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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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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残疾人就业

【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厦国税函﹝2008﹞100号

【发文日期】2008-07-18

【实施时间】2008-07-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7〕92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文)的精神,现就落实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福利企业资格确认和增值税退税管理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知照执行。

一、关于福利企业资格确认的办理

(一)企业办理资格确认需提交的资料及时限

1.民政福利企业(当年新办的福利企业除外)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福利企业资格确认。办理时需提供的资料为上年度如下资料:

(1)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意见;

(2)企业用工工资表(包括残疾人和正常人);

(3)残疾人证书(复印件)。

2.当年新办民政福利企业应于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意见书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福利企业资格确认。办理时需提供的资料为当年如下资料:

(1)当年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意见;

(2)企业生产初期的用工工资表(包括残疾人和正常人);

(3)残疾人证书(复印件)。

(二)资格确认的流程

为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对福利企业资格确认及时限,原则规定如下:企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文书受理窗口对企业报送的资料的完整性等当场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传递给主管的税源管理科(含税务分局,下同),主管税源管理科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后,提交给分管局长,分管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三)审核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准确计算纳税人全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对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的优惠政策等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并加强监督与管理。

二、关于增值税退税的办理

(一)关于退税办理流程及时限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文书受理窗口对企业报送的资料的完整性当场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传递给主管的税源管理科,主管税源管理科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后,传递给税政科,税政科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成后,提交给分管局长,分管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二)企业需提交的资料(提供当期的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

4.纳税人为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记录;

5.纳税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企业用工工资表(包括残疾人、正常人);

(2)残疾人证书(复印件);

(3)纳税人兼营符合规定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业务的,应提供选择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书面申明书。

7、上述资料在办理资格确认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不再重复报送。

(三)加强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管理

按政策规定认真核实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及安置残疾人是否符合退税条件等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变动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及数据维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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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 法》的公告 【标 签】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管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发文日期】2016-05-27 【实施时间】201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为规范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7日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增值税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请后,查询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符合信用条件的,审核计算应退增值税额,并按规定办理退税。 第九条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第十条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

上海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终审稿)

上海残疾人优惠政策一 览表 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看看您的企业雇佣残疾人员工的意义: 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上海共有各类残疾人约万,占全市人口总数的%。 由于身体机能的部分缺陷或缺失,以及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误解和能力的不认同,残疾人在择业和就业过程中一直面临这巨大的障碍。没有工作,对残疾人来说,不仅意味着基本生活的难以维系,更意味着他们的社会价值将不能得到实现。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帮助残疾人获得适合自身的就业岗位,不仅是社会关心关怀残疾人的一种表现,是残疾人改善生活提高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更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社会文明成果的享受者,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帮助他们加入到我们的队伍中来。

? 了解一下您企业的法律义务: 2007年2月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在职职工%的比例安排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就业,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 上海市政府82号政令,即《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规定: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安排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就业(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安排一名盲人就业,可按两名残疾人计算。如果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的比例,应当按本单位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新政策解读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解读 1.缴费人及缴费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费款计算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 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2)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执行口径: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出具《湖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并实时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北京市残疾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 残疾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构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 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

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相关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相关政策 一、哪些单位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义务人? 没有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需要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申报征收残保金时安置的残疾人持何证件判定?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 三、安排多少残疾人就业才是符合规定的呢?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应当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本单位安置残疾人人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达到安排比例,则不用缴纳残保金。 四、什么情况才能视作是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安排的残疾人就业。 四、残保金具体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残保金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发文日期】2007.06.15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条款失效 【分类号】Z-3-2 【税种】综合税收政策 【级次】专项综合政策 【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7〕92号 【正文】 注释: 条款失效。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

残疾人集中就业、辅助性就业与税收减免政策解读自测题

残疾人集中就业、辅助性就业与税收减免政策解读自测题 第1题 辅助性就业机构因其()和福利性,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可以享受比福利企业更多的扶持政策,包括用地、资金扶持等。 A.低利润性 B.非营利性 C.政府认可 D.义务性质 标准答案:B 第2题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对盲人按摩机构安置的残疾人人数降低要求为不少于()人 A.4 B.5 C.6 D.7 标准答案:B 第3题 ()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势,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A.自主就业 B.辅助性就业 C.强制就业 D.双向选择就业 标准答案:B 第4题 残疾人集中就业(广义):用人单位中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以上(也包括“辅助性就业”) A.25% B.15% C.10% D.5% 标准答案:A 第5题 《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目标是到2017年所有市辖区、到2020年所有县(市)应至少建有()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A.1

B.2 C.3 D.4 标准答案:A 第6题 目前我国针对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政策和法律有() A.《企业所得税法》 B.《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C.《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D.《残疾人雇佣促进法》 E.《残疾人基本法》 标准答案:A,B,C 第7题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主要调整的内容有() A.税种(营改增) B.退税标准 C.享受税收优惠条件 D.增加为安置残疾人缴纳生育保险的要求 E.删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要求 标准答案:A,B,C,D,E 第8题 福利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 A.安置残疾人连续18年下滑 B.市场经济体制下,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福利性体现不足 C.残疾人集中就业产品实行政府优先采购等保护性政策至今无法落地 D.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E.辅助性就业冲击 标准答案:A,B,C,D 第9题 《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主要扶持政策有() A.用地扶持 B.资金扶持 C.表彰扶持 D.劳动生产项目扶持 E.税费扶持 标准答案:A,B,D,E 第10题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面临的主要困难() A.工作对象的限制

残疾人就业政策-上海

单位残疾人就业政策 优惠政策中“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一、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相关条件 1、对象 第三条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2、企业要求 第四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3、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协调委员会)委托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已申报单位的职工人数和残疾人所占比例进行审核、确定。 本市各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所占比例的年度审核统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4、单位人事或劳动工资部门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单位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情况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①上年度单位《劳动情况》表;

②上年度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 ③单位残疾职工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含《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和残疾职工名册; ④单位残疾职工年度《上海市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5、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在单位申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对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确定。 (二)、相关规定及要求 1、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1.6%比例的单位,由市协调委员会委托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超过1.6%比例的单位,按市协调委员会规定给予奖励。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根据超比例的人数,每年的9月由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报市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全市平均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标准的一定比例,由市协调委员会确定。 3、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单位,应逐步安排残疾人就业,直至达到法定比例。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可按原有操作办法,对残疾人进行求职登记,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 4、残疾人就业未达到 1.6%比例的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暂时有困难的,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超过比例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 5、单位在每年的5月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单位未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单位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情况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作无残疾人单位对待,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对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足额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在每年6月1日起向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返回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有人数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带好以下材料: ①返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报告; 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缴费凭证(结算表)和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在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返回手续。 8、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发票管理的22个问题(厦门国税122366)(老会计人的经验)

发票管理的22个问题(厦门国税122366)(老会计人的经验) 1、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因此,其他个人为自然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然人提供出租不动产以外服务时应如何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规定:“二、报送资料取消原则 …… (二)对各地税务机关已纳入实名办税的业务,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可不再报送,……” 3、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保险代理服务收入应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可依法委托保险企业代征。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等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是否有规定只能开具中文?单位开kg可以使用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

现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分析概要

1 现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当前形势发展需要,在充分调研和试点推行的基础上对《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及福利企业的其他相关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从基层税务机关的执行情况分析,这次调整是切合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客观形势的变化的实际的,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强化征管、堵塞漏洞。 一、当前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政策的企业范围:原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仅限于民政部门、街道、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或集体民政福利企业,其他类型的企业则不能享受,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那些安臵了残疾人的非民政福利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了政策适用不公平的问题,同时也制约了残疾人的就业谋生之路,因此,现行政策将享受税收优惠的面扩展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也包括外资企业。 (二)安臵比例与退税幅度:原政策以安臵“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作为福利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且只有达到50%以上才能全额返还增值税,否则只能以不亏损为限部分或全部返还增值税,这就导致那些安臵残疾人较多,但规模大、职工总 2 数多,以致达不到比例下限的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缺乏公平性。新政策降低了门槛,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双重限制,即25%(含25%)以上且不少于10人,按照企业实际安臵残疾人员数量确定可享受的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限额,可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但不能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同时,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关爱残疾人!让我们看看有哪些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一、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东莞残疾人注册公司优惠政策与新规

如今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出台了许多扶持政策,全面助力残疾人创业,在创业之前,不妨先来了解一下最新的政策,下面东莞立华星财务整理了最新的政策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扶持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和残疾人灵活就业。 (二)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三)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二、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 (四)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 三、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六)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

关于录用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法规和企业优惠政策

一,2008年的残疾人保障法: 规定了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修法背景:2007年2月,国务院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尽管经过努力,我国目前已有297万城镇残疾人实现就业,但残疾人就业形势依旧严峻,在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口中,城镇和农村在业比例分别只有38.7%和59%。 新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2007年5月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 (1)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 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 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 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 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 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 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 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 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 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 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5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 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残疾人保障金及税收优惠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税收优惠政策 目录 一、相关法律法规 二、征收标准 三、残保金缴纳方式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五、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六、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一、相关法律法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

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二、征收标准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东莞市比照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四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规定标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保障金。 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残保金缴纳方式 残保金缴纳方式为,应缴纳残保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

厦门国税出口退税指南

出口退税办税指南 时间:2006年5月10日 一、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宜? 答:应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货物已报关出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5、如出口应税消费品,需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货物已报关出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6、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7、如果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四、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销售帐"。 五、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答: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受托方须向委托方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 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为规范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7日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第五条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第七条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增值税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请后,查询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缴费操作手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缴费操作手册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后,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电子申报客户端完成申报缴费。 一、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 (一)进入申报界面 通过电子税务局搜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或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进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模块。

(二)选择所属年份 单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模块,可以根据需要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所属年份选择对应年份进入,后单击确定进入下一步操作。 (三)确认申报信息 进入申报界面后系统展示由残联等部门传递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信息,确认征收信息无误后单击【确认并申报】

(四)完成申报 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数据为人社和残联核定后传递,因此残保金申报表中的征收数据无法修改,缴费人应注意检查税款申报表中各数据项是否正确,检查无误后即可单击【申报】完成申报。 (五)完成缴费 1.申报完成后会自动跳转至申报结果查询界面,点击【缴款/查询】进入缴款界面。如申报有误,可点击【作废申报】作废该申报记录,将征收数据还原至未申报状态。

2.也可通过首页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进入税费缴纳模块,先点击【查询】,获取最新的已申报未缴费信息。 3.确认无误后点击【去缴税】,进入缴费方式选择界面,有四种缴费方式供选择完成缴费。 缴费方式一:选中【三方协议缴税】,选择有效的三方协议号,点击确定完成缴费。

缴费方式二:选中【银联在线缴税】,可跳转至银联在线缴税,通过该模块即可完成缴费。 缴费方式三:选中【银行柜台缴税】,下载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携带该凭证至银行窗口完成缴费。

残疾人就业及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及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及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这里就来为大家整理一下残疾人就业及创业可以享有的优惠政策。供大家参考!!残疾人就业及创业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

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 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者都有哪些权益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用工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并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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