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更划算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更划算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更划算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更划算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建筑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企业一看到简易征收就非常高兴,因为简易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为3%,而一般计税方法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为11%,所以就认为简易征收更划算。其实未必。

建筑业简易计税问题

建筑业简易计税问题 一、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不能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备注:36个月内不得变更是针对具体项目,不是针对该建筑企业;对于具体建筑企业,既可以有一般计税项目,也可以同时有简易计税项目,但应当分别核算。 二、建筑企业对多个建筑项目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是按项目分别备案,还是可以一次性备案? 关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备案,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里备案一次即可。企业对所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项目,在每个项目建筑劳务收入第一次申报纳税时,将项目备案资料连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 三、对于纳税人有多个建筑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是否允许其就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

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一旦选择简易征收,全部符合条件的项目都必须适用简易征收方式? 按照目前相关规定,可以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按合同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如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有两个建筑施工老项目,可以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分包款是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设计分包还是材料分包? 分包仅指建筑服务税目注释范围内的应税服务。 五、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必须以甲方接受简易计税方法为前提条件?计税基数含甲供材部分吗?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下)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下) 原创 2017-04-02 何广涛何博士说税前文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对建筑业企业简易计税项目的税收政策和统核算模式下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今天接着讨论分级核算模式下的会计处理问题。 三、分级核算模式下的会计处理分级核算模式,是指项目部本身单设账套,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自行核算本项目的交易和事项,项目部和公司本部的资金往来,通过「内部往来」 科目代码:1134 )科目核算。这种模式适用于规模较大,项目数量较多的建筑业企业。这种模式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分开的,一个纳税主体下设多个会计主体。尽管各会计主体自行核算自身的涉税事项,但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通过公司本部,因而,有必要通过会计处理实现税款的逐级结转。结转的基本思路是:各项目部将公司总部视为「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往来」科目将本项目部的「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科目余额结平,即月末各项目部增值税涉税科目不留余额,全部结转至公司本部,公司本部作相反分录,以实现与纳税申报的衔接。假定A 建筑公司对项目实行分级

核算。1、3 月份自业主收款时项目部处理:借:内部往来— 公司存款206 万元贷:应收账款 206 万元借:内部往来—公司存款309 万元贷:应收账款309 万元借:内部往来— 公司存款515 万元贷:应收账款 515 万元公司本部处理:借:银行存款1030 万元贷:内部往来—项目存款—甲项目206 万元 乙项目309 万元 丙项目515 万元2 、开具发票,发生纳税义务时项 目部处理: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 万元贷: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6 万元借:应交税费—待转 销项税额9 万元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万元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5 万元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15 万元注:为便于核算,除资金往来外的涉税 业务,发生时由项目部自行核算,月末统一向公 司本部结转,参见后文。3、向分包单位付款时项目部处理: 借:应付账款103 万元贷:内部往来—公司存款 103 万元借:应付账款412 万元贷:内部往来— 公司存款412 万元借:应付账款412 万元贷:内部往来—公司存款412 万元公司总部处理:借:内部往来—项目存款—甲项目103 万元

建筑业增值税解读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甲供材项目的简易计税问题

甲供材项目的简易计税问题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必须以甲方接受简易计税方法为前提条件?计税基数含甲供材部分吗? 答:一般纳税人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属于法定可可以选择的范围,至于甲方是否接受应由购销双方自行约定。计税依据为销售方提供建筑服务向甲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甲供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不可能向销售方支付这部分款项,也就不在销售方的计税依据之内了。若甲方通过销售方采购材料支付的款项,属于销售方销售应税货物的计税依据,也不在销售方提供建筑服务的计税依据之内。 标注:这个简单的回复看着只有几句话,却是非常的有借鉴意义。 (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销售方的权利,但是不是能实现,购买方也可能在经济上给予否定。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增值税的征收率是3%,此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处填写的是3%,对方也只能抵扣3%计算的税额。但是如果购买方就是要求开具11%的税率的专用发票,即要求销售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是不是影响到税法的实施呢?其实既然是选择,选择的前提就有多种因素,包括主动与被动的,这个税法是管不了的。同时我们要看到,对方抵扣的要求是基于利益,增值税税额的利益,因此如果乙方(服务方)是以不含税价格的报价方式,甲方要多少税额抵扣是加上去的,哪可能更好谈判一些。 (2)甲供材不属于乙方的销售额。 这是本轮营改增对于建筑服务的重大改变,乙方不在有重复计税的情形了。这一点经过这么久的政策宣传,大家应该是比较熟悉了。在增值税中,甲供材的抵扣也是属于甲方的,跟乙方没有关系。 如果甲方使用材料来抵乙方的服务款,那就是交易了,这不是甲供材讨论的逻辑问题了,这是视为两个交易:一是提供服务形成收款,二是以销售材料抵服务的价款。(3)乙方提供材料,分开核算,做不作为混合销售。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 2017-03-29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要实现建造合同准则与财会〔2016〕22号文的结合,也就是要解决成本归集、验工计价、资金收付、收入成本确认等环节如何体现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 二是要实现增值税管理与会计处理的结合,也就是要解决不同计税方法、异地预缴税款、税会差异如何在会计上进行协调和反映; 三是要实现会计处理与分级管理模式的结合,也就是要解决同一纳税主体内不同会计主体核算的分工以及税款的结转。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将分若干专题进行讨论,今天先谈谈简易计税项目。 一、税收政策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清包工项目以及甲供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总分包差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建筑服务发生地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发生纳税义务时,还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照规定的方法预缴税款及其附加。理解以上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说的是纳税人范围之内的总分包差,而不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的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可以综合扣除的。 二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预缴税款的基数,说的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异地预缴税款时,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必须是一一对应的,这一点是异地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分包单位发票的备注栏、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资料实现的。 三是异地已预缴的税款,在申报纳税时,可以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个抵减是不分工程项目,不分计税方法,甚至不分业务类型,也就是说,纳税人实际预缴的税款,可以凭完税凭证在纳税人范围内综合抵减其当期所有应纳税额。

建筑企业的差额计税规定

一、建筑企业适用差额计税的情形 应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对于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不论在异地预缴还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均可采用差额计税;而适用一般计税的项目,仅在异地预缴时可采用差额计税,在机构所在地仍需要全额计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第四条 二、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务风险及控制策略 1、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务风险 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收风险是: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由于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的当天。而造成了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项税额,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没有开工前,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案例分析:某建筑企业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的税收风险分析(1)案情介绍 甲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揽了一条省道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6.6亿元。按合同约定,此合同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且在开工之前,建设方即政府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

请分析政府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的税务处理中的纳税风险。 (2)纳税风险分析 ①相关的税收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的项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②税务处理

案例讲解建筑业增值税的预缴与申报资料讲解

案例讲解建筑业增值税的预缴与申报 一、增值税预缴业务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的预缴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例1:甲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北京。 2016 年10月承接天津市的一项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555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分包款111万(含税价,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为清包工服务,未选择简易计税)。 甲建筑公司应在天津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 税 应预缴税款=(555-111)÷(1+11%)×2%=8万 在本案例中,如果乙公司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假如分包款含税价还是111万的话,甲公司依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款。并且,此预缴行为与甲公司、乙公司如何开发票,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关系。 2.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的预缴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例2:甲建筑公司2016年2月承接河北承德的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206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丙公司分包款51.5万(含税价,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 甲建筑公司应在河北承德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206-51.5)÷(1+3%)×3%=4.5万 在本案例中,如果丙公司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假如分包款含税价还是51.5万的话,甲公司依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款。并且,此预缴行为与甲公司、乙公司如何开发票,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关系。 在预交税金时,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二、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汇总

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 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的规定执行。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8.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 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 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9.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 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简易计税建筑业汇总情况

财税〔2016〕36号文件《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017-04-20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7]58号文件《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如何备案?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文件《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规定:

简易计税的选择范围和法定范围

必须选择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有哪些?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3种建筑服务有哪些?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参考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参考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业常见问题汇总

问题一缴纳营业税时,营业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加上五月份销售额后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 税人资格登记。 因此,虽然缴纳营业税时营业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但如果加上营改增后的销售额,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含本数)的,也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计算公式为:年应税销售额=营业税应税销售额+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营业税应税销售额可按照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的公式进行换算,即:营业税应税销售额=应税行为营业额÷(1+3%)。 举例:假设营改增前,2015年5月-2016年4月,某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应税行为营业额为480万元(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其中2015年6月-2016年4月,连续11个月的应税行为营业额为450万元,营改增后2016年5月的应税销售额为64万,综上,截至2016年5月,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450÷(1+3%)+64=500.89(万元),那么,该纳税人将于2016年5月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并应于下月(6月)申报期结束后40 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问题二哪些应税行为可以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问题三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开具发票? 答复:根据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要求,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问题四一般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否可以选择某一个或几个老项目简易计税?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按项目选择的,因此有多个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某一个或几个老项目简易计税。

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规定及注意事项

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规定及注意事项 税眼看世界2018-07-29 09:16:45 一、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1.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之前 2.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清包工。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注意:是否简易计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非强制性规定。 二、一般计税规定 1.销售额:全额计税。 2.税率:10%。 3.跨地级市预缴。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向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即[(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1+10%)× 2%。 4.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简易计税规定 1.销售额:差额计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2.征收率:3%。 3.跨地级市预缴。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即[(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1+10%)× 3%。 4.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事项 1. 关于建筑企业2018年5月1日以前的预收的异地工程款在5月1日以后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建筑企业2018年5月1日以前收到异地工程预收款,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按11%税率进行价税分离后,采用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18年5月1日以后该工程项目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于11%税率已转换为10%,是否需要对4月预收款按10%税率价税分离后,按照2%预征率重新计算预缴税款,并补足差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关于建筑服务业简易计税方法的8个问题

关于建筑服务业简易计税方法的8个问题 1、我是搞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5月1日以后,能否适用简易计税? 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包括以下三种情形,这三种情形分别为: 一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三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上三种情形使用的征收率为3%。 2、简易计税方法可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答:建筑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可以按规定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填写3%。 3、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问题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4、4月30日之前签定了合同,5月1日后才招投标的项目,是新项目还是老项目?【湖北国税】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如果4月30日之前签定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时间在4月30日之前,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 5、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 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湖北国税】

建筑业简易计税问题

建筑业简易计税问题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建筑业简易计税问题 一、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不能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备注:36个月内不得变更是针对具体项目,不是针对该建筑企业;对于具体建筑企业,既可以有一般计税项目,也可以同时有简易计税项目,但应当分别核算。 二、建筑企业对多个建筑项目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是按项目分别备案,还是可以一次性备案? 关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备案,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里备案一次即可。企业对所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项目,在每个项目建筑劳务收入第一次申报纳税时,将项目备案资料连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 三、对于纳税人有多个建筑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是否允许其就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一旦选择简易征收,全部符合条件的项目都必须适用简易征收方式 按照目前相关规定,可以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按合同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如某建筑

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有两个建筑施工老项目,可以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分包款是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设计分包还是材料分包? 分包仅指建筑服务税目注释范围内的应税服务。 五、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必须以甲方接受简易计税方法为前提条件?计税基数含甲供材部分吗?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除此之外其他甲供材,一般纳税人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属于法定可以选择的范围,至于甲方是否接受应由购销双方自行约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其计税依据为向甲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和动力等物资的价款。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