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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及对策-论文

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及对策-论文
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及对策-论文

中国某某某某学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及对策

姓名:000

班级、学号:0000班、000号

系(部) :经济管理系

专业:电子商务

指导教师:00000

开题时间:2009-1-1

完成时间:2009-11-4

2009 年11 月4 日

目录

课题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及对策一、课题(论文)提纲

二、内容摘要

三、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及对策

000

中文摘要:当前诚信问题成为影响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一个严重的瓶颈。由于我国诚信基础薄弱、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信息不对称以及网络技术网络安全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界出现诚信危机的状况,所以探索解决我国电子商务中诚信问题的基本方式,具有现实的意义。文章旨在分析电子商务诚信缺失的原因,并就此提出一些应时之策,以求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诚信环境服务。提出了提高全民诚信素质教育,加强政府的监管,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完善立法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基本应对策略。

关键词:电子商务诚信问题解决途径

0.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商务形式并且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比重。而由于其经济、便捷、不受时空限制等特性,相对传统商务模式来说,电子商务具有更大的发展优势。现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投入到电子商务发展的大潮中来,电子商务自其诞生之日起它的发展速度让人难以置信,仿佛一夜之间它的浪潮淹没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各个角落。然而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08年1月发布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截至2007年12月,网民数已增至2.1亿人,其中购物人数规模为4640万,中国网民网络购物比例仅为22.1%。目前大多数网民(占77.9%)对电子商务还是持观望或不

信任的态度。在这种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形势下,制约其发展的各种因素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其中,电子商务中的诚信问题正是因为电子商务活动的虚拟性等独特特点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因素。由此可以看出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电子商务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1.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指的是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广义的电子商务则是指一切以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即电子商务就是在网上开展商务活动。当企业将它的主要业务通过企业内部网(Intranet)外部网(Extranet)以及Internet与企业的职员、客户、供销商以及合作伙伴直接相连时,其中发生的各种活动就是电子商务。

2.诚信的内涵

诚信是一种基本道德准则,是人立身处世之本,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交往应当诚实无欺,遵守诺言;其次,诚信是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现代市场交易的一个必须具备的要素,诚信为本是市场经济基本准则,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生命线,是资本和资源,甚至可以说是生产力;第三,在社会建立起来的诚信与信用应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社会与经济活动中,依法可以实现的利益期待,当事人违反诚信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龙永图在谈到诚信时也说:“企业一定要诚实、守信,遵守规则。”交易往来中的诚信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电子商务的发展,

是至关重要的。商务活动中的诚实、守信是一种对标性的承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诚实和善意的表现。因此,诚信就成为化解交易行为险的决定因素,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动作的内在要求。诚信也是商贸交易中人的文化修养和伦理道德水准的自然表露,是一种品德和社会责任的体现。因此,诚信就成为商务活动中一个核心概念,成为市场经济动作的关键,成为市场经济良性循环的基础,也是市场竞争的前提条件和商务活动的最基本要素。

3.电子商务中的诚信问题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从1997年以来,每半年开展一次调查,据调查“用户认为目前网上交易存在的最大问题”一项,几乎每次都包括诚信问题。又据2006年第九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公布的《中国电子商务诚信状况调查》显示,有23.5%的企业和26.3%的个人认为电子商务最让人担心的是诚信问题。随着网络购物模式的普及,诚信问题,已成为客户和商家最关注的敏感问题。

电子商务诚信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网络欺诈

网上欺诈是网民在网上购物时最容易碰到的问题,也是诚信缺失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商品信用信息开放性不强,透明度不高,导致网上购物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相互知悉的信息不对称,有些商务站点鼓吹网络直销对客户的巨大利益,发布超低的产品价格信息,诱使客户上当受骗;有些网站利用法律和有关部门对电子商务监管不力的空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

网站来进行财务诈骗活动。这些站点利用虚假的公司名称、地址等诱导和欺骗消费者,而网站本身既没有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也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利用虚拟主机、服务器托管等方式来逃避执法部门的监管,网站上提供虚假的商品信息,以低价诱导消费者,采用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来骗取客户的钱财。

3.2 产品质量有瑕疵

网上商品购买者在签订电子商务合同之后,最关心的就是商品的质量问题。网上购物与现实生活中购物最明显的区别就是网上购物不能像现实生活中购物那样,能够对所购商品进行实际的选择、鉴别、查验,而只能通过商务网站上提供的商品的文字描述和提供的图片来了解商品并作出是否购买商品的决定,这样,网上商品购买者难以把握商品的真实情况。不少电子商务经营者就利用这一特点,恶意出售与网上商品宣传所不相符的瑕疵商品,以次充好,顾客的合法的利益受到侵害。结果是,网上商品购买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感到非常满意,而收到商品时却垂头丧气。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这些违背诚信的行为,严重打击了网上商品购买者继续在网上购物的积极性和自信心,致使网上商品购买者在进行网上购物时顾虑重重,甚至完全放弃了网上购物的念头。

3.3售后服务低下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商品售后服务质量低下,是网上商品购买者非常头痛的事情。说一套做一套,对网上出售的商品不承担“三包”服务,这是电子商务经营者通常的做法。网上商品购买者在网站上购买

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不仅不积极、主动解决商品质量问题,却找种种托辞拒绝解决,甚至简单一句话把责任推给生产厂家。从电子商务经营现状来看,多数电子商务经营者没有设置一套合理的商品售后服务机制,导致网上商品购买者寻求售后服务无门。而有些电子商务经营者虽然设置有商品售后服务中心,但售后服务条件差,服务态度恶劣,服务质量低下,给网上商品购买者留下了非常不好的印象。据调查显示: 49%的被调查者遇到过网站没有提供退订的途径或退订方式很麻烦的问题。这些不仅给网上商品购买者维权带来了极大的不便,造成了网上商品购买者人力和物力的大量浪费,而且同样打击了网上商品购买者继续在网上购物的积极性和自信心,致使网上商品购买者在进行网上购物时顾虑重重,甚至完全放弃了网上购物的念头。

3.4网上消费者信息泄露

由于电子商务都是在网络中完成,无论是订货信息、支付信息和各种商务文件等等都需要通过网络进行传输,这就非常容易产生网上商品购买者的个人信息被窃取的可能,被窃取源于泄露或者决定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网上商品购买者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机制和安全保护程度。目前,很多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网上商品购买者所提供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存在安全隐患,致使网上商品购买者的个人信息被他人窃取。有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要求网上商品购买者在网站上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登记内容填写个人信息,因此,某些个人信息如银行账号、游戏账号、QQ号码,甚至手机号码等等,容易被电子商务经营者

因商业目的公开而被泄露。据调查显示: 40. 9%的被调查者在使用网络或在线交易时遭遇过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人窃取经历; 66%的被调查者怀疑自己的个人信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相关网站收集。个人信息的泄露或被窃取不但容易给网上商品购买者造成损失,而且也侵犯了网上商品购买者的隐私权利。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5网络谣言与诽谤

网络谣言是网络诚信缺失的又一个重要表现。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络已经成为社会成员尤其是网民获得各类信息的重要来源。一些网民正是利用了网络的这一特征,为了获得关注或者出于其他的一些目的,在网络中编造或者篡改一些社会事件,或无中生有,或夸大事实,而另一些不明就里的网民则会通过转贴的方式,将这些网络谣言散布开来,从而造成了大量网络谣言的出现。网络谣言的生成和流传导致了网络交往中侮辱与诽谤行为的泛滥。由于网民身份的虚拟性和网络传播的隐匿性为网络诽谤行为提供了一个“天然”的屏障,一些网民便明目张胆地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如网络骂、捏造事实等

3.6电子商务企业与其供货企业之间存在信用缺失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电子商务网站的商品很多都是从供货企业那里赊销

来的,赊销货款一般在产品卖出后进行偿还。赊销在缓解电子商务企

业一定的资金周转问题的前提下,也使得电子商务企业在借贷风险存在的前提下进行负债经营,增加了经营风险和供货企业的风险。有的电子商务企业为了自身企业的利益隐瞒了这种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供货企业来说是“隐藏信息”。这种三角或者多角债务使得企业经营风险增大,万一电子商务企业发生问题可能会导致相关的供货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甚至破产。

4.电子商务诚信缺失的原因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产生了以上所说的各种问题,下面就简单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几种原因:

4.1信用体系不完善

西方企业信用意识较强,信用管机制较为健全,同时拥有先进的保密技术和发达的个人资料网络,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我国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脱胎而来的,信用基础较薄弱,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均缺乏资信管理的意识。虽然电子商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但参加电子商务的双方是互不见面,双方无法确认对方的身份、信誉;与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没有建立详细的信用档案,以集中统一规范的形式反映消费者个人资信与交易记录等信息;对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资格评审部把关,身份认证不到位,从而增大了电子商务的诚信风险。对于那些一心想在网上交易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参与者而言,他提供给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时,采取各种手段尽量减少信息的暴露程度,或散布虚假信息,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还有如对参信用档案不完善等,以至于造成虚假网站、虚假商品信息、虚假公司、虚假

中介结构等得不断出现,导致社会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度低。

4.2 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错位,人文精神缺失

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是人的生活的两个方面。这个问题是由人的存在而被提出来的。从存在论角度来看,物质与意识是人的存在的两个方面,是人的两种属性,具体地说,就是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探讨人的两种属性,是一个探讨人应当过什么样的生活的问题,也就是人应当过什么样的物质生活与什么样的精神生活,即要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方式的问题。

电子商务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经济活动,是必须为伦理道德所规范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是诚实、守信;还是虚伪、失信,其行为必然要反映出主事人的伦理道德,思想水平的高下。在交易中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错位,实质是这些人的人文精神缺失的反映。在经济活动中,人的经济行为是不能离开伦理道德与思想的约束的。诚信缺失是这些人的伦理道德缺失的必然表现。人的交易活动必然为交易的人的伦理道德与思想水平所引领,这些在交易中才不会迷失方向,才会走正路。

4.3 网民诚信道德意识的弱化

第一,网络社会交往主体的自我控制与约束力不足。当前我国网民中,相当一部分是25岁以下的网民、未婚网民和高中(中专)以下的网民,这些社会成员在行为和处世方面依然存在自我控制和自我约束能力不足的问题。

第二,网络诚信教育匮乏,诚信意识淡薄。从网络发展的历史中

我们可以看出,网络的建立始于军事需要。网络产生于美国和前苏联两个超级大国对峙的“冷战”期间,美国国防研究计划署为了增加军事系统特别是核武器控制系统的可靠性,使美国计算机系统在遭受到外来袭击后能继续保持运行,开始研究将计算机网络应用于军事领域,并组建了因特网。因此,在网络建立之初,根本谈不上对网络辅以必要的人文关怀。

第三,受经济利益的不良驱动。透过扑朔迷离的网络社会现象,我们不难发现,种种网络道德问题,特别是网络不道德行为其背后都隐藏着深刻的经济根源。正是由于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和商业利润驱使人们藐视道德和法律,而在网络这个“自由时空”中任意妄为。

4.4 部门监管不严,网上经营门槛太低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上服务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立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根据此条和该条例第4条规定,网上经营审批、监督管理部门为政府文化行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这些部门依法通过对上网服务经营资格审批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适用上述规定来审查上网服务经营者的准入资格和规范经营行为,在实践中是非常困难,因此产生了许多不具备上网服务经营准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入了上网服务经营行列。

特别是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电子交易法》,对网上商品经营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网上商品经营准入资格

的审查问题更多。实践中,无论是从事个人交易的淘宝网还是从事公司交易的阿里巴巴网等,对申请经营者的准入资格审查都流于形式,比如对个人或公司申请经营者提供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的真实性并未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要在网上提交了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者采用邮寄方式送达了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传统现实空间的商品经营者,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其身份容易辨认。而电子商务中营者因为网络本身的虚拟性,使得网上经营者身份难以辨认,甚至造成多种身份或虚构主体资格,冒用他人主体资格的状况。加之,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缺乏充分有效的监管。这不仅严重影响着人们对网上经营者的信任,而且,也为电子商务诚信交易埋下了安全隐患,从而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大规模发展。

4.5网络技术水平的局限性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目前电子商务主要通过Internet进行,而当初设计Internet的初衷仅仅是为使用者提供一种快捷的通讯方式,并没有考虑将其应用于商务活动中,所以它最初并不具备商业交易需要的足够的安全性。

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它不但面临着系统自身的安全性问题;而且由于它是建立在计算机和通信网络基础上的,所以计算机及通信网络的安全性问题同样会蔓延到电子商务中。网上交易安全主要指信息的有效性、保密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交易身份的真实性、系统的可靠性。

现在,参与电子商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经常会遇到安全性问题,电

子商务存在安全风险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安全技术尚不完善。密钥验证、身份标识、数字签名等安全技术,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或漏洞。其二,网络黑客入侵,窃取商务信息和资金。网络黑客的猖狂,使电子商务受到严重损害,再严密的防火墙技术黑客照样能搜索到存在漏洞的端口,从而侵入网络系统,轻则使系统瘫痪,重则商务活动机密泄露乃至资金被盗窃。其三,网络服务商和用户的技术欠佳、工作失误,也是产生安全隐患不可忽视的原因。网上身份不明,真假难辨,信用程度不清,安全隐患由此而生。面对种种的安全问题,企业和个人对电子商务交易很容易产生疑问和恐惧,最终产生诚信危机是必然的。在这种情况下,提高网络技术水平,增强网络安全性,对推行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4.6 立法不完善,难以应付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需要法律保驾护航,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也不例外。立法不完善必然导致对违背诚信者制裁不力,对严守诚信者保护不够,其结果是,失信成本低而收益大,守信成本高而收益小。虽然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成效显著,但从整体上看仍需完善,特别是关于诚信方面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关于民事活动中的诚信立法大都体现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且主要以基本原则的形式出现,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显然不利于制裁违背诚信者,保护严守诚信者,尤其是在虚拟空间,网上交易这种特殊环境中,更是无能为力。为了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1999年以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系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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