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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自从1848年世界上第一个较为正规的期货交易所——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诞生至今,在建立和发展一个半世纪的历程中,世界期货市场作为分散风险、发现价格的场所,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创新发展,交易品种推陈出新,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经济功能和作用日益增强,对产业的影响越来越广泛。

和国外成熟、完备的期货市场体系相比,中国期货市场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尚处于初期阶段。从1991年郑州第一个期货合约挂牌交易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的开端至今,经过10多年的探索、试点、清理整顿和恢复性增长,以《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为实施细则的期货市场法规框架基本确立,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三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但我国期货市场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作为市场经济高级形式的期货交易活动仍然处在恢复性增长时期,需要市场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完善。期货市场的规范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期货市场多空双方的高对抗性及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大、风险性高、流动性强等基本特征要求对期货市场加强管理,而且从发达国家在期货市场运行的国际经验来看,期货市场的发展必须管理先行,加之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历史较短,经验不足,存在着许多转轨时期特殊的问题,更需要加强市场的监管力度。因此,本文将着重从宏观的角度来阐述期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以期为我国期货市场法制的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期货市场发展必须管理先行——监管的必要性

期货市场是大众参加的公共性市场,不仅受各国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还有大量投机者参与市场交易,而且期货交易要求有专门的知识,大众投资者有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如同其他市场一样,期货市场也并非完全竞争的市场,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其自发运行必然引发过度投机、营私舞弊、操纵垄断、暴涨暴跌等市场混乱现象,从而影响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因此,建立并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系是稳定和发展期货市场、维护交易者利益的必要保证。

(一)期货交易的特性要求加强市场管理

1、期货市场的投机性大。期货交易是一种杠杆交易,只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资金,就能作数倍金额的交易,其以小搏大的特征容易吸纳大量投机。

2、期货交易流动性强。期货交易是合约交易,标准化合约使期货交易速率大大加快,买空卖空机制让投机者实现了频繁换手交易。套期保值和分散转移风险的需求市场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但过高的流动性又容易产生期货泡沫。

3、期货交易风险性高。保证金制度使期货交易具有极强的杠杆功能,且流动性强,价格瞬息万变,再加上交割期限和每日结算制度对交易者接受交易盈亏更具有强制性。

(二)期货市场中有不正当交易行为

任何市场都不是理想的完全竞争的市场,上述期货交易的特征使得期货市场更容易出现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这些不正当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市场价格机制失灵,使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难以形成,影响了期货市场功能得发挥,投资者利益受损,期货市场活力丧失。这些情况主要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散布谣言,影响市场;欺骗、诱导客户;非法回扣;预约交易或虚假交易;不及时执行客户指令;投机者相互逼仓;交易所任意降低保证金等等。需要以非市场得手段加以扶正,不断完善和加强对期货市场得管理。

二、期货市场监管的原则

期货市场的产生是基于现货交易回避价格波动风险的现实需要,它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完善的市场机制是其良性运作的充分必要条件。期货市场为现货交易服务和按市场机制运作的本质要求:期货市场监管要以向市场参与者提供监管服务和保护市场参与者利益为目的;市场机制是期货市场运作的生命线,期货市场监管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市场化监管,尽量减少行政干预。

期货交易与传统的商品交易有明显的差异,其监管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相比既有共通之处,也有自身的特点,对期货市场的监管的原则决定了期货监管法律制度的模式和内容。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期货市场是大众参加的公共性市场,而且期货交易要求有专门的知识,大多数期货交易者并非业内人士,相比与期货交易所、经纪公司而言,他们处于弱势地位。他们资金不归自己保管,存在被中介者挪用的可能;既缺乏足够的投资专业知识和交易技巧,而且必须通过中介进行交易,极易被欺骗和误导;他们是风险和亏损的承担者,而期货市场的组织者和中介者,无论盈亏均能收取佣金、手续费。

投资者是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在期货市场上处于主要地位,没有他们的参与,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风险转移就缺少承担者。如果法律对期货投资者保护不利,就会打击他们对市场的信心,挫伤他们对期货的投资热情,最终将危及期货市场存在的基石。当然,并不是说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不需要保护,只是处于弱

势地位的投资人的权益在监管时应予重点关注。可以这样说,期货交易的所有制度都贯穿着保护期货投资者利益这个原则。

这一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5月1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得到了体现。较之1995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该规定放弃了清理整顿市场的狭隘目标,把着力点放在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上,明确其宗旨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回到了建立期货市场法治框架的初衷: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最重要的。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公”原则是资本市场上应普遍遵守的原则,期货交易亦不例外。只有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才能实现期货交易的基本经济功能。这一原则被我国台湾学者表述为“开放且诚信的市场。”公开原则指信息公开,要求市场有充分的透明度,期货市场各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市场应给所有交易者公平交易的机会,按照统一的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机会均等、自由竞争,严格执行“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成交规则,防止欺诈,排除市场操纵和垄断。公正原则要求期货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应当给被监管对象以公正的待遇,不能给任何关系人以特殊照顾,以免损害其他交易者的权益。

(三)控制风险

期货市场是高投机、高风险的市场,行情瞬息万变,盈亏起伏巨大,期货市场中时刻变动的价格因素使得期货市场的风险永远存在,价格变化的连续性及期货市场的保证金交易机制,特别是经济转轨时期金融市场发育的幼稚性决定了期货市场风险高于其他市场。如果风险管理不当,就会严重损害期货市场运作的健全性和安全性,从而不仅影响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而且也会影响到国家经济稳定。期货市场的风险是价格变动风险、信用风险和结算风险的统一。若不能控制这些风险,将会酿成更大的金融风险。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在国外尤其以“巴林银行破产案”“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案”和“日本住友公司案”影响较大。国内也发生过上海粳米事件、三二七国债期货风波、海南棕榈油M506事件等风波。期货监管部门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监控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监控防范风险,用制度管理风险。

中国的期货市场经过治理整顿,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控制已成体系,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却不断出现交易风险,这既有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我国期货市场设计结构不合理的原因,如交易品种数量小、少、散,市场结构单一,造成期货市场扭曲变形,更多的还是市场运作不规范所导致的,主要缺陷有:风险控制制度不落实,有章不循;各交易所缺乏检查风险控制

制度贯彻、实行的机制;对期货市场是否正确运行缺乏判断能力;对大户操纵市场管理不力;缺乏一支公正、快速处理风险的队伍。

(四)促进期货市场的效率与秩序协调发展原则。

期货市场的秩序是指期货市场的参与主体按照期货市场的规则有序地行动,即市场的规范化运作问题。缺乏规范的市场环境,再好的制度也不能发挥出应有的功效。回顾我国期货市场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尤其是在市场建立初期,投机过度,混乱无序,虚假欺诈,曾经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以至于给新生的期货市场蒙上了厚厚的阴影。在监管上强调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维持期货市场的秩序,注重规范与稳定显得尤为重要。

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期货市场无序混乱、虚假诈骗的现象基本得到扭转,正在走向规范运行的发展轨道。但另一方面,期货交易品种较少、市场规模偏小,缺乏流动性,没有金融期货,没有期权交易,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要求。市场发展的滞后,运行效率的低下,严重影响了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因此,我认为,在目前我国大力发展期货市场的新形势下,期货市场的监管在保证稳定和秩序的同时,更要注重促进市场的效率,即期货市场能形成能够正确地反映价值的均衡价格,并使“所有买主和卖主尽快相遇”.在具体的措施上,对那些产生于国家严厉整顿期货市场宏观背景之下的规定应予以及时修改,放开对市场的进入限制,增加鼓励性、保护性条款,留出一块相对宽松的空间支持期货市场规范发展。

期货市场监管原则直接决定了期货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价值取向。其稳定性和导向性应指导期货监管立法、司法、执法的整个过程,是期货监管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三、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世界各国期货市场监管的几种模式

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目前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监管机构,100多个国家设立了各种形式的自律组织。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英国和日本。

1、美国。1974年以前,美国期货市场都由交易所自我管理,但随着期货交易品种扩大到金融产品后,由政府、期货业协会和交易所组成的三级监管模式逐步形成。1975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成立,是美国期货市场最高权力和监管机构。它是美国政府独立的行政机构,行使对期货市场的监管职责,监督市场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期货交易,其他任何行政部门均无权干预。在政府宏观管理下,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NFA)实施自律管理。

2、英国。英国是自我管理模式的代表,突出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自我监管,政府一般只是通过立法和采取非直接手段对期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加以管理,并

不直接干预。在美国现代期货市场监管经验的影响下,英国也建立了三级管理模式,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是英国金融市场统一的监管机构,尤其是在“住友事件”以后更加强了政府的监管力度,但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仍然是英国期货市场监管的核心力量。

3、日本。日本期货市场也采取三级管理模式,但并未设立全国统一的期货市场管理机构,而是由各专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期货交易实行全面监管。具体而言,就是由农林水产省管理农产品期货,通商省管理工业品期货,大藏省管理金融期货。日本“三省归口管理”的政府监管体制似乎各自为政,协调性差,不利于统一的市场管理和市场风险的集中控制,但从实际运作结果来看,日本的期货市场并未因这种监管模式发生较大的风险,反而有利于期货和现货的协调,有利于套期保值功能的实现。

随着世界期货市场的国际化、一体化,成功的期货市场监管模式也呈现出了一定的趋同性特征:各国普遍认同的三级监管模式;大多都把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为期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力量,尊重市场规律,保证监管的市场化和灵活性;从政府监管来说,比较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的宏观管理等。

(二)中国期货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和评价

随着期货市场的逐步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历了一个由地方到中央,由多个部门的分散监管到统一部门集中监管的过程。中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形成与建立,基本上是学习和仿效国际上通行的三级管理体制的模式。所不同的是,由于中国期货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和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能力还比较薄弱,因而更多的依靠政府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干预。

1、期货市场的政府监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S)是我国政府最高的市场监管机构。中国期货市场清理整顿后,1999年6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中国证监会也出台了关于交易所、期货公司等四个配套管理办法,以证监会为中心的集中监管模式形成。证监会内设期货监管部,是对期货市场统一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拥有广泛的监督权利,如制定规则权、审批权、调查权、检查权、处罚权、紧急情况处置权等。

应该说,这种在市场体系内期货市场的管理由一个主管部门执行的集中型管理体制是适合目前我国国情的。以前分散管理和分级管理的状况容易人为的造成期货市场条块分割,导致多个部门和地方各自为政,互不配合,仅从本部门、本地区的经济利益角度来考虑,不利于全国统一的期货市场的形成,对期货市场的整体发展造成障碍。日本各专业主管部门分别监管的模式是历史原因形成的,不适合我国的国情。而且集中统一的监管是世界各国的趋势,克服了权力相互摩擦

和责任相互推诿以及割据市场的弊端,也避免了法律、政策不统一所带来的市场行为不规范等缺陷。当然,证监会的统一监管并不意味着其他部门对期货市场没有任何权力,相反,要实现期货市场完善、有效的监管,还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和协助管理。加之我国疆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具体国情,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地方设立若干派出机构,就近管理,或者将其部分职权委托给地方有关部门行使。

但是,我国目前这种以证监会为中心的政府监管也存在着以下弊端:第一,监管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例如停止境外期货交易、暂停上市品种交易、关闭交易所、推出“扶大限小”政策等等,都是用行政命令完成的。第二,证监会在代表政府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一方面缺少对行业发展的宏观决策权,另一方面又对行业内部管理又过于宽泛,过于微观。第三,监管法规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严重阻碍期货市场的良性发展。《条例》和《办法》等规定制定于期货市场的清理整顿时期,主要考虑的是如何管住市场,而没有考虑如何鼓励交易、发展市场,发挥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比如限制金融机构和国有从事期货交易,对期货公司经营范围规定过窄等等,使期货市场发展空间受到极大限制,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

期货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的监督管理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共同保证期货市场正常运行。期货业的自律可分为三个层次,即整个行业的自律、业内机构自律以及从业人员自身的自律。实行整个期货业的自律,首先应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使自律活动具有承载的实体。20XX年12月29日成立的中国期货业协会(China Futures Association),是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设立,就是为了加强期货业之间的、协调、合作和自我约束,以推动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

行业协会的自律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惯例,尤其在期货业这个特殊的行业,其交易、结算、交割和代理服务等业务都有着极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期货交易纠纷多、风险大,处理起来相当复杂,不能仅依赖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解决期货业内的所有问题,必须在依法治市的前提下,以行业自律形式解决期货业的特殊问题。而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应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宏观监管上,不宜太具体,应将很多管理方面具体操作的权力授权给期货业自律组织,分担部分监管职能,赋予其制订运行规范与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力,使期货市场的自律机构充分发挥自我监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功能。

以政府监管为主,还是以自律监管为主,已是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目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政府监管而言,其具有的统一性、权威性、强制性等特征,能

够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克服市场失灵,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和规范发展。但是,政府监管也具有被动性、滞后性、突然性和不可逆性等缺陷。行政监管只能是事后干预,突然采取行政干预容易给市场带来硬伤和后遗症。所以,在期货市场出现混乱、偏差和风险时作为阶段性政策采取政府监管为主有利于市场的规范和稳定,但一旦市场恢复了有序发展,过多过细的行政管理会导致市场效率低下,缺乏活力。经过十多年的清理整顿和恢复性增长,我国期货市场主体行为逐步规范,期货交易所的市场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不断增强,期货投资者越来越成熟和理智,整个市场的规范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如果再坚持原来行政管理为主的监管模式,则束缚了期货经济功能的发挥,不利于期货市场的高效运作,与我们目前大力发展期货市场的宗旨背道而驰,因此,应让市场充分发挥自律管理职能,政府主要用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宏观管理。以自律管理为主,可以减轻政府部门的压力,分散市场监管风险,有利于市场自我控制、自我调节、自我完善。我们欣喜的看到,中国证监会已经着手构建一个全新的市场化的监管模式,即监管工作要按照市场化管理的原则,凡是市场能办的事情,都让市场自己去办。为了建立这样一个市场化的监管模式,证监会强调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将许多权力下放到中国期货业协会,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并在全行业倡导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理念,使整个行业的诚信建设水平大大提高。20XX年12月中旬,旨在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期货行业稳步健康发展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管理暂行规定》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上公示实施办法》发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3、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

期货交易所是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是期货市场最基本的管理和执行机构。通过市场自律到依法监管建立期货市场的国家,在建立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之前,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管理维系着期货市场的生存。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市场的管理是第一线的管理,期货交易能否实现其基本经济功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能力的高低。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是整个期货市场管理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对保障市场的竞争性、高效性和流动性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证监会于1999年9月1日实行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期货交易所的市场监管职能,主要有以下方面:

(1)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活动的监管

①制定、完善业务规则。

②以适当方式及时发布期货行情。

③设立专门的监督系统,及时监控。

(2)对市场风险的监控

①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制度。

②在异常情况下可采取紧急措施。紧急措施的内容有: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停办幅度;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暂时停止交易及其他紧急措施。

(3)对会员的管理。

①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②对会员业务进行管理。

③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置。

四、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我国期货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以及目前存在的一些弊端。从国外发达国家期货市场的历史经验可以看出,期货市场的发展要管理先行。要使期货市场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使之规范化运行。在坚持期货市场监管的原则下,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综合运用法律和市场手段加以调控

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手段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我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的监管目前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很多措施都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完成。这种手段较为直接,见效快,特别是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比较有效。应该说,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比较混乱的初期行政性的干预对保持市场的稳定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但是经过清理整顿,我国期货市场恢复了有序发展,若再主要以行政性手段进行干预则可能违背市场规律,给市场带来硬伤,不利于市场的高效运作,政府应主要用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宏观管理,确保期货市场各行为主体依法办事,防止并制裁期货市场违法行为。这是期货市场监管的主要手段,约束力强,透明度高。同时要注重市场调节,即政府通过调整经济政策,如利用利率杠杆、税收杠杆及产业政策的导向等措施,影响期货市场的行为。

(二)完善期货市场的立法,解除政策限制,解放期货市场。

随着期货市场进入平稳发展阶段,鉴于现行的法规制度大多是当时对期货市场严格管制背景下制定的,与现在的形势及市场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市场要求修改现有法规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为了鼓励创新,为市场的发展在法律上留下空间,应及时修改那些不适应目前期货市场发展要求的规定,从源头上健全和完善期货市场法制。在我国期货市场规模严重萎缩和宏观经济发展迫切需要期货市场的新形势下,国家应尽快修改现行法律制度中过多的限制性条款,为期货市场松绑,支持市场发展,向证监会下放宏观管理权,加快期货立法,实现期货市场的法制化运作和监管,发挥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应有的作用。

(三)期货业协

会要大力发挥作用。

期货协会是政府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监管的辅助和延伸,而且在有些方面可以填补政府监管空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期货市场法制基础薄弱,协会会员的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任务繁重,期货业协会应大有作为。由于中国历史环境所致,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传统上就是政府力量强大,行业自律基础较差,而现代期货市场的本质又决定了期货业应以自律管理为主,所以政府部门要有意识的扶持期货业协会,把对会员的审计监督、纠纷仲裁等工作转给协会,在运作经费方面支持协会。协会自身也应加强力量,团结协作,务实工作,有所作为,努力为会员办实事,为行业办好事。

(四)加强期货市场的诚信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高级形式的期货市场,良好的诚信建设,是其得以建立、运行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期货合约交易的特点,交易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行情的走势和信息的公开披露等,无不要求市场各参与主体,具有良好的诚信意识,遵循市场的诚信准则,严格履行诚信义务,约束各自的市场行为。诚信准则犹如一条基本的红线,始终贯穿于期货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以及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我国的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其中,诚信建设作为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薄弱。将诚信建设立法,有利于促进在今后修改或制定新的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时,重视和考虑诚信建设方面的内容,从而确保期货市场规范发展。[11]

[注释]

杨光华编著:《美国期货交易管理概论》,P1,中国商业出版社,1993年版廖英敏主编:《中国期货市场》,P264,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同上,P296

[美]乔治·施蒂格勒:《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潘振民译,上海三连书店1989年版

李辉:《期货市场导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XX年11月版

摘自,20XX年10月31日,转引自《期货:对中国期货市场监管模式的思考》,载于《期货日报》

杨永清著:《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同上

摘自,20XX年10月31日,转引自《期货:对中国期货市场监管模式的思

考》,载于《期货日报》

摘自《加快法制建设创新监管模式——20XX年期货市场政策创新综述》,载于《证券时报》20XX年12月23日

[11] 江磊:《立法推进期货市场诚信建设》,《法制日报》20XX年5月7日

参考文献:

1、范恒山:《中国期货市场》,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杨永清:《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黄永庆:《期货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杨玉川、季兴旺、段文宾、王化栋著:《现代期货市场学》,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5、杨光华编著:《美国期货交易管理概论》,中国商业出版社,1993年版

6、廖英敏主编:《中国期货市场》,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7、 [美]乔治·施蒂格勒:《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潘振民译,上海三连书店1989年版

8、李辉:《期货市场导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XX年11月版

中国政法大学·印月

期货监管部期货公司监管工作内部指引第2号——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指引

2011年1月8日未公布 期货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第2号— 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对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进行指导,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是指期货公司自身拥有的货币资金,不包括客户保证金及代理结算保证金。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在确保经营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期货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应确保其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自有资金使用途径 第五条期货公司以银行存款形态存放的自有资金,需随时满足自身流动性需求。 第六条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以银行存款形态存放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以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方式存放。 第七条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定期存单形式存放,不得设置质权。

第八条期货公司可以自有资金申购新股,用于申购新股的资金不得超过净资本的70%。 第九条期货公司申购新股或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在冻结期间应通过“存出保证金—认购新股占用款”核算。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5%的比例计算资产调整值,调减净资本。 第十条期货公司在满足规定限额的最低结算准备金要求和结算要求的前提下可购买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资产。期货公司除购买本条所列金融资产外,不得擅自购买其他金融资产。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购买第十条所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70%。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购买国债、投资级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公允价值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30%。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需为公募契约型基金,购买基金的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20%。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购买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公允价值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购买单支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已发行股份的5%。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的存款、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须以自身名义开户储存或购买,否则,在计算净资本时全额扣除。期货公司在股东或关联方开户购买金融资产或将存款存入集团财务公司的,也须以自身名义并取得合法的权属证明。

最新浅析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现状及前景

浅析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现状及前景 期货市场是风险管理市场和财富管理市场,是期货产品流通的场所。没有健全有效的市场,期货产品将失去存在的意义。这是一篇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现状及前景,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摘要: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我们所面临的风险如大宗商品风险,利率、汇率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由于宏观经济走势的不确定性而加剧。我国相关经济活动主体对避险工具的需求激增,期货市场无疑为他们提供了一条便捷避险通道。但与之匹配的风险控制与监管问题将日益艰巨,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监管体系,促进期货市场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将是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对策建议 一、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历程 1.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探索阶段(1988年~1993年)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积极发展各类批发贸易市场,探索期货交易”。同时成立工作组着手研究。1990年,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该批发市场以现货远期合同交易起步,逐渐引入期货交易,是中国期货市场诞生和起步的标志。1992年,中国第一家期货经纪公司-广东万通期货经纪公司成立,年底中国国际期货经纪公司成立,为我国期货市场的快速起步及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我国期货市场的盲目发展阶段(1993年~1994年) 1993年,我国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大批出现。交易所达40多家,期货经

纪公司有近500家,上市交易品种达50多种。1994年,期货经纪公司的境外期货、地下期货盲目泛滥,期货经纪纠纷大量出现。 3.我国期货市场的清理整顿阶段(1994年~1998年) 1993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要求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1994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69号文件,对期货业进行第一次大的清理,整顿后的期货交易所为15家。 4.我国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阶段(1998年至今)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对期货市场进行进一步规范,交易所由原来的15家变为3家,交易品种由35个减为12个。2000年12月,中国期货业协会正式成立。2004年3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在此之前,期货公司属于服务行业。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成立。2010年4月,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上市,成为中国首个金融期货。2013年9月,5月期国债期货合约上市。 二、期货市场功能的基本理论 1.套期保值功能的理论 套期保值也叫做套头交易,对冲等。指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数量相等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段时间通过卖出或买进期货合约而补偿现货市场价格不利变动所带来的实际损失。则套期保值理论是运用投资组合策略的套保者在期货市场上所持的头寸与现货市场所持头寸不一定相同。而且在套保期间,组合投资的套期保值率将随着时间的推移,根据交易者的风险偏好和对期货价格的预期而变化,所以,这种理论也被称为动态套期保值理论,奠定了

期货交易的若干法律问题(一)

期货交易的若干法律问题(一) 期货交易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其特有的套期保值功能、防止市场过度波动功能、节约商品流通费用功能以及促进公平竞争功能对于发展我国目前日益活跃的商品流通体制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的期货交易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立法,各地各行其事,使得期货交易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且过度投机行为盛行。目前,加强期货交易的专门立法极为必要。本文意图对期货交易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供立法者参考。一、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问题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问题是研究期货交易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有两种主张,第一种观点认为期货交易属于传统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范畴,虽然它带有某些特殊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期货交易显著区别于传统的货物买卖,已不能归入货物买卖关系的范畴。我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从期货交易与传统货物买卖的如下比较即可看出,用普遍性与特殊性来比喻传统的货物买卖与期货交易的关系已经很不恰当了。第一,目的不同。传统的货物买卖是以获得合同的标的为交易的目的。而在期货交易中虽然买进合约的投资者如在合约到期时不能平仓,要收取合约所代表的货物、卖出合约的交易者如在合约到期前不能平仓,要承担交付货物的义务,虽然期货交易中也有实物交割现象的存在,但这种现象是很少出现的,一般来说只有2-3%左右的合约需要通过实际交割货物来完成交易。在期货交易中,由于合约频繁的倒手,货物流转额经常呈天文数字,大大超过了现货市场的流通数量,从传统货物买卖的角度来考察期货交易是无法理解这一现象的。期货交易的目的视交易者的不同可分为两类:投机和套期保值。套期保值是一部分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从事期货交易的目的。他们通过在期货市场上取得一个与现货市场相反的买卖地位的方法,来防止因市场价格变化而造成的损失。他们避免风险的方法也一般不是在期货市场上交割实物,而是在合约到期前将其对冲掉,以期货、现货市场盈方的相互弥补避免价格风险。另一部分投机者就更不会进行实物交割了,他们交易的目的在于从买卖合约的差价中获利。大量投机者的参与对于期货市场来说至关重要,投机者的加入使期货交易的风险得以有人承担,并增加了市场的交易量,增强了市场的活力。大量投机者的存在也是期货交易与传统货物买卖的区别之一。第二,合同成立方式不同。传统货物买卖都是由买方、卖方直接磋商,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成交。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阶段。但如果把这种交易方式搬入期货交易,交易双方的行为却恰恰构成对交易规则的违反。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并不见面,他们都通过在场内的经纪人交易。买(卖)方并不知道也不关心卖(买)方是谁,他的信誉如何,商品质量怎样,而这些在传统货物买卖中都是确定买卖是否成交的关键因素。在传统货物买卖关系中,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期货交易的价格是经过充分竞争之后达成的竞争性价格,所有的交易都必须由场内经纪人在交易所内通过公开喊价等方式,经过公开竞争后达成。一对一的交易为法律所禁止。正由于这种交易方式,才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传统交易方式中买卖方之间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弊端,有助于期货交易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第三,交易的场所不同。法律对传统货物买卖达成协议的场所并无限制,而期货交易则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完成。场外交易为法律所禁止。第四,合同标的物不同。传统货物交易的商品不一定都适于期货交易,而期货商品也不一定能进行现货交易。一般地,期货商品应当具备如下一些特点:(1)商品的质量、等级、规格容易划分确定;(2)期货商品必须是交易量大而价格容易波动的商品;(3)期货商品必须是拥有众多买者和卖者的商品;(4)期货商品必须是能贮藏相当长一段时期适于运输的商品。并且,自本世纪70年代起,金融期货开始兴起并迅速发展,汇率、利率、股价指数等都成为期货交易的对象,甚至出现了期权交易即期货合约选择权交易,这些交易方式在传统货物买卖中都是不可能进行交易的。第五,合同标准化程度不同。传统货物交易,合同条款都是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而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商品的质量、数量、交割时间、交割地点都是确定的,唯一变动的是价格。合约的标准化是期货交易区别于传统货物交易的一个重要特征。标准合约的出现,简化了交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制度介绍-中债资信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制度介绍 次贷危机及欧债危机以来,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对信用评级机构所扮演角色的热烈讨论,国际监管机构和各国针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改革展开大范围的探索并陆续付诸实践。从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明确提出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金融监管范畴、确保评级机构满足规范的国际执业准则后,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国际组织在此框架下共同合作,推动国际信用评级行为标准的修改完善并积极协调各国监管标准的统一。各国和地区按照G20路线图设定的改革方向、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加快信用评级行业立法改革的步伐和节奏,相继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完善信用评级机构法律制度体系。其中,作为现代评级行业诞生地、同时也是次贷危机爆发始源地的美国所采取的监管改革较具代表性,故本文重点对美国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制度框架的演变及现状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对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制度构建有所启示。 一、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法律制度框架演变历程 (一)21世纪前美国评级机构几乎游走于联邦监管外 美国信用评级行业在20世纪初成立初期并未得到监管部门特别关注。至30年代经济大萧条后评级机构声望渐起,监管机构才开始予以重视。1930年货币监理署于监管规则中首次引用信用评级来限定投资范围,以发挥其对投资者的参考作用。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SEC”)首次在其制定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规则中使用了“NRSRO”一词,并通过向特定评级机构发送无异议函(no-action letters)、确认该评级机构发布的评级结果为国内大部分重要使用者承认为可靠的,从而授予该评级机构以全国统计信用评级机构(NRSROs)的资质。首批获得NRSRO资质的评级机构经过发展成为了现在的三家国际性评级机构穆迪、标普、惠誉。 此后,联邦和州立法开始广泛地引用“NRSRO”,以借助外部评级结果来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如《1933年证券法》、1935年《银行法》、《联邦储备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以及SEC制定的规则。但是,相应的监管制度却几乎空白,甚至有SEC制定了规则 Rule436(g)将评级机构明确排除在《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专家责任之外。加之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使得美国的评级机构在2001年之前处于弱监管状态。 (二)安然事件后逐步强化监管 2001年安然公司破产事件敲响了警钟,人们恍然发现扮演着重要角色的评级

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论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 策 学院:国际教育学院 班级:金融九班 学号: 20111811425 姓名:李宪 指导老师:李睿 成绩: 提交时间: 2014年12月25 日

摘要 本文主要是针对中国期货市场的现实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目前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做出了相应对策分析。文章开篇对中国期货市场发展阶段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将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历程大致分为萌芽阶段、治理与整顿阶段、规范发展阶段、开创金融期货时代四个阶段。文章的主体部分详细的介绍中国期货市场中的23个上市交易的期货品种,主要是围绕着期货品种上市交易以来的成交状况进行分析说明。而后指出了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1.期货市场规模和上市交易品种有限。2期货市场投机成分过重3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工具缺乏4监管模式不适应期货市场发展趋势5.期货理论研究不受重视。接下来介绍了中国期货市场发展中的显著成效期货市场布局逐渐趋于合理,发展速度逐步加快,经济地位和影响明显提升。紧接着提出了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前景及发展对策:1加快制度创新、监管体制创新和交易所体制创新,2加大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程度,3逐渐完善以股票指数期货、利率期货和外汇期货为核心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文章最后对中国的期货市场未来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期货市场、期货合约、商品期货、金融期货

目录 前言 (1) 一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历史沿革 (2) 二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3) (一)期货市场规模和上市交易品种有限,影响了期货市场整体功能的发挥 (3) (二)期货市场投机成分过重,期货市场总体效率不高 (4) (三)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工具缺乏,机制有待完善 (6) (四)监管模式不适应期货市场发展趋势 (6) 三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前景 (6) (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潜力 (6) (二) 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方向 (8) 结论 (8) 参考文献 (9)

期货从业法律法规记忆诀窍

【期货从业●法律法规】期货法律法规记忆诀窍 一、日期对照 1、结算会员的审批为3个月。 2、期货公司的成立审批为6个月。 3、期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始经营或连续停业3个月的就撤销审批资格。 申请金融结算资格的,受理3个月内作出批复。取得资格6个月内未取得会员的自动失效。 提供IB业务的在20日内作出批复。 4、期货公司那些是证监会审批,在2个月内(2条为20日内),那些是派出机构20日内(1条2个月)审批。 见P7 5、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的,可以经批准后对当事人15个交易日限制交易,最长30日 6、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风险指标不合规的2日内上报,整改时间在20日内,自验收完毕后3日内解除 措施,连续达标3个月的解除预警期。 7、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冻结的,5日内报告。 8、期货交易所管理中的日期基本是10日、但限制会员结算范围和异常情况暂停交易的为3日,按季后15日、 年后30日上报经营情况和工作报告。年后4个月报审计报告。 9、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的日期基本为5日,处罚基本为3万以下。股东的股权被质押、冻结、转让变更名称的 应3日内报告期货公司,他们应在5日内报告派出机构。 10、高管人员的管理办法基本为5日,首席风险官在决定10日内报告、对高管临时任命和违规被调查是3日 处罚为3万元以下,对受贿、非法获利的无警告处分。 11、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取得30日内上任,过期作废。 12、期货从业人员管理一般10日, 13、首席风险官:季度后10日、年后20日报工作报告 14、期货公司应当月后7日、年后3个月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二、年限的比较: 1、下列不得担任交易所负责人、财务人员: 解除职务、撤销资格之日起5年内。 2、期货交易所每年对遵守交易规则抽样或全面检查。 3、除风险监管报表和IB业务的资料保存5年以上,其他的都是20年 三、金额的比较: 1、设立期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3000万。货币资金出资不低于85% 四、法律法规处罚: 1、见整理资料1,注:大部分期货交易所违规的按照第68条处罚,大部分证券公司违规的按照第70条处罚。 2、期货公司接收全权委托的,对交易损失承担不超过损失80%责任。 3、期货公司对交易结果的通知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证明自己无过的,承担损失不超过80% 4、期货公司保证金不足,交易所未及时通知,应承担损失的60% 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未及时通知的,承担损失的80% 5、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承担损失的60% 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投资交易的,承担80% 五、比例的比较 1、变相期货交易是保证金比例低于合约标的额的20%。

期货市场发展与期货法制创新

中国期货市场发展与期货法制创新 ?世纪之交,中国期货市场面对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加入世贸组织的历史性契机,在“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指引下,终于摆脱持续数年的低靡,迎来了市场发展的重大转机。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直接对话,无疑加剧了市场波动的风险。期货市场发现价格、规避风险、沟通产销、锁定成本利润、节约交易费用、营造市场竞争秩序等多种功能勿庸置疑地说明:只有建立起以期货及衍生金融工具为中心的风险管理机制,才能有效化解国民经济运行的内在风险。1 不可否认,制约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法律瓶颈依然存在,检讨有关法律法规并不意味着我们对其在治理整顿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的否定。由于《期货法》尚处于起草和研究阶段,目前规范国内期货市场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国务院于1999年制定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探讨期货法规特别是条例的修订,我们不能脱离当时期货市场高速、盲目和不规范运作的背景,时过境迁,从治理整顿的效果、市场经济的改革、入世带来的风险、风险

管理的需求角度重新审视法规的部分条款,我们也同样不能否认法规具有明显的过渡性,有些条款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环境,已经不符合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新阶段的要求,甚至制约了期货业的可持续发展。今天我们思考期货法规的清理与修订,正是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对历史的“扬弃”。“法制作为经济生活的记载,总是植根于一定的经济生活而又落后于变化的经济生活。”(马克思语)通过法制创新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已经成为法治国家格外关注的课题,期货市场法制完善只是法制落后于众多现实需要的缩影而已。本文拟从期货市场发展的角度阐述我国期货立法的完善。一、期货市场的三级管理制度 无论欧美还是亚洲国家,对于期货市场的监管,分为三个层次进行:第一个层次为交易所的一线监管。......第二个层次为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第三个层次为国家的宏观管理。 (2) (一)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学古老而常新的课题,经历了国家干预与自由放任两大截然对立的兴衰交替史。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争论的已不是国家是否可以干预市场的问题,需要回答的是干预什么,如何干预的难题。作为后发国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经济的改革呼唤有限政府的建立。3打破政府全能的权力结构,把微观经济

对中国期货市场的认识与思考

对中国期货市场的认识与思考 摘要:期货交易是商品生产者为规避风险,从现货交易中的远期合同交易发展而来的。期货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认识研究期货,利用好期货市场对于发展中国日益活跃的商品流通体制,促进中国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期货交易改革监管 一、认识期货 期货合约,简称期货,是一种跨越时间的交易方式,指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约,同意以约定的价格、时间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等,交收指定数量的现货。期货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进行交易的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期货可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商品期货又分工业品(可细分为金属商品(贵金属与非贵金属商品)、能源商品)、农产品、其他商品等。金融期货主要是传统的金融商品(工具)如股指、利率、汇率等,各类期货交易包括期权交易等。期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是对于现货交易的一种提升和发展。 期货交易具有套期保值功能、防止市场过度波动功能、节约商品流通费用功能以及促进公平竞争功能等四大功能,这些功能对于发展中国日益活跃的商品流通体制具有重要意义。期货是继外汇外的最大的交易手段。 期货交易是商品生产者为规避风险,从现货交易中的远期合同交易发展而来的。最初的现货远期交易是双方口头承诺在某一时间交收一定数量的商品,后来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口头承诺逐渐被买卖契约代替。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出现过中央交易场所、大宗易货交易,以及带有期货贸易性质的交易活动。历史上最早的期货市场是江户幕府时代的日本。第一家现代意义的期货交易所1848年成立于美国芝加哥,该所在1865年确立了标准合约的模式。 中国古代已有由粮栈、粮市构成的商品信贷及远期合约制度。民国时期曾经成立过多个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产生的背景是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随着国家取消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放开大多数农产品价格,市场对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大,农产品价格的大起大落和现货价格的不公开以及失真现象、农业生产的忽上忽下和粮食企业缺乏保值机制等问题引起了领导和学者的关注。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现代期货交易所应运而生。而现在,我国拥有以能源与金属商品期货交易为主的上海期货交易所、以经营农产品期货为主的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以及以经营金融期货为主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四家期货交易所,其上市期货品种的价格变化对国内外相关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且这四家期货交易所的交易量都在世界名列前茅,这说明我国的期货市场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也已成为全世界最大的商品期货市场。 二、对于中国期货市场的思考 我国现代的商品交易期货市场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历经20余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期货市场,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奇迹。 中国期货市场得以快速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最重要的是中国政府对于期货市场的重视及对期货市场的政策引导。1988年3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积极发展各类批发贸易市场,探索期货交易,拉开了中国期货市场研究和建设的序幕。1990年10月12日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交易机制,迈出了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第一步。2010年4月16日中国推出国内第一个股指期货——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2011年4月15日中国大连商品交易所推出世界上首个焦炭期货合约。2012年12月3日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推出首个玻璃期货合约。这一系列成就,都有中国政府在背后所付出的巨大努力。

广告法规与管理练习题

《广告法规与管理》练习题 一、填空题 1.广告活动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方面。 2. 广告经营的审批制度,即是广告经营许可制度,这里是指广告市场的准入制度。 3. 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或消费者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 4.按国际惯例,广告公司为客户代理媒介广告,一般向广告主收取佣金比率为 15% 。 5. 虚假广告是广告违法行为中危害最大,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因此也是广告监督机关查处的重点所在。 6.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7.如果当事人认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不当,可以向其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在发送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应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 “广告”或“AD”字样。 二、单选题 1.广告业务的档案保存时间最少为(A) A.1年年年年 2.以下哪项不属于广告监督管理的范畴( D ) A.政府的行政管理 B.行业的自我规范 C.公众的社会监督 D.法律的刑事制裁 2.在我国最为重要的广告社会监督管理的主体是( A ) A.消费者协会 B.新闻界 C.竞争对手 D.广告主 3.以下哪项不是属于广告经营者的类型( C ) A.综合型广告公司 B.广告设计、制作公司 C.专营广告发布的媒介单位 D.个体广告经营户 4.以下哪项属于广告合同的约定解除( D ) A.合同双方均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B.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示履行; D.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按条件解除合同;

期货法规往年真题

期货从业人员考试试卷(法律法规部分) (往年考卷,仅供参考)本试卷完全是以往的真实考卷,用于自己进行最后的综合考试测评。使用说明: 1. 备份原件; 2.进行答题测试,并最好按时完成; 3?保存;4.全选;5.选工具T字体T颜色T选自动(黑色)这样就可以出现标准答案了,你可以 看看自己是否可以过关。这是我特意做的,嘻嘻,别笑话呀! 单选题 1. 题干: 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穿仓造成的损失,经纪公司( 3 )。 A: 不承担责任 B: 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C: 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80% D: 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答案 2. 题干: 《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自( 1 )施行。 A: 2003 年7 月1 日 B: 2003 年7 月10 日 C: 2003 年6 月31 日 D: 2003 年7 月31 日参考答案 3. 题干: 中国证监会对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实行( 3 )制度。A: 配额B: 依法征税C: 许可证D: 审核 参考答案 4. 题干: 期货经纪公司客户的开户资料应至少保留( 4 )。 A: 3 年 B: 5 年 C: 10 年 D: 20 年参考答案 5. 题干: ( 2 )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A: 中国期货业协会 B: 中国证监会 C: 中国证券业协会 D: 期货交易所参考答案 6. 题干: 期货经纪公司的下列行为不属于欺诈客户行为的是( 2 )。A: 与客户签订经纪合同前未按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B: 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 C: 挪用客户保证金 D: 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参考答案 7. 题干: 期货经纪公司因( 3 )情形解散的,不需要报告中国证监会审批。 A: 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B: 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C: 破产 D: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参考答案 8.

如何科学监管期货行业

如何科学监管期货行业 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现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A芝加哥,当时芝加哥已经成为A 的谷物集散地。期货交易诞生初期,并没有完全从事经纪业务的期货公司出于自身套保的需要,最初的期货业务主要由粮食加工、销售、运输等业务的粮运商等兼营,此后,随着金属、能源等商品期货推出,一部分从事金融能源现货加工和交易的公司也开始进入期货市场,例如,培根商品期货进入期货业务前,主要从事能源现货贸易。 期货交易初期,由于没有法律规范,A的期货市场早期呈现出投机过度和混乱无序的状态。尤其是在A内战之后,由于通货紧缩导致商品特别是农产品价格长期低迷,农民的经济权益受到了极大损害,引起农民和社会的极大不满和关注,而后招致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法令禁止期货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期货市场遭受重挫,长期低迷,期货公司发展也受到影响,此时的期货公司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也较弱。 A政府通过CFTC对期货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全过程的行为监管,其主要监管点包括以下几点: 期货市场是管理风险的场所,坚决防止出现操纵市场而扭曲价格的行为发生,对于过度投机,实行限仓措施和交易限额,但这些并不影响那些套期保值者,同时也不会由此带来投资者从A的本土市场流失,这也是维护A作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全球中心地位而考虑的。 在A,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新产品,虽然不经审批,但需要经过CFTC的核准,即所有期货、期权和其他衍生品交易的产品凡涉及到挂牌交易都要经过CFTC核准,当然CFTC核准期货合约挂牌上市有两种方式:一是交易所自愿将新产品提交CFTC审查和核准;二是CFTC将审批权下放到交易所,由交易所对产品及其规则“自我核查”。不过,两种上市方式的最后核准权都在CFTC。无论哪种方式,只要待上市新产品的核准材料符合CFTC规定的规则要求和规定的核准程序,CFTC 都在不超过一周内即可有核准结果。 场外衍生品划归在CFTC的监管之中。在A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中,规定了CFTC是A场外衍生品市场互换交易的监管承担者。另外,比较巧合的是,不仅“三农”问题是中国的重要问题,在A,农业在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地位也受到了专门的法律保护,而且在CFTC中农产品期货的产品及市场是他们重点监管的市场,主要是在法律条款中体现了对农业的服务,凡是与上市农业有关的期货及衍生品,不仅要符合CFTC的有关规则才能上市交易,而且在之前还需经过公众的听证会。

中国有哪些期货交易所

中国有哪些期货交易所 中国期货交易所主要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金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是依照有关法规设立的,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受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上市交易的有黄金、铜、铝、锌、燃料油、天然橡胶、钢材等七种期货合约。 大连商品交易所 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四家期货交易所之一,是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成立以来,大商所始终坚持规范管理、依法治市,保持了持续稳健的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农产品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有玉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啤酒大麦,正式挂牌交易的品种是玉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和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中金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对于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挥金融市场功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上市的期货品种为股指期货(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

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成立于1990年10月12日,是经中国国务院批准的首家期货市场试点单位,在现货远期交易成功运行两年以后,于1993年5月28日正式推出期货交易。1998年8月,郑商所被中国国务院确定为全国三家期货交易所之一,隶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垂直管理。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有小麦、棉花、白糖、精对苯二甲酸(PTA)、菜籽油、绿豆等,其中小麦包括优质强筋小麦和硬冬白(新国标普通)小麦。 这些就是在中国内地的期货交易所,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交易所之间出现了多次的合并和重组。国外的尤为普遍。

市场监管七项制度内容

市场监管七项制度内容 一、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含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下同)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食品的市场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主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食品管理的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 第四条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查验的内容如下: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六条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七条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将检测结果在市场公布和登记存档备查。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十一条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

2020期货法律法规重点汇编

2014期货法律法规重点汇编(三色标记,过关必备) 第一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本法规大部分是要经过证监会批准的,下列特殊: 银行从事期货融资或者担保资格,期货业协会批准;境内从事境外商品期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2.期货公司成立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3000w,应当为实缴资本,货币出资>85%,近3年无违规; 从业人员>15个,高管>3个; 持续经营两年,一年盈利或者,实收资金和资本均不低于2亿元,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 持有100%股份的股东:净资产10亿元,不适用,15亿元。 3.几个日期: a.期货公司成立审批:6个月;结算会员审批:3个月; b.金融结算资格批复:3个月,6个月内未取得会员失效;IB业务:20日 c.期货公司报证监会,多为2个月审批: ①合并分立停业解散 ②变更公司形式 ③变更范围 ④变更5% ⑤设立、收购、参股、终止境外期货经营机构 ⑥变更注册资本and 其他情形(20日内决定) d.期货公司报证监会派出机构(分布),多为20日内审批: ①变更法人、住所或者营业所 ②设立境内期货经营机构(2个月) ③变更境内机构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④其他事项 4.交易所行为: a.先决定后报: 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幅、限制最大持仓量、暂停交易、其他紧急措施 b.先报证监会批后执行:章程、交易品种、合同、住所或场所变动,合并分立解散

5.调查内幕信息:经证监会批准,限制不过15日,复杂不超过30日。 6.期货公司出现风险措施:限制业务机构、分红,高级管理人员报酬,转让财产,自由资金调拨,股权转让,股东权 利,更换管理人员。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责令限期整改后证监会验收合格3日内解除。 7.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权被冻结或用于担保等,期货公司、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5日内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8.法规总结: 【68条】交易所、非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之一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①违反规定接纳会员 ②违规收取手续费(应退还) ③不发布即时行情或发布价格预测信息、不履行报告义务、不报送资料、不建立担保金、不提取风险金、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用没资格的人员、违反保证金安全监控规定 有上述之一的,对主管及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罚款。 (简记为:违规收会员,应退手续费,不发行情发预测,不报告送材料,缺少两金限总量,不具资格人乱用) 【69条】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罚款 ①违规修改章程、上市品种、分立合并、变更场所等 ②保证金不足仍同意交易的、直接或间接从事交易的、违规收取或挪用保证金、伪造涂改交易资料的、未建立几个风险制度的、拒绝或妨碍证监会检查的 责任人的处罚:违反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罚款。 (简记为:修章程,改品种,变更场所乱合并,金不足,仍交易(同意、直接或间接参与),违规收取保证金,改资料,拒检查,未建立风险制度) 【70条】期货公司违反下列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倍罚款;没有所得或不足10万的,处以10-30万 ①接收不合规定人员的委托、允许保证金不足时交易、违反分立合并擅自变更范围形式法人私自设立机构、从事期货外的活动、变相自营业务、为股东融资或对外担保 ②其他事项同【69】②中的事项 责任人违反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严重的,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 【71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罚款 保证收益、不提示风险说明书、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提供虚假资料、未按照客户要求下达交易指令、挪用客户保证金的、不按规定开户或违规划转保证金的。

中国期货市场重大事件回顾(1988~1999)

中国期货市场重大事件回顾(1988~1999)1988年5月23日,李鹏在全国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快商品体制改革,积极发展各类贸易批发市场,探索期货交易”,从而确定了在中国开展期货市场研究的课题。两个月后,李鹏对期货研究小组的研究报告作出了批示:“同意试点。但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制订方案。”自此,中国期货市场建设进入了酝酿期。 1990年10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该批发市场以现货交易起步,逐渐引入期货交易机制,迈出了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第一步,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的诞生。 1991年6月10日,深圳有色金属期货交易所宣告成立,这是国内第一家以期货交易所形式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所,同年9月28日推出的我国第一个商品期货标准合约——特级铝期货合约。 1992年9月,第一家期货经纪公司——广东万通期货经纪公司成立,同年底中国国际期货经纪公司开业。 1993年5月28日,郑州商品交易所推出标准化期货合约,实现由现货到期货的过渡。1993年11月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要求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中国期货市场规范整顿工作由此开始。 1994年3月30日,国务院发文,禁止境外期货代理业务,并将期货经纪公司的审批权由国家工商局转移到中国证监会,从严控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 1994年4月6日,国务院开始关停一些大品种,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同年9月29日暂停粳米、菜籽油期货交易。 1994年4月28日,第一部地方期货法规——《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出台。 1994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的请示》,开始了对期货交易所的全面审核、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的严格控制、对各种非法期货经纪活动有严格查处。

(完整版)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期货管理条例p1 一、期货交易所 1.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市场 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 2.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负责人------国务院期督 3.期货交易所会员--------企业法人、经济组织 4.不得担任期货负责人:解除职务5年,律师等撤销资格5年 5.期货交易所职责:设施,设计安排合约上市,组织监督交易结算,履约担保,会员监督 制定实施交易规则,发布市场信息,监督仓库、保证金银行、查处违规 6.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股票,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7.交易所制度:保证金,当日无负债,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风险准备金, (分级结算)结算担保金 8.期货市场异常:提高担保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最大持仓,暂停交易 9.需要国期督批准:制定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终止取消p 二、期货公司 1.期货公司申请条件:注本3000w,高管任职资格,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章程,股东3,年无重大 违法,合格场所,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2.国期督6个月批不批 3.国期督可以提高注本,注本应是实缴资本,货币出资大于85% 4.期司不得:融资,对外担保,期货自营 5.国期督批准:合并,变更业务,变更注本股权(20天),5%股权变动 6.其他2个月,批不批 7.注销公司:执照被注销,3个月没开业,无当停业3月,主动申请

8.注销前返还客户资产 三、交易规则 1.结算统一由交易所进行 2.分级结算,交易所----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客户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融资和担保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4.国有企业期货的,套期保值原则 5.不得从事期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期货工作人员,禁入这,不能提供开户资料的 6.期货交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四、期协 1.期协自律性组织 2.期协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国期督报备 3.期协职责:纪律处分,从业资格认定管理撤销,向国期督反应会员要求,交流研究 4.国期督监督措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查阅,查询保证金和银行账户, 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重大违法时,限制当事人期货交易,15天,延长至30天 5.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具体方法由国期督和国务院财政部门 6.持续性经营:净本与净产,净本与境内/境外期货经纪,流产与流债等比例 7.不持续经营:(不受纪律处分)一次谈话限期改正,不改正很严重的, 采取措施:限制暂停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支付报酬福利,限制转让财产,责令更换董监高,限制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使用,责令转让股权和限制股东权利 整改验收的,3天内解除措施 整改仍未通过验收的,严重的,撤销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 8.期公违法经营,重大风险秩序利益---------停业整顿,托管接管监管-----通过国期督批准对董监高负------- 限制出境,禁止转移财产 一、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证监会、财政部,指定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第80号令】《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建立诚信监督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

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首席代表; (六)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 (七)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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