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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板市场监管模式及监管制度的选择_开昌平

我国创业板市场监管模式及监管制度的选择_开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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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1995年1月13日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汽车摩托车维修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在城市市区运营的出租小客车,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进行管理。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开业、变更与歇业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资质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推进市场监管变革的调研报告

推进市场监管变革的调研报告 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以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重点的市场监管变革,既涉及监管职能的调整,也涉及监管理念的变革,还涉及深层次的监管权力结构调整。纵深推进简政放权,重要的是加快推进市场监管的转型与变革,为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重要保障。 优化营商环境不仅是提升经济竞争力的现实需求,而且是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的营商环境与大国的经济地位很不相适应,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现实性、迫切性。未来几年,能不能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取得实质性突破,既取决于产权保护的制度化、法治化进程,又取决于税收结构的转型,更取决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形成。 把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中小企业发展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数量明显增加。但其成长与发展并不稳定:一是中小企业平均寿命短,二是民间投资增速和占比出现“双下降”。总的来看,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已成为经济转型升级与结构性

改革的突出矛盾。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是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客观地看,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短和民间投资的“双下降”,既是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阵痛”,同时也反映了中小企业仍面临着某些不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例如:尽管国家从政策上规定了民营企业可以进入法律未禁止的领域,但许多领域投资准入仍实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和“牌照管制”;教育、医疗、文化等服务业领域,仍保持着一定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一些领域尽管实行了投资备案制,但实际上仍是变相审批。由此,使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难以真正降下来。 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市场监管的重要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尽管说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通过市场监管变革,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例如,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管,有条件全面实施企业自主登记制度,从而形成与经济大国相适应的商事制度的基本框架;有条件取消企业一般投资项目备案制,全面推行法人承诺制等。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从改革的实践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落实,涉及到众多部门,如果没有一个政府部门牵头推进落实,中小企业发展很难取得预期效果。适应中小企业发展对公平竞

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统一投诉举报系统建设方案(完整版)

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统一投诉举报系统 建 设 方 案 2019.5

目录 1项目概述 (378) 1.1项目名称 (378) 1.2项目背景 (378) 1.3建设依据 (379) 2建设目标 (379) 3建设思路 (380) 4建设内容 (381) 5总体设计 (385) 5.1设计原则 (385) 5.1.1先进性 (385) 5.1.2可扩展性 (386) 5.1.3开放性 (386) 5.1.4兼容性 (387) 5.1.5可靠性 (387) 5.1.6易用性 (387) 5.1.7易维护性 (388) 5.1.8安全性 (388) 5.2技术路线 (388) 5.2.1基于J2EE标准的软件体系架构 (388) 5.2.2面向对象的开发设计方法 (389) 5.2.3高效安全的三层架构体系 (390) 5.2.4面向服务的SOA体系架构 (391) 5.2.5“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服务体系 (392) 5.2.6基于构件的设计开发 (392) 5.3系统架构 (393) 5.4逻辑架构 (394) 5.5数据流图 (396) II

6功能设计 (397) 6.1投诉举报平台 (397) 6.1.112315呼叫中心平台 (398) 6.1.212315投诉举报网站 (402) 6.1.312315微信投诉举报平台 (403) 6.1.412315投诉举报咨询系统 (404) 6.2统一工单处理系统 (404) 6.2.1工单接入 (405) 6.2.2智能分流 (405) 6.2.3审批转办 (406) 6.2.4催督办 (406) 6.2.5工单办结 (407) 6.2.6转执法 (407) 6.2.7与短信平台对接 (407) 6.3ODR纠纷在线调解平台 (407) 6.3.1开通企业 (407) 6.3.2ODR企业名录 (408) 6.3.3业务受理 (408) 6.3.4业务处理 (408) 6.3.5ODR企业投诉件处理 (408) 6.3.6统计分析 (408) 6.4统一投诉举报数据中心 (409) 6.4.1数据归集 (409) 6.4.2数据处理 (409) 6.4.3数据管理 (411) 6.4.4统一投诉举报数据库 (412) 6.5消费投诉公示系统 (413) 6.5.1消费投诉公示流程 (414) 6.5.2公示内容生成 (414) III

我国市场监管领域大部制改革设计研究

我国市场监管领域大部制改革设计研究 政府市场监管组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对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当下我国中央政府市场监管领域机构设置的现状、问题,以及我国地方政府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典型改革经验和吸取国外监管机构设置的经验基础上提出我国监管机构大部制改革的建议。 标签:市场监管;大部制;改革 2014 — 01 — 12 博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政府改革理论与实践。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正处在深度转型期,市场经济活动中“乱象丛生”,存在着经济活动主体失德,政府管理失灵的现象,这种双重的失灵,导致了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政府在市场监管领域进行大部制改革,建立有权威的、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显得尤为迫切。 一、我国中央层面市场监管机构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中央层面承担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组织较多,从现行的监管分工看,有以下几类:一是综合市场监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是专项市场监管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三是专业市场监管部门〔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除此之外,中央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现有职权范围内,也担负着市场监管的职能。因此,这种“九龙治水”的机构设置方式造成了市场监管领域问题。 (一)监管权分散 中央层面的机构设置分散,导致了监管权力的分散,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同一监管权分设在不同的监管机构里。比如,食品监管领域,则由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按照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分工原则共同行使监管权。〔3〕这种“九龙治水”的分权架构提高了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加大了监管难度,与此同时,各监督机构间遇到利益则争,遇到问题则相互推诿,更为严重的是责任不明,导致了出了问题无人负责,无人管理和处理,以致有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二是有些产业的监管权被切割给不同监管机构。比如,金融领域的监管就是由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个机构来共同监管,这样就缺乏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会造成一些监管漏洞和监管中的争功诿过。 (二)政企、政监合一 我国政府有些行业还没有实现政企分离,政监分离,它们既是监管者,也是

XX公司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XX公司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XX公司内部市场规范、有序、健康运行,加强工程技术服务商和物资装备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和市场准入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进入公司市场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工程技术服务商及物资装备供应商,必须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录用队伍、采购产品及装备时,坚持“先内后外”的原则。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有能力承担的项目、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原则上不允许对外引进队伍、采购产品。 第四条市场管理部按照“保证生产、总量控制、科学评价、优中选优”的原则,对工程技术服务商和物资装备供应商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各专业市场办按照市场管理部的要求每月月底将本专业相关数据上报市场管理部,市场管理部将数据库信息定期向二级单位和境外项目部发布。各单位遵循“谁选用、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从准入名录中推荐、录用工程技术服务商和物资装备供应商。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进入公司市场进行市场交易活动的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公司市场准入实行归口管理,市场管理部负责《工程技术服务商市场准入证》及《物资装备供应商市场准入证》的审批发放、管理及服务商和供应商数据库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根据公司机关部室的职能设置情况,下设10个专业市场办。 (一)工程技术市场办。设在工程技术部,负责公司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大修、侧钻、酸化、压裂等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的资质审核及认定工作。 (二)基建市场办。设在规划计划处,负责基建市场队伍准入的资质审核及认定工作。 (三)装备市场办。设在规划计划处,负责装备市场准入的资质审核及认定工作。 (四)修造市场办。设在规划计划处,负责修造市场准入的资质审核及认定工作。 (五)物资采购市场办。设在物资管理中心,负责物资采购市场准入的资质审核及认定工作。 (六)科技市场办。设在科技处,负责科研市场准入的资质审查、审核及认定工作。 (七)运输市场办。国内运输设在生产协调处,国际货物运输设在物资管理中心,分别负责物资运输市场准入的资质审查、审核及认定工作。 (八)质量安全环保市场办。设在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安全、环保、节能节水、职业安全健康市场准入的资质审查、审核及认定工作。 (九)网络信息技术市场办。设在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网络信息技术市场准入的资质审查、审核及认定工作。 (十)能源开发市场办。设在能源事业部,负责油气合作开发、煤层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9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 第六条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实践及相关问题建议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实践及相关问题建议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实践及相关问题建议 2015年是莱山区市场监管局的开局之年。莱山区委、区政府充分利用区域优势,立足于强化市场监管、优化市场服务的总体目标,积极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在全市率先实施了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构建起市场监管新体制。 一、莱山区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做法 2014年12月22日,莱山区整合原区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全部职能,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线,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创新机制,强化监管,各项工作均取得积极进展。 (一)队伍和内部机构进一步优化。市场监管局组建以来,按照人尽其才、能力互补的原则,打破“你工商、我食药、他质监”的工作格局,在部门人员分配上,特别是基层所人员分配上,尽量做到即有原工商局、质监局人员,也有原食药监局人员,并力求充分发挥每名干部的个性和特长,做到因才施用,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整体结构,达到“1+1+1>3”的效应。目前,全局干部职工整体呈现“工商、质监、食药监”、“老中青”合理分配,结构趋于优化。同时将原三个局23科室合并为15个科室,内设机构

精简了34.78%。在此基础上,着力推进三个到位。一是事权划分到位。认真制定“三定”方案,全面梳理行政事权,确保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下划和新增的所有事权,都能“接得住,划得清,放得下,做得好”,使市级层面三个主管部门的每项工作都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内,我们制定了事权划分若干意见,科学理顺科室之间、科室与基层所之间事权,明晰工作职责,建立起“权责分明、两级联动”的市场监管执法体系,从而实现监管与执法的无缝衔接。二是工作联动到位。我们制定了AB角工作制度,加强科室与科室、科室与基层所、执法大队之间的工作配合,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重点,合理调配人员,确保工作不断档。三是教育培训到位。把提升干部队伍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作为队伍、职能融合的一条主线和总抓手,在正式合并之后,立即集中1个月的时间,组织开展了以岗位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提高为着力点的集中培训活动,通过培训使干部职工全面了解并尽快掌握注册登记、消费维权、网络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办案监管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实施了帮带计划,按照“会的带不会的、懂的带不懂的”工作要求,组织各科室、基层监管所制定具体帮带计划。通过明确帮带措施和帮带目标,开展指导、交流、评析等活动,提高基层干部解决工作实际困难的能力,为各项工作的开展夯实了基础。

浅谈我国招投标监管体制改革

浅谈我国招投标监管体制改革 招投标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一种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市场交易方式,它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节约公共投资,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提高经济社会效益。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招投标事业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通过近几年的实践,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仍不尽完善,招投标市场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针对我国招投标事业现状,笔者结合各地的经验做法,对我国当前的招投标体制改革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推动我国招投标事业的发展。 一、目前我国招投标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我国开始推行招投标制度,并形成了以部门、行业为主导的招投标行政管理体制。我国的招投标法虽然借鉴了市场经济国家的规范程序,但在管理体制上仍然沿袭了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目前这种体制仍然存在着许多法律制度上的障碍和不足之处。 (一)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招投标法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分属若干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与执法;商务部门负责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水利、交通、建设、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财政部门负

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实践证明,这种制度设计虽然能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却存在协调难度大,部门互相争利的问题,可谓是九龙治水,水患犹存。 由于缺乏一个领导全国的综合监管执法主体,并且考虑关联交易不够。使我国的招投标监管工作从宏观管理体制上一直存在着各自为政、行业垄断、部门争利的现象和谁都想管却谁都管不好的问题。这种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监管体制,不仅增加了行政成本,而且形成了相互掣肘、扯皮,降低了行政效能。对于本部门、本行业组织的招投标活动来说,行政主管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自己监督自己,违背了监管的宗旨,难以有效防止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 (二)部门、地方关于招投标的法规文件过于分散 按照现行规定,“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这为各部门制定招投标法规文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往往是综合协调的配套法规不多,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性规章却过于分散。甚至某些地方性、部门性法规文件还增加了不利于外系统和外地区的条款,如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通过注册、许可证制度,或在资信、业绩上加以限制,通过分散的法规强化了行业与地方的保护主义。最近几年,由发改委牵头起草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招标投标法》实施八年后,至今也仍未出台,无法弥补监管工作的缺位。各部门在制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标信誉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 (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六)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七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实践和相关问题建议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实践及相关问题建议 2015年是莱山区市场监管局的开局之年。莱山区委、区政府充分利用区域优势,立足于强化市场监管、优化市场服务的总体目标,积极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在全市率先实施了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构建起市场监管新体制。 一、莱山区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做法 2014年12月22日,莱山区整合原区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全部职能,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全面深化改革为主线,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创新机制,强化监管,各项工作均取得积极进展。 (一)队伍和内部机构进一步优化。市场监管局组建以来,按照人尽其才、能力互补的原则,打破“你工商、我食药、他质监”的工作格局,在部门人员分配上,特别是基层所人员分配上,尽量做到即有原工商局、质监局人员,也有原食药监局人员,并力求充分发挥每名干部的个性和特长,做到因才施用,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整体结构,达到“1+1+1>3”的效应。目前,全局干部职工整体呈现“工商、质监、食药监”、“老中青”合理分配,结构趋于优化。同时将原三个局23科室合并为15个科室,内设机构

精简了34.78%。在此基础上,着力推进三个到位。一是事权划分到位。认真制定“三定”方案,全面梳理行政事权,确保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下划和新增的所有事权,都能“接得住,划得清,放得下,做得好”,使市级层面三个主管部门的每项工作都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内,我们制定了事权划分若干意见,科学理顺科室之间、科室与基层所之间事权,明晰工作职责,建立起“权责分明、两级联动”的市场监管执法体系,从而实现监管与执法的无缝衔接。二是工作联动到位。我们制定了AB角工作制度,加强科室与科室、科室与基层所、执法大队之间的工作配合,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重点,合理调配人员,确保工作不断档。三是教育培训到位。把提升干部队伍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作为队伍、职能融合的一条主线和总抓手,在正式合并之后,立即集中1个月的时间,组织开展了以岗位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提高为着力点的集中培训活动,通过培训使干部职工全面了解并尽快掌握注册登记、消费维权、网络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办案监管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实施了帮带计划,按照“会的带不会的、懂的带不懂的”工作要求,组织各科室、基层监管所制定具体帮带计划。通过明确帮带措施和帮带目标,开展指导、交流、评析等活动,提高基层干部解决工作实际困难的能力,为各项工作的开展夯实了基础。

市场监管系统监管业务培训题库稽查执法类.doc

稽查执法培训填空题题库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向社会公布药品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裁量基准)、(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等。 3.对没有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4.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5.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和(购入价格)的差价。 6. 国家对部分(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 7.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8.自协查函、核查函、复函签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有关信息录入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稽查信息管理平台。 9.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10.《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产品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2.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 ),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1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14.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15.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等(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应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7. 医疗器械及其外包装上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的规定,标明(产品注册证书)编号。 18.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19. 按照《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20.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包括化药、中成药共(307)个药品品种。《河南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0年版)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两个部分共(200)个药品品种。 21. 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 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被抽检方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 23. 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24.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2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的原则:(法定依据)的原则;(法定程序)的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研究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研究 摘要:近年来,金融监管和金融经营体系不匹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很难顺应金融混业的形势,导致出现了多次流动性危机,金融监管体制亟待改革,需要建立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从而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入手,通过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结合国外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在中国金融市场特点与结构的基础之上提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一行三会;分业监管;合并;金融混业;金融安全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济的发展,2007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国家为了更好的应对风险均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与此同时,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机构数量增多且种类多样,金融市场也逐渐国际开放化,金融结构也更加复杂。由此可见,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已经无法完全顺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 一、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格局的发展沿革 2003年10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机构,标志着我国“一行

三会”金融监管格局的形成。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监管宏观系统性风险,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资本市场的发展,1998年10月建立了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督与检查的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4月成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代替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其的部分职责。 为了加强各金融机构监管的协调性,2000年9月,监 管联席会议制度被建立;后来,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在2003年6月份签订了文件,明确了三会在金融监管上的分工;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设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 会议制度,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但仍不能完全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化的趋势。 二、现行金融监管体系需要改变的原因 “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适应了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有利于对银行业、金融业和保险业进行分别的专业监管。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应对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金融创新和金融改革,同时伴随互联网金融的狂热发展,金融机构跨行业、金融产品跨领域、金融市场跨国界等现象的出现,中国的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经不能满足金融经营混业化趋势的发展。 1.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无法应对重大的金融风险

2020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 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遵循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分类处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生活垃圾清扫、分类和收集转运、处置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尽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分类与投放

市场监管七项制度内容

市场监管七项制度内容 一、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含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下同)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食品的市场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主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食品管理的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 第四条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查验的内容如下: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六条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七条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将检测结果在市场公布和登记存档备查。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十一条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

全国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数据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02年7月30日 (V4.60)

一、企业状况数据库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唯一编码,企业名称,建立时间,注册地址,行政区代码,原证书编号,现证书编号,企业详细地址,隶属关系,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类型,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企业网址,电子邮箱,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职称,法定代表人学历,法定代表人电话,企业经理,企业经理职务,企业经理职称,企业经理学历,企业经理电话,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务,技术负责人职称,技术负责人学历,法定代表人资历,从业人员年末人数,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工程技术人员总数,工程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人数,工程技术人员中中级职称人数,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总数,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有职称人数,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高级职称人数,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中级职称人数,有资质项目经理总数,一级项目经理,二级项目经理,三级项目经理,预算员,预算员持证,安全员,安全员持证,质检员,质检员持证,施工员,施工员持证,有中专以上学历,聘用退休技术人员,年末离退休人员,资产总额,实收资本,固定资产,管理费用,实有资本金,近三年工程结算收入,机械设备台数,机械设备净值,机械设备原值,技术装备率,机械设备总功率,动力装备率,利润总额,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净值,建筑业增加值,固定资产年折旧额,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净值,所得税,净值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劳动者报酬,建筑业劳动生产率,营业利润,净资产,净利润,负债总额,注册资本金,国有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企业总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其它收入,利税总额,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施工单位工程个数,当年新开工单位工程个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次数,房屋建筑面积,在建单位工程个数,经济损失,合格工程个数,鲁班奖个数,发生重大施工伤亡事故次数,不合格工程个数,省部优工程个数,死亡人数,重伤报时间 2、资质类别: 企业唯一编码,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省份,市州,县区,资质序列,资质类别,资质等级,发证机关,资质就位日期,原证书编号,新证书编号 3、机构主要人员: 企业唯一编码,人员类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职称,文化程度,照片,施工管理资历,毕业时间,毕业学校,毕业专业,电话,传呼 4、机构主要人员工作简历: 企业唯一编码,人员类别,序号,姓名,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工作单位,工作内容,担当职务 5、技术人员名单: 企业唯一编码,序号,姓名,性别,学历,职称,职称等级,级别,身份证号码,专业,毕业时间,毕业学校 6、项目经理名单: 企业唯一编码,序号,姓名,性别,学历,身份证号码,专业,级别,职称,项目经理证书号码,证书扫描件 7、主要工程业绩: 企业唯一编码,序号,项目名称,资质类别,规模指标,工程类别,描述,数量,单位,合同价,建设单位,工程承包方式,结算情况,施工组织方式,计划工期,所在地区,鉴证单位,联系人,实际工期,延误原因,验收单位,安全评价,获奖情况,联系电话,结算价格,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备注,质量评定结果,工程合同号,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编号,施工许可证号,是否部份承担,承担部份 8、代表工程业绩: 企业唯一编码,序号,项目名称,资质类别,规模指标,工程类别,描述,数量,单位,合同价,是否部份承担,承担部份,结算价格,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质量评定结果,工程合同号,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编号,施工许可证号 9、企业简历及组织结构:

混业时代下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c17154618.html, 混业时代下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思考作者:王娜娜 来源:《商情》2016年第14期 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金融市场出现由分业经营机制向混业经营机制转型的趋势,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的潮流下,中国固有的分业经营机制和金融监管模式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事实上,中国许多金融机构早已对其经营模式进行了突破和创新,逐渐走上了金融混业经营的道路,这些都给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近年来也不断有人提出整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建议,可问题在于,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处,并非分业经营必然需要分业监管,也不是混合经营只能综合监管。因此,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分析和改革研究的思考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混业经营金融监管现状分析改革研究 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的潮流下,一国的金融经营机制和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尤为重要。我国金融市场目前已经实现全部对外开放,然而面临着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进入混业经营机制的趋势,我国传统的分业经营机制和金融监管模式已不能适应经济新形势的发展和变化,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这种形式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该何去何从?因此,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分析和改革研究的思考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 (一)概念 金融监管包括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它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些方面的限制和规定。由此延伸到金融监管体制,它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 (二)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 二、混业经营与世界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变迁 (一)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一一一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环境,提高工程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一一服务市场。 一一一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国内勘探与生产工程技术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以下简称市场准入)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一一一市场准入分为企业市场准入和队伍市场准入。为 股份公司提供勘探与生产工程技术服务的企业和队伍,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市场准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一一一一一一市场准入实行两级管理。 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负责工程技术服务市 场准入政策和标准的制订、准入审查和检查的组织、准入的监督指导等工作。各油田公司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有关企业和队伍申请材料的推荐上报、职责范围内相关的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等。

一一一凡进入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的 物探、钻井、固井、录井、测井、试油(气)、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建设等专业的施工企业和队伍、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督单位、安全评价和环境评价单位,其市场准入由勘探与生产分公司统一组织。 一一一第七条除外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和队伍的市场准入, 股份公司授权由向其提供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油田公司市场管 理领导小组组织。各油田公司办理的市场准入在本油田有效。 一一一市场准入审查 一一一勘探与生产分公司统一组织的市场准入审查每年 度7~8 月份办理一次,相关要求和审查程序见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一一一申请市场准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独立法人或委托法人资格; 2.具有规范的企业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HSE 管理体系; 3.有效的财务信用证明,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 4. 具有承担相应作业项目的设备能力和技术资源;5. 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一一一一申请市场准入队伍应具备以下条件:

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2014修正)

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2014修正)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1993.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 (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 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规范经纪行为,保护经纪人和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纪人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合同各方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公民或

者经济组织。 中介服务包括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为合同各方提供信息以及经纪人在委托方要求不公开姓名或者名称于合同他方时,代委托方与合同他方达成协议的行为。 委托方是指委托经纪人为其提供中介服务的当事人。 第三条经纪人依照本条例进行的经纪活动受法律保护。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经纪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登记与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纪人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从事经纪活动的公民或者经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办理经纪人的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 (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纪人的经纪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经纪人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经纪人的培训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承担。 第六条经纪人可以参加经纪人协会。 经纪人协会应当维护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对经纪人的活动进行指导、约束和协调,并协助主管机关对经纪人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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