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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和稳健、不走极端、顾及公众利益

这几乎成了中国微博的常态。孔庆东、韩寒和方舟子几乎是永远的主角。每一次战争中,都有各种“粉”的出现,其后跟进的包括了公知、“五毛”、“带路党”……不一而足。最开始的话题总是被人遗忘,剩下一地鸡毛,等待战火重起。周而复始。当然,许多带V的都怀着浑水摸鱼攒粉丝的快意恩仇。这也是一个名利场。

但是每一场战争,都充满了拍板砖、挖墙角、撬祖坟,出言不逊抹黑唱衰只是初级阶段,人肉搜索曝光隐私才是高级智商。这种种群魔乱舞的情形,制造了一个知识繁荣、言论自由的超级假象。

许多人或真或假地指出“真理越辩越明”,这种讨论有利事实真相的发掘和思想正误的勘别。可惜,中国人,尤其是那些活跃在各类微博、论坛和博客之中的人们,在持续地制造和宣扬这个伪命题的同时,背后却不经意露出中国人在公共生活伦理上根本缺失的悲惨现状。

徐贲就是那个看穿了这惑人妖氛的火眼金睛。虽然是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的英文系教授,但是他对于公共生活有着持续关心和论述,那正是拨开这场迷雾的智慧之光。用他2011年1月出版的《什么是好的公共生活》来对比这种种言论市场的怪现状,便不难看出中国目前的公共生活有多么可悲,多么无聊。

什么是公共生活?显然,我们知道公共生活是相对应于私人生活而言的。在私人生活的场合中,包括家庭、职场、社交等等,我们多数是以真实的个体身份出现的,我们谨守一定的边界和伦理规则,并竭力树立起高尚的自我形象,以求获得良善乃至幸福的私人生活。公共生活呢?徐贲说:公众就是自由地集合在一起,自由地讨论,自由地播散思想的人们。那么,公共生活就是公众集合在一起的空间:实体的和虚拟的。

《什么是好的公共生活》是徐贲过往几年中给媒体所写的174篇文章的集子。我大致给这些文章分了个类,大约涉及到以下领域:教育、言论、政治与选举、社区生活、文艺、道德与法。这些分类可能无法概括公共生活的所有层面,但基本覆盖了其主要层面。

那么,何为好的公共生活?我在书里面没有发现一个直接的回答,但是回答散布在这些篇章的每个角落里。

如果需要概括地说,我觉得他在序里谈到公共随笔时的一段话切中肯綮:“(18世纪英国随笔作家)艾迪生以古罗马作家塞内加赫、文艺复兴作家蒙田为楷模,要以一种平和、理性的写作去影响他的读者,让他们懂得如何自制、温和稳健、不走极端、顾及公众利益……国民性和普遍国民人格往往是融合在一起,是在潜移默化中发生的,启蒙的作用不是发生在惊天动地的‘革命’和‘运动’之中,而是发生在春雨润无声的优化人际交流之中。”

好的公共生活应该由好的制度和好的伦理所共同构成。好的制度作用在于防止和惩戒“恶”的出现,从而使自由、平等、尊严等这些人类的基本社会需求得以在社会中行走;而好的伦理便是个体将这些德行付诸实践,从而形成社会共同的“道德习俗”,从而使社会成为健康的、良善的共同空间。

人为什么需要好的公共生活?人类在走出洞穴之后学会了社会化生存,而19、20世纪的民族自决风潮又确定了民族国家的基本形态。公共生活是将所有孤独的个体联结在一起的纽带。无论网络购物多么发达,也无论一个个体多么“宅”,都难以避免与公共生活产生联系。而好的公共生活不仅仅是一个社会是否富足、健康与幸福的共同指标,而且直接指涉到个体生活的质量与存亡。制度层面自不待说,它往往直接决定着个体的生杀存亡,从伦理层面上而言,公共生活也事关个体的荣誉、尊严乃至生死。一个没有救死扶伤的公共生活伦理的社会,老人会在社区里扑倒故去,儿童会在街头流血死亡。

为什么在各类言论场合中泼脏水、挖祖坟的行为,是一个根本有悖于“真理越辩越明”的伪命题?徐贲在他的后记里又写道:“公共话语是公众的话语,它的基本要求是理性、逻辑和常识判断……艾迪生用写作影响读者,让他们对社会形成一种相对精致、复杂,而非简单、粗糙的感觉和观察,学会以一种开明、平和、深入、令他人愉悦的方式,而非以粗暴对抗和争来吵去的方式谈论共同的话题。”

公共话语的目的,即便是争辩,也乃是使社会朝着一个更加理性和良善的方向行进的。它在于为公众和公共生活建立一种共同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乃是符合人性、尊重传统、彰扬尊严、践行自由、倡导爱与宽容的价值观。它可能是批评的,但其目的乃是使真出现;它可能是尖锐的,但其目的是使真相凸显。

公共话语的行使需要行使人具有公共生活的基本德行。这种德行是对他人的尊严的秉持,是对语言应用的节制,是生发于理性逻辑的推理,而不是仇恨偏执的宣泄。

为什么中国人在公共生活和公共讨论中如此地恶形恶像,面目狰狞?一来我们缺少公共的价值观,二来我们缺少公共的德行。我们争辩的目的从来都不是为了凝聚公共的价值观,而是发挥我的价值观;我们在公共生活中的德行从来不是遵从公共认可的德行,而是我的德行。

是因为什么、从什么时候起我们变得如此堕落,如此卑鄙,如此可憎?

我们的公众素质,从来不亚于那些拥有好的公共生活的社会,比如美国、英国和日本。而是因为我们的公共生活中的其中一个决定性因素的“恶”化。那就是制度因素。

好的公共生活从哪里来?是从好的公共制度中来。恰如徐贲所指出的那样,因为公众发现践行好的公共生活准则,其所付出的成本,远远要高于冷漠的,甚或恶的行为。抄袭者得高分,造假者得荣耀,受贿者得富贵,无事生非者风生水起;勇敢者下地狱,孤高者遭围困,清洁者自清贫,诚实行善者一地鸡毛。“神不正义,人怎么办?”惟有比堕落而已。

可是既然无法逃避公共生活,我们怎么办?好在我们有常识。常识如:人不应该作恶,不应该见死不救,不应该欺凌他人,不应该贪人钱财,应该自由而不受压制。这些常识不构成公共生活的全部,也不构成制度本身,但是,常识是通向好的制度,通向好的公共生活,通向好的人类生活的途径。

浅析公众参与原则

浅析公众参与原则 摘要:公众参与这一环境管理与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因其抽象性造成适用上的不便,甚至使得其在立法与实践的诸多环节都处于尴尬境地。那么,这一体现环境人权、贯彻民主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原则,如何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呢?本人试从环境权的角度进行解读,集中阐释了环境权对公众参与原则实现的促进及基础性作用,并就相关的立法问题尤其是公众参与原则的最终实现提出立法完善的意见。 关键字:公共参与原则环境权立法完善 环境资源作为最为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显著的消费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其与每个公民密切相关,因此公众参与这一民主性原则必然成为环境管理及现代环境立法的一项基础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根源于环保事业的全局性,其核心内容为所有公众有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参与环保事业。 然而,公众参与原则这至关重要的民主原则不应单纯具有宣言性质、体现为抽象的指导意义,更不应是“空中楼阁”,其坚实的根基应该就是公民的环境权。下面我将从三方面就此问题进行论证。 一、环境权的崛起与公众参与原则的发展 环境权理论的崛起大大促进了公民参与原则这一环境管理和立法的基本原则的发展与具体化。环境权的讨论和研究始于上世纪60年代。最引人注目的是1972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个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该宣言的签署通过,标志着环境理论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 环境权理论的产生一方面是战后人权意识的觉醒和人权运动高涨的结果,同时又是摆脱公害救济理论困境的尝试。环境权是“为了保护环境不受破坏,我们拥有的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的环境权利;基于此权利,对于那些污染环境,妨害或将要妨害我们的舒适生活的行为,我们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以及请求预防此种妨害的权利。”故而,不论是“我们拥有的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的环境权利”抑或“我们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以及请求预防此种妨害的权利”无不体现出了公众参与的原则。环境权理论至今仍是环境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此理论的崛起促进了公众参与原则的实现。 二、环境权的确立是公众参与原则的实现的基石 环境权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优良环境享有权,即公民有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公司关键岗位人员任期履职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经营绩效,加强企业管理和廉政建设,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党政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其它高管人员的离任、任中审计,按照证监会、省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规定执行,公司审计部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是指公司所辖各级分公司、子公司、独立项目部(以下简称本企业分、子公司)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关键岗位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项目)决策产生的影响及生产经营过程中规范经济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任中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本届任期为审计时限,任期超过三年的以最近三年任期为审计时限。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三年一任期为审计时限。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其他年度和延伸其他相关单位。 第五条行政、财务负责人员任职期满和离任之前,原则上均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对因特殊情况未经审计而离职的关键岗位人员,不解除其经济责任,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审。 第六条审计范围: 一、行政、财务负责人任职期届满或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本企业分、子公司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出售、拍卖等重大经

济行为,以及发生严重经营亏损、巨额资产损失等财务异常情况的,应当先行安排经济责任审计或及时进行专项审计; 三、企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届中考察、年度考核、群众举报等情况下,以及在本企业连续任职满三年以上,,可以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安排任中审计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安排通过,由审计部具体组织实施审计。 第七条审计组织与程序:审计部在审计五日前,向被审计企业及负责人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企业收到通知书七日内,如实向审计小组提供资产盘点、债权债务等有关资料;企业负责人应按要求,写出本人任职期内本单位生产经营、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书面述职报告。其余审计组织与程序按《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八条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有关制度规定情况,本企业各项制度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是负责人任职期间对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二、任期内资产、负债、权益和经济效益的真实性,以及内控制度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三、任期内经营目标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各年度经营责任书或年度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四、任期内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收入、成本核算是否真实、有无虚盈实亏、截留利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五、遵纪守法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财务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甚至威胁到了我们正常的生活生产,环境并非“无主”,它是全世界人类的共同财产。为了维护环境质量,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公众广泛的参与进环境保护中来。此时公众参与原则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作用凸现出来。但现实中,公众有效的参与环境监管还存在不少的困难。本文将就此探讨一下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缺陷及其制度的完善。 关键字: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不足与完善 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精髓和灵魂,目的是通过公众监督,把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降至最低。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参与的原则,是民主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公众参与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等待完善。 一、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必须依赖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有权参与解决生态问题的决策过程,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管理管理部门以及单位、个人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i]。一些学者也称其“环境民主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和“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内容。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核心所在,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作为环境法原则之一的公众参与原则越发显得重要。公众参与原则起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二战后随着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不容忽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公害事件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对生存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1969年美国的《国际环境政策法》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并予以实施;1972年后更多的国家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肯定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并开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实践。1992年《21世纪议程》里相近的阐述了公众参与的内容,其后的许多国际法文件也都强调了公众参与在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公众参与原则的主要内容主要有:第一,立法赋予公众监管环保的权利与义务,确立环境权。公民的环境权指公民有权在适宜的、舒适的环境这生活,是一项基本权利。,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控告。” 第二‘营造环保氛围、加强环保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与法制概念。环保事业起步较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比较缺乏,只有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认识到,环境的好坏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才能树立起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的良好社会风气,把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

浅谈经济责任审计中投资审计的切入和结合

浅谈经济责任审计中投资审计的切入和结合 方丽强(浙江省建德市审计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市政交通、环境保护、民生保障、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以解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与此同时,对上述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也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各部门、单位的重要工作之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也就不仅体现于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管理责任,更体现于对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和管理责任,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也不可避免的涉及了更多的投资审计内容。因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切入并结合投资审计,才能客观、全面的反映问题,有效地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 一、领导干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存在的问题 作为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在项目投资建设的各个环节,往往承担着决策、审批和管理的职权。与之职权相应地,领导干部也应作为主要责任人为其作出的决策、审批和管理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领导干部还应作为第一责任人。然而,由于部分领导干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识上存在着盲点,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往往有着急功近利的思想,以及任意决策、随意审批、疏于管理等行为,导致了政府投资的极大浪费。从近几年审计情况来看,由于领导干部的责任导致政府投资浪费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现象: 一是项目立项缺乏必要论证,任意决策,导致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为官一任,造福四方”,这本是一件好事,但部分领导干部却急功近利,急于通过项目建设来为自己树丰碑、立政绩,于是绕过了必要的项目论证,仅凭个人决策就开建工程。有些项目即使举行了论证会,但由于事先领导定了基调,论证也仅仅形式而已。于是,一些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纷纷出笼,最终非但未得到群众的认可,还造成了政府资金的极大浪费。 二是项目建设违反规定程序,先建后批,导致项目搁浅、投资浪费。随着国家对项目投资中环保、土地、规划等事项审批的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都必须严格按程序先批后建,否则就很容易因为审批事项搁浅而导致工程搁浅。例如,某固体废物垃圾处理中心项目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即行开建,在投入资金1700余万元后终因上级有关部门的叫停而搁浅停工,最终项目撤销导致前期投入的政府资金全部浪费。 三是项目管理不规范,投资控制不严,导致项目投资非正常增加。虽然近几年各级政府不断出台各类项目管理规范性制度,进一步强化了项目监督管理,但审计中仍发现有些工程无立项、无概算,导致投资控制无据可依;少数项目未进行招投标或是虚假招标、转包、违规分包;有些施工合同签订不严谨,存在漏洞,导致政府资金的损失;少数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中未严格审核工程变更,甚至随意迁就施工单位的变更申请;有的工程由于建设过程中管理不善,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工程无法交付使用,或远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就破损重修。 四是财务核算管理不规范,导致项目资金被随意挤占、挪用、滥用。部分项目未建立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项目支出审批不严,甚至有骗取、套取项目资金行为;一些项目未按国家规定的基建会计制度进行项目投资财务核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使项目投资成本数据不准确,资产交付不清晰;少数项目业主单位将项目资金当做“唐僧肉”,随意挤占、挪用、滥用,甚至使用项目资金大发奖金、补贴等。 上述项目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履职情况的手段,经济责任审计是无可回避的。但由于项目投资过程异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需要专业的人员和专业的知识才能完成审计任务,而这正是投资审计的优势。 二、投资审计切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可行性和切入点 (一)经济责任审计与投资审计有着共同的审计目标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投资审计的目的是规范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两者看似毫不相关,但实际却有着共同的目标,即都是为了保护“人”的安全和“资

斯密对个人利己主义与公众利益相结合的阐述

斯密对个人利己主义与公众利益相结合的阐述 一、利己主义是交易的动力 斯密的个人利己主义主张服务于其所推崇的自由经济,他在《国富论》里论述分工时写道:“一切商品交换都是参与者的自利动机推动的,每个人都是按最有利于自己和最可行的方式来选择职业与分工的”,“我们我们每天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于屠户、酿酒师、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这句话说明,每一个经济人都有自身的利益,因为自利,他就必然要求他的财产边界与他人、他利的财产边界清晰。斯密在分析问题时,将“利他心”搁置一边,把利己心看作是驱动人们生产和交易的根本和有效动力。 显然,斯密认为,在经济自由的环境下,人们的活动都是受利己心驱使的,“自利”是人们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 二、公共利益的实现依赖于个人利益的满足 斯密在《国富论》中申明,他的模型即经济自由主义将带来“普及到最下层人民的那种普遍富裕”。“社会下层阶级生活状况的改善,对整个社会来说是有利还是有害呢?这个

问题的答案非常明显。在任何社会,下层阶级的人数都占整个社会的大多数,对社会大多数人有利的事情那个,绝不能对整个社会有害。而大多数人陷于贫困状态的社会,绝不能说是繁荣的社会。” 按照斯密的自由模型,如何使底层人民富起来,关键在于“自由”与竞争。斯密认为商品经济中市场力量和价值规律的作用,只有在充分的自由竞争中才能实现。竞争越是充分展开,价值规律越能充分发挥作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就越有协调的可能;而限制竞争,保护独占,这种对立必将加剧,国民财富的增长和社会福利的增进势必受到阻碍。 在论述他人的利益如何获得时,仍然是从自利的原则出发的。在这里,斯密暗含了一个假定,即人们对于改善自身利益的利益的兴趣远高于改善他人利益的兴趣,人们之所以从事经济活动,发生交易行为,是因为在交易中遵循自由的原则,能给双方都带来好处。他指出“一个自利主义者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他盘算的只是他自己的安全和他自己的收获。在这种场合,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通过追求自身的利益,也经常促进社会利益,而且比他真正有意去促进社会利益时来得更加有效。” 斯密认为,人们为改善个人利益所作出的努力会自动地促进公共利益的发展,他是这样论述的:“由于每个个人都

公共政策与公共利益

论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 摘要:作者从分析公共政策的本质出发,提出必须坚持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同时对何谓公共利益进行了简单阐述,并分析了政府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最后认为要有效地保证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必须建立有效政府,正确处理各种利益间的关系,强化组织建设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等。 关键词:公共政策;公共利益 一、公共政策的本质及其公共利益取向 后行为主义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从其政治系统分析理论出发,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有权威的分配”。换言之,“一项政策的实质在于通过那项政策不让一部分人享有某些东西而允许另一部分人占有它们”。这一定义突出了3个思想:1.制定公共政策是为了价值分配;2.分配的范围是全社会;3.分配的影响力具有权威性。很显然,这种理解是从政治学原理的角度出发,强调的是公共政策的分配功能。 这里关于“价值”的理解是最宽泛的,它包括了一切有用的资源。但由于“价值”这一概念本身就是比较含糊的,因此“为免于对‘价值’一词有宽泛的理解,同时又能突出公共政策的本质,不如把‘价值’改为‘利益’”。即公共政策的本质就是社会利益的集中反映。 对于公共政策的利益取向问题,一般有三种观点:第一是公共利益取向,即认为公共政策应代表公共利益;第二是团体利益取向,即认为公共政策是各个利益集团相互斗争、妥协的产物;第三则是个人利益取向。 那么公共政策究竟应该致力于哪种利益呢?安德森认为,“政府的任务就在于增进和服务公共利益”。凯尔曼也指出:“政府的功能之一,就是用公共精神教育人,更多地发挥人的主动性,使公共精神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占优势。”有人认为公共政策过程,就是政府针对从利益觉醒到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从利益差距的扩大到新的利益矛盾的产生,不断来调整现实利益关系,实现公平分配以及努力增进公共利益的过程。还有人认为作为政府管理社会的基本制度规范,公共政策的存在象其他一切构成相互依存社会关系的公共规范一样,其对社会的凝聚和对社会行为的调节,有赖于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满足和实现。如果说政策是联结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问题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该问题源于上世纪60年代,是人类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总结出来的。随着《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等全球性法律文件的相继出台,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问题引起了我国学者的研究兴趣。目前,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存在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不仅在概念上表述不一,而且在参与主体及内容的界定上也存在分歧,尤其缺乏对这一原则进行深入的理论剖析。由此,本文的第一部分就该问题的概念进行说明。公众作为推动环保的一支重要力量,它的兴起离不开市民社会的建构,市民社会的孕育有助于人们思想观念的解放、民间社会团体的形成,从而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思想观念上的重要准备,为公众参与成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提供了理论前提。再次确立公众参与原则也是保护环境权这一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在探讨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建议。本文在肯定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有关环境法参与原则的立法现状,对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体现与实施机制上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弥补缺憾的完善设想。以及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原则的实施机制。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原则 【Summary】 A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ecological damage is serious, environmental laws of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matters of principle is more and more people's attention. the problem lies in the sixties, the last century is constantly developed in practice, to sum up. As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environment and the 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of global legal document, environmental laws i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matters of principle was a scholar's study interest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china's scholars to this study is much thinking, not only in conceptual terms, and in the body and the contents of the divisions, especially the principles of the theory. it also Thus, the first part of the problem of concept in promot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public as an important force, its rise from the public social constructionism, which helps people of the concepts of liberation,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o provide ideas in preparation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laws have become a theoretical basis. To establish the public to participate in the same principle is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to the basic human rights of the natural requirements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discussing the principle of basic theories of this paper analysed our environments for the public to participate in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problem and to improve our environment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principle of legislation. this proposal in principle is that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laws on the basis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which combines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laws in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the status quo, To the public to participate in the principle of legislation and enforcement mechanism reflects the inadequate and made some support the idea of perfection. and to improv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Keywords】 Environmental law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principle 目录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已有十多年的历程。以来,审计年代末实施离任经济责任80我国自上世纪摘要: 但在离任审计中,逐步走向完善与成熟。摸索阶段,离任审计从探寻、在此期间, 针对当前领导干部离任审也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并对加强和规范这一项新的审计工作提出了计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些建议及对策。 离任审计;廉政建设;经济责任关键词: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概述1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作用1.1 干部离任审计是指在各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在其任期内提升、调任、 合法性和业务管理的真实性、退休时对其在任期内经费收支管理、辞职、免职、 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的权威认定。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定期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种形式, 任期审计为基其中以定期审计、重点审计和离任审计四种形式,任期审计、计、 离任审计为进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干部的经济责任。以离任审计为重点,础, 符合当前的官员选拔和任免制公正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一步客观、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考核的渠道。同时也拓宽了干部监督、度, 以下几个方面; 有利于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用干部(1)

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还可以卖官的问题,要官和买官、可以有效地防止跑官、 可以最大可能地消除经济指标中的的管理思想。”庸者下平者让、能者上、“体现 不良现象的恶性循环,”官出数字数字出官、“防止泡沫成分,有利于加强干部监 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 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离任审计立足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2) 而且审计涉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既对事又对人,落脚点在于查明个人经济责任, 有利于揭露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往往能够发现年度财政、一般较长, 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离任审计着眼于防范,另外,和惩治腐败分子。有利于发 漏洞,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了廉政建设。财务管理现 核实了家底,客观公正地鉴定前后任的经营业绩。离任审计立足领导干(3) 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一方面能够摸清 尽缩短适应期,明确工作思路,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家底, 事实上也就划清了前后任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离任者的经济责任,快进入角色; 的责任,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促进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法纪,依法管理经济,避免和减少因决策失(4) 误带来的经济损失。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内容1.2

公共利益概念及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概念及法律界定 公共利益长期以来作为政治、法律领域所争论的核心概念,它往往被 视为权力正当性的来源、行为价值判断的基础、法律保护的目标,而 被人们所广泛引用和信仰。不过,公共利益究竟是什么却一直缺乏明确、一致的观点,它被形容为一个空瓶子,在不同的时期承载着不同 的内容;它的边界和内涵可谓人言人殊,角度不同而见解各异;它更 被视为一个虚空的概念,即没有人相信公共利益的存有,除非它符合 自己的利益。正是因为公共利益的抽象、动态和不确定,使得公共利 益的法律界定成为学界与实务界所争论的一个难点、焦点问题。 不过,目前法学界对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研究多倾向于叙事宏大的价 值分析和逻辑判断,法律实务中的界定角度也往往侧重于定性分析和 规范界定,忽视了对公共利益的定量分析和实证界定,这使得公共利 益法律界定的制度设计与运行既缺乏一定合理性,又难以提供一个具 有操作性的立法和司法标淮。 因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体现着对稀缺资源的权属划分,其界定的过 程反映着行为主体的动态博弈,因而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研究不仅需 要概念辨析和价值判断的宏观、静态、定性研究,更加需要进行利益 衡量、行为抉择的微观、动态、定量分析。正如著名公共政策研究学 者休斯所言,"相对于含糊不清的公共行政理论来说,经济学理论是精 确的,具有可预测性的,经验主义的,并且是建立在解释人们如何行 动的激励理论之上的"。据此,本文尝试以法律经济学作为主要分析工 具来对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加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为什么要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界定 (一)公共利益法律界定的现状 尽管公共利益一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出现的频率很高,众多法律规 范开宗明义地阐明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因为现行法律对公共 利益缺乏清晰界定,使得对公共利益的合法界定成本高昂,障碍众多,

浅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摘要】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公众参与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指公众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在探讨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建议。 【英文摘要】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the ecology destroy is serious day by day,the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obtains more and more values.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activities that the public have rights and interests to equally participate in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decision-making,law enforcement,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etc. based on discussing the rationales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This article has analyzed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and its existing questions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and proposed the legislation suggestions to consummate them.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权;环境保护 【英文关键词】public participation;right of environment;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来愈严重,如酸雨、臭氧层破坏、全球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锐减、土壤退化的加速、淡水资源的枯竭与污染、森林面积急剧减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等。而治理的速度似乎愈来愈赶不上破坏的速度,除了人口过多、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太小、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太落后等多种原因以外,从更深层次上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 就是公众参与程度太低。 公众参与是公众对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参与。参与的主体是公众,一般意义上的“公众”是众多分散个人的集合,是政府为之服务的主体群众,是一个群体概念。但凡涉及到社会经济活动的事情,真正的主体就应该是个体的人。因而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也不应该是抽象概念下的公众,其应该强调个体。公众参与是发达国家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境权 益相关的一切活动。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信托理论 在19世纪60年代以前,人们基本上只把环境要素当作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看待,而对其生态属性却知之甚少。兼之由于大多数环境要素具有不可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的特性,法律没有将其纳入调整范围而予以保护,事实上,政府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基本上是持放任的态度。这直接导致人们出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而对环境进行掠夺式开发和利用,从而使环境质量不可逆转地恶化。美国法学家萨克斯教授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的理论。他认为,鉴于空气、水、阳光等环境要素之于人类生活不可或缺,我们应该摒弃将环境要素当作“自由财产”的传统做法,使其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将其视为全

2016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本

2016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本 导语:简要说明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立项依据/背景,审计工作时间及方式,审计内容及涵盖的空间/时间范围和重点,所采取的主要审计手段/程序及所受到的重大范围/手段限制等;并明确被审计单位责任和审计责任 主送单位:单位主管领导或审计机构 [审计背景段]根据XXX会议决定/文件规定/年度计划(进行审计的原因/依据),公司审计部组成以YYY为负责人的Z人审计组,于200X年XX月XX日至YY月YY日对XXX(被审计人)200X年XX月XX日至YY月YY日(审计涵盖的时间段)担任YYY(被审计单位)ZZZ(职务)期间的任期经济责任/财务收支情况/物资采购内控专项等(审计内容)进行了现场审计/送达审计(审计方式)。 [工作情况段] 本次审计的范围包括XXX总部及其下属YYY、ZZZ等W个机构,审计的重点是XXX(被审计人)担任YYY(被审计单位)ZZZ(职务)期间的财务指标和经营绩效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重大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益性,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效果,存在的潜在风险或遗留问题,以及廉政情况等(简述审计目标,此处所列为一般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本次审计组重点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监盘实物、函证往来款项,以及核对业务和管理记录、外部信息等审计组认为必要的程序;但由于XXX等原因,本次审计组未能进行YYY等审计程序/未能获取ZZZ等审计证据(详见本报告最后重要事项说明部分)。 此处涉及的问题是如何详略得当地阐述审计工作情况,如具体的审计内容及范围、实际实施的审计手段/程序及过程,审计遇到的重大范围/手段受限等。 解决建议:根据本次审计的内容、范围或实施的手段/程序是否特殊(相对于报告使用人对其的了解程度),以及这些审计情况(特别是遇到的重大范围/手段受限情况)是否可能对报告结论产生重大影响而定: (1)如属一般性的审计,且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审计范围/程序受限情况不足于对报告主体内容产生重大影响(仅可能在局部或极端情况下产生影响),则此处宜简略,且仅需在报告最后重要事项说明部分补充说明审计遇到的重大审计范围/程序受限情况。 (2)如属针对某一方面内容进行的专项审计,或根据预定目的在审计过程中采取了非常规式的或大工作量的审计手段/程序(如专项稽核、外部调查等),或审计遇到的重大范围/程序受限可能对报告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则此处宜较为详细,并说明重大范围/程序受限的情况及原因,以便报告使用人预先清楚地了解本次审计的针对性和局限性。

辩证处理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我是依安县局的孙忠友。首先感谢市局领导为我们提供的这一相互交流和相互学习的机会。我演讲的题目是《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正确处理公众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关系》。 在我们日常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经常会碰到如何处理公众利益与企业利益关系的问题。一方面,人们对药品的需求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的商业活动来实现的,如果没有对市场主体正当利益的必要保护,就无法满足公众的用药需求,就无法实现公众的利益;另一方面,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征,决定了企业利益只是少部分人的利益,不可能天然地代表群众利益。这样,在实际生活当中,公众利益与企业利益就成了同一矛盾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这种对立,在一定条件下甚至会演变为激烈的矛盾冲突。 所以,我们要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用辩证的方法看待问题,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我认为企业利益必须服务和服从于公众利益 科学监管理念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也就是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为根本,这也是我们开展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是我们党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所决定的。具体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三点:第一,公众利益具有至上性。“群众利益无小事”,药品

安全关系到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切身的利益,当然是天大的事,必须置于企业利益之上,当公众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时,毋庸质疑,我们必须坚决维护公众利益而放弃企业利益。第二,公众利益具有普遍性。我们监管工作的目的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心健康,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乡村;无论是年逾花甲的老人还是萌动无知的儿童少年;无论是殷实的富贵阶层还是清贫的弱势群体,用药安全都应该得到切实保障,决不允许假劣药品坑害任何群体的利益。第三,公众利益具有长期性。药品安全工作是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其保障水平需要不断提高和完善,监管工作决不能一劳永逸,决不能有半点松懈。 所以,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毫不动摇地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决不允许在纷繁复杂的利益纷争中因维护少数人的利益损害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 那么,是不是说在监管工作中就不顾企业的利益了呢?当然不是! 我们的监管工作决不会排斥企业正当的利益,相反,促进地方医药经济的发展恰恰是我们监管要达到的目标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经济行为,只要不损害公众利益、不损害集体利益,不违法违规、不损公肥私,不以商业贿赂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就是正当的商业

如何进一步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如何进一步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作者:朱钢桥 现代审计 2019年08期 一、深刻认识开展领导干部任中审计的意义。任中审计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离 任审计基础上的发展和创新。我认为,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是开展 任中审计,前移监督关口,有利于使审计监督领导干部常态化。由于多数领导干部长期在 此一岗位任职,缺少任期内经常性的审计监督,容易使一些小问题酿成大错误。针对离任 审计时效滞后的问题,在坚持“逢离必审”的同时,逐步增加任中审计的比重,前移干部 监督关口,可以构筑起预防腐败的“防火墙”。二是开展任中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使审 计监督成为领导干部经济行为的“矫正器”。过去的离任审计,往往是大面积调整干部前,尤其是在班子换届年份,时间紧任务重,审计质量难保证,一些经济问题难以发现。有的 新任领导存在“新官不理旧账”的思想,审计难以落实。开展任中审计,不仅可以提高审 计质量,而且还可促进审计决定的落实,整改不到位不放过,从而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 廉洁自律意识,促使他们时刻绷紧廉政这根弦,自觉接受监督。三是开展任中审计,发挥 监督效能,使审计结果得以充分运用。审计是手段,运用是目的。只有将审计结果运用好了,才能让任中审计成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金钥匙”。过去开展离任审计时,对领 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重视不够,由于审、用脱节的问题比较突出,审计结果未能充分 发挥监督效能。开展任中审计,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让审计结果真正成为 监督、管理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把握审计重点,选好审计对象。任中审计时可以重点把握以下四种对象:一 是有信访反映且经初步查证确有经济违纪违规行为的领导干部,必要时将之列入审计计划,及时进行审计;二是对那些发展潜力大的年轻领导干部,特别是对拟提拔的领导干部,通 过任中审计,既能发现人才,又能加强监督;三是对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有财政资金 分配权、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给予重点关注,而 对经费、人员较少的部门只需实行离任必审;四是对在同一工作岗位满三年以上的领导干 部的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三、丰富审计内容,创新审计方法。审计内容要突破传统财政财务审计的内容, 如对党政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应主要包括六项内容,即:财政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债务情况,个人廉政情况,领导干部应 负的责任情况;部门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应主要包括七项内容,即: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债务情况,下属单位情况,个人廉政情况,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情况。审计方法要不断创新,采取深入被审计单位,以座谈会、 个别谈话、问卷调查、内控制度的测试、抽样和延伸调查、突击盘点货币资金等审计方法,切实做好六看,即:看被审计单位的会议记录和纪要、看制订下发的各种文件、看重点资金、看各项工程和重大项目、看同下属单位及相关部门经济往来、看各项规章制度,努力 做到“死账活查”。并做到“五个结合”即:任中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任中

如何理解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之比较 ——如何理解社会公共利益 【摘要】:经济法属于社会法领域,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形式,任何人都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或者义务。这就使得作为经济法原则之一的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越发重要。如何理解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众说纷纭的,笔者则通过比较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来探讨一下何为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个人利益 【正文】: 传统上将法律分为两类,即公法与私法。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法律的发展,对法律有了重新划分,即公法、私法与社会法。何为社会?根据目前学界对社会的理解,社会是人类生存的共同体,是以人为主体,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以社会关系为内容,以一定的文化为主要模式组织起来并在各种社会规范控制之下的共同体。①社会法是区别于公法与私法的法律,是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倾斜保护的法律。传统上一直强调个人主体、国家主体,而今,“社会”一词频繁出现,与社会相关的词汇、概念、学科也日益受到重视。社会公共利益除了在经济法中被深入探讨,也和民法、刑法、社会学等等息息相关。 一、社会公共利益的定义、特点和内容。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在刑法中,提到“公共”时,通常是指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法律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语义可以理解为社会公众基于社会经济发展企求满足的要求、愿望或需求。它具有社会性、公共性和整体性等特征。②李昌麒教授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广大公民的利益。这里的“广大”,一是指范围上的广大。这种“广大”既有全国性的广大,又有地区性的广大,其外延取决于特定法律、法规的使用区域。二是指时间上的“广大”。此种“广大”既包括生活在地球上的当代人、也包括未来将生活与地球上的人们。③ ①薛克鹏,《经济法的定义——社会公共利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07月第1版 ②冯宪芬,《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思考》,《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09年7月第29卷第4期 ③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培训讲学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自然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民有权参与并平等地进行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民主、环境法治以及环境正义等环境基本价值的具体体现,对于监督政府守法、保障环境法的良好实施以及推进环境保护活动的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已经成为西方许多国家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例如美国20世纪70年代颁布的《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法律中对公众参与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国际环境立法方面,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明确规定:“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每一个人应当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公众参与原则也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务院1996年8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民间社团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此规定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态度和政策。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具体的法律要求首次出现在1998年的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在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得到进一步的明确。2006年2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使得公众参与原则的实施更有法律保障。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是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介绍公众参与原则的法律价值体现。第三章在于介绍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保护法律中的体现。第四章论述我国环境法律中有关于公众参与原则的规定及其不足之处。第五章主要是论述对完善我国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措施。 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来愈严重,如酸雨、臭氧层破坏、全球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锐减、土壤退化的加速、淡水资源的枯竭与污染、森林面积急剧减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等。而治理的速度似乎愈来愈赶不上破坏的速度,除了人口过多、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太小、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太落后等多种原因以外,从更深层次上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参与程度太低。 公众参与是公众对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参与。参与的主体是公众,一般意义上的“公众”是众多分散个人的集合,是政府为之服务的主体群众,是一个群体概念。但凡涉及到社会经济活动的事情,真正的主体就应该是个体的人。因而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也不应该是抽象概念下的公众,其应该强调个体。公众参与是发达国家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 公众参与原则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我国公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宪法依据。早在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就已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为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第13条均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21世纪议程》明确提出“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由上可知,我国的立法在许多方面不够完善:首先,就环境的知情权而言,“人们有权知道环境的真实状态”这一权利应在立法中得到确认;其次,就公众监督污染企业和环保主管机关而言,我国公众参与的法律基础亦相当薄弱。最后,就政府提升公众的环境意识而言,和其他国家相比,虽然《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但仍欠缺相关的配套规定,实际运作上亦然。这导致除每年在“地球环保日”、“植树节”等重大节日环保机关会走上街头或通过媒体做一些宣传之外,平时缺乏与公众近距离、深层次的沟通。具体表现为:其一,现行立法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基本上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参与,即末端参与。这与公众参与的根本性质有很大差距,与实现环境法目的所要求的公众参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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