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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行为的认定

交通肇事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行为的认定

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顺畅而设置的各种设施,如交通信号灯、标示牌、护栏、路灯、路标、限速标志等。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设施的设置是非常重要的,而设施的损坏或破坏则会给道路交通带来极大的危害。针对交通肇事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

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人的故意、过失程度

交通肇事中,是否存在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行为需要考虑行为人的故意、过失程度。故

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危害了交通设施,但仍然故意行为,过失则是指行

为人因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了设施的损坏。对于故意行为的损坏,应依法依规追究行为

人的法律责任。而过失损坏则需考虑事故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增强行为人

的安全意识,也需要界定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如轻微过失、一般过失、重大过失等)。

二、设施损坏情况的严重程度

设施损坏情况的严重程度主要包括损坏的部位、损坏的程度、对交通的危害程度等。

对于设施的损坏程度较轻微、对交通带来的危害程度不大的情况可以给予口头、书面警告、批评教育等处理方式;对于设施的损坏程度较大、对交通危害程度相对较大的情况,应按

照相关规定,通报造成设施损坏的行为人单位或个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事故责任分配

交通肇事涉及到多个方面,如车辆驾驶员的违法、乘车人员的安全隐患、道路状况的

影响等等。在事故责任分配中,考虑到设施的受损情况是事故责任的一个方面,可以根据

行为人的故意、过失程度和设施损坏情况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判断。比如,行为人因酒后

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过失损坏了交通信号灯设施,这时应当将交通信号灯的损坏归咎于

行为人,并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故意、

过失程度、设施损坏情况的严重程度、以及事故责任分配等方面的因素。加强对交通设施

的保护和管理,提高行为人和大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顺畅的必要措施。

破坏交通设施罪 材料

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因为上述交通设施不处于正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而不涉及是否会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问题,故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于破坏上述不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认定为毁坏公私财物或盗窃等犯罪。所谓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是指直接关系到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车、行船、飞行安全。如铁路轨道、地铁隧道、公路、飞行跑道、机场航道、灯塔、信号灯等,交通工具要在这些交通设施上行驶或者要根据其打出的信号指示行驶,也就是说,这些交通设施与交通运输安全有着直接联系,如果对这些交通设施进行破坏,就会直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反之,破坏那些虽然也是交通设施,但不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破坏火车站的候车室、长途汽车站的货仓、机场的候机室等,因其不直接关系行车、行船、飞行的安全,故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从现实生活中来看,对交通设施的对象范围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五种:一是正在使用的铁路干线、支线、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线路、地下铁路和随时可能投入使用的备用线以及线路上的隧道、折梁和用于指示车辆行驶的信号标志等;二是用于公路运输的公路干线及支线,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地方公路以及线路上的隧道、桥梁、信号和重要标志等;三是用于飞机起落的军用机场、民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以及用于指挥飞机起落的指挥系统,用于导航的灯塔、标志等;四是用于船只航行的内河、内湖航道,我国领海内的海运航道、导航标志和灯塔等;五是用于运输、旅游、森林采伐的空中索道及设施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所谓破坏,包括对交通设备的毁坏和使交通设备丧失正常功能。例如,破坏海上的灯塔或航标,即可以将灯塔的发光设备砸毁,也可以故意挪动航标的位置,使之失去正常指示功能,从而导致航船发生安全事故。这些交通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的,因为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备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如果破坏的是正在修筑的或者已经废弃

交通肇事罪与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

交通肇事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行为的认定

交通肇事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行为的认定 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顺畅而设置的各种设施,如交通信号灯、标示牌、护栏、路灯、路标、限速标志等。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设施的设置是非常重要的,而设施的损坏或破坏则会给道路交通带来极大的危害。针对交通肇事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 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人的故意、过失程度 交通肇事中,是否存在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行为需要考虑行为人的故意、过失程度。故 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危害了交通设施,但仍然故意行为,过失则是指行 为人因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了设施的损坏。对于故意行为的损坏,应依法依规追究行为 人的法律责任。而过失损坏则需考虑事故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增强行为人 的安全意识,也需要界定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如轻微过失、一般过失、重大过失等)。 二、设施损坏情况的严重程度 设施损坏情况的严重程度主要包括损坏的部位、损坏的程度、对交通的危害程度等。 对于设施的损坏程度较轻微、对交通带来的危害程度不大的情况可以给予口头、书面警告、批评教育等处理方式;对于设施的损坏程度较大、对交通危害程度相对较大的情况,应按 照相关规定,通报造成设施损坏的行为人单位或个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事故责任分配 交通肇事涉及到多个方面,如车辆驾驶员的违法、乘车人员的安全隐患、道路状况的 影响等等。在事故责任分配中,考虑到设施的受损情况是事故责任的一个方面,可以根据 行为人的故意、过失程度和设施损坏情况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判断。比如,行为人因酒后 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过失损坏了交通信号灯设施,这时应当将交通信号灯的损坏归咎于 行为人,并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故意、 过失程度、设施损坏情况的严重程度、以及事故责任分配等方面的因素。加强对交通设施 的保护和管理,提高行为人和大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顺畅的必要措施。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02-10 10: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与酒后驾驶无关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是为了规范行车中的一些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顺畅,特别是对那些与酒后驾驶无关但却会带来潜在风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对该条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1. 损坏交通设施行为 在道路上行驶时,有些人可能会出于无意或恶意损坏交通设施,如路牌、信号灯、交通标线等。这些行为虽然与酒后驾驶无关,但却很容易造成交通混乱和事故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损坏交通设施。对于故意或恶意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重大过失造成交通设施损坏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2. 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行为 在接近学校、幼儿园等特定区域或者发生交通事故、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时,驾驶员有义务依照交通标志、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减速行驶。但是,有些驾驶员出于急迫感或者其他原因,未能按规定适时减速,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了潜在的风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逼近学校、幼儿园等特定区域时,未按

规定减速行驶的,将被处以罚款,并可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 减速造成交通事故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未按规定避让行人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遇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设施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的情况下,应当减速让行,确保行人 的安全通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相当一部分驾驶员在此处 忽视避让行人的规定,给行人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风险。对于 未按规定避让行人的驾驶员,将依法被处以相应的罚款,并扣除相应 的记分。 4. 顶格、逆行、超速行为 在城市道路中,有时会出现车辆顶格、逆行、超速等违法行为,这 些行为虽然与酒后驾驶无关,但却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倒车、变更车道的,将被处以罚款,并可扣除相应的记分;驾驶机动车未按 规定顺行或者逆行的,将被处以罚款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驾驶机动 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的,将被处以罚款和暂扣驾驶证的处罚。 总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涵盖了交通行为中与酒后驾 驶无关但却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各类行为。遵守交通法规,不仅是 对自身安全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和财产的尊重。各位驾驶员和行 人应当共同努力,保障交通的安全有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 标题: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保护公共财产的重要性 案例背景: 事件发生时间:2008年7月15日 地点:XX市中心 事件概述: 2008年7月15日,XX市中心发生了一起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的案件。当晚,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市中心的主干道上,因长时间的疲劳驾驶和未保持充分警觉性,不慎与位于道路中央的交通环岛发生撞击,导致交通环岛上的路标、行人过路设施以及绿化带遭到严重损坏。 事件过程: 当晚18:30分左右,XX市的監控中心接到多名市民报警,称市中心的交通环岛发生了严重的撞击事故。警方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与附近楼宇的摄像监控系统进行了取证。

调查结果显示,事故发生时,交通环岛上设置的路标清晰可见。据目击者描述,李某的车辆驶过环岛时速度过快,并未减速或避让。最终,李某失控的车辆撞向环岛上的行人过路设施,导致设施部分倒塌,造成一名行人受伤。同时,车辆还撞毁了环岛上的两棵成年树和植被。 根据警方的调查,事故发生前李某没有接受过疲劳驾驶和安全驾驶的相关培训。事故现场的照片和视频录像进一步证实了李某车辆行驶过程中的迅速闪避动作与交通规则不符,显示他的不当驾驶直接导致了设施的严重损坏。 法律诉讼程序: 基于監控中心提供的证据和事实,事故当事人李某被迅速逮捕,涉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 2009年3月15日,该案庭审开庭。检察官引用了视频证据、目击者证词以及交通摄像头拍摄到的李某的不当驾驶行为。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李某过失行为导致了交通设施的损坏和行人的伤亡。

李某的辩护律师试图主张,他并无恶意,仅因疲劳驾驶和对交通 规则的不熟悉所致。然而,这并未在法庭上得到认可。法官认为,每 个驾驶员都必须承担对自己驾车行为的责任,不能因为驾驶员的疲劳、无知或其他原因而减轻其过失所带来的责任。 案件判决及律师点评: 2010年1月20日,法庭作出了对李某的判决。法官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了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据中国刑法,过失导致交通设施损坏、人身伤亡的行为是犯罪 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 要求他赔偿交通环岛上的设施损失以及行人的医疗费和赔偿金。 律师点评: 本案突出了保护公共财产的重要性。公共交通设施的损坏会对道 路交通秩序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市民的出行安全。该案表明,任何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都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并对其行为负责。通 过对该案的判决,我们再次强调了疲劳驾驶的危害性以及驾驶员培训

刑法论文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研究

刑法论文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研 究 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事件,而交通肇事则是其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情形。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其司法适用和立法完善一直备受关注。本文将从司法适用和立法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的问题 1. 定性问题 交通肇事罪的定性问题是其司法适用的基础。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 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财产损失,具备过错行为和因果关系的情形。然而,在实际司法适用中,对于过错行为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对于过错行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交通规则的遵守情况、驾驶技术水平、交 通环境等因素。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对于过错行为的认定过于主观,容易出现主观臆断的情况,导致判决结果不准确。 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明确交通肇事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然而,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认定标准不明确,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困难。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中的定性问题,应当加强相关标准的明确和统一,避免主观臆断和不准确的判决。 2. 刑事责任问题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是其司法适用的核心。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 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造成人员重伤或者财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然而,在实际司法适用中,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对于刑事责任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交通肇事的严重程度进行合理划分。目前,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相对较为宽泛,导致同样的交通肇事行为可能被判处不同的刑罚,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其次,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区分故意和过失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有 些案件对于交通肇事行为的故意程度认定不明确,容易将过失行为误认为故意行为,导致刑事责任的不准确追究。 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中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加强量刑标准的规范 化和公正性,明确故意和过失的界限,确保刑事责任的准确追究。 二、交通肇事罪立法完善的问题 1. 立法宗旨问题 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宗旨是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维护交通秩序。然而,在 实际立法过程中,有些地方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宗旨认识不足,导致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首先,应当明确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宗旨是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避免将交 通肇事罪与其他罪名混淆。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将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混为一谈,导致刑事责任的不准确追究。 其次,应当加强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目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交通 安全的重视程度。通过加强立法宗旨的宣传,可以增强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肇事的发生。 2. 制度建设问题

交通肇事罪研究共3篇

交通肇事罪研究共3篇 交通肇事罪研究1 交通肇事罪研究 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中,因过失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造成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属于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种。交通肇事罪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性质,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权益。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研究和实践意义重大。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过失、事故性质、后果严重,具有事实关联性和因果关系等多方面要素。过失是指在正常交通情况下,驾驶人员因行为失当或对交通规则不合适的理解而发生的错误或疏忽;事故性质则是指交通事故中的主体、客体、方式、时间等因素的相互作用;而后果严重则是指交通肇事罪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包括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这些要件都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在研究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和适用时都必须予以考虑。 其次,交通肇事罪的司法适用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在实践中,不少司法机关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适用都存在不同的看法,甚至出现了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例如,对于过失成因的认定、交通规则的适用、后果严重程度等问题的认定都涉及到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的研究也体现出了实践性和导向性的特点。

再次,交通肇事罪的预防和治理也是我国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的重中之重。随着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罪案件的增多,已经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和重视。预防和治理交通肇事罪,除了加强司法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外,还涉及到司法评价体系、法律课程设置、教育培训等多方面的问题。对于社会各界来说,贯穿整个交通肇事罪案件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至关重要,它不仅影响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也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发展的大局。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罪具有重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性质,其构成和适用规则、预防和治理措施等问题需要严格研究和反思。未来,在加强司法和行政管理的同时,还需要探讨法律教育和人才培养、司法评价和监督、科技和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为预防和管控交通肇事罪提供更加系统、科学和有效的策略。交通肇事罪研究的目的就是通过这一过程,建立更加稳定、公正和健康的社会秩序,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和谐、文明和有序的生活环境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罪是一项重要的司法问题,需要得到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未来,我们需要加强司法管理和行政执法,同时持续探索和推进法律教育和人才培养、司法评价和监督、科技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创新,以建立更加稳定、公正和健康的社会秩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和谐、文明和有序的生活环境。作为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交通肇事罪的研究将为我们缓解交通事故和其带来的不良影响,实现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的目标

破坏交通事故罪例子

破坏交通事故罪例子 案例一: 本报讯近日,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破坏交通工具案,当庭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21年8月,被害人孟某将自己的面包车停放在赵某经营的烤鸭店门前。赵某认为该车停放位置遮挡了自己的店面,影响了生意。在明知车辆制动管路被破坏后,会导致车辆制动直接失效,极易造成车辆损坏及人员伤亡的情况下,赵某使用夹剪将面包车刹车油管剪断。随后,孟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离开。因其车辆制动系统被破坏,面包车将附近一车库门撞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破坏他人驾驶的汽车制动系统,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赵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案例二: 4月30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龙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一案,当庭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被告

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8日22时25分,被告人马某、龙某分别驾驶重型牵引车、超重型平板半挂车,分别装载由某项目部委托运输的超限盾构机设备上路行驶。至江干区秋涛北路和庆春东路人行天桥处时,被告人马某、龙某明知车辆装载盾构机设备超高,可能与天桥擦碰,但轻信能够通过而继续行驶。被告人龙某驾驶的前车因装载盾构机超高,致盾构机设备刮擦路口东南侧人行天桥箱梁底部并致桥身晃动。随后被告人马某驾驶的后车因装载盾构机超高,致盾构机碰撞该处人行天桥,导致部分桥体坍塌并压住挂车。桥体部分坠落物将行经该处的两辆小型轿车砸损,造成人行天桥及附属设施、车辆、交通设施等损坏金额共计人民币197万余元。 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龙某驾驶运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超高、超宽的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车辆,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使用无效通行证上城市道路行驶,行驶中未注意观察且违反限高、禁止外地货车通行交通禁令标志,以上过错是造成车辆装载物与天桥擦碰的直接原因,并认定被告人马某、龙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龙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两被告人受雇单

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是当事人需要承担的,交通责任的类型不惟一,那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都有哪些?交通事故责任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划分,那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都有哪些 (一)全部责任。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担事故的责任。 (二)平等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相称的,双方负平等责任。 (三)主次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四)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根据各自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五)推定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前提报案而未报案的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前提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平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一)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任认定需负全部责任: 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 4、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设施的; 5、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 6、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7、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 8、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二)因果关系原则。(三)路权原则。(四)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应是交通事故因其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人不负事故责任。故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先考察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 (二)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起到作用,才能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要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结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原因。

实践中,凡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应该确认为是在交通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一般来说,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致险行为,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避险行为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 交通事故认定不仅要确认当事人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作用,而且要确认其作用大小,因此需要从因果关系联系的紧密程度加以评判:因果关系联系紧密的,其作用就大;因果关系联系松散的,其作用就小。 (三)主观过错原则 过错是指当事人行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这里的故意是指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不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故意造成事故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是判断过错严重程度的依据。因为过错是针对后果而言的,没有后果也就谈不上过错;有了后果就要看行为对后果的实际作用,有作用就有过错;作用大过错就严重,作用小过错就一般。也就是说作用大小决定过错严重程度。 (四)路权原则 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权利。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2023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

交通肇事司法解释(2023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版) 一、原告主体审查篇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非死亡类案件)赔偿应由谁主张? 答:原则上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内容确定被侵权人主体。 2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向谁主张? 答:财产损失应当由所有权人主张权利,财产所有权人授权他人主张 权利或者他人能证明其为填补损失支出了费用,被授权者、费用的实际支 出者亦可主张权利。 3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死亡的,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答: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抚 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提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的近亲属,兄弟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第二顺位的近亲属。有第 一顺位近亲属的,由第一顺位近亲属主张权利;无第一顺位近亲属的,由 第二顺位近亲属主张权利。 二、被告主体审查篇 4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侵权人? 答:原则上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内容确定侵权人主体。 若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侵权人涉及用人单位责任、雇佣关系、挂靠关系等 情况,还应将用人单位、雇主、被挂靠人等一并作为被告。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确定保险公司? 答:以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书中记载的事故时间、保单来确定保险 公司主体。 6如何确定车辆所有人? 答:一般以车辆所有权证、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准。 三、纠纷处理篇 7租用、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有无过错? 答:1.出借人对借用人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未对借用人是否有驾 驶资格进行审查等,在此情况下,出借人虽有过错,但并非是直接侵权人,故应由借用人先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承担与之过错对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出借人对出借车辆未尽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出借车辆有瑕疵或者车辆未进行年检等,在此情况下,如车辆的瑕疵等因 素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的是与瑕疵因素所占原 因力大小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3.出借人未购买交强险,因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车主未按照规定购买 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丧失了通过交强险得到赔偿保障、使用人丧失了通过 交强险分散风险的机会,车主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8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如何分担? 答:投保义务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损害的,如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投保义务人应与实际使 用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汽车机件损坏与交通肇事因果关系的鉴定方法

汽车机件损坏与交通肇事因果关系的鉴 定方法 摘要:本文中结合案例解析,交通事故鉴定每天都在发生,作为交通参与人,了解发生事故后涉及的鉴定有哪些,了解事故真相,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以供参考。 关键词:机件损坏;交通肇事因果关系;鉴定方法 1案例分析说明 某轿车在某公路上行驶至某村直线路段,车撞到双向车道中央隔离带设置的 防撞桶后而冲向公路防护栏,匪夷所思的是防护栏的连接弯头在撞击中骤然变形,皱褶成如锥三角一样的形状,如同一把锋利的匕首,径直经车头右侧插入车轿厢内,贯穿车尾。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前是先行撞到双向车道大树后而冲到公路护栏,从而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说,驾驶人员应该通过迅速反应时行驶过 程中保障其驾驶人员及副驾驶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通过有效制度对行驶中的车辆 采取一定的控制。如果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打转方向盘未撞到大树也能避免事故 的发生。而综合本起事故,不仅是为了起到提示驾驶员的作用,更是为了防止事 故车辆撞击导致人员财产损害, 1.1事故解析 本事故争议的核心问题:事故车辆车轿车右后轮机件损坏是引发事故的原因 还是由事故车辆导致的结果。事故车辆车解决核心问题,应在技术鉴定上,提供 完整的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事故车辆车路面痕迹勘查分析、事故车辆车车体损坏特征分析及断口分析、事故车辆车乘员损伤部位分析。 1.2路面痕迹勘查包括

车辆制动或者车辆失稳后,车辆轮胎的拖印、车辆轮胎的侧滑印的位置、车辆轮胎的尺寸及车辆轮胎的比例关系、车辆轮胎的走向;车辆损坏机件对地面的刻印、地面的刮擦印;路面涉及事故车辆在事故过程中形成的撞击痕迹等。正驾驶座整体方向和驾驶员被座椅前方方向盘、仪表盘和下方设施所限,在事故发生时的车辆痕迹检验是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发现车辆痕迹、提取车辆痕迹、分析车辆痕迹、检验车辆痕迹鉴定遗留在案件现场上的各种痕迹物证,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1.3车体破损特征分析及断口分析 车体前部的撞压面是指运用车辆相关知识、技术和工具软件,通过测试、模拟、运算等手段,对车辆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进行的仿真、分析和推断。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是指运用车辆相关知识和技术对事故车辆状况进行技术检验、分析和判断。车辆鉴定指运用专门工具、测量仪器和技术,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对车辆类别进行检验和鉴别。包括对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鉴定。运用专门工具、测量仪器和设施,对车辆的各种性能进行检验。包括事故车辆制动性能检验、转向系统性能检验、灯光信号装置技术状况检验、其它辅助系统性能检验、车辆发生事故时承载状况检验等具体鉴定事项。车辆状况与事故关系鉴定:是指通过对事故车辆性能及损坏零部件的检验,结合事故现场路面痕迹,推断其与事故发生的关系。事故形态及过程鉴定是指根据路面痕迹、车辆痕迹、受害人伤情和其他事故现场信息,运用有关科学知识、技术和方法,对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的状态、行驶方向和轨迹、接触部位和角度以及当事人位置和姿态、事故顺序、事故现场位置碰撞点、事故现场残留物等事故形态、事故过程和事故原因进行勘查、事故检验、事故鉴别和事故判断。 1.4乘员伤害尸检分析 在根据事故排查分析乘员伤害情况、尸检报告等材料,这些相关内容是车辆肇事过程的真实表现。本次事故碰撞时减速度值超过10G,车内人员身体必然与车体发生强烈冲撞。副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后抢救死亡。据尸检报告,死者右顶部头皮肿胀,尸检报告记录其中有一处4cm头皮裂伤,死者左侧鼻腔内有血性分泌物,死者是从高处坠落,后脑勺着地,无人救治,颅脑损伤,内出血,然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一、交通肇事罪概述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指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本罪。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同样也不是刑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本罪的客体。”交通运输"从广义上来看,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理(石油,天然气)运输。狭义的"交通运输”仅指公路交通运输。本罪中所指的只要是发生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陆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重大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必须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作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本罪中,违规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发生的严重后果之间应该也必须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构成本罪。否则,虽有违章行为的存在,但无严重后果,或发生了严重后果,担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违章行为所引起的,都不够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对于未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的人驾驶机动车肇事,并造成重大事故的案件中是否成立本罪?笔者认为,因为行为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资格,因此不够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既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罪所强调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则既可能是明知故犯,也可以是过失,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一种故意的心理态度,那么该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相关犯罪论处,不构成本罪。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形式存在的可能 根据字面含义所允许的范围来理解,只要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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