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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彩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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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基本内容:

1、神明裁判的概念、特点及价值评判;

2、法定证据制度的起源,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基本内容、特点及价值评判;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4、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基本内容、特点及价值评判;

5、英美证据制度的主要规则;

第一节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神示证据制度

二、法定证据制度

三、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第五章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重点知识:证据的概念

第一节证据的概念

证据的定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它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

1. 客观性

?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

?其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

2. 关联性(相关性)

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

三、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证据的意义

“证据材料”“证据方法”“证据能力” “证据力”

?“证据原因”

1、证据材料

“证据事实”是已经查明的属实证据,而“证据材料”则是未经查证,不一定属实的证据。

2、证据方法

?证据方法是指诉讼中可以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它包括了人证和物证???

3、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这包括了证人证言的资格条件,各种证据来源的程序以及运用的主体的合法性等。

4、证明力

?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功能。通常所说的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5、证据原因

证明责任制度的提出必然要论及到证明标准的问题。

?1.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2.所谓证明目的,是指司法证明主体追求的目标,是司法证明活动的标准,在具体案件中,每个证明主体的具体目的并不完全相同,有人进行证明是为了让他人明确案件事实;有人进行证明是为了让自己明确案件事实。

证明目的和证明标准之间的关系

?①证明目的是确立证明标准的基础或依据;证明标准是证明目的的具体化。

?②证明目的是贯穿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是证明主体始终要追求的目标;证明标准则主要是司法人员作出批捕、起诉、判决等决定时要考虑的问题。

?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证明目的应该是贯穿始终的,是不发生变化的;但是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证明的标准则可以有所区别。

?④在各种案件中,证明的目的都应该是一样的;但是在不同种类的案件中,证明的标准则可以有所不同。

?⑤无论判决的结果性质如何,证明目的都应该是不变的,但是证明标准则可以有所不同。

二、证明标准的基本范畴

(一)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即客观存在的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经过人的主观活动明确或确认的案件事实。

?法律事实,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是由客观事实所决定的,但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存在着质和量的差异,

?从质上说,法律事实是由证据证明的事实,并不完全是客观的东西。从量上说,案件中客观事实的数量一般都会大于法律事实数量。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案件中的一些客观事实会在证明的过程中遗失,甚至根本就没能获得进入司法证明过程的资格。(二)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是以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为基础的一对范畴。

?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回答的是:“什么是司法证明中的事实”的问题。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回答的是:“司法证明中的认识怎样才为真实”的问题。两对范围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所谓客观真实,是说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完全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即符合客观标准的真实。

?所谓法律真实,是说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真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

?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法律真实的内涵和标准并不相同。古代的“神明裁判”是一种法律真实;曾经在中世纪欧洲大陆国家盛行的“法定证据”也是一种法律真实;在当今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自由心证”仍然是一种法律真实。

在确立法律真实标准时,要明确:

?①法律真实并不是主观真实,它包含有客观真实的内容;

?②法律真实也不等同于客观真实,它有误差的可能性;

?③法律真实可以是以概率为基础的真实。

?司法证明的目的是就行为过程而言的,体现了证明活动的追求和方向,是带有一定理想色彩的目的;司法证明的标准则是就行为结果而言的,是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念和需要确定的,是法律能认可的具有现实性品格的衡量准则。

?在具体案件的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证明的目的不是必须实现的,而司法证明的标准则是必须满足的。

?如果用司法证明范畴来表述的话,毫无疑问司法证明的目的是明确案件的客观事实,是探索案件的客观真实;司法证明的标准是用证据证明具体案件所要求明确的法律事实;即达到法律意义上的真实。

三、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

(一)美国的证明标准

美国对证明标准的规定是由实体法完成的,总的来看,它视诉讼性质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不同,而分别采取“排除合理怀疑”、“明晰可信”以及“证据优势”的多元化标准。

?1、“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美国刑事诉讼中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专门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公诉方。

?2、“明晰可信”标准

美国特殊的民事诉讼,如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诉讼适用“明晰可信”的证明标准。“明晰可信”标准要求事实裁判者内心中必须相信诉争事实“大有可能”。

?3、“证据优势”标准

“证据优势”标准又被称为“盖然性占优势”标准,主要适用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提出积极抗辩的,对抗辩事实的证明也适用该标准。证据优势不是从物理形态上指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量上或证人数量上比相对方多,决不能以数量多寡定优劣。

(二)英国的证据标准

英国证据法依据案件性质和证明责任的不同,规定了两种证明标准:一种是“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另一种是“盖然性占优”的证明标准。

?1、“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又称刑事标准,是刑事审判中公诉方为证实被告人有罪而必须达到的标准。“合理怀疑是一种当你在处理有关自身事务的重要问题时,能以各种方式影响你作出决定的那种性质和种类的怀疑。”

?2、“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据标准。

?通常是民事诉讼所要达到的标准。“盖然性”是有可能而不是必然的一种性质,或者说一种可能的状态。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是指如果诉讼一方证明其主张的根据与证明另一方主张的根据相比占优势,其主张就可以成立。

四、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

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在理论上均可以概括为“内心确信”的表述,但实际上也随证明对象不同而呈多元化趋势。

第二节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我国现行法律所确定的证明标准及其缺陷

?我国现行诉讼法均没有关于证明标准的明确表述,但均可以归纳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这既反映了我国

证明标准制度的鲜明特长,也折射出其重大缺陷。

?这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将证明标准定格为“案件事实清楚”,而没有进一步明确究竟是哪一种“事实清楚”,即是指客观真实还是指法律真实,是指绝对真实还是相对真实,是指实质真实还是形式真实。这就使得司法人员难以把握,造成了证明标准上的模糊性、随意性。

?(2)三大诉讼证明标准的统一意味着证明标准一元华,这不同于世界各国的一般规律,也不科学、不合理。一般来说,诉讼案件的性质不同,决定了法官处理案件所持的慎重程度以及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自由意志不同。

?实际上我国诉讼法是将证明标准与证明目的混淆起来了。这才是问题的根源。司法证明的目的就是明确案件事实,以便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案件事实清楚”与其说是证明标准,不如说是证明目的。

二、与证明标准有关的观念转变

我国构建证明标准要实现从“客观真实说”走向“法律真实说”,从一无化走向多元化。

(一)从“客观真实说”走向“法律真实说”

(二)从一元化证明标准走向多元化证明标准

三、我国诉讼证明标准的构想与变革

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可称为“优势概率的证明”,即在审查诉讼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基础上,评价双方证明结果的概率,其中概率占优势者即为胜诉或得到有利的裁决。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可以界定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即在审查诉讼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基础上,判断公诉方的证据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这是刑事案件做出有罪判决必须达到的证明标准。

第七章证明对象

本章重点: 掌握证明对象的范围免证事实的范围;

第一节证明对象的概念及意义

一、概念: 证明对象,又称为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法律要件事实。

二、意义: 首先设定了证明对象,才产生了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程序等概念。

第二节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争论的焦点:证明对象的范围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一、实体法事实

指对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刑事诉讼中基本的、主要的证明对象。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诸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核心部分,是刑事诉讼中主要的而且必须首先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对象

?“七何” 即何人;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动机、目的;采用何种方法、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在刑事诉讼中,查明“七何”要素,对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影响量刑轻重的各种情节:作为影响量刑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理由的法定情节或者酌定情节

(三)足以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即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

p排除行为的违法性的事实: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等行为

p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由于这些行为是以合法形式出现的,从根本上排除了行为的违法性,也就从根本上排除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排除行为的可罚性的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排除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主要指行为人无责任能力或者正处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时期。

?前者指行为人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如依据我国刑法,凡是未满14周岁的人,都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后者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对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当然也不产生刑事责任问题。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情况及犯罪后表现

三、程序法上的事实『见下,民诉中的证明对象』

第三节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一、实体法律事实

?(一)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二)妨碍当事人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法律事实。

?(三)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的法律事实。

?具体案件中,作为证明对象的实体法律事实往往是由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定;并根据被告积极的抗辩对实体证明对象予以调整和补充。

二、诉讼当事人的个人情况

三、程序法事实

?(一)关于管辖的事实;

?(二)关于回避的事实;

?(三)关于诉讼期间延长或被延误的事实;

?(四)关于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五)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六)需要变更执行所依据的事实

?(七)其他程序法的事实;

三、外国法、地方性法规

?对于国内法,应遵从“法官知悉法律”的原则,当事人不承担证明的义务

?对外国法、地方性法规,法官则未必了解,因此就需要当事人对此加以证明。

第四节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事实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违反行政诉讼程序的事实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的事实

第六节诉讼中免证事实

?诉讼中的事实分为待证事实和免证事实两大类。

?待证事实与免证事实是证明对象的一体两面,法律所认可的免证事实范围越大,要求证明主体加以证明的待证事实范围就越小,因此,研究证明对象,不能撇开免证事实。

《民诉意见》规定的免证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诉讼中免证事实: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预决的事实。四、推定出的事实。五、司法人员业务上熟知的事实。六、当事人自认的事实

第九章证明责任

重点与难点

?教学重点是我国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教学难点是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关系、证明责任转移和证明责任倒置的关系。

第一节证明责任概述

一、两大法系的证明责任制度

?证明责任最早产生于古代罗马法时代,总的概括是谁主张、谁举证。

?证明责任包含了两部分:

?一是提供证据的行为义务:提出诉讼主张的人应对其主张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否定的一方无需证明。若提出抗辩,则就其抗辩有举证之必要。

?二是承担败诉后果的风险义务:双方均不能举证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

(一)英美法上的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

1、含义:

?(1)举证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首先,原告或控方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并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

这时,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方,如果他不提出证据反对原告,他就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在刑事诉讼中,可能被定罪处刑。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转移

?(2)说服责任: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结果,能够说服事实认定者,从而对该责任的负担者作出有利的认定

如果需要证明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对该案件事实负有说服责任的人则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败诉后果。

4、举证责任与说服责任二者的区别:???

?(1)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转移,说服责任是固定在一方当事人???

?(2)举证责任实质是通过法官的负担,说服负担是当事人通过陪审团的负担。

?(3)举证负担解决的是法律问题,说服负担解决的是事实问题。

?一般来说,控方负说服责任是英美证据法的特色。但是被告在特定的情况下也承担说服责任:如精神不正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等。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责任

?1、证明责任分成了两个层次:

?形式的或主观的证明责任(行为责任)

?实质的或客观的证明责任(又称结果责任)

二、我国证明责任的概念

?主要有三种观点:行为责任说;结果责任说;双重含义说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就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特点:证明责任应该包括三个层面:

?①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

?②说服事实裁判者的责任;

?③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二)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

1、从字面上看,举证的含义是举出证据或者提供证据,证明的含义是用证据来表明或者说明。

2、从使用情况看,在学术著作中,人们比较多地使用证明责任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则更多地使用举证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关系

区别:举证责任只是举出证据的责任,证明责任则是应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二者的侧重显然有所不同。

联系:证明必须以举出证据作为基础,而举证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

第二节证明责任的承担

一、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一)刑事诉讼证明承担的一般规则

1、无罪推定原则。

2、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

3、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

4、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1、证明责任的转移。只有当辩方提出具有积极辩护的具体事实主张时,证明责任才转移到辩方。

导致证明责任转移的辩护主张

?(1)关于被告人责任能力的事实主张

?(2)关于被告人行为合法性或正当性的事实主张

?(3)关于侦查人员或执法人员行为违法性的事实主张

?(4)关于被告人根本不可能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的事实主张

?(5)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对于反诉的事实主张,被告人负有证明责任。

2、证明责任的倒置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

(2)非法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

(3)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

二、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一)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1、证明责任的转移:在民事诉讼中,提出证据的行为责任频频发生转移是其一大特色。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到了一定的数量,对方感到诉讼的压力或败诉的风险,于是行为责任发生了转移,经过这一方当事人的举证,到了一定的程度,有转移给原来承担该责任的那一方当事人去了。

2、证明责任倒置

?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作消极否定性主张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立法考虑:一是举证的难易。二是保护弱者。

特殊侵权诉讼实行证明责任倒置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证明责任倒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证明责任的司法裁量:在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进行司法裁量时,法官必须遵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当事人举证能力,对危险领域的控制能力以及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等因素。

三、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一、行政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形:

行政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理合法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主要有两种:

?一是对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二是对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不履行法定职责具有合法理由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这两种情形下的证明责任承担,实际上是被诉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所负担的证明责任在诉讼领域中的表现。

2、对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从我国的审判实践来看,被告与原告对起诉是否超过时效发生争议,多数是因为被告未告知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引起的,少数是因为送达的事件发生争议而引起的。因此,法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在起诉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中,对提出申请的事实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是指那些应当由原告申请行政机关作为或应当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为而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给付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规划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等。

4、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实际上,这是根据待证事实的具体属性,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并考虑双方举证能力的大小而进行的分配。因为行政赔偿诉讼本质上同民事侵权案件没有什么两样,因被诉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害的事实属于原告的主张,理应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形: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讼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第14章物证的概念和意义

重点知识:物证的概念和特点: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的收集方法:1、勘验、检查. 2、搜查3、深入群众中收集

物证的固定:笔录、拍照、摄像、复制模型

物证的审查和判断:(判断标准:物证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第15章书证

重点知识:书证的概念和特点物证与书证的区别现行法律有关书证的规定

第一节书证的概念和意义

?一、书证的概念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局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1.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或表达了人的一定的思想的物品,而且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能够为人们所认知和理解,可借以发现信息。(涂抹乱划视听资料VS 车票寄存牌)

?2.该项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或所表达的思想,须与案件有关,能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借据、结婚证)

?3. 书证是在诉讼外形成的而不是在诉讼内形成的,主要是随着案件事实的产生、形成与发展的过程而出现的。

?书证的意义:1.广泛性 2.稳定性 3.可知性 4.真实可靠性

二、物证与书证的区别『以思想内容还是以外在表现形式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1.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书证则以文书或物品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一个物体上有可能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也就是说它既是物证又是书证。例如:发案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鉴定是否为被害人本人所写,则为物证。

2.法律对物证无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才具有证据效力。

3.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而书证是一定主体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观的意志。

区分小技巧:这里区分物证和书证的关键是物证以外部形态来发挥证明作用;而书证以其记录的思想内容来发挥证明作用。一个注重外在的形态特征,一个注重内在的思想底蕴。

第二节书证的分类

现行法律有关书证的规定(一)

?一、最佳证据规则

?1.公安机关取证,应当收集原件;收集复印件或副本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2.举证:(1)当事人应当提供书证原件;(2)在确有困难并且经法庭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提供照片、复印件、节录本等复制品;(3)复制品应当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核对无误,签字或盖章;(4)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因复制品与原件的一致性发生争议的,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认证:

?(1)是否是原件是单个证据审查的一项内容。

?(2)在证明同一事实的情况下,原件的证明力优于复制品

现行法律有关书证的规定(二)

二、专业书证的说明义务。对报表、图纸、会计帐册、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专业书证,当事人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三、证明力大小规则。

在证明同一事实的情况下:

(1)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私文书证。

(2)档案及经公证、登记的书证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

四、补强证据规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原件,在无法核对复印件并且对方当事人不认可的情况下,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考点: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和联系(重点)

第一节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立法情况

?视听资料是以特定载体为储存设备的、以图像、声音等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视听资料主要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对有关声音和形象的记录形成的,它以声象的动态复原来反映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一种独立的证据。美英——书证德国——物证

?讨论:几乎所有其它证据都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收集和再现。比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告供述、现场堪验都可以进行录像。假如这些都提供的是录像,会不会都成为视听资料?是否看它记录的内容确定证据种类。它直接记录了犯罪过程,就是视听资料(银行或旅馆的监视器记录的犯罪现场情景);如果只是将其他证据又通过视听手段加以固定,不改变证据性质,这不是视听资料,或者是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告供述、现场堪验呢? 注意:不是所有的视听制品都属于视听资料,如在盗窃案中,盗窃了录像带若干,这些录像带只能是物证而不能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的特点: (一)物质载体的特殊性(二)信息内容的直感性和动态连续性(三)诉讼作用的双重性

第二节视听资料的种类一、录音资料二、录像资料三、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

第三节视听资料的法律性问题

?一、合法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制作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偷、窃” 主观方面:关键不在于关系人是否知晓和同意,而在于关系人是否具有将交往内容保密即不向外界公开的意思表示。(公共场合、无关的人在场)

?客观方面: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在他人住处私自安装窃听装置)

?2.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通信自由、隐私权名誉权

?3.目的具有合法性。如银行安装监控装置,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4.要求采集行为符合正当的价值取向,如新闻媒体利用偷拍、偷录的资料对黑幕曝光、揭露、批评社会阴暗面,这种视听资料符合正当价值取向,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如果用于要挟被偷拍、偷录对象,则另当别论。

?私采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应限定在如下几方面:

?一是从主体上,应限于偷拍、偷录人自己作为其中的一方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或活动;

?二是从内容上,应限于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或活动,但不得涉及个人隐私权或他人商业机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三是从方式上,应限于合法取证方式,即不得采取任何欺诈、威胁、利诱等恶意方式。

怎样判断公民私采的视听资料合法?

?下列两种情况获取的视听资料法院不予认可:一是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擅自安装窃听器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二是通过非法途径进行偷拍偷录,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司法实践中,对私自取得的视听资料,经过庭审质证,对方不能证明是偷录、偷拍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应认定具有证据效力。

?二、真实性规则

?1、视听资料因制作的技术缺陷致使其内容无法识别的,没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2、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3、须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等事项

?视听资料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容易剪辑等,需要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背景,并联系录音录像的前前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运用逻辑方法,确定有优势的证据,同时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法甄别真假。

?三、最佳证据规则

?1.当事人应当提供视听资料的原件,在原物灭失或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供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公安机关应当调取原始载体,调取复印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四、当庭播放规则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接受当事人质证

五、证明力大小规则:私采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1 )禁止说。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对公民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和谈话,进行秘密的录音、录像,是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2)限制说。即允许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秘密收集视听资料。但是,公民之间不得采取秘密手段收集证据。

?(3)合法说。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对私采视听资料在诉讼中应设定如下规则:

?其一,对当事人一方提供的私采视听资料,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予以承认的或不予否认的,则应及时确定其证据力。

?其二,如相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法院即可结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其证据力,同时也可将其交给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其三,经鉴定认为,视听资料系纂改或编造之所为,应将举证的一方当事人以从事伪证论处,并判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视听资料的甄别与使用

1、注意视听资料附文中有关反映制作的时间、地点与视听资料内记录的场景是否相符。必要时需对照片或录音带中所反映的案发场景进行实地核查。

2、审查视听资料制作人或提供人的身份、年龄、背景,看其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分析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信性。

3、注意视听资料有无被拼接、剪辑、消磁或篡改。视听资料作为高科技产物,信息量大,但是也容易被伪造。在运用时应当特别注意鉴别其真伪。

4、结合案情,分析视听资料与其它证据的关联性。对视听资料中的内容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看与其它物证、制作设备、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是否能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条,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找出矛盾,分析鉴别视听资料的真伪程度和证明力,在调查结束后,对案件合议时,必须按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严格审查判断,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视听材料证据的存档

1、照相证据:照片洗出来或打印出来后,在附页上注明照相的时间、地点、谁照的、证明什么等内容,随案归档。

2、录音证据:保存于电脑或保存录音带,在笔录附页上,说明录音的时间、地点、谁录的、录的谁的音、证明什么、录音内容存放地点等内容。

3、录像证据:可刻录成光盘,其他同录音证据。

4、计算机储存材料:可打印出来,随案归档。也可存放于工作电脑,在案卷中,在笔录附页上,注明何时、何地、是谁、从那儿的电脑的那一盘下载的、证明什么、储存材料存放地点等内容。

国际互联网上储存的资料究竟属于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种类还是属于书证?

?在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所拍之录像,有论者称其属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而不属于视听资料;此论亦有些绝对,因为,当这些录像被用来证明讯问人员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被害人、证人作虚假陈述时,该录像资料显然属于视听资料之范畴。

第17章证人证言

第一节证人证言的概念和意义

(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二)证人证言的特点

?1、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感知的情况,记忆的情况,向办案人员所作的陈述,至于证人对案件情况的分析、判断、评论等,均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证人对案件情况的分析、判断、评论又称为意见证据。证人的个人意见和推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可以判断的事实除外。

?2、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

?形成证人证言不稳定和多变性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每个证言或多或少都会受客观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及干扰而导致;二是社会上的不正之风的干扰;三是每份证言的形成过程因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记忆等都可能要出现误差而导致不稳定和多变。?3、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只有了解案情的人才能成为证人。由于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在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证人优先”的原则。

?二、证人证言的意义

?1、证人证言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联系,往往能够证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

?2、具有相对较强的客观真实性,可以与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核实各类证据的真实性;

?3、具有生动、直观和直接的属性,能够直接对案件有关情况作出回答。

?4、证人证言可能反映有关的案件线索,为司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证据提供帮助。

三、证人证言的形式

?证人证言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1.口头证言即证人以口头叙述的方式向司法机关提供的证言。

?2.书面证言即证人以书面陈述的方式向司法机关提供的证言。书面证言一般都应该自己书写。

?3.注意:司法机关在询问证人时应该制作笔录,或者进行录音、录像。证言笔录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是从证言的性质上说,仍属于口头证言。

?记录证人陈述的录音、录像也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证人证言。

第二节证人的特点

?一、证人的特点:

?1.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直接或间接地了解案件情况,这是可以成为证人的首要条件,也是证人最基本的特征;

?2.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证人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注意:在司法实践中,以单位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所出具的书面材料不是证人证言,而应当是书证。

二、不能充当证人的人

?(一)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包括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办理本案的司法人员不得同时为证人

?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都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三)本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不得同时为证人.

第三节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证人的诉讼权利权利

?(一)司法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或住所进行询问时,证人有权要求他们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

?(二)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

?(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权利

?(四)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在侦查期间有权要求对其个人情况予以保密。

?(五)证人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六)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七)及时得到出庭作证通知的权利。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至迟要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八)有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证人有权向公安、司法机关要求补偿因到案作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所减少的劳动收入。二、证人的诉讼义务

?(一)证人有及时出庭作证的义务(二)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三)证人接受当事人等询问的义务(四)证人有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一)证人有及时出庭作证的义务不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怎么办?

?司法处分法院应对证人进行劝说,——劝说无效的——采取司法处分,即: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必要时还可以处以罚款、拘留。

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1.证人在出庭作证前已经死亡的;2. 证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作证的;3. 证人患有精神病,无法出庭作证的;?4. 证人下落不明的;5. 证人不在中国境内,不便出庭作证的;6. 证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

?7. 经开庭前证据展示,检察官、辩护人和被告人均表示对证人证言笔录没有争议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第6、7项情形的关键性证言发生争议,需要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由法院决定是否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

?8. 证人路途遥远,出庭不便的,可以采取远程作证方式。远程作证,应当以可视听的方式进行。

(二)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

?为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借鉴外国的法律制度,应规定了证人作证前的具结制度。

?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言,许多国家在法律中设置了预防程序,这就要求证人在作证前进行宣誓或者具结。

?规定:“证人在出庭时应当签写如实作证保证书,并向法庭宣读。”证人作证前经过宣誓或者具结,应当有相应的刑法规定予以配合,即经过宣誓或具结的,证人进行虚假陈述将构成伪证罪;未经宣誓或者具结的证言,虽为虚假,提供者也不构成伪证罪。不应要求证人签写保证书的情形:

?1.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2.因精神障碍不能理解签写保证书意义的;

?3.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而自愿放弃该权利的。4.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写如实作证保证书的,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

拒绝作证权

?1、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2、亲属间的拒绝作证权

?3.特定职业者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得知的有关他人秘密的事实有拒绝提供证言的权利。

?1、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2.亲属间的拒绝作证权------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知情人的拒绝作证权。

?这种特定亲属关系指的是具有近亲属的知情人,包括两类:其一,近亲属或者曾经有过近亲属关系的人;其二,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

亲属间拒绝作证的权利有两项例外

?其一,考虑到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对于仅与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的事项,是不应赋予其拒绝提供证言的权利的.因为对于不具有近亲属等关系,同时又不涉及与自己有近亲属等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项提供证言,是不会损害亲属间拒绝作证权所维护的那些法律价值的,因此对于此情形,知情人不应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其二,为遏制职务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规定与涉嫌从事上述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得拒绝提供证言。

?这项例外规定的目的是应了遏制权力腐败行为,澄清吏治,并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这些更为重大的利益不受侵害。3.特定职业者的拒证权

?特定职业者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得知的有关他人秘密的事实有拒绝提供证言的权利。这些特定职业者是律师、医护人员、宗教职业者或者曾经担任以上职务的人。

?就律师享有的拒绝作证权而言,这种拒绝权以维护律师与其委托人信任关系为目的。不仅如此,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履行辩护职能,如果他可以随意泄露甚至向追诉机关告发他所了解的有关不利于其当事人的情况,则这种做法是与律师履行的职能相矛盾的,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界限就会变得模糊不清。因此,允许律师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并将这种特权视为他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符合现代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审判分立并相互制约的现代格局。

?就医师、护士等享有的拒绝作证权而言,医师、护士与就医者之间均以信任关系作为医疗活动的基础,如果破坏了这一信任关系,就会对医疗制度产生危害。

?对于宗教职业者的保密义务,具有同样的考虑,就是将宗教职业者与信徒之间的信任关系作为重要的法律价值加以保护。宗教职业者与信徒之间以信任关系作为宗教活动的基础,如果破坏了这一信任关系,就会对宗教制度产生危害。

特定职业者的拒证权的例外

?1.律师、医生、神职人员等对于履行职务获知的秘密事项经秘密所涉及者本人同意可以作证。

?2.为了制止即将发生的严重危害行为。

四.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确定

?(一)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过程

?(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三)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倾向性,判断其真实程度

(四)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

?(五)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

(六)综合对此,实物验证。

第18章被害人陈述

一、刑事被害人陈述

(一)刑事被害人陈述

注意:

1.刑事被害人范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2.刑事犯罪中虽然常有被害人,但却不一定有被害人陈述。

3.方式:口头为主,书面为辅。

4.内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

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

惩处请求是被害人陈述吗?

(二)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关系

?联系:

? 1.被害人同证人一样,均为案件的知情人,

? 2.人证。规范证人作证行为的许多规定同样适用于被害人。

3.被害人陈述不是独立的证据种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日本、港台视为证人证言)。我国、苏联,被害人陈述是独立的证据种类

?区别:

? 1.陈述的主体不同

? 2.被害人陈述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陈述

? 3.收集的难易程度不同

? 4.故意作虚伪陈述的法律后果不同

? 5.被害人陈述在证明功能上有具体性和对侵害行为感受的真切性的特点。

?如人身和精神伤害的痛苦,一般只有通过被害人亲自陈述,才能为办案人员和社会所了解。

?6被害人.陈述虚假的可能性一般大于证人证言。

?被害人与案件事实、案件的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例如,被害人基于对犯罪行为的痛恨或者报复心理以及获得额外补偿的动机,可能会夸大犯罪事实;另一方面,也可能出于畏惧犯罪人或者掩盖自己激发犯罪的某些过错而缩小犯罪事实。这些特点,往往是证人在提供证言时不具有的。

?

二、刑事被害人陈述的证明价值

?1.通过被害人陈述提供案件线索,协助侦查破案。(胡同抢劫案)

?被害人由于直接与犯罪嫌疑人有过接触,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个人信息,从而为侦查机关侦破案件提供必要的线索,明确侦查方向,确定侦查范围。

?2.通过被害人陈述可以确认犯罪人,证明犯罪事实。

?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对案件事实比其他证人了解得更为清楚、具体,而且感知深刻、记忆久远,尤其是在抢劫、强奸、伤害等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与犯罪嫌疑人有过正面的接触,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准确、具体的信息,帮助侦查机关有效地确定犯罪嫌疑人。

?3.被害人陈述可以帮助侦查机关鉴别真伪,排除矛盾。

?一般说来,被害人陈述是比较真实、具体的。因此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中,其提供的陈述便可以帮助侦查机关通过案件中证据的互相对比,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

第18章被害人陈述随堂练习

?在刑事诉讼中自诉人的陈述属于()

A.犯罪嫌疑人陈述

B.被害人陈述

C.证人证言

D.独立的证据种类

随堂练习

?在诉讼中,下列人员不能被替代的是()

A.翻译人

B.鉴定人

C.证人

D.被害人

第19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概念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概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简称为“口供”。?2.口供的主体有两种情况:即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3.口供的内容:供述辩解攀供

口供的内容

(1)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表现为自首、坦白和承认

(2)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表现为否认、申辩、反驳、提供反证等

(3)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即攀供

?同案其他犯罪行为——同案犯共同犯罪行

?对非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证人证言)

?对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检举、揭发者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的检举揭发(证人证言)

口供还是证人证言?

?2002年上半年,某市连续发生多起居民小区高层住宅被盗窃的重大案件,破案后查明是犯罪嫌疑人甲与乙两个共同作案。为了争取宽大处理,甲在接受讯问的过程中主动揭发乙曾经于2002年3月拦路抢劫并强奸一名女青年的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甲、乙、丙三人犯有共同盗窃罪,在侦查过程中,甲供述了盗窃罪后,又揭发乙、丙参与了共同盗窃,乙还在盗窃后实施了强奸行为、丙曾犯有诈骗罪,另外,还揭发其友丁曾犯有抢劫罪。经查实,甲揭发乙的强奸行为、丙的诈骗行为、丁的抢劫行为,甲都未参与。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特征

?1.主体特定性。由被控主体提供的;

?2.直接性

?经查证属实,一般可以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情况;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从各个侧面反映案件全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经查证属实,一般可以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辩解,可以提供证实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和证据线索。

?3.虚假的可能性很大;

?4.具有反复性和不稳定性。

?在刑事诉讼中,随着诉讼的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在反复权衡各种利益,其心理活动在不断发生变化,这种心理变化使得其供述和辩解极易反复。

?言词证据:四种口供自相矛盾

?控方:4月20日晚十时许,被告人佘祥林将妻子张在玉从床上拉起来后,带到白湾瓜棚内关好门,自己返回家中。次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佘祥林将小孩杨斯寒抱到其父母房内,谎称张出走了,然后拿着手电筒、麻绳和张的毛裤,一人推自行车出门。佘来到白湾瓜棚给张换上衣服、穿上毛裤后,把张带到雁门口乡吕冲村九组窑凹堤堰边,趁张不注意,从地上检起一块石头打击张的面部,将其打倒在地,紧接着朝张的头部乱打一阵。张不动弹之后,佘将她拖至堰塘的东北角,用麻绳将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绑负其身后沉入水中。

?辩护人:这只是被告的一种口供。我们应该看到,被告提供的作案口供有4种:一是预谋杀妻,另娶新欢;二是与本村某人合谋杀妻;三是老婆出走,不慎摔死,然后被告才将妻子尸体沉塘;四是自己没有杀妻。

二、口供在诉讼证明中的作用

?1、有利于办案人员迅速查明案件事实。(刘海洋泼熊事件)

?2、有利于办案人员及时发现其他犯罪的线索和犯罪嫌疑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可以成为核实其证据的重要手段。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可以成为衡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的依据。

1.有利于办案,人员迅速查明案件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后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包括犯罪动机、目的、犯罪的具体过程和情节,经与其他证据对照核实后,有利于办案人员及时调查收集证据,迅速查明案情。对于没有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进行辩解中提供的有关线索和理由,同样可以帮助办案人员做到兼听则明,全面分析案件,使无罪的人及时从诉讼中获得解脱。

2.有利于办案人员及时发现其他犯罪的线索和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可以为发现其他犯罪和犯罪嫌疑人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尤其如此,犯罪嫌疑人在为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中,也可能提供有利于查获真正犯罪人的情况。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可以成为核实其证据的重要手段。

?各种证据在互相比较和印证中才能审查核实,作为证据的口供也无疑具有这样的作用,在实践中可以利用口供审查核实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可以成为衡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的依据。

?在案件其他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悔罪认罪,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他的主观恶性和社会的危害性,从而成为诉讼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根据。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力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能是真实的,有可能全面直接地反映案件事实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虚假的可能性较大,往往真假混杂。

三、运用口供的原则

?(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法律根据:刑诉法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理根据:口供性质和特点决定

?实践根据:

(二)既要重视供述也要重视辩解

?法律根据:刑诉法第43?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法理依据:自然正义法则

?实践根据

(三)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

?刑诉法第43?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律根据:刑诉法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理根据:孤证不能定罪

?实践根据

?在共犯口供一致的情况下,能否依送起诉并判决有罪?

(五)正确理解“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93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与此规定相适应,刑事诉讼法设立了审查起诉阶段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审判阶段讯问被告人的程序。对于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应当正确理解和执行。

?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只表明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不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而是期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陈述案情,以便迅速查明案件真相,使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从诉讼中解脱出来,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其认罪而得到从宽处理。但是,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回答,以及是否如实回答,都不得对其实施强迫,也不得以此作为刑讯逼供的借口,更不得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或不如实回答作为认定其有罪的根据。?四、陈述的自愿性。(辩诉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承认犯罪或者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陈述必须出于自愿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何保障该陈述的自愿性?

?首先应当保证公安、司法机关的讯问方式正当、合法,不得以暴力、威胁、辱骂、欺骗、引诱等直接违背陈述人自身愿意的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

?其次,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正常的陈述环境。通常认为,陈述人在人身自由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往往能够真实、自由地表达

?再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陈述之前应当被充分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有罪陈述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

第20章当事人陈述

一、概念和意义

二、分类与当事人承认

第21章鉴定结论

一、鉴定结论的概念、意义

?(一)鉴定结论的概念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人意见,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认别、分析及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注意:

?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独立证据,

?其特殊性在于这种证据一般形成于诉讼过程中,

?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必须由具备一定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门人员根据一定的技术原理并运用专门的技术手段才能解决的专门性问题。

?公安司法人员指派或聘请专家做鉴定人,由他们运用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对案件中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和判断,并得出带有结论性的鉴定意见。

(二)鉴定结论的范围

(1)法医鉴定。用以检验死亡的时间,原因、伤害程度、损伤的部位和致伤的凶器种类等专门性问题。

?(2)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医学专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证人的精神状态进行检查,鉴别其是否正常及严重程度,以确定其有无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3)文件鉴定。即对案件中所涉及的各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以确定文件的书写,内容是否伪造或同一。

?(4)毒物分析鉴定。即运用化学原理和方法,对投毒、制毒、吸毒、贩毒以及食物中毒等案件的有关物质进行检验分析,以确定毒物的种类、性质、含量、来源等作出结论。

?(5)痕迹鉴定。即利用痕迹检验技术对现场和其他场所或者物品上遗留的痕迹进行分析、对比、推断,从而获得同一或不同一认定的结论性意见。包括有:指纹、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牙齿和车轮痕迹等。

?(6)司法会计鉴定。即运用会计学原理和专门知识,对有关帐目、报表、单据等依法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符合会计制度,有无经济违法犯罪等问题。(7)其他鉴定,即运用专门技术解决案件中的其他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鉴定。如建筑、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等。

(三)鉴定结论的特点

?1.意见性2.派生性3.科学性4.不作法律评断

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的区别

?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提出的一种意见;而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出的一种如实的陈述。

?2、委托人除可以有选择地聘请鉴定人外,还可以更换鉴定人或者委托重新鉴定,因此鉴定结论具有可替代性;而证人必须是了解某一案件事实的人,不能为他人所替代,所以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3、鉴定结论是案件发生以后就某一问题所作出的评断;证人证言虽然也是在案件发生后进行的陈述,但却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

(四)鉴定结论的意义

?1、鉴定结论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之一。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确定,还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为了揭开事实真相,都需依赖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查明整个案件事实情节中,是其他证据所不能替代的。?2、鉴定结论是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明确责任的重要依据。案件事实的查明,案件性质的认定以及各方当事人责任的划分等问题的解决往往有赖于各种专门性问题的先行处理,这就需要有关的专家运用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司法人员再根据鉴定结论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的性质和责任,确定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鉴定结论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真实性的有效手段。鉴定结论往往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替代的作用,即其他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小,证明价值的高低,需要鉴定结论进行印证和补强,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言词证据的真伪,可以通过鉴定人运用技术手段分析,判断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加以确认,所以鉴定结论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有效手段。

二、鉴定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一)鉴定人的条件

?1、鉴定人必须是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或者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并且要具有鉴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能够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

?2、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部门等不能直接充当鉴定人。

?3、鉴定人是与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这是为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提出的条件。如果具有法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则不得作为该案的鉴定人。

(二)鉴定人的诉讼权利

(三)鉴定人的诉讼义务

三、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特点和审查判断

(一)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特点

?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凭借科学的设备和仪器,分析、检测、研究案内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因此在证明力上,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点。

?2、鉴定结论与其他法定证据有所不同,它并不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而是鉴定人对客观事物的主观认识。因此,鉴定结论不可避免地还有鉴定人的主观色彩,并受到鉴定人知识范围,操作技能、判断推理能力的限制;

?3、鉴定结论是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其证明力具有解决事实问题的专门性,而不是对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在案件的鉴定过程中需要鉴定人员具有专门性知识,这种知识是指科学技术知识,而非法律知识。鉴定结论并不是科学的判决,鉴定人并不能取代法官解决法律问题。

(二)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1、鉴定人的条件是否具备;2、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送鉴材料是否充分、真实;

?3、鉴定的设备是否先进,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4、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科学;5、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第22章勘验、检查笔录

?一、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和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笔录的种类很多,我国法律只规定了若干特定的笔录属于证据之列。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是勘验、检查笔录;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是勘验笔录,没有检查笔录;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是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我国学者将这些笔录称为证据笔录,其他笔录称为非证据笔录。(一)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

?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不能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相混淆,勘验、检查虽然与物证、书证和鉴定结论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与其他证据有明显区别。

1、勘验、检查笔录与物证的区别:

?勘验、检查笔录虽然客观地记载有物证资料,但它只是反映物证和保全物证的一种方法,并且它是在案件发生后由司法人员制作的。而物证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使用的物品或形成的痕迹。

2、勘验、检查笔录与书证的区别:

?勘验、检查笔录是在案件发生之后,由司法人员通过勘验、检查客观地作出的一种“特殊的书面材料”(制作主体是司法人员)。而书证则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前或发生过程中,一般是由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

3、勘察、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的区别:

?①制作主体不同,前者的制作主体是司法人员,后者的制作主体是鉴定人;

?②运用的方法不同,前者是司法人员运用自己的感官或器材直接观察和测量时所作的如实记录,不具有分析、判断的因素,后者则是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某种特定事物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的一种判断。

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的勘验、检查笔录种类

(1)现场勘验笔录(2)尸体检验笔录(3)人身检查笔录(4)物证检验笔录

?(5)侦查实验笔录

(二)勘验、检查笔录的意义

?勘验、检查笔录是公安司法人员侦查和调查的客观记录,其内容应当详细、具体、明确,不应当加入制作者的分析判断,正因为如此,它在诉讼中发挥着特有的重要作用。其意义有以下几方面:

1、对于公安司法人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勘验、检查笔录对于公安司法人员了解有关案件的现场情况、物证的特征,尸体和人身的损伤情况及特征,正确分析、判断刑事犯罪过程和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正确处理案件,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保全和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

?刑事犯罪现场不可能长期保持原状,随着时间的推移,物证可能会发生变化或消失,人身受到的损伤也会发生变化,而及时、

细致地进行勘验、检查,客观全面地记录下勘验、检查时的各种情况,把这些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固定和保全下来,就成为了解和分析案件有关情况的重要的依据。

3、是恢复案件中某些事实原状,判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根据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研究和分析案情,往往需要恢复某些现场的原始状态,当司法办案人员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情况有疑问或需要判明案件的发生过程时,而借助勘验笔录,就可以达到这一目的。

4、是审查判断案件中其他证据的重要依据

?勘验、检查笔是侦查人员、审判人员依法定程序制作的,这些笔录对案件发生的地点、物证、人身等情况都有客观的全面的记录,据此可以反映出全案的概况,因此,依据勘验、检查笔录可以起到印证其他证据的作用。

二、勘验、检验笔录证明力的特点

1、客观性。公安司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制作。

?2、虚假性。作案人故意伪造现场,物品、痕迹被人为更换、损坏等;勘验、检验人自身素质不高、工作方法不科学、责任心不强等。

三、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与制作

?(一)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

?1.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作为对勘验活动的过程及现场状况的客观记载,可以及时地固定案发现场的原貌。因此也是证明案件现场状况的重要证据材料。只要经过查证属实,同样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现场勘验笔录的特点及其价值

?现场勘验笔录最大的特点及其价值所在就是其自身具有的客观性,不但其内容只是对案件现场的位置、物品、尸体和人身等实物证据有关情况的记载,而且在制作方法上也要求必须保持较强的客观、中立性。该笔录只能以描述的方式表现勘验人员自身或借助仪器设备所感知的事实,却不能记录勘验人员的主观分析、判断和推测。勘验笔录只有保持了其自身的客观性,才能够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勘验笔录还具有对案件事实起到综合证明作用的特点。勘验笔录所反映的内容常常并不是单一的事实,而是对现场各种证据材料之间的存在形式,相互关系以及所处的具体环境的客观描述,虽然在多数情况下这一记载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某一事实,但却可以作为一种具有综合证明力的证据形式或来源。

文字记录

?通常可分为前言、叙述事实和结尾三个部分。前言部分主要包括受理报案的情况、现场保护的情况、参加勘验的人员情况以及现场的环境条件等内容。叙述事实部分主要包括现场所在的确切位置,勘验前现场的原始状态,现场勘验的具体经过和勘验结果等内容。结尾部分主要包括现场发现的尸体处理情况、提取现场书证、物证的情况、拍照和绘图的内容、种类和数量以及参加勘验人员和见证人的签名。对现场文字记录的要求是其记载的顺序应当与现场勘验的实际顺序相一致,内容上客观准确,并且当场制作定稿,一经有关人员特别是见证人签字后不能改变。

现场绘图

?现场绘图是运用制图学的原理和方法,固定和反映犯罪现场情况的一种记录形式。现场绘图能够排除各种障碍物的阻挡,通过几何图形来形象地表现中心现场、现场周围环境、罪犯作案来去路线等,并能够根据每一案件现场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运用各种绘图形式和技巧以准确,醒目地描绘出现场及物证的具体情况。它可以为没有实地勘验现场的人员了解情况提供原始材料,并为复核原始现场提供考查依据。通常,现场绘图按其表现的形式,可以分为平面图、平面展开图、立体图、剖视图、综合图、分析图等等。

现场照相

?现场照相是又一种能够形象、客观、准确、迅速地记录、固定现场情况的勘验形式,通常包括现场方位照像、现场全貌照像、现场重点部位照像和现场细目照像。

2.物证检验笔录

物证检验指侦查人员对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物品和痕迹进行检查和验证,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物证的检验应当及时、认真、细致。如果需要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应当记录物品的来源及检验的时间、地点、物品的特征,必要时可绘图和拍照附于笔录中。

3.尸体检验笔录

尸体检验,是指侦查人员指派或聘请法医或医师对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其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原因和时间,判明致死的工具、手段和方法,为查明案情和查获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和证据。

?检验尸体总体上应当遵守现场勘验的规定。尸体检验的主体,只有侦查机关有权进行;尸检对象,针对的是对于死因不明的尸

体;侦查机关进行尸体检验应通知死者家属;家属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不到场的,不影响检验的进行,由于尸体身份不明而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对于尸体检验应当制作笔录,一般由参加尸体检验的法医制作,笔录中除注明检验的时间、地点、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的姓名外,主要应记载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伤痕的形状、大小、位置和提取血、尿、肠胃内物质或者内脏的情况。对于无名尸体,还应记载其相貌、生理、病理特征以及携带物品的特征。在尸体检验中,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应通过鉴定程序解决。

4.人身检查笔录

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依法对其身体进行检验、观察的诉讼活动。人身检查的目的在于了解犯罪手段、情节、危害情况,鉴别案件的真伪和性质,判断犯罪工具的类别,核对案件的证据,以便更有力地揭露、证实、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如果确需检查而被害人拒绝的,应当说服教育。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接受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必须经公安局长或检察长批准才能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有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对幼女身体的检查,应当有女工作人员或医师之外的成年妇女(一般应当为幼女的女亲属)在场。

5、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中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现象发生或存在的可能性,依法将该事实或现象参照案件原有条件重新加以演示的活动。侦查实验是一种科学的侦查方法。通过侦查实验可以鉴别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是否真实可靠;审查辩认的结果是否准确无误;审核对案件有关的各种说法或猜测的可靠程度。

?侦查实验只有在必要时方可进行,即通过其他方法达不到目的时。进行侦查实验要经公安局长或检察长批准。侦查实验可以在勘验、检查时进行,也可以在勘验、检查之后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进行。

?侦查实验尽可能在案件发生的原地进行,如果原地已经不具备实验条件,可另选地点或在实验室进行;实验的时间、光线、风向、风速、气温、周围的音响等条件应同案件发生时的条件相近似;尽量使用原来的工具和物品实验,如果原物已损坏或需用原物进行比对鉴定时,应使用同类物品和工具;对同一情况应反复多次实验;实验可公开进行,但对实验结果要保密。

?进行侦查实验时,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危险”,既包括对社会造成的危险,也包括对侦查实验的参加人造成的危险。“有伤风化”,是指对社会风俗,教化造成不良的影响。

(二)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程序

1、勘验、检查笔录由侦查、审判人员主持制作。

?2、勘验、检查笔录要在勘验、检查时“当场”制作,即在勘验、检查进行的过程中制作,不能事后制作。“当场”制作要求笔录的记载顺序和勘验的顺序相一致,以免因记载紊乱而发生遗漏或重复。

?3、勘验、检查笔录应全面细致地记载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切可以用作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而不能仅仅记载自己认为对案件有用的事实和材料。勘验、检查笔录还应当客观准确的描述勘验、检查对象的特征及勘验、检查的方法、过程等情况。而不能简单的概括。

?4、勘验、检查笔录应使用规范的格式和用语,应当有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笔录应当由导言、叙事和结尾三部分组成。笔录使用的语言必须明确、肯定,不能使用如“旁边”、“附近”、“不远”、“较近”、“不大”、“较小”、“估计”、“大约”等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词语,也不要使用方言、俚语和自造词。

?现场勘验笔录是对勘验过程的全面、客观记录,因此内容上应当完整,在形式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会影响到勘验笔录作为证据的可采性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

?通常,现场勘验笔录应由文字记录、现场绘图和现场照像三部分组成。通过这三种记录方式的相互配合和各自优点的发挥,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完整地反映现场状况,客观系统全面地反映现场勘验的全过程和勘验结果以及发现、提取痕迹、物品及其他物证的情况。

四、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

(一)审查认定勘验、检查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1、制作主体是否合法;

?2、审查当时有无见证人在场;

?3、审查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在笔录上签名盖章。

?(二)审查现场的保护情况。

?(三)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审查制作者的业务水平与工作态度如何。

证据学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1)

证据学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2000—2001 学年度 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法学专业证据学试题 2001 年 7 月 一、填空题(每空 1 分,共 10分) 1.在我国古代,被确定为最主要的证据。 2.证明标准和一起,构成了证明目标。 3.证明对象指的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的、应当由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的安全。 5.通过传来证据可以发现并获得。 6.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 7. 根据诉论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 和。 8.根据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和。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1 分,共 10 分) 1.法定的证据种类是法律按照证据事实的,对证 据所作的具体分类。 A.特点 B. 来源 C.表现形式 D. 本质属性 2.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 A.工具 B. 痕迹 C.票证 D. 枪支 3.对被告人的口供不能轻信,但经过查证属实后,成为定案的根据。 A.可以 B. 一律不能 C.有的能,有的不能 D. 一般不能 4.根据诉讼证据的,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 据。 A.存在 B. 表现形式 C.来源 D. 证明方向 5.被告人供述一般都是 A.传来证据 B. 间接证据 C.直接证据 D. 辩护证据 6.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承担。 A.人民法院 B. 被告人 C.自诉人 D.证人 7.鉴定结论在证据分类中属于 A.原始证据 B. 直接证据 C.言词证据 D. 实物证据 8.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是 A.原告 B. 被告 C.法官 D. 证人 9.下列不属于实物证据的有

儿科学重点总结

第一节小儿年龄分期及各期特点 (一)胎儿期:受孕到分娩,约40周(280天)。受孕最初8周称胚胎期,8周后到出生前为胎儿期。 (二)新生儿期:出生后脐带结扎开始到足28天。 围生期:胎龄满28周(体重≥1000g)至出生后7足天。 1.加强护理,注意保暖,细心喂养,预防各种感染。 2.发病率、死亡率高,尤其生后第一周。 3.围生期死亡率是衡量产科新生儿科质量的重要标准。 (三)婴儿期:出生后到满1周岁。 1.小儿生长发育最迅速的时期,身长50→75cm,体重3→9kg. 2.易发生消化不良和营养缺乏。易患各种感染性疾病,应按时预防接种。 (四)幼儿期:1周岁后到满3周岁。 1.中枢神经系统发育加快。 2.活动能力增强,注意防止意外。 3.喂养指导。 4.传染病预防。

(五)学龄前期:3周岁后到6~7周岁。 (六)学龄期:从入小学起(6~7岁)到青春期(13~14岁)开始之前。 (七)青春期:女孩11、12岁到17、18岁;男孩13、14岁到18~20岁。 第一节生长发育规律 婴儿期是第一个生长高峰;青春期出现第二个生长高峰。一般规律为由上到下、由近到远、由粗到细、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 第二节体格生长(重点) (一)体格生长的指标 1.体重: 出生体重平均3kg,生后第1周内生理性体重下降(3~9%)。 1岁体重平均为9kg,2岁12kg,2岁到青春前期每年增长2kg。 体重计算公式: <6月龄婴儿体重(kg)=出生体重 + 月龄× 7~12个月龄婴儿体重(kg)=6 + 月龄× 2岁~青春前期体重(kg)=年龄×2 + 8(7)kg

2.身高: 新生儿50cm,前半年每月增长,后半年每月增长。 1岁75cm,2岁85cm,2岁以后每年长5~7cm。 2~12岁身长计算公式 身长(cm)=年龄×7 + 70 3.头围 新生儿头围34cm,3个月40cm,1岁46cm,2岁48cm,5岁50cm,15岁54~58cm,半岁42cm。 4.胸围 出生时比头围小1~2cm,约32cm;1岁时与头围相等约46cm。 (二)骨骼的发育 1.囟门 前囟:出生时~2cm,12~18个月闭合。 后囟:6~8周闭合;颅骨骨缝3~4个月闭合。 2.脊柱的发育: 3个月抬头颈椎前凸;6个月会坐胸椎后凸;1岁会走腰椎前凸。 4.长骨骨化中心的发育 摄左手X线片。头状骨、钩骨3个月左右出现;10岁出齐,共10个;2~9岁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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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是我一直都有的想法,从上大学第一天开始就更加坚定了我的这个决定。 我是从大三寒假学习开始备考的。当时也在网上看了很多经验贴,可是也许是学习方法的问题,自己的学习效率一直不高,后来学姐告诉我要给自己制定完善的复习计划,并且按照计划复习。 于是回到学校以后,制定了第一轮复习计划,那个时候已经是5月了。 开始基础复习的时候,是在网上找了一下教程视频,然后跟着教材进行学习,先是对基础知识进行了了解,在5月-7月的时候在基础上加深了理解,对于第二轮的复习,自己还根据课本讲义画了知识构架图,是自己更能一目了然的掌握知识点。8月一直到临近考试的时候,开始认真的刷真题,并且对那些自己不熟悉的知识点反复的加深印象,这也是一个自我提升的过程。 其实很庆幸自己坚持了下来,身边还是有一些朋友没有走到最后,做了自己的逃兵,所以希望每个人都坚持自己的梦想。 本文字数有点长,希望大家耐心看完。 文章结尾有我当时整理的详细资料,可自行下载,大家请看到最后。 天津医科大学儿科学考研的初试科目为: (101)思想政治理论 (201)英语一 (306)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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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本科必修)》2016期末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下列书证中,法院一般应当确认其效力,而不必进一步审查、质证的是( )。 A.某县民政局提供的书证 B.当事人提供的书证 C.公务员贾某提供的证言 D.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证 2.反证是指( )。 A.能够证明当事人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B.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C.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发生过程中的证据 D.能够证明对方当事入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3.下列各项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有( )。 A.被告人认罪的供述 B.证人听到被害人喊救命的证言 C.赃物 D.鉴定结论的复印件 4.“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体现了( )。 A.直接言词原则 B.证据裁判原则 C.自由心证原则 D.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5.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承担举证责任的是(/,√)。,, A.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B.证人 C.没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D.原告 6.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各种方法中,辨认法是指( )。 A.对证据逐一进行个别审查的方法 B.对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寻找其差异和共同点的方法 C.将若干个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考察,确定它们之间是否协调一致的方法 D.在某一事物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组织曾与该事物接触过的有关人员加以指认与确定的活动 7.下列关于证明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程序法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 B.证据事实属于证明对象

《证据学》答案(20200522190250)

证据学: 判断题 1、职权主义又叫审问主义,主要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X 2、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法定证据制度。X 3、控诉式诉讼制度对应的是法定证据制度。X 4、职权主义的主要标志是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法官处于被动地位,保持中立。X 5、证据的证据力包括了证据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X 6、当事人主义原则主要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X 7、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封建社会时期。X 8、我国封建王朝时期的证据制度继承和发展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主观臆断的审判方法,这是一种唯物主义的审判方法。X 9、神示证据制度缺乏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X 10、神示证据制度根本不可能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X 11、对神宣誓是神示证据制度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V 12、神示证据制度是适应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建立的。X 13、刑讯逼供是神示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X 14、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V 15、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点。X 16、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美国。X 17、法定证据制度是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X 18、直接言词原则符合实体公正的要求,体现了对案件事实认识的正当性要求。X 19、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有效的自认直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作出裁判,这是属于证 据裁判原则例外。V 20、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个方面。V 21、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法定证据原则。X 22、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但不需要合法性。X 23、证据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X 24、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X 25、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V 26、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由一名侦查人员进行。X 27、询问被害人的地点只能在公安司法机关。X 28、拘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讯问。X 29、自认一经合法作出,当事人就不得随意撤回。V 30、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属于鉴定人。X 31、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不管是什么样的权益。X 32、以当事人陈述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X 33、本案的鉴定人如果在诉讼开始之前就知道案件情况的,优先作为证人参加诉讼。V 34、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就在于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而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 状、性质及其存在的方式和状态来证明案情的。V 35、公证文书属于鉴定意见。X 36、物证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X 37、婚姻关系案件不适用自认。V 3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行为,也属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X

儿科学期末复习重点

儿科学常考点(分章节) 一,绪论: 1、围生期:指胎龄28周至出生后不满一周的小儿。 2、小儿‘四病“指肺炎、肠炎(腹泻)、贫血、佝偻病。 二,生长发育:人的生长发育指从受精卵到成人的成熟过程。生长是指身体各组织、器官的长大;发育指细胞、器官的分化与功能成熟。 1、生长发育的规律:由上到下、由近到远、由粗到细、由低级到高级、有简单到复杂。 2、体重:生后3—12月(Kg)=(月龄+10)/2;生后1—12岁体重(Kg)=年龄*2+8. 正常婴儿生后第一个月增加1—1..7Kg,生后3—4个月体重约为出生时的两倍。12月时为出生时3倍 3、身高(长):1岁时75cm。二岁87cm,,以后每年增加6—7,2岁以后若每年身高增长低于5cm,为生长速度下降。 3头围:出生:33;三个月:40;12个月:46;2岁:48;5岁:50;15岁:53—54 4、骨骼:①头颅骨:出生时后卥已闭合,最迟6—8周;前卥出生时1—2cm,以后随颅骨生长而增大,6月龄开始减小,最迟1.5岁闭合。(脑发育不良时头围减小、前卥小或关闭早;甲状腺功能低下时前卥闭合延迟;颅内压增高时前卥饱满;脱水时前卥凹陷②脊柱:3个月出现抬头动作使颈椎前凸;6个月能坐出现胸椎后凸;1岁时会走出现腰椎前凸。③长骨:腕部出生时无骨化中心,出现顺序:头状骨、钩骨、下桡骨骺、三角骨、月骨、大小多角骨、舟骨、下尺骨骺、豆状骨,10岁时长全,共10个,故1—9岁腕部骨化中心数目大约为其岁数加1。骨龄延迟:甲状腺功能低下症、生长激素缺乏症、肾小管酸中毒;骨龄超前:真性性早熟。④乳牙约2.5岁长齐。 5新生儿在腰椎穿刺时在4—5椎间隙。 6,大运动:二抬,四翻,六坐,八爬,十站,周岁走,二岁跑,三岁独足跳。大运动发育迟缓:4月不能抬头,8月不能翻身和独坐;13月不能独爬;15月不能

本科法学证据学期末复习题库

证据学》期末复习题库 判断题: 16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力人,这 视为完全行为能是一种法律推定。X 外国法律和地方性习惯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X 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基础和核心部分。X 事实推定的必要条件是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有必然的联系。X B本案的鉴定人如果在诉讼开始之前就知道案件情况的,优先作为证人参加诉讼。2 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但不需要合法性。X 无罪推定理论的内核是抓捕前任何人不能被称为罪犯。X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封建社会时期。X K控诉式诉讼制度对应的是法定证据制度。X 非法证据规则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2 J拘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讯问。X 证明对象是证明制度的构成环节。2 鉴定人必须接受委托的鉴定工作,不能拒绝。X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个方面。2 D当事人主义原则主要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X 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属于鉴定人。X 神示证据制度根本不可能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X 适用推定必须以无相反的证据推翻为条件。2 自认可以向侦查人员作出。X L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例外情形就是贪污贿赂案件。X 当事人自认的效力包括对当事人和对法院两方面的拘束力。2 T通过法律明文确立下来的推定,即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时必须作 出的推断是事实上的推定。X 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X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2 制定证据规则有利于实现完全的自由心证。X 在同一个诉讼中,本证和反证可以同时为真。X 行政诉讼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原则。2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X 询问被害人的地点只能在公安司法机关。X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美国。X 精神病人不能做证人。X 神示证据制度是适应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建立的。X 证据的证据力包括了证据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X 证据的收集是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的前提。X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2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2 证明责任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X

证据学案例答案

证据学案例答案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证据学》期末复习有关案例题复习讲解 一、《证据学》期末复习小册子中案例部分的参考答案 1.(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2.(3)不合适,因为刘律师无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3.答案见 P246第三段 4.行政诉讼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提供不了主要证据,则法律就无法推定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行政机关就要败诉,承担不利后果。 5.(1)该卫生防疫站没有出具决定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该个体餐馆的起诉? 该防疫站已经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出具决定书只是程序上的问题,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2)该卫生防疫站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行政诉讼法》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6.(1)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究竟谁负有举证责任?被告 (2)通过本案分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不同? 民诉:谁主张谁举证行诉:举证责任倒置具体见P247——262 7.齐某的指认属于证人证言,蔡某的承认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8.(1)谁负有举证责任?为什么?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负举证责任,详见P244第三段。 (2)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范围 见P225-227: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四个构成要件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法定和酌定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五点。 9.上述案例中,哪些证据属于物证(被害人的尸体、被害人骑的摩托车、被害人的血迹、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哪些证据属于书证(针指在5点50分、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出车登记表)?哪些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否认肇事、妇女张某的证言)?哪些证据属于辩护证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否认肇事)? 10.关于火灾事件中所列举的证据中,主要由哪几种证据种类组成(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供述)?有无直接证据(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这样的证据材料是否足以对董玲进行定罪?为什么?(参见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P134-136) 二、《证据学》期末复习补充案例。 1、有一起杀人案,被害人死于尼龙绳勒颈,被抛尸于人工湖中,尸体颈上缠绕的尼龙绳断掉一截,估计是凶手用力过猛所致。在对独居一室的犯罪嫌疑人的房间搜查时,在床下发现了一截折断的尼龙绳。侦察人员由于找不到被搜查人的家属和邻居,就直接把这截尼龙绳带回来并进行

儿科学考试重点总结

儿科学考试重点总结 儿科学是儿科主治非常重要的学科,在儿科主治考试中占着比较大的比分,很多考生感觉儿科学的考题很容易出错,为了帮助考生解决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儿科学的知识点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儿科学考试需要知道的知识点: 1.胎儿期:受精卵形成至出生共40周。新生儿期:胎儿娩出至28天。婴儿期:出生至1岁。幼儿期:1岁至满3岁。学龄前期:3岁至6~7岁。学龄期:6~7岁至青春期。青春期:10~20岁。 2.儿科学知识点生长发育规律:连续有阶段性(两个高峰:婴儿期+青春期),各系统器官不平衡(神经系统先快后慢,生殖系统先慢后快,体格发育快慢快,淋巴系统儿童期迅速青春期高峰以后降至成人水平),存在个体差异,一定规律(由上到下、由近到远、由粗到细、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 3.出生时:3kg,50cm。 <6个月:体重=3+月龄×0.7,身高=50+月龄×2.5。 7~12个月:体重=6+月龄×0.25,身高=65+(月龄-6)×1.5。 1岁:10kg,75cm。 2~12岁:体重=年龄×2+8,身高=年龄×7+75。 4.儿科学知识点头围:眉弓上方、枕后结节绕头一周,出生时34cm,前三个月、后九个月各增6cm,1岁46cm,2岁48cm,5岁50cm。 5.胸围:乳头下缘绕胸一周,出生时32cm,1岁时46cm,以后=头围+年龄-1。 6.前囟1.5岁闭合(过早:头小畸形,过迟:佝偻病、甲减、脑积水),后囟6~8周闭合。 7.3个月抬头时颈椎前凸(第1个生理弯曲),6个月能坐时胸椎后凸(第2个生理弯曲),1岁站立行走时腰椎前凸(第3个生理弯曲)。 8.1~9岁腕部骨化中心数目=岁数+1,10岁出全10个。 9.乳牙共20个,4~10个月开始萌出,12个月未萌出为延迟,2.5岁出齐,2岁内=月龄-(4~6)。恒牙骨化从新生儿期开始。 10.粗细动作:二抬四翻六会坐,七滚八爬周会走。

证据学期末考试模拟试题

《物权法》试题 第1页(共6页) 《物权法》试题 第2页(共6页) 试卷编号:5254 座位号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2013年秋季学期开放教育本科期末考试 《物权法》模拟试卷 2014年1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 A .土地承包经营权 B .抵押权 C .土地使用权 D .地役权 2.为避免绕远,与他人协商通过他人土地直接到达自己的土地,其所享有的通行权属于( )。 A .相邻权 B .地役权 C .地上权 D .土地使用权 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B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C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D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登记时设立 4.甲购买乙的一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空调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配件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全部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B .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C .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 D .甲不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5.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 )。 A .债权、汇票、存款单、股票 B .支票、存款单、名誉权、专利权 C .商标权、仓单、债券、荣誉权 D .汇票、提单、本票、继承权 6.有关留置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承运人为取得运费对承运的扶贫物资可行使留置权 B .保管人为取得保管费对保管的救灾物资可行使留置权 C .加工人为取得加工费对加工物可行使留置权 D .在所有人未交付修理费的情况下,财产侵占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7.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在交付母马时,亦交付了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乙行使质权的范围应为( )。 A .母马 B .母马、小马驹 C .母马、小马驹和马鞍 D .母马、小马驹、马鞍及马鞭 8.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的是( )。 A .在建房屋 B .某大学的教学楼 C .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D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9.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到底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当推定为( )。 A .按份共有 B .共同共有 C .个人所有 D .公共所有 10.对于区分所有人的建筑物,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 B .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 C .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 D .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担 二、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每小题2分,共20分) 1.航空器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 2.以汽车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3.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 4.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 ) 5.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 6.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 ( ) 7.在我国,土地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其他主体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人。 ( ) 8.当事人可以约定相邻权的内容。 ( ) 9.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 10.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

证据学考试答案

证据学考试答案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 《证据学》课程第二次形成性考核 一、问答题(每小题 8 分,共 48 分) 1.简要论述三大诉讼证明的异同。 答: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 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是横跨两大法域的综合概念。因为,实体法的抽象规定和一般原则要落实到具体案件上,就必须对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进行证明。从实体的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这一点,是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的共同特征。三大诉讼证明的方式也是相同的,都采用逻辑椎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另外,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也是相同的,即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 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不以诉讼地位的特定化决定证明责仟承担的主体,而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提到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这一词汇,只有在《行政诉讼法》第32条明确提到了“举证责任”的概念,但是该条文并没有揭示举证责任概念所包含的意思。不过,我国三大诉讼法实际上也建立了证明责任制度,表现在立法上,有如下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去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推定与证明责任有什么关系? 答: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联表现在: A.在特定情况下,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之所以是这样分配而不是那样分配,其原因主要在于推定的客观存在。 B.推定能够改变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当事人之所以可对此事实而不是彼事实负证明责任,关键的原因在于在此事实与彼事实之间有推定关系存在。

儿科学考试重点总结全

2.生长发育:坐长一般是指小而整体和各器官的长大,可测出其测量的增加;发育是指细胞、组织、器官功能的成熟,为质的改变。 3.计划免疫:15岁以下儿童按年龄进行全程足量基础免疫,并适时加强免疫措施。 4.一级预防:是指小儿的营养指导、体格锻炼、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及预防接种等。 5.被动免疫:对易感儿或接触过患儿的体弱儿,进行抗毒素或丙种球蛋白注射,使之立即获得免疫力。 6.低渗性脱水:电解质的丢失多余水的丢失,血清钠浓度为<130mmol/L,以细胞外液减少为主。等渗性脱水:水和电解质成比例丢失,血清钠浓度为130—150mmol/L,表现为一般脱水体征。 8.口服补液盐(ORS):组成成分为氧化钠3.5g,碳酸氢钠2.5g,氧化钾1.5g,无水葡萄糖20.0g,加水至1000ml,用于轻、中度腹泻病患儿,简便易行,疗效较好。 9.基础代:为在清醒、安静、空腹状况下,处于18-25℃环境中人体维持基本生理活动所需的最低能量。 10.人工喂养:母亲因各种原因不能喂哺婴儿时,可选用牛、羊乳,或其他兽乳,或其他代乳品喂养婴儿。 11.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本病是由于维生素D不足,钙磷代失常,导致以骨骼系统为特征的一种慢性营养缺乏病。 12.维生素D缺乏性手足搐搦症:本病是因维生素D缺乏导致血清钙离子浓度降低,神经肌肉兴奋性增高引起,表现为全身惊厥、手足肌肉抽搐或喉痉挛等。 幼儿期:自1岁至满3周岁之前为幼儿期。 5.学龄前期:自3周岁至6-7岁入小学前为学龄前期。 19.身材矮小:身高落后于同年龄、同性别正常儿童第三百分位数以下。 20.生长缓慢:生长速率<5cm/年。 13.早期新生儿:是指生后一周以的新生儿,属围产儿。因刚从宫生活转变为脱离母体独立生存各脏组织发育尚不够成熟,发病率和死亡率最高,特别需要细心护理监护和治 21.正常足月儿:指出生时胎龄满37周不足42周,体重大于等于2500g、无畸形和疾病的活产婴儿。22.早产儿:胎龄小于37周的新生儿。 14.高危儿:指出生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危重疾病而需要特殊监护的新生儿。 15.巨大儿:出生体重大于4000克的新生儿。 6.新生儿呼吸暂停:指呼吸停止时间超过20秒,伴心率小于100次/分及发绀。 7.新生儿黄疸:因胆红素在体积聚而引起的皮肤或其他器官黄染。 16.新生儿溶血症:是指母婴血型(ABO系统或Rh系统)不合,母亲对胎儿红细胞发生同种免疫反应所引起的溶血病。 17.新生儿败血症:是指各种致病菌侵入新生儿血循环并在血中生长繁殖,产生毒素使患儿出现严重感染中毒症状的全身感染性疾病。 18.新生儿硬肿症:指新生儿时期,由于寒冷、感染、缺氧、摄入不足等原因,引起新生儿皮肤即皮下脂肪变硬伴水肿,严重者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 20.低出生体重儿:指初生1小时体重不足2500克,不论是否足月或过期,其多为早产儿和小于胎龄儿。 21.适于胎龄儿:出生体重在同胎龄儿平均体重的第10百分位~90百分位之间的婴儿。 22.小于胎龄儿:出生体重在同胎龄儿平均体重的第10百分位以下的婴儿。 23.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简称上感,俗称“感冒”,是小儿最常见的疾病,它主要侵犯鼻、鼻咽和咽部,常诊断为“急性鼻咽炎”、“急性咽炎”、“急性扁桃体炎”等,也可统称为上呼吸道感染。 24.重症肺炎:除呼吸系统受累外,其他系统也受累,且全身中毒症状明显的肺炎。 25.差异性青紫:早期发生动力性肺动脉高压,晚期可发生梗阻性肺动脉高压,此时,右心室增大,而且出现持续性青紫,由于导管处发生右向左分流,下肢青紫比上肢严重,即称之差异性青紫。 26.艾森曼格综合征:右心室压力高过左心室,导致双向分流,乃至右向左分流,出现持续性青紫即艾森曼格综合征。

证据学期末复习指导案例题参考答案

《证据学期末复习指导》 案例题参考答案 1.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 诉讼。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D) A .辆汽车的性质 B.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D.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2.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为使案件胜诉,诉讼期 间调查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请问:下列关于刘律师做法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C) A.合适,因为刘律师有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B.合适,因为刘律师需要代为承担举证责任 C.不合适,因为刘律师无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D.不合适,因为刘律师的调查未经人民法院同意 3.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根据以上情况,请问:指控王某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当承担证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哪些机关或人员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此类案件,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仍然是控诉方,当控诉方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证明责任即转移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身上,它必须说明或者证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若不能说明或证明,差额部分即以非法所得论。

2017年电大证据学形考作业答案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精 品 文 档 下 载 【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1、证据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答:证据学研究对象和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分为两大类:诉讼证据规则和非诉讼证据规则。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确规定,我国证据规则的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和最高检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中。 (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能力。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证据是有关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两者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学理论是于证据有关的司法和执法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人类司法证明和“准司法证明”的智慧结晶。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对证据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它也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证据制度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的发达 程度,决定证据的获得能力、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东西,是历史的产物。它们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进化,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证据制度又是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 (6)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古今中外的司法、执法人员在证明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证据法学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这些证明活动的规律,并用研究成果来指导司法和执法等活动中的证明实践。证据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不仅是证据学的重要研究对象还是发展证据学的基本动力。 2、如何正确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答:要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价,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抛弃了法定证据制度中的封建特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担任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导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是历史上构进步,对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的革新,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自由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判权者即有真理的原则,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这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对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但紧接着第319条又规定,当被告人的自白成为对他不利的唯一证据时,法官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根据。上述这些法律上或理论上对法官自由判断权的限制,都体现了一些有价值的实际经验,从而使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 物证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 答: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要靠实物证据来检验,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物证则可以不依赖于言词证据而存在。 物证的证明力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可分为两种情况说明:一种情况是,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的。所谓外部特征,是指本证物的外部形态、规格、大小、结构。商标、图案。出厂日期等特殊的标志。另一种情况是,凡没有一定的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例如:各种毒杀案件中所使用的毒品、毒气,就是通过技术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而确定的属性的同一性,来认定案件事实。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 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

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 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

儿科学重点总结(精华版)

第一节小儿年龄分期及各期特点 (一)胎儿期:受孕到分娩,约40周(280天)。受孕最初8周称胚胎期,8周后到出生前为胎儿期。 (二)新生儿期:出生后脐带结扎开始到足28天。 围生期:胎龄满28周(体重≥1000g)至出生后7足天。 1、加强护理,注意保暖,细心喂养,预防各种感染。 2、发病率、死亡率高,尤其生后第一周。 3、围生期死亡率就是衡量产科新生儿科质量得重要标准。 (三)婴儿期:出生后到满1周岁。 1、小儿生长发育最迅速得时期,身长50→75cm,体重3→9kg、 2、易发生消化不良与营养缺乏。易患各种感染性疾病,应按时预防接种。 (四)幼儿期:1周岁后到满3周岁。 1、中枢神经系统发育加快。 2、活动能力增强,注意防止意外。 3、喂养指导。 4、传染病预防。 (五)学龄前期:3周岁后到6~7周岁。 (六)学龄期:从入小学起(6~7岁)到青春期(13~14岁)开始之前。 (七)青春期:女孩11、12岁到17、18岁;男孩13、14岁到18~20岁。 第一节生长发育规律 婴儿期就是第一个生长高峰;青春期出现第二个生长高峰。一般规律为由上到下、由近到远、由粗到细、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 二节体格生长(重点) (一)体格生长得指标 1、体重: 出生体重平均3kg,生后第1周内生理性体重下降(3~9%)。 1岁体重平均为9kg,2岁12kg,2岁到青春前期每年增长2kg。 体重计算公式: <6月龄婴儿体重(kg)=出生体重+ 月龄×0、7kg 7~12个月龄婴儿体重(kg)=6 + 月龄×0、25kg 2岁~青春前期体重(kg)=年龄×2 + 8(7)kg 2、身高: 新生儿50cm,前半年每月增长2、5cm,后半年每月增长1、5cm。 1岁75cm,2岁85cm,2岁以后每年长5~7cm。 2~12岁身长计算公式 身长(cm)=年龄×7 + 70 3、头围 新生儿头围34cm,3个月40cm,1岁46cm,2岁48cm,5岁50cm,15岁54~58cm,半岁42cm。 4、胸围 出生时比头围小1~2cm,约32cm;1岁时与头围相等约46cm。 (二)骨骼得发育 1、囟门 前囟:出生时1、5~2cm,12~18个月闭合。 后囟:6~8周闭合;颅骨骨缝3~4个月闭合。 2、脊柱得发育: 3个月抬头颈椎前凸;6个月会坐胸椎后凸;1岁会走腰椎前凸。 4、长骨骨化中心得发育 摄左手X线片。头状骨、钩骨3个月左右出现;10岁出齐,共10个;2~9岁腕部骨化中心数目约为小儿岁数1 。 (三)牙齿得发育 乳牙多于生后6~8个月萌出,最早4个月,12个月未出牙可视为异常。乳牙20个,2~2、5岁出齐。2岁内乳牙数

儿科学整理

儿科学整理 绪论 小儿年龄分期: 胎儿期:受精卵形成——出生,40w。依赖于母体 新生儿期:脐带结扎——出生后28d。独立生存,调节、适应能力不完善;发病率、死亡率高 婴儿期:出生——1周岁之前。生长发育快速;营养需求相对高;消化功能相对较弱,免疫功能不成熟 幼儿期:1岁——3岁。体格生长发育缓慢;智能发育迅速;食物性质的转换在此期;活动范围增大,意外伤害率高 学龄前期:3岁——6 or 7岁入小学前。认知、社会、情感发展更加迅速(好奇、模仿、好问) 学龄期:6 or 7岁——青春期前。除生殖系统外,各器官系统外形已近成人;智能发育更加成熟,可接受系统的科学文化教育 青春期:一般10——20岁。M:13、14——18、20;F:11、12——17、18。生殖系统快速发育并趋于成熟;体格生长再次加速,为第二次高峰 生长发育 生长发育规律: 1.生长发育是连续的、有阶段性的过程 2.各系统、器官生长发育不平衡 3.生长发育有个体差异 4.生长发育的一般规律(从上到下、从近到远、从粗到细、从简单到复杂、从低 级到高级) 体格生长: 体重:出生~3.3 kg, 1岁:10 kg(前3m体重增长=后9m体重增长) 1~6岁:年龄*2+8 7~12岁:(年龄*7-5)/2 身高:出生:50cm 第1年:+25cm 第2年:+10~12cm 2岁以后+5~7 cm/年 头围:出生:33~34 cm 前3m(+6 cm)=后9m(+6cm) 1岁:~46 cm 2岁:~48 cm (2岁以内头围的测量有意义)胸围:出生:~32 cm (略小于头围1~2 cm) 1岁——青春期:头围+年龄-1 cm (上臂围:(筛查1~5岁小孩营养状况)>13.5 cm良好,12.5~13.5中等,<12.5 cm 营养不良) 前xi闭合时间:6 m左右逐渐骨化变小,最迟于1.5岁闭合 (骨龄:用X线检查测定不同年龄儿童长骨干骺端骨化中心出现的时间、数目、形态的变化,并将其标准化,即为骨龄。甲低、生长激素缺乏,骨龄延后;性早熟、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骨龄超前) 牙齿萌出:生后4~10 m——乳牙开始萌出 2.5岁——乳牙出齐 第一颗恒牙——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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