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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是多少

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是多少
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是多少

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是多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我国法律是允许民间借贷的利率适当的高于同期银行借贷的利率的,各地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约定适当的民间借贷的利率范围,但是明确的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这个限度的,对于超出的这部分利息是不受相关法律保护的。

民间借贷在我国是非常常见的,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借款,是否属于有偿借款依据于借贷双方的约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允许民间借贷的利率适当的高于银行的借款利率,各地相关政府机构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约定适当的范围,但总的来说,不允许高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

相关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的最高利息是多少?

当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后,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问题。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是允许民间借贷的利率适当的高于同期银行借贷的利率的,各地人民法院也可以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约定适当的民间借贷的利率范围,但是明确的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这个限度的,对于超出的这部分利息是不受相关法律保护的。

那么,我国关于民间的借贷利息作出规定的法律条文有哪些呢?

首先,《合同法》中第二百一十一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发生借款行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支付的利息,但其利率不能违法我国相关法律的限制。

其次是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的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允许比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高一些的,各地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适当的予以调整,但是总体上说,不能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相关法律对于超出的部分不予以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中同时也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如果没有关于就借款利息的约定条款或者说是有关于利息的约定条款但是其内容表意并不清晰的,可以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说,民间借贷的利息支付的前提在于双方事先有没有就是否有息借款达成书面上或者是口头上的一致约定,如果没有,一致视为无息借款。

所以说,我国法律是允许民间借贷的利率适当的比同期银行的借贷的利率高一些的,各地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范围做规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这个限度的,对于超出的这部分利息是不受相关法律保护的。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完整版

2017-04-15 导读: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自然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故为方便且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本文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

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一)基本法律规定 1、利息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3.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是多少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是多少 民间借贷中很多时候都会进行利息的约定,这就属于有偿借贷。但对于这个利息,按照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约定的年利率超过了36%,那么此时就可以认定为高利贷。也就是说要想民间借贷的利息合法,就一定要在规定的利率范围内进行约定,这样计算出来的利息才是合法的。 一、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是多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如果不超过36%,债权人主张利息是支持的,超过36%的,超出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民间借贷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要克服情面关,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出具借款借据。 民间借贷多存在于为亲友、熟人之间,基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亲情、友情关系,往往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让借款人出具借款手续或定借款合同。因没有书面的借款证明,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样的借款是没有偿还保证的,如果借款人不诚信还款或双方因亲友关系发生变化,必然会给出借方追要借款带来困难。 (二)对利息的约定要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出现矛盾的是利息问题,对此法律有明文约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利息约定发生争议,有不能证明的额,可以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以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

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 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法利息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呢,它是根据什么法条的呢?下面小编来为大家讲讲相关内容。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

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遇到安全生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e5785368.html,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

关于借款合同之利率规定

关于借款合同之利率规定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确定的规定。 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当收取的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比率。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和本金。 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的转轨期间,总的看来,各方面对资金的需求大于资金的供求。为了稳定国家的金融秩序,防止贷款利率的任意提高,国家有必要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作出规定,保证借款人在国家规定的利率限度内借款,减少借款人的生产成本,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国家的利率政策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制订和调整都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中央银行也是通过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管理达到对国家金融秩序进行调整的目的。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及资金供求关系,一般在一定时期内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作出规定。目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需报辖区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的贷款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利息。加收利息的幅度、范围和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释义」本条是关于借款人支付利息期限的规定。 向贷款人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

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部分是否可以冲抵本金的分析之欧阳家百创编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定最高利率,而借款人按照此利率履行了还款义务以后,又主张将高于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用于抵扣本金的,不应当获得支持,理由如下: 一、 欧阳家百(2021.03.07) 二、高于法定利率利息抵扣本金无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关于法定利率的规定,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原文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这一条,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然而对于后果,则只规定为“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并未规定超出部分可以用于抵扣本金。虽然近年来部分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允许将已支付的高于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用于抵扣本金或者剩余部分利息,也有部分法院出台了类似的指引和解释,然而只限于江苏、浙江和重庆等几个省市,对广东并无约束力。而依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包

含超过四倍利率以上的利息,借款人主张超过部分抵扣本金或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超额利息折抵本金缺乏全国性的法律依据,只是某些地方的做法。 三、不支持折抵本金才是对“不予保护”的正确理解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不予保护”的正确理解是当事人的请求权不被法院支持,结果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并不代表实体权利的消灭,与诉讼时效类似。换言之,借款人自愿履行高于法定利率的利息,相当于放弃时效利益,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因此,即使约定利息高于法定利率,借出人仍有权利按照约定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只是基于这项权利向法院提出请求时,超出部分失去胜诉机会而已。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履行,属于处分自己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和支持。而在借款人已经按照约定利息履行了义务的情况下,还要请求超出法定利率部分折抵本金,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不应当获得支持。 四、利息高于法定利率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 正如上文所论证,债权人对于超出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并没有丧失请求权本身,故而实体权利依然存在。尽管高于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然而作为基础的借贷合同并不因此无效。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及分红但不承担风险法律规定(一)

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及分红但不承担风险法律规定(一) 篇一: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 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多为自然人,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一般具有亲友、同事及朋友关系。借款用途多用于子女婚嫁、教育支出、购买自用房屋、大病医疗等突发性大额支出,借贷款项目的仍为传统的互帮互助。《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 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这样规定是因为公民之间的借贷起着互通有无的作用,它能够方便公民生产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安宁,形成互帮互助、友好相处的和谐氛围。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 有观点认为,对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果利息约定不明,不应视没有约定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其理由是:第一,在过去自然人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的用途大多是生活性消费或“救急”,主要为解决个人生活困难,互助成分居多,而当前则以经营性用途为主,营利性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在利息问题上,应该考虑出借方的经济利益。第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相对明确,对于诉讼请求及责任承担作了指引。第三,就当事人本意而言,囿于能力所限,不应对其缔约能力过于苛责,应将有利息约定作为本意,尽管约定不明确,可通过合同解释等方式予以漏洞补充。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从效力上讲,《合同法》为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效力层级优于作为司法解释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从时间上讲,《合同法》颁

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是多少

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是多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我国法律是允许民间借贷的利率适当的高于同期银行借贷的利率的,各地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约定适当的民间借贷的利率范围,但是明确的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这个限度的,对于超出的这部分利息是不受相关法律保护的。 民间借贷在我国是非常常见的,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借款,是否属于有偿借款依据于借贷双方的约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允许民间借贷的利率适当的高于银行的借款利率,各地相关政府机构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约定适当的范围,但总的来说,不允许高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 相关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的最高利息是多少? 当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后,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问题。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是允许民间借贷的利率适当的高于同期银行借贷的利率的,各地人民法院也可以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约定适当的民间借贷的利率范围,但是明确的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这个限度的,对于超出的这部分利息是不受相关法律保护的。 那么,我国关于民间的借贷利息作出规定的法律条文有哪些呢? 首先,《合同法》中第二百一十一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发生借款行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支付的利息,但其利率不能违法我国相关法律的限制。 其次是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的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允许比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高一些的,各地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适当的予以调整,但是总体上说,不能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相关法律对于超出的部分不予以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中同时也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如果没有关于就借款利息的约定条款或者说是有关于利息的约定条款但是其内容表意并不清晰的,可以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说,民间借贷的利息支付的前提在于双方事先有没有就是否有息借款达成书面上或者是口头上的一致约定,如果没有,一致视为无息借款。

民间借贷借款利率在百分之多少属于合法的

民间借贷借款利率在百分之多少属于合法的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借贷也随之非常火爆。同时也爆出一个极大的问题:几乎大部分贷款都演变成了不合法行为。最后大部借款人都会付出惨重的代价。虽然国家开始重拳出击整理贷款规范性问题。但催天下小编还是给大家分析下民间借贷中关于利率合法性的问题。 国家早已废止不能超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首次明确年利率24%和36%两条红线,若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债务人可不支付,因此借钱时要写好借条做好约定。借贷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在24%以下约定有效,受法律保护;而超过36%的利息约定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实施。与以往的相关法规相比,《规定》最大的变化在于对民间借贷法定利率的调整。对于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确定了“两线三区”的原则,分别划定了年利率24%与36%两条红线,形成了受法律保护、双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强制保护)、不受法律保护三个利率区间。 《规定》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进一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与自1991年制定以来一直沿用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相比,《规定》废止了民

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首次准确的给出了年利率24%和36%两条红线,这让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标准更加明晰。 以上问题可以简单列举如下: 1、没约定利息,债务人可以不给利息; 2、债权人受法律保护收取利息的最高利率是24%,比如双方约定是30%,但是债务人没支付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只会最多支持24%; 3、假如借贷双方约定并都认可利率在24%到36%之间,进行了支付。法院不会帮债务人给予追回超过24%的的那一部分。 4、超过了36%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并且即使支付给了债权人,法院也会追回超过36%的那一部分。 其实高利息的民间借贷本来就是国家不允许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这也就是我们想要大家了解的事实。所以以后大家再出现借款问题时一定要注意这个借款利率的事。

新司法解释背景下,24%至36%利息区间的四点规则..

新司法解释背景下,24%至36%利息区间的四点规则 一、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限承认了借款期限内,年利率在24%至36%期间的利息。以下为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

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二、分歧及理解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并未说明,应采取怎样的方法“不予保护”。 实践中,有的法院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直接认定为无效,有的法院则将之视为自然债务。在认定为自然债务的观点中,就具体操作而言,也产生了分歧,大体有以下几类意见:一类认为应采取与消灭时效同样的规则,债务人的自行清偿不得干涉,如果债务在审理中未提出自然债务抗辩,法院不得主动驳回原告请求;另一类则认为,仅在债务人自行清偿时,法院不得干涉,但如进入诉讼阶段,法院得主动否定超过规定利息部分的请求;还有意见认为,即使是债务人自行清偿的部分,如进入诉讼阶段,债务人请求将已支付的,超过规定限额部分的利息折抵本金,法院也得支持。 上述分歧无疑造成了裁判的分裂,阻碍了我国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不仅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和权威,还使我国法律的预测功能大打折扣,使公民在面临如何行为的选择时无所适从。 现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将利息债权分为年利率24%

民间借贷规定

民间借贷相关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2015年9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基本法律规定 1、利息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3.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民

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如何处理

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如何处理背景信息: 今天(即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5)18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专职委员杜万华还就此回答了记者的相关提问。 该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将于 2015年9月1日生效并实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 (1991)21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旧司法解释]将废止。 提出问题: 民间借贷旧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其利率保护上限清晰xx: 一条红线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其第二款又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再结合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其后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等四个条文的规定,不难看出,其利率保护上限(“红线”,以下同)有二:

一条所谓法院“支持”的红线即“未超过年利率24%”;另一条所谓认定“无效”的红线即“超过年利率36%”。将二者对比就发现一个问题: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对“年利率24%”与“年利率36%”两条红线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如何定性及处理?语焉不详,而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回答记者提问之时尚未谈及这一问题。 剖析规定: 1.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一句来看,约定利率已超过年利率24%而未超过年利率36%的情形,既在法院“支持”红线之外,又在法院认定“无效”红线之内,即法院既不支持其约定、也不否决其约定,换言之,法院既认可其约定效力、又不支持出借人以此约定提出的主张?究竟啥态度? 2.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的条文表述意蕴来看: 对约定利率已超过年利率24%而未超过年利率36%的情形,若借款人已按约定支付了利息,则出借人有权不予返还,其载明的理由有: (1)自愿原则或意思自治原则; (2)未损害任何第三方(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不视为不当得利。 对约定利率已超过年利率24%而未超过年利率36%的情形,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则出借人无权请求借款人履行该部分利息的支付义务(因为法院不“支持”),而法院也不得强制借款人履行该部分利息的支付义务(理由同样是法院不“支持”)。综上,勉强得出“大致结论”:

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如何处理

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如何处理 背景信息: 今天(即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专职委员杜万华还就此回答了记者的相关提问。 该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9月1日生效并实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旧司法解释]将废止。 提出问题: 民间借贷旧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其利率保护上限清晰明白:一条红线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其第二款又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再结合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其后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等四个条文的规定,不难看出,其利率保护上限(“红线”,以下同)有二:一条所谓法院“支持”的红线即“未超过年利率24%”;另一条所谓认定“无效”的红线即“超过年利率36%”。

将二者对比就发现一个问题: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对“年利率24%”与“年利率36%”两条红线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如何定性及处理?语焉不详,而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回答记者提问之时尚未谈及这一问题。 剖析规定: 1.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一句来看,约定利率已超过年利率24%而未超过年利率36%的情形,既在法院“支持”红线之外,又在法院认定“无效”红线之内,即法院既不支持其约定、也不否决其约定,换言之,法院既认可其约定效力、又不支持出借人以此约定提出的主张?究竟啥态度? 2.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的条文表述意蕴来看:对约定利率已超过年利率24%而未超过年利率36%的情形,若借款人已按约定支付了利息,则出借人有权不予返还,其载明的理由有:(1)自愿原则或意思自治原则;(2)未损害任何第三方(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3)不视为不当得利。 对约定利率已超过年利率24%而未超过年利率36%的情形,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则出借人无权请求借款人履行该部分利息的支付义务(因为法院不“支持”),而法院也不得强制借款人履行该部分利息的支付义务(理由同样是法院不“支持”)。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标准

民间借贷利息,不同的年利率,公法的介入程度不同,效力不同,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法对意思 自治的规制。即在低于24%区间,绝对保护;在24%-36%区间,相对保护;超过红线36%,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保护,绝对不保护。 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1.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 2.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 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 别想要”; 3.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 形,一律不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 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 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3)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 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 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1)约定逾期利息 借贷双方之间对逾期利息一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1.双未约,即借期内与逾期均未约定,法院基本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此时,完全可以比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 另外,此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论你以何种理由和名目主张逾期 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 予支持。

史上最详: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公式一览|2017

史上最详: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公式一览|2017 文|梁玉茹;摘自|无讼阅读导读: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自然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故为方便且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本文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1、双方约定利息?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

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 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参考法条:‘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3、双方约定不明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2)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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