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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包车客运管理,确保旅游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行社旅游团队为目的,为旅行社旅游团队提供旅游交通服务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包车客运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旅游包车客运的许可和管理。

第六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获得《机动车行驶证》,并经交通运输部门核准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方可允许经营旅游客运业务。

(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GB7258 -2004 )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车辆符合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

(四)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第七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标识,并按规定放置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标志牌。标志牌由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按规定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标识式样由省级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和安监部门共同制定。

第八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

第九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驾驶人必须身体健康,具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具有5年以上驾龄,最近3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 分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旅游包车客运车辆标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每年对拟用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车辆及驾驶从业资格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提供的车辆和驾驶人必须符合第五条至第八条之规定。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十三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BRT专用车道除外)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400公里以上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驾驶人连续驾车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每次发车前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未经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载客运营。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及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旅游部门负责对旅行社租使用车辆的监督管理。对违规租使用非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旅行社,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规租使用非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旅行社租使用车辆时,必须与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签订租车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八条旅行社团队租使用车辆必须选择经过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的旅游包车客运单位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严禁旅行社违规租使用无营运手续或达不到相应经营范围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运送游客。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加强对游客的交通安全教育,做到文明乘车。

第二十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发生造成游客伤亡的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和安监部门。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租使用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进行责任调查处理。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和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交通部门负责对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和经营者进行安全责任倒查。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停业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其营运资格。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租使用非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一经查处,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车辆所属单位及车主予以处罚,旅游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对旅行社责令改正。

旅行社租使用非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旅行社和车辆所属单位及车主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旅游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吊销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车辆所属单位及车主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将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内容;安监部门应将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旅游部门将旅行社旅游团队包车安全管理纳入旅行社考核评定范围。

第二十四条各市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加强信息交流,定期分析旅游包车客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减少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10号令)、《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站经营的营运客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包括乡、镇、苏木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安全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机构应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配足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明确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并严格考核。 第三章安全保障基础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三品”核查,报班、售票、检票、乘车、出站检查、站场消防、安保以及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遇有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准确地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要接受20小时以上培训,以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与运输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运输经营者应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工作,确保营运客车在进站应班时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载安全器材齐全有效,并保证提供符合要求的驾乘人员。对因运输经营者未能向汽车客运站提供合格营运客车和驾乘人员而导致误班、脱班运输的,运输经营者应承担责任。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当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要求投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得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专款专用,并设立独立的帐户。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要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立档保存,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四章安全例检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负责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检。新建、改建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将简易安检站列为建设项目,否则不予验收;已建成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简易安检站的建设,否则予以降级。简易安检站必须配备能够检测营运客车制动、轴重、侧滑和灯光的设备、厂房和安全例检必备的手工检查设备。三级以下(含三级)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安全例检地沟和安全例检必备的手工检测设备。

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17

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17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客运站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山东省物业管理规定

山东省物业管理规定 此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山东省物业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

饮水、地源热泵、区域锅炉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二)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三)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 (五)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条 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7 7 座以上(不含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第四条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 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的其他包车客运。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第五条

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第六条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 运管理工作。 包车客运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九条(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客车技术条件:1 )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1()的要求;GB18565(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 )的要求; (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规定的 一级技术等级; ((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规章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0187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f Shandong Province on property management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云南省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管理,规范客运站经营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客运站,是指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交易活动和站务服务的场所,具有公益性的交通基础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三级及以上的客运站经

营者、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客运站的经营、服务和管理应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规范经营、优质服务的宗旨,遵循方便旅客、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第五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变更、终止 第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七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手册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 客运站治理规定》方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治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 (一)依照《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一般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一般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治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 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 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能够托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 1、依照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进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2、差不多明确经营期限的,按其经营期限计算;尚未明确经营期限的客运班线,从2006年1月1日起计算。 (五)客运标志牌及其种类: 1、客运标志牌是经营者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标志,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 2、班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共四种类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代表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山东省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9-21【生效时间】2018-09-21【关键词】安全,其它安全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节业主大会 第三节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 第四节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一节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节行业自律 第六章物业服务 第一节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 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 第七章物业的维护 第一节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 第二节专有部分的维护 第三节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四节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八章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一节社区物业管理 第二节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精)广州市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广州市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广州市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2 为加强我市包车客运行业管理, 全面强化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包车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规范包车客运市场秩序,确保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特制定了广州市的包车客运管理办法。下文是关于最新的广州市包车客运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 广州市包车客运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包车客运行业管理, 全面强化包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包车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规范包车客运市场秩序,确保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包车客运企业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包车客运的主管部门。市及相关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形成优胜劣汰机制,共同推动包车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市内区(县级市)际包车客运和区(县级市)内包车客运。 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区(县级市)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市内区(县级市)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3篇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3篇 客车站内停靠车辆制度 一、在站内停靠的车辆,必须按照运营部门所规定交纳费用,不得少交和不交。 二、进入本站的车辆,必须服从车站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车辆停放要整齐、有序、牢靠,不得乱停、乱放。 三、车辆进站后,不得将车内垃圾,废弃物倾倒在站内、停车场上,应将垃圾送往垃圾箱。 四、乘载旅客的车辆,必须保证车辆的技术指标合格,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客运车辆不得擅自提高客运价格,其客票价由我站根据交管运输部门有关规定的客票价拟定。 六、客车的驾驶员、售票员及相应的乘务员对旅客服务应热情周到,不拒载、不错载、不施暴。 客运车辆行业规范服务达标标准进站上下,旅客至上;整洁有序,正班正点;安全营运,及时送达。 客运站行业规范服务达标标准:热情大方,整洁有序;设施完好,收费合理;管理严格,发送正点。 (一)安全例会制度 一、车站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度召 开12-14次安全专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和车站各班组组长、安全专职人员参加的安全例会。 二、遇紧急情况应临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三、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

3、研究和处理安全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5、安全工作例会必须建立会议纪录。 **汽车站 (二)站内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站内现场管理,配备专职现场安全管理员,对站内所有车辆进行统一指挥。 2、统一划分停车区域,严禁车辆乱放乱摆,统一售票,定时发车的长途客班,车辆按指定库位进库,短途流水发班的车辆,按线路划分停车、上客区域。 4、加强“三禁品”的查堵力度,严禁“三禁品”进站上车。 5、严禁始发站超载,凭票乘车,如驾驶员要求多装,站务员有权制止。 6、加强门卫管理,严禁车站内的车库、车坪、站门口摆设摊点和围车叫卖。 7、创造良好候车环境,保持站内清洁卫生。 **汽车站 (三)三禁品检查管理制度 2、查验“三品”工作要定岗、定人、定点和流动检查相结合,春运时必须人人开包检查。“三品”检查工作必须实行责任签章制度,站内由车站主管安全的领导负责把关,谁签章,谁负责,站外路途由司乘人员负责。 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汽车站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 (一)汽车客运站的分类: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分为: 1、等级汽车客运站: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 设要求》(JT/T200-2004)五级以上站级要求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等级站”)。其中,设在旅游景区、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 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站、口岸站。 2、简易汽车客运站: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简易站”)。 3、停靠站(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为方便城市旅客乘车,在市(县)城区设立的具有简易售票、候车设施和停车位,用于途经客运班车 停靠、上下旅客和提供配客服务,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配客点”)。 4、招呼站:为途经客运班车在道路沿线(含城市道路)设立的旅 客上落点。 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标志名 可以缺省),如“广州××汽车客运站”;其中旅游站、口岸站也可 为“地名+标志名+旅游(汽车)客运站”或“地名+标志名+口岸(汽车)客运站”,如“深圳××口岸汽车客运站”。 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东莞××汽车客运配客点”。 (二)汽车客运站的站级验收: 1、等级站的站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其中旅游、口岸站,站级分为一级、二级。简易站和配客点的站级为简易级。 招呼站不设站级。

2、汽车客运站在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县 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站级验收申请。其中新(迁)建客运站, 由客运站业主作为申请人提出首次站级验收申请,改(扩)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和客运站经营者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升级验收申请。 申请人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 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 3、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 客运站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 建设要求》(JT/T200-2004)组织验收。其中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含 旅游、口岸站)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省交通厅组织 验收、公示和公布级别;其他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程序由设区 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验收结果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 门统一向社会公示,并报省交通厅备案审查(配客点除外),通过备 案审查的客运站由各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公布。 省交通厅结合广东省实际,根据《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制定了《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见附表2)。 (三)客运站经营许可: 1、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客运 站经营的许可工作。 2、客运站经营者在申请许可时,应填写《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 站场经营申请表》(详见附表3,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其 中“申请经营范围”应填写进站班车数量、具体班线走向。 3、客运站经营申请者应按《客规》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其中“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为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公布 站级验收结果的文件,对租用给他人经营的,还应提供客运站设施 使用合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4、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向符合 许可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者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 决定书》和(换)发放经营许可证,其中许可事项中的经营范围应详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汽车客运站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 一、单项选择题: 1、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 ()A、承包协议; B、安全责任协议; C、包干协议; D、超范围经营合同。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小时以上培训。 ()A、10; B、20; C、30; D、40。 3、“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 A、1; B、12; C、24; D、48。 4、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签字确认。()

A、客车驾驶员; B、门检人员; C、客车乘客; D、安全管理员。 5、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检查一次。()A、单趟; B、来回; C、日; D、两日。 6、安全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例检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个月。() A、3; B、6; C、12; D、24。 7、营运客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 mm,其余轮胎胎纹深度不小于 mm。() A、1.6、0.8; B、3.2、1.6; C、3、6; D、5、10。 8、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对每一辆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并经出站检查人员与受检驾驶员签字确认后才准予出站。()A、始发班车; B、途经班车; C、出站客车; D、机动车辆。 9、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制。()

A、首问负责; B、领导带头; C、向上负责; D、一岗双责。 10、下列不属于“六不出站"的是:。() A、超载客车; B、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 C、未配置双班客车; D、客车证件不齐全。 二、多项选择题: 1、“三不进站”是指:。() A、危险品不进站; B、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 C、无关车辆不进站; D、无关货物不进站。 2、车辆安全例行检查的工具及设备包括:。() A、检验锤; B、轮胎气压表; C、钢卷尺; D、轮胎花纹深度尺。 3、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出站检查工作经费投入。出站检查工作经费主要包括:等经费。() A、出站检查工作人员的奖金; B、出站检查设备设施的购置和维护; C、出站检查工作人员的通讯保障费用; D、出站检查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道路旅客运输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一、单项选择题 1、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A、旅游车;B 、加班车;C 、超长班车;D 、农村班车。 2、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 A、市区;B 、省;C 、旅游景区;D 、合同范围。 3、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的原则。()A、公平、公正、公开、可持续; B、公平、公正、有序、便民; C、公正、公开、有序、可持续; D、公平、公正、公开、便民。 4.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

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经营。() A、挂靠;B 、跨省;C 、跨行;D 、超长班线。 5、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A、区; B 、县;C 、市;D 、省。 6、是指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 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A、一类客运班线; B 、二类客运班线; C、三类客运班线; D 、四类客运班线。 7、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 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规定的技术等级。() A、三级;B 、二级;C 、二级或三级;D 、一级。 8、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辆以上、客位个以上。() A、10、300;B 、10、600; C、20、300; 、20、600 9、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doc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法是业主和物业公司合法权益的保障,下面我整理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 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

客运包车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包车管理秩序,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客运包车必须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 车客运标志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二、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 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三、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四、从事包车的客车必须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客车营运证、行驶证、 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即时驾驶证明、GPS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正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安全救生锤、灭火器、旅客安全带齐全有效。 五、办理客运包车业务时,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首先审验客车包车资质、 许可经营范围、单程超过400公里(高速600公里)包车的车辆,必须现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审验合格后,由驾驶员签订《客运包车安全责任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包车客运标志牌。 六、客运包车手续一次一办理,包车标志牌必须在包车完毕一天内交 回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得私自涂改、转借他人使用。 七、客运包车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

得私自改线。 八、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旅客乘车,运行途中不得擅自变更车辆或将 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九、做好行包检查,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品上车。 十、严格依法限定每日驾驶时间,落实落地休息制度。驾驶员连续驾 驶不得超过4小时,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晚22点至次日5点严禁发车。 十一、运行中驾驶员不得吸烟、饮食、打手机或与他人聊天,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不强超强会,争道抢行,确保行车安全。 十二、客车在中途停歇、就餐后,必须核实人数方可发车。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编号:SM-ZD-39521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 工作规范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国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保证出站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xx年第406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xx年第4号令)、《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 200-2004)等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客运站和营运客车。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安全例检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安全检查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 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休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

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 (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彳言用, 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彳言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 新版)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那么2018年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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