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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联席会制度(本校)

郑州黄河护理职业学院

党政联席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学院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认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全院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的主要组织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等人员组成,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也可扩大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全院党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分工合作。院(系)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改革稳定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支持配合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指示的贯彻落实和办学方向的重大问题。

(二)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党政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三)学院发展建设的重要问题。包括办学方向、发展目标、总体规划、基本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科研工作规划和年度科研工作目标等重要改革措施、规章制度。

(四)讨论研究院、系部教学改革、教学计划制定与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专业方向调整、学科建设、教师和教辅人员岗位配置,实践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学督导及教学管理方面的其它重要问题。

(五)讨论研究院、系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和培养,教职工的调入和调出,教职工外出学习进修的选派、出国人员的选派。

(六)讨论研究院、系部年度经费使用原则、资金使用以及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讨论研究院、系部教职工的津贴分配和创收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讨论研究院、系部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人选的建议,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教职工年度考核、津贴发放、奖惩以及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九)讨论研究招生、就业,学生奖励、处分以及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讨论研究院、系部制定学院规章制度、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一)讨论研究院、系部务公开的有关事宜。

(十二)讨论研究对外合作与交流、联合办学方面的问题。

(十三)院、系部党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会议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学院的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院长或副书记、副院长及党总支委员、院务委员会委员根据分管职责和工作需要提出。政治工作方面的议题由党办汇总报党总支书记审查确定、行政工作方面的议题由院办汇总报院长审查确定,重大问题由书记和院长共同审定。凡提请联

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要充分酝酿,认真准备,并提前告知参会人员。会议应按审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系(部)的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在党组织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如遇急需研究的重要问题,也可由主持工作的党组织或行政负责人共同商定。

第七条除特殊情况外,凡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坚持走群众路线。会前班子成员要相互沟通,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协商,避免临时动议。

第八条会议议题确定后,院(系)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提交议题的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按照党政职责分工,一般由党组织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学院的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以研究思想教育、党务、工会等政治工作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会议由书记主持;以研究教学、管理、后勤等行政工作为主要内容的会议由院长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书记、副院长主持。学院党总支委员和院务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院办主任和党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系(部)的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党组织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系(部)主任主持召开,系副主任、系(部)办公室主任、支部成员等人员组成、系(部)秘书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也可扩大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有2/3应到会成员出席时方能召开。若少于2/3,会议应改期进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需要回避的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讨论中,与会成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的决定经与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或请示学校党总支和行政主管领导,意见比较成熟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问题时,学院办公室主任应认真做好记录,记录人应记录会议的议题、出席会议的人员、缺席的人员、做出的决定和表决情况。会后予以整理并写出会议纪要,并由办公室负责档案的人员予以归档和保存。

第十五条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的形成过程必须保密,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主持人或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其决定。也可由办公室起草纪要送阅。

第十七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图书馆、网控中心等单位参照本规则实行。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制度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措施,由纪委、组织部负责对本规则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作为学院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本规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则由党总支组织部负责解释。

201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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