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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置董事会中的一票否决权

如何设置董事会中的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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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置董事会中的一票否决权

标签:董事会一票否决权效力“董事会一票否决权”一般指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某一个或者数个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其本质是强调董事会决议必须经过某一个或者数个董事的一致同意,方可有效通过。“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对于董事会传统的“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

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使得拥有较少股权比例的投资人在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方面拥有了“黄金一票”,极大的掌握了公司决策的“主动权”。他们通过委派董事实现对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控制,进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一、能否在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公司法》原则上对董事会表决机制实行一人一票。但第一款“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交由股东在章程中自主约定。据此,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可在章程中自主约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而通过公司章程赋予投资人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上享有“一票否决权”符合《公司法》的规定。1、在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我国公司法除对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表决票数分配的规定外,其他均留给公司股东就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通过公司章程加以约定。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性公司,高度的人合性赋予了股东更多的自治权,允许股东在公司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上做出自主约定符合有限公司的特征。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一票否决权”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应有之义。2、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公司法》此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并未出现“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字样。显然,在董事会表决机制方面《公司法》对于两者有着不同的理论基础和规范限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所作出的有效决议,应满足董事会有过半数的董事参加,且必须经全体董事(非与会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才能形成,可见,《公司法》并不允许股东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表决方式自主约定。据此,我们认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开放式公司,需要更注重保护公众利益,对于组织机构的表决权机制的运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允许股东

自由约定。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设置“一票否决权”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二、董事会“一票否决权”的适用边界(一)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可表决的事项董事会中“一票否决权”的适用职权范围有其边界,该“适用职权范围的边界”应以《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职权范围为界,不可无限扩大。通常在投资协议中,投资人会要求在以下事项方面享有“一票否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及章程性文件(2)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3)公司的解散、清算、分立、收购、兼并及重组或变更公司形式;(4)公司变更经营范围;(5)公司进行任何超过【】万元的境内外投资;(6)向股东进

行股息分配、利润分配;(7)股权转让;(8)经董事会批准的商业计划和预算外任何单独超过[ ]万元人民币或每季度累计超过[ ]万元人民币的支出合同签署;(9)公司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的数量,变更董事会的职权;(10)公司为第三

方提供任何保证或担保,以及其它可能产生或有负债的行为;从上述约定条款中不难发现,投资协议中关于董事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的条款,常常会有如“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资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向股东进行股息分配、利润分配”等应由股东会行使职权的约定,股东会能否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职权,这样约定的效力如何?在(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22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资产收益是公司股东享有的根本权利之一,应

由公司全体股东决定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即使存在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情况,也应建立在公司全体股东对分配方案认可的基础上。现股东会决议中概括性授权董事会决定上岗股东奖的分配方案问题,并约定“以前及今后由董事会决定的上岗股东奖金分配方案,股东会均表示认可”,该决议内容未考虑到今后公司是否有利润、利润多少、上岗股东具体奖金利润分配方案如何,即股东在无法预见自己利益损失的情况下且未经全体股东充分讨论,也未告知议事事项供股东分析该决议对自己的股东利益是否有损,故该决议内容限制了股东对未知奖金利润分配方案行使否决的行为,一旦实施完全有可能终止或者限制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因此股东会决议的该条内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确认为无效。”根据上述判决内容,并对比《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对股东会职权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对董事会职权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对经理职权的规定,我们认为股东会不能将股东会的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且股东会也无权将董事会的职权上升到股东会行使。1、从法条的行文表述理解:《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关于股东会职权的第十一项规定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董事会职权的第十一项规定同样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而《公司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经理的职权的第二款规定为“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处同样都是赋予了章程对公

司组织机构职权的自主约定,但是在具体规定上却用了不一样的表述,对比上述法条我们可以得出,公司法中赋予章程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自主约定系“其他职权”,是应不包

括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中第一至第十项职权的“其他职权”,第一至第十项的职权应为法定,不能赋予章程另行约定。

2、从保护股东的权利角度出发:《公司法》第三十七对于股东会职权的规定,是最关乎股东利益的切身权利,关系着公司的未来与发展,只有股东才有权就此行使表决权;而且若可以赋予董事会以表决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则可能造成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大股东通过章程,将股东会行使的职权直接赋予代表大股东权利的董事会行使,从而直接剥夺了小股东的表决权。

3、从公司的治理结构出发:股东会是权

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三个组织机构组成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若公司的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股东会的权利由董事会行使,或者董事会的职权由股东会行使,则公司组织机构的分立就没有存在的意义,这不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应有之义。因此,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边界应当是确定的,不允许随意限缩或者扩张。同时,《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对股东会职权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对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若投资协议中赋予投资人委派的董事,在行使应有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上以一票否决权约定,可能会基于违法强制性法律法规而无效。(二)“一票否决权”

的对外效力投资协议中,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可表决事项除

了本应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外,通常还会包括对于其他事项的约定,这些约定的效力如何?实践操作中是否存在什么风险?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30号“奇虎三六零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老

友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蒋学文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一案中,法院结合投资协议的内容和章程条款的约定,认为:1、各方已经将《投资协议书》的关于一票否决权的内容事

项添加至章程的条款中,但章程条款仅表述“根据协议添加至此处”,外部人员并不知晓《投资协议书》的内容,因此很难理解“根据协议添加至此处”的具体内容;2、赋予奇虎三六零公司对一些事项,包括股权转让的一票否决权,系奇虎三六零公司认购新增资本的重要条件,这种限制是各方出于各自利益需求协商的结果,符合当时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符合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精神,其效力应得到认可。3、因老友计公司章程中关于

一票否决权的内容并不明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信息中对此也未有反映,胡喆并无证据证明其在上述过程中已向蒋学文告知过奇虎三六零公司对于股权转让事项拥

有否决权,也无证据证明蒋学文与胡喆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从维护商事交易安全考虑,应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对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老友计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

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股东胡喆持有股的老友计公司37.2%的股权变更登记至蒋学文

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胡喆及奇虎三六零公司应予协助。通过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较为清晰准确的回答上文提出的问题:1、投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合意,在未违反《公

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符合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精神,协议是真实有效的。2、投资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各方,为保

证投资方利益的落实,应尽量将协议的内容落实到公司章程上,尽量通过章程的公示效力来保护投资方的利益。3、鉴于章程仍然属于公司内部文件,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投资方仍存在风险。在最高院公报案例“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

PE投资中的一票否决权效力问题

PE投资中的一票否决权效力问题 一票否决权作为对投资人的一种保护性条款,在PE投资的中被普遍使用,目的是赋予PE在标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重大事项时否决权的方式来阻止某些行为的实施,以防止公司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利用控股或董事会人数占比高的优势,作出有损标的公司或PE利益的行为。 PE投资中的一票否决权一般会涉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两个层面,对一票否决权在中国公司法下的效力问题,实务中还是有些争议的,尤其是在董事会层面。除此之外,一票否决权还会涉及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划分;一票否决权行使的范围以及IPO前是否需要清理等多个问题。本文仅就一票否决权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进行讨论。 一、一票否决权在股东(大)会层面的效力 1、有限公司 实务中认可在有限责任公司层面PE一票否决权效力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42条。《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根据该条的规定,原则上有限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股东认缴出资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以及公司自治原则,并且有限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与表决权比例是否一致,对公司资本充足和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并无不利影响,仅对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影响。因此《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股东让渡部分权利,通过章程变更表决权的比例,即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比例与其认缴出资可以不一致。比如可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与出资不利完全不挂钩。 但是,这种持股比例与表决权不一致是否可以认为属于一票否决权?笔者认为两者之间还是差别的: (1)一票否决权只是针对部分特定事项,而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表决权则

针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所有有权审议的事项。实务PE所享有的中一票否决权一般仅针对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主营业务变更、发行债券或新一轮融资等重大事项,对其他事项PE并不享有否决权。 (2)除非章程另有约定享有一票否决权的PE所持表决权与其持股比例是一致的。而根据股东根据《公司法》第42条和章程约定所享有的表决权比例与其所持股权比例是不一致的。 (3)一票否决权不会影响标的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认定,而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表决权可能会导致持股比例较低的股东为控股股东。 笔者认为,《公司法》第43条第2款所规定的表决权比例,是法律对涉及公司重大事项股东有效表决权的最低比例要求,只要公司章程中对重大事项表决权比例不低于第43条第2款所规定的比例,附加其他决议生效条件,并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应属有效。 【案例1】上海产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曾奕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51号]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曾奕作为产联公司创始股东的特别权利首先有2011年4月9日公司吸纳王淳为股东的增资扩股协议明确为证。此特别权利的具体内容表述为:“股东各方承认甲方(曾奕)、乙方(李春友)作为产联电气创始人的地位,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按照股权表决后的意见(结果),享有以下特别权利:(1)在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或者按照章程董事会须报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对决定或批准事项拥有否决权; 公司为资合与人合的统一体,其实质为各股东间达成的一种合作意向和合作模式,仅为通过公司这个平台得以反映并得到规范的指引和运作。故无论是股东协议抑或章程均应属于各股东的合意表示。当然,前提是不得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只要股东间的协议体现了各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法规以及与公司章程相冲突,即应当与公司章程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基于本案系争增资扩股协议中关于曾奕的创始股东特别权利是当时各股东达成的合意,

如何设置董事会中的一票否决权

如何设置董事会中的一票否决权 标签:董事会一票否决权效力“董事会一票否决权”一般指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某一个或者数个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其本质是强调董事会决议必须经过某一个或者数个董事的一致同意,方可有效通过。“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对于董事会传统的“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 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使得拥有较少股权比例的投资人在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方面拥有了“黄金一票”,极大的掌握了公司决策的“主动权”。他们通过委派董事实现对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控制,进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一、能否在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公司法》原则上对董事会表决机制实行一人一票。但第一款“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交由股东在章程中自主约定。据此,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可在章程中自主约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而通过公司章程赋予投资人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上享有“一票否决权”符合《公司法》的规定。1、在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我国公司法除对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表决票数分配的规定外,其他均留给公司股东就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通过公司章程加以约定。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性公司,高度的人合性赋予了股东更多的自治权,允许股东在公司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上做出自主约定符合有限公司的特征。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一票否决权”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应有之义。2、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公司法》此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并未出现“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字样。显然,在董事会表决机制方面《公司法》对于两者有着不同的理论基础和规范限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所作出的有效决议,应满足董事会有过半数的董事参加,且必须经全体董事(非与会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才能形成,可见,《公司法》并不允许股东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表决方式自主约定。据此,我们认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开放式公司,需要更注重保护公众利益,对于组织机构的表决权机制的运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允许股东

你可以不是专家,但你必须懂这些“合伙人股权结构”

你可以不是专家,但你必须懂这些“合伙人股权结构” 股权解放老板2017-09-26 17:26 文章导读 只要是合伙创业,必然就会遇到股权分配的问题。有一句老话:不患寡而患不均,再加上中国人好面子,几个好朋友好兄弟在一起合伙,遇到股权分配的问题,大家都会比较含蓄,所以很多时候无形当中就为合作埋下了地雷。 作者说:本文约5500字,内容为纯原创实战干货,阅读大约需要10分钟。01从土豪说起 前段时间,五位东莞本地土豪,因为计划合伙投资开设汽车销售连锁企业的事,相约到我办公室喝茶,了解关于股权架构、融资和店面众筹的问题。几位老板平时都有自己的生意,其中有两位是公司老客户,一位是做房地产和酒店的阮总,一位是比较年轻的张总,从事汽车维修和美容服务。这两位之前在公司做完股权顶层设计和股权融资后都拿到了很好的成果,因为阮总发现一个很好的政策机会,准备启动汽车销售的项目,准备找几位一起合作。 在了解和清晰了他们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并进行了简单的店面股权众筹模式梳理后,来到关于几个人的股权分配问题上。

我问:你们来之前,各自的股权比例分配都谈好了吗?几个人稍微犹疑了一下,阮总没说话,其中一位率先开口:当然是平分啦,其它几个人相视点同默许。 另外三位没有系统地接触过股权分配的概念,但阮总和张总至少知道基本规则啊!我感到很好奇也很诧异,背后的风险他们不可能不知道。看我很惊讶,阮总希望我简单地和其它三位新朋友做下分享,我简单地问了些问题: ? 五个人当中?确定由谁带头来主导这个项目?答案是年轻的张总; ? ? 五个人当中,谁全职干这个项目?谁兼职干?谁完全只投不干?因为我知道阮总的情况是不可能全职的; ?

股权投资协议中投资人的权利条款解析及示例

私募基金投资协议中的投资人权利条款 一、有关股权转让的权利 (一)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优先出售权、跟随售股权 条款含义:指在被投资企业IPO前或投资人退出前,如果被投资企业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在同等条件下,投资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也可同时设定享有选择优先出售或跟随售股的权利。 (二)强制拖售权 条款含义:是指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或原股东没有履行回购义务,投资人有权要求原有股东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必须按投资人与第三方谈好的价格和条件按与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份的权利可以保障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无法如期上市时,有其他的退出途径。 (三)共同卖股权 条款含义:是指在被投资企业IPO前或投资人退出之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投资人有权按照拟卖股的股东与第三方达成的价格和协议,参与到这项交易中,按原有股东和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目前的股权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比如原有股东准备向第三方转让200000股,而原有股东和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目前的股权比例是75%:25%,那么原有股东可以最多向第三方转让150000股,而投资人以同样价格可以向第三方转让50000股,除非投资人放弃这一权利。 投资人的上述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优先出售权、跟随售股权、强制拖售权、共同卖股权,事实上都是对被投资企业原有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来确保原有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投入和承诺,避免不理想和不必要的股东进入,使原有股东和投资人具有承担相同风险和收益的条件。 二、新股优先购买权(包括增资优先认购权) 条款含义:指投资人有权在新股发行时优先认购,且价格、条件与其他投资者相同。这一条款将保证投资人不会因为企业发行新股而导致投资人控股比例的下降。(2)被投资企业新增资本时,投资人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如何设置一票否决权

如何设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 不管是在PE、VC或是其他形式的投资中,投资人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往往都会想方设法的降低投资风险。投资人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以及出于资金安全考虑,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设定若干“保护性条款”,其中之一就是要求自己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对某些重大事项的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董事会一票否决权”一般是指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某一个或者数个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其本质是强调董事会决议必须经过某一个或者数个董事的一致同意,方可有效通过。 “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对于董事会传统的“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使得拥有较少股权比例的投资人在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方面拥有了“黄金一票”,极大的掌握了公司决策的“主动权”。他们通过委派董事实现对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控制,进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在日常投资协议条款中可谓司空见惯,作为一项重要的投资人“保护性条款”,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一、能否在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表决均规定为:“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显然,“一票否决权”将对于董事会传统的“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产生极大的冲击。能否在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成为研究的首要问题。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又存在着截然不同的情况。 1、有限责任公司可在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 首先,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根据其中“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交由股东在章程中自主约定。据此,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可在章程中自主约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而通过公司章程赋予投资人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上享有“一票否决权”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其次,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 众所周知,有限责任公司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其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统一,特别是人合性。我国公司法除对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表决票数分配的规定外,其他均留给公司股东就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通过公司章程加以约定。 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性公司,高度的人合性赋予了股东更多的自治权,允许股东在公司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上做出自主约定符合有限公司的特征。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一票否决权”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应有之义。 2、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董事会表决机制中设置“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公司法》此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并未出现“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字样。显然,在董事会表决机制方面《公司法》对于两者有着不同的理论基础和规范限制。

【人力资源】hr的一票否决权资料

XX:HR的一票否决权 解冻拉开会议室的大门,一道耀眼的阳光直射进来。虽然已经两天两夜没有合眼了,但此刻他却丝毫不觉得疲倦,让他难以抑制的是内心的兴奋——在过去的48个小时里,他和他的团队对人力资源管理在XX 的角色做出了详细的分析和精确的定位,它包括:第一,人力资源部是管理者的战略合作伙伴;第二,人力资源部是变革的推动者;第三,人力资源部是方法论的专家。现在他要做的,就是把这些想法尽快地汇报给王石。 “这个定位太好了!”王石激动地说:“这正是我想要的人力资源部。”不出解冻的所料,人力资源部的角色定位得到了王石的高度认同和赞赏。他知道,那是因为这样的定位完全是配合XX的发展方略规划出来的。时值2001年,在这一年,XX人选《福布斯》评选的全球最优秀200家中小型企业,同时成为普华永道评选的2001年中国最受

尊敬的6大上市公司之一。作为贯彻企业文化,和人才管理的核心团队,人力资源的准确定位和作用为评选结果加上了重重的怯码. “在北大光华管理案例中心和《经济观察报》联合推出的‘中国最值得尊敬的企业’的评比中,XX已经连续两年名列前20名。在正在进行的2003年度的评比中,XX目前位列第二。”说到XX的这一成绩,身为集团人力资源副总裁的解冻不无骄傲:“我相信这是因为XX的希望就是给中国的新型企业走出一条路——不行贿、依法纳税的企业在中国一样可以成功。” 在中国房地产,这个备受“暗箱操作”困扰的产业里,XX的洁身自好使它成为多年来“中国最值得尊敬的企业”评比中惟一入选的房地产公司。“跟很多行业的龙头老大相比,XX不过是一个小公司。但是我们不仅仅要成为一个赚钱的公司,我们还要成为正面带动整个社会进步的公司,这也是王石董事长作为公司创始人最大的理想。”解冻

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部分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是否合法有效样本

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部分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是否合法 有效

实务: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部分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是否合法有效?( )|法客帝国 原创 -07-07 李亚洁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由李舒律师创办,欢迎↑订↑阅↑在后台回复数字"9"可合作、交流、咨询,投稿: [原题]略论有限公司“董事一票否决权”的效力风险 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 作者|李亚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在有限公司章程中设置“董事一票否决权”做法的由来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很多PE/VC机构投资于有限公司时,依据该款规定在自己投资的有限公司章程中设置了个性化的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条款,有的设置了董事差别投票权机制,例如在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议决事项非经某

个董事同意不能经过,或者某个董事对议决事项有“一票否决权”等。现在很多PPP项目公司的里,也设置了这样的章程条款。可是这类章程条款是否有效是有很大风险的,因为这类章程条款违反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二、有限公司“董事一票否决权”的效力风险分析 1、有限公司“董事一票否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条文的规定 与《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形成对照的是,《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经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根据该条规定,股份公司章程不能设置董事差别投票权。这个判断在实务界基本没有争议。之因此有人认为有限公司章程能够设置董事差别投票权,是因为《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后半句增加了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表述。

安全一票否决权制度

安全一票否决权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安全一票否决权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切实贯彻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建筑公司《关于颁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精神,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促进全体施工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努力实现安全事故、环境污染零目标。现结合实际情况,实行安全一票否决权制度。 二、职责 1、总经理负责红牌警告的审批。 2、副总经理/安全主管领导负责黄牌警告的审批。 3、公司工程部 (1)负责对安全一票否决权的考核、填写黄牌、红牌警告通知书。 (2)负责检查被处黄牌、红牌警告单位隐患的整改、封闭、验证。 4、项目部 (1)负责本项目部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符合标准要求,努力实现“安全事故、环境污染零目标”。 (2)负责被处黄牌、红牌警告后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封 闭工作。 三、具体规定 1、安全一票否决权在工程现场按黄牌警告和红牌警告两个层次执行。 2、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一次。 (1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停工 整改累计达二次者。 (2在同一作业区同时有五人以上习惯性违章作业或在不同作 业区累计有十人以上违章作业者。 (3在一个月内被通报批评二次者。

(4发生重伤事故者。 (5发生一般火灾事故者。 (6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运输事故者。 (7发生一般机械设备事故者。 四、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红牌警告一次。 (1安全事故负伤率≥3‰者。 (2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者。 (3 发生重大施工机械及设备事故者。 (4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者。 (5发生负有主责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运输事故者。 (6发生重大垮(坍)塌事故者。 (7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者。 (8半年内被处二块黄牌警告者。 五、项目部接到“黄牌警告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改完毕后写出“撤消黄牌警告申请书”送专工,验收合格后,由安全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撤消黄牌警告通知书”。 六、凡有一次及以上黄牌警告的施工单位,即取消该项目部当季度安全文明施工所有评比资格。 项目部接到“红牌警告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不 得拖延。整改完毕经本单位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经理签字,向安监专工及提出“复工申请报告”,经安监专工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工程部经理复核, 安全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签发“复工通知书”并撤消红牌警告。 七、凡有一次红牌警告的施工单位,即取消该项目部当年度所有安 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一票否决权”制度的合法性研究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一票否决权”制度的 合法性研究 吴昕栋 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投资人即资金的提供方为控制投资风险,通常会在投融资协议中设定若干“保护性条款”,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对某些特定事项的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尤其是在国内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一票否决权”制度比较普遍。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来看,国际通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包括公司制、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而根据证监会2014年8月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方式来看,国内监管机构认可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契约制、公司制和合伙制。合伙制是大多数私募基金采用的法律架构,也是被国外投资机构普遍认可和使用的组织形式。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考虑采用普通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对于采用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来说,可以考虑在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或顾问委员会等议事决策机制中,来设置或安排“一票否决权”制度。本文拟就“一票否决权”制度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下的法律效力及其适用等问题展开一定

的分析研究。 1、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两种组织形式。相对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制存在以下特点:第一、分配机制自由,可以实现有效激励。《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仅做了原则性规定,更多的是交给了合伙人自由协商,克服了公司制基金在分配利润时要求有公司有盈利才能分配、同股同权的法律限制,可以采取按项目分配利润的机机制,并可以由合伙人在综合考虑资本、技术、资源等各种因素,根据合伙人的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利润分配机制。 第二、治理结构灵活,设立和退出便利。合伙制在内部治理结构上,远没有公司制那么复杂,没有必须设立的“三会”等机构,完全可以由合伙人自行约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和深度均高于公司制基金,设立与退出方式均可以由合伙人协商。例如,有限合伙型基金实现了出资与管理的分离,有限合伙人仅提供资金,普通合伙人是管理人,对基金投资与管理具有决策权。 第三、避免双重征税,存在税收便利。税收优惠是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相对于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比较明显的优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构成税法上独立纳税主体,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

幼儿园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范文最新推荐------------------------------------------------------ 幼儿园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幼儿园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建设工作,为提高教师道德素质,牢固树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理念,特定师德考核制度,在岗教职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师德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中,有散布违背党的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随意造谣,搬弄是非,其言行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工作态度差,纪律涣散,不服从学校管理,无理取闹,恐吓威胁学校领导或其他教职工,情节严重的; 3.在教研科研工作、职称评聘、考核评优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行为,情节严重的。 4.无故不执行课程计划、无教案进行教学,导致课堂出现混乱或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的,未经允许擅自停课、缺课,严重影响教育秩序和教学进程的; 5.从事第二职业,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经查实教育仍不悔改的; 6.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7.向学生家长索要钱财,要求家长办私事,损害教师形象和幼儿园 1 / 15

声誉的; 8.参与社会传销,邪教、吸毒、赌博、盗窃、打架斗殴的; 9.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10.受党纪或刑事处分的; 11. 当年依照幼儿园献血制度轮到献血,且身体状况正常,无故不献血,对幼儿园献血工作的落实造成严重影响的。 12. 有其他重大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有上述情形的教职工,在师德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本年度年终考核为不合格,不得评先进,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园方可单方面终止聘用合同。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教师职务,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十佳班主任候选人事迹 1-经济与管理学院 彭xx 经济131班班主任 关爱班级每一个学生 他将班上每一个学生铭记于心,默默陪伴每一位同学的成长。他刻苦钻研业务,带领学生探索教学改革;他坚持鼓励学生的自我实现,认为班上每一个学生都是优等生,帮助同学们发现兴趣,确立清晰的职业人生规划,用创新创业和学科竞赛营造班风学风;他善于抓住教育细节,与每个同学成为朋友,分享阅读体会、赠书、深入交流、指

“一票否决”的20种弊端

“一票否决”的20种弊端今天上午,湖南省综治委在长沙召开省直和中央驻湘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湖南省副省长刘力伟在会上强调,要坚决实行“黄牌警告”、“一票否决”,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领导责任。(2010年10月28日来源:红网) 一位乡党委书记数了数自己亲手签订的责任状,一共有20多份,诸如道路交通安全、防汛、森林防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动物防疫、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等等。其肩上沉甸甸的责任和压力可见一斑。(2010年10月20日《人民日报》)“一票否决”原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表决时所采用的决策表决制度。从决策学和管理学的角度说,“一票否决”是群体决策时的一种表决计票方式,即某人的否决票会导致备选决策方案不能通过,实行“一票否决”的方式本质上是实行全体一致的决策方式。近些年被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和一些企事业单位广泛采用。实行“一票否决”是一种目标管理责任制,是为了强调某项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对其管理的力度,即提高考核指标体系中相应指标的权重,使之在对考核对象的评定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种围绕中心、保证重点的“一票否决”指标的设臵,突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特定时期的中心工作,对于全局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现在很多管理者将“一票否决”当成了一把“上方宝剑”到处滥用,动辄就高举这把“上方宝剑”威胁下级。将其作为考核与评估的重要标尺乃至惟一标尺,而且列入“一票否决”考核的指标也越来越泛化:“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社会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环境保护一票否决”、“节能减排一票否决”、“社会扶贫一票否决”、“信访工作一票否决”、“招商引资一票否决”、“森林防火一票否决”、“生态建设一票否决”……只要官员要重视某项工作,就将某项工作纳入“一票否决”的范畴。 笔者认为,“一票否决”本身并没有错,如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这些事关基本国策的“一票否决制”应该而且必须坚持下去。但是,任何先进的方法一旦异化就会变成非常危险的手段。现在,被异化滥用的“一票否决”已经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一首出自乡镇干部之手的“打油诗”无奈地倾诉了基层干部在“一票否决”下工作的苦恼:“投身乡镇英勇无畏,工作生活极其繁碎,各种检查屁股紧追,日不能息夜不能寐,接待应酬经常喝醉,不伤感情只好伤胃,身在其中方知其味……” 目前,“一票否决”制已产生了以下20种弊端: ⒈挫伤了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当过多的工作事项被纳入“一票否决”时,就会出现基层干部疲于应付以确保“一票否决”事项能顺利过关的境况。在此种情况下,工作中一旦出现什么纰漏,没有成绩不

公司法重大事项否决权是怎么解释-

公司法重大事项否决权是怎么解释? 题要 第十一条须到会人数比例:研究重大问题二分之一以上,讨论人事问题三分之二以上。第十二条决策形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第十三条通过比例:三分之二以上。 在公司中处理重大决策时并不是一个说了算,而是由董事会进行商讨说了算,但是在进行决策的时候董事会是有一票否决权的,也就是需要通过所有的董事同意,决策才能实施有效,那么公司法是怎么解释的了?下面就由小编来为您 解答公司法重大事项否决权是怎么解释? 董事会决议事项一票否决权就是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某一个或者数个董事分别对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有一票否决权,其本质是强调董事会决议必须经过某一个或者数个董事的一致同意,才有效。 1、一票否决权在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律障碍。 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未做具体规定,只规定了某些必须的、基本的法定议事程序。我国《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 我国公司法除对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表决票数分配的规定外,其他留给公司股东就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通过公司章程加以约定。因此,股东通过章程规定对董事会决议享有一票否决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一票否决权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障碍。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见,董事会举行的前提条件是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不包括本数),同时也禁止了懂事的一票否决权。 3、建议董事会的表决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保存、备查。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这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会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公司法重大事项否决权是怎么解释?对于公司的一票否决权主要是由于董事需要承担董事会所做任何决定的责

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细则

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一票否决权制是指对没有达到本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要求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治安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等方面行使一票否决权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一票否决权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全面衡量、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乡政府及其直属各部门、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评先受奖及其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治安责任人的评先受奖、晋级晋职都应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对没有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标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1、因领导不重视,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综治机构,规章制度不完善,未能开展工作,造成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的; 2、对本地区、本单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各种矛盾了解不够,教育疏导工作不细、处置不当以致发生上访请愿、聚集闹事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存在官僚主义、玩忽职守,以致发生重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 4、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导致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事故,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重大损失,对此,领导不认真查处,不整改的; 5、存在治安重大隐患,经有关部门警告而不进行整改的; 6、教育管理制度不健全,本单位干部职工违法违纪、犯罪情况严重的; 7、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故意隐瞒不报的; 8、乡综治委认为应予以否决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否决: 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后能及时改进工作,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的。 第七条?? 一票否决权由乡综治委负责行使。

安全一票否决权制度

安全一票否决权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切实贯彻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建筑公司《关于颁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精神,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促进全体施工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努力实现安全事故、环境污染零目标。现结合实际情况,实行安全一票否决权制度。 二、职责 1、总经理负责红牌警告的审批。 2、副总经理/安全主管领导负责黄牌警告的审批。 3、公司工程部 (1)负责对安全一票否决权的考核、填写黄牌、红牌警告通知书。 (2)负责检查被处黄牌、红牌警告单位隐患的整改、封闭、验证。 4、项目部 (1)负责本项目部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符合标准要求,努力实现“安全事故、环境污染零目标”。 (2)负责被处黄牌、红牌警告后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封闭工作。 三、具体规定 1、安全一票否决权在工程现场按黄牌警告和红牌警告两个层次执行。 2、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一次。 (1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停工整改累计达二次者。 (2在同一作业区同时有五人以上习惯性违章作业或在不同作业区累计有十人以上违章作业者。 (3在一个月内被通报批评二次者。

(4发生重伤事故者。 (5发生一般火灾事故者。 (6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运输事故者。 (7发生一般机械设备事故者。 四、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红牌警告一次。 (1安全事故负伤率≥3‰者。 (2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者。 (3 发生重大施工机械及设备事故者。 (4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者。 (5发生负有主责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运输事故者。 (6发生重大垮(坍)塌事故者。 (7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者。 (8半年内被处二块黄牌警告者。 五、项目部接到“黄牌警告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改完毕后写出“撤消黄牌警告申请书”送专工,验收合格后,由安全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撤消黄牌警告通知书”。 六、凡有一次及以上黄牌警告的施工单位,即取消该项目部当季度安全文明施工所有评比资格。 4.6 项目部接到“红牌警告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不 得拖延。整改完毕经本单位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经理签字,向安监专工及提出“复工申请报告”,经安监专工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工程部经理复核, 安全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签发“复工通知书”并撤消红牌警告。 七、凡有一次红牌警告的施工单位,即取消该项目部当年度所有安全

一票否决权制

凯德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 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一票否决权制是指对没有达到本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要求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治安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等方面行使一票否决权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一票否决权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全面衡量、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街道及其直属各部门、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评先受奖及其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治安责任人的评先受奖、晋级晋职都应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对没有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标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1、因领导不重视,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综治机构,规章制度不完善,未能开展工作,造成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的;

2、对本地区、本单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各种矛盾了解不够,教育疏导工作不细、处置不当以致发生上访请愿、聚集闹事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存在官僚主义、玩忽职守,以致发生重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 4、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导致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事故,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重大损失,对此,领导不认真查处,不整改的; 5、存在治安重大隐患,经有关部门警告而不进行整改的; 6、教育管理制度不健全,本单位干部职工违法违纪、犯罪情况严重的; 7、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故意隐瞒不报的; 8、街道综治委认为应予以否决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否决: 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后能及时改进工作,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的。 第七条一票否决权由街道综治委负责行使。

关于实行综治维稳信访工作领导责任查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的实施办法

关于实行综治维稳信访工作领导责任查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的实施办法 **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1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和信访工作(以下简称综治工作)和创建“平安**”活动,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党政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根据中央和省、市、县综治委有关综治工作领导责任查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领导责任查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是将综治工作责任制同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工作结合起来,将治安责任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利益挂钩,同评选综合性先进单位、文明单位挂钩的专项奖惩与否决制度。 第三条综治工作领导责任查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分别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处罚方式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1、对乡党委、乡政府和乡综治委的有关工作精神贯彻执行不力,以致影响本部门、本村综治工作整体进展的; 2、不按要求参加乡党委、乡政府和乡综治委组织的督察、暗访暨专项整治、创建等有关综治工作的; 3、未按要求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致使矛盾纠纷激化的; 4、群众集体到省、市、县上访,责任部门、村领导未掌握情况、未及时接访或未能在当日妥善处置的; 5、群众集体越级赴省、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 6、未执行生产安全、交通安全、城镇消防规划,未完成交通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 7、对乡综治委及办公室交办的有关事项,未按要求办结的; 8、乡综治委认为需要通报批评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限期整改: 1、被通报批评后工作没有改进的; 2、综治各项措施落实不力的; 3、不按规定执行对综治工作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要求的; 4、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 5、年度综治考评排在末位而且治安问题较多的;

依法取财—总经理的5堂法律课(时代光华100分试题)

依法取财—总经理的5堂法律课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 权利和义务是需要一个载体才能够去展开,这个载体在法律上称之为:√ A客体 B法人 C股东 D主体 正确答案:D 2. 下列关于合伙人和股东的叙述正确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实要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着更多的义务在里边 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实要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着更多的义务在里边 C先有合伙企业,后有有限责任公司 D先有有限责任公司,后有合伙企业 正确答案:B 3. 定金就相当于担保,既然是担保,担保就一定要有正面的保障作用,也会有一个反面的惩罚作用,这个惩罚在法律上称之为:√

A担保法则 B合同法则 C违约规则 D定金罚则 正确答案:D 4. 在和外国人做生意时,一般选择的仲裁委员会是:√ 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B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委员会 C所在城市的仲裁委员会 D没有严格的限制 正确答案:B 5. 在公司内部,如果没有成事的能力,但是要有毁事的能力,起码得有一票否决权,至少要有:√ A20%的股权 B51%的股权 C33.4%的股权 D66.7%的股权 正确答案:C 6. 股权文化是一个公司前进的基石,股权文化的核心是:√ A权利 B统一 C协调

D平等 正确答案:D 7. 中小股东都有查账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看:√ A会计账本 B会计报表 C原始报表 D会计凭证 正确答案:A 8. 在解散公司这个问题上,《公司法》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 A1%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去解散这家公司 B5%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去解散这家公司 C7%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去解散这家公司 D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去解散这家公司 正确答案:D 9. 在我们国家法院的审判规则当中,关于违约金是以:√ A双倍返还为原则 B司法裁决为原则 C惩罚性质为原则 D补偿性质为原则 正确答案:D 10. 法律规定的,如果一审判决下来的是裁定书,要想上诉,应该在:

2020年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权好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年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 权好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0年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权好 什么是“一票否决权?”它主要是指:在投票选举或表决中,只要有一张反对票,其候选人或者是被表决的事项内容就会被否定掉。这种一票否决机制又称为一票否决权。掌握有一票否决权的人或者团体组织都是身处要职、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拥有一票否决权它又是身份和权力的象征。 例如:2004年,由于美国行使否决权,联合国安理会在25日进行的表决中未能通过一项谴责以色列暗杀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精神领袖亚辛的提案。 再如管理上的“一票否决权”:它主要指的是政府部门或者企业或者非政府组织中,在规定的多项任务中,有任意一项或者特定某一项没有完成,则评估为不合格。 为了强化各级管理人员职责,确保安全生产,促进科学发展上水平,各行各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分别结合本行业、本企业、本单位生产经营性质不同的实际情况,把选举上使用的“一票否决权”引入到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上,制定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管理考核监督机制,从而有效地防止、减少和杜绝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例如:某市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监督实行的“一票否决”机制中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将给予一票否决:一是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内发生1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10万人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四项指标全部超过市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的。二是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三是没有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市直机关、企业(含中央、省直属驻本市各单位)、社会团体年度内发生

安全一票否决权制度样本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安全一票否决权制度 目的和范围

为切实贯彻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建筑公司《关于颁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精神,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促进全体施工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努力实现安全事故、环境污染零目标。现结合实际情况,实行安全一票否决权制度。 二职责 1、总经理负责红牌警告的审批。 2、副总经理/安全主管领导负责黄牌警告的审批。 3、公司工程部 (1)负责对安全一票否决权的考核.填写黄牌、红牌警告通知书。 (2)负责检查被处黄牌、红牌警告单位隐患的整改、封闭、验证。 4、项目部 (1)负责本项目部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符合标准要求,努力实现”安全事故.环境污染零目标”。 (2)负责被处黄牌.红牌警告后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封闭工作。 三.具体规定 1、安全一票否决权在工程现场按黄牌警告和红牌警告两个层次 执行。 2、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一次。 (1施工现场脏、舌匚差,不能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停工整改累计达二次者。

(2在同一作业区同时有五人以上习惯性违章作业或在不同作 业区累计有十人以上违章作业者。 (3在一个月内被通报批评二次者。 (4发生重伤事故者。 (5发生一般火灾事故者。 (6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运输事故者。 (7发生一般机械设备事故者。 四、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红牌警告一次。 (1安全事故负伤率>3%。者。 (2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者。 (3发生重大施工机械及设备事故者。 (4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者。 (5发生负有主责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运输事故者。 (6发生重大垮(坍)塌事故者。 (7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者。 (8半年内被处二块黄牌警告者。 五、项目部接到”黄牌警告通知书”后,必须立即逬行整改,改完毕后写出”撤消黄牌警告申请书”送专工,验收合格后,由安全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撤消黄牌警告通知书”。 六、凡有一次及以上黄牌警告的施工单位,即取消该项目部当季 安全文明施工所有评比资格。 4.6项目部接到”红牌警告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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