从天生、遗传、心身退化等因素,推论出“天生犯罪人”理论。对这些天生犯罪人应采取隔离、断种等措施,这被法西斯利用作为迫害民族、灭绝种族的“理论”依据。(《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刑法学、犯罪学、监狱法学]

卷,第906-907页)

刑事社会学派(教材40页):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西方刑法思想的一个学派。主要从社会环境方面去探索犯罪的原因。其代表人物李斯特提出社会防卫论,根据这一理论,保卫社会的公共利益及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是一般预防,对个人的改造教育是个别预防,据此形成“全体刑法学”。它把违法犯罪分子,分为能改善、难改善和机会犯三个类型,均须分别在刑罚规定与刑事政策相协调的情况下加以处理。另一代表人物法国的安赛尔指出,预防新的犯罪发生,把罪犯改造教育成为新人、复归社会是最高的人道主义。同时对罪犯和被告的人格价值应作适当的保留与尊重。蓬卡认为,贫困是产生犯罪的直接原因,资本主义制度是犯罪的土壤和根源。(《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刑法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卷,第907页)

行为人中心论(教材40页):亦称行为人刑法,是刑罚与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紧密联系的刑事法律。目的在于惩罚具体的、个别的行为人。

人身危险性(教材40页):是随着刑事实证学派(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的崛起而产生的一个概念,指犯罪人的社会危险状态,也被理解为某种犯罪倾向性。

保安处分(教材40页):补充或代替刑罚的措施。包括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收容于精神病院,收容于戒除设施;非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剥夺驾驶许可,职业禁止。

刑罚个别化(教材41页):同一犯罪,依犯罪人的恶性程度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罚。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教材41-43页)

划要点。

解释名词:法定刑。

法定刑(教材41页):刑法典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定义(教材44页)[一般了解]

划要点,不展开讲解。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教材45-50页)[重点。可出名词、填空、选择题]

(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教材45-46页)

1、刑法空间效力的定义(教材45页)【一般了解】

划要点,不展开讲解。

2、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教材45-46页)[填空、选择题]

考试只需掌握四个原则的名称和世界各国关于刑事管辖权体制的普遍做法。

划要点,不展开讲解。

往年试题:

我国刑法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中的合理因素。【05年1月、06年1月、06年7月填空题】(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教材46-48页)[重点。常出填空、选择题,一般考刑法条文]

特别强调应熟记刑法条文(第6、11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教材46页)

划要点,解释名词:内海、界水;举例解释刑法典第6条第3款包括的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三种情况。

内海(教材46页):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作图说明其与领海的区别)

界水(教材46页):包括河流、湖泊、内陆海和领海等不同种类。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情况举例:(1)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如在国内伪造和使用人民币。(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如在国内蒙混寄运危险物品而在国外发生爆炸(可构成非法邮寄爆炸物罪)。(3)犯罪行为实施于国外,但犯罪结果发生于我国境内。如在国外伪造人民币而在我国国内使用。上述后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也称隔地犯,即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彼此脱离而形成跨国犯罪的现象。(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第50页)

往年试题:

根据属地原则,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04年7月填空题】(刑法典第6条第3款)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C )。【03年7月选择题】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B.犯罪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

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D.犯罪的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教材46-48页)

划要点,解释教材48页的名词法规竞合。

法规竞合(教材48页):也称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有数个法条规定,由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能就数个法条中按一般的法理决定其最适合的法条。如:(1)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如果一行为既触犯特别法的规定,又触犯普通法的规定,则适用特别法的规定。(2)依基本法优于补充法的原则,如果一行为同时触犯基本法和补充法的规定,就使用基本法规定。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打砸抢”罪,是杀人罪、伤害罪和抢劫罪的补充规定。如果一行为已可适用杀人罪、伤害罪和抢劫罪的规定,就不必再适用“打砸抢”罪的规定。(3)依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的原则,如果一行为同时具有实害行为和危险行为的性质,则依实

害行为的规定处断。如持枪杀人,既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私藏枪支、弹药罪,又触犯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后者是实害行为,前者是危险行为,故应适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摘编自曾庆敏主编:《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73页,“法条竞合”词条)

往年试题: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03年7月填空题】(刑法典第11条)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教材48-49页)[填空、选择题]

应熟记刑法典第7条、第10条。

划要点,不展开讲解。

往年试题:

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04年1月填空题】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教材49页)[一般了解]

应熟记刑法典第8条。

划要点,不展开讲解。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教材49-50页)[一般了解]

应熟记刑法典第9条。

划要点,不展开讲解。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教材50-52页)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教材50页)[一般了解]

划要点,不展开讲解。

(二)刑法的生效时间(教材50页)[一般了解]

划要点,不展开讲解。

(三)刑法的失效时间(教材50页)[一般了解]

划要点,不展开讲解。

(四)刑法的溯及力(教材50-52页)[重点。填空、选择题]

熟记刑法典第12条,可出填空、选择题。

划要点,适当展开讲解。

往年试题:

1、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C )。【05年1月、06年1月、06年7月选择题】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 从新兼从轻原则

2、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05年7月填空题】

3、下列情况中,我国刑法有溯及力的是(AD )。【04年1月选择题】

A.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行为后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B.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行为后的法律认为是犯罪

C.行为时的法律和行为后的法律均认为是犯罪,但行为时的法律处刑比行为后的法律

D.行为时的法律和行为后的法律均认为是犯罪,但行为时的法律处刑比行为后的法律

四、请学生阅读《学习指导》第23-24页的【案例分析示例】及第26页【自我练习】中的案例

《学习指导》第26页【自我练习】案例参考答案:

对奥格雷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处理。

其法律依据是:

1、奥格雷劫持民用航空器(飞机),实施恐怖活动,违反了《东京公约》(全称《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海牙公约》(全称《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全称《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规定,我国是上述三个公约的参加国,应当遵守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即行使普遍管辖权。

2、奥格雷劫持飞机的犯罪行为开始于我国领域外,但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结果地在中国境内)。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因此,对奥格雷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加以处理。

第四章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教材54-55页)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教材54页)[一般了解]

划要点。

解释名词:违警刑、惩治刑、身体刑、名誉刑。

违警刑:对违反社会秩序的轻微犯罪行为所处以的刑罚。如罚金。

惩治刑:1810年法国刑法典中的一种刑罚,处刑标准为2个月以上5年以下监禁或2000法郎以上罚金;1994年3月1日生效的法国刑法典将其标准定为6个月以上10年以下监禁刑,可处2000法郎以下日额罚金及剥夺或限制权利。

身体刑:又称肉刑,是摧残受刑人肉体的刑罚方法的总称,是西方刑法学者对刑罚方法的一种分类。身体刑又可分为残废刑与肉体痛苦刑两种。前者,如中国古代的墨刑(刺面或额,染上黑色,作为标记,也叫黥[qing])、劓[yi]刑(割去鼻子的刑罚)、膑刑(中国古代一种剔去犯人膝盖骨的酷刑)、宫刑(古代破坏生殖机能的一种刑罚,“男子割势,妇人幽闭”)等;后者,如笞刑、杖刑等。身体刑在现代刑法中已趋于没落,只在某些国家(如新加坡、巴基斯坦)还保留有鞭刑这种身体刑。中国大陆已完全废除身体刑。

名誉刑:毁损犯罪人名誉的刑罚。如戴草帽游街,中国前些年公审后押着犯罪人(尤其是死刑犯,胸前挂着一块上书罪名、姓名的牌子,姓名上被用红墨水划了一个大叉)乘车游街的做法。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教材54-55页)[一般了解]

划要点,不展开讲解。

(三)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教材55页)[一般了解]

划要点,不展开讲解。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教材55-60页)

(一)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教材55-58页)[重点。名词、填空、选择题]

1、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教材55页)[重点。名词、填空、选择题]

划要点。

解释“但书”,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其含义为:

1、这里所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这两个条件,对于这类问题,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照刑法的具体规定加以判断和认定。

2、“不认为是犯罪”,是指刑法认为不构成犯罪,而不能理解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不作为犯罪来论处。

3、要把“但书”与免予刑事处罚区别开来。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里所说的“情节轻微”,不仅与“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在程度上有很大差别,而且二者在性质上也完全不同。“但书”规定的是完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而第37条规定的是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摘自《刑法新释与例解》26-27页的“但书”解释)往年试题:

1、04年1月考名词解释:犯罪,答案同下述填空题的内容。

2、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05年1月、06年1月、06年7月填空题】

2、犯罪的基本特征(教材56-58页)[重点。填空、选择题]

划要点,不展开讲解。

往年试题:

1、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04年7月填空题】

2、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它是(A )。【03年7月选择题】

A.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B.违反法律的行为

C.触犯法律的行为

D.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概念的意义(教材58-60页)【一般了解】

划要点,不展开讲解。

三、讲解《学习指导》第30页的案例

案例参考答案:

1、陈某某、金某某的行为属于违反道德的行为,但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2、因为,陈某某、金某某与罗某某、方某某互相拥抱接吻抚摸的行为是普通男女青年恋爱期间的正常行为,虽然是多位男女青年同居一室,有违社会的一般道德规范的要求,但他们的行为并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所以,陈某某与金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1)刑法第13条“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2)刑法第301条聚众淫乱罪的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1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2款)

第五章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教材62-65页)[重点。名词、填空、选择、简答题]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教材62-63页)[重点名词]

1、概念(教材62页)

划要点,不展开讲解。

2、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教材62-63页)[一般了解]

划要点,不展开讲解。

3、解释教材62页的名词:纠问式程序、犯罪的确证、构成要件符合性(或称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纠问式程序:也称纠问式诉讼、审问式诉讼,与控告式诉讼相对。指审判机关不经被害人或其他有控告权的人和机关提出追诉,主动侦查、起诉和审判犯罪人的诉讼方式。(控告式诉讼:也称控诉式诉讼、弹劾式诉讼。指审判机关须经被害人或其他有控告权的人和机关提出控告后,方可审判被告人的诉讼方式。)

犯罪的确证:依照严格的证据法则确证(明确、证实)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构成要件符合性(教材35页已有解释):又称构成要件该当性,指某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况。它是先于违法性、有责性判断的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构成要件要素包括犯罪行为、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的有关各方面的因素。它基本上可分为主观方面的要素和客观方面的要素。主观方面的要素指行为的主体、故意和过失、目的犯之目的、常习犯之常习性格、虐待罪之残忍性情等主观要素;客观方面的要素指:(1)客观的行为者的要素,如某些犯罪中犯罪人的特别身份;(2)客观的行为要素,如杀人罪的被害人、盗窃罪的被盗财物,行为情况即成立某些犯罪所必备的时间、空间条件,也属于客观要素。(摘自《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刑法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卷,第308-309页,“构成要件该当性”词条)

违法性:行为对法的命令、禁止事项的违反,即违反法律、法令、条例中规定的有遵守义务的规范。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一般认为,违法性是三个要素之一,居于构成要件符合性之后,有责性之前。如果没有违法性,即使具备其他两个犯罪要素,犯罪也不能成立。

有责性(教材35页已有解释):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承担的应当受到非难的可能性。在西方犯罪构成理论中,有责性是犯罪成立要件之一。行为除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以外,还应当具备有责性,才能成立犯罪。有责性包括三个要素:(1)责任意思,又称责任条件,即故意和过失。(2)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3)期待可能性,是在阻却责任事由方面对一般法定阻却事由的补充(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刑法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卷,“有责性”词条)(二)犯罪构成的特征(教材63-65页)[简答、填空、选择题]

划要点,不展开讲解。共三个要点。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教材65-66页)[填空、选择题]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及分类(教材65-66页)

1、概念(教材65页)[一般了解]

划内容,不展开讲解。

2、分类(教材65页)[一般了解]

分为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不展开讲解。

(二)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内容(教材66页)[重点。填空、选择题]

划要点,不展开讲解。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教材66-67页)[一般了解。可出填空、选择题]

1、提示学生注意三个标题的内容。

2、解释名词加重构成和减轻构成。

加重构成:又称加重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在普通犯罪构成基础上的加重形态,例如我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关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普通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有通常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通常危害程度是指某一类犯罪一般的危害程度,与加重的危害程度或减轻的危害程度相比较,是危害程度的基本形态。如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第2款关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一般规定)减轻构成:也称减轻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在普通犯罪构成基础上的减轻形态,例如,我国《刑法》第114条关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

第六章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教材69页)[重点名词]

划内容,不展开讲解。

(二)犯罪客体的意义(教材69-70页)[一般了解]

提示学生注意三个标题的内容。不展开讲解。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教材70-72页)[重点。填空、选择]

(一)犯罪客体的分类及其意义(教材70页)[填空、选择题]

划要点,解释名词: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广义的刑事政策指,凡是与防止犯罪有关的一切手段,包括直接的、间接的或从属的方法,均属于刑事政策的范围。直接的防止犯罪的方法,如各种刑罚制度;间接的与防止犯罪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如劳动政策、教育政策、居住政策等均为刑事政策的一部分。狭义的刑事政策,只限于直接防止犯罪的刑事上的对策,如各种刑罚制度,但也包括非刑罚性的惩罚措施,如缓刑、假释、保安处分等。(参见《法学大辞典》,425页,“刑事政策学”词条)

(二)犯罪的一般客体(教材70页)[填空、选择题]

划要点,不展开讲解。

(三)犯罪的同类客体(教材70-71页)[填空、选择题]

划要点。

特别提示: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排列的依据。

(四)犯罪的直接客体(教材71-72页)[重点名词。填空、选择题]

划要点,不展开讲解。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教材72-74页)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和意义

1、犯罪对象的概念(教材72页)[重点概念]

划要点,简单解释。

2、犯罪对象的意义(教材72页)[一般了解]

划要点,不展开讲解。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教材73-74页)[重点。简答、选择题]

划要点,不展开讲解。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教材76-77页)

1、概念(教材76页)[一般了解]

划内容,不展开讲解。

2、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教材76页)[填空、选择题]

划要点,不展开讲解。

3、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教材76-77页)[填空、选择题]

划要点,不展开讲解。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教材77-78页)[一般了解]

不讲,学生课后自己阅读,有疑难问题可个别提问。

二、危害行为

划“第二节”引言中的一句话。此话可出填空、选择题。

(一)危害行为的含义

1、危害行为的定义(教材78-79页)[重点概念]

划内容,解释定义中的名词:意志和意识。

意志:人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调节和支配自己行动的心理过程。(心理过程:心理是感觉、知觉、思维、情感、性格、能力等功能的总称。心理过程包括认识、情绪和意志三方面。认识活动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思维和想象,注意是伴随认识活动的心理特征;情绪过程指人对客观事物的态度,如满意、喜爱、恐惧、愤怒等;意志活动即人的欲求、愿望,或人在下定决心、克服困难以求达到目的时的心理活动。)

意识: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活动,它通过语言表达出来。

危害行为与人的主观思想活动有关。

2、危害行为的含义(教材79-80页)[填空、选择题]

划要点,解释名词:无意志和无意识。

无意志和无意识:没有意识到或者虽然曾经有意识却又完全丧失的状态。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教材80-82页)[重点。填空、选择、案例题]

1、作为(教材80页)

(1)定义(教材80页)

划内容,解释积极的行为。

积极的行为:指由意识支配的、使刑法保护的客体受到危害的威胁,或者使这种危害变成现实的具体行动。

(2)不能把作为等同于亲手实施的行为(教材80页)

2、不作为(教材80-82页)[重点。填空、选择、案例、名词解释题]

(1)定义(教材80页)[可出名词解释题]

划内容,不展开讲解。

(2)成立不作为的条件(教材80-81页)[重点。填空、选择、案例、简答题。特别应注意案例题]

划要点,共3个条件。只做简要说明。

(3)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教材81-82页)

划内容,不展开讲解。

(4)正确理解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问题应注意的几个内容(教材82页)[一般了解] 划要点,简要提示。

三、危害结果(犯罪结果)[难点]

(一)危害结果的含义(教材83-84页)

1、广义的危害结果(教材83页)[一般了解]

划内容,解释名词:直接结果、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直接结果: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如甲用棍棒打死乙,乙的死就是甲的打击行为的直接结果。

间接结果: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个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如丙侮辱丁后,丁因羞愤而自缢身亡,丁的死就是丙的侮辱行为的间接结果。(侮辱→羞愤[直接结果]→自杀[间接结果])

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又称构成结果,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均以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如果构成结果没有发生,该犯罪便不能成立。例如,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伤害,却漠不关心,结果发生了伤害结果,但未有死亡结果(猎人射击猎物,因射击技术差[枪法不准],把在猎物旁玩耍的小孩射伤),行为人当然不可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但成立间接故意伤害罪。

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又称非构成结果,这种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以及轻重如何,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只是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影响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进而影响到量刑的轻重。非构成结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存在于未遂犯或中

止犯的中间结果。

致使被害人重伤,而致人死亡这一构成结果未发生,这里的重伤结果就属于非构成结果。(实行行为:指对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给予实际侵害的行为。如,盗窃犯开始秘密取物的行为,杀人犯进行砍杀或用枪射击的行为。)(2)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中的、超出基本构成的构成结果之外的加重结果。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结果只是伤害,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结果加重犯:故意犯某罪而发生能预见却未预见的其他更重的结果,法律因而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如,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3)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中的随意结果。这是指危害行为侵害犯罪客体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又不属于前两种结果的非构成结果。例如,行为人实施非法搜查行为,导致他人财物破损的结果。

将危害结果划分为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有利于正确认识危害结果在不同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有利于正确地定罪量刑。

2、狭义的危害结果(教材83页)[一般了解]

(1)定义(教材83页)[一般了解]

划内容。不展开讲解。

(2)种类(教材只有分类,无详细解释。以下为补充内容)

①物质性危害结果(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指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例如,致人死亡、重伤,将财物烧毁。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所有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是区分过失犯罪与非犯罪的客观标志;这类结果也是相当数量的故意犯罪构成既遂所必备的要件,是区分这些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中止形态的重要客观标志。因此,从总体上看,物质性危害结果并非是一切犯罪都必备的要件,但是这种危害结果的有无和大小,对认定有关的犯罪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②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指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对个人来说,主要是危害行为对个人的心理造成影响,留下痕迹,如侮辱罪、诽谤罪导致对受害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对于社会的组织而言,则是使其正常的状态、名誉、

刑法学总论教学大纲2018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制定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制定人(执笔人):肖秀娟 审核人: 制定(或修订)时间:2018年1月16日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总述 课程名称刑法总论课程代码 课程性质主干课程先修课程无 总学时数48周学时数3 开课院系文法系任课教师肖秀娟编写人肖秀娟编写时间2018/1/16课程负责 人 大纲主审人 使用教材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八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 教学参考资料1.[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2.[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 3.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 4.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二)、(三)、(四)、(五)、 (六)、(七)、(八)、(九)、(十) 7.[德]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 8.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 9.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 10.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13年 课程教学目的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课程教学,使学生掌握刑法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及重点罪名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刑法总则及相关理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适应将来

《立法学》全套精品教案

《立法学》 教 案

第一章绪论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立法学的研究对象、范围、重点和学科体系,掌握马克思主义立法理论的基本观点,了解立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形成的条件、立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立法思想的一般发展、立法学的研究 教学重点与难点: 1、立法学的研究对象; 2、立法思想的一般发展。 教学内容 第一节立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P21) (一) 是以立法规律、立法现象以及其他相关事物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 第一、研究各种类别的立法现象:1、研究各种立法主体的立法;2、研究各种效力等级的立法;3、研究各种效力范围的立法;4、研究不同时代不同类型的立法; 第二、研究立法过程中的各种立法现象:1、研究立法准备阶段的立法活动;2、研究由法案的提出到法的公布阶段的立法活动;3、研究立法完

善阶段的立法活动;4、研究立法过程中的监督活动; 第三、研究各种立法规律:1、研究立法过程中的规律;2、研究立法现象背后的规律; 第四、研究与立法现象、立法规律相关的事物。 (二) 作为法学领域的一个分支学科,最早出现于西方;我国的立法学学科才是80年代以来的事。 条件:作为体系的立法学开始形成。 (三)立法学的研究范围:立法史学、比较立法学、西方立法学、立法制度学、立法原理、立法技术学 (四)立法学的学科体系:立法制度、立法原理与立法技术 (一)立法学与法学及其分支学科的关系:立法学与法理学;立法学与宪法学; (二)立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立法学与社会学;立法学与经济学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立法理论 (一)中国立法思想的一般发展:先秦法家之思想; 近代启蒙思想家: 第三节立法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1 (三 思考题

刑法总论试题和答案

课程刑法总论专业法学年级2013 级本试卷共 8 页,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下正确的是( c ): A.不明知所犯罪客观要件内容就不构成故意犯罪 B.错把乙当甲杀害是犯罪对象认识错误 C.错将100克面粉当毒品海洛因贩卖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D.非法拘禁他人两天后出于良心发现自动中止放出被害人构成犯罪中止 2.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B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 D )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的的同时犯 C.共同过失行为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5.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一军人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B )。 A.结合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想象竞合犯 6.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

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C ) A.刑事拘留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刑事拘留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B )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期满六年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但判前先行关押时间不算在内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1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 悉乙家的丙为自己能盗窃成功标别墅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

刑法学1案例分析.doc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鼠强)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徐某某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评分要点: 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 3、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分) 4、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分) 5、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分) 6、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3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2004年在江某开办的厂子里找了份临时工作。2005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感觉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4月2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开门发现是王某,便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便立即将王某扑到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评分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为实施犯罪而事先准备好汽油并且带到现场泼洒在地,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保安员扑到制服而未能着手实施放火的实行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属于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7分)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分) (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王某,男,25岁。1995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4月刑满释放。 王某于2002年12月在江某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2003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3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3月24日中午,王某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15cm)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听到江某很不客气地说出“没门”二个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好,你有种!”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江某的胸部。江某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保安员闻讯赶来协同江某将王某制服。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评分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3分) 3、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以刀刺杀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为,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7分) 4、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故意犯罪,且根据其犯罪情节,所犯新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4分)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 编者:张明楷※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 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5.谢某(15)岁,伙同张、米、孙(均未成年)于某日12时许,在某大街附过预谋对沙某(19)进行殴打,谢在预谋时曾说“今天要活埋了他”。谢指使孙将沙骗到孙家门口,谢、张、米等候并拦截沙,沙见状跑到某路口时,被张抓住,谢与张对沙进行拳打脚踢,后又将沙带到一楼房四层平台上,谢持木棍继续对沙进行殴打,沙两次向谢求饶,并一次骑坐在平台上,表示如果继续被打将跳楼,谢仍不住手,并说:“你跳,我不信你会跳,你今天不跳都不行了。”沙被迫从四层楼跳下,当场死亡。沙跳楼后,谢不仅未救,反而表示:“自己跳下去的,省得埋了。”伤害、伤害致死?抑或故意杀人? 6.周某与宋某有仇。因宋某人高马大,周某估计自己不是对手,就邀黄某同去寻仇,同黄某商量好“别打出人命来,不能用刀。弄个轻点儿的,吓唬吓唬他就行”。次日傍晚,周某同黄某找到宋某后,周某即冲上前去,死死抱住宋某,并示意黄某上前打宋某。黄某即拿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连续朝宋某胸部猛刺3刀。宋某当即倒地死亡。如何认定本案? 7.X为了与又朋友A分手,便对A说:“周围的人都不同意我们结婚,我们分手吧。”A说:“与其分手,不如一起死算了。”X假装同意一起自杀而决意杀害A。X提出将车开到海里溺死,A同意。A开着车,X坐在副驾驶位上。在A加速冲入大海一瞬间,X从车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完整版)刑法总论习题集及答案

刑法学总论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刑法修改所作的说明,属于( A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论理解释 2、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 D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3、孙某1985年5月生,1998年6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80余元;1999年8月抢劫他人手机一部 和现金1200余元;2001年10月实施绑架行为时,被抓获。孙某应对( B )负刑事责任。 A、盗窃、抢劫和绑架行为 B、抢劫和绑架行为 C、盗窃和绑架行为 D、绑架行为 4、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其称之为( B )。 A、结果犯 B、行为犯 C、危险犯 D、举动犯 5、刘某意图杀死范某。一天,持刀潜伏在范某院落的大门外,等候范某的出现,后因久等未果,又 惧怕法律,遂打消杀人恶念,持刀返家。对刘某的行为应定为( B )。 A、犯罪预备 B、预备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6、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有( A )。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7、( A )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A、犯罪的时候 B、侦查的时候 C、起诉的时候 D、审判的时候 8、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4年时,因犯脱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5 年,那末,人民法院对其应在( D )决定执行的刑罚。 A、10年以上15年以下 B、5年以上15年以下 C、5年以上11年以下 D、6年以上11年以下 9、下列情节中,属于量刑酌定情节的有(D )。 A、累犯 B、未成年人犯罪 C、立功 D、犯罪动机 10、防卫过当是指( C )。 A、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 B、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一般损害的 C、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 D、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择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选出后,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5分,共15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BCD )。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B、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C、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B、D、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船舶内 2、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有:(BCD)。 A、危害行为B、犯罪的时间C、犯罪地点D、犯罪方法 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概括起来,表现为以下形式:(CD)。 A、故意形式B、过失形式C、作为形式D、不作为形式 4、不作为形式犯罪的义务来源有:(ACD)。 A、法定的义务 B、道义上的义务 C、业务或职务上的义务 D、行为人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AB 5、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是()。 A、犯罪时空上不同B、犯罪未果的原因不同 C、犯罪的结果不同D、犯罪的行为不同 6、根据共同犯罪主观要件的原理,下列(ABCD)不构成共同犯罪。 A、缺乏意思联络的同时犯罪 B、同时实施故意内容不同的犯罪 C、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 D、一方故意,另一方过失而构成的犯罪 7、避险不适时的情况有(AD)。 A、事前避险B、假想的避险C、事中避险D、事后避险

刑法学总论

刑法学总论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10分) 1.【但书规定】:《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行政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者是罪与非罪的区别:37条是犯罪,但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13条不认为是犯罪。 2.【预备、未遂、中止的相关概念和处罚方式】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第1款) 处罚方式: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2条第2款)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 处罚方式: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23条第2款)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 处罚方式: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24条第2款) 3.【共同犯罪人及其分类标准】 分类标准:作用地位为主兼用分工形式(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适当照顾到共同犯罪人行为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26条第1款)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第27条第1款)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2.以下系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有人认为 D 项不属于,故不选 D 项不算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外汇犯 罪决定 立法解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1.以下不 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 .罪刑法定原则 B C.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原则 D 2.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采用的是( A. 从新原则 B. C. 从旧原则 D. )。 .罪刑相适应原则 .适用 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3 某甲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下列行为事实中,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 A .发生在荒野 C.发生在“严打”期间 4 重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A .罪刑相适应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用枪将被害人打死 D .被害人是盲人 在本质上违反了( B .罪刑法定原则 D .罪责自负原则 ) 。 5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A.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 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 当根据民意判决 6.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 38 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 余万美元的“中介费” 、“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 ) ? A. 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 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 C. 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 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 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 7 外国人A 乘坐我国民航客机,在飞机飞行于公海上空时在飞机里对我国公民 造成重伤。对此案件,应适用 ( ) 。 A 属地管辖原则 B 属人管辖原则 C 保护管辖原则 D 普遍管辖原则 8\1983 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决定》规定:本决定颁布后 审判的案件适用本决定,其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 A 从新原则他 B 从新兼从轻原则 C 从旧原则 ( )? 30 B 实施伤害行为, 9 当开往A 国的我国国际列车行驶于 B 国境内时, 怒之下用刀将乙某捅死。 对甲某的犯罪行为( )。 A 、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B 、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 、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D 、酌情考虑适用我国刑法 10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方面采取( )原则。 A 、普遍管辖原则 、保护原则 ( ) D 从旧兼从轻原则 A 国公民甲某与 C 国公民乙发生殴斗,甲愤 C 、属地原则 D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以下属于广义刑法( A 刑法典 B c 刑法修正案 D

刑法学总论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共3题,共计40分) 1.张某案(本题12分) [案情]张某(女)与李某系夫妻,林某(男)系李某的同事。张某因怀疑其丈夫李某有外遇,为弄清真相,遂找到林某了解情况。1998年7月22日上午,张某给林某打电话,让林某来家中,要与李某对质当面核实此事,林某应邀前往。当日下午2时许,林某来到张某家中,当得知李某外出未归时,遂对张某进行语言调戏、拉拽,张某表示反对。林某仍继续纠缠。张某借口喝水而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金属制工艺品),藏在身后回到原房间。当林某再次调戏,实施强行亲吻、搂抱、拉拽等侮辱猥亵动作时,张某手持小宝剑朝林某的腹部猛捅一刀,致林某倒地丧失行动能力。隔了一会儿,张某见林某倒地挣扎,又朝其胸部、背部等处连捅二十余刀,林某因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林某不再动弹,张某即委托李某之嫂报警,公安机关遂到张某家中将等候的张某抓获。归案后张某如实陈述了事情经过,但认为自己杀坏人没什么不对的,拒绝认罪和悔罪。[问题](1)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什么?(8分) (2)如果张某构成犯罪,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应当如何处罚?说明理由。(4分) 答案: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扎腹部事后防卫 法定情节:自首、防卫过当 2.吴甲致吴乙死亡案(本题14分) [案情] (1)吴甲曾因抢劫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1月2日,在有期徒刑执行3年整(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为2年整)时被假释。 (2)1999年3月13日,吴甲因李某欠其借款未还一事,酒后到李某家索要欠款,而与李某发生口角。吴甲为报复李某,即到其父亲吴乙家的院内拿了一根铁棍(长140厘米,直径5厘米)。吴甲回来后,见其李某与吴乙站在路上说话(两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铁棍向李某奔去。吴甲之弟吴丙见状过去阻拦,吴甲遂在距离李某约3米远的地方朝李某的头部抛出铁棍。李某慌忙躲闪,铁棍飞过李某,正好击中吴乙的头部(左颞部),吴乙在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3)吴甲对造成父亲死亡悔恨不已,先是去村委会投案,后因惧怕处罚在公安人员到来之前逃走,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1999年6月3日,吴甲被抓获。 [问题](1)对于吴甲致吴乙死亡一案,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其犯罪形态(既遂、预备、未遂、中止)为何?说明理由。(6分) (2)吴甲是否构成累犯?说明理由。(4分) (3)如果吴甲致吴乙死亡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则法院对于吴甲应当如何决定总和刑期(数罪并罚)?(4分) 答案:杀人罪既遂——打击错误 不构成累犯——假释期间犯新罪 撤销假释,先减后并,(5——3年)并10年,并罚得出的刑期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刑期。

《证据法学》教案(本科)

《证据法学》教案(本科) 第一部分说明 一、课程概述: 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即如何借助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如实地反映和再现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 证据法学的特点是由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和特有任务所决定的,主要是: (一)证据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它不仅是部门诉讼法学的交叉学科,而且还处于法学与哲学的交汇点上。即它在处于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的证据制度研究的交汇点的同时,并不仅仅是将哲学的一般原理用于证据法学的研究上,而是要突破一般的哲学规则,建立其特有的诉讼证明规则、证明方法及证明标准。 (二)它是应用法学部门,其生命力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作为研究对象的证据制度主要规定在诉讼法之中,证据法学只有不断深入和渗入到诉讼案件之中,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并不断发展自身学科。 (三)证据法学既要研究证据法的法律规则,同时也要研究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认识方法的某些规则。研究证据法学,不仅应具有法律和法学知识,也应具有相当的自然科学知识,这是因为证据本身有些是社会现象,有些是自然现象。 (四)证据法学既要研究不同诉讼的特有证据制度,也要研究诉讼的共同证据规则和原理。部门诉讼的证据制度可以在各该诉讼法学中加以研究,共同的证据规则

和理论必须在更高层次上才能深入研究,证据法学使证据制度和理论的研究上升到证据的理性高度,使诉讼证明的理论统一起来。 二、教学目的: 我国目前的证据制度还很不完善,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时还有一定的混乱性和盲目性。本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证据规则、证据种类、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证明制度等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在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较好地理解掌握证据法学的核心问题,培养学生良好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促进证据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有机结合,为学生将来从事各项法律实践工作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教学方法: 主要采取课堂择要讲授、案例分析,课堂讨论、模拟教学、审判观摩等方法开展教学工作。 1.按照教学大纲的线索及内容,以教材为基础并适当运用参考资料,在课堂择要讲授的同时,着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以启发式教学替代注入式教学,注重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与研究方法的指导,同时保证教学的系统性和循序渐进性。 2. 针对证据法学与三大诉讼法相交叉的特点,结合不同阶段的教学内容进行典型案例分析,引导学生通过案件实例进行法理分析,在提高学习兴趣的同时良好掌握相关理论知识。 3.为加深学生对所学课程内容的理解,应适时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锻炼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4.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重点、难点布置思考题,指导学生积极深入学习教材和其它参考资料,帮助学生选择正确的学习方法,提高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掌握通过思考和研究获得知识、掌握技能的学习方法。 5、积极开展模拟教学工作,使学生在模拟实践中进一步加深对证据法学理论的

最新刑法学总论试题A

刑法学总论试题 A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1分,共 20分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刑法修改所作的说明,属于(。 A 、立法解释 B 、司法解释 C 、学理解释 D 、论理解释 2、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 A 、从新原则 B 、从旧原则 C 、从新兼从轻原则 D 、从旧兼从轻原则 3、孙某 1985年 5月生, 1998年 6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 2380余元; 1999年 8月抢劫他人手机一部和现金 1200余元; 2001年 10月实施绑架行为时, 被抓获。孙某应对(负刑事责任。 A 、盗窃、抢劫和绑架行为 B 、抢劫和绑架行为 C 、盗窃和绑架行为 D 、绑架行为 4、刘某意图杀死范某。一天,持刀潜伏在范某院落的大门外,等候范某的出现,后因久等未果,又惧怕法律,遂打消杀人恶念,持刀返家。对刘某的行为应定为(。 A 、犯罪预备 B 、预备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5、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有(。 A 、管制 B 、拘役 C 、有期徒刑 D 、无期徒刑 6、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0年,执行 4年时,因犯脱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5年,那末,人民法院对其应在(决定执行的刑罚。 A 、 10年以上 15年以下 B 、 5年以上 15年以下

C 、 5年以上 11年以下 D 、 6年以上 11年以下 7、防卫过当是指(。 A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 B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一般损害的 C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 D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 8、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是( A. 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 B.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C. 犯罪手段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 D.犯罪客体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9. 甲谈恋爱失败,遂对女青年怀恨在心。某日,甲手持一刮脸刀片,趁人不备,将 6位女青年脸部划成轻伤。甲的行为属于( A. 牵连犯 B.想像竞合犯 C.吸收犯 D.连续犯 10.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 A. 按劳取酬 B.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C. 不发报酬 D.根据劳动表现发给报酬 11. 某甲将某乙打昏在地, 路过此地的某丙见乙昏迷, 趁机将乙装有 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甲和丙的行为属于( A. 共同犯罪 B.非共同犯罪 C.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D.任意共同犯罪 12. 某甲在 1997年 9月盗窃巨款后外逃,于 1999年 4月归案。对某甲适用刑法应采用的原则是( A. 从新原则 B.从新兼从轻原则 C.从旧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13.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是(

刑法学总论期末考试答案

姓名:胡永阳班级:默认班级成绩:99.0分 一、单选题(题数:50,共 50.0 分)1 犯罪论的结构涉及到的三要素不包括()。1.0分 ?A、 罪 ? ?B、 责 ? ?C、 刑 ? ?D、 行 ? 我的答案:D 2 关于紧急避险的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紧急避险保护了合法利益,但是牺牲了第三者的利益? ?B、 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大于所牺牲的利益 ? ?C、 紧急避险的行为是无害的,因此符合法律规范 ? ?D、 紧急避险实际上损害了合法利益 ? 我的答案:C 3 防卫过当的构成条件是()。 1.0分 ?A、 必须是正当防卫行为 ? ?B、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C、 造成重大损害

? ?D、 以上都是 ? 我的答案:D 4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0分 ?A、 犯罪预备 ? ?B、 犯罪未遂 ? ?C、 犯罪中止 ? ?D、 犯罪既遂 ? 我的答案:D 5 关于因果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刑法中,若一个行为直接导致一个结果的发生,不需要再做因果关系判断。 ? ?B、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有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与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C、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的关系,而非刑侦意义上的犯罪原因。 ? ?D、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相同的意义。 ? 我的答案:D 6 财产性犯罪中,()是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1.0分 ?A、 犯罪是否得逞 ? ?B、 是否着手 ?

?C、 结果是否发生 ? ?D、 结果是否造成危害 ? 我的答案:C 7 特殊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一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1.0分 ?A、 一年 ? ?B、 二年 ? ?C、 三年 ? ?D、 四年 ? 我的答案:C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分,共 20 分) 1.以下不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原则 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2.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采用的是() A.从新原则 B.从新兼从轻原则 C.从旧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3某甲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下列行为事实中,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 A.发生在荒野 B.用枪将被害人打死 C.发生在“严打”期间 D.被害人是盲人 4重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本质上违反了()。 A.罪刑相适应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D.罪责自负原则 5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6.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7外国人A乘坐我国民航客机,在飞机飞行于公海上空时在飞机里对我国公民B实施伤害行为,造成重伤。对此案件,应适用( )。 A属地管辖原则 B属人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8\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决定》规定:本决定颁布后审判的案件适用本决定,其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 ) A从新原则他 B从新兼从轻原则 C从旧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9当开往A国的我国国际列车行驶于B国境内时,A国公民甲某与C国公民乙发生殴斗,甲愤怒之下用刀将乙某捅死。对甲某的犯罪行为()。 A、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B、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D、酌情考虑适用我国刑法 10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方面采取()原则。 A、普遍管辖原则 B、保护原则 C、属地原则 D、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20 分) 1.以下属于广义刑法()。有人认为D项不属于,故不选D项不算错 A刑法典 B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外汇犯罪决定 c刑法修正案 D立法解释 2.以下系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案例教学: 案例1: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 【解析】王某第一次获得3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但后来他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解析】张子强案虽有一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但同时也有一部分行为发生在内地,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由于张子强在内地被捕获,因而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 案例3:被告人高建生,男,24岁,某市建筑工人。1985年7月16日上午,高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本市城区中山南路民用电器贸易中心门前的便道上。此时恰逢三轮车工人康桂泉(男,66岁)为该贸易中心拉货至该贸易中心门前。康认为摩托车“碍事”,将车挪开。高建生不让动。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高建生便用右手打了康左胸一拳。康仰面摔倒在马路沿儿下,当即“伸胳膊,蹬腿,张嘴”。在群众的协助下,高将康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报告称:(1)死者康桂泉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包填塞死亡。(2)死者胸部左侧有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此一拳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在本案中,被告人高建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解析】本案高建生的行为与康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那么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呢?应当认为是有因果关系的,因为高建生虽然不知道康某患有动脉瘤,但康某已是66岁高龄,拳击致其胸部左侧皮内出血,这

刑罚教案

N 第三节刑罚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刑法学所研究 的刑事法律规范,是以刑罚作为强制手段的禁止性规范。刑罚是同犯 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因此,刑罚在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中占有重要的 地位。 那么究竟什么是刑罚呢? 一、刑罚的概述 ( 一 ) 刑罚的特征 刑罚与行政的、纪律的、党内的、民事的等强制方法相比,具有如下 特征: 1 、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而且可以剥夺 某些犯罪分子的生命,是其他强制措施都不能比拟的; 2 、只能对犯罪人适用, 对具有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和没有构成犯罪的人不能适 用; 3 、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 其他任何机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适用。 ( 二 ) 刑罚的目的 1、国家预先确定的,通过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2、我国刑罚的目的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 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预防其重新犯罪。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刑罚的适用和执行,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 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并使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 制观念,自觉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这两个方面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统一整体。 二、刑罚的种类

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 一 ) 主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种类有: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 、管制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刑罚。 管制的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 3 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2 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刑法的规定。对于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实行同工同酬。 2 、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拘役的期限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 1 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1 日。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服刑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享有探家待遇,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得超过20 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刑期 1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 4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这是一种对犯罪分子终身监禁的刑罚,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或者假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